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民航特考三等 適航檢查科別 適航作業規則 考古題詳解

115 年・民航特考・三等・適航檢查科別
試題代碼 適航作業規則

第 一 題25 分

依 06-01A「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航空器接受適航檢查應配合哪些事項及準備哪些紀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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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第 23 條「航空器接受檢查時之配合義務與文件準備」。

適航檢查的目的,在確認航空器及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與零組件,均依適用之適航標準完成維護,並處於可安全飛航之狀態。因此,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僅須使航空器具備可供檢查之狀態,也須提出足以證明維護工作已完成之紀錄文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分成兩部分作答:

  1. 航空器接受檢查時,應配合的現場事項。
  2. 應準備、提出的維護紀錄與工作文件。

依第 23 條逐款列出即可,並應注意第三款具有「民航局得視需要要求試飛」之性質,不是所有適航檢查均當然必須試飛。

一、接受適航檢查時應配合之事項

航空器應依下列方式準備並接受檢查:

  1. 保持航空器清潔

航空器應在清潔狀態下接受檢查,使檢查人員能清楚觀察機體、發動機、螺旋槳、裝備及零組件之外觀、結構、管路、接頭、洩漏與其他異常情形。

  1. 移除不必要之裝載物

航空器應在無裝載情況下接受檢查。所謂無裝載,係指移除與檢查無關之貨物、行李、設備或其他物品,以免遮蔽受檢部位,並避免影響檢查結果。

  1. 依需要拆開孔門及蓋板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檢查需要,將供檢查之孔門、檢查口、整流罩、蓋板或相關覆蓋物拆開,使檢查人員能接近內部結構、設備及管路。

此處的「視需要」表示並非所有孔門、蓋板均須事前全面拆除,而是依檢查項目、維護手冊、檢查程序及檢查人員要求辦理。

  1. 配合必要之試飛

接受適航檢定之航空器,民航局得視實際需要要求試飛。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配合安排試飛,並依要求完成試飛程序、操作限制及安全措施。

  1. 提交試飛結果及紀錄

如民航局要求試飛,試飛完成後,應將試飛結果及相關紀錄送交民航局,作為適航檢查及適航判定之依據。

二、應準備之紀錄文件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備齊下列資料:

  1. 各種維修經歷紀錄

包括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經歷資料,例如:

  • 定期檢查、特別檢查及分段式檢查紀錄。
  • 翻修、修理、改裝及更換零件紀錄。
  • 重大故障、缺點改正及故障排除紀錄。
  • 發動機、螺旋槳及重要裝備之使用時間、循環數及翻修後使用時間。
  • 定期更換件、壽限件及時限件之管制紀錄。
  • 適航指令及相關技術文件之執行紀錄。
  • 重要改裝、修理及其核准資料。
  1. 預防性維修紀錄

應提出預防性維修所完成之工作紀錄,例如簡單檢查、組裝、更換小標準零件及封存作業等紀錄,以證明航空器持續符合適航維修要求。

  1. 維修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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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詳述航空器維護人員訓練計畫的種類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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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46條,重點在於航空器使用人如何建立、核准及執行「航空器維護人員訓練計畫」。

本題所稱訓練計畫,目的不是單純提升維修技術,而是確保維護人員具備執行下列工作的能力:

  1. 維護工作之計畫。
  2. 維護工作之執行。
  3. 維護工作之督導。
  4. 維護工作之檢查。
  5. 航空器恢復可用之簽證作業。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應掌握第146條所規定的訓練種類與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申論題,宜採「法源依據—訓練種類—訓練範圍—特殊訓練—制度要求」之順序作答。

首先說明維護人員訓練計畫之訂定及核准要求,再依條文逐項分述:

  • 基本訓練種類:初始訓練及後續訓練。
  • 必要訓練內容:維護資源管理訓練。
  • 特殊適用訓練:高齡飛機維護訓練。
  • 實質涵蓋範圍:維護計畫、執行、督導、檢查及簽證恢復可用。

一、訓練計畫之訂定與核准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維護人員訓練計畫,並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因此,本項具有三個要件:

  1. 訂定義務:應由航空器使用人負責建立訓練計畫。
  2. 核准程序:須報請民航局核准。
  3. 實施要求:經核准後始得依計畫執行。

訓練計畫應配合航空器使用人之組織、機隊型別、維護能力手冊、維護計畫、授權制度及人員職責訂定,不宜採取與實際維護工作脫節的通用課程。

二、維護人員訓練計畫之種類

(一)初始訓練

初始訓練係指維護人員開始擔任特定維護職務,或接受新的職務、航空器型別、系統及作業權限時所接受的基礎訓練。

其目的在於使人員具備執行所賦予職責的基本能力,內容可包括:

