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中央印製廠分類職 採購管理員 國際貿易實務及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第 題目一 題30 分
某日小明於路上騎車閒逛時,因馬路上人孔蓋與馬路相差近 公分顯然設置或管理不當,以至於小明摔倒送醫急救,小明出院後心有不服欲請求國家賠償,試說明若該人孔蓋分別屬於國防部、交通部航港局、中華電信公司、臺灣電力公司以及台灣高速鐵路公司時,小明之請求有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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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損害」之國家賠償責任,並進一步判斷管理人是否屬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
-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 所謂「設置或管理欠缺」,包括設施設計、施工不良,或日常維護、管理未達通常安全狀態。
- 人孔蓋與路面相差近5公分,已具有高度絆倒、摔車之危險,原則上可認定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 請求國家賠償仍須具備:
- 公有公共設施存在;
-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 人民受有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
- 欠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被請求人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小明因人孔蓋高度差摔倒送醫,身體受傷與設施欠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但仍須視人孔蓋之管理主體,判斷能否依《國家賠償法》請求。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設施性質+管理機關身分」的二階段判斷法:
第一,確認人孔蓋是否屬於供公眾使用之公共設施,且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題目已明示高度差近5公分並造成摔車,原則上此部分成立。
第二,確認管理人是否為國家或國家賠償法上之公法人、行政機關。若屬國家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所管理,小明得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請求;若屬公司法人,原則上不適用國家賠償,而應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各管理主體之分析
一、屬於國防部
國防部為中央行政機關,屬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若該人孔蓋位於供一般道路使用之區域,且確實由國防部設置或管理,因高度差近5公分而具有通常人員可預見之危險,即屬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欠缺。
小明得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向國防部所屬之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工作收入損失,以及符合要件時之精神慰撫金。
但若小明騎車嚴重超速、酒駕或有其他過失,法院得依與有過失原則減輕賠償金額。
結論:有可能請求,且在設施欠缺及因果關係均可證明時,原則上請求成立。
二、屬於交通部航港局
交通部航港局為中央行政機關,所管理之港區、航港設施具有公有公共設施性質。
若該人孔蓋位於航港局管理之港區道路或其他公共通行區域,且由航港局負責設置或維護,則其管理欠缺所造成之人身損害,得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請求國家賠償。
應注意的是,航港局僅對其權責範圍內之設施負責。若人孔蓋實際上係由港區內其他機關、國營事業或民營業者管理,航港局並非當然負賠償責任。
結論:有可能請求;前提是該人孔蓋確由航港局設置或管理。
三、屬於中華電信公司
中華電信公司為公司法人,並非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也不是國家賠償法上當然的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即使其人孔蓋供公共通行使用,若該設施係中華電信公司所有、設置或管理,通常仍屬公司之民事責任問題,而非國家賠償責任。小明應依《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規定,向中華電信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並證明:
- 公司對人孔蓋具有設置或管理義務;
- 人孔蓋存在安全欠缺;
- 公司具有故意或過失;
- 小明受有損害;
- 設施欠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第 題目二 題25 分
老王家住三重區真理街,由於三重區停車位不足,因而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依據停車場管理法之規定於真理街劃定路邊收費停車格,老王家門口因此被劃定停車格,以至於老王之自有車輛無法進出,試問老王得否救濟?此外,老王平日即參加三重氣功會之活動每周日下午於新北市文化公園機車停車場練習氣功,為解決停車位不足之問題,區公所及市政府更公告文化公園機車停車場周日可作為停車場之用,並禁止民眾於周日至此處活動,氣功會因此失去了練習之場地,得否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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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
- 一般處分之認定
- 行政處分之救濟資格
- 法律上權利、法律上利益與反射利益之區別
- 路邊停車格劃設及公共設施使用限制之行政救濟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所稱一般處分,包括:
- 對特定物為規制之處分,例如劃定特定道路為停車場。
- 對不特定但可依一般特徵確定之多數人為規制之處分,例如禁止民眾於特定時間進入或使用某一公共場所。
現行法及行政訴訟制度部分規定已有調整,以下仍依民國110年命題時法規及實務見解說明。
一、老王家門口劃設路邊收費停車格,得否救濟?
