108 稅務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南區錄取分發區) 租稅各論 考古題詳解

108 年・稅務特考・三等・財稅行政(南區錄取分發區)
試題代碼 租稅各論

第 一 題18 分

請說明下列三種所得稅制的內涵,並比較其差異:

  1. 全含所得稅制(comprehensive income tax system)
  2. 雙元所得稅制(dual income tax system)
  3. 均一所得稅制(flat income tax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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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三種所得稅制的課稅範圍、稅率結構,以及對不同來源所得的待遇。關鍵是先分辨「所得是否合併課稅」,再看「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是否適用相同稅率」,以及「稅率是累進或單一比例」。

本題屬所得稅制的理論比較,沒有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以下依各制度的典型設計說明。

解題方法

依序比較三個面向:

  1. 所得範圍:各類所得是否合併計入同一課稅基礎。
  2. 所得分類: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是否分別課稅。
  3. 稅率結構:適用累進稅率,或統一比例稅率。

這樣可避免只用「累進稅」或「單一稅率」概括制度,而忽略所得合併方式的差異。

三種所得稅制

一、全含所得稅制(comprehensive income tax system)

將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取得的各類所得,原則上合併計算為同一課稅基礎,再依納稅能力適用累進稅率。所得來源通常包括薪資、營業、利息、股利、租賃及財產交易等所得。

此制以個人的總體經濟能力為課稅依據,較能依所得高低安排稅負,並可透過免稅額、扣除額及累進稅率落實量能課稅。其典型設計會將勞動與資本所得納入同一稅率架構;但實務上仍可能對特定所得設有免稅、分離課稅或其他例外,因此「全含」描述的是基本原則,不代表任何所得都絕無例外。

二、雙元所得稅制(dual income tax system)

將所得區分為兩大類,通常是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分別適用不同的課稅方式:

  • 勞動所得:通常採累進稅率,反映個人所得能力差異。
  • 資本所得:通常採比例稅率,且稅率較低或較平坦,以簡化課稅並降低資本所得的邊際稅負。

雙元所得稅制並非完全不看個人所得,而是刻意按所得來源區分稅率。制度設計須處理分類界線及所得轉換問題,例如納稅人可能將勞動報酬安排成資本所得,以適用較低稅率;因此需要明確的所得歸類規則及反規避措施。

三、均一所得稅制(flat income tax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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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何謂租稅課徵的受益公平原則?請以林達爾(Lindahl)的自願交易模型繪圖說明之;並請分析,若知社會大眾對公共財的需求所得彈性(EIE_I)與需求價格彈性(EPE_P),則為達到受益公平目標,稅制應採取累進、累退或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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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租稅負擔如何依公共財受益分配,也就是受益公平原則(benefit principle):納稅人應依其從政府提供的公共財與公共服務所獲得的利益,分擔相應的租稅。受益愈多者,原則上負擔愈多。

林達爾(Lindahl)自願交易模型將公共財的財源籌措視為政府與個人間的交換。政府提供一定數量的公共財,個人依其對該公共財的邊際評價,承諾負擔不同的個人稅價(Lindahl 價格)。當所有人的個人稅價加總後,恰等於公共財的邊際成本時,公共財數量達到林達爾均衡。

林達爾自願交易模型

設社會中有甲、乙兩人,公共財數量為 GG。甲、乙對公共財的邊際願付稅額分別為 PA(G)P_A(G)、PB(G)P_B(G),代表各人在不同公共財數量下,願意為增加一單位公共財負擔的金額。公共財的邊際成本為 MC(G)MC(G)。

公共財具有非敵對性,兩人消費的是同一數量的 GG;因此,社會對公共財的邊際願付總額,應將兩人的個別邊際願付額垂直加總:

SMB(G)=PA(G)+PB(G)SMB(G)=P_A(G)+P_B(G)

林達爾均衡條件為:

PA(G∗)+PB(G∗)=MC(G∗)P_A(G^*)+P_B(G^*)=MC(G^*)

