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中央印製廠分類職 人資管理員 行政學及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110 年・中央印製廠・分類職・人資管理員
試題代碼 110年中央印製廠分類職位 人資管理員(行政學及法學緒論)

第 1 題1 分

沒收性質屬於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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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法上「沒收」的法律性質,以及刑罰種類與其他法律效果的區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刑法第33條所列主刑包括:

  • 死刑
  • 無期徒刑
  • 有期徒刑
  • 拘役
  • 罰金

刑法第34條所規定的從刑,主要是褫奪公權。沒收則因刑法修正後,已不再列為刑罰中的從刑,而是具有獨立規範地位的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從兩個步驟切入:

第一,檢查沒收是否列在刑法第33條的主刑中。刑法第33條並未將沒收列為主刑,因此不是選項(A)。

第二,檢查沒收是否屬於從刑。刑法第34條的從刑規定為褫奪公權,並未將沒收列入。因此,沒收也不是選項(B),更不可能同時屬於主刑與從刑。

刑法現行體系將沒收規定於刑法第三十八條以下,與刑罰分立,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效果。因此正確答案為(D)。

選項分析

(A) 主刑:錯誤。

主刑是刑法第33條所列的刑罰種類,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沒收並未列於主刑之中,因此不屬於主刑。

(B) 從刑: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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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最嚴格的解釋法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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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解釋方法」的嚴格程度。法律解釋是透過一定方法,確定法律文字所具有的規範意義。常見方法包括:

  • 文義解釋:依法律條文所使用文字的通常語意、文法結構及語句內容解釋。
  • 論理解釋:運用法律體系、立法目的、歷史背景、法理及社會需求等因素,探求法律規範的真正意義。
  • 擴張解釋:條文文字的通常含義較窄,但依規範目的,將適用範圍擴大至文字可能涵蓋的範圍。
  • 類推解釋:法律對某一事項未設規定,因該事項與法律已有規定的事項具有類似性,而比照適用既有規定。

本題沒有涉及特定法條,依法律解釋方法的一般理論作答;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通說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最嚴格」的解釋方法,關鍵在於比較各方法是否容許解釋者超越條文字面:

  1. 文義解釋直接受限於法律文字本身,對條文意義的擴張程度最小。
  2. 論理解釋會進一步探求條文背後的體系、目的及法理。
  3. 擴張解釋會使規範適用範圍超過文字的通常狹義理解。
  4. 類推解釋甚至將既有規範適用於法律未明文規定的類似事項。

因此,在四個選項中,以法律文字本身為界限、最不容易超越條文範圍的文義解釋,屬於最嚴格的解釋方法。

選項分析

(A) 論理解釋:錯誤

論理解釋不是單純依照文字表面意思,而是透過法律體系、立法目的、歷史背景及法理等因素,探求條文的規範意旨。其解釋範圍通常比單純的文義解釋更廣,因此不是本題所稱最嚴格的方法。

(B) 文義解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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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法律行為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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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行為」的成立要素。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以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為目的,並以意思表示作為核心要素的法律事實。

所謂「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將內心欲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透過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表示於外部。例如:

  • 買賣契約中的要約與承諾
  • 訂立租賃契約
  • 立遺囑
  • 為免除債務所作的表示

因此,法律行為的基本要素是「意思表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民法學理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步驟:

  1. 先確認法律行為是否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
  2. 再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表達「發生法律效果之意思」。

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原則上是由當事人透過意思表示加以設定或促成。因此,只要看到「法律行為的要素」,應優先聯想到「意思表示」。

選項分析

(A) 意思通知

錯誤。

意思通知雖然也涉及一定意思的表達,但其法律效果通常不是由當事人自由創設,而是法律直接規定其效果,屬於準法律行為的類型。

例如催告、拒絕受領等行為,當事人雖然表達了一定意思,但其效果主要是依法律規定發生,並非典型法律行為中由當事人以意思表示創設法律效果。

因此,意思通知不是法律行為的基本要素。

(B) 情感表示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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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法律關係發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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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關係發生的原因」,也就是「法律事實」。

法律關係是指特定當事人間,因法律規範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律關係的發生,必須有法律所承認的法律事實,例如:

  • 契約成立,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 侵權行為成立,發生損害賠償關係。
  • 遺失物被拾得,依法在拾得人、遺失人或所有人間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民法第803條以下對遺失物拾得設有通知、報告、保管、返還及報酬等規定,因此「遺失物的拾得」會依法產生法律效果,屬於法律關係發生的原因。

解題方法

判斷某一行為是否為法律關係發生原因,可採取以下方法:

  1. 判斷該行為是否為法律所規範的事實。
  2. 判斷法律是否因該事實,直接使當事人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
  3. 若僅是日常生活中的自然動作,且不會依法產生特定權利義務,便不是本題所稱的法律關係發生原因。

遺失物被拾得後,拾得人並非單純取得物品即可自由處分,而須依民法規定負擔通知、報告、保管及返還等義務;在符合法定要件時,並可能取得報酬請求權或其他法律上權利。因此,拾得遺失物會使法律關係發生。

選項分析

(A) 遺失物的拾得

正確。

依民法第803條以下規定,拾得遺失物者,對遺失人或所有人負有一定的通知、報告、保管及返還義務。遺失人或所有人也可能依法負擔支付拾得人報酬的義務,拾得人則可能取得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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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法律與道德同為社會生活規範,但二者在本質上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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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與道德作為社會生活規範時的本質差異,判斷重點在於:

  • 法律:由國家制定或承認,具有國家強制力。人民違反法律,可能受到行政罰、刑罰或其他法律上不利益。
  • 道德:主要依據社會共同信念、倫理觀念與個人良知維持,通常沒有國家公權力直接介入制裁。違反道德時,常見結果是內心不安、良心譴責或受到社會非難。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相關法律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通說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制裁來源」作為判斷切入點:

  1. 先確認法律與道德均屬社會規範。
  2. 再比較二者是否具有國家強制力。
  3. 法律的主要特色是「違反後可由國家依法制裁」;道德的主要特色是「以良知、社會評價及自律力量維持」。
  4. 符合此一差異者,即為正確選項。

因此,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A) 違反法律者,要受法律制裁或處罰;違反道德者,則只是問心有愧

正確。

法律具有國家強制力,違反法律規範時,行為人可能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效果。例如竊盜行為除受道德非難外,也會依刑法承擔刑事責任。

道德主要依靠個人良知、社會輿論及群體評價發揮作用,違反道德通常不會直接產生由國家機關作成的法律制裁。因此,本選項掌握法律與道德最具代表性的區別,符合官方答案。

嚴格而言,違反道德者除「問心有愧」外,也可能受到他人鄙視、社會排斥或名譽上的負面評價;但這些屬於道德或社會層面的非正式制裁,不是法律上的國家強制制裁。考試題目採簡化表述,仍以 A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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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債權債務的發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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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債之發生原因」。債權債務關係,是指特定人得請求他人為一定給付,而他人負有履行給付義務的法律關係。

民法上債之發生原因,主要包括:

  • 契約
  • 無因管理
  • 不當得利
  • 侵權行為
  • 法律特別規定所生的債

其中,不當得利規定於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債之發生原因,應觀察該法律事實的主要法律效果:

  1. 是否直接產生一方得請求他方給付的債權債務關係。
  2. 若主要效果是身分關係、財產繼承或法律上資格變更,通常不屬於民法債編所稱的典型債之發生原因。

本題四個選項中,只有「不當得利」本身就是民法明文列舉的債之發生原因,因此選(C)。

選項分析

(A) 結婚

結婚主要發生身分法上的效力,例如成立夫妻關係、發生夫妻財產制及扶養等法律效果。其核心並非一般債權債務的發生原因。

結婚後,夫妻間雖可能因法律規定而產生扶養義務或其他財產上的請求關係,但那是結婚所產生的身分法效果,並不因此使「結婚」成為民法上通常所稱的債之發生原因。因此錯誤。

(B) 繼承

繼承是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上權利與義務,包括部分債權及債務。

繼承的主要作用,是使既有的權利義務發生移轉,而不是由繼承本身創設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因此「繼承」不是本題所指的債之發生原因,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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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下列何者屬於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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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權利的分類」,重點在於辨認何者具有「形成權」的性質。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其單方意思表示,或依法律規定請求法院作成形成判決,即可使既存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常見例子包括:

  • 撤銷權
  • 解除權
  • 終止權
  • 追認權
  • 抵銷權
  • 婚姻撤銷權

本題涉及法規內容,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形成權的關鍵,是觀察該權利是否具有「改變法律關係」的效果。

若權利的作用只是保護人格、姓名或身分利益,通常屬於人格權或身分權;若權利人行使後,能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動,則屬於形成權。

依本題官方答案,選項中的「裁判權」係從廣義形成權的角度理解,指透過法院裁判,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能,因此列為形成權。

選項分析

(A) 肖像權:錯誤

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主要在保護個人對其肖像所享有的人格利益,例如是否同意他人拍攝、公開或利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權的功能在於防止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並非使既存法律關係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而發生、變更或消滅,因此不是形成權。

(B) 裁判權:正確

依本題命題意旨,「裁判權」是指透過法院裁判,使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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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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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法上「主刑」與「從刑」的分類。

依民國110年《刑法》第33條規定,主刑包括:

  1. 死刑
  2. 無期徒刑
  3. 有期徒刑
  4. 拘役
  5. 罰金

《刑法》第34條並規定,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係附加於主刑所宣告的刑罰,性質上屬於從刑,而非主刑。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將各選項逐一對照《刑法》第33條的主刑種類:

  • 出現在第33條者,屬於主刑。
  • 不在第33條,而是作為附加刑存在者,屬於從刑。

四個選項中,死刑、有期徒刑及罰金均列於《刑法》第33條;褫奪公權則屬於從刑。因此,不屬於主刑者為褫奪公權。

選項分析

(A) 褫奪公權——正確答案

褫奪公權是從刑,並非主刑。

其內容主要涉及剝奪或限制受褫奪公權者參與公權行使的資格,例如:

  • 為公務員之資格;
  • 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 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公民權;
  • 擔任受託行使公務之資格。

褫奪公權通常附隨於一定主刑而宣告,具有附加刑的性質,因此不屬於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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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民法所稱「善意第三人」的「善意」,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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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善意第三人」中「善意」的法律意義。民法上的「善意」不是日常用語所稱的好心、動機良善或心理狀態良好,而是指當事人不知道某項足以影響其法律上權利義務的重要事實。

因此,「善意」通常與「惡意」相對:

  • 善意:不知情。
  • 惡意:明知相關事實,仍為一定法律行為。

「第三人」則是指法律關係當事人以外,可能受到該法律關係影響的人。法律在保護交易安全時,常以第三人是否善意作為判斷其是否應受保護的要件。

本題涉及民法上的一般法律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善意」的日常語意與法律術語意義。

題目問的是民法所稱的「善意第三人」,不是問一個人的品德、動機或心理狀態。法律上的善意,是以其對相關事實的「知」或「不知」作為判斷標準。

因此,直接將「善意」與「不知情」對應,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心存好意:錯誤。

「心存好意」是一般日常語言,表示主觀上具有善良或友善的意圖。但民法上的善意與一個人是否抱持友善態度無關,重點在於其是否知道影響法律關係的重要事實。

(B) 良善的動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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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解釋法律的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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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解釋」的效力。法律解釋是對法律文義、適用範圍及規範目的加以闡明,使法律規定得以正確適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國家考試通說而言,具有法定權限機關所作成的法律解釋,其效力與所解釋的法律相同,並非另行創設一個介於法律與命令之間的規範層級。因此官方答案為 (A)。

須注意,法律解釋的功能在於「闡明法律」,原則上不得逾越法律文義及立法目的而創設新的法律規範。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重點:

  1. 法律的位階高於命令,命令不得牴觸法律。
  2. 有權機關對法律所作的解釋,是在說明法律原本的意義,其適用效力與原法律相同,不會因此降為命令,也不會形成獨立的中間位階。

因此,法律解釋不是「命令」,也不是「介於法律與命令之間」,而是隨同被解釋法律發生相同的規範效力,故選 (A)。

選項分析

(A) 等同於法律:正確

依命題通說,具法律解釋權限之機關所作成的解釋,其效力等同於法律,應作為適用法律及解決法律疑義的依據。

例如,司法院憲法法庭或大法官就憲法、法律所作的解釋,對各機關及人民具有拘束力。行政機關對法令所作的有權解釋,在其權限及適用範圍內,也具有拘束行政機關適用法令的效果。

(B) 等同於命令:錯誤

命令是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或基於職權所發布的規範,位階低於法律,且不得牴觸法律。

法律解釋的本質是闡明既有法律意義,不是行政機關制定的命令。將法律解釋認定為命令,會混淆「解釋法律」與「制定行政規範」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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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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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0 年《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聲請要件及不得聲請事由。

依命題當年法規,人民、法人或政黨如因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並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得聲請統一解釋。

此外,若仍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則不得聲請統一解釋。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步:

  1. 檢查選項是否符合統一解釋的法定聲請要件。
  2. 檢查「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及「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見解」是否屬於不得聲請事由。

本題官方答案以法條文字精確性判斷。法條用語是「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選項 A 寫成「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欠缺「上」字,與法定要件不符,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A)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錯誤。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的法定用語是: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選項將「憲法上所保障」寫成「憲法所保障」,欠缺法條所要求的「上」字。就一般語意而言,兩者接近,但本題是法律條文記憶題,應以法條精確文字為準,因此 A 為不正確。