(一)路邊停車格之劃設,屬於行政處分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依停車場法及相關交通法規,在真理街劃定路邊收費停車格,係由行政機關以公權力直接形成道路使用秩序,並使不特定道路使用人負有遵守停車規則之義務。
雖然其對象不是單一特定人民,但其規制對象可依「使用該道路之人」此一共同特徵加以確定,因此屬於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一般處分。
此種一般處分又可稱為對物的一般處分,因其直接規制的對象是特定道路或停車空間。
(二)老王具有提起救濟之法律上利益
老王是該道路旁房屋及車輛之使用人,停車格劃設於其住家門口,造成自有車輛無法正常進出。
一般而言,人民對於公共道路之使用,並沒有要求道路永遠維持原有狀態之權利;然而,若行政措施已對特定人民之財產使用及日常通行造成直接、個別且具體之不利影響,即不只是一般民眾所受的事實不便,而可能構成對其法律上利益之侵害。
老王的利益具有下列特徵:
- 不是單純心理上的不滿。
- 不是所有道路使用人均相同受有的抽象不便。
- 而是因停車格設於其住家出入口前,直接影響其房屋及車輛之使用。
因此,老王原則上具有訴願及行政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三)老王可採取的救濟方式
老王可針對劃設停車格之一般處分提起:
- 訴願
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主張該劃設措施違反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或裁量濫用等。
- 撤銷訴訟
訴願不利後,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劃設停車格之一般處分。
老王在訴願及訴訟中,應具體主張:
- 該處是否確實適合作為路邊停車空間。
- 是否阻礙住家車輛正常進出。
- 交通局是否有調查替代方案。
- 是否存在較小侵害的停車規劃方式。
- 停車格劃設所追求的公共利益,與老王所受財產及通行限制間是否失衡。
(四)救濟不代表老王當然勝訴
老王具有救濟資格,並不表示停車格必然會被撤銷。
停車位不足及交通管理涉及行政機關之專業判斷與裁量。法院通常會審查:
- 是否有法定權限。
- 是否有事實調查錯誤。
- 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 是否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
- 是否侵害人民權益達到不能容忍之程度。
如果停車格仍保留足夠的車輛進出空間,或交通局已依專業標準認定劃設具有必要性,老王的撤銷請求可能遭駁回。
但是,若停車格確實完全堵塞合法出入口,使車輛無法進出,且行政機關未考量此一個別重大侵害,老王即有相當理由請求撤銷或變更該劃設措施。
(五)若是違規停車,救濟方式不同
題目所述是「劃定停車格」造成不便,重點在於救濟該一般處分。
若實際情形是有人將車輛違規停放在老王出入口前,則屬於個別違規停車或行政執行問題。老王可請求警察或交通主管機關取締、移置車輛,不能只對停車格劃設提起撤銷訴訟。
二、三重氣功會失去文化公園機車停車場,得否救濟?
第 題目三 題20 分
經濟部為了處理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設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請說明該委員會為經濟部所屬機關或內部單位,又機關與單位之差異為何?A 公司認為某產品,B 國以補貼方式輸出貨品至我國,對我國競爭產品造成實質損害,政府應該可以課徵何種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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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結合兩個考點:
- 行政組織法:判斷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究竟是經濟部的「所屬機關」,或僅是經濟部內部的「內部單位」。
- 進口救濟制度:判斷外國以補貼方式輸出貨品,並對我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時,應課徵何種特別關稅。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的法律性質
(一)貿易調查委員會屬於經濟部所屬機關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是依組織法規設置,具有獨立組織、編制及預算,並得以自身名義對外行使職權的行政組織,因此屬於經濟部所屬機關,不是經濟部內部的業務單位或幕僚單位。
其主要職掌包括:
- 調查外國貨品輸入是否構成傾銷;
- 調查外國政府補貼進口貨品的情形;
- 調查進口貨品是否對我國產業造成損害;
- 辦理平衡稅、反傾銷稅及其他進口救濟案件相關事項。
題目指出該委員會負責處理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正可看出其具有對外行使公權力及獨立處理法定職務的功能。
(二)機關與內部單位的區別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行政法的一般概念,可從下列面向區分:
| 區別 | 機關 | 內部單位 |
|---|---|---|
| 法律地位 | 具有獨立行政主體地位 | 僅為機關內部組織 |
| 組織依據 | 通常由法律或組織法規設置 | 通常由組織法規或處務規程設置 |
| 編制與預算 | 通常有獨立編制及預算 | 原則上隸屬於所屬機關的編制及預算 |
| 對外行文 | 得以自己名義對外行文 | 原則上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行使職權 |
| 權限行使 | 得獨立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 | 僅處理內部業務、幕僚或技術事項 |
| 層級關係 | 可作為行政體系中的獨立權責主體 | 僅為機關內部的科、室、司、處等單位 |
例如經濟部內部的國際貿易署業務單位、各司、處、室,通常屬於經濟部的內部單位;但貿易調查委員會具有獨立組織與法定職掌,故屬於所屬機關。
判斷重點不在名稱是否稱為「委員會」,而在於是否具有:
- 獨立的組織法規依據;
- 獨立編制與預算;
- 對外行使公權力的權限;
- 以自己名義作成或參與作成行政決定的能力。
