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中華郵政招考專業職(二)外勤 郵遞業務 中華郵政專業職(二)外勤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郵政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多久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法》關於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並已補償後,原寄郵件又被發現時之處理期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郵政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 六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所發現之原寄郵件。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語句是:
「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 「收到通知之日起多久內」 「退還補償金,請求交付原寄郵件」
直接對照《郵政法》所定期間即可,法定期限為:
因此選擇六個月內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三個月內:錯誤。 三個月不是本條所定受領補償者請求交付原寄郵件的期限。
第 2 題2 分
有關中華郵政公司應負擔遞送普及服務之郵件種類,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郵政法》及相關郵政法規對「遞送普及服務」範圍的規定。
郵政普及服務,是指中華郵政公司應以合理價格,提供國內民眾基本且普遍可利用的郵政遞送服務。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主要涵蓋:
- 經交通部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 單件重量不逾 2 公斤之函件。
- 單件重量不逾 20 公斤,且長、寬、高合計不逾 150 公分之包裹。
其中,「快捷郵件」屬於郵政公司的特別遞送服務,並不當然列入郵政普及服務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逐一將選項與「普及服務所涵蓋的郵件種類」比對即可:
- 交通部指定之文件或物品:屬於普及服務範圍。
- 函件:重量上限為 2 公斤。
- 包裹:重量上限為 20 公斤,且長、寬、高合計不得超過 150 公分。
- 快捷郵件:即使具有相同的重量、尺寸限制,也不屬於本題所稱的普及服務郵件種類。
因此,關鍵在於辨別「包裹」與「快捷郵件」的服務性質,而不是只看重量及尺寸數字。
選項分析
(A) 經交通部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正確。經交通部指定之文件或物品,屬於中華郵政公司應負擔遞送普及服務的範圍。
第 3 題2 分
依郵政法第 5 條之 1 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所提供之「遞送普及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郵政法》第 5 條之 1「遞送普及服務」的法定內容。
遞送普及服務的重點包括:
- 服務對象:國內所有使用者。
- 服務內容:基本遞送服務。
- 服務品質:品質良好。
- 服務價格:合理價格。
- 服務期間:永久提供,且不因地區或人口疏密而有差異。
其中,法條用語是「合理價格」,並非「價格低廉」。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一比對各選項與《郵政法》第 5 條之 1 的法定要件。
判斷關鍵在於選項是否將法條中的「合理價格」正確表達。法律上的「合理價格」是指價格應具合理性,使使用者能普遍享有服務,並不等同於一律要求價格低廉。因此,將「合理價格」改稱為「價格低廉」,即屬不精確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服務範圍僅限於我國境內 正確。遞送普及服務的法定目的,是確保「國內所有使用者」均能享有基本遞送服務,範圍以國內服務為核心,並非要求中華郵政公司對全球境外遞送均負普及服務義務。
第 4 題2 分
有關郵票之廢止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郵政法》關於「郵票廢止」的程序與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郵票廢止須遵守以下規定:
- 由中華郵政公司報請交通部核定。
- 應於廢止日前6個月公告。
- 公告期間,該郵票仍應繼續售賣。
- 持有廢止郵票者,自廢止日起6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逾期不得換取。
本題的關鍵在於:公告廢止不等於立即停止販售。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郵票廢止規定:
- 看是否須報請交通部核定。
- 看公告期間是否為廢止日前6個月。
- 看公告後郵票是否停止販售。
- 看廢止郵票的換票期限是否為廢止日起6個月。
其中最容易誤判的是公告期間的處理。法律規定公告期間仍應售賣該郵票,目的是讓社會大眾知悉廢止日期及後續換票期限,並維持郵票使用與流通的銜接。
選項分析
(A)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廢止
正確。
第 5 題2 分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之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投遞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郵件處理規則》對於「收件地址位於地面層以外樓層」時的郵件投遞方式。解題關鍵在於區分:
- 地面層是否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
- 地面層是否僅設有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
- 欠資郵件應由收件人於何處補付欠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四個選項均描述同一種特殊投遞情形,應依郵件投遞規定逐項核對。
當收件地址位於地面層以上樓層時:
- 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各類郵件得交由其代為收領。
- 地面層未設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但設有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
- 欠資郵件則應請收件人至地面層補付欠資後,再行投遞。
因此,判斷重點是「欠資郵件補付欠資的地點」,不是一般郵件的投遞方式。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時,各類郵件得交由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再由其轉交收件人。
第 6 題2 分
依郵政法有關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郵政法》對郵件補償所設的兩個期間:
- 郵件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補償金領取期間:郵政機構通知受領補償人後,自收到通知日起,逾二年未領取者,其補償金歸入郵政事業基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權利種類:
- 「補償請求權」是請求郵政機構負補償責任的權利,期間為六個月。
- 「補償金」是在補償確定、通知受領人後,受領人前往領取的金額;二年期間涉及的是未領取補償金的法律效果。
因此,選項必須同時核對「期間」及「法律效果」,不能只看到六個月或二年就直接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
