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銀行招考七職等 臺銀人壽-壽險管理類 第二次 壽險管理類 人壽保險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第一題 題25 分
關於人壽保險的行銷通路,請詳述:
(一)何謂「銀行保險」(bancassurance)?【10 分】 (二)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時,所應履行的義務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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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為兩層:
- 說明銀行保險的意義、運作方式及其通路特性。
- 說明銀行經許可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後,除應遵守一般保險經紀業務規範外,尚須遵守銀行兼營保險業務的專業、告知、內控及業務分離義務。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06年)之《保險法》、《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及票券金融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業務管理辦法》及相關保險經紀人管理規範為準。現行法規已有部分修正,實際適用時應以現行法為準。
(一)何謂「銀行保險」?【10分】
1. 定義
銀行保險,英文為 bancassurance,係指銀行利用其既有之分行、客戶資料、品牌形象、金融服務平台及通路資源,透過兼營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業務,或與保險公司合作的方式,向銀行客戶招攬、介紹及銷售保險商品。
簡言之,銀行保險就是「以銀行為主要銷售通路的保險行銷制度」。
銀行本身不一定是保險人。保險契約的承保主體仍為保險公司,銀行則可能具有下列身分:
- 保險代理人:受保險公司委託,代理保險公司招攬或簽訂保險契約。
- 保險經紀人:基於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的利益,提供保險規劃、比較及媒合服務。
- 合作通路:與保險公司合作,由銀行提供客戶接觸及銷售平台。
2. 基本運作方式
銀行保險的典型流程如下:
銀行主要負責客戶接觸、商品說明、招攬及行政協助;保險公司則負責核保、承保、保全、理賠及契約管理。
3. 銀行保險的主要特徵
(1)通路整合
銀行將存款、貸款、投資及保險等金融商品整合於同一服務平台,形成一站式金融服務。
(2)客戶基礎廣大
銀行擁有穩定且大量的存款戶、薪資戶、信用卡戶及貸款戶,因此能降低保險公司的招攬成本。
(3)交叉銷售
銀行可以依客戶的生命週期及財務需求進行交叉銷售,例如:
- 房屋貸款客戶:介紹房貸壽險或定期壽險。
- 有退休規劃需求者:介紹年金保險。
- 有資產保全需求者:介紹終身壽險。
- 有家庭保障需求者:介紹定期壽險及醫療保險。
(4)財務規劃導向
銀行保險不應只是單純推銷商品,而應以客戶的收入、資產、負債、家庭責任、保障缺口及風險承受能力為基礎,提供適合的保險規劃。
4. 銀行保險的優點
對銀行而言
- 增加手續費及佣金收入。
- 提高客戶黏著度。
- 擴大金融商品服務範圍。
- 發揮既有分行及客戶資料的經濟效益。
對保險公司而言
- 快速取得銀行客戶。
- 降低業務員招攬及通路經營成本。
- 增加保費收入。
- 擴大市場覆蓋率。
對消費者而言
- 可在熟悉的銀行通路取得保險服務。
- 減少尋找保險商品的時間成本。
- 可將保險納入整體財務規劃。
- 取得較便利的保費繳交及售後服務。
5. 銀行保險的風險與限制
銀行保險仍有下列問題必須注意:
- 客戶可能誤以為銀行就是保險公司。
- 銀行人員可能偏重佣金較高的商品。
- 客戶可能因信任銀行而忽略保險契約的長期負擔。
- 存款、貸款與保險商品可能發生不當搭售。
- 客戶資料運用及個人資料保護必須符合相關規範。
- 保險商品具有投資、利率、費用及解約損失等風險,不得以銀行存款的安全性誤導客戶。
小結
銀行保險的核心不是「銀行承保保險」,而是「銀行利用其金融通路銷售或媒合保險商品」。答題時應明確區分銀行的通路角色與保險公司的承保角色,並補充其交叉銷售、財務規劃及消費者保護特性。
(二)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時,所應履行的義務為何?【15分】
1. 取得許可及遵守法令義務
銀行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必須先依《保險法》及銀行兼營保險業務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後始得辦理。
取得許可後,銀行應遵守:
- 《保險法》。
- 銀行兼營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業務管理辦法。
-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範。