二、外國補貼出口所應課徵的稅收
(一)本題適用平衡稅
B 國以補貼方式將貨品輸出至我國,並對我國競爭產品造成實質損害,符合平衡稅制度所要處理的典型情形。
政府可以依法課徵:
平衡稅(countervailing duty)
平衡稅是對受補貼進口貨品所課徵的特別關稅,用來抵銷外國政府補貼所造成的不公平貿易利益,恢復我國產業的公平競爭條件。
(二)課徵平衡稅的基本構成
平衡稅並非只要有外國補貼即可課徵,通常必須具備下列要件:
- 存在補貼:外國政府或公共機構對出口貨品提供財務補助、租稅減免、優惠貸款或其他利益。
- 存在受補貼進口貨品:該貨品實際輸入我國。
第 題目四 題10 分
某甲因為欠稅被依稅捐稽徵法第 條規定限制出境,某甲應該向何機關題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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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稅捐稽徵法》第24條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性質,以及行政救濟的管轄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達法定要件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限制出境並非單純的行政機關內部通知,而是對人民遷徙自由產生直接不利益效果的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判斷救濟機關,應先確認「誰是真正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的程序是:
其中:
- 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相關事實。
- 財政部決定是否函請限制出境。
- 內政部移民署依財政部函文辦理出境管制。
因此,財政部函請限制出境的行為,已實質決定某甲是否受限制,屬於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內政部移民署主要是執行機關,並非決定欠稅人是否應受限制出境的原處分機關。
依《訴願法》規定,不服中央部會所作行政處分者,應向其主管院提起訴願。財政部屬於行政院所屬中央部會,所以某甲應提起訴願的管轄機關是行政院;訴願書則應經由原處分機關財政部提出。
救濟方式
某甲如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所為的限制出境處分,應:
第 題目五 題15 分
何謂層級化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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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保留原則」依規範事項的重要性及對人民權利侵害程度,區分不同法律依據強度的理論,即「層級化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原則是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尤其涉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或課予人民義務時,必須具有法律依據,不能僅憑行政機關自行發布之命令。
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建立的基本思考是:人民自由權利受到限制的程度不同,法律保留的密度也應有所不同,不能要求所有行政事項都必須由法律逐一、鉅細靡遺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學理通說為準,層級化法律保留大致可分為下列層次:
- 憲法保留
涉及憲法明文規定,或涉及人民基本權利核心、國家重要基本制度的事項,必須由憲法直接規範,法律也不得違反憲法。
例如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核心內容、憲政機關組織及權力分立等重要事項,不能僅由行政命令加以規定。
- 絕對法律保留
涉及對人民自由權利作重大限制,或涉及剝奪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等重大不利益的事項,必須由法律自行規定,不能僅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
此種事項即使有法律授權,也不能完全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創設主要規範內容。命令只能處理執行法律所必要的細節。
例如刑罰、行政罰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原則上必須由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自行以命令創設新的刑罰或重大制裁。
- 相對法律保留
對人民權利的限制雖然涉及法律保留,但侵害程度未達重大程度時,法律可以作概括性的規定,並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補充具體內容。
此時法律仍須具備:
- 授權目的;
- 授權內容;
- 授權範圍。
行政命令只能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補充技術性、細節性或執行性事項,不得逾越授權而另行創設新的義務或限制。
- 非法律保留事項
若行政作用僅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管理、機關組織運作或未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原則上不必有法律明文授權,行政機關可以依職權以行政規則或其他行政措施處理。
例如機關內部工作分配、業務流程及一般行政管理事項,通常不屬於法律保留的核心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定義題,最適合採取「先定義、再分層、最後說明目的」的作答方式。
作答時應掌握三個步驟:
第一,先指出層級化法律保留不是否定法律保留,而是將法律保留依事項性質及侵害程度分級。
第二,說明不同層級的法律依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