第 7 題2 分
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種行為非僅處行政罰鍰,而須處以拘役或罰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郵政法》對不同違規行為所採取的法律效果,重點在於區分:
- 行政罰:處以罰鍰。
- 刑事處罰: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郵政法》規定,違反郵政專營權,未經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而經營遞送郵政專營文件業務者,並非僅處行政罰鍰,而有刑事責任。
解題方法
先逐一判斷各選項的處罰性質,再找出具有「拘役或罰金」等刑事制裁的行為。
本題的關鍵法條是《郵政法》第6條及其罰則:
- 第6條:郵政專營之文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中華郵政公司,不得以遞送為營業。
- 違反郵政專營規定者,依罰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凡涉及未經委託而擅自經營郵政專營文件遞送業務者,即屬刑事處罰範圍。
選項分析
(A) 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無正當事由拒絕載運郵件或故意延誤載運郵件
此行為違反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的法定義務,依《郵政法》規定處以行政罰鍰。
題目中的「拒絕載運」及「故意延誤載運」雖屬違法,但其法律效果是罰鍰,並非拘役或罰金。
因此,(A)錯誤。
(B)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
誤收他人郵件後,明知郵件並非自己所有,仍故意不返還,屬於違反郵件處理義務的行為。
依命題當年《郵政法》規定,此類行為處以行政罰鍰,並非本題所稱須處拘役或罰金的刑事處罰。
因此,(B)錯誤。
第 8 題2 分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小包」郵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法規》對「小包」的定義、重量限制,以及其可採用的寄遞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小包是指內裝小件物品的函件。
- 小包重量不得逾 1公斤。
- 小包可作為掛號或限時郵件交寄。
- 小包屬於函件的一種。
因此,選項所稱「重量不得逾500公克」與法規規定不符。
解題方法
先掌握小包的四個關鍵要件:
並記住重量上限:
再逐一核對選項,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小件之物品:正確
第 9 題2 分
下列郵件何者非屬信函?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法》所定「信函」及各類郵件的分類。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信函是指「以通信為目的之文件」。判斷重點在於:
- 是否屬於文件;
- 是否以傳達消息、意思或通知為目的;
- 是否已被法律明定為其他獨立郵件種類。
其中,「盲人文件」在郵件分類上具有獨立名稱,並非歸入信函。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文件內容及法律性質:
- 若文件主要作用是傳達意思、通知事項或提供書面報告,屬於以通信為目的之文件,即屬信函。
- 若法律將其另列為獨立郵件種類,即不屬於信函。
因此,本題應找出法律上另有獨立分類的郵件。
選項分析
(A) 法院交寄之訴訟文書
法院訴訟文書是法院用來傳達訴訟程序、裁判或相關法律事項的書面文件,具有通信及通知性質,屬於以通信為目的之文件,因此屬信函。本選項錯誤。
(B) 房東交寄向房客催收房租之通知書
第 10 題2 分
依郵政法規定,遞送之定義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法》對「遞送」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遞送係指文件或物品之:
- 收寄
- 分揀
- 運輸
- 投遞
- 封發
- 郵件處理
- 其他相關作業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選項是否屬於上述遞送流程或相關作業。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郵政法》所列的遞送內容比對:
- 法條明文列出的作業,屬於遞送。
- 雖與郵件處理有關,但法條未列入遞送範圍,且性質上屬保管、保存功能者,不屬於遞送。
選項分析
(A) 文件或物品之封發
封發是將文件或物品整理、封裝後,依寄送流程發出的作業,屬於郵件遞送過程。法條明文將「封發」列為遞送的一部分,因此本選項屬於遞送內容。
(B) 文件或物品之收寄
第 11 題2 分
有關郵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法》對「郵件」及相關郵政制度的定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郵政法》所稱郵件,包括:
- 信函
- 明信片
- 特製郵簡
- 新聞紙
- 雜誌
- 印刷物
- 盲人文件
- 包裹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其中,「函件」是指具有通信性質的文件;「包裹」則是函件以外的物品或文件。
解題方法
先掌握「郵件」的法定範圍,再逐一核對選項:
- 收件人是否可以有二人以上。
- 新聞紙、書籍是否屬於郵件範圍。
- 函件與包裹是否均屬郵件。
- 郵政資費是否須反映合理利潤。
題目問「錯誤」,只要找出與法規定義或制度原則不符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郵件表面所書之收件人得有二人
正確。
依郵政相關規定,郵件表面所書之收件人得有二人以上。因此,同一郵件可以指定二名或以上的收件人,並非法律上僅限一人。
(B) 不包括新聞紙、書籍
第 12 題2 分
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者應納稅捐?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法》對「郵政公用物」的租稅優惠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郵政機構所使用的土地、建築物、工作物、機器、車輛及其他設備,均屬郵政公用物。
郵政公用物原則上免納一切稅捐;但若郵政公用物出租或供他人使用,則不適用免稅規定,應依法納稅。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成兩步:
-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郵政公用物。
- 再判斷該物是否供中華郵政公司本身辦理郵政業務使用,或已出租、提供他人使用。
直接供郵政業務使用的車輛、建築物及機具設備,符合郵政公用物的免稅原則;出租給他人使用的土地,則落入例外,應納稅捐。
選項分析
(A) 中華郵政公司運輸郵件之汽車
汽車屬於郵政公用物所包含的「車輛」,且本選項明確表示該汽車用於運輸郵件,係直接供郵政業務使用,適用免納稅捐規定。因此錯誤。
(B) 臺北郵件處理中心之辦公大樓
第 13 題2 分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郵政法》對「郵件」的定義,以及郵件運送、保密義務與國際郵件適用法規的規定。判斷關鍵在於:運送業者所載運的文件,必須符合「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及「收寄」等要件,才屬於郵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郵政法》確認「郵件」的法定定義,再逐一檢驗各選項:
- 郵件在海難中是否負擔共同海損。
- 中華郵政公司服務人員的保密義務是否因離職而消滅。
- 運送業者是否須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所載運物品才屬郵件。
