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中華郵政招考營運職 法務 民法及金融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中華郵政招考・營運職・法務
試題代碼 110年中華郵政營運職 法務(民法及金融法規)

第 第一題 題25 分

已成年之甲受祖父遺贈首飾一件,該首飾由甲之母乙保管。某日乙擅自以自己名義,將該首飾出賣給丙並即交付之。依民法規定,請問丙是否取得該首飾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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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無權處分」與「動產善意取得」。

甲因祖父遺贈而取得首飾所有權。乙僅受甲委託保管首飾,並未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乙卻以自己名義出售並交付給丙,屬於無權處分。

依民國110年民法第948條第1項: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權利者,不適用之。

因此,即使乙不是所有權人,只要丙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仍可取得首飾所有權。

解題方法

判斷丙是否取得所有權,依序檢查民法第948條的要件:

  1. 標的物須為動產 首飾屬於動產,符合要件。

  2. 須以移轉所有權為目的 乙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且實際交付首飾,顯然是以移轉首飾所有權為目的。

  3. 讓與人須欠缺處分權 甲才是首飾所有權人,乙僅為保管人,無權以自己名義處分甲的首飾,因此乙屬於無權處分人。

  4. 受讓人須取得動產占有 乙已將首飾交付給丙,丙取得首飾的直接占有。

  5. 受讓人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丙若不知道乙不是所有權人,且對乙無處分權一事沒有重大過失,即符合善意取得要件。題目未記載丙知情或具有重大過失,依通常考試事實,應認丙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因此,丙雖然是向無權處分人乙受讓,仍因符合動產善意取得而取得首飾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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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二題 題25 分

何謂抵押權物上代位性?

甲向乙貸款,以丙所有之 A 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作為擔保。數月後,A 房屋因風災受損嚴重,丙遂將 A 房屋拆除,而在原地上興建 B 房屋完竣。依民法規定,請問乙對於 B 房屋有無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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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及其適用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881條,抵押物因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保險金、損害賠償金或其他代替物時,抵押權人得就該代替物取償;在代替物交付前,並得予以扣押。此即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

其法律效果是:抵押物本身滅失後,抵押權並非當然完全失去保障,而是轉而及於抵押物所取得的替代利益,例如:

  • 房屋因火災滅失,取得保險金;
  • 抵押物遭第三人毀損,取得損害賠償金;
  • 抵押物被徵收,取得徵收補償金。

但是,物上代位的「代替物」必須是原抵押物滅失、毀損後所直接取得的金錢或財產利益,並非凡是事後出現於原地的新物,均當然成為抵押權的標的。

解題方法

本題依下列順序判斷:

  1. 確認原抵押物為何:乙的抵押權標的是丙所有的 A 房屋。
  2. 判斷 A 房屋是否滅失:丙將 A 房屋拆除,表示 A 房屋的同一性已消滅。
  3. 判斷是否產生民法第881條所稱的代替物:題目僅說 A 房屋因風災受損,丙拆除後在原地興建 B 房屋,並未表示丙取得保險金、損害賠償金或其他替代利益。
  4. 判斷 B 房屋的法律性質:B 房屋是丙事後新建的獨立建築物,不是 A 房屋滅失後直接轉化或取得的代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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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三題 題30 分

請回答下列金融法規之問題:

(一)我國生育率為世界最低,住宅之價格卻不斷上漲,且居高不下。針對房價的問題,銀行法從放款值及放款率的部分設有一定之機制管控,請問銀行決定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時,應考量哪三個因素?有權規定質物或抵押物之最高放款率者為何主管機關?【前者 6 分;後者 4 分】

(二)票據法對於本票之消滅時效,有何規定?【10 分】

(三)投保人身保險之父母若擔心身故後無人照顧年幼的子女,可將死亡保險金交付信託。依保險法規定,欲訂立保險金信託契約,其規定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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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總論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有效法規為準。**本題涵蓋銀行授信擔保、票據消滅時效及保險金信託三個金融法規重點,作答時應直接援引法條,並將「期間起算點」「主管機關」及「信託契約要件」寫清楚。


(一)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及最高放款率

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法》第37條,區分:

  1. 銀行如何決定質物或抵押物的放款值。
  2. 誰有權規定特定質物或抵押物的最高放款率。

解題方法

先寫放款值的判斷因素,再寫信用管制權限:

  • 放款值由銀行依擔保物的實際價值及變現能力覈實決定。
  • 最高放款率則屬於中央銀行為調節信用所行使的金融政策工具。

具體答案

依《銀行法》第37條第1項,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應由銀行根據下列三項因素覈實決定:

  1. 時值:即質物或抵押物於評估時的市場價值。
  2. 折舊率:考量物品因使用、年限或耗損所造成的價值減少。
  3. 銷售性:考量擔保物日後出售、變現的難易程度及變現速度。

因此,放款值並非單純以鑑價金額決定,而應考量擔保物在實際處分時的價值及變現風險。

同條第2項規定,中央銀行因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得選擇若干種類之質物或抵押物,規定其最高放款率。

解題技巧與陷阱

  • 三項因素可記為:「時、折、銷」——時值、折舊率、銷售性。
  • 題目問的是「最高放款率」的規定機關,答案是中央銀行,不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銀行法上的中央主管機關;但本條基於「調節信用」的政策目的,明文授權中央銀行規定最高放款率。

