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民航特考三等 航空通信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遷徙自由之保障內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0 條遷徙自由的保障範圍。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遷徙自由包括人民選擇居住處所、遷徙及旅行的自由;本國人出境的權利也受保障。外國人入境則不屬於我國人民遷徙自由的保障內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選項所述權利是否屬於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稱的遷徙自由,再區分「人民在國內及出境的移動自由」與「外國人進入我國的權利」。本題問「不屬於」,因此選出外國人入境權即可。
第 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為憲法上之制度性保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上的「制度性保障」。它是憲法保障特定制度存續與核心內容的要求:立法者可以形成、調整制度的具體規範,但不得使該制度失去其核心功能。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地方自治是憲法上制度性保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相關憲法規範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所問的是「基本權利」還是「制度性保障」。人格自律、宗教自由與言論自由,主要是個人得主張的基本權利;地方自治則是憲法保障的制度,要求國家維護地方自治團體及其自治權的核心。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隱私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隱私權的憲法保障範圍,主要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及第 689 號解釋。依憲法第 22 條,隱私權包括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的自由,以及個人資料自主權;其保障目的在維護個人主體性與人格自由發展。
隱私權不只保障住家等傳統私人空間。即使身處公共場域,個人仍可能對私人活動或個人資料享有合理的不受侵擾期待;是否受保障,須依場域、活動性質及社會通念判斷。涉及法源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釋字第 689 號解釋的判斷標準:私密空間受保障、個人資訊自主屬保障內容;公共場域中也可能有隱私,但保障以合理期待為界。凡將公共場域的隱私保障一概排除的敘述,即與解釋意旨不符。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有關法治國原則的「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治國原則所稱「法」的意義。法治國不只要求國家機關依照形式上有效的規範行事,也要求規範內容符合憲法秩序及基本權保障等實質要求。因此,法治國原則中的「法」須具備實質正當性,不能只看它是否以法律形式制定或公布。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是區分「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
- 形式法治著重權力是否依法行使、規範是否依程序制定。
- 實質法治進一步要求規範內容具有正當性,並符合憲法與基本權保障。
題目問的是法治國原則的「法」,採實質法治的理解,因此應選要求「實質正當性」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以憲法本文為限:錯誤。 法治國原則所稱的「法」不是只限於憲法本文。法秩序中不同層級的規範都可能涉及依法行政等要求,但仍須符合憲法的最高性及實質正當性。
第 5 題2 分
依憲法本文規定,下列何者以公營為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144條所定的公營原則。依該條規定,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占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法律另有規定時,則依法律辦理。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是否完整對應《憲法》第144條列舉的事業類型,再比較各選項中的關鍵用語。看到「公用事業」與「獨占性之企業」同時出現,即符合憲法明文規定。
選項分析
- (A) 公用事業、具獨占性之企業:正確。「具獨占性之企業」即憲法所稱「其他有獨占性之企業」;兩者與「公用事業」均屬第144條規定以公營為原則的範圍。
- (B) 土地重劃、礦產開發之企業:錯誤。《憲法》第143條第3項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並歸人民共享;第4項則規定,土地分配與整理,應以自耕農及自用土地為原則。
第 6 題2 分
針對緊急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憲法依據、法律效果及規範位階。緊急命令是在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發生重大財政經濟變故時,為即時處理危機所採取的特殊措施;其效力可能涉及變更或暫時停止相關法律的適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緊急命令的現行憲法依據是《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總統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並於發布後 10 日內送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所稱的「授權依據」是否為命題當時有效的憲法規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曾是戒嚴及動員戡亂時期的憲政依據,但已於民國 80 年廢止。民國 111 年的緊急命令依據,應是《憲法增修條文》,因此 B 的依據錯誤。
其餘選項描述的是緊急命令的特殊規範功能與效力,符合本題採用的考試通說。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提審法規定之提審制度,主要係在落實人民何種基本權之保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提審法》的制度目的,以及它所保障的憲法基本權。提審制度是指人民遭法院以外的機關逮捕、拘禁時,得聲請法院迅速審查其是否合法;其核心在於防止人民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落實憲法第 8 條保障的人身自由。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作答。《提審法》第 1 條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的機關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提審;法院應迅速審查逮捕、拘禁是否合法。
解題方法