- 國際郵件是否優先適用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
其中,選項 C 直接否定「受委託」要件,與《郵政法》的定義不符,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郵件在航運發生海難時,不分擔共同海損
正確。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在航運中遭遇海難時,不分擔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是指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為共同航程安全而遭受特別犧牲或支出費用時,由受益的各方共同分擔。郵件具有公共服務及通信性質,法律明定不負擔共同海損,故本選項正確。
(B) 中華郵政公司之服務人員因收寄郵件知悉之秘密,離職後仍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正確。
第 14 題2 分
有關違反郵政法第 6 條郵政專營之規定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郵政法》第 6 條的郵政專營規定,以及違反該規定時的行政罰。
依民國 110 年《郵政法》規定,郵件遞送業務原則上由中華郵政公司專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他個人或業者不得擅自經營。違反第 6 條者,依罰則規定處罰鍰;經通知停止營業而仍繼續者,得按次處罰。
解題方法
本題應直接對照「違反第 6 條」的法律效果,分別檢查:
- 罰鍰金額及法律用語是否正確。
- 是否須先限期改正。
- 是否可以按次處罰。
- 誰具有行政檢查權限。
依民國 110 年法規,違反郵政法第 6 條者:
- 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 經通知停止營業而仍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 法條並未規定必須先限期改正。
- 行政檢查權限屬於主管機關,並非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行使。
選項分析
(A) 得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錯誤。
罰鍰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本身正確,但法條用語是「處」罰鍰,而非「得處」罰鍰。
「處」表示符合違法要件時,依法應予裁罰;「得處」則具有裁量、可以處罰的語意。選項將法律效果改寫為「得處」,與法條原意不符,因此錯誤。
(B) 對違反者應先令其限期改正,如屆期不改正,方得處罰鍰。
錯誤。
第 15 題2 分
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者應由交通部核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法》對於郵票、明信片及特殊郵件資費之主管權限分配。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
- 郵票之種類、圖案、面值及發行日期,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
- 盲人文件依法免付資費,並非由交通部核定其資費。
- 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其價格依相關規定辦理,並非本題所指由交通部核定之事項。
- 已發行郵票之停用或廢止,依規定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公告。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找出《郵政法》中明文規定「報請交通部核定」的事項。
《郵政法》規定,郵票的「種類、圖案、面值及發行日期」,均須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後,報請交通部核定。因此,只要選項屬於上述事項,即可判定為正確答案。
「郵票之圖案」正是法條明文列舉的核定事項。
選項分析
(A) 盲人文件之資費
第 16 題2 分
有關郵件應按信函交寄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明信片、郵簡與信函」的分類,以及哪些郵件雖具有明信片外觀,因格式或內容不符合明信片規定,必須按信函交寄。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明信片原則上是不加封套、直接交寄的郵件。若明信片表面不符規定,或郵簡夾寄附件,則應改按信函交寄;但「直式明信片」本身並不當然屬於信函。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應按信函交寄」的情形,應依下列順序:
- 是否破壞明信片表面平整、光滑的要求。
- 是否在郵簡內夾寄附件,使其不再符合郵簡的單純通信性質。
- 是否僅因外觀為直式,就認定不得作為明信片。
- 是否只是仿製明信片外形,但實際上不符合明信片的製作形式。
其中,前述第1、2、4類均屬應按信函交寄;直式明信片則不在此限。
選項分析
(A) 明信片表面非平整光滑或有突出部分者
第 17 題2 分
有關以新聞紙或雜誌交寄郵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郵政法規》對「新聞紙」與「雜誌」之分類,以及新聞紙、雜誌交寄郵件的適用資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國內定期發行刊物依發行週期區分如下:
- 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按期發行者,稱為「新聞紙」。
- 每隔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者,稱為「雜誌」。
因此,發行週期的分界點在「七日」:每七日發行一次,屬於雜誌,不屬於新聞紙。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核對法規要件」判斷:
- 先確認新聞紙與雜誌的發行週期定義。
- 再檢查刊物應向何機關辦理登記。
- 最後判斷商業性廣告是否得依新聞紙、雜誌類郵件交寄。
其中,新聞紙的關鍵是「每隔六日以下」,不是「每隔七日」;雜誌則是「每隔七日以上至三個月以下」。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國內定期發行刊物如欲依新聞紙或雜誌交寄,應依規定向中華郵政公司辦理登記,不是向文化部申請登記。
第 18 題2 分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何者情形,包裹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郵件處理規則》為準,包裹原則上應按址投遞;但有特定情形時,郵局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相關情形包括:
- 應交付其他費用。
- 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
- 應納稅捐達規定數額以上。
- 包裹內裝禁寄物品,須當面開驗。
- 包裹重量在3公斤以上,且收件地址欠詳。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郵件處理規則》所列「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的法定情形即可,不涉及計算。
選項分析
(A) 錯誤。 「收件人地址在2樓以上且無電梯」並非包裹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的法定事由。投遞樓層或有無電梯,不是本規定的判斷標準。
第 19 題2 分
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依郵政法應予補償者,至遲應自何時起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法》關於郵件補償期限的規定。郵件經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依法應予補償者:
- 遺失
- 被竊
- 毀損
- 遞送延誤
- 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其補償期限為:至遲自查詢之次日起 3 個月內辦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郵件符合《郵政法》所定應予補償的情形,關鍵在於辨認法定補償期限。
記憶公式如下:
因此,正確期間為「查詢之次日起 3 個月內」。
選項分析
(A) 查詢之次日起 6 個月內 錯誤。6 個月不是本題所定的郵件補償法定期限,期間過長。
第 20 題2 分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有關掛號郵件特別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郵件處理規則》對掛號郵件特別處理的定義,重點包括:
- 國際掛號函件得申請「限本人親收」。
- 國際掛號函件報明價值並繳納報值費,稱為「報值郵件」。
- 掛號郵件報明保價金額並繳納保價費,稱為「保價郵件」。
- 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物品的實際價值。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項比對法規中的「適用對象」及「法律名稱」。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
- 「報值郵件」:適用於國際掛號函件。
- 「保價郵件」:適用於掛號郵件,通常指國內郵件之保價處理。
選項若將「國際掛號函件」擴大寫成「國際掛號郵件」,即屬適用範圍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際掛號函件得依寄件人申請,限定投交收件人本人親收。此為掛號函件的特別投遞方式,收件人或代收人不得任意代收。
(B) 錯誤
第 21 題2 分
有關因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件地址變更後,改向新地址投交」時,應區分「改寄」與「改投」:
- 改寄:新地址仍在原投遞郵局的投遞區域內,郵件由原郵局改送新地址。
- 改投:新地址不在原投遞區域內,須轉交其他郵局投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新地址是否仍屬於原投遞區域:
- 新地址在原投遞區域內:屬於「改寄」。
- 新地址不在原投遞區域內,必須轉由其他郵局投遞:屬於「改投」。
題幹明確表示新地址不在原投遞區域內,且須轉寄其他郵局投遞,因此應選「改投」。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有關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於郵局收寄後發現者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及第 38 條:
- 第 37 條規定禁止交寄之文件或物品種類。
- 第 38 條規定郵件已經郵局收寄後,才發現禁寄物品時的處理方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在於:不同禁寄物品,後續處理方式不同,不能將「退還寄件人」與「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混用。
解題方法
先將各物品對應到《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的款次,再對照第 38 條:
| 禁寄物品 | 收寄後發現之處理方式 |
|---|---|
| 第一款、第二款物品 | 在原寄郵局發現,退還寄件人 |
| 第四款活生動物 | 退還寄件人;外國寄來者退回原寄郵局 |
| 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 | 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
| 第八款寄達國禁止輸入或流通之物品 | 除依規定送主管機關處理外,退還寄件人 |
其中:
- 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屬第三款。
- 放射性物品,屬第五款。
- 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屬第六款。
因此,放射性物品應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不是「除送主管機關外再退還寄件人」。
選項分析
(A) 正確
物品的性質或封裝,如果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之虞,屬《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第一款。
第 23 題2 分
掛號及限時、快捷等郵件,經查係中華郵政公司未按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或過失致延誤者之補償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郵件因中華郵政公司未依公告處理規定遞送,或因郵政公司過失致延誤時,各類郵件的「遲到補償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補償規定為準:
- 國內限時郵件、國內快捷郵件:按所收取的全部資費補償。
- 國際快捷郵件:按所收取全部資費的 補償。
- 國際掛號函件:按所收取的掛號費補償,不是全部資費。
- 回執費不列入補償範圍。
本題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上述標準不符的選項即可。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的郵件種類與補償比例逐一對照:
| 郵件種類 | 民國110年遲到補償標準 |
|---|---|
| 國內限時郵件 | 全部資費 |
| 國內快捷郵件 | 全部資費 |
| 國際快捷郵件 | 全部資費的 |
| 國際掛號函件 | 所收取的掛號費 |
| 回執費 | 不予補償 |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國際掛號函件」。它的補償基準是掛號費,而非寄件人支付的全部郵資及其他費用。
第 24 題2 分
某甲於 110 年 2 月 17 日交寄國際快捷郵件至馬來西亞,重量為 1.1 公斤,郵資 540 元,託運單填寫內件價值為新臺幣 3,000 元,經查詢寄達國郵政驗後確認全件遺失,應予補償,應給予新臺幣多少元(四捨五入)?(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每 1 單位為新臺幣 47 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快捷郵件遺失時的補償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國際郵件補償規定為準,國際快捷郵件全件遺失,其補償金額為:
但補償金額不得超過寄件人所申報的內件價值。本題提供內件價值新臺幣 3,000 元,用於判斷補償上限。
解題方法
已知:
- 重量: 公斤
- 郵資:新臺幣 元
- 內件申報價值:新臺幣 元
- SDR = 新臺幣 元
先計算以特別提款權表示的基本補償:
換算為新臺幣:
再加計已付郵資:
依題意四捨五入:
此金額低於申報內件價值 3,000 元,因此不受申報價值上限限制,應補償新臺幣 2,653 元。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多少期間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郵件處理規則》對於「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雜誌」的退回及領回期限規定。
處理程序如下:
- 無法投遞的國內非掛號雜誌,退回原寄郵局。
- 原寄郵局發單通知寄件人。
- 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於一個月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關鍵在於「國內非掛號雜誌」及「自通知之次日起」兩項要件。
