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中華郵政招考專業職(一) 郵儲業務-乙 中華郵政專業職(一) 郵儲業務乙(民法概要及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中華郵政招考・專業職(一)・郵儲業務-乙
試題代碼 110年中華郵政專業職(一) 郵儲業務乙(民法概要及行政法概要)

第 第一題 題25 分

請回答下列民法繼承問題:

(一)遺產繼承人,在無立遺囑之前提下,除配偶外,依何種順序定之?【8 分】

(二)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假設法律無其他規定,應如何繼承?【2 分】

(三)配偶與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各為遺產之多少比例?【6 分】

(四)請列舉三種喪失繼承權之事由。【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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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繼承編中:

  1.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
  2. 同一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
  3. 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之分配;
  4. 繼承權喪失事由。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一)遺產繼承人之法定順序【8分】

依民法第1138條,除配偶外,遺產繼承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1.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
  2. 第二順序:父母。
  3.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
  4. 第四順序:祖父母。

配偶並不列入上述四個順序,而是依民法第1144條,與不同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依法律規定取得一定比例之應繼分。

解題方法

判斷繼承順序時,應先由第一順序開始尋找:

  • 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由第一順序繼承;
  • 第一順序無人,才由第二順序繼承;
  • 依此類推至第四順序;
  • 配偶則不論與哪一順序之人共同繼承,均可能成為繼承人。

(二)同一順序有數名繼承人時之繼承方式【2分】

依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人數平均繼承。

例如,被繼承人死亡後,由三名子女共同繼承,且無其他特別規定時,每人之應繼分為:

13\frac{1}{3}

解題技巧

本題關鍵文字是「同一順序」及「無其他規定」。看到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基本原則就是「均等分配」。但仍須留意代位繼承、特留分及民法其他特別規定可能影響實際分配。


(三)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之應繼分【6分】

兄弟姊妹屬於民法第1138條之第三順序。依民法第1144條第2款,配偶與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人時:

  • 配偶之應繼分為遺產之二分之一;
  • 剩餘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平均分配。

因此:

配偶=12配偶=\frac{1}{2} 兄弟姊妹合計=12兄弟姊妹合計=\frac{1}{2}

若兄弟姊妹共有 nn 人,則每一位兄弟姊妹之應繼分為:

12×1n=12n\frac{1}{2}\times\frac{1}{n}=\frac{1}{2n}

例如,有配偶及兩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

  • 配偶:12\frac{1}{2};
  • 每名兄弟姊妹:14\frac{1}{4}。

解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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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二題 題25 分

請回答下列民法抵押權問題:

(一)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在契約無另外約定下,除原債權本金外,還包括哪些項目?【4 分】

(二)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設定哪些權利或簽訂何種契約,日後若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而受有影響,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契約關係後拍賣之?請列舉出三種情形。【9 分】

(三)請列舉出四種會導致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發生確定之事由。【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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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效力範圍,重點法條如下:

  • 《民法》第861條: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
  • 《民法》第866條: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於同一不動產上另行設定權利或成立租賃關係之效果。
  • 《民法》第881條之12: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原債權之確定事由。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一)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

解題方法

依《民法》第861條,契約沒有另外約定時,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不只包括原債權本金,還及於因該債權所生的附隨債權及實行抵押權的必要費用。

答案內容

除原債權本金外,還包括:

  1. 利息
  2. 遲延利息
  3. 違約金
  4. 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因此,抵押權的擔保範圍可整理為:

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但上述範圍屬於法律的原則規定,當事人得以契約另行約定。

解題技巧

看到「契約無另外約定」時,直接套用《民法》第861條的五項內容。最容易漏寫的是「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例如聲請拍賣、查封及相關程序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二)抵押權設定後另行設定權利或成立契約

核心觀念

《民法》第866條是為了保護抵押權人的交換價值。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若再於同一不動產上設定權利或成立租賃關係,導致日後拍賣時抵押權受到影響,法院得先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契約關係,再進行拍賣。

答案內容

符合「抵押權設定後」、「同一不動產」、「影響抵押權實行」等要件時,以下情形均屬之:

  1. 設定地上權
  2. 設定農育權
  3. 設定典權
  4. 設定其他權利
  5. 成立租賃關係

題目要求列舉三種,作答時寫出前三種即可,例如:

  • 地上權
  • 農育權
  • 典權

亦可列寫「租賃關係」作為其中一項。

法律效果

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而受有影響時,法院得:

  • 除去該權利後拍賣;或
  • 終止該租賃契約關係後拍賣。

解題技巧

本小題的快速記憶方式是:

「地、農、典、他、租」

也就是地上權、農育權、典權、其他權利,以及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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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三題 題25 分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之行為應予懲戒。有關懲戒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處分之種類有哪 9 種?【18 分】

(二)承第(一)小題公務員之懲戒種類,哪些不適用政務官?【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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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懲戒處分種類,以及政務人員因職務性質特殊,依法不適用部分懲戒種類。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為準,主要依據為《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一)懲戒處分之9種類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1. 免除職務

使受懲戒人離開現職,並不得再任公務員。

「免除職務」屬於最嚴重的懲戒處分,與單純撤除現職有所不同,法律效果包括不得再任公務員。

2. 撤職

撤除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

撤職的效果主要是除去現職及限制一定期間內再任公職,但與免除職務相比,並非永久不得任用。

3. 剝奪、減少退休(職)金

對於已退休、離職或其他原因離開公職之人,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退職金或其他相關給與。

此項處分並非對現職公務員通常適用,而是針對已離開公職,但其違失行為仍應受懲戒者。

4. 休職

停止現職,期間不得支領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職或在其他機關任職。

休職期滿後,須依法復職或依規定處理,不是永久喪失公務員身分。

5. 降級

降低現任職務之官等或職等。

降級是職務上的懲戒,受處分人仍保有公務員身分,但職務等級降低。

6. 減俸

在一定期間內減少俸給。

減俸並不改變公務員的職務等級,主要是對薪資待遇加以減少。

7. 罰款

命受懲戒人繳納一定金額之金錢。

罰款屬於財產上之懲戒處分,與刑法上的罰金不同,性質上仍是公務員懲戒。

8. 記過

記載受懲戒人之違失,作為其考核、升遷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之依據。

記過通常較申誡嚴重,並可能影響考績及職務發展。

9. 申誡

以書面予以申斥、警告,使受懲戒人知悉其違失並予以改正。

申誡是9種懲戒處分中較輕的一種,主要具有警告及督促改正的功能。


解題方法

本小題的作答方式是直接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逐項列舉。九種處分可依法律效果分組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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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四題 題25 分

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是否經立法院授權,或是逾越授權之範圍仍須經立法院審查,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立法機關對行政命令之審查方式,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立法院院會經多少委員連署或附議,應交付委員會審查?【10 分】

(二)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之期限為何?【10 分】

(三)委員會之審查逾期未完成,該法規命令之效果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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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章「行政命令之審查」,重點在於:

  1. 行政機關所訂命令送達立法院後,原則上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2. 出席委員如認為命令有違反、變更、牴觸法律,或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卻以命令規定,得提議交付委員會審查。
  3. 委員會審查有法定期限;逾期未完成時,法律直接擬制為「已經審查」。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為準。現行法已修正,實際作答仍應依題目指定之命題時點判斷。

解題方法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至第62條,按照「交付審查門檻 → 審查期限 → 逾期效果」的順序作答:

連署或附議人數→委員會審查期限→逾期法律效果\text{連署或附議人數} \rightarrow \text{委員會審查期限} \rightarrow \text{逾期法律效果}

本題不是在問行政命令本身是否當然有效,而是在問立法院對行政命令的監督程序及其法律效果。


(一)交付委員會審查之人數門檻

依民國110年《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第2項:

出席委員對於行政命令,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違反法律;
  • 變更法律;
  • 牴觸法律;
  •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卻以命令規定;

如有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因此,本小題答案為:

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此處應注意,法條使用的是「出席委員」,不是全體立法委員;門檻是「15人以上」,不是三十人,也不是全體委員的比例。


(二)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之期限

依民國110年《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第1項: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3個月內完成。

但有兩項補充規定:

  1. 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
  2. 展延以一次為限。

此外,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3個月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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