  • 航空器使用人之維護組織及職責。
  • 適用之民航法規及作業規定。
  • 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
  • 維護計畫及工作程序。
  • 航空器型別、系統及裝備。
  • 維護技術資料之使用。
  • 工具、設備及材料之正確使用。
  • 維護紀錄填寫。
  • 檢查及品質保證程序。
  • 適航簽放及恢復可用簽證要求。
  • 人為因素及飛安管理基本觀念。

初始訓練的核心,是使人員在獲得授權或實際執行工作前,已了解工作標準、權限界線及應負責任。

(二)後續訓練

後續訓練係指維護人員在任職期間,依職務需要、法規變更、航空器及設備改變、作業缺失或安全事件等因素,持續接受的訓練。

其目的在於維持並更新維護人員之專業能力,內容可包括:

  • 法規及公司程序之修訂。
  • 航空器型別或系統改版。
  • 維護手冊及技術文件之更新。
  • 新增維護設備、工具及檢測方法。
  • 適航指令及持續適航資訊。
  • 維護缺失、品質異常及安全事件之改善。
  • 檢查、督導及簽證人員之能力維持。
  • 維護資源管理及人為因素。
  • 定期複訓、能力評估及必要之補強訓練。

後續訓練不是僅以固定年限機械式辦理,而應依人員職責、工作風險及實際安全需求持續規劃。

三、訓練計畫之必要範圍

(一)維護工作之計畫

維護人員應了解如何依維護計畫安排及執行維護工作,包括:

  • 維護工作項目。
  • 維護工作執行時距。
  • 定期檢查及非計畫性維護。
  • 適用之結構維護計畫。
  • 航空器系統、零組件及發動機之監控。
  • 可靠性管制計畫之相關要求。
  • 維護計畫修訂及資料更新程序。

維護計畫之規劃須以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或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提供之資料,以及航空器過往操作經驗為依據。

(二)維護工作之執行

訓練應使維護人員能依核准之維護手冊、技術文件及公司程序執行工作,並確保:

  • 使用正確之技術資料。
  • 使用適當之工具、設備及材料。
  • 遵守工作程序及安全要求。
  • 正確執行拆裝、檢查、修理、改裝及測試。
  • 確認工作完成狀態及航空器構型。
  • 避免遺漏工具、異物及未完成工作。

(三)維護工作之督導

對於主管、領班及督導人員,訓練範圍應包括:

  • 人員及工作分派。
  • 工作進度及品質監督。
  • 技術資料及設備可用性確認。
  • 工作交接及未完工作管理。
  • 維護錯誤及風險辨識。
  • 異常狀況之通報及處理。
  • 承包維護工作之監督。

督導人員不僅要具備技術能力,亦須能確認實際工作符合核准程序及適航要求。

(四)維護工作之檢查

維護人員訓練計畫應涵蓋檢查制度及檢驗能力,包含:

  • 必需檢驗項目之辨識。
  • 維護工作完成後之檢查。
  • 獨立檢查及重複檢查。
  • 關鍵維護工作之檢驗要求。
  • 缺失之判定、紀錄及矯正。
  • 檢查結果之覆核。
  • 品質保證及稽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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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30 分

(一) 何謂 CAA Form 1?(15 分)

(二) 請詳述 CAA Form 1 內必須登載的資訊。(10 分)

(三) CAA Form 1 第 12 欄位應記載哪些內容?(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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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CAA Form 1(Authorized Release Certificate,適航放行證明)的功能、欄位內容,以及第 12 欄「Remarks」之記載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CAA Form 1 的核心功能,是由經核准之製造或維修組織,證明航空產品、裝備品或零組件:

  1. 符合經核准之設計資料或適用技術資料;
  2. 處於適合安全使用之狀態;
  3. 已依適用法規完成製造、檢查、維修或放行程序。

CAA Form 1 是「適航狀態與放行依據」之證明文件,但本身不等同於航空器裝機核准,也不取代裝機組織依其適用程序所作之裝機判定。


(一)何謂 CAA Form 1?(15 分)

CAA Form 1 為民航主管機關所採用之「適航放行證明」或「授權放行證明」,英文為 Authorized Release Certificate。

其主要用途如下:

1. 證明產品符合核准設計資料

CAA Form 1 用以證明航空產品、零組件或裝備品,係依照民航主管機關核准之設計資料、型別設計資料、技術標準或其他適用資料製造或完成維修。

所謂核准設計資料,包括型別設計、設計變更、修理資料、技術標準件規範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接受或核准之資料。