(二)本票之消滅時效

核心觀念

本題考《票據法》第22條,重點在於:

  • 本票發票人的票據責任期間。
  • 時效的起算點。
  • 本票與其他票據債務人的時效期間不同。

解題方法

先確認請求對象是誰,再依票據種類判斷時效期間。

本票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適用《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而非一般民法債權時效規定。

具體答案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因此:

  1. 本票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的票據上權利,自本票到期日起算,經過三年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2. 本票如屬見票即付本票,其到期日以見票時為準;實務及考試作答上,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時效起算應掌握其發票日及可行使時點。
  3. 如請求對象不是本票發票人,而是其他票據債務人,則依《票據法》第22條第3項,自得行使權利之日起算,六個月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此外,票據時效完成後,票據債務人仍自願履行者,不得請求返還;但若因時效消滅而發生財產利益,執票人仍可能依不當得利規定主張返還請求權,應與票據上的請求權分別判斷。

解題技巧與陷阱

  • 本票發票人:三年。
  • 支票發票人:一年。
  • 其他票據債務人:六個月。
  • 記憶口訣:「本票三、支票一、其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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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四題 題20 分

請回答下列金融法規之問題:

(一)台鐵太魯閣號發生史上最大的意外事故,公司化及民營化的聲浪再起。何謂公司化?公司法上之各種公司種類,何種較適合台鐵?【10 分】

(二)台灣證券市場之大盤指數及交易量屢創新高,買賣股票成為全民運動。買賣股票時,對投資人而言最重要的資訊為財務報告,若上市櫃公司揭露不實的財務報告,將致投資人產生嚴重損失。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請問發生財報不實的狀況時,何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須說明係負何種責任)?【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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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題詳解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及相關規定已有修正,作答時應依題目指定年度判斷。

(一)公司化之意義及台鐵適合之公司種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化」與「民營化」的區別,以及《公司法》上四種公司類型之特性。

公司化,是指將原本以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或其他非公司組織型態經營的事業,改制為具有獨立法人格、獨立財產及獨立責任的公司,使其依《公司法》及公司治理制度運作。

公司化不等於民營化:

  • 公司化:改變組織型態,使事業成為公司法人;政府仍可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
  • 民營化:將公有事業的所有權或經營控制權移轉予民間。
  • 因此,台鐵可以先公司化,再決定是否民營化;公司化本身不代表政府必須出售台鐵。

公司法上的四種公司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可分為下列四類:

  1. 無限公司

由二人以上股東組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股東彼此信賴程度高,但投資風險極大,且不利於吸收大量資本。

  1. 有限公司

由一人以上股東組織,股東僅就其出資額負責。股東責任有限,但股權轉讓及資本募集較不靈活,通常適合規模較小、股東人數較少的企業。

  1. 兩合公司

由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織:

  • 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
  • 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負責。

其兼具兩種股東制度,但組織較為複雜,實務上並不適合大型公共運輸事業。

  1. 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負責。其具有下列特性:

  • 股東責任有限;
  • 可透過發行股份募集大量資本;
  • 股份原則上具有流通性;
  • 適合股東人數眾多及規模龐大的企業;
  • 董事會、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等治理機制較完整。

解題方法與適用判斷

判斷台鐵適合何種公司,應從下列因素切入:

  1. 台鐵資本需求極大,涉及鐵路、車站、號誌、車輛及安全設備等長期投資。
  2. 台鐵服務範圍廣,使用人數多,可能需要引進社會資本或透過資本市場籌資。
  3. 台鐵具有公共性及公益性,政府仍須保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權。
  4. 鐵路運輸涉及高度專業及風險,需要明確的公司治理及責任制度。

因此,最適合的類型是股份有限公司,更精確地說,可採政府持有全部或多數股份的公營股份有限公司。此種制度能兼顧企業化經營、資金募集、有限責任及政府公共政策控制。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本小題最重要的判斷是:

  • 「公司化」問的是組織型態改變;
  • 「民營化」問的是所有權或經營權移轉;
  • 台鐵適合股份有限公司,並不表示一定要立即私有化;
  • 判斷大型事業的公司種類,應優先想到「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有限公司。

(一)參考作答

公司化係指將原以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方式經營之事業,改制為依《公司法》組織、具有獨立法人格、獨立財產及獨立責任之公司,使其採企業化及公司治理方式經營。公司化與民營化不同,公司化僅是組織型態的改變,政府仍可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民營化則係將所有權或經營控制權移轉予民間。

《公司法》上的公司包括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無限公司股東負無限責任,風險過高;有限公司雖有有限責任,但資本募集及股權流通較不適合大型事業;兩合公司組織複雜,實務上較少採用;股份有限公司則具有股東有限責任、資本分為股份、可募集大量資本及公司治理制度完整等優點。

台鐵具有資本需求龐大、股東及利害關係人眾多、須長期投資且兼具公共性的特質,最適合改制為政府持有全部或多數股份之股份有限公司,以兼顧企業化經營與公共政策控制。

【答案】:公司化是將事業改制為公司法人;台鐵最適合採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並可由政府持有全部或多數股份。


(二)財務報告不實之損害賠償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所規定的「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不實」之民事責任。

依命題當年規定,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申報或公告的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主要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致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受有損害時,相關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責任主體及責任程度,必須分別判斷,不能一概認定所有人均負相同責任。

責任主體及責任類型

  1. 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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