先抓住「提審」的關鍵字:它處理的是人民遭逮捕或拘禁後,請求法院介入審查的救濟程序。逮捕、拘禁直接限制人的身體自由,因此對應的基本權是憲法第 8 條的人身自由,而不是言論、宗教或通訊自由。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我國憲法第 9 條所稱軍事審判程序,是由軍事審判官職司審判。依司法院釋字第 704 號解釋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04 號解釋對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與組織地位的要求。憲法第 9 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軍事審判制度則應保障軍事審判官獨立行使職權。解題重點是分清楚:釋字第 704 號要求軍事審判官有一定身分保障,但沒有要求軍事審判官隸屬司法院。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釋字第 704 號解釋作答。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釋字第 704 號解釋意旨,特別檢查兩件事:一是軍事審判官的身分保障是否足以維持審判獨立;二是解釋是否要求其組織上改隸司法院。選項 B 將「審判獨立所需的身分保障」擴張成「應隸屬司法院」,與解釋意旨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釋字第 704 號指出,軍事審判官的任用及身分保障,應依其職務性質與軍事審判制度特點設計;憲法並未要求軍事審判官必須享有與普通法院法官相同的終身職保障。因此,不具終身職保障本身不當然違憲,仍須看制度是否能保障其獨立行使職權。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基本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2 條的「未列舉基本權利」與其他憲法明文保障權利的區別。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的其他自由及權利,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均受憲法保障。因此,有些權利雖未直接寫在憲法條文中,仍可依第 22 條受到保障。
解題須辨別各選項的權利是否屬於第 22 條保障的未列舉權利,或另有憲法明文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憲法權利保障依據沒有影響本題答案的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權利的憲法依據:
- 受國民教育以外的教育權、契約自由與名譽權,屬憲法未明文列舉、由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權利。
- 新聞採訪自由則是憲法第 11 條新聞自由的保障範圍,並非以第 22 條作為其主要憲法依據。
因此,題目問「何者非屬憲法第 22 條保障」,應選新聞採訪自由。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財產權之侵害,下列何者並非採取寬鬆審查標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審查財產權限制時,如何依限制的性質與公益重要性,選擇不同審查密度。寬鬆審查通常著重目的是否正當,以及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具合理關聯;限制越重大、涉及的憲法利益越重要,審查要求則可能提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當時有效的大法官解釋為準。判斷重點是各解釋對財產權限制採用的審查標準,而非只看該措施是否影響財產權。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所指涉的解釋,找出解釋理由中對限制目的與手段關聯性的要求:
- 若採「合理關聯」等較寬鬆的標準,該選項不是答案。
- 若要求「重要公共利益」及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審查要求較高,便是題目所問的「並非採取寬鬆審查標準」。
選項分析
(A)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正確答案。 司法院釋字第 793 號解釋指出,調查及處理不當黨產涉及特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財產的剝奪或限制;此種限制的目的須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手段與目的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相較於寬鬆審查,這是較嚴格的審查要求。因此,本選項符合「並非採取寬鬆審查標準」。
第 1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因侵害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之工作權而違憲?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醫事人員執業限制與憲法工作權的審查。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的工作權;國家對職業執行方式所作的限制,須符合比例原則。解題重點是辨認哪些選項曾被大法官認定侵害工作權而違憲。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相關大法官解釋的結論,特別留意選項所述限制是否曾被認定違憲。醫療政策或資格限制即使影響職業執行,也不當然違憲;關鍵在於限制是否逾越憲法容許的範圍。
選項分析
(A) 醫藥分業下限制醫師藥品調劑權:錯誤。 醫藥分業旨在使診斷、處方與調劑分由不同專業人員執行,以維護用藥安全及醫療品質。限制醫師調劑藥品,屬於職業執行方式的規範,並非大法官認定侵害工作權而違憲的措施。
第 12 題2 分
有關租稅法定主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租稅法定主義:租稅的課徵及重要要件,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為依據。租稅優惠同樣會影響納稅義務,也須有法律依據或具體明確的法律授權,不能由行政機關自行以行政命令創設。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說明。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兩項原則:
- 行政機關得在職權範圍內解釋法律,但解釋函令不得逾越法律文義、憲法及立法意旨。
- 涉及租稅的重要事項,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規範時,授權內容須明確;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法律保留事項,也不能自行創設免稅優惠。
因此,關鍵在於辨認哪個選項主張行政機關可以不依法律授權,逕以行政命令規定租稅優惠。
選項分析
(A) 正確。 主管機關得在職權範圍內發布解釋函令,以統一法律適用;但解釋函令須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並符合憲法及立法意旨,不得增加法律所無的課稅要件或改變法律規定。符合這些界限時,與租稅法定主義並不牴觸。
第 1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姓名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揭示的姓名權性質,以及姓名權受到限制時的法律依據。姓名是個人識別與人格表現的重要方式,姓名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環,並與人格發展自由密切相關。涉及法條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對姓名權的定位,再檢視限制姓名權的規範方式。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的事項,不能僅憑行政機關的行政命令任意創設限制;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等要求。
選項分析
- (A) 是一種隱私權。錯誤。 姓名權不是隱私權,而是人格權的一種,與個人人格之形成及發展密切相關。姓名可能涉及個人生活資訊,但不能因此將姓名權直接歸類為隱私權。
第 1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國家就下列哪一權利之法律制度形成,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對「健康權」的保障意旨。依釋字第 785 號解釋,健康權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的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國家也對人民身心健康負有一定照顧義務。因此,國家在形成涉及健康權的法律制度時,負有最低限度的保護義務,相關制度至少必須符合健康權的最低保護要求。