- 金融消費者保護相關規定。
- 個人資料保護及洗錢防制等相關法令。
- 主管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及業務規範。
不得以銀行名義,在未經許可的情形下從事保險經紀業務。
2. 設置專責部門及專責人員
銀行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應設置專責部門,並配置適足且具資格的專責主管及業務人員,負責:
- 保險商品之引進及管理。
- 業務人員的教育訓練。
- 業務招攬及作業流程管理。
- 客戶權益保障。
- 客訴及爭議處理。
- 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
保險招攬人員必須符合資格要求,完成必要訓練及登錄程序,並在其資格及登錄有效範圍內執行業務。
3. 善良管理人及忠實義務
保險經紀人係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提供保險規劃及媒合服務,因此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時,應以客戶利益為核心,履行善良管理人及忠實義務。
具體而言,銀行應:
- 了解客戶的保險需求。
- 分析客戶的家庭責任及保障缺口。
- 評估客戶的繳費能力及財務狀況。
- 依客戶需求推薦適合商品。
- 避免只因佣金、業績或與特定保險公司的合作關係而推薦商品。
- 不得隱匿足以影響客戶決策的重要事項。
保險經紀人不是單純替某一家保險公司推銷商品,而是應站在客戶立場,進行適當的保險規劃及市場比較。
4. 商品說明及充分告知義務
銀行及其業務人員應向客戶充分說明保險商品的重要內容,包括:
- 保險契約的種類及主要保障。
- 保險期間。
- 保險金額及給付條件。
- 保費繳交方式及繳費年期。
- 契約除外責任。
- 等待期間及限制條件。
- 解約金及提前解約可能產生的損失。
- 費用、投資風險及利率變動風險。
- 紅利、宣告利率或非保證給付的性質。
- 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權利義務。
- 契約撤銷權及相關期間。
對於投資型保險、利率變動型商品及具有非保證給付的商品,尤其應清楚區分:
- 保證給付與非保證給付。
- 保險保障與投資收益。
- 保費與投資本金。
- 保單價值與銀行存款價值。
不得以「保本」、「定存替代品」、「銀行保證」等語句,使客戶誤認保險商品等同銀行存款。
5. 適合性及需求分析義務
銀行應依客戶的身分、年齡、財務狀況、保險目的、風險承受能力及繳費能力,進行需求分析與適合性評估。
其基本原則為:
不得在未了解客戶需求前,直接以制式話術推銷商品;也不得推薦超出客戶負擔能力的高額保費商品。
若客戶的主要需求是死亡保障,銀行不應僅因高佣金而推薦以儲蓄或投資為主、保障功能不足的商品。反之,客戶若無長期繳費能力,也不應被推銷高保費、長年期的保險契約。
6. 利益衝突及報酬揭露義務
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時,應向客戶揭露其業務身分及與保險公司的關係,包括:
- 銀行係以保險經紀人身分提供服務。
- 銀行是否與特定保險公司具有合作、代理或其他業務關係。
- 銀行從保險公司收取的佣金、報酬或其他利益。
- 商品推薦是否受到業績獎勵或銷售報酬影響。
如銀行的商品範圍僅涵蓋部分保險公司,也應使客戶明確知悉,避免客戶誤以為銀行已比較全市場所有商品。
銀行及業務人員不得因自身利益而犧牲客戶利益,也不得隱匿重要利益衝突。
7. 禁止不當招攬及不當搭售義務
銀行辦理保險經紀業務時,應遵守公平招攬原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 以存款、貸款、信用卡或其他銀行業務作為購買保險的條件。
- 以停止提供銀行服務作為購買保險的壓力。
- 強迫客戶購買保險。
- 將保險商品與存款、貸款等金融商品不當搭售。
- 以贈品、利率優惠或其他不當利益誘導客戶投保。
- 利用客戶對銀行的信賴,誤導客戶保險具有銀行存款性質。
- 對保險商品作不實、誇大或引人錯誤的表示。
- 代替客戶填寫重要投保內容,導致客戶未能充分理解契約。
- 隱匿保險商品的費用、解約損失或除外責任。
銀行貸款與借款人是否投保,原則上應予分離;即使特定保險可作為風險管理工具,也不得以不當方式強制客戶投保。
8. 業務紀錄及文件保存義務
第 第二題 題25 分
為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人壽保險契約對於被保險人的年齡設有特別規定,試申論下列情形之效果:
(一)被保險人年齡不實(即:申報年齡低於真實年齡)之情形,其保單效力如何?【10 分】 (二)以未滿十五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所訂立人壽保險契約之效力如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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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保險法》對於:
- 被保險人年齡申報不實時,如何調整保險金額或處理契約效力。