其中,G∗G^* 是均衡公共財數量。甲、乙各自負擔的個人稅價,依其對公共財的邊際受益決定,且兩人稅價總和足以支付公共財的邊際成本。

個人稅價(邊際願付額)
 │
 │\ 社會邊際受益 SMB = P_A + P_B
 │ \
 │ \
 │ \
 │ \
 │ ● E:SMB = MC
 │ /│
 │ / │ MC
 │ / │
 │ / │
 └──────┼──────── 公共財數量 G
 G*

圖中,社會邊際受益曲線由個別需求曲線垂直加總而得;其與邊際成本曲線交於 EE,對應均衡數量 G∗G^*。在此數量下,個人依其邊際受益分攤成本,總稅收恰能支應公共財成本。

受益公平下的稅率型態

本題進一步以公共財需求的所得彈性 EIE_I 與需求價格彈性 EPE_P,判斷為實現受益公平,稅制應採累進、累退或比例稅率。切入點是比較公共財受益(需求)隨所得變動的幅度,與個人所得本身的變動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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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2 分

請說明我國現行統籌分配稅款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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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的制度架構:中央將法定稅收集中後,依規定分配給地方政府,藉此調劑地方財政。作答宜依序說明稅款來源、普通與特別統籌款的區分、各級地方政府分配方式,以及預算與撥付規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民國 108 年修正的《財政收支劃分法》分配公式後續有重要修正;解題仍依當年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與規定

一、統籌分配稅款的來源

依當時《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第 2 項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主要包括:

  1. 所得稅總收入的 10%。
  2. 營業稅總收入扣除依法提撥的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餘額的 40%。
  3. 貨物稅總收入的 10%。
  4. 縣(市)徵起土地增值稅收入的 20%;準用直轄市之縣轄內徵起部分不列入。
  5. 其他收入。

二、普通與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依當時《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6 條之 1,中央統籌分配款分為:

  •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94%。
  •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6%,用於支應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

需留意:土地增值稅納入統籌分配的款項,依當時《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列入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辦法另將主要稅源款項的 6% 列為特別統籌分配款。

三、普通統籌分配款的分配對象及比例

主要稅源款項按下列比例分配:

分配對象比例
直轄市61.76%
縣(市)24%
鄉(鎮、市)8.24%

土地增值稅統籌款則全部分配縣(市)。準用直轄市的縣,參與直轄市款項的分配。

四、各類地方政府的分配指標

直轄市款項依營利事業營業額、人口、土地面積及財政能力計算,權數分別為:

  • 營利事業營業額:50%。
  • 人口數:20%。
  • 土地面積:20%。
  • 財政能力:10%。

縣(市)款項依下列方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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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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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稅與地方稅的分類」。依《稅捐稽徵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稅目劃分,國稅由中央政府徵收;地方稅則由地方政府徵收,娛樂稅屬地方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所屬的稅目類別即可。關稅、菸酒稅、遺產及贈與稅均屬國稅;娛樂稅屬地方稅,因此題目所問「非國稅」者為娛樂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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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因下列何種情形,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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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的延期或分期繳納要件。依民國 108 年法規,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屬經濟弱勢者,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選項是否屬於法條列出的事由。地震屬於天災,因此符合題目所問的情形。結婚、分居及退學本身則不屬於法定事由。

選項分析

  • (A) 結婚:錯誤。 結婚是個人生活事件,不是《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所列的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經濟弱勢情形。
  • **(B) 分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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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對道路收取通行費,主要是基於下列何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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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財政中「受益原則」與「量能原則」的區別。受益原則主張,個人負擔公共支出的程度,應與其從政府服務中獲得的利益相連結;量能原則則依納稅人的所得、財產或其他負擔能力分配稅負。

道路通行費通常由道路使用者依通行事實或使用情形負擔,費用與使用道路所獲得的便利及服務相連,因此主要依據是受益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對道路收取通行費」的主要財政理由,而不是如何設計最有效率的費率。通行費向道路使用者收取,負擔者與受益者具有直接關聯,符合「受益者負擔」的思路,故選受益原則。