另須注意,完整聲請要件不僅包括權利受侵害,還必須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且確定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機關就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的見解有所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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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這是甚麼解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解釋方法」中的論理解釋。

「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是指:

  • 法律對較嚴重、較強烈的情形有所規定時,依事理推知較輕微情形亦應受到相同規範;
  • 法律對較輕微情形有所規定時,依事理推知較嚴重情形更應受到該規範。

其重點不在法律文字本身,而在於運用事物的邏輯關係及「程度較重者當然包含程度較輕者」的推理,故屬於論理解釋。此種推理在法學上也常稱為「舉重明輕、舉輕明重」或「當然推理」。

本題涉及法律解釋方法,解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通說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切入點,是觀察題幹所描述的解釋方式:

  1. 題幹沒有要求直接分析法律條文的字面意義。
  2. 題幹也沒有追查立法目的、立法沿革或制定背景。
  3. 題幹是由「重」與「輕」之間的程度及邏輯關係進行推論。
  4. 這種透過事理、邏輯及價值判斷補充法律意義的方式,就是論理解釋。

因此,正確答案為 (B) 論理解釋。

選項分析

(A) 文義解釋:錯誤

文義解釋是依據法律條文所使用的文字、語句、文法及通常語意,直接探求法規範的意義。

例如,依「公務員」一詞的一般文義,判斷某人是否屬於公務員。這種方法著重法律文字表面所呈現的意義。

本題的「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並非單純依文字通常含義解釋,而是進一步運用「重者與輕者之間具有邏輯涵攝關係」加以推論,因此不是文義解釋。

(B) 論理解釋:正確

論理解釋是依據法律規範的內在邏輯、事物本質、立法目的、社會通念及公平正義等因素,探求法律真正意義的解釋方法。

「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正是透過程度上的邏輯推理來確定法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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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在處理事務時,為維持其執行公務之秩序,對於擾亂秩序者所加之制裁,這是甚麼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的傳統分類,重點在於判斷制裁目的。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為維持行政上公共秩序,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擾亂行政秩序者所施加的不利益處分,稱為「行政秩序罰」。

行政秩序罰的目的在於制裁過去的違反行為,並維護一般行政秩序。例如違反交通秩序、營業秩序、社會秩序或其他行政管制規範,而遭處罰鍰,即屬行政秩序罰的典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行政法學通說為準,現行法制主要以《行政罰法》規範行政罰的一般原則;「行政秩序罰」則是行政法學上的傳統分類用語。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制裁目的」判斷:

  1. 題幹明確指出目的在於「維持執行公務之秩序」。
  2. 對象是「擾亂秩序者」。
  3. 措施是對違反行政秩序行為加以制裁。

因此,題幹所描述的是以維持行政秩序為目的的處罰,應選「行政秩序罰」。

必須注意,行政秩序罰與行政強制有所不同:

  • 行政秩序罰:制裁已經發生的違反行政義務行為。
  • 行政強制: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重點在實現行政目的,不以處罰過去的違反行為為主要目的。

選項分析

(A) 行政秩序罰:正確

行政秩序罰是行政機關或其他公權力機關,為維持行政上的公共秩序,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或擾亂行政秩序者所施加的制裁。

題幹中的「維持執行公務之秩序」及「對於擾亂秩序者所加之制裁」,正是行政秩序罰的核心意義,因此本選項正確。

(B) 行政懲戒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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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何謂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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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刑法上「主刑」與「從刑」的區別。

依刑法第 33 條,主刑是對犯罪行為人得獨立科處的刑罰。民國 110 年刑法所定主刑種類包括:

  • 死刑
  • 無期徒刑
  • 有期徒刑
  • 拘役
  • 罰金

所謂「得獨立科處」,是指法院只要依犯罪構成及刑罰規定,即可直接宣告該刑,不必附隨於另一主刑。相對地,從刑原則上須附隨主刑宣告,不能單獨作為犯罪的主要法律效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主刑的關鍵,在於掌握法定定義:「對犯罪得獨立科處的刑罰」。

解題時可將各選項與此定義比對:

  1. 是否強調刑罰的「獨立性」?
  2. 是否表示該刑可以單獨宣告?
  3. 是否只是一般性描述,未指出主刑的法律特徵?

只要抓住「獨立科處」四字,即可直接選出 B。

選項分析

(A) 主要的刑罰

錯誤。

「主要」是日常用語,雖然主刑確實是刑罰制度中的主要刑罰,但這不是刑法上判斷主刑的精確法律定義。

主刑的重點不在於其是否「重要」或「主要」,而在於能否對犯罪獨立科處。故 A 的說法過於概括,不能作為正確定義。

(B) 對犯罪得獨立科處的刑罰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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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下列何者屬於警察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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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罰」與刑事處罰、沒收及其替代執行方式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警察罰係指警察機關或依法具有警察權限之機關,為維持公共秩序、社會安寧,對違反警察法規或社會秩序維護規範之人所科處的制裁。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類型,包含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及申誡等。其中,拘留即屬典型的警察罰。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1. 是否為行政秩序上的制裁;
  2. 是否屬於刑事處罰;
  3. 是否只是刑事沒收的替代執行或財產處分。

選項中,只有「拘留」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定的警察罰,因此選擇(C)。

選項分析

(A)追徵、追繳或抵償

錯誤。

追徵、追繳或抵償,主要是刑事沒收制度中的替代性措施或執行方式。例如犯罪所得已不存在、無法沒收原物時,得以追徵其價額;違禁物或犯罪所得則可能涉及追繳。

這些措施並非獨立的警察罰,而是刑事沒收或犯罪所得剝奪制度的一環,性質上與警察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所科處的制裁不同。

(B)罰金

錯誤。

罰金是刑法上的刑罰,屬於刑事處罰。依刑法規定,主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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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沒收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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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沒收對象」的法定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刑法第38條規定為準,主要包括:

  1. 違禁物。
  2. 供犯罪所用之物。
  3. 犯罪預備之物。
  4. 犯罪所生之物。

其中,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原則上均得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及犯罪所生之物,則須依刑法第38條及相關特別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刑法第38條所列的法定類型:

  • 「違禁物」屬於法定沒收對象。
  • 「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法定沒收對象。
  • 「供犯罪預備之物」屬於法定沒收對象。
  • 「為犯罪製造之物」並非刑法第38條明文列舉的獨立類型。

因此,依官方答案,本題選擇「為犯罪製造之物」。

選項分析

(A) 違禁物:錯誤選項

違禁物本身即為刑法明文規定的沒收對象。例如毒品、槍械等依法禁止持有或流通之物,即使不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仍可能依法沒收。

因此,違禁物是沒收的對象,不能選。

(B) 供犯罪所用之物:錯誤選項

供犯罪所用之物,是指實際用來實行犯罪的物品。例如:

  • 以刀械傷害他人;
  • 以車輛載運犯罪所得;
  • 以工具破壞門鎖竊盜。

此類物品屬於刑法第38條所稱「供犯罪所用之物」,得依法沒收。一般而言,還須注意其所有權或支配關係,以及是否有特別法規定。

因此,本選項所稱物品屬於沒收對象。

(C) 為犯罪製造之物: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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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此之人民專指男子而言,這是甚麼解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解釋的方法」,重點在於判斷法律文字的適用範圍是否被縮小、擴大,或僅依文字直接理解。

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條文中的「人民」依通常文義具有廣泛範圍;題目卻將「人民」解釋為「專指男子」,使原本較廣的適用對象縮小為男性,此即屬於限制解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命題慣例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法律解釋類型,可觀察解釋結果與法條文字通常涵義的關係:

  • 解釋後的範圍比文字通常涵義更小:限制解釋。
  • 解釋後的範圍比文字通常涵義更大:擴張解釋。
  • 法律文字意義明確,直接依通常意義理解:當然解釋。
  • 由法律明文規定的要件,反推未具備該要件者不適用:反面解釋。

本題將「人民」這個一般性、廣泛性的概念,限縮成「男子」,排除女性,因此是把法條文字的適用範圍縮小,答案為限制解釋。

選項分析

(A) 當然解釋:錯誤

當然解釋是指法律文義明確,依一般社會觀念或通常語意即可直接得出結論,不須再作特殊的縮小或擴張。

本題並非單純照「人民」的通常文義理解,而是將「人民」進一步限定為「男子」,已經縮小法條適用範圍,故不是當然解釋。

(B) 限制解釋:正確

限制解釋是指法律文字原本可以涵蓋較廣範圍,但基於立法目的、規範體系或其他法律理由,將其適用範圍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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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公法上物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法上「公法上權利」的分類,重點在於區分:

  • 公法上物權:國家或其他公法人基於公法規定,對特定物直接支配或取得支配地位的權利。
  • 公法上債權:公法人對人民請求給付金錢或特定行為的權利。
  • 公法上權力或行政作用:公行政為達成公共目的,依法對人民採取單方規制、執行或處分的權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行政法通說分類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應觀察該權利的主要法律效果:

  1. 是否直接作用於特定財產或物?
  2. 是否使公行政取得對該物的直接支配、取得或使用地位?
  3. 若只是請求人民繳錢,通常屬於公法上債權。
  4. 若只是行政機關為執行公法義務所採取的程序措施,通常屬於公權力作用,不是物權。

依此判斷,徵收或徵用是公行政直接對人民財產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符合公法上物權的特徵。

選項分析

(A) 徵收或徵用權:正確

徵收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及法律規定,強制取得人民財產權的權利。例如土地徵收後,國家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人民則取得依法請求補償的權利。

徵用則是國家因重大公共需要,於一定期間內強制取得人民財產的使用權。例如緊急情況下徵用土地、建築物或交通工具。徵用通常不當然使國家取得所有權,但使國家取得對特定物的公法上使用及支配地位。

因此,徵收權與徵用權均是公行政直接作用於特定財產的權利,屬於公法上物權。故本選項正確。

(B) 租稅權:錯誤

租稅權是國家依法律向人民課徵租稅、請求人民繳納金錢的公權力。其法律效果主要是形成國家對人民的金錢給付請求權,性質上屬於公法上的金錢債權及課稅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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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權利乃法律為使人享有特定利益,而在法律上可以有所主張的力量,這是甚麼學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權利本質」的學說,重點在於辨認各學說對「權利」的定義。

「法力說」認為,權利是法律為使人享有特定利益,而賦予權利人得在法律上主張、請求或支配的力量。題幹所述:

「權利乃法律為使人享有特定利益,而在法律上可以有所主張的力量」

正是法力說的典型定義。

此處包含兩個要素:

  1. 特定利益:權利人透過法律獲得或享有某種利益。
  2. 法律上的主張力量:權利人得依法律對他人或國家主張、請求或實現該利益。

因此,本題應選擇法力說。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先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

  • 「法律為使人享有特定利益」
  • 「在法律上可以有所主張的力量」

題幹並非只強調「利益」,也不是只強調權利人的「意思」,而是強調法律所賦予的「主張力量」。因此,應以「法律上的力量」作為判斷核心,答案為法力說。

例如,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給付請求權,不只是因為債權人具有某種利益或主觀意思,而是因為法律賦予其向債務人請求履行的法律上力量。這種「得依法主張」的地位,即為法力說所稱的權利。

選項分析

(A) 利益說:錯誤

利益說以「利益」作為權利的核心,認為權利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此說重點在於:

權利的本質是法律所承認並保護的利益。

例如,所有權所保障的是對物的使用、收益及處分利益。

然而,題幹除了提到「特定利益」外,更強調「在法律上可以有所主張的力量」,其完整概念已超出單純的法律上利益,因此不是單純的利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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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法定代理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表示承認者,這裡的承認性質上是甚麼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上「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契約」及「承認」之法律性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民法第 79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

法定代理人所為的「承認」,是以單方意思表示,使原本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確定發生效力。因此,承認本身具有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確定的效果,性質上屬於「形成權」。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各種權利的作用方式:

  • 支配權:直接支配特定物或權利的權利。
  • 請求權:得請求特定人為一定給付或行為的權利。
  • 形成權:權利人以單方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
  • 抗辯權:得拒絕相對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法定代理人作成承認表示後,限制行為能力人原本效力未定的契約即確定生效;法定代理人不需要請求法院或對方另為行為,單憑承認表示即可發生法律效果。因此符合形成權的特徵。

選項分析

(A) 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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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永久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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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抗辯權」依效力期間所作的分類:

  • 永久抗辯權:權利人一旦合法主張,即得永久拒絕相對人的請求,使請求權不再能透過訴訟或強制方式實現。典型例子為請求權已罹消滅時效的抗辯權。
  • 一時抗辯權:僅在特定事由存在期間,暫時拒絕履行;該事由消滅後,仍須履行義務。

本題涉及民法第 144 條。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後,義務人得拒絕給付;義務人已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時效完成後,義務人也得拋棄時效利益。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永久抗辯權,應觀察抗辯事由的效力:

  1. 若抗辯事由消滅後,義務仍須履行,屬於一時抗辯權。
  2. 若請求權經抗辯後,請求即永久無法透過法律強制實現,屬於永久抗辯權。
  3. 消滅時效完成後,義務人主張時效抗辯,即可拒絕債權人的請求,故屬永久抗辯權。

因此,正確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A) 窮困抗辯權:錯誤

窮困抗辯權是指贈與人於贈與後,因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履行贈與將嚴重影響其生計時,得拒絕履行贈與。

此項抗辯權的基礎在於贈與人的經濟困難狀態。當窮困情形消滅,原則上即不再具有拒絕履行的正當性,因此屬於一時抗辯權,不是永久抗辯權。

(B) 請求權已罹時效的抗辯權: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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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可移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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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權利是否具有移轉性」及不同權利類型的區分。