《郵件處理規則》對此類郵件所定的領回期間為「一個月」,起算點則是通知寄件人的次日,而不是通知當日。
因此,直接對照選項可知,正確答案為一個月。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期間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件處理規則》對於「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且「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所規定的招領揭示期間。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此類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
二個月
招領揭示期間屆滿仍無人認領時,再依相關規定處理。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條件有三項:
- 郵件無法投遞,或依法不予寄遞。
- 無法退還寄件人。
- 由原寄郵局公告招領。
只要符合上述情形,直接套用《郵件處理規則》所定期間,即為二個月。因此選擇「二個月」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十五日:錯誤。 十五日並非本題所述郵件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的法定期間,不能作為本題答案。
第 27 題2 分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件處理規則》中的郵件種類、欠資郵件、大宗郵件優待,以及無法投遞包裹之處理程序。判斷重點不只在內容是否合理,也要注意法規所規定的執行主體。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郵件處理規則》的定義與規定:
- 涉及名詞定義者,確認名稱及構成要件。
- 涉及處理程序者,確認法規指定的辦理機關或人員。
- 涉及優惠措施者,確認是否具備法定要件。
其中,C 選項的處理方式雖然正確,但法規規定的執行主體是「郵局」,不是「中華郵政公司」,因此屬於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寄件人先向郵局申請登記為電子函件用戶,再將文件資料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至電子郵局,由電子郵局列印並轉成實體郵件,最後投交收件人,這種郵件即為「電磁函件」。
本選項完整符合《郵件處理規則》對電磁函件的定義。
(B) 正確
第 28 題2 分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件處理規則》有關「郵票及其他郵資符誌效力」的規定。判斷重點包括:
- 郵票何時開始具有證明郵費已付的效力。
- 郵票在郵件上的黏貼方式。
- 明信片、特製郵簡、特製信封上的郵資符誌被剪下後,是否仍有效。
- 郵票遭到變造、污損或重複使用時的處理方式。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辨析題,應掌握各選項中的關鍵法律用語,尤其注意「核准」與「發行」的差異。
《郵件處理規則》規定,郵票是自「發行之日」起,始生交付郵費證明之效力。郵票在發行前即使已經核准,仍不具有證明郵費已付的效力。
因此,只要發現選項將法條中的「發行之日」改寫為「核准之日」,即可判定該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郵票應自「發行之日」起,始生交付郵費證明之效力,而非自「核准之日」起即發生效力。
「核准」是郵票發行前的行政程序;「發行」才是郵票正式對外使用並具有郵資證明效力的時點。因此本項將法定時點誤植為「核准之日」,敘述錯誤。
(B) 正確
第 29 題2 分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郵件處理規則》及郵政相關法規中,幾種特殊郵件的法定定義,重點包括:
- 可追蹤函件
- 掛號郵件
- 回執
- 速遞郵件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規定義:
- 選項是否完整符合該類郵件的法定要件。
- 特別注意「均屬」、「得」、「經寄件人要求」等限定用語。
- 若選項將「具備條件後始成立」的郵件,直接說成當然屬於某類郵件,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際非掛號函件,若由寄達郵政機構優先處理,交由專差儘速投遞,並提供網路追蹤資訊,即屬「可追蹤函件」。
本選項完整表達可追蹤函件的構成要件,敘述正確。
(B) 錯誤
掛號郵件並非僅以郵件種類判斷。依相關規定,函件、包裹、快捷郵件及代收貨款郵件,必須經寄件人要求掛號,並由郵局給予執據,才屬於掛號郵件。
第 30 題2 分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郵件處理規則》對於小包、包裹、印刷物,以及包裹轉運、無法投遞時之處理規定。解題關鍵在於辨別「印刷物」是否得以「包裹」方式交寄。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印刷物得依規定作為小包交寄,但不得作為包裹交寄。因此,選項若將印刷物與包裹並列為均可交寄,即屬錯誤。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郵件處理規則》的規定:
- 可遞送物品是否得交寄為小包或包裹。
- 印刷物的交寄種類是否有限制。
- 包裹於轉運期間發現內容物將自然變質或消滅時的處理方式。
- 無法投遞包裹因詢問往返而自然變質或消滅時,中華郵政公司的責任。
其中,選項 B 涉及特殊分類規定,不能只依「印刷物也是物品」而直接推論其可作包裹交寄。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可遞送之物品,除依法禁止交寄的物品,或不符合中華郵政公司公告郵件規格者外,得作小包或包裹交寄。
本選項符合《郵件處理規則》對可交寄物品的一般規定,敘述正確。
(B) 錯誤
第 31 題2 分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機車附載物品時,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多少公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機車附載物品之尺寸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機車附載物品時:
- 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
- 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 10公分。
因此,關鍵數字是「10公分」。
解題方法
題幹已直接給出高度限制,真正要求判斷的是寬度限制。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機車附載物品之寬度,不得超過機車把手外緣 10公分。
可整理為:
所以應選擇 10 公分。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交會時,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多少距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汽車會車時安全間隔的規定。
汽車在道路上交會時,雙方車輛應保持適當橫向距離,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 50 公分。此一距離是指兩車相互交會時,車身彼此之間的最小橫向間隔。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法定數字即可:
因此,正確答案為 50 公分。
選項分析
- (A) 30 公分:錯誤。 30 公分小於法定最低間隔,未符合汽車會車時的安全距離要求。