本題涉及解釋意旨,法規及解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法律制度形成」及「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對照大法官解釋的用語。釋字第 785 號明確將這項最低限度保護義務連結至健康權,因此選健康權。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最不屬於基本權之保障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基本權主體」及「基本權保障範圍」:判斷特定權利是否屬於憲法基本權,須看權利的性質、主體身分,以及該主體是否能享有該項權利。基本權保障通常以個人為核心;法人及其他組織則依權利性質,得在適合其性質的範圍內享有基本權。地方自治權則屬地方自治團體的制度性保障,並非地方政府自身享有的基本權。
本題涉及憲法保障及司法院解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憲法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列主體及權利性質:外國人仍可能享有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社團法人及公營事業等法人組織,則可依權利性質享有宗教自由或訴訟權。相較之下,地方自治權是憲法對地方自治制度的保障,不是地方政府作為基本權主體所享有的基本權,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外國人的人身自由:錯誤選項。 人身自由是保障個人身體與行動自由的基本權,並非專屬本國國民。外國人在我國境內亦受憲法基本權保障;
第 16 題2 分
下列人員之任命,何者並非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政府重要人事任命程序,尤其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與「總統任命」的差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委員、大法官及考試院院長等人選,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院長則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事前同意。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職務的憲法任命程序,找出不必經立法院同意者。行政院院長的任命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由總統任命;其他三個選項均適用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程序,因此選行政院院長。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執行預算之彈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定預算執行的彈性,以及執行機關得否依裁量調整歲出。判斷時要區分歲入與歲出,並留意調整是否影響國家重要政策、是否符合《預算法》的規定,以及經費是否屬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與履行法定職務所需。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是否把預算執行裁量說得過寬。歲出法定預算並非一律不得調整;在未涉及國家重要政策變更,且符合《預算法》規定的範圍內,執行機關得依合義務裁量調整經費或執行方式。但這不代表機關可任意變動、停止執行,尤其不能把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履行法定職務的必要經費視為可任意裁減。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說的是「歲入法定預算」,卻將執行機關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項目的彈性套用其上;歲入是收入預算,並非供機關裁減支出的經費項目。此處混淆歲入與歲出。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係對行政權之違憲干預?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權力分立下,立法權介入行政權的界線。立法院得以法律監督行政、參與國家重要政策,也可為了獨立機關的制度目的,對行政院的人事權作適度制衡;但如果立法規定實質剝奪行政院對所屬機關人事的決定權,就可能違反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
涉及法條與憲法解釋部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判斷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第 613 號及第 645 號解釋。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立法院的作為是否仍在憲法所容許的監督、政策參與或制衡範圍內,或已經取代行政機關作成行政決定、實質控制行政人事。關鍵在於:行政院是否仍保有實質的人事決定權,以及立法介入是否有憲法上正當目的並符合比例。
選項分析
(A) 錯誤。 立法院要求行政院就國家重大政策變更提出報告並備質詢,屬於國會監督與行政、立法兩院互動的一環。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明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並對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釋字第 520 號也肯認立法院對重大政策形成或變更具有參與決策的權限。這種報告、備詢要求本身不等於接管行政權。
(B) 正確。 依題意,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由各政黨按立法院黨團席次比例推薦,再送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
第 19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得解散立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的立法院解散機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有效的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5 項,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行政院院長得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總統則得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宣告解散立法院。
解題方法
先分辨「呈請解散」與「宣告解散」兩個權限:行政院院長可以提出解散立法院的呈請,但決定是否解散並宣告解散者是總統。因此,題目問「何者得解散立法院」,依考題所指的解散權限,答案是總統。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並非監察院掌理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上監察院的職權,以及「彈劾」與「懲戒」的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90 條規定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憲法第 97 條則規定,監察院得提出彈劾案,並將彈劾案移送司法院,由司法院所屬機關依法審理。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否屬於監察院的憲法職權。彈劾、糾舉與審計權均由憲法明文列為監察院職權;懲戒則是對公務員違法失職所為的制裁,由懲戒機關依法審理。監察院提出彈劾案後,並不因此取得懲戒權。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下列何者不包括?