選項分析

  • (A) 受益原則:正確。 道路使用者因使用道路而獲得通行便利,通行費依使用道路而收取,體現受益者負擔公共服務成本的原則。
  • **(B) 量能原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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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哪一項敘述表示課稅後所得分配越趨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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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課稅前後所得分配是否趨於平均。衡量所得分配不均程度的常用指標包括勞倫茲曲線與吉尼係數(Gini coefficient)。

吉尼係數介於 00 與 11 之間:越接近 00,所得分配越平均;越接近 11,所得分配越不平均。比較課稅前後的吉尼係數,若課稅後係數下降,即表示所得分配較為平均。

解題方法

題目問「課稅後所得分配越趨平均」,應辨認哪一項指標代表所得不均程度降低。吉尼係數直接衡量不均程度,因此係數減少便表示分配趨於平均。

選項分析

(A) 勞倫茲曲線愈偏離均等分配線(45 度線)

錯誤。勞倫茲曲線越偏離 45 度均等分配線,代表所得分配越不平均;越接近 45 度線,才表示分配越平均。

(B) Gini 係數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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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所得稅法列舉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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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項目。列舉扣除額是納稅義務人選擇列舉申報時,依法律規定及相關限制,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的支出或損失;它與計算特定類別所得時的損失扣除,法律性質不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列舉扣除項目包括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等。房屋租金支出在當時列為列舉扣除項目;其後法制已有修正,解題仍依民國 108 年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是否列在民國 108 年《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列舉扣除項目中。若某項損失是用來計算特定類別所得,或只能抵減該類所得,就不能因此視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

選項分析

(A) 財產交易損失:錯誤,為本題答案。 財產交易損失依所得稅法規定,係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扣除;當年度財產交易損失超過財產交易所得,或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時,得依規定以後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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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李先生的邊際稅率為 30%,他採用列舉扣除額。5,0005,000 的扣除額(deductions)和 5,0005,000 的扣抵稅額(credits)對他的價值分別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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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扣除額」與「扣抵稅額」對納稅人的節稅效果不同:

  • 扣除額是從課稅所得中減除,節稅利益等於扣除額乘以邊際稅率。
  • 扣抵稅額是直接從應納稅額中減除,節稅利益等於扣抵稅額本身。

解題方法

李先生的邊際稅率為 30%30\%,且採用列舉扣除額,因此 5,0005,000 的扣除額可直接減少課稅所得:

5,000×30%=1,5005,000 \times 30\% = 1,500

所以扣除額的價值為 1,5001,500。

5,0005,000 的扣抵稅額則直接減少應納稅額 5,0005,000,其價值就是 5,0005,000。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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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Haig-Simons 的所得定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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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Haig-Simons 所得定義。依此定義,一個人在一定期間內的所得,是其消費加上淨財富增加,亦即:

所得=實際消費+淨財富增加所得 = 實際消費 + 淨財富增加

這代表所得衡量的是個人在該期間內消費能力的淨增加,而不只看實際花掉多少錢。淨財富增加包含資產增加與負債減少的效果。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所問的定義核心:Haig-Simons 所得不是「儲蓄增加」、「債務減少」或「實際消費」其中單一項,而是把期間內的實際消費與淨財富變化合併衡量。換言之,所得反映一個人在期間內消費能力增加了多少,因此選「消費能力的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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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有關扣除額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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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扣除額」在租稅制度中的功能。扣除額是計算課稅所得時,依規定自所得中減除的金額;其政策功能包括減輕特定所得的租稅負擔、鼓勵特定行為,以及衡量納稅人的負擔能力。扣除額本身並不能解決未實現資本利得如何課稅的問題。