權利大致可分為:

  • 財產權:具有財產上利益,原則上可以讓與、繼承或移轉。
  • 非財產權:與個人身分、人格或家庭關係密切相關,原則上不得移轉。

不動產物權屬於財產權;人格權、隱私權及監護權則具有高度專屬性,原則上不得由權利人任意移轉。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可移轉,可依下列順序:

  1. 判斷該權利是否屬於財產權。
  2. 若屬財產權,原則上具有移轉性。
  3. 若與人格、身分或家庭關係密切相關,通常具有專屬性,不得移轉。
  4. 不動產物權雖可移轉,但依民法第758條,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不動產物權者,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因此,本題應選擇具有財產權性質的不動產物權。

選項分析

(A) 不動產物權——正確

不動產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等,原則上屬於財產權,具有讓與及移轉的可能。

例如,不動產所有權可以透過買賣、贈與等法律行為移轉;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也可能依法隨其所擔保的債權移轉。

但不動產物權的移轉須注意民法第758條的登記要求。僅有買賣契約,尚未完成登記時,通常尚未發生不動產物權移轉的效力。

因此,不動產物權原則上為可移轉之權利。

(B) 人格權——錯誤

人格權是維護個人人格存在及人格利益的權利,例如生命、身體、健康、名譽、信用、自由及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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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法律規定:本法自公布日實施,實際上從何時生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法規生效日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

因此,法規雖然規定「自公布日施行」,法律上的生效日並非公布當日,而是自公布日起算的第三日。

解題方法

本題關鍵在於「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的起算方式:

  • 公布日:第1日
  • 公布翌日:第2日
  • 公布後第2日:第3日

因此,法規於公布日起算的第三日發生效力,選擇 (C)。

例如某法於5月1日公布:

5月1日=第1日5月1日=第1日 5月2日=第2日5月2日=第2日 5月3日=第3日5月3日=第3日

故該法自5月3日起發生效力。

選項分析

(A) 總統令公布之日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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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行為後裁判前,法律有變更,此時應適用新法或舊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法的「從舊從輕原則」,規定於《刑法》第 2 條第 1 項: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行為人實施行為後,至法院裁判前,若法律發生變更,原則上適用行為時的舊法;但若新法對行為人較有利,則適用新法。因此,實際適用的標準是「比較新、舊法後,選擇對行為人最有利者」。

解題方法

解題時依下列順序判斷:

  1. 先確認行為發生時的舊法內容。
  2. 再確認裁判時的新法內容。
  3. 比較新、舊法何者對行為人較有利。
  4.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

例如:

  • 舊法處有期徒刑 3 年,新法改處有期徒刑 5 年,應適用舊法。
  • 舊法處有期徒刑 5 年,新法改處有期徒刑 3 年,應適用新法。
  • 新法將原本的犯罪行為除罪化,則適用新法,行為人不再依該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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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不成文法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的區分。

法源是指法律規範的存在形式及其效力來源,通常可分為:

  • 成文法源:以文字及一定法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規範,例如憲法、法律、命令、條約及各種法規。
  • 不成文法源:未經正式立法程序,以文字法典形式制定,但經由實務或社會長期形成而具有規範意義者,例如習慣、法理、一般法律原則及判例等。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法學通說、實務分類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為不成文法源,應掌握「是否經由正式制定、公布程序形成文字規範」這項標準:

  1. 法律、命令及通則,均屬以文字制定的規範,屬於成文法源。
  2. 判例並非經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規,而是法院裁判經一定程序選編、形成法律適用上的重要依據,傳統法學分類上屬於不成文法源。

因此,選擇判例即可。

選項分析

(A) 法律

法律是由立法院通過,經總統公布的成文規範,具有明確文字內容及正式制定程序,屬於成文法源。

因此,(A) 錯誤。

(B) 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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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下列事項,何者應以法律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法律保留原則」:涉及人民基本權利限制、人民權利義務形成的重要事項,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僅以命令自行創設。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包括:

  • 《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必須以法律為之。
  • 《中華民國憲法》第 170 條:法律是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
  • 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尤其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更須遵守法律保留。

因此,判斷「應以法律定之」的關鍵,在於該事項是否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而非單純的機關內部組織或行政管理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性質:

  1. 若屬行政機關內部組織、層級或業務分工,原則上屬行政組織及內部管理事項。
  2. 若屬立法機關的組織層級,主要涉及國家機關的制度安排,並非直接規範人民權利義務。
  3. 若屬官僚人員的內部職務配置、人事管理,通常屬行政機關內部事項。
  4. 若直接規範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即屬法律保留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定。

所以本題應選擇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關於行政機關的層級

行政機關的層級,主要是行政組織內部的上下隸屬、權責分配與指揮監督關係,屬於國家行政組織事項。

此類事項通常可由組織法、組織規程或行政命令加以具體規範,不當然均須以法律定之。若涉及行政機關的設置、權限或重大組織事項,法律可能會加以規定,但本選項所稱「行政機關的層級」本身並非當然的法律保留事項。

故 (A) 錯誤。

(B) 關於立法機關的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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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所定之命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對「命令名稱」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因此,題目所列名稱中,只有「辦法」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明定的命令名稱。

解題方法

直接將各選項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所列的命令名稱逐一比對:

  • 規程
  • 規則
  • 細則
  • 辦法
  • 綱要
  • 標準
  • 準則

選項中只有「辦法」出現在法條列舉之中,故選擇 (A)。

選項分析

(A) 辦法:正確。

「辦法」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明定的命令名稱之一,通常用來規範行政事項的辦理程序、具體方法或執行內容。

(B) 注意事項:錯誤。

「注意事項」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所列的命令名稱。行政機關雖可能以「注意事項」作為行政文件或行政規則的名稱,但不屬於本條明定的命令名稱。

(C) 要點: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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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有關大陸法系的說法,何者為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法系」(Civil Law System)與「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的基本特徵。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或「成文法系」,主要以法律規範及法典作為法源,重視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律,並透過法典化方式建立完整的法律體系。臺灣法律制度主要承襲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故屬於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則較重視法院判決所形成的判例法,並以「判例拘束原則」作為重要特色。

本題涉及法系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通說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項核心對照:

比較項目大陸法系英美法系
主要法源成文法、法典判例法、習慣法
法律形成中心立法機關法院判決亦具重要地位
判例效力原則上不採嚴格判例拘束原則重視判例拘束原則
法律特色法典化、體系化透過判決逐步形成法律原則

將各選項與上述特徵逐一比對,即可判斷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臺灣是大陸法系國家:正確

臺灣的法律制度主要受到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影響,法律規範以憲法、法律及其他成文法規為核心,並重視法典化與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因此一般通說認為臺灣屬於大陸法系國家。

臺灣雖然也重視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判決及法院裁判,實務上亦會參考重要裁判見解,但這不會改變臺灣整體法律制度屬於大陸法系的基本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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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強行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區別。

  • 強行法:法律規定不得由當事人以契約排除或變更,當事人必須遵守。
  • 任意法:法律規定僅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適用;當事人得以契約另行約定。

判斷重點如下:

  1. 條文是否使用「不得」等禁止性文字。
  2. 條文是否明文保留契約另行約定的空間,例如「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3. 條文所保護的是否為物權秩序、交易安全等強制性制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觀察各選項的法條文字:

  • 條文有「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者,表示允許當事人排除法律規定,屬於任意法。
  • 條文使用「推定」者,通常是法律在當事人意思不明時所設的補充規則,當事人得提出相反約定,屬於任意法。
  • 條文使用「不得」,且未設契約排除例外者,通常具有強制拘束力,屬於強行法。

依此判斷,只有民法第870條符合強行法特徵。

選項分析

(A) 民法第351條:錯誤

本條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已知悉權利瑕疵,出賣人原則上不負擔保責任。

但條文後段明定:「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這表示當事人得以契約約定,即使買受人訂約時已知有權利瑕疵,出賣人仍須負擔保責任。

既然法律允許當事人排除或變更法定規定,性質上屬於任意法,不是強行法。

(B) 民法第870條:正確

本條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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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下列何者屬於私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權與私權」的區分。

  • 公權:國家或其他公法人基於公法規範所享有,或人民基於公法關係對國家所享有的權利。例如國家課稅、收取規費的權能,以及人民的選舉權、服公職權等。
  • 私權:私人間基於私法關係所享有的權利,例如所有權、債權、身分權及人格權。

判斷重點在於該權利的法律性質與所依據的法律關係,不是單純看權利主體是國家或人民。

本題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

  1. 國家或公法人基於公法所享有的權能;
  2. 人民對國家所享有的公法上權利;
  3. 私人基於民事法律關係所享有的權利。

其中,肖像權屬於個人的人格權,主要存在於民事私法關係中,因此屬於私權。

選項分析

(A) 公企業經營權

錯誤。

公企業經營權是國家或其他公法人經營公用事業、提供公共服務的權能,具有公法上的職能或權限性質,屬於公權範疇。

雖然公企業在某些經營行為中,可能與人民成立買賣、租賃或勞動等私法關係,但「公企業經營權」本身是指公法人經營公共事業的權能,並非私人間的民事權利。

(B) 自由權

錯誤。

自由權是人民依憲法享有、用以防禦國家公權力干預的基本權,例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居住及遷徙自由等。

自由權的相對義務人通常是國家,具有憲法及公法上的性質,屬於人民的公法上權利,不是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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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選擇之債中,當事人的選擇權屬於甚麼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選擇之債」中選擇權的法律性質。

依民法第208條以下規定,選擇之債是指數宗給付中,當事人得選定其中一宗履行的債。例如甲得交付某車或支付一定金額,於選擇前,數宗給付均屬可能內容;有選擇權之一方作成選擇後,債之內容即由數宗給付確定為其中一宗。

選擇權人以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使原本數個可能給付中的一個成為確定的給付內容。因此,選擇權屬於「形成權」。

解題方法

判斷權利性質的關鍵,在於觀察權利人行使權利時,是否需要請求他方履行,或能否以單方意思表示直接改變法律關係。

選擇之債的選擇權,其作用是:

  1. 在數宗給付中選定其中一宗。
  2. 使債務內容由不確定狀態轉為確定狀態。
  3. 通常以選擇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法律效果。

這種「以單方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即為形成權,所以本題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支配權錯誤。

支配權是權利人得直接支配特定客體,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例如所有權、抵押權等。支配權的對象通常是物或其他可直接支配的權利客體。

選擇之債的選擇權,並非對物為直接支配,而是透過選擇意思表示,使債之內容確定,因此不是支配權。

(B) 抗辯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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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意思通知是甚麼性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法律行為分類」及「準法律行為」的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通說分類為準:

  • 法律行為: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並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法律效果原則上依當事人所表示的意思發生,例如買賣契約、遺囑。
  • 準法律行為:當事人雖有表示意思、認識或感情的行為,但法律效果不是由當事人自由創設,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
  • 準法律行為通常包括:
  1. 意思通知:通知一定意思,例如催告履行債務。
  2. 觀念通知:通知對某一事實或狀態的認識,例如通知債權讓與。
  3. 感情表示:表示一定感情或情緒。

因此,「意思通知」屬於準法律行為。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該行為的法律效果,是由當事人以意思表示自行形成,還是由法律直接賦予。

「意思通知」雖然包含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但其作用主要是將某種意思通知對方,法律效果由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創設。因此,它不是法律行為,而是法律行為以外的準法律行為。

例如債權人向債務人催告履行債務,債權人是在通知「請於期限內履行」的意思;催告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則是依法律規定發生,而非債權人單方面自由創造新的法律關係。

選項分析

(A) 事實行為:錯誤。

事實行為是以事實上的行為為核心,法律效果通常不以行為人具有發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為必要。例如加工、埋藏物發現等,重點在於客觀事實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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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下列何者屬於權利義務的絕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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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權利義務發生」的分類,重點在於區分:

  1. 絕對發生(原始取得):權利人取得權利,不是基於原權利人的權利移轉,而是法律直接使其取得。例如先占、時效取得、動產善意取得。
  2. 相對發生(傳來取得):權利係由原權利人移轉而來,取得人的權利與原權利人的權利具有承接關係。例如買賣、贈與所生的權利移轉。
  3. 權利內容變更:原有權利仍存在,但權利的內容或標的發生變化。
  4. 權利消滅:原有權利因清償、免除、提存等原因而消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民法關於動產善意取得,主要涉及民法第801條及第948條。

解題方法

判斷是否屬於「權利義務的絕對發生」,可採以下標準:

取得權利時,是否不以他人原有權利的有效移轉為前提?

若權利是法律基於特定事實,直接賦予取得人,屬於絕對發生;若是由他人透過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移轉而來,則屬於相對發生。

本題逐一觀察各選項:

  • A、C是在說原有債權內容的變化;
  • D是基於贈與人的權利移轉;
  • B則是法律為保護交易安全,直接使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物權,屬於原始取得。

因此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A) 選擇權之行使,使選擇之債變成特定之債

選擇之債原本有數個給付標的,債務人或有選擇權之人行使選擇權後,給付標的由數個可能項目確定為其中一項。

這是原有債權內容的具體化或特定化,屬於權利內容的變更,並非權利義務從無到有的絕對發生,因此錯誤。

(B) 因善意受讓占有動產,而取得動產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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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主權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主權利」與「從權利」的區分,並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民法通說為準。

  • 主權利:可以獨立存在,不以其他權利的存在為前提。例如所有權、繼承權等。
  • 從權利:須依附於主權利或一定法律關係而存在,通常具有擔保、補充或救濟功能;主權利消滅時,從權利原則上也隨之消滅。

本題的判斷重點,是看該權利能否獨立存在,而非單純看它是否屬於物權。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法律性質:

  1. 是否須以另一項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在為前提?
  2. 是否屬於原本權利受到侵害後所生的救濟權?
  3. 是否具有擔保債權的附隨性?