第 33 題2 分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在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多少距離範圍內不得臨時停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臨時停車禁止處所」的距離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周邊須保持救災通行空間,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條中的關鍵距離:
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 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因此,本題不涉及計算,只要辨認「消防設施」與「5公尺」的法定搭配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在單行道行駛時,應在快車道上按遵行方向順序行駛,劃有路面邊線者,不得任意駛出路面邊線。下列何者非屬得駛出單行道路面邊線之特殊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汽車在單行道行駛」及「駛出路面邊線」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依規定,汽車在單行道行駛時:
- 應在快車道上,按照道路遵行方向行駛。
- 道路劃有路面邊線者,除「起駛」、「準備停車」及「臨時停車」外,不得任意駛出路面邊線。
因此,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定例外即可。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非屬得駛出單行道路面邊線之特殊情形」,關鍵在於比對法規列舉的例外事由:
選項中若不在上述三項之內,即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起駛
起駛時,車輛可能需要由路邊位置駛入車道,依法屬於得駛出單行道路面邊線的特殊情形。本選項屬法定例外,錯誤。
第 35 題2 分
有關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遵循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入來車車道。 B. 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C. 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D. 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不得駛越。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重點在於汽車行駛於「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時,對於:
- 遵行車道的行駛義務。
- 分向限制線與行車分向線的區別。
- 路面邊線的行駛限制。
相關規定如下:
- 汽車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 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車道。
- 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分向線。
- 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解題方法
本題先逐一判斷四個敘述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再將正確敘述與組合選項比對。
判斷關鍵是:
- 「分向限制線」具有禁止跨越、禁止駛入來車車道的效果。
- 「行車分向線」在符合超車規定時,得予駛越。
- 「路面邊線」原則上不得駛出,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是例外。
因此,正確敘述應為 B、C。
選項分析
A. 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入來車車道。
第 36 題2 分
當您駕駛車輛行經某一無號誌管制交叉路口,臨近路口前經判斷您具有優先通行路權,在準備通過路口時發現橫街有一車輛未停讓行駛過來,此時最適當作法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無號誌交叉路口的優先通行權,以及「安全駕駛優先於路權主張」的防禦駕駛觀念。
依民國 110 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無號誌交叉路口應依道路幹、支線及車輛行進狀況判斷優先通行順序。即使本車具有優先通行路權,仍應注意其他車輛是否確實停讓,並採取必要的減速、煞停等措施,以避免交通事故。
優先通行權是交通秩序上的通行優先,不代表可以在對方違規時逕行加速通過,也不代表本車可以免除注意義務。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表示:
- 本車行經無號誌管制交叉路口。
- 判斷本車具有優先通行路權。
- 橫街車輛未停讓,且已行駛進入衝突範圍。
- 問「最適當作法」。
此時判斷重點不是「誰有路權」,而是「如何避免碰撞」。既然已發現對方未依規定停讓,本車應立即減速,必要時停車,讓對方先行通過,確保行車安全。
因此選擇 (C) 減速讓其通過。
選項分析
(A) 踩油門加速通過
錯誤。本車雖具有優先通行權,但對方車輛已未停讓行駛而來,加速通過會縮短反應時間,增加碰撞風險,也違反防禦駕駛的基本原則。路權不能作為搶快或加速穿越路口的理由。
第 37 題2 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所訂酒精濃度標準 0.15 mg/L,如何測得?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所稱酒精濃度標準,包含: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毫克,即 。
- 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
題目特別給出單位為「」,這是吐氣酒精濃度的表示方式。
解題方法
判斷酒精檢測方式時,先看數值的單位:
其中「mg/L」表示每公升氣體中所含酒精的毫克數,測量對象是駕駛人呼出的氣體,因此必須以酒精測試器進行吐氣檢驗。
血液酒精濃度則通常以「百分比」表示,例如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並非本題所示的 。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駕駛汽車在雙向二車道之道路上行駛,若無速限標誌或標線,其行車速限是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未設速限標誌或標線時,汽車最高行車速度」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汽車行駛於道路上,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行駛;若道路上沒有速限標誌或標線,原則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 50 公里。
但若屬於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最高時速則不得超過 40 公里。
題目明確指出為「雙向二車道之道路」,並未表示該道路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因此適用一般規定。
解題方法
題目條件可整理如下:
- 行駛車種:汽車。
- 道路型態:雙向二車道。
- 速限標誌或標線:沒有。
- 題目未指出屬於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的特殊道路。
因此依一般速限規定:
所以選擇 50 公里/小時。
選項分析
- (A) 30 公里/小時:錯誤。 30 公里/小時通常是特定危險路段、特殊管制路段或速限標誌所指定的速度,並非雙向二車道且無速限標誌、標線時的一般法定上限。
第 39 題2 分