- 未滿十五歲未成年人投保人壽保險時,為防止道德危險所設之特別規定。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06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直接依《保險法》第51條及第107條分別判斷:
- 年齡不實:先判斷真實年齡是否超過保險人所定承保年齡上限;若未超過,再比較實際應繳保費與已繳保費。
- 未滿十五歲:依第107條的特別規定,判斷契約在十五歲前及滿十五歲後的效力,並注意喪葬費用保險的例外。
(一)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且申報年齡低於真實年齡
1. 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訂年齡限制
依《保險法》第51條規定,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訂之年齡限制者,契約無效。
因此,若要保人申報年齡低於真實年齡,導致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承保年齡上限,則該人壽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2. 真實年齡未超過保險人所訂年齡限制
若真實年齡雖高於申報年齡,但仍在保險人承保年齡範圍內,則契約並非當然無效。
由於申報年齡較低,通常會造成實際應繳保險費高於已繳保險費。此時,保險人得按已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計算公式如下:
例如,原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依申報年齡繳交保費100元,但依真實年齡應繳保費為125元,則:
故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得依比例給付調整後的保險金額。
3. 年齡不實之法律效果整理
申報年齡低於真實年齡時,應分兩層判斷:
- 真實年齡超過承保年齡上限:契約無效。
- 真實年齡仍在承保範圍內:契約繼續有效,但保險人得按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若申報年齡造成保險費少繳,重點是「減少保險金額」;若造成保險費多繳,則屬於返還差額問題,並非本小題主要情形。
(二)以未滿十五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所訂立人壽保險契約
1. 一般人壽保險契約
依命題當年《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不得以其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
但是,第107條同時規定,前項契約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起,始生效力。
因此,其法律效果並非自始確定無效,而是:
- 被保險人未滿十五歲期間:契約不生人壽保險之效力,保險人不負死亡保險金給付責任。
- 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契約自滿十五歲起發生效力。
- 十五歲以前的期間:不具有追溯效力,不能視為自訂約時即已承保。
此一規定是為避免未成年人死亡利益遭人利用,降低以兒童生命作為保險標的所可能產生的道德危險。
2. 喪葬費用保險之例外
第107條規定,喪葬費用保險不在上述禁止範圍內。
第 第三題 題25 分
主管機關為減少保險公司類定存保單之銷售,要求保險公司「新契約的等價保險費」(First Year Premium Equivalent, FYPE)占「新契約保費」(First Year Premium, FYP)的比率必須要超過 ,請說明:
(一)何謂「新契約的等價保險費」?【8 分】 (二)其計算公式為何?【8 分】 (三)請闡述主管機關以此指標來衡量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其目的為何?【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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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公司衡量新契約業務品質的指標:新契約等價保險費(First Year Premium Equivalent, FYPE)。
「新契約保費」(First Year Premium, FYP)直接加總各種新契約第一年度所收取的保費,但躉繳保單一次收取大筆保費,容易使業績短期膨脹,且其性質較接近資金運用、儲蓄型商品。為使不同繳費方式具有可比較性,主管機關將躉繳保費按固定比例折算為等價的年度保費,即為 FYPE。
本題涉及主管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的業務管理規範為準;現行法規及監理制度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命題當年作答。
(一)何謂「新契約的等價保險費」?【8 分】