能獨立存在者,屬於主權利;具有附隨性或救濟性者,屬於從權利。

選項分析

(A) 物上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是物權人於其物權受到侵害、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時,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妨害的權利。

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物上請求權須以物權存在及其受到侵害或妨害為前提,性質上是物權的救濟性權能,並非可以脫離物權而獨立存在的主權利。因此,本選項錯誤。

(B) 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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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拘留、罰鍰、申誡屬於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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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的分類。依傳統行政法學,行政罰可依目的與對象區分為:

  • 行政秩序罰: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破壞行政上之公共秩序或社會秩序時,所受的制裁。
  • 行政懲戒罰:對具有特別身分或職務關係者,例如公務員,因違反內部紀律所為的懲戒。
  • 行政強制罰:目的在促使義務人履行行政法上義務,重點是「間接強制」,例如怠金。
  • 行政機動罰:並非行政法上通用的行政罰分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傳統行政法分類為準,拘留、罰鍰、申誡均屬於對違反行政秩序行為所施加的制裁,因此歸類為行政秩序罰。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制裁目的」:

  1. 若是對一般人民違反行政秩序的行為加以處罰,屬於行政秩序罰。
  2. 若是為了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屬於行政強制。
  3. 若是針對公務員或其他具有特別身分者的內部違紀行為,屬於行政懲戒。
  4. 「機動罰」不是標準的行政法分類。

拘留、罰鍰、申誡本身都是對過去違反行政義務行為的非難與制裁,主要目的在於處罰及維持行政秩序,而非單純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所以選擇行政秩序罰。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動罰

錯誤。行政法上通常沒有「行政機動罰」這一種正式分類。行政罰的常見分類包括行政秩序罰、行政懲戒罰及行政強制罰等,本選項屬於非標準用語,不能作為正確答案。

(B) 行政懲戒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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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關於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下列敘述何者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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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及其開始、終止與例外規定,主要依民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9 條及第 26 條判斷。

  • 民法第 6 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民法第 7 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民法第 9 條: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所確定死亡之時,視為死亡。
  • 民法第 26 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三個判斷基準:

  1.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原則上自出生開始,至死亡終止。
  2. 胎兒雖尚未出生,法律在保障其特定個人利益時,設有「視為既已出生」的例外。
  3. 權利能力並非自然人專有,法人在法律限制範圍內也具有權利能力。

依此逐一檢驗選項,即可判斷正確答案為 A。

選項分析

(A) 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正確

此為民法第 6 條的明文規定。

「出生」是自然人取得權利能力的時點;「死亡」則是自然人權利能力終止的時點。自然人自出生起,即得成為權利義務的主體,例如享有生命權、姓名權、繼承權,也得在法律規範下負擔義務。

因此,A 完整表達自然人權利能力的起始與終止,為本題正確答案。

(B) 人的權利能力既然自出生始,則未出生之胎兒自無權利能力——錯誤

此選項忽略胎兒利益保護的法律例外。

依民法第 7 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例如:

  • 胎兒得受胎兒父親死亡所生的繼承利益保護。
  • 胎兒因他人侵權行為受有損害時,得在符合要件下主張損害賠償。
  • 胎兒得接受以其出生為條件的贈與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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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刑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法上「刑罰種類」與「沒收」法律性質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刑法第33條,主刑包括:

  1. 死刑
  2. 無期徒刑
  3. 有期徒刑
  4. 拘役
  5. 罰金

因此,判斷選項是否為刑罰,應先對照刑法第33條所列的主刑種類;未列於其中者,原則上即不是刑罰。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刑法第33條的規定:

  • 「無期徒刑」屬於主刑。
  • 「死刑」屬於主刑。
  • 「罰金」屬於主刑。
  • 「沒入」並非刑法第33條所列的刑罰種類。

刑法上通常使用「沒收」一詞,而本題選項使用「沒入」。依官方答案及命題意旨,B所指為財物被國家剝奪的「沒收」制度;沒收並非刑罰,故選B。

選項分析

(A) 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刑法第33條所列的主刑之一,屬於剝奪自由的刑罰。受判決人須在監獄服刑,原則上沒有固定終止期間。因此,無期徒刑是刑罰,本選項錯誤。

(B) 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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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下列何者可以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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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聲請要件」,法源為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依該條規定,得聲請解釋憲法者,包括:

  1. 中央或地方機關。
  2. 人民、法人或政黨,但須涉及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且已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違憲疑義。
  3.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4. 各級法院對受理案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聲請。

本題直接考各類聲請主體及其法定門檻。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逐一核對選項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的法定文字,特別注意:

  • 「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與「法律所保障之權利」不同。
  • 立法委員聲請門檻是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不是二分之一以上。
  • 法條用語為「中央或地方機關」,不是「各級行政機關」。
  • 法院聲請須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疑義,並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選項分析

(A) 錯誤

人民、法人或政黨確實可以聲請解釋憲法,但法定要件是:

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選項卻寫成「於其法律所保障之權利」,將「憲法上所保障」誤改為「法律所保障」,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

此外,人民聲請仍須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違憲疑義,不能僅因一般法律權利受侵害即直接聲請。

(B) 錯誤

立法委員得聲請解釋憲法,但法定人數為: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選項將門檻寫成「二分之一以上」,提高了法定門檻,與法律規定不符。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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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民法第 1000 條規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一條文在解決夫妻二人是否應有共同之姓氏,其選擇範圍限於夫妻二人之姓氏,從而但書所稱之當事人另有訂定者,應只限於夫妻二人之姓氏,不得約定冠以第三人之姓氏,這是甚麼解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解釋方法,重點在於判斷解釋者是依據:

  • 法條文字本身;
  • 法律規範的立法目的;
  • 法律制定時的歷史背景;
  • 或補充法律漏洞。

題幹認為,民法第 1000 條但書所稱「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能任意擴張為夫妻可約定冠以第三人之姓氏,而應限於夫妻二人本身的姓氏。這種限制是依據該條文「解決夫妻共同姓氏問題」的規範目的而來,屬於目的解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題目所引法條內容為準。民法第 1000 條現行法已有修正,解題仍依本題所設定的法條文字判斷。

解題方法

先觀察法條文字:

「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若單純依照「當事人另有訂定者」的字面,似乎只要是夫妻雙方的約定,就可能包括冠以第三人姓氏。

然而,法律解釋不能只看個別文字,還必須考量整個條文的規範目的。民法第 1000 條處理的是:

  1. 夫妻是否採用共同姓氏;
  2. 共同姓氏應如何決定;
  3. 姓氏選擇的範圍以夫妻二人的姓氏為限。

因此,但書所稱「另有訂定」,其合理範圍仍應受本條規範目的拘束,只能在夫妻二人的姓氏之間作選擇,不包括第三人姓氏。

這是從法律規範所要達成的目的,來確定法條文字的適用範圍,故為目的解釋。

選項分析

(A) 文義解釋:錯誤

文義解釋是依據法條文字通常的文法、語意及一般用語意義,直接確定法律規範的內容。

本題若採純粹文義解釋,「當事人另有訂定者」的文字本身並未明白寫出「限於夫妻二人之姓氏」,其表面文義反而可能呈現較廣泛的約定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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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掌理公務員的懲戒事宜,為懲戒法院,其隸屬於哪一個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中央政府機關的職權分配,以及公務員懲戒制度的主管機關。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

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因此,公務員懲戒案件屬於司法權範圍,專責機關為懲戒法院,而懲戒法院隸屬於司法院。

本題涉及法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制度仍由懲戒法院隸屬司法院,相關組織及程序規定則可能因修法而有所調整。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

  1. 憲法明文規定「公務員之懲戒」由司法院掌理。
  2. 懲戒法院是負責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司法機關,因此隸屬司法院。

據此,掌理公務員懲戒事宜的懲戒法院,其隸屬機關即為司法院,選擇 (C)。

選項分析

(A) 行政院:錯誤。

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掌理一般行政事務及所屬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但不掌理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司法審判。

行政機關內部雖可能對所屬公務員進行行政管理、考核或移送懲戒,但懲戒案件的審判機關並非行政院。

(B) 立法院: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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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1 分

關於零基預算,下列敘述何者為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零基預算」(Zero-Based Budgeting, ZBB)的基本定義與特徵。

零基預算是指編列預算時,不以前一年度預算數額作為當然基礎,而是將各項施政計畫、業務活動及支出需求視為須重新證明其必要性,從「零」的基準重新檢討、評估與排序,再決定本年度應配置多少資源。

其主要精神包括:

  1. 不受過去預算慣性的拘束。
  2. 各項業務均須重新說明存在必要性。
  3. 將業務計畫編製成不同層級的「決策方案」或「決策包」。
  4. 依重要性、效益及優先順序分配有限資源。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定義辨識題,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 「從零開始重新評估」:屬於零基預算。
  • 「以上年度預算為基礎逐年調整」:屬於傳統漸增預算。
  • 「合理配置有限資源」:是許多預算制度共同追求的概括目的,並非零基預算的專屬定義。

因此,直接找出最能表達「零基」核心精神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美國 IBM 公司首創

錯誤。

零基預算並非由美國 IBM 公司首創。一般行政學與預算學教材多認為,零基預算由美國 Texas Instruments 的管理人員 Peter A. Pyhrr 發展,後來受到美國喬治亞州州長 Jimmy Carter 重視,並推廣至政府預算制度。

因此,將 IBM 公司說成首創者,與零基預算的通常制度沿革不符。

(B) 將每年的預算,從零的基準開始

正確。

這正是零基預算的核心定義。每一預算年度均須重新檢討各項業務的必要性、目標、成本及效益,不以往年預算額度作為必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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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1 分

Free Rider 意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Free Rider 的中文通常譯為「搭便車者」或「搭便車行為」,是公共財與集體行動的重要概念。

公共財具有「非排他性」與「非敵對性」等特性,個人即使不分擔成本,仍可能享受他人或政府提供的利益。此種「只享受利益、不負擔成本」的行為,即稱為 Free Rider Problem(搭便車問題)。

例如,國防、治安、環境保護等公共財,一旦提供,通常難以排除未付費者享受其利益,因此部分人可能選擇不繳納成本,期待由他人負擔。

解題方法

本題考的是英文政治學、公共行政及公共經濟學術語的中文翻譯。

Free Rider 可拆解為:

  • Free:免費的、未付出代價的
  • Rider:搭乘者

在公共財理論中,Free Rider 並非單純指「自由騎乘」或「自由搭乘」,而是指未付出相應成本,卻享受公共財利益的人。因此標準翻譯為「搭便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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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1 分

成本效益分析(cost benefit analysis)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 CBA)是政策分析與公共決策的重要方法,核心在於將政策方案所產生的各項成本與效益,盡可能以貨幣價值表示,再進行比較。

基本判斷可表示為:

淨效益=總效益−總成本\text{淨效益}=\text{總效益}-\text{總成本}

若淨效益大於零,表示在所採用的評估條件下,政策效益高於成本;若比較多個政策方案,則可依淨效益、效益成本比等指標判斷方案優劣。

成本效益分析的關鍵特色是「成本與效益均予以貨幣化」。若只比較達成同一政策目標所需的成本,通常屬於成本效果分析(Cost-Effectiveness Analysis, CEA),並非完整的成本效益分析。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掌握成本效益分析的標準定義,再逐一檢驗各選項:

  1. 是否同時處理政策方案的成本與效益?
  2. 成本是否需要貨幣化?
  3. 效益是否需要貨幣化?
  4. 是否能用於不同政策方案的比較?