核心觀念
本題考「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自主性」的內涵。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解釋進一步指出,司法機關的自主性包括司法概算、司法行政監督及審理規則制定等制度安排。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規定,司法院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解題方法
先掌握釋字第 665 號解釋所列的司法自主性內容,再辨別「庭長任期」是否屬於其中。司法自主性保障的是司法機關得以維持獨立審判所需的制度空間;庭長任期則屬於法院人事行政安排,並非該解釋列舉的司法自主權限。
選項分析
- (A) 提出年度司法概算:錯誤選項。 司法院有提出年度司法概算的制度保障,且行政院不得刪減。此制度使司法預算較不受行政部門控制,屬於保障司法自主性的安排。
- **(B) 司法行政監督權:錯誤選項。
第 22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1 號解釋,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限以付與所得稅法所定醫療院所始得列舉扣除者,係違反憲法下列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01 號解釋,以及憲法第 7 條的平等原則。平等原則要求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若有差別待遇,差別待遇的手段與目的之間須有合理關聯。
依釋字第 701 號解釋,當時所得稅法規定,醫藥費須付與特定醫療院所,才能列舉扣除。這項限制若適用於身心失能、無力自理而須長期照護者,便會使其在其他合法醫療院所支出的醫藥費無法扣除,形成因就診院所不同而有的差別待遇。解釋認為,此差別待遇與規定目的欠缺實質關聯,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直接指向的解釋:釋字第 701 號處理的是長期照護者醫藥費列舉扣除的差別待遇。再看差別待遇所涉及的憲法審查原則:本號解釋明確指出違反的是平等原則,因此選 (B)。
本題涉及所得稅法規定,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得聲請解釋憲法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所定的憲法審查聲請人及聲請程序,重點在於區分人民、法院、下級機關與立法委員各自的聲請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聲請人,再比對其法定程序:
- 人民不能只因憲法權利受侵害,就直接聲請憲法審查;須符合裁判及用盡審級救濟等法定要件。
- 下級機關就職權上所適用的法規範認為違憲,得報請上級機關提出聲請。
- 法院聲請有其自身要件,並非由個別法官逐級層轉。
- 立法委員聲請所需人數是現有總額的四分之一以上,不是二分之一。
因此,符合《憲法訴訟法》規定的是 (B)。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人民不能在憲法保障的權利遭受侵害時,逕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依民國 111 年《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人民須就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不是權利一受侵害即可直接聲請。
第 24 題2 分
依憲法訴訟法,關於憲法法庭裁判之表決門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對憲法法庭判決所定的評議及表決門檻。解題時要分清楚兩件事:參與評議的人數門檻,以及判決同意票數門檻;一般判決與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案件,門檻也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憲法訴訟法自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施行,當時一般判決依第 30 條規定,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並經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統一解釋法令及政黨解散案件,則另有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案件類型,再比對其參與評議與同意門檻:
- 一般判決: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者過半數同意。
- 宣告政黨解散: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若選項仍用「出席」和「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描述一般憲法判決,便須留意它可能引用的是施行前的舊制門檻。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省縣地方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所定省、縣地方制度。民國 111 年的規定是:省設省政府及省諮議會;縣設縣議會及縣政府,縣長與縣議員由縣民選舉。題目以這些機關的組成及首長產生方式為判斷重點。
解題方法
先區分地方機關的性質與首長產生方式:議會是民意機關,議員由地方居民選舉;政府是行政機關,首長由地方居民選舉。接著對照選項中的機關名稱、職稱及產生方式,找出符合憲法增修條文者。
選項分析
- (A) 錯誤。「直轄市政府置委員 9 人」混淆了地方政府制度與省級機關的規定。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規定,省政府置委員 9 人,其中 1 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並非直轄市政府置委員 9 人。
第 26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法官聲請釋憲的客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所承認的「法官聲請釋憲」制度及其審查客體。依該解釋,法官審理案件時,若對應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形成確信,且該法律是裁判的先決問題,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釋憲制度為準。釋字第 371 號所指的聲請客體是「法律」;判例是法院就法律所表示的法律見解,不是法律本身。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的性質:屬於法律者,可能是法官聲請釋憲的客體;屬於法院判例者,則不屬釋字第 371 號所稱的法律。因此,應選出「並非」法律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下列哪一敘述並非屬於經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引介的重要學說?
