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中央印製廠分類職 人資管理員 人力資源管理及勞工法令 考古題詳解

110 年・中央印製廠・分類職・人資管理員
試題代碼 110年中央印製廠分類職位 人資管理員(人力資源管理及勞工法令)

第 題目一 題30 分

試述何謂平衡計分卡(Balanced Score Card, BSC)【10分】?同時,試說明平衡計分卡之各個構面及其衡量之指標為何【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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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平衡計分卡(Balanced Scorecard, BSC)係由 Kaplan 與 Norton 所提出之策略管理工具,將組織願景與策略轉化為具體的策略目標、衡量指標、目標值及行動方案,並透過定期衡量與回饋修正,促使組織成員朝共同目標努力。

傳統績效評估多偏重財務結果,容易忽略顧客關係、內部流程及人才能力等影響長期績效的重要因素。平衡計分卡則以多元構面衡量組織績效,兼顧:

  1. 財務與非財務指標。
  2. 短期成果與長期發展。
  3. 組織內部與外部利害關係人。
  4. 結果性指標與驅動性指標。

因此,BSC 不只是績效考核表,更是將策略落實於組織日常管理的策略執行系統。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定義—功能—四大構面—指標舉例—構面間因果關係」之架構作答。

作答時先說明 BSC 的本質,再依序介紹四個構面,並分別列出各構面常用的衡量指標。最後補充四構面並非彼此獨立,而是形成由下而上的策略因果鏈,以展現對 BSC 的完整理解。


平衡計分卡之四大構面及衡量指標

一、財務構面(Financial Perspective)

財務構面主要回答:「若要使組織成功,應如何滿足所有人或資源提供者的期待?」

此構面衡量組織策略執行後所產生的財務成果,屬於較典型的結果性指標。營利組織通常重視獲利與成長;非營利或政府機關則可將財務構面轉化為資源運用效率、預算執行及公共服務成本等指標。

常見衡量指標包括:

  1. 營收成長率。
  2. 稅後淨利率。
  3. 投資報酬率(ROI)。
  4. 資產報酬率(ROA)。
  5. 每股盈餘(EPS)。
  6. 成本降低率。
  7. 預算執行率。
  8. 單位服務成本。
  9. 資源使用效率。
  10. 現金流量及資本報酬率。

例如,企業可設定「提高投資報酬率」或「降低生產成本」為財務目標;公共組織則可設定「在預算內提升服務量」或「降低每件服務之平均成本」。

二、顧客構面(Customer Perspective)

顧客構面主要回答:「為達成組織願景,應如何服務顧客或主要利害關係人?」

此構面著重組織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是否符合顧客需求,以及顧客對組織的認同程度。顧客不僅限於購買商品者,也可包括民眾、員工、政府機關、合作夥伴或其他服務對象。

常見衡量指標包括:

  1. 顧客滿意度。
  2. 顧客忠誠度。
  3. 顧客留存率。
  4. 新增顧客數或市場占有率。
  5. 顧客抱怨件數。
  6. 客訴處理時間。
  7. 服務準時率。
  8. 產品或服務品質。
  9. 交貨時間。
  10. 顧客平均等待時間。
  11. 淨推薦值(NPS)。
  12. 服務使用率或回購率。

例如,組織可設定「提高民眾滿意度」、「降低顧客等待時間」或「提升服務準時率」等目標,並透過問卷、客訴統計及服務紀錄加以衡量。

三、內部流程構面(Internal Business Process Perspective)

內部流程構面主要回答:「為滿足顧客及財務目標,組織內部哪些流程必須做到卓越?」

此構面關注組織內部的作業流程、品質控制、創新活動及服務交付效率。其重點不僅在於衡量最終成果,也在於找出造成顧客及財務績效的關鍵流程。

內部流程通常可分為下列類型:

  1. 創新流程:研究、開發及設計新產品或新服務。
  2. 營運流程:生產、處理、交付產品或提供服務。
  3. 售後或服務流程:維修、申訴處理及後續服務。
  4. 管理流程: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跨部門協作。

常見衡量指標包括:

  1. 流程處理時間。
  2. 作業週期時間。
  3. 生產力。
  4. 產品不良率。
  5. 錯誤率。
  6. 重工率。
  7. 準時交付率。
  8. 服務流程完成率。
  9. 創新產品或新服務數量。
  10. 新產品上市時間。
  11. 流程自動化程度。
  12. 客訴改善完成率。
  13. 內部控制缺失件數。
  14. 跨部門案件處理時間。

例如,若顧客抱怨等待時間過長,組織可將「縮短申辦流程時間」、「降低文件錯誤率」或「提高一次完成率」列為內部流程目標。

四、學習與成長構面(Learning and Growth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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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題目二 題20 分

某一月薪新臺幣 36,000 元之勞工,雇主徵得該名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並已約定該日出勤工作 8 小時。

(一) 該日出勤之延長工作的最低工資為多少?【10分】 (二) 若該勞工於工作 5 小時後,因身體不適請病假 3 小時,該日出勤之延長工作的最低工資為多少?【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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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休息日出勤之延長工時工資」計算,以及「實際工作時數」與「原約定出勤時數」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1. 月薪制勞工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月薪除以 240240 計算。
  2. 休息日出勤之工資計算方式如下:
  • 工作 22 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1 又 13\frac{1}{3},即工資額的 43\frac{4}{3}。
  • 超過 22 小時至 88 小時部分: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1 又 23\frac{2}{3},即工資額的 53\frac{5}{3}。
  1. 休息日工資應以勞工實際提供勞務的時數計算。若勞工中途請病假,病假期間未實際工作,不列入休息日延長工時工資的計算時數。

解題方法

一、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月薪為新臺幣 36,00036,000 元:

36,000÷240=15036,000 \div 240=150

因此,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150150 元。


(一)出勤工作 8 小時

休息日工作 88 小時,應分成兩個級距計算。

1. 前 2 小時

150×43×2=400150 \times \frac{4}{3} \times 2 =400

2. 超過 2 小時至 8 小時,共 6 小時

150×53×6=1,500150 \times \frac{5}{3} \times 6 =1,500

3. 合計

400+1,500=1,900400+1,500=1,900

因此,該日出勤工作的最低延長工時工資為:

1,900 元\boxed{1,900\text{ 元}}

(二)工作 5 小時後請病假 3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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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題目三 題20 分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乃其在人力資源配置上的安排。然在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時,除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符合哪些原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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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雇主「調動勞工工作」的合法性判斷,亦即傳統所稱的「調職五原則」。雇主雖具有企業經營及人力配置上的指揮監督權,但調動勞工工作仍不得任意為之,必須受到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的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所能勝任。
  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申論題,作答時應採「法源依據—五項原則—整體結論」的方式:

  • 先指出雇主調職權並非毫無限制。
  • 再完整列出《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的五項原則。
  • 最後說明調職是否合法,應就個案中的調動原因、工資待遇、工作能力、工作地點及家庭生活影響綜合判斷。

此外,題目特別提到「除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外」,因此答題時必須先寫出「不得違反勞動契約」這項前提,再說明法定五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調動必須具有企業經營上的合理必要性,例如:

  • 組織調整;
  • 業務增減;
  • 人力配置;
  • 生產流程改變;
  • 員工培訓或職務輪調;
  • 部門裁撤或工作重新分配。

雇主不得以調職作為下列目的:

  • 報復勞工申訴;
  • 打壓工會活動;
  • 逼迫勞工自行離職;
  • 懲罰或羞辱勞工;
  • 藉由不合理調動排除特定勞工。

因此,即使雇主形式上是「調整職務」,若實際動機是迫使勞工離職,仍可能被認定為不當調職。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不得藉機降低勞工的整體勞動條件,包括:

  • 基本工資;
  • 固定薪資;
  • 職務津貼;
  • 工作時間;
  • 休假制度;
  • 福利待遇;
  • 升遷機會;
  • 職業安全及工作環境。