下列哪一種車輛在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者,載運乘客數可以超過核定之人數?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汽車載運乘客人數的規定,並特別測驗「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得增加載客人數」的例外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6條規定,載客汽車原則上應依車輛核定座位及核定乘載人數載客;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若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得增加載客人數。
判斷條件有三項:
- 車輛須為公共汽車。
- 時間須為尖峰時刻。
- 載重不得超過核定總重量。
三項條件同時具備時,才可超過核定乘客人數。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中的特殊例外:
「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者,得增加載客人數。」
題目已明確給出「尖峰時刻」及「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兩項條件,只需判斷哪一種車輛屬於法條所稱的公共汽車,因此答案為公共汽車。
這裡的判斷不是以車輛是否能載客為標準,而是看是否屬於法規特別允許在尖峰時刻增加載客人數的車種。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張三駕駛車輛由南向北行經某一無號誌管制交叉路口,臨近路口前也未發現有任何交通標誌,適有李四駕駛車輛由西向東駛至,則下列何者有優先通行路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關於「無號誌交岔路口優先通行權」的判斷順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無號誌且無交通指揮人員的交岔路口,判斷順序如下:
- 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
-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時,少線道車應讓多線道車先行。
- 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 同為直行車或同為轉彎車時,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
本題張三與李四均為直行車,因此仍須先確認道路是否屬幹、支線道,以及兩道路的車道數是否相同。
解題方法
題目只說:
- 路口為無號誌管制。
- 張三由南向北直行。
- 李四由西向東直行。
- 臨近路口前未發現交通標誌。
但題目沒有交代:
- 哪一條道路是幹線道、哪一條是支線道;
- 兩條道路各有幾線車道;
- 是否有交通標線劃分幹、支線道。
因此,無法直接適用「左方車讓右方車」的規則。
第 41 題2 分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得處駕駛人多少額度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對於「危險駕車」行為的處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有下列行為之一,屬於危險駕駛:
- 蛇行駕駛;
- 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上述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24,000 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駕駛人有「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的行為,直接對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
民國 110 年的罰鍰區間為:
因此選擇「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24,000 元以下」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
第 42 題2 分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其肇事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多少個月?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重點在於區分:
- 汽車肇事,但無人受傷或死亡。
- 駕駛人未依規定處置。
- 駕駛人さらに肇事逃逸。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若肇事逃逸,除罰鍰外,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給出「無人受傷或死亡」及「未依規定處置」的情形,並進一步詢問「肇事逃逸」時的駕照處分期間。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
- 無人受傷或死亡、未依規定處置:處新臺幣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
- 若屬肇事逃逸:另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因此,正確期間為「一個月至三個月」。
選項分析
(A) 一個月至三個月:正確
第 43 題2 分
交通違規被舉發,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違規人不服舉發事實,依規定可於幾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理程序。依民國 110 年命題當時相關交通法規規定,違規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如不服舉發事實,應於接到通知單後 15 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此處的「陳述意見」是對舉發事實提出說明、答辯或相關證據,並非提起行政訴訟,也不是繳納罰鍰的期限。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三個關鍵:
- 已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 違規人不服舉發事實。
- 問可於幾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依命題當年法規,期間為:
因此選擇「十五日內」。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處罰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規為準,本題考查「乘客未繫安全帶時,行政罰的處罰對象」。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汽車行駛於道路上,駕駛人、前座乘客或小客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罰駕駛人。
因此,雖然違規行為是乘客未繫安全帶,法律所規定的受處罰對象仍是駕駛人。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須分辨兩件事:
- 實際未遵守繫安全帶義務的人:乘客。
- 法律明文規定接受處罰的人:駕駛人。