核心觀念
本題考「重要憲法學說是否由大法官解釋引介」,並須辨別憲法條文本身的明文規定。制度性保障、比例原則的審查密度,以及人性尊嚴,都是大法官解釋曾採用或發展的重要憲法概念;「人民無分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則是憲法第七條的明文。
本題所涉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憲法第七條是憲法條文,相關內容並無影響本題判斷的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先找出各選項的概念來源:若是大法官解釋引入或發展的憲法學說,屬於題目所問的範圍;若是憲法本身已明文規定,就不是「經由大法官解釋所引介」的學說。憲法第七條直接列出人民不因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等因素而在法律上受到差別待遇,因此 D 符合題幹的「並非」。
選項分析
- (A) 基本權具有制度性保障的面向:正確敘述,非答案。 大法官解釋曾以制度性保障理論說明,基本權除保障個人得以防禦國家侵害,也可能保障實現該權利所不可或缺的制度。例如釋字第 380 號解釋以大學自治說明學術自由的制度保障面向,釋字第 396 號解釋也論及制度性保障。
第 28 題2 分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46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考試院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會同行政院與司法院修正發布該辦法之規定。該次修正規定自何時起生效?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法規生效日的規定,以及法規所定施行日期的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法規明定自發布日施行者,自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第 14 條則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解題方法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46 條明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因此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而不是在發布當日立即生效。
本次修正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發布,從發布日開始計算,第三日為 11 月 5 日:
- 11 月 3 日:發布日,起算日
- 11 月 4 日:第二日
- 11 月 5 日:第三日,發生效力
因此,修正規定自民國 109 年 11 月 5 日起生效。
第 29 題2 分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3 條規定:「本辦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依行政院所訂各種加給表辦理。」依據學理,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之性質至少應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作用法中「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區別,尤其是規範公務人員加給的表格,其性質應依內容與授權依據判斷,不能只因名稱是「加給表」就認定為內部規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3 條規定,各種加給的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及支給數額,依行政院所訂各種加給表辦理。加給表據此規範加給的實質要件與數額,且適用於相關公務人員,具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性質。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兩件事:
- 有無法律授權的依據:加給表所規定的事項,是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3 條所定。
- 規範內容是否涉及人民或公務人員權利義務:加給表規定給與條件、適用對象及支給數額,會影響公務人員能否領取加給及領取多少,並非單純指示機關內部如何辦事。
因此,本題所稱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至少應具有法規命令的性質,選擇 (A)。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有關社會福利國原則之功能,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福利國原則在憲法上的功能。社會福利國原則要求國家積極改善人民生活、促進社會公平,並非當然賦予人民一項可直接向國家請求特定給付的主觀權利。
本題屬憲法原則之理解題,沒有特定法條需要適用;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憲法理論說明。
解題方法
先區分社會福利國原則的「客觀法功能」與「主觀權利功能」:
- 作為客觀憲法原則,它能指引國家立法與行政,也可能成為基本權限制合憲性的考量。
- 它通常不直接使人民取得一般性的社會給付請求權;須有法律依據,才能依該法律主張具體給付。
- 例外是涉及維持人性尊嚴所需的最低生活保障時,憲法保障可能形成最低限度的主觀請求權。
因此,選項中把一般社會福利國原則說成「人民之主觀請求權」功能者,與其通常定位不符。
選項分析
(A) 具備客觀價值秩序功能:正確。 社會福利國原則是客觀憲法價值,要求國家在立法、行政及制度設計上促進社會安全與公平,並作為解釋法律及審查國家措施的指引。
第 31 題2 分
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保留原則」及其在給付行政中的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憲法解釋為準,法律保留的要求會依事項性質、重要程度及對人民權利的影響而有差異。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揭示的層級化法律保留,要求涉及人民權利的重要事項由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受法律授權訂定命令時,授權內容也須符合明確性要求。
給付行政雖以提供給付或服務為主,並非一概不受法律保留拘束;但其措施是否必須有法律依據,仍須視規模、重要性及是否涉及人民權利的重要事項判斷。法定預算可以作為一般給付措施的依據,並非所有給付行政都必須另有法律授權。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各敘述是否符合上述原則,特別注意「不論規模與重要性,均須」這類一概而論的字眼。法律保留採層級化判斷,因此只要某選項把給付行政說成無例外地必須另有法律依據,即與一般給付措施得以法定預算為依據的原則不符。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下列犯罪,何者有加重結果犯之處罰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重結果犯」的法定型態。依《刑法》第 17 條,因犯罪發生一定結果,而法律對該結果規定加重處罰者,行為人對加重結果須有預見可能性,才能依加重結果犯處罰。判斷時要看條文是否以「因而致人於死」、「致重傷」等方式,明文規定基本犯罪造成較嚴重結果時的加重刑責。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罪名條文,確認是否有「實行基本犯罪,因而造成更嚴重結果,法律另定較重刑罰」的規定。條文雖出現死亡或重傷,不代表必然是加重結果犯;仍須看死亡或重傷是否為基本犯罪行為所引發的加重結果。