其中,最直接、最符合教科書定義的敘述,是「比較政策方案所需成本與可帶來效益」,因此選擇 A。

選項分析

(A) 比較一項政策方案所需要的成本以及可帶來的效益

正確。成本效益分析就是衡量一項政策方案的投入成本與產出效益,並將兩者加以比較。其基本形式為:

淨效益=效益−成本\text{淨效益}=\text{效益}-\text{成本}

因此,A直接表達成本效益分析的核心定義,為本題官方答案。

(B) 政策方案所需要的成本不須貨幣化

錯誤。成本效益分析要求將政策成本盡可能轉換為貨幣價值,例如建設經費、人事費用、維護費用、時間成本及機會成本等,均應納入評估。

「成本不須貨幣化」較接近成本效果分析的特徵。成本效果分析通常將政策結果以件數、生命年、入學率等非貨幣指標表示,再比較達成相同目標所需的成本,不能作為成本效益分析的標準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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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行政國崛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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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國」興起的歷史背景與原因。

所謂行政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的功能與權力大幅擴張,行政部門不再僅負責消極維持治安、國防與外交,而是積極介入經濟、社會福利、教育、勞動、公共建設及社會安全等領域。

行政國的興起,主要與以下因素有關:

  1. 工業革命造成社會問題日益嚴重。
  2. 資本主義發展導致貧富差距、勞資衝突及失業問題。
  3. 自由放任經濟思想受到批評。
  4. 社會國、福利國及積極國家理念逐漸發展。
  5. 行政事務日益專業化、技術化,需要龐大的官僚組織執行公共任務。
  6. 國家對公共政策與社會治理的需求增加。

其中,「自由放任經濟思想受到批評」是促使行政國由消極國家轉向積極國家的重要思想背景。

解題方法

本題可從「國家角色是否由消極轉為積極」切入。

傳統自由法治國受到自由放任思想影響,主張國家應少干預人民生活與市場運作,行政機關主要負責治安、國防及基本公共秩序。

但工業化及資本主義發展後,社會產生失業、貧窮、勞工剝削及公共衛生等問題。單靠市場自由競爭無法有效解決,促使人民要求國家積極介入,提供社會福利、經濟管制與公共服務。行政機關因此必須擴張職能,行政國也隨之興起。

因此,最符合行政國崛起原因的選項為「自由放任經濟思想受到批評」。

選項分析

(A) 權力分立破滅

錯誤。

行政國的興起並不表示憲政上的權力分立制度已經破滅。行政權力雖然擴張,但仍應受到立法、司法、法律保留、程序控制及民主責任等機制的制約。

行政國所呈現的是行政功能與行政權限的擴張,而不是三權分立制度的消滅。將「行政權擴張」直接等同於「權力分立破滅」,屬於概念混淆。

(B) 官僚組織大興

部分符合行政國發展現象,但不是本題官方答案所要指的主要思想原因,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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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韋伯(Max Webber)所稱的官僚的核心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韋伯(Max Weber,題目誤植為 Webber)所提出的「官僚制」理想型(ideal type)及其核心特徵。

韋伯認為,現代官僚制建立在「合法—理性權威」基礎上,組織運作具有下列重要特徵:

  • 明確劃分職務與權責範圍。
  • 依照固定且成文的規則辦事。
  • 組織具有上下隸屬與層級節制。
  • 人員依專業資格與能力任用。
  • 公私分明,職務屬於組織而非個人。
  • 行政運作具有非人格性與持續性。

其中,「在特定管轄權責內運作」正是官僚制的重要核心原則,表示每一職位均有明確的職權範圍,公務人員只能在其法定或組織所授予的權責內行使職務。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韋伯官僚制特徵對照法」:

  1. 先找出描述「明確職權範圍」的選項。
  2. 再檢查其餘選項是否與韋伯官僚制的基本特徵相反,或將官僚制的負面效果誤當成核心原則。
  3. 官僚制重視規則、權責、專業與層級,因此凡是「不成文規則」、「僅依學位取得職位」、「僵化抗拒改變」等敘述,均不是韋伯所稱的核心原則。

選項分析

(A) 在特定管轄權責內運作

正確。韋伯官僚制要求組織內各職位具有明確、固定的職務範圍與權責界限。行政人員依職位所授予的權限辦事,不能任意逾越權責,也不能由個人任性決定公務事項。

「特定管轄權責」包含三項意義:

  • 職務內容明確。
  • 權限範圍清楚。
  • 工作由規則加以分配與限制。

這種權責分工有助於提高行政的可預測性、穩定性與專業化,因此是官僚制的核心原則。故本選項正確。

(B) 依據不成文規則運作

錯誤。韋伯官僚制強調依據正式、成文且普遍適用的規則運作,而非依據不成文規則。

成文規則可以使組織成員清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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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1 分

有關垃圾桶模式的決策理論,下列說法何者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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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垃圾桶模式」(Garbage Can Model)的決策理論,由 Cohen、March 與 Olsen 提出,主要用來解釋組織在「組織化無政府狀態」下的決策。

垃圾桶模式認為,組織決策不一定是依照明確目標、完整資訊及理性程序形成,而是由下列四種要素在特定時空中偶然交會:

  1. 問題(problems)
  2. 解決方案(solutions)
  3. 參與者(participants)
  4. 選擇機會(choice opportunities)

決策結果往往是這些要素被「丟進同一個垃圾桶」後,因時間、參與者及機會的偶然結合而產生。因此,決策形成具有高度的偶然性、混亂性與非理性特徵。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選項所描述的是「理性決策模式」還是「垃圾桶模式」。

垃圾桶模式的核心不是:

  • 先確定問題;
  • 再蒐集完整資訊;
  • 接著提出方案;
  • 最後由決策者理性選擇最佳方案。

相反地,它強調問題、方案、參與者與決策機會彼此未必按照固定順序配合,決策常是因偶然機會而形成。因此,只要選項明確指出決策是「機會所造成」,即符合垃圾桶模式的主要精神。

選項分析

(A) 機關組織的決策,通常是經過理性思考後的結果

錯誤。此選項反映的是古典理性決策觀點,假定決策者具有明確目標,能蒐集充分資訊,並經過分析後選擇最佳方案。

垃圾桶模式則認為,組織中的問題、方案、參與者及決策機會常處於混亂狀態,決策未必經過完整理性分析,因此不以理性思考為主要特徵。

(B) 決策者在決策過程中精心構思的一項產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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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1 分

各政府機關中的總務處(室),屬於下列那一種性質的組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機關內部組織的功能分類。依其主要職掌,可分為:

  • 業務單位:直接辦理機關主要業務,實現機關設置目的。
  • 輔助單位:提供行政、人事、會計、總務、資訊等支援,使業務單位順利運作。
  • 監督單位:負責監督、考核、控制其他機關或單位。
  • 附屬單位:隸屬於本機關,具有相對獨立的業務或作業功能,通常是機關組織的附屬機構。

各政府機關的總務處(室),主要辦理採購、財物管理、文書、檔案、庶務、會議及事務管理等工作,目的在支援機關整體運作,並非直接執行機關的核心業務。

解題方法

判斷組織性質時,應觀察該單位的「主要功能」:

  1. 是否直接達成機關的核心任務?
  2. 是否主要提供內部行政支援?
  3. 是否負責監督其他機關或單位?
  4. 是否具有相對獨立的附屬業務?

總務處(室)是為業務單位及其他機關成員提供行政支援的單位,屬於幕僚性、支援性的組織,因此應歸類為輔助單位。

選項分析

(A) 業務單位:錯誤

業務單位是直接執行機關主要職掌的單位。例如教育機關的業務科、稅捐機關的稽徵單位,直接處理機關的核心業務。

總務處(室)主要辦理機關內部的事務管理與行政支援,並非直接執行機關成立所要達成的主要政策或業務,因此不是業務單位。

(B) 輔助單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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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1 分

根據我國預算法第 83 條規定,下列何者行政院不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3 條「特別預算」的法定事由。特別預算係指行政院在年度總預算以外,因特殊、重大事項另行提出之預算,必須符合該條列舉的法定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83 條規定,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的情形如下:

  1.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2.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3.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因此,選項若不屬於上述三種法定事由,即為行政院不得據以提出特別預算的情形。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明文列舉題,採取「逐項對照法」:

選項內容⟷預算法第83條三款事由\text{選項內容} \longleftrightarrow \text{預算法第83條三款事由}

只要選項文字與第 83 條所列事由相符,即屬行政院得提出特別預算的情形;未列於法條中的事項,即為本題所問的「不得」。

選項分析

(A)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正確。這是《預算法》第 83 條第 1 款明文規定的事由。發生國防緊急設施需求或戰爭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B)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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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1 分

下列何者主張政府職能、規模,應予縮減,成為「小而美」的政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 NPM)的基本主張,以及其與其他公共行政理論的區別。

新公共管理興起於 1980 年代,受到新自由主義、公共選擇理論及管理主義影響,主張將企業管理精神引入政府治理,重點包括:

  • 政府職能應適度縮減,避免政府過度膨脹。
  • 強調民營化、委外、解除管制及公私協力。
  • 引進市場競爭與績效管理。
  • 重視成本效益、產出成果及顧客導向。
  • 主張政府應「掌舵而非划槳」,將部分服務提供工作交由民間或準市場機制處理。

因此,「小而美的政府」是新公共管理的重要政策取向。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關鍵詞對應法」:

題幹出現「政府職能、規模應予縮減」及「小而美」等語句,直接對應新公共管理的政府再造與政府瘦身主張。

其核心邏輯是:

政府角色由直接生產與提供服務,轉向政策規劃、監督與績效管理政府角色由直接生產與提供服務,轉向政策規劃、監督與績效管理

也就是縮減政府直接介入經濟與社會事務的範圍,透過市場機制或民間部門提供公共服務,形成較精簡、有效率的政府。

選項分析

(A) 黑堡宣言:錯誤

黑堡宣言(Blacksburg Manifesto)主要是在回應新公共管理對公共行政及政府角色的批判,強調公共行政具有憲政性、民主性及公共性。

其重點包括:

  • 公共行政人員是憲政體制中的重要參與者。
  • 行政機關不只是執行命令,也負有維護公共利益及民主價值的責任。
  • 政府應積極回應社會需求,不能單純以市場效率取代公共價值。

黑堡宣言並非以縮減政府規模、民營化或市場競爭為主要主張,因此不是本題答案。

(B) 新公共管理:正確

新公共管理主張以企業管理及市場競爭機制改造傳統官僚體制,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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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公務員的懲戒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懲戒處分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所列懲戒處分包括:

  • 免除職務
  • 撤職
  • 剝奪、減少退休(職)金
  • 休職
  • 降級
  • 減俸
  • 罰款
  • 記過
  • 申誡

因此,「罰款」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公務員懲戒處分。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將各選項與《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所列的法定懲戒種類逐一比對。只要選項屬於法定懲戒處分,即為正確答案;刑事處罰或一般行政管理措施,則不屬於公務員懲戒處分。

選項分析

(A) 罰款:正確。 「罰款」是《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明定的懲戒處分之一,得由懲戒機關依法對公務員作成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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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公共政策的源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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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政策形成的主要原因,核心是「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

在自由市場中,價格機能通常能引導資源配置;當市場無法有效配置資源,或交易雙方因資訊分布不均而無法作成理性決策時,政府即可能透過法律、管制、補貼、課稅或資訊揭露等方式介入,形成公共政策。

資訊不對稱是市場失靈的重要類型,指交易雙方所擁有的資訊數量或品質不同,導致資訊較少的一方難以正確判斷交易風險與商品價值,進而產生逆向選擇、道德風險等問題。因此,資訊不對稱可成為公共政策的源由。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市場失靈檢驗法」:

  1. 先判斷選項是否代表自由市場運作下的缺陷。
  2. 若會造成資源配置無效率、交易失敗或公共利益受損,即可能成為政府制定政策的理由。
  3. 再區分「市場失靈本身」與「市場正常運作條件」。

資訊不對稱會使市場參與者無法掌握完整資訊,價格無法充分反映真實品質與風險,市場機能因而失靈。政府因此可能制定消費者保護、金融監理、食品標示、醫療資訊揭露等政策。

選項分析

(A) 自由財的存在

自由財是指數量充足、取得成本極低,且通常不具有稀缺性的財貨,例如自然狀態下的空氣。

經濟問題與公共政策通常源自資源稀缺、外部效果或市場失靈。自由財因供給相對充足,不需透過市場價格進行配置,通常不會成為公共政策形成的主要原因,因此錯誤。

(B) 外部經濟

外部經濟是指某一經濟活動使交易以外的第三人獲得利益,但該利益未充分反映在市場價格中,例如教育提升整體社會素質、疫苗接種降低疾病傳播風險。

外部經濟確實可能造成市場失靈,政府可透過補貼、獎勵或公共支出予以鼓勵。因此,就一般公共經濟學與公共政策理論而言,外部經濟具有成為公共政策源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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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題1 分

私人興建發電廠,較適合用何種模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不同契約模式,判斷重點在於:

  1. 民間是否取得設施所有權。
  2. 設施是否移轉給政府。
  3. 移轉的時間點。
  4. 民間的經營期間及權利內容。

發電廠由私人出資興建、取得所有權並自行經營,且沒有約定將設施移轉給政府,最符合 BOO(Build-Own-Operate) 模式。

解題方法

先將各模式的英文拆解:

  • Build:興建
  • Own:擁有
  • Operate:營運
  • Transfer:移轉
  • Design:設計
  • Finance:融資

題幹強調「私人興建發電廠」,其核心特徵是私人不僅負責興建,也保有發電廠的所有權並負責營運。因此判斷關鍵在於是否有 Transfer(移轉):

  • 沒有移轉,且私人擁有並營運:BOO。
  • 有移轉給政府:BOT 或 BTO。
  • 著重設計、興建、融資及營運的整合:DBFO。

本題未提到特許期滿後移轉給政府,也未提到興建完成即移轉,因此依官方答案採 BOO。

選項分析

(A) BOO(Build-Own-Operate)—正確

BOO 是「興建—擁有—營運」模式。由民間機構負責興建設施,興建完成後由民間取得所有權並負責營運,通常不以移轉給政府為必要內容。

私人興建發電廠後自行持有、經營並取得營運收益,正符合 BOO 的基本結構,因此為正確答案。

(B) BOT(Build-Operate-Transfer)—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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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題1 分

管理資訊系統(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所擷取、摘錄的資訊,應該是怎樣的資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管理資訊系統(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MIS)對資訊品質的基本要求。

MIS 是將組織內部及外部的資料加以蒐集、處理、儲存與傳遞,轉化為管理者進行計畫、決策、控制及執行所需資訊的系統。因此,MIS 所擷取、摘錄的資訊,重點不在於資訊本身是否有趣,而在於是否能切合管理需求並協助工作。

管理資訊通常應具備下列品質:

  • 相關性(relevance):與管理問題或決策事項有關。
  • 有用性(usefulness):能協助管理者判斷、決策或執行。
  • 正確性(accuracy):內容正確,避免錯誤資料造成誤判。
  • 及時性(timeliness):在需要時提供,避免資訊過時。
  • 完整性(completeness):具備足以支持判斷的必要內容。
  • 經濟性(economy):取得資訊的成本不應高於其所產生的效益。