本題問的是「處罰下列何者」,不是問「誰未繫安全帶」。依條文直接判斷,應選擇駕駛人。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救濟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交通違規裁決的特別救濟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受處分人不服交通裁決,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規定,於裁決書送達翌日起 30 日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此類事件採行政訴訟程序,不適用一般行政處分的訴願前置程序。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下列三種制度:
- 交通違規裁決的特別救濟: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 一般行政處分的救濟:通常循訴願、行政訴訟程序。
- 舊法交通違規救濟:曾採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但民國 100 年相關制度修正後,改採行政訴訟。
因此,本題應直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判斷,正確方式為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選項分析
(A) 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第 46 題2 分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在交通擁塞或時速低於 10 公里以下路段之車道或路肩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駕駛人或肇事人應於事故地點後方多少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於特定低速或壅塞路段發生交通事故時,事故後方警告設施的設置距離。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在交通擁塞或時速低於10公里之路段,若於車道或路肩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5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立即撤除。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題幹中的兩個關鍵條件:
- 發生地點:車道或路肩。
- 道路狀況:交通擁塞,或時速低於10公里。
符合上述條件時,法規採用的特殊警示距離為:
因此選擇 (D)。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有關警察機關對於交通事故應為處置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警察機關交通事故處置事項。命題重點在於辨識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對於報案紀錄、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及特殊身分人員之處理義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條」解題。A、B、C均屬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程序;D則涉及事故現場發現特殊人員時,應通知的對象及人員身分,必須注意法條用語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A) 正確
警察機關接獲交通事故報案時,應記錄報案時間,詢明報案人身分、事故發生時間與地點、傷亡情況、有無採取救護措施及現場概況等事項。
因此,本選項所述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
(B) 正確
警察機關到達事故現場後,應在現場適當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識,警告後方或通行中的車輛;並在事故現場周圍設置警戒物,以避免二次事故及保護現場證據。
第 48 題2 分
有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稱「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認定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即屬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 死亡人數在 3 人以上。
- 死亡及受傷人數在 10 人以上。
- 受傷人數在 15 人以上。
- 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物質洩漏。
判斷時,各款是「任一符合即可」,不必同時具備。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所列數字及事故情形,與法定門檻比較:
- 死亡人數門檻:3 人以上。
- 死亡加受傷人數門檻:10 人以上。
- 受傷人數門檻:15 人以上。
- 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物質洩漏,即屬重大事故類型。
其中「以上」包含該數字本身,例如死亡 3 人即符合第一款。
選項分析
(A) 死亡人數在 3 人以上——正確
法規規定死亡人數達 3 人以上,即屬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選項內容與法定標準相符。
第 49 題2 分
發生交通事故後,為了解警察蒐證紀錄詳情,可於事故發生後幾天向事故處理單位申請警繪圖和照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向事故處理單位申請警察蒐證資料的期限。依民國110年交通事故處理規定,事故當事人可於事故發生後 7天,申請閱覽或取得警繪圖及現場照片等資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交通事故處理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關鍵在於「警繪圖和照片」:
- 警繪圖:警察依現場狀況繪製的交通事故現場圖。
- 照片:事故現場及車輛、道路狀況等蒐證照片。
這類資料屬於事故處理過程中的現場蒐證紀錄,申請時間點是事故發生後 7天。因此直接選擇「7天」即可。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經報警處理,為了瞭解事故發生原因,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下列哪一項資料?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料的性質與用途。發生交通事故並報警處理後,當事人若要初步了解警方對事故原因及肇事責任的研判,可向警察機關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實務用語為準,該表是警察機關依現場勘查、訪談紀錄、現場圖、照片及相關資料所作的初步分析,內容通常包括事故原因及可能肇事因素。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經報警處理」及「瞭解事故發生原因」。因此,應直接尋找由警察機關製作、且具有事故原因初步研判功能的資料。
四個選項中,只有「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同時符合:
- 資料來源是警察機關。
- 資料內容與交通事故原因及肇事因素有關。
- 性質是事故處理後提供當事人參考的初步研判資料。
因此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交通事故鑑定報告書
錯誤。交通事故鑑定報告書是由交通事故鑑定相關機關或鑑定委員會,依事故資料進行專業鑑定後所作成的報告,並非警察機關製作的「初步分析研判表」。
警察機關所作的初步研判,與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所作的正式鑑定,在製作機關、程序及法律性質上均不相同。
(B) 交通違規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