選項分析
- (A) 肇事逃逸罪:錯誤。 民國 111 年《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以及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分別適用不同刑度。這是依事故造成的傷亡程度規定不同處罰;本罪的核心行為是事故後逃逸,並非題目所問、以基本犯罪引發額外加重結果而加重處罰的典型規定。
第 33 題2 分
甲、乙共同決意殺害甲父,於三人吃飯時,甲、乙共同勸甲父喝下毒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31 條「因身分而成立或加重刑罰」的規定,以及共同正犯的判斷。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身分,只存在於甲與被害人之間;乙沒有這項身分,但仍可能與甲成立共同正犯。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271 條規定普通殺人罪;第 272 條規定,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則規定,因身分致刑有加重或減輕者,無該身分之人科以通常之刑。現行法另於民國 114 年增訂第 272 條之 1,但不影響本題所考的第 31 條、第 272 條適用。
解題方法
先看甲、乙是否共同實行殺人行為:題目說兩人「共同決意殺害」,且共同勸甲父喝下毒酒,足以認定兩人有共同犯意,並共同參與犯罪實行,成立共同正犯。
再看甲、乙的身分差異。甲是被害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符合第 272 條的加重身分;乙沒有這項身分,依第 31 條第 2 項科以普通殺人罪的通常刑。
第 34 題2 分
甲教唆乙殺 A,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的教唆犯、未遂犯與幫助犯,以及教唆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刑法規定後續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依刑法第 29 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依所教唆之罪處罰。教唆犯成立的關鍵,是被教唆者因教唆而實行所教唆的犯罪。若正犯已著手但未完成犯罪,則依未遂犯規定判斷。刑法第 25 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幫助犯則是依刑法第 30 條,對他人實行犯罪提供助力。判斷時要分清楚:甲教唆乙殺害的對象是誰、乙是否因此著手,以及乙後來實行的行為有沒有超出甲教唆的範圍。
解題方法
先確認乙是否因甲的教唆而著手殺害 A:若乙未著手,甲的教唆未使犯罪進入實行階段;若乙已著手但未造成死亡,則乙成立殺人未遂,甲依其所教唆之罪負教唆犯責任,但犯罪結果停留在未遂階段。
再檢查乙殺害其他人的行為是否仍在甲的教唆範圍內。甲只教唆殺 A,乙另行決定殺 B,甲原則上不對乙超出教唆範圍的故意行為負責。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中消費訴訟之設計,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訴訟的程序設計,以及懲罰性賠償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消費者保護法》第 50 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在符合條件時,得受讓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提起訴訟;訴訟結果所得賠償,須扣除訴訟費用及支付律師的必要費用後,再交付讓與請求權的消費者。第 47 條另定消費訴訟的法院管轄;第 49 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消費訴訟須委任律師;第 51 條則規定懲罰性賠償金的倍數上限。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即可:確認律師代理、管轄法院及懲罰性賠償的敘述是否符合規定,再檢查選項是否把第 50 條允許扣除必要費用的規定,誤說成不得扣除。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甲、乙二人共同完成一本小說之創作,且甲、乙之創作無法分離利用,以甲、乙之本名共同對外公開發表。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上的共同著作、共同著作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行使,以及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
甲、乙共同創作,且各自創作部分無法分離利用,符合著作權法第 8 條的共同著作要件。依同法第 19 條,除另有約定外,共同著作的著作人格權由全體著作人共同享有,行使須經全體同意;依第 40 條,共同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應有部分,得由著作人約定,未約定時才按各人參與創作的程度定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作品是否為共同著作,再分別判斷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 「共同創作」且「各人創作無法分離利用」,表示甲、乙是共同著作人。
- 「應有部分已有約定」時,直接依約定決定著作財產權比例。
- 存續期間則依共同著作的特別規定判斷,不是單純自公開發表日起算 50 年。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共同著作的著作人格權由全體著作人共同享有。依著作權法第 19 條,除有特別約定外,著作人格權的行使須經全體著作人同意,甲或乙不能各自單獨行使。
第 37 題2 分
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關於輪班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的輪班制規定,重點包括每週更換班次的原則、換班間的休息時間,以及例外縮短休息時間時所需的同意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各選項與第 34 條文字:一般換班休息時間至少連續 11 小時;符合例外條件時,得縮短至不少於連續 8 小時,但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選項 D 將後者寫成「所有個別勞工同意」,與法條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關於童工之工作保護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對童工的年齡定義及工作時間、工作種類與夜間工作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勞動基準法》第 44 條,童工是指未滿 16 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未滿 15 歲者原則上不得受僱,但有法定例外。依第 45 條,童工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依第 47 條,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依第 48 條,童工不得於午後 8 時至翌晨 6 時工作。