本題選項所描述的最核心要求,就是資訊必須「有用且相關」。

解題方法

判斷 MIS 應擷取何種資訊時,應掌握一項原則:

資訊的價值取決於其能否服務管理目的,而非其是否新奇、重複或經過特定人士同意。

逐一檢視選項:

  1. 「有趣」只涉及資訊的吸引力,與管理決策價值無直接關係。
  2. 「有用且相關」同時符合 MIS 資訊的功能性與管理需求。
  3. 「必要時可以重複」不是資訊品質的主要判準,且重複資訊可能造成資料冗餘。
  4. 與長官溝通雖有助於確認資訊需求,但這是資訊需求界定的程序,不是資訊本身應具備的基本性質。

因此,正確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A) 有趣的資訊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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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組織內團體對團體的衝突因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組織內團體對團體衝突」的成因,重點在於不同團體之間的工作關係與互動結構。

組織中的團體衝突,常見因素包括:

  • 團體目標不一致或彼此競爭。
  • 工作或資源的互依性高。
  • 資源有限,造成分配競爭。
  • 溝通不良或資訊不足。
  • 權責界線不清,導致角色衝突。

其中,「工作互依性」是指一個團體的工作成果,須依賴另一個團體的投入、配合或完成情形。互依性越高,團體之間的協調需求越強;只要進度、標準、資源或責任分配出現落差,就容易產生團體對團體的衝突。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逐項判斷是否會增加團體間摩擦」的方法:

  • 目標相容、溝通順暢,通常會降低衝突。
  • 工作互依性高,會增加彼此牽制與協調的機會,容易形成衝突。
  • 權力不等雖可能造成不滿,但不必然直接導致團體衝突。

因此,依命題當年常見的組織行為理論與官方答案,選擇工作互依性高的 (B)。

選項分析

(A) 彼此間目標相容

錯誤。團體目標相容,表示各團體追求的方向可以相互配合,不會因目標衝突而產生直接競爭,通常有助於降低團體間衝突。

相反地,若團體目標不一致,例如生產部門重視產量,品管部門重視品質,雙方即容易因績效標準不同而發生衝突。

(B) 工作的互依性高

正確。工作互依性高時,一個團體的工作往往必須等待、配合或承接另一個團體的工作。例如採購、製造、品管與行銷等部門,彼此的工作具有高度連動性。

此時若發生下列情形,就容易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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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題1 分

霍桑效應(Hawthorne effect)主要是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霍桑效應(Hawthorne effect)是指:當人們知道自己正受到觀察、關注或被列為研究對象時,往往會改變原本的行為表現,進而影響研究結果。

此概念源自美國西方電器公司霍桑工廠的研究。研究人員原本想觀察照明、工作環境等因素對生產力的影響,卻發現即使調整工作條件,勞工的生產力仍可能提高。重要原因在於勞工察覺自己受到研究人員關注,因此產生較積極的工作表現。

霍桑效應所強調的重點不是物質條件本身,而是:

  • 被觀察、被關注的心理感受;
  • 研究對象因知道自己受觀察而改變行為;
  • 觀察本身可能成為影響行為的因素。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行政學中「人群關係學派」及組織行為的基本概念題。解題時應先掌握霍桑效應的關鍵語句:

「知道自己成為觀察對象,因此改變行為。」

逐一比對選項後,只有選項(C)完整表達此一意義,因此答案為(C)。

選項分析

(A)物質誘因與工作條件與生產力激勵因素有關

錯誤。

本選項著重於工資、獎金、照明、設備及工作環境等物質性因素對生產力的影響,較接近古典管理學派或科學管理所重視的經濟誘因與工作條件。

霍桑效應的核心則是「受到觀察與關注後,行為產生改變」,並非單純在說明物質條件可以提高生產力。

(B)人群關係並非勞工效率的原因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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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題1 分

下列何者層級與基隆市相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層級與「市」的分類。依《地方制度法》(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我國地方自治團體分為:

  1. 直轄市。
  2. 縣、市。
  3. 鄉、鎮、縣轄市。
  4. 直轄市之區屬地方行政區,並非地方自治團體。

基隆市屬於與縣同一層級的「市」,通常稱為省轄市,地方制度法上與嘉義市同屬縣、市層級。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不是單看名稱中是否有「市」字,而是確認各地區在地方制度中的層級:

  • 新北市:直轄市,層級高於基隆市。
  • 宜蘭市:縣轄市,屬宜蘭縣之下的地方行政區域。
  • 太平市:民國99年臺中縣市合併升格後已撤銷,現為臺中市太平區。
  • 嘉義市:與基隆市同屬縣、市層級。

因此,正確選項為嘉義市。

選項分析

(A) 新北市:錯誤

新北市為直轄市,與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同屬直轄市層級。

基隆市則屬縣、市層級,並非直轄市。因此新北市的層級高於基隆市,兩者不相當。

(B) 宜蘭市: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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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新公共管理理論的核心理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 NPM)的核心理念及其與傳統官僚體制、後新公共管理或新公共服務的區別。

新公共管理主要受到公共選擇論、代理人理論及管理主義影響,強調:

  • 引進企業管理精神;
  • 重視績效、效率與成果;
  • 強調顧客導向與服務品質;
  • 透過競爭、委外、契約及績效評估改善公共服務;
  • 以彈性管理取代僵化的層級官僚控制。

本題依官方答案判定,將「善用市場力量」視為較偏向市場化工具或治理手段,而將「自由競爭」、「回應性與價值性」及「公共參與」列為題目所採取分類中的核心理念。

解題方法

判斷此類題目時,應先掌握新公共管理的基本關鍵字:

  1. 效率與績效;
  2. 競爭與市場機制;
  3. 顧客導向與回應性;
  4. 分權、彈性及企業化管理。

再觀察選項是否屬於上述理念。依本題官方命題分類,選項中「善用市場力量」被視為較具體的市場化手段,並非核心理念本身,因此選擇 A。

選項分析

(A) 善用市場力量

依官方答案,本項不是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

「善用市場力量」通常是指透過民營化、委外、解除管制、契約外包或準市場機制,將市場競爭導入公共服務。它確實常被視為新公共管理的重要政策工具,但本題官方分類將其定位為具體的市場化手段,而非抽象的核心理念,因此判定為不符合題意。

必須注意的是,從一般行政學理論來看,市場化正是新公共管理最具代表性的特色之一,因此本選項與新公共管理的關聯相當密切,具有命題爭議。

(B) 自由競爭

本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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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社會資本」的內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的內涵。社會資本不是個人所擁有的金錢、設備或法律權利,而是存在於社會關係與社會網絡中的資源,主要包括:

  • 人與人之間的網絡關係
  • 彼此信任
  • 互惠規範
  • 共同價值與合作關係
  • 透過關係網絡取得資訊、支持與資源的能力

社會資本的重點,在於「關係」本身能夠促進合作、降低不確定性,並提升集體行動的能力。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核心概念辨識法」:

  1. 先找出選項中是否直接描述社會關係或網絡。
  2. 再區分「社會資本本身」與「社會資本所產生的效果」。
  3. 社會資本的本體是網絡、信任、規範與互惠關係;交易成本降低、溝通順暢、資訊取得便利,則多屬於社會資本帶來的結果或功能。

因此,直接表達社會關係結構的「網絡關係」最符合社會資本的定義。

選項分析

(A) 交易成本

錯誤。交易成本是進行交易時所產生的搜尋、談判、監督、履約與資訊取得等成本。社會資本能透過信任、規範與關係網絡降低交易成本,但「交易成本」是社會資本可能造成的結果,不是社會資本的核心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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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題1 分

關於第四代回應性評估(responsive evaluation)的描述,下列敘述何者為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第四代評估」的理論特色。第四代回應性評估由 Guba 與 Lincoln 提出,建立在建構論、自然主義與質化研究的基礎上,重視不同利害關係人對政策或方案的主觀經驗、價值認知與要求。

其主要特徵包括:

  • 以利害關係人的需求與主張作為評估回應的重點。
  • 不預設單一、客觀且固定的政策目標或價值標準。
  • 重視情境脈絡與多元觀點。
  • 採用詮釋方法理解不同參與者的意義建構。
  • 透過辯證、協商與對話,呈現並整合不同主張。

因此,第四代評估特別重視「詮釋的」與「辯證的」方法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先掌握各代評估的核心差異:

  1. 第一代:以測量為主,重視測驗與量化結果。
  2. 第二代:以描述為主,檢視方案目標是否達成。
  3. 第三代:加入評價與判斷,強調評估者對方案價值作成判斷。
  4. 第四代:採建構論觀點,重視多元利害關係人的主張,並透過詮釋與辯證協商形成評估結果。

選項中,只有「重視詮釋的和辯證的方法論」直接指向第四代回應性評估的核心方法。

選項分析

(A) 強調政策評估者對於目標本身價值結構的判斷與評論

錯誤。

本項強調的是評估者對政策目標或價值進行判斷與評論,較接近第三代評估的「判斷」取向。第三代評估已不只描述政策結果,而是由評估者依據一定標準判斷政策或方案的價值。

第四代評估則反對由評估者單方面掌握唯一的價值標準,改以理解與回應不同利害關係人的主張為重點,因此本項不是其最具代表性的描述。

(B) 重視詮釋的和辯證的方法論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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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地方政府間進行跨域治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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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跨域治理」(cross-boundary governance)的基本原因。

地方政府的行政區域與實際公共問題的影響範圍,經常並不一致。河川流域、空氣污染、交通運輸、都市發展及自然資源等公共事務,往往跨越數個地方政府轄區,單一地方政府無法獨立處理,因此需要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協調、合作與資源共享,形成跨域治理。

其中,「自然資源的合享」正是典型的跨域治理原因。例如:

  • 河川流經不同縣市,水資源需要共同管理。
  • 山林、森林或水庫的保育涉及上下游不同地方政府。
  • 空氣污染及環境資源具有跨區域流動性,不能由單一地方政府獨自處理。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一項原則:

選項是否呈現「公共事務超越單一地方政府行政轄區,因此必須由不同地方政府共同處理」?

「自然資源」通常具有跨區域性與共享性,且其使用、保育與分配容易涉及不同地方政府。當多個地方政府共同依賴或管理同一項自然資源時,便產生合作治理的必要性,因此「自然資源的合享」符合跨域治理的核心概念。

選項分析

(A) 公私部門的合夥

錯誤。

公私部門的合夥,是指政府與企業、非營利組織或其他民間部門共同提供公共服務或推動公共建設,屬於「公私協力」或「公私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的概念。

本題問的是「地方政府間」進行跨域治理的原因,重點在不同地方政府之間的橫向合作,而不是政府與民間部門之間的合作。因此不符合題意。

(B) 自然資源的合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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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政策評估的類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策評估」的基本類型。政策評估是以有系統的方法,蒐集並分析政策規劃、執行及結果等相關資料,以判斷政策是否適當、執行是否有效,以及是否達成預定目標。

依政策階段及評估對象,常見類型如下:

  1. 規劃評估:政策執行前,評估問題認定、目標設定、方案設計及可行性。
  2. 執行評估:政策執行過程中,評估執行程序、資源運用、行政作業及執行進度。
  3. 結果評估:政策執行後,評估政策產出、政策成果及目標達成程度。

「成本評估」通常是成本效益分析、成本效果分析等經濟性分析的一部分,屬於評估政策效率或經濟性的分析方法,並非政策評估依政策階段所區分的基本類型。

解題方法

本題採「政策生命週期」判斷法:

  • 政策形成前:是否為規劃評估?
  • 政策執行中:是否為執行評估?
  • 政策完成後:是否為結果評估?
  • 若僅是在計算支出或比較成本:通常屬於評估內容、指標或分析方法,不是此一分類下的獨立類型。

因此,規劃評估、執行評估及結果評估均屬政策評估的常見類型;成本評估則不屬於本題所採的基本類型分類。

選項分析

(A) 規劃評估

正確。規劃評估又可理解為政策事前評估,重點在於政策尚未正式執行前,檢視政策問題是否明確、政策目標是否合理、方案是否可行,以及所需資源是否足夠。

(B) 執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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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凱恩斯學派主張用以解決國家經濟不景氣的手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凱恩斯學派」如何處理經濟不景氣。

凱恩斯學派認為,景氣衰退時,民間消費與投資不足,會造成有效需求不足、失業增加。此時政府應採取擴張性財政政策,透過增加公共支出、減稅等方式刺激總需求,使生產、所得與就業回升。

其中,擴大公共支出會直接增加社會總需求,並透過乘數效果帶動所得與就業:

ΔY=kΔG\Delta Y=k\Delta G

其中,ΔY\Delta Y 表示國民所得變動,ΔG\Delta G 表示政府支出變動,kk 表示政府支出乘數。因此,景氣不佳時增加政府支出,是凱恩斯學派最具代表性的政策主張。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各選項所代表的政策方向:

  1. 景氣不景氣、有效需求不足:採取擴張性政策。
  2. 擴大公共支出:屬於擴張性財政政策,可刺激需求。
  3. 提高利率、緊縮貨幣:會抑制消費與投資,屬於緊縮性政策。
  4. 解除管制:偏向供給面或自由放任政策,並非凱恩斯學派處理短期需求不足的典型工具。

因此,應選擇能直接增加總需求的「擴大公共支出」。

選項分析

(A) 擴大公共支出

正確。政府增加公共建設、公共服務或其他支出,可直接創造需求,並帶動廠商生產、人民所得與就業。這是凱恩斯學派在經濟不景氣時所主張的擴張性財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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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唐恩(William N. Dunn)與波伊斯特(Theodore H. Poister)所提出政策評估的標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策評估的判斷標準。唐恩(William N. Dunn)與波伊斯特(Theodore H. Poister)所整理的政策評估標準,主要包括:

  • 效能性(effectiveness):政策是否達成預定目標。
  • 效率性(efficiency):政策投入與產出、成本與效益之間是否合理。
  • 充分性(adequacy):政策效果是否足以解決問題或滿足需求。
  • 公正性(equity):政策利益與成本的分配是否公平。
  • 回應性(responsiveness):政策是否符合受影響民眾的需求、偏好與價值。
  • 適當性(appropriateness):政策目標與政策手段是否合理、適切。

其中並不包括「多元性(diversity)」這一項作為該學派所列的正式政策評估標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標準清單比對法」。將各選項逐一與政策評估的核心標準比對:

  1. 「充分性」屬於 adequacy。
  2. 「公正性」屬於 equity。
  3. 「回應性」屬於 responsiveness。
  4. 「多元性」並非 Dunn 與 Poister 所提出的政策評估標準。

因此,不屬於該評估標準者為「多元性」。

選項分析

(A) 充分性:錯誤選項

充分性是政策評估的重要標準,英文為 adequacy。它關心的不是政策「有沒有產生效果」而已,而是政策所產生的效果是否足以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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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適用對象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本法適用於:

  • 受有俸給之文職公務員;
  • 受有俸給之武職公務員;
  • 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該人員是否屬於受有俸給的文職或武職公務員,或屬於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的身分:

  1. 是否屬於武職公務員;
  2. 是否屬於文職公務員;
  3. 是否為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4. 是否僅為民間人員、民選政治人員或無給職之名譽職務。

符合第 24 條所定範圍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軍人

正確。軍人屬於武職公務員,且在民國 110 年《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的適用範圍中,武職公務員屬於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因此,軍人是本題所問之「公務」範圍內人員。

(B)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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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題1 分

政策監測(policy monitoring)究係何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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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政策監測(policy monitoring)是指對政策執行過程及其結果進行持續性的觀察、追蹤與掌握,以了解政策是否依照原定目標、程序與進度推動,並提供後續修正政策的資訊。

本題依命題慣例,將政策監測理解為對政策執行及政策效果所作的「監督評估」,因此官方答案為 (A)。

政策監測的重點包括:

  • 政策是否確實執行。
  • 執行進度是否符合計畫。
  • 執行過程是否發生偏差。
  • 政策是否逐步達成預定目標。
  • 是否需要調整政策內容或執行方式。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個關鍵:

  1. 政策監測不是政策結束後才進行,而是具有持續追蹤的性質。
  2. 政策監測不只分析成本與效益,成本效益分析主要是政策評估的一種方法。
  3. 政策監測可以採用量化資料,也可以採用質化資料。

因此,四個選項中,只有「監督評估」最符合本題所採取的廣義定義,選 (A)。

選項分析

(A) 即係監督評估

正確。依本題的命題定義,政策監測就是對政策方案的執行與結果進行監督、追蹤及評估,藉以掌握政策執行情形與目標達成程度。

政策監測具有「持續掌握」及「及時回饋」的特性,並非單純在政策結束後才進行一次性的檢討。因此以「監督評估」概括其意義,符合官方答案。

(B) 在政策方案執行完畢後進行

錯誤。政策監測主要是在政策執行期間持續進行,必要時也可在政策執行前建立基準資料,並在執行後追蹤政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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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新公共管理的主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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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 NPM)的主要特徵。新公共管理興起於 1980 年代,主張將企業管理精神與市場競爭機制引入政府部門,以提升行政效率、降低成本並改善公共服務績效。

其典型特徵包括:

  • 引進市場機制與競爭
  • 重視成本效益與績效衡量
  • 強調結果導向,而非僅重視行政程序
  • 解除管制、授權與分權
  • 民營化、委外及公私協力
  • 將人民視為服務使用者或顧客
  • 強調管理者責任與彈性

其中,「員工參與」主要屬於人群關係學派、參與式管理或新公共行政所強調的概念,並非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特徵。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典型特徵辨識法」:

  1. 先列出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精神:市場化、企業化、績效化、解除管制。
  2. 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方向。
  3. 找出不屬於市場導向、績效導向或企業管理導向的選項。

(A)、(B)、(D)均直接反映新公共管理的改革理念;(C)則較偏向組織內部的參與式管理,因此不是新公共管理的主要特徵。

選項分析

(A) 市場機制

正確。新公共管理主張將市場競爭引入公共部門,例如委外、民營化、競爭性標購、使用者付費及準市場機制等,使政府服務不再完全依賴傳統官僚體制提供。

因此,「市場機制」是新公共管理的重要特徵。

(B) 解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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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政黨的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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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黨的主要功能」。政治學上,政黨是由具有共同政治理念或政策主張的成員組成,透過選舉及政治活動取得或影響政權的組織。其主要功能包括:

  1. 初步整合民意:蒐集、整理社會各階層的需求,形成較具整體性的政策主張。
  2. 政治菁英甄補:培養、選拔並推薦政治人才,形成未來的政治領導人。
  3. 政治社會化:傳遞政治價值、信念與態度,使人民理解並學習政治文化。
  4. 利益表達與利益整合:將不同團體的利益轉化為政黨政策,並協調彼此衝突。
  5. 政治溝通與動員:連結政府與人民,並透過選舉及政治活動動員民眾參與。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政黨主要功能,應將選項與政治學中常見的政黨功能逐一比對。凡涉及民意整合、政治人才培養、政治文化傳遞、利益表達、政治動員或政府與人民的溝通,均屬政黨的典型功能。

本題中,前三項均可直接對應到政黨的經典功能;「改變利益團體的行為」則不是政治學上通常列舉的政黨主要功能,因此選 DD。

選項分析

(A) 初步整合民意:正確

社會中存在多元且分散的利益與意見,政黨會透過民意調查、地方組織、政策討論及選舉活動,蒐集並整理民眾需求,再形成政黨的政策立場。

此一過程即為政黨的「利益整合」或「民意整合」功能。政黨不是單純反映個別民眾的意見,而是將分散的需求彙整成具有整體性的政治主張,因此「初步整合民意」屬於政黨主要功能。

(B) 招募未來的政治領導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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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題1 分

關於 Simon 的理性決策理論,下列敘述何者為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Herbert A. Simon(賽蒙)的「有限理性」與「行政決策理論」。

Simon 認為,行政組織的核心活動就是決策,行政過程本質上即為決策過程。由於人的資訊、時間、能力及注意力均有限,決策者不可能達到完全理性,只能在有限條件下追求「企圖理性」,尋求足夠滿意的方案,而非絕對最佳方案。

Simon 將決策過程區分為三個階段:

  1. 情報活動(Intelligence):蒐集資料、分析環境、發現問題。
  2. 設計活動(Design):提出並評估各種可行方案。
  3. 抉擇活動(Choice):在可行方案中選擇適當方案。

一般行政學教材常以「情報階段耗時最多,抉擇階段耗時最少」說明行政決策的實際運作情形。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掌握 Simon 理論中的基本層次關係:

行政過程⊃決策過程行政過程 \supset 決策過程

也就是說,決策是行政活動的核心,但行政的範圍大於單一決策活動。判斷選項時,凡是符合「行政即決策過程」、「有限理性」及「情報—設計—抉擇」三階段者,均屬正確;若將行政與決策的範圍關係倒置,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Simon 認為整個行政過程即是所謂的決策過程

正確。

Simon 主張行政組織中的各項活動,均與決策有關。行政人員從問題認定、資料蒐集、方案研擬到方案選擇及執行,均是在進行決策。因此,「行政過程即決策過程」是 Simon 行政決策理論的核心命題。

(B) 在此過程中,人在做決策時是有限理性的,最多只是企圖理性,而非完全理性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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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開放政府」的核心精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開放政府」在行政學上的核心角色與治理理念,重點在於辨識政府在現代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傳統政府偏重「由政府直接提供服務」;現代政府則逐漸轉向透過政策引導、資源整合、制度設計及公共參與,促成社會各部門共同解決公共問題。此種由政府扮演方向引導者的功能,即為「領航」(steering)。

「領航」與「划槳」(rowing)相對:

  • 划槳:政府親自執行、直接提供公共服務。
  • 領航:政府設定政策方向、建立制度、整合資源,並引導民間及其他組織共同治理。

依本題命題脈絡,開放政府的核心精神著重政府不再包辦一切,而是透過制度與政策進行引導,因此官方答案為「領航」。

解題方法

本題採「行政角色定位」判斷:

  1. 先掌握開放政府的基本意涵:政府增加公開性、互動性與公共參與。
  2. 再觀察選項是否屬於政府在現代治理中的主要功能。
  3. 依命題所採行政學分類,政府最核心的功能是由直接執行者轉變為政策方向的引導者。
  4. 因此選擇「領航(steering)」。

開放政府確實也涉及溝通、合作與課責,但這些多屬於實踐開放政府的機制、過程或重要價值;本題依官方命題意旨,所問的核心精神是政府角色由「直接操作者」轉向「方向引導者」,故選 A。

選項分析

(A) 領航(steering)——正確

領航是指政府負責界定公共問題、設定政策方向、建立法規制度與治理架構,並整合政府、民間、非營利組織及社會大眾的力量,共同完成公共事務。

開放政府強調政府不再以封閉、單向及命令式方式處理公共事務,而是透過公開資訊、制度設計與公共參與,引導各方共同治理。此種由政府「掌握方向、促成合作」的角色,即是領航。

因此,依本題官方答案,A為正確選項。

(B) 溝通(communicating)——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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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的原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的原因。市場失靈是指在完全競爭等理想條件不存在時,市場價格機能無法有效配置資源,導致社會總剩餘未達最大,市場均衡結果不具「配置效率」。

常見市場失靈原因包括:

  1. 資訊不對稱:交易雙方擁有的資訊不相等,導致逆向選擇、道德危險等問題。
  2. 外部性:個人或廠商的行為影響第三人,且此影響未反映在市場價格中。
  3. 自然獨占:產業具有規模經濟,單一廠商生產的平均成本低於多家廠商分別生產,市場競爭不易維持。
  4. 公共財:具有非敵對性與非排他性,容易產生搭便車問題。
  5. 市場結構不完全:如獨占、寡占,廠商具有影響價格的能力。

本題採經濟學中較狹義的市場失靈概念,重點在於「資源配置效率」是否受到破壞。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會造成市場價格機能失效,並區分:

  • 會造成資源配置無效率者:屬市場失靈原因。
  • 僅涉及所得或財富分配結果不均者:不當然屬於市場失靈原因。

資訊不對稱、外部不經濟與自然獨占,均會使市場無法達成有效率的資源配置;社會財富分配不均主要屬於所得分配問題,並非市場失靈的典型原因。因此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資訊不對稱

正確。資訊不對稱是市場失靈的重要原因。

當交易一方比另一方掌握更多資訊時,市場價格可能無法正確反映商品或服務的品質與風險。例如二手車市場中,賣方通常比買方更了解車況,容易造成劣幣逐良幣的逆向選擇;保險市場中,被保險人掌握自身風險程度,也可能產生道德危險。

此時市場交易量與資源配置結果可能偏離社會最適水準,故屬於市場失靈。

(B) 外部不經濟

正確。外部不經濟是負外部性的另一種說法,屬於市場失靈原因。

外部不經濟是指某一生產或消費行為,使無關第三人承受成本,但該成本未由行為人負擔。例如工廠排放污染,使附近居民承受健康損害。

在污染情況下,廠商的私人成本低於社會成本,可表示為:

MSC=MPC+MECMSC = MPC + MEC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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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題1 分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下列哪一種資訊應主動公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的範圍。

政府資訊公開制度分為:

  1. 主動公開:機關不待人民申請,即應自行公開。
  2. 申請提供:人民提出申請後,機關依法審查是否提供。
  3.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營業秘密等情形者,依同法第 18 條限制或拒絕公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規定,依法應公開之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其中「依法應公開之資訊」包括依法應發布、公告或公開的大法官解釋文。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切入點,是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所列的「主動公開」類型。

關鍵在於:

  • 不能只看到「行政機關製作」或「與政府有關」,就認定必須主動公開。
  • 必須確認該資訊是否屬於第 7 條明文列舉的事項,或是否有其他法律規定應予公開。
  • 「合議制機關」與「獨任制機關」不可混淆。
  • 「研究報告」須是政府機關的研究報告,並非所有學者研究報告都當然屬於主動公開資訊。

選項分析

(A) 行政規則

錯誤。

民國 110 年《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所列的法規及命令,主要包括法律、命令及法規命令等,並非所有行政規則均當然列為該條所稱應主動公開的資訊。

行政規則原則上是行政機關內部規範,主要規範機關內部秩序、業務處理方式或下級機關,與直接對外發生一般、抽象規範效力的法規命令不同。因此,不能僅因其名稱為「行政規則」,即認定一律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主動公開。

但個別行政規則若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公告、發布,仍可能因符合「依法應公開之資訊」而須公開;本選項以一般性表述主張行政規則均應主動公開,範圍過廣,故不正確。

(B) 大法官釋憲文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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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題1 分

社會系統理論學派的代表人物帕森思(T. Parsons),主張任何組織的本身就是一個社會系統,下列何者不是這個社會系統應具備的功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帕森思(T. Parsons)的社會系統理論」及其著名的 AGIL 模式。帕森思認為,任何社會系統或組織要維持運作與穩定,必須具備四項基本功能:

  • A:適應(Adaptation)
  • G:達成目標(Goal-attainment)
  • I:整合(Integration)
  • L:潛在模式維持(Latency/Pattern maintenance)

其中,「生存(survival)」雖可視為組織追求的整體結果,並不是帕森思 AGIL 模式中的四項正式功能之一。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辨認理論關鍵字」的方法。看到帕森思與社會系統,立即聯想到 AGIL 四項功能:

A+G+I+LA+G+I+L

逐一比對選項:

  • 適應:屬於 A。
  • 達成目標:屬於 G。
  • 整合:屬於 I。
  • 生存:不屬於 AGIL 的正式項目。

因此,不是該社會系統應具備之功能者為 D 生存。

選項分析

(A) 適應(adaptation)—正確

適應是指組織或社會系統必須因應外在環境,取得並配置所需資源,以維持自身運作。例如,組織必須取得人力、經費、資訊與技術,並回應外在環境變化。

此項即為 AGIL 模式中的 A(Adaptation),屬於社會系統的基本功能。

(B) 達成目標(goal-attainment)—正確

達成目標是指組織必須設定目標,並動員與分配資源,以實現組織所追求的目的。例如,行政機關依政策目標推動公共服務,企業依經營目標配置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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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官僚組織不斷在膨脹的原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官僚組織膨脹」的原因,重點在於:現代政府所承擔的公共事務持續增加,政府為回應社會需求、政治壓力及專業治理要求,必須擴充組織、人力與職能。

常見原因包括:

  1. 科技與社會問題日益複雜,政府需要更多專業官僚。
  2. 人民及利益團體要求政府積極作為。
  3. 國民所得與生活水準提高後,人民關切的公共議題更加多元。
  4. 已開發國家逐漸從基本生存需求,轉向環境、消費、保育及生活品質等議題。

本題並非考特定法條,應以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理論脈絡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比較各選項所描述的社會背景:

  • A、B、D均直接呈現政府職能增加、公共需求擴張或政治壓力提高,符合官僚膨脹的典型原因。
  • C將「開發中國家」與貧富差距、環保、綠化等議題直接連結,並非本題所採的典型分類。依官方命題意旨,這些屬於生活水準提高、社會需求多元化後較常出現的公共議題,主要用以說明已開發國家官僚組織擴張的背景。

因此,不符合題目命題架構的是 C。

選項分析

(A) 正確

科技進步會使政府面對新的治理問題,例如:

  • 工業污染與環境治理;
  • 食品、藥品及公共設施安全;
  • 網路犯罪與資訊安全;
  • 高科技產業監管;
  • 個人資料及數位治理。

這些問題具有高度專業性與技術性,政府不能僅依靠一般行政人員處理,必須增設相關機關、單位及職務,並聘用科技、環境、資安、醫療等專業人才。因此,科技進步確實會促使政府活動增加,進而造成官僚組織膨脹。

(B) 正確

民主政治下,人民、民意代表及利益團體會透過選舉、遊說、陳情、媒體及社會運動等方式,要求政府解決問題。

政府為回應這些政治壓力,可能採取下列措施:

  • 制定新的管制規範;
  • 設置專責機關;
  • 提供補助或公共服務;
  • 建立申訴、監督及執法制度;
  • 擴充行政人力與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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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題1 分

以下何者不是權變理論(Contingent Theory)的說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權變理論」(Contingency Theory)的基本主張。

權變理論認為,管理措施、組織制度與領導方式沒有一套適用於所有情境的唯一最佳方案。管理者必須依據外在環境、組織條件、工作性質、成員特性及情勢變化,選擇適當的策略與管理方式。

其核心可整理為:

管理效果取決於管理方式與環境條件之間的配合程度。

因此,權變理論強調「因時、因地、因事制宜」,主張策略或領導方式必須與所處情境相互配合,不能主張某一種策略在所有環境下均能產生相同效果。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沒有普遍適用的最佳方案」這項核心原則。

  • 強調依環境調整策略或領導方式,符合權變理論。
  • 主張某一項策略在任何環境下都有效,否定環境差異的重要性,不符合權變理論。

因此,直接找出否定「情境差異」及「適配關係」的選項,即可判定答案。

選項分析

(A) 任何策略制度的擬定,在不同環境下,都應有不同的作法,亦即策略與其所處的環境必須要能配合才能產生效果

本項正確。

權變理論強調管理措施必須配合環境條件。相同的策略在不同組織、不同時期或不同外部環境中,效果不必然相同。只有當策略與環境相互配合時,才較能達成組織目標。

本項所說的「策略與環境必須要能配合」,正是權變理論的核心概念。

(B) 一名高明的領導者應是一個善變的人,即根據環境的不同而及時變換自己的領導方式

本項正確。

權變領導理論認為,領導效能不是單純取決於某一固定領導風格,而是取決於領導方式與情境條件是否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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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題1 分

James Q. Wilson 將利益團體政治環境分為下面四類,勞資爭議屬於那一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 James Q. Wilson 的「利益團體政治類型」理論。其分類標準有二:

  1. 成本分布:政策成本由少數特定團體承擔,或由全民分散承擔。
  2. 利益分布:政策利益由少數特定團體享有,或由全民普遍享有。

四種類型如下:

政治類型成本利益
利益團體政治集中於少數人集中於少數人
客戶政治分散於全民集中於少數人
企業家政治集中於少數人分散於全民
多數決政治分散於全民分散於全民

解題方法

判斷「勞資爭議」時,應找出直接受影響的主體:

  • 勞方:勞工、工會等特定團體。
  • 資方:雇主、企業或雇主團體等特定團體。

勞資爭議通常涉及工資、工時、工作條件、解雇、福利及勞動契約等事項,爭議結果的利益與成本,主要集中在特定勞工團體與特定雇主之間,而非由全體社會平均享有或承擔。

因此:

成本集中少數人,利益集中少數人\text{成本集中少數人,利益集中少數人}

屬於 Wilson 所稱的「利益團體政治」,選擇 (A)。

選項分析

(A) 成本集中少數人,利益集中少數人

正確。勞資爭議的直接成本與直接利益,主要由參與爭議的勞工、工會、雇主及企業團體承擔或享有。這些利害關係人數量有限且身分明確,符合「利益團體政治」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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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題1 分

根據預算法的規定,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為哪三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經費依得支用期間」所作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7條規定,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為:

  1. 歲定經費
  2. 繼續經費
  3. 法定經費

因此,正確選項為 (B)歲定經費、繼續經費、法定經費。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按其得支用期間」。解題時應直接聯想到《預算法》第7條的法定分類,而不是依經費的核定程序、用途層級或計畫內容分類。

三種經費的意義如下:

  • 歲定經費:於一個會計年度內必須支用完畢的經費。
  • 繼續經費:依法律或事業需要,經核定得跨越數年繼續支用的經費。
  • 法定經費:依法律義務而必須支出的經費。

其中,「歲定」主要強調支用期間限於一個會計年度;「繼續」強調支用期間跨越數年;「法定」則強調經費支出的法律義務性。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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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題1 分

國會的議事規則,都是保護少數派的,只有一條是寫給多數派,這是哪一條?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會議事的基本原理:多數決與少數保障。

國會議事規則通常設計許多程序,使少數黨或少數議員可以充分發言、提出異議、延緩表決或要求協商,以避免多數黨完全壟斷議事。因此,這些程序多具有「保障少數」的功能。

其中,「交付表決」是將爭議事項直接提交全院表決,使議案依多數決原則迅速作成決定,主要有利於掌握議場多數的一方。

本題涉及國會議事原理與議事術語,並非特定法條文字的直接適用;相關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立法院議事規範與國會議事慣例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各選項究竟是:

  1. 使少數有更多時間發言、協商或延緩議事;或
  2. 使多數能迅速終結討論並進行表決。

凡是具有延宕、協商、保留發言空間功能的程序,通常屬於保障少數;凡是促使議案直接進入表決、依多數決作成決定的程序,則是多數派所需要的議事工具。

依此判斷,「交付表決」直接將議案交由全院表決,最符合「寫給多數派」的描述。

選項分析

(A) 朝野協商

朝野協商是指執政黨與在野黨,或不同黨團之間,就議案內容、議事程序或政治爭議進行協調。

協商制度能使少數黨有表達意見、影響議案內容及爭取妥協的機會,避免多數黨逕行通過議案。因此,具有保障少數與促成共識的功能。

本選項不符合題目所稱「唯一寫給多數派」的議事規則,錯誤。

(B) 延遲表決

延遲表決是將原本可以進行的表決延後,使議員或黨團取得更多討論、協商及動員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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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題1 分

根據檔案法第 18 條規定,下列何種檔案,機關得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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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檔案法》第18條所列「機關得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案類型。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檔案法》第18條規定,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

  1. 有關國家機密者。
  2. 有關犯罪資料者。
  3. 有關工商秘密者。
  4.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
  7.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正當權益者。

其中,第5款明文規定「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因此屬於機關得拒絕提供的檔案。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法條逐項比對法」:

  •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直接對應《檔案法》第18條所列事由。
  • 若選項文字與法條明文相同,優先判斷為正確。
  • 若選項雖涉及隱私、秘密或個人資料,但並非第18條明文列舉,仍須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或「維護公共利益、第三人正當權益」之要件。

本題中,B選項「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與第18條第5款文字完全相同,故為最直接、最穩定的答案。

選項分析

(A) 有關營業秘密

錯誤。

《檔案法》第18條使用的法定用語是「有關工商秘密者」,而非選項所稱的「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在實務上可能與「工商秘密」有相當重疊,若該資料同時涉及依法應保密的工商資訊,仍可能依第18條其他款次或相關法律規定拒絕提供。不過,本題採單選題且官方答案為B,A並非第18條所明文列出的原文類型,不能作為本題最適答案。

這也是本題最具爭議之處:若從實質內容判斷,「營業秘密」確實可能屬於工商秘密;但若依考試上的法條文字嚴格比對,A的用語與法條不同,B才是明文且完全一致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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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利益團體可以影響政府決策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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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利益團體」與「政黨」的功能差異,以及利益團體影響政府決策的主要方式。

利益團體是由具有共同利益或共同主張的成員所組成,主要目的在於影響政府政策與公共決策,但通常不以取得政權、組織政府為直接目的。其常見活動包括:

  • 遊說政府官員與民意代表;
  • 提供政策資訊與專業意見;
  • 發動陳情、請願或抗議;
  • 透過媒體與宣傳影響大眾輿論;
  • 動員會員支持或反對特定政策;
  • 支持對自身立場有利的候選人或政黨。

政黨則以取得政權、參與選舉及組織政府為主要目標。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分辨選項所描述的活動,是利益團體常見的「政策影響活動」,還是政黨主要的「選舉與政權取得活動」。

解題方法

先掌握判斷標準:

利益團體:影響政策,但不以直接取得政權為主要目的利益團體:影響政策,但不以直接取得政權為主要目的 政黨:透過選舉取得政權,並組織或控制政府政黨:透過選舉取得政權,並組織或控制政府

再逐一檢視選項。若某一活動是透過社會動員、媒體宣傳或輿論塑造,促使政府重視特定利益,即屬利益團體影響政府決策的典型方式。

選項分析

(A) 操縱選舉

「操縱選舉」涉及選舉過程的控制、干預或不正當影響,並非利益團體合法且典型的政策影響方式。利益團體可能在選舉期間表態支持特定候選人、動員會員投票,但這與操縱選舉不同。

因此,(A)不是本題所要表達的利益團體一般活動,錯誤。

(B) 影響大眾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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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題1 分

如何使官僚組織向民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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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官僚組織的民主課責」與「政治控制行政」的關係。

官僚組織具有專業性、分工性與穩定性,但也可能因資訊優勢、裁量權及組織封閉性,形成「官僚自主」現象。為使官僚組織向民意負責,必須透過民選政治官員的政治監督,將官僚行為置於民主控制之下。

此處的「向民意負責」,不是指每一位民眾直接指揮官僚,而是指:

  1. 民選官員代表民意設定政策方向。
  2. 行政機關依政策執行公共事務。
  3. 民選官員透過監督、質詢、預算、人事及調查等方式,掌握行政執行情形。
  4. 發現行政疏失時,得要求改正、追究責任。

因此,官僚責任的重點在於建立有效的外部政治監督與控制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可從「各選項是否能有效連結官僚組織與民意」切入:

  • 是否由民選官員代表民意進行控制?
  • 是否能持續監督官僚行為?
  • 是否能在發現錯誤時加以糾正?
  • 所採手段是否符合官僚組織課責的實際制度?

符合上述條件者,即是較適當的答案。依此判斷,透過政治監督,監控官僚及其機構的作為,並及時發現與糾正疏失,最能實現民主課責,故選 D。

選項分析

(A) 擴大罷免的使用,以強化官僚機構的究責

錯誤。

罷免制度主要是人民對民選公職人員行使的政治責任追究,不是直接用來控制一般官僚或行政機關。多數官僚並非由人民直接選出,其責任關係通常是透過行政首長、民選官員及監督機關間接建立。

此外,罷免屬於事後性的政治責任機制,無法對官僚日常行政行為進行持續、專業且即時的監督。因此,擴大罷免的使用並非使官僚向民意負責的主要方法。

(B) 用政治/行政二分法,來否認問題的存在

錯誤。

政治/行政二分法主張政治負責政策決定,行政負責中立執行,藉此區分政治與行政的角色。然而,現代行政機關具有高度裁量權,官僚在政策執行過程中經常必須解釋規範、分配資源、選擇執行優先順序,這些行為都可能涉及實質政治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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