新契約等價保險費,是將保險公司當年度新契約的保費,依不同繳費方式換算成具有比較基準的首年度保費。
其基本概念如下:
- 分期繳保費契約:以首年度實際收取的保費計算。
- 躉繳保費契約:因一次收取全部保費,不能與每年繳費契約等量比較,僅按躉繳保費的 計入。
- 將上述兩者合計後,即為新契約等價保險費。
因此,FYPE 並不是新契約實際收取保費的總額,而是經過折算後,用來衡量新契約業務規模與業務品質的指標。
(二)計算公式【8 分】
設:
- :新契約分期繳保險契約的首年度保費
- :新契約躉繳保險契約的保費
- :新契約保費
- :新契約等價保險費
則:
1. 新契約保費
2. 新契約等價保險費
3. FYPE 占 FYP 比率
依題意,主管機關要求:
計算示例
假設某保險公司新契約中:
- 分期繳契約首年度保費為 億元
- 躉繳保費為 億元
則:
因此:
因為 ,符合主管機關要求。
(三)主管機關採用此指標的目的【9 分】
1. 抑制類定存保單大量銷售
類定存保單通常具有高儲蓄成分,常以躉繳或短期繳費方式收取大筆保費。若只看 FYP,躉繳保單一次收進的大額保費會使業績顯著增加,容易造成保險公司偏重銷售類定存商品。
將躉繳保費只按 計入 FYPE,可降低其在業績指標中的權重,避免保險公司單純追求短期保費收入。
2. 鼓勵分期繳費及保障型商品
分期繳保險契約的首年度保費以 計入 FYPE,因此分期繳保費占比越高,FYPE/FYP 比率通常越高。
此制度可引導保險公司:
- 發展長期、定期繳費的保險商品;
- 重視死亡保障、醫療保障及年金保障功能;
- 降低對一次性儲蓄型商品的依賴。
3. 衡量新契約業務的實質品質
FYP 只反映收取保費的金額,無法充分區分分期繳與躉繳業務。FYPE 則將不同繳費方式標準化,使主管機關能觀察保費來源及業務結構。
FYPE/FYP 比率較高,通常表示新契約中分期繳、保障性及長期性業務的比重較高;比率偏低,則表示業務可能過度集中於躉繳型或高儲蓄型商品。
4. 防止業務規模遭到高估
躉繳保單雖能在簽約初期帶來大量保費,但其後續續期保費有限,且可能造成資產負債管理、利率風險及流動性管理壓力。
主管機關採用 FYPE 折算後,可避免僅以單年度大量躉繳保費評估公司經營成果,使業務規模的衡量更接近穩定、持續性的經營能力。
5. 維護保險業的健全經營及消費者權益
第 第四題 題25 分
近年來,投資型保單已逐漸成為市場的重要商品之一。
(一)請對消費者在購買投資型商品時,提供一些建議。【10 分】 (二)請比較投資型保單與共同基金之差異性。【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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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為兩部分:
- 投資型保單的消費者保護與適合度
- 投資型保單與共同基金的制度比較
投資型保險係指保戶繳交保費後,扣除保險成本及相關費用,將餘額投入專設帳簿或投資標的,其保單價值隨投資標的報酬變動的保險商品。其核心特色為:
- 同時具有保險保障與投資功能。
- 投資損益主要由要保人承擔。
- 保單價值、解約金及部分保險給付,可能隨投資績效增減。
- 除契約明定的最低保證內容外,投資收益通常不保證。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06年)之《保險法》及《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準。現行法規及商品管理規範已有部分修正,但本題仍應依命題當年法規與制度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先說明商品本質,再分項比較」的方式:
第一部分
依照「需求評估 → 風險認知 → 費用及契約審閱 → 投資配置 → 售後管理」的順序作答,完整呈現消費者購買前、中、後的注意事項。
第二部分
可從以下面向比較:
- 商品性質
- 契約關係
- 功能目的
- 投資風險
- 費用結構
- 報酬及保證
- 流動性
- 法律及稅務效果
- 資產管理方式
如此可避免只寫「一個有保險、一個沒有保險」而失去主要配分。
(一)消費者購買投資型商品之建議【10分】
1. 先確認購買目的及保障需求
消費者應先釐清購買目的,是為了:
- 人壽保障;
- 退休規劃;
- 子女教育金;
- 資產累積;
- 遺產及受益人安排;
- 長期投資。
投資型保單雖兼具保險及投資功能,但不代表其在所有情況下都比傳統壽險或共同基金適合。若主要需求是高額純保障,應比較定期壽險、終身壽險等商品;若主要需求是投資,也應比較共同基金、ETF等投資工具。
2. 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購買前應評估:
- 年齡、收入及家庭負擔;
- 投資期間;
- 資金需求時間;
- 可承受的最大損失;
- 對股票、債券、海外資產及匯率風險的了解程度。
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損益通常由保戶承擔,保戶不宜以短期獲利或保本心態購買。接近退休、短期內有資金需求,或無法承受本金波動者,應審慎評估是否適合。
3. 了解投資風險及不保證收益
消費者應確認:
- 投資標的為股票型、債券型、貨幣市場型、平衡型基金或其他資產;
- 是否有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及流動性風險;