解題方法
辨認「童工」的年齡定義,再逐一核對題目所列的工作種類、每日工時與夜間工作限制。注意童工不是「未滿 20 歲」的泛稱,且每日工時上限是 8 小時,不是 6 小時。
第 39 題2 分
下列有關雇主性騷擾防治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命題當時名稱)第 13 條所定的雇主性騷擾防治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應區分兩種義務:
- 雇主知悉職場性騷擾時,均須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 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的雇主,另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因此,判斷關鍵是分清「所有雇主都要做到的處置義務」與「依僱用規模才適用的制度訂定義務」。
解題方法
先找題目中的範圍詞:「所有雇主」、「30 人以下」、「應立即陪同報警」。再對照第 13 條的規定:
- 知悉性騷擾時,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所有雇主皆有義務。
- 訂定並公開揭示完整的防治、申訴及懲戒辦法:僱用 30 人以上者才有此義務。
- 法條沒有規定雇主一知悉就必須陪同被害人報警,也沒有因僱用人數較少,就能把申訴處理責任概括轉給地方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A) 錯誤。 雇主知悉性騷擾時,法定義務是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例如避免騷擾再次發生、提供或轉介必要協助、調查事件及適當懲處行為人;法律並未規定雇主必須立即陪同受害者報警。報警是被害人可採取的救濟方式,不是雇主一律須履行的法定程序。
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於民法之不動產或不動產之成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上「不動產」與「不動產重要成分」的判斷。依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土地及其定著物為不動產;依同法第 68 條,非依物的性質而定其用途,而繼續附著於土地者,為土地的重要成分。判斷時,應看物是否依其性質及用途持續附著於土地,而非只看它是否位於土地上或埋在地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土地本身或定著物」或「繼續附著於土地、供其用途的重要成分」。土地上生長的竹林、公寓電梯及長期專用於搬運甘蔗的輕便軌道,均具有持續附著或配合土地用途的特性;依土地役權鋪設、通過他人土地地下的光纖電纜,則是利用土地的設施,不因此成為該土地的不動產或重要成分。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種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與排除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原則上應依本法規定;同條第 2 項則列出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的機關,其中包括「司法機關」。
此外,同條第 3 項也排除刑事犯罪偵查程序。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屬於司法機關進行刑事偵查的行為,依此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行為的性質,再判斷是否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或是否落入法定排除範圍:
- 行政機關作成裁罰、核發執照或徵收等公權力行為,原則上適用《行政程序法》。
- 檢察官進行刑事偵查,則因機關與程序性質,排除適用。
選項分析
(A)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裁罰違法排放廢水的醫院:錯誤。 環境保護局是行政機關,對違法排放廢水的醫院裁罰,是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行政處分,原則上適用《行政程序法》。
第 42 題2 分
有關行政裁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與羈束行政的區別。行政機關依法律規定作成行政行為時,若法律已將要件及法律效果明確規定,機關只能依法作成決定,屬於羈束行政;若法律授予機關在一定範圍內選擇是否作成行政行為,或選擇其內容,則屬於行政裁量。
行政裁量仍受法律拘束,須遵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裁量逾越法定範圍、濫用裁量權,或怠於行使裁量權時,法院得依法審查。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把裁量說成不受法律限制,或把裁量與羈束行政的性質混淆。羈束行政沒有裁量空間;有裁量權時,也不代表行政機關可以任意決定,更不代表法院完全不能審查。因此,符合羈束行政定義的選項為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稱無償行為者,謂當事人之給付義務並無對價關係。下列何者並非無償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的區分。無償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負有給付義務,但該給付與他方的給付之間沒有對價關係;有償行為則有對價關係。判斷重點在於當事人是否互負交換利益的義務,不在於是否有金錢往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民法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中,一方是否因取得他方給付或利益,而負有相對的給付義務。合夥人出資是為了共同經營並分享合夥利益,彼此具有交換關係;其餘選項則是提供利益的一方不以取得對價為目的,因此屬無償行為。
選項分析