判斷時不能只看名目上的月薪是否相同,也要觀察實際工作條件是否受到不利影響。例如調職後雖然底薪未變,但取消原有固定津貼、增加大幅度工作負擔,或使勞工長期處於明顯不利的工作環境,仍可能違反本項原則。

本項重點是「不得作不利變更」,並不表示調動後所有細節都必須完全相同,而是調動不得造成勞工整體勞動條件的不合理惡化。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所能勝任

雇主不得將勞工調往其客觀上無法勝任的工作。例如:

  • 將沒有相關專業資格的勞工調任依法須具證照的工作;
  • 將一般行政人員調任需要高度專業技術的職位;
  • 將身體狀況不適合從事重度勞動者調往高強度體力工作。

判斷是否勝任,應考量勞工的:

  • 教育及訓練背景;
  • 工作經驗;
  • 專業能力;
  • 身體狀況;
  • 職務所需資格;
  • 雇主是否提供合理的教育訓練及適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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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題目四 題10 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範,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有何種作為【5分】?又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又應有何種作為【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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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重點有二:

  1.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建立完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
  2. 雇主知悉性騷擾事件時,應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並增訂更多性騷擾防治、申訴及雇主責任規定;本題仍依民國 110 年規範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雇主事前義務」及「雇主事後義務」分別作答:

  • 事前義務:尚未發生具體事件時,雇主應先建立防治、申訴及懲戒制度。
  • 事後義務:雇主知悉事件後,應即時處理,採取糾正、補救及避免再發生的措施。

答題時應同時寫出法條要求及具體作為,才能完整取得 10 分。

一、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作為【5分】

依民國 110 年《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

1. 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應建立預防性騷擾事件發生的相關措施,例如:

  • 性騷擾防治政策;
  • 教育訓練;
  • 宣導及主管人員之責任;
  • 工作場所安全及友善環境的建立。

2. 訂定申訴規範

應明定性騷擾事件的申訴管道及處理程序,包括:

  • 申訴提出方式;
  • 受理及調查機制;
  • 調查人員或調查委員會;
  • 調查期限;
  • 當事人陳述及答辯機會;
  • 保密及避免報復措施。

3. 訂定懲戒規範

應明定性騷擾行為成立後的懲戒及處理方式,依行為情節採取適當處分,例如警告、記過、調職、解僱或其他依法適當的處置。

4. 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上述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應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使受僱者及求職者知悉雇主的防治政策、申訴管道及處理程序。

因此,第一部分可歸納為: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雇主知悉性騷擾情形時之作為【5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具體而言,至少應包括下列作為:

1. 立即受理並進行客觀、公正調查

雇主應儘速啟動申訴及調查程序,查明事實經過,並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證人適當陳述或答辯機會。

調查過程應注意:

  • 維持調查的客觀性及公正性;
  • 避免對申訴人造成二度傷害;
  • 保護當事人隱私;
  • 防止洩漏與案件有關的個人資料。

2. 採取隔離或必要的工作調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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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題目五 題20 分

在《就業服務法》中,所謂的「中高齡者」所指為何【5分】?又該法所謂「長期失業者」所指為何【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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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就業服務法》第 2 條對於「中高齡者」及「長期失業者」的法定定義。作答時應直接引用法條用語,並特別注意年齡界線與失業期間的計算標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定名詞解釋題,解題重點是:

  1. 先指出依據為《就業服務法》第 2 條。
  2. 分別寫出兩個名詞的完整法定定義。
  3. 補充年齡起訖及「連續一年以上」等關鍵要件。
  4. 避免以日常語言自行解釋,應以法條文字作答。

一、中高齡者

依《就業服務法》第 2 條規定,中高齡者係指:

年滿 45 歲至 65 歲之人。

因此,判斷中高齡者須同時掌握下列界線:

  • 年齡起點為「年滿 45 歲」。
  • 年齡終點為「65 歲」。
  • 45 歲及 65 歲均包含在法定範圍內。
  • 未滿 45 歲者,不屬於本法所稱中高齡者。
  • 超過 65 歲者,亦不屬於本法所稱中高齡者。

二、長期失業者

依《就業服務法》第 2 條規定,長期失業者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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