- 投資收益是否保證;
- 保單帳戶價值是否可能低於已繳保費;
- 保險給付是否會因投資績效而變動。
除契約明定的保證項目外,不得將「預期報酬」誤認為「保證報酬」,也不得將過去績效視為未來收益。
4. 詳閱保單條款及商品說明文件
購買前應閱讀:
- 保險契約及條款;
- 商品說明書;
- 投資標的說明;
- 費用揭露;
- 風險揭露文件;
- 保單示範內容。
尤其應確認保險期間、死亡給付、滿期給付、解約金、部分提領、投資標的轉換、保費繳交方式及保單失效條件。
5. 充分了解各項費用
投資型保單通常包括:
- 前置費用或保費費用;
- 保險成本;
- 保單管理費;
- 投資標的管理費;
- 投資標的轉換費;
- 部分提領費用;
- 解約費用;
- 其他行政費用。
真正可投入投資帳戶的金額,不一定等於所繳保費。概念上可表示為:
保戶應比較不同商品的總費用及長期影響,不能只比較預估報酬率。
6. 確認保險保障是否足夠
投資型保單仍是保險契約,應確認:
- 死亡給付計算方式;
- 保險金額是否固定;
- 保險金額是否與帳戶價值連動;
- 保險成本如何扣除;
- 帳戶價值不足時是否可能影響契約效力;
- 是否有最低死亡給付或其他保證內容。
若保戶持續繳費能力不足,或帳戶價值因市場下跌而不足以支付保險成本,可能導致保單失效,故不能只看投資帳戶的預估累積金額。
7. 選擇適當的投資配置
投資配置應配合個人風險屬性及投資期間:
- 年輕且投資期間長者,可配置較高比例的成長型資產;
- 接近退休或短期需用資金者,應降低高波動性資產比例;
- 不宜過度集中於單一市場、單一產業或單一貨幣;
- 應定期檢視資產配置是否偏離原本的風險承受能力。
投資標的轉換不是追高殺低的工具,頻繁轉換也可能增加費用及交易風險。
8. 注意保費繳交能力及契約流動性
投資型保單通常具有長期性,提前解約可能產生:
- 解約費用;
- 保單價值損失;
- 投資損失;
- 已繳保費無法全數取回的情形。
保戶應以閒置且可長期持有的資金購買,不宜借款、挪用生活費或以短期週轉資金投入。
9. 確認業務員是否完成適合度評估
依投資型保險相關規範,保險業者及業務員應對消費者進行商品適合度評估及風險揭露。消費者應據實填寫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風險承受程度,不宜為取得特定商品資格而不實填答。
對於業務員宣稱「保本、固定高報酬、完全沒有風險」等說法,應要求以正式契約及商品文件為依據。
10. 善用契約審閱及售後權利
保戶收到保單後,應把握契約撤銷期間仔細檢查內容。依命題當年《保險法》規定,保戶於收到保單翌日起十日內,得行使契約撤銷權,但仍應依法律及契約規定辦理。
購買後也應定期檢視:
- 帳戶價值;
- 投資績效;
- 保險成本;
- 投資配置;
- 保障是否仍符合家庭需要。
(二)投資型保單與共同基金之差異【15分】
| 比較項目 | 投資型保單 | 共同基金 |
|---|---|---|
| 商品性質 | 保險商品,兼具保險保障及投資功能 | 集合投資工具,主要提供投資功能 |
| 契約關係 | 要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 | 投資人向基金公司申購基金受益憑證或基金受益權 |
| 主要目的 | 人身保障加上資產累積 | 資產配置及投資報酬 |
| 投資帳戶 | 通常設有專設帳簿,保單價值與投資績效連動 | 基金資產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依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
| 人身保障 | 有死亡、失能或其他契約約定的保險給付 | 原則上沒有壽險保障 |
| 投資風險 | 通常由要保人承擔,帳戶價值可能增減 | 由基金投資人承擔,基金淨值可能增減 |
| 收益保證 | 除契約約定的保證內容外,投資收益通常不保證 | 一般共同基金不保證本金及收益 |
| 費用結構 | 同時包含保險成本、保單費用及投資標的費用 | 主要包括申購費、經理費、保管費及可能的贖回費 |
| 投資本金 | 所繳保費須先扣除保險成本及相關費用,餘額才投入投資 | 申購金額扣除相關費用後,投入基金資產 |
| 投資方式 | 依保單設計,可定期繳費、彈性繳費、部分提領或轉換標的 | 可單筆申購、定期定額、贖回或轉換基金 |
| 流動性 | 提前解約或提領可能有解約費及其他限制,且涉及保單效力 | 通常依基金規定辦理申購、贖回,程序較單純,但仍受市場及基金規範限制 |
| 投資標的 | 由保險公司提供契約可選的投資標的 | 投資人可依市場及基金類型選擇基金 |
| 資產配置 | 透過保單帳戶在不同投資標的間配置或轉換 | 直接選擇不同基金進行資產配置 |
| 保障與投資的關係 | 投資績效可能影響保單價值及部分保險給付 | 基金淨值變化只影響投資價值,不影響人身保險保障 |
| 受益人安排 | 可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具有人身保險的受益人制度 | 基金資產通常列入投資人遺產,再依遺囑或繼承規定處理 |
| 銷售及監理 | 受保險法令及金融監理規範管理,銷售須重視保險適合度及風險揭露 | 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相關規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