本題屬租稅理論題,沒有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需要適用。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扣除額的功能。前三項都在描述扣除額可達成的租稅或政策效果;未實現資本利得是否課稅,則涉及所得認列時點與課稅範圍,並非扣除額的功能。因此應選出把兩者混為一談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可用於減輕特定所得之租稅負擔:正確。 透過對特定所得給予扣除或減除,可以降低其納入課稅所得後的租稅負擔,達到租稅優惠或調節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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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如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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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24 條:營利事業取得短期票券利息所得,原則上除依同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短期票券的發票日在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以後者,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判斷時要看短期票券的發票日,不是營利事業取得利息的日期。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限定的票券發票日為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以後,再套用《所得稅法》第 24 條的但書:該票券利息所得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課稅。因此選 (D)。

須注意,「應計入所得額課稅」不代表不必扣繳;扣繳與年度所得額計算是不同環節,不能因為有扣繳就推論該所得不計入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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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未給與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關如何核定其銷貨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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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對營利事業銷貨憑證保存不全時,稽徵機關核定銷貨價格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營利事業銷貨未給與他人銷貨憑證,或未保存銷貨憑證存根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的最高價格核定銷貨價格。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示「未給與銷貨憑證」或「未保存銷貨憑證存根」,直接辨認法定核定方式即可。記住三個關鍵:當年度、當地、最高價格。符合這些條件的選項就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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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有關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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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結算申報期間與暫繳申報期間,以及小規模營利事業的認定與暫繳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依同法第 67 條,暫繳則原則上於每一年度第九個月辦理,並非會計年度結束後第六個月辦理。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述期間是「結算」還是「暫繳」,再核對法定月份。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五個月是結算申報期間;暫繳申報則在年度中間辦理,通常為每年九月。小規模營利事業的判斷,則應看是否經稽徵機關核定及其適用規定,不能直接用題目所列的每月營業額門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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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多少限度內,得以費用列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 8 款第 1 目,以及《所得稅法》第 33 條關於營利事業退休金費用的列支限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營利事業,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 15% 的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解題方法

題目已限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並列出舊制的勞工退休準備金,以及新制的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費。這些項目適用同一個列支上限:

可列支限額=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text{可列支限額}=\text{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times 15\%

因此,直接辨認適用對象及退休金制度,再套用 15% 限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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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根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加值型營業人之營業稅稅率的適用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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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0 條所定的加值型營業稅一般稅率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加值型營業人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 5% 至 10%;實際稅率由行政院定之。一般營業人通常適用 5%,但題目問的是法定適用範圍,不是一般實際稅率。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稅率的適用範圍」,再對照營業稅法第 10 條的法定範圍。該條規定加值型營業稅稅率不得低於 5%,最高不得超過 10%,因此範圍為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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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課徵菸酒稅主要目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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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菸酒稅的課徵目的。菸酒稅屬於特種消費稅,主要功能包括增加政府財政收入、藉由課稅抑制菸酒消費,以及使菸酒消費者負擔部分因消費所造成的社會成本。

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菸酒稅法》規範菸酒稅的課徵與徵收,課稅目的則可從財政收入、消費抑制及外部成本內部化等租稅功能理解。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選項是否屬於課徵菸酒稅的目的。前三項中的「增加收入」「寓禁於徵」「矯正外部成本」均是課徵特種消費稅常見的政策目的;「減少走私」則屬於查緝與邊境管理等執法政策的目標,並非菸酒稅本身的主要課徵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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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霍爾與拉布希卡(Hall & Rabushka)提出對公司課徵的均一稅(flat tax)的主張,與消費型加值稅相比,在計算上最主要的差異在於前者可將下列何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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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霍爾與拉布希卡(Hall & Rabushka)的「均一稅」中,企業端稅基與消費型加值稅稅基的差異。兩者都採現金流量概念,允許扣除購置投資財的支出;主要差別在於均一稅另將支付給員工的薪資列為企業端扣除項目,並在個人端對薪資所得課稅。

本題考的是租稅制度的理論設計,並非特定法條;不涉及法規版本差異。

解題方法

抓住薪資在兩種制度中的處理方式即可:

  • 消費型加值稅以消費為課稅基礎,企業計算加值時,薪資屬於企業創造的附加價值之一,通常不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或成本扣除。
  • Hall–Rabushka 均一稅採兩部分設計:企業端對銷售收入扣除中間投入、投資支出及員工薪資後的金額課稅;個人端則對薪資等個人所得課稅。

因此,與消費型加值稅相比,均一稅在企業端可扣除的關鍵項目是員工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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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項貨物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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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視為銷售」規定,以及法定免稅項目。依該法第 1 條,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勞務及進口貨物,原則上均應課徵營業稅;第 3 條第 3 項則規定,營業人將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列肥料、農田灌溉用水及特定漁船,屬法定免稅項目;無償移轉貨物則依第 3 條視為銷售。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是在問「免稅項目」還是「視為銷售」:

  1. 進口貨物原則上課徵營業稅,但法律另有免稅規定者除外。
  2. 營業稅法第 8 條列有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
  3. 無償移轉不代表免稅;符合第 3 條規定時,仍視為銷售貨物。

因此,逐項對照第 8 條免稅規定及第 3 條視為銷售規定,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進口之肥料:錯誤。 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7 款規定,肥料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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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進口貨物在輸出或產製國家之製造、生產、銷售、運輸過程,直接或間接領受財務補助或其他形式之補貼,致損害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外,得另加徵之關稅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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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所定的平衡稅。進口貨物在輸出國或產製國的製造、生產、銷售或運輸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受有財務補助或其他形式補貼,且因此損害我國產業者,得在原應徵關稅之外,另加徵平衡稅。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項關鍵條件:「外國政府補助或補貼」及「損害我國產業」。此類補貼使進口貨物取得不公平的價格或成本優勢,平衡稅用來抵銷補貼效果,故可直接判定為「平衡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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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我國現行「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菸品健康福利捐的課徵方式、用途,以及與菸酒稅、營業稅的關係。菸品健康福利捐是依菸害防制法對菸品徵收的捐,依法由菸酒稅稽徵機關在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菸害防制法》第 4 條及《菸酒稅法》第 22 條。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三件事即可判斷:

  1. 健康福利捐採何種課徵方式:按菸品數量或重量徵收,屬從量課徵。
  2. 捐款用途是否包括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法定用途包含此項。
  3. 代徵機關與營業稅稅基:菸酒稅稽徵機關負責代徵;至於「不再列為營業稅稅基」的說法不成立。

依官方答案,錯誤敘述為 (B)。

選項分析

  • (A) 採從量徵收:正確。 菸品健康福利捐按菸品的數量或重量計徵,例如紙菸按每千支計徵,菸絲、雪茄等依其規定的計量單位計徵,並非按售價比例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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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進口小客車,其完稅價格包括下列哪些租稅?

① 關稅 ② 貨物稅 ③ 營業稅 ④ 使用牌照稅 ⑤ 燃料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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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小客車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時,「完稅價格」的計算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進口特種貨物的完稅價格,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相關規定,按海關核定的完稅價格加計進口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計算。

因此,本題要辨認哪些稅目依法列入計算,而不是判斷購車後還可能負擔哪些費用。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列出的項目與完稅價格的法定組成:

  • 關稅:列入。
  • 貨物稅:列入。
  • 營業稅:列入。
  • 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不列入。

所以應選①②③,即選項(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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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假設政府對土地課稅,並產生完全的租稅資本化,使得土地資產價格下降。土地資產價格減少的部分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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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資本化」:若政府對土地課徵的租稅會持續發生,且市場完全將這些未來負擔反映在土地價格中,土地價格就會因未來租稅負擔而下降。

土地價格可視為土地未來淨收益的現值。課稅後,土地所有人未來須繳納租稅;在完全資本化下,土地價格減少額等於這些現在及未來租稅負擔的現值。

解題方法

設每期土地租稅為 TtT_t,折現率為 rr,則租稅資本化造成的土地價格減少額為:

ΔP=∑t=0∞Tt(1+r)t\Delta P=\sum_{t=0}^{\infty}\frac{T_t}{(1+r)^t}

若每期租稅固定為 TT,則其現值為:

ΔP=Tr\Delta P=\frac{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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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關於財產稅歸宿分析,何者視房屋稅為一種資本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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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政學與租稅各論中財產稅歸宿(Incidence of Property Tax)​的三大主流理論分析。

  1. 傳統觀點(Traditional View):以局部均衡分析為基礎(Simon, Netzer),將財產稅拆解為「土地」與「地上改良物(房屋)」兩部分。土地稅由地主自行吸收;房屋稅因建築資本供給長期富彈性,視為一種特種消費稅(Excise Tax),全額轉嫁給租屋者或消費者。
  2. 新觀點(New View):由 Mieszkowski(1972)提出,將 Harberger 的一般均衡模型推廣至地方財政。其核心假設為「全國資本總量固定」且「資本在各轄區間具高度流動性」,因此將房屋稅本質界定為對所有資本課徵的資本稅(Capital Tax)。
  3. 利益觀點(Benefit View):由 Hamilton 與 Fischel 提出,結合 Tiebout 的「以足投票」假說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Zoning Laws),認為財產稅本質上是居民享受地方公共財服務所支付的使用者規費(User Charge)​或利益稅。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各學派對「房屋稅(建築物資本)」的本質界定:

  • 題目明確詢問「何者視房屋稅為一種資本稅」。
  • Mieszkowski 的「新觀點」明確將地方財產稅視為全國性資本市場中的一種資本所得稅,並將歸宿拆解為兩大效果:
  1. 一般資本稅效果(General Tax Effect):以全體轄區之平均稅率為基準,所有資本主皆承擔資本報酬率下降的損失。
  2. 特種消費稅效果(Excise Tax Effect):個別轄區之稅率若高於或低於平均稅率,將造成資本移轉,進而轉嫁由當地不具流動性的生產要素(如土地、勞動)或商品消費者負擔。 因此,視房屋稅為資本稅者即為「新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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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關於我國現行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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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的稅收歸屬、稅率結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及稽徵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稅法》,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均屬地方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徵收;地價稅一般用地採累進稅率,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千分之二;土地增值稅一般用地採超額累進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者按百分之十課徵。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兩稅的共同點與差異:

  • 稅收歸屬及稽徵機關:兩者皆屬地方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徵收。
  • 稅率:兩者一般用地均採累進稅率,但地價稅一般用地是超率累進;土地增值稅一般用地是超額累進。
  • 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為 2‰=0.2%2\text{‰}=0.2\%;土地增值稅為 10%10\%。

因此,正確敘述是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優惠稅率為千分之二,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為百分之十。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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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夫妻間財產移轉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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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在此核心架構上未作實質修正)。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夫妻間財產移轉」在《遺產及贈與稅法》中的三大核心課稅規範與性質認定:

  1. 配偶相互贈與之免稅優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2.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擬制遺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3. 履行扶養義務不計入贈與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配合《民法》第 1116 條之 1,夫妻互負扶養義務,故一方為他方支付該等費用免計入贈與總額。
  4. 離婚財產給付之性質:夫妻因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所為之給付,本質上屬履行法定之差額分配、損害賠償或贍養義務,具對價性或法定義務性質,不具備「無償給與」之要件,故非屬贈與稅課稅範圍。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贈與稅的構成要件(無償給與)」​與​「遺贈稅法對於親屬間特殊規定的除外限制」:

  1. 先區分「無償移轉」與「履行法定義務/清償債務」:贈與稅課徵以「無償」為前提。若為法定權利之行使(如《民法》第 1030 條之 1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 1056 條損害賠償或第 1057 條贍養費),因具法律上給付義務,非無償贈與。
  2. 逐一檢視《遺產及贈與稅法》針對夫妻財產移轉的明文規定(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0 條第 1 項第 4 款與第 6 款),對照各選項是否符合法條文義。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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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若臺北市的累進起點地價高於臺南市,則地價總額相同且皆超過其二市累進起點地價的一般土地,則地價稅負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土地稅法》規定為準(現行法規關於地價稅累進稅率結構亦維持一致)。