(A) 合夥:正確,為非無償行為。 依民法第 667 條,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各合夥人以出資參與共同事業,並共同承擔事業風險、分享利益,具有相互交換的關係,故屬有償行為,而非無償行為。本題問「何者並非無償行為」,因此選此項。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70 條所定義之法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70 條所稱「法律」的定義。依該條,法律是「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判斷重點在法規是否由立法院制定並經總統公布;地方自治條例則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屬地方自治法規,不是該條所稱的法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法規位階與制定機關:全國適用、經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的法律,屬《憲法》第 170 條的法律;地方自治條例由地方自治團體制定,不符合該條所定的制定及公布程序。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甲向律師請教股份轉讓自由原則,請問下列何者非屬現行法上對於股份轉讓自由原則之例外限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的「股份轉讓自由原則」及法定例外。公司法第 163 條規定,公司股份轉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但公司設立登記前,股份不得轉讓。公司法第 167 條第 3 項另限制特定從屬公司買回控制公司股份。企業併購法第 11 條則容許公司進行併購時,以書面契約合理約定股份轉讓限制。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選項是否為法律明文承認的股份轉讓限制或相關例外。尤其要分辨公司法第 369 條之 2 所稱的兩種控制與從屬關係:一種以持股過半形成,另一種是以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上的實質控制形成。公司法第 167 條第 3 項禁止買回控制公司股份的規定,適用的是前一種持股過半的從屬公司。
選項分析
- (A) 正確,屬股份轉讓自由原則的例外限制。 企業併購法第 11 條允許公司進行併購時,股東以書面契約約定轉讓持股時應優先轉讓予公司、其他股東或指定第三人,也允許約定公司、股東或指定第三人得優先承購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因此,併購契約約定第三人有優先受讓權,屬法律容許的限制。
第 46 題2 分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 條規定,候選人之年齡應算至何日為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 條所定的候選人年齡計算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候選人年齡應算至投票日為止。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候選人年齡「算至何日」,直接辨認法條指定的日期,不以選舉公告日、候選人登記日或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依第 4 條規定,基準日是投票日,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關於不動產所有權之一般取得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769 條的不動產一般取得時效,以及時效完成後的登記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未登記不動產的占有人,須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滿 20 年,才具備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的要件。時效完成本身不會直接使所有權移轉取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一般取得時效」,再將選項逐一對照《民法》第 769 條所列的占有要件,並特別區分「時效完成」與「取得所有權」:前者使占有人取得請求登記的資格;完成登記後,才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當事人一方須以向法院聲請撤銷方式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撤銷權」及不同法律行為效力的區別。民法第 244 條規定,債務人所為的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時,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有償行為則另須符合相對人知情等要件。
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的法律效果由誰、以何種方式主張:
- 向法院聲請撤銷:須透過法院行使撤銷權。
- 其他救濟或法律效果:例如請求法院解任董事、法律行為效力未定,或婚姻不成立,均不等於當事人須以向法院聲請撤銷的方式處理。
符合前者的選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A) 財團法人之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錯誤。 依民法第 64 條,董事違反捐助章程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無效或予以解任。這是法院宣告行為無效或解任董事的制度,並非當事人以聲請撤銷的方式行使撤銷權。
第 49 題2 分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屬於何種遺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所定的遺囑方式,重點是辨認「代筆遺囑」的法定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民法》第 1194 條,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再由遺囑人與見證人全體同行簽名,或依法按指印,即屬代筆遺囑。
解題方法
抓題幹中的程序關鍵字即可:遺囑人「口述」,見證人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並記明日期與代筆人姓名,再由遺囑人及見證人全體簽名。這組要件對應《民法》第 1194 條的代筆遺囑。
選項分析
- (A) 公證遺囑:錯誤。 公證遺囑依《民法》第 1191 條辦理,須由遺囑人在公證人及見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再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依法完成簽名程序。題幹描述的是由見證人中一人代筆,沒有公證人程序。
- **(B) 自書遺囑:錯誤。
第 50 題2 分
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未依規約約定共同使用者,其修繕費用應由何人負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修繕費用的負擔原則。專有部分原則上由各區分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收益及維護;若專有部分未依規約約定供共同使用,其修繕費用由該專有部分的所有人自行負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的使用人為之,費用也由其負擔。本題所述專有部分未約定共同使用,應由該部分所有人自行負擔修繕費用。
解題方法
先辨別標的屬於「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再確認是否有規約約定供共同使用。題目已明示是專有部分,且未依規約約定共同使用,因此適用專有部分由其所有人自行修繕並負擔費用的原則,不適用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分擔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