核心觀念

  1. 地價稅之超額累進稅率結構(土地稅法第 16 條): 地價稅採「按人歸戶」、「超額累進」方式課徵,各直轄市或縣(市)以其「累進起點地價」為基準劃分課稅級距:
  • 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10‰10‰)課徵。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15‰15‰)。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25‰25‰)。
  • 後續各級距分別按千分之三十五(35‰35‰)、千分之四十五(45‰45‰)、千分之五十五(55‰55‰)累進課徵。
  1. 累進起點地價(Threshold for Progressive Rates)之經濟意涵: 累進起點地價(簡稱 AA)代表適用最低基本稅率(10‰10‰)的額度上限,同時也是擴大後續各累進級距門檻的基準乘數。
  • 級距劃分點依序為:AA、6A6A、11A11A、16A16A、21A21A。
  • 在地價總額相同的前提下,累進起點地價 AA 越高,各級稅率之起課門檻隨之提高,土地總額中適用低稅率的比例越高、適用高累進稅率的金額越少。

解題方法

設一般土地之地價總額為 VV,臺北市的累進起點地價為 A北A_{\text{北}},臺南市的累進起點地價為 A南A_{\text{南}}。

依題意已知: V>A北>A南V > A_{\text{北}} > A_{\text{南}}

我們可將地價總額 VV 切分為不同區間,比較兩市在各區間所適用的邊際稅率:

  1. 在 [0,A南][0, A_{\text{南}}] 區間: 未超過任一市的累進起點地價,兩市邊際稅率皆為基本稅率 10‰10‰。
  2. 在 (A南,A北](A_{\text{南}}, A_{\text{北}}] 區間:
  • 臺北市地價尚未超過 A北A_{\text{北}},邊際稅率維持基本稅率 10‰10‰。
  • 臺南市地價已超過 A南A_{\text{南}},邊際稅率已跳升為 15‰15‰(或更高)。
  • 在此區間內,臺南市負擔之稅額嚴格大於臺北市。
  1. 在 (A北,V](A_{\text{北}}, V] 區間: 因 A北>A南A_{\text{北}} > A_{\text{南}},對任何金額 x>A北x > A_{\text{北}} 而言,其相對於臺北市起點地價的倍數必小於相對於臺南市起點地價的倍數(xA北<xA南\frac{x}{A_{\text{北}}} < \frac{x}{A_{\text{南}}}),故臺北市所處之稅率級距必定小於或等於臺南市之稅率級距,邊際稅率滿足 t北(x)≤t南(x)t_{\text{北}}(x) \le t_{\text{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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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種房屋,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房屋稅條例》對於各類房屋法定稅率結構之劃分,以及地方政府訂定「按戶數課徵差別稅率」(俗稱「囤房稅」機制)之法源依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房屋稅條例》第 5 條規定:

  1. 住家用房屋:
  • 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 1.2%1.2\%。
  • 其他供住家用者(非自住):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 1.5%1.5\%,最高不得超過 3.6%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1. 非住家用房屋:
  •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 3%3\%,最高不得超過 5%5\%。
  • 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 1.5%1.5\%,最高不得超過 2.5%2.5\%。

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13 年修正施行之《房屋稅條例》(囤房稅 2.0),已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之差別稅率由地方政府「得」訂定改為「應」按全國總歸戶訂定差別稅率。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房屋稅條例》之大分類與差別稅率授權對象:

  1. 區分大類別:房屋稅稅率體系分為「住家用」與「非住家用」兩大類別。法律明定得依「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之授權,僅存在於「住家用房屋」類別中。
  2. 檢視子項目:在住家用房屋中,自住用享有法定單一固定稅率;而其他供住家用(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律明文授權地方政府得視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因此,能適用此項授權之類別歸屬於「住家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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