2. 證明產品處於安全可用狀態

除符合設計資料外,產品亦須處於可安全使用之狀態。換言之,CAA Form 1 並非只證明「做出來了」,還必須反映該產品經必要之檢查、測試或維修後,符合放行條件。

3. 作為產品交付與後續追溯之文件

CAA Form 1 通常隨產品一併交付,供產品之所有人、使用人、維修組織或裝機人員確認:

  • 產品名稱及型號;
  • 件號、序號或批號;
  • 製造、維修或放行狀態;
  • 所依據之工作資料;
  • 是否有特殊限制、未完成項目或例外事項。

因此,CAA Form 1 也是產品追溯、品質管制及後續適航管理的重要紀錄。

4. 不等同於裝機核准

CAA Form 1 證明的是產品本身之製造或維修放行狀態,不代表該產品必然適用於所有航空器。

裝機前仍須由使用人或維修組織確認:

  • 該產品是否適用於特定航空器型別;
  • 件號及型號是否正確;
  • 是否符合改裝、修理及適航指令要求;
  • 是否具有足夠之剩餘壽命;
  • 是否符合航空器裝機資料及維修程序。

5. 產品種類

CAA Form 1 可適用於航空器之:

  • 發動機;
  • 螺旋槳;
  • 航空器裝備品;
  • 航空器零組件;
  • 技術標準件;
  • 經製造、翻修、維修或檢查後之產品。

若產品屬原型品、僅符合尚未核准之設計資料,或有重大限制事項,應於第 12 欄明確註明,不得使接收者誤認為其可直接裝用於現役型別檢定航空器。


(二)CAA Form 1 內必須登載的資訊(10 分)

解題時應按照表格欄位順序作答,並將資料分為「文件識別」、「產品識別」、「工作及狀態」、「備註」與「放行認證」五大類。

1. 文件及核發單位資料

應記載:

  1. 核發適航放行證明之民航主管機關名稱及國家;
  2. 文件名稱,即 Authorized Release Certificate;
  3. CAA Form 1 之表單追蹤號碼或證書編號;
  4. 核准組織之名稱、地址及核准資格。

上述資料用以確認「誰核發」、「依何種核准資格核發」及「該文件是否可以追溯」。

2. 交易及工作識別資料

應記載:

  1. 工作單、合約、發票或其他交易文件編號;
  2. 產品項次;
  3. 產品名稱或描述;
  4. 件號(Part Number);
  5. 數量;
  6. 序號或批號。

其中:

  • 件號用以辨識產品之型式及設計版本;
  • 序號用以辨識單一產品;
  • 批號適用於無個別序號之產品;
  • 數量應與實際交付數量一致。

3. 產品狀態及完成工作

應記載產品之狀態或所完成之工作,例如:

  • 新製造;
  • 新翻修;
  • 維修完成;
  • 檢查完成;
  • 測試完成;
  • 拆修後重新組裝;
  • 依特定維修資料完成放行。

此欄應使接收者了解產品究竟是「新製造品」或「經維修、翻修之使用品」,不可僅記載籠統之「已完成」。

4. 第 12 欄備註資料

第 12 欄應記載與適航、維修、限制及追溯有關,而無法完整放入其他欄位之重要資訊,詳細內容見第三部分。

5. 製造或維修放行聲明

CAA Form 1 應載明適用之放行聲明,主要包括:

  • 產品符合核准設計資料,並處於安全可用狀態;
  • 如不符合核准設計資料,應明確記載所依據之非核准資料及限制;
  • 維修放行時,應載明所完成之維修工作符合適用維修法規及程序。

若屬原型品或僅作符合性證明使用,應明確標示其不得直接裝用於現役型別檢定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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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按 06-02A「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維修廠的品質管理手冊應包括哪些內容?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維修廠申請設立檢定時,應以「品質管理手冊」說明其品質管理制度、組織權責及維修品質控制措施。答題重點不是只列出一般維修程序,而是要完整涵蓋「誰負責、如何管制、如何查核、如何改正,以及如何留下紀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及 06-02A 相關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列舉題,採「品質管理制度的完整循環」作答:

組織與責任→程序與資源→執行與紀錄→稽核與矯正\text{組織與責任} \rightarrow \text{程序與資源} \rightarrow \text{執行與紀錄} \rightarrow \text{稽核與矯正}

因此,答案應依品質管理手冊的主要內容分項說明,避免只寫「應符合相關法規」等抽象語句。

品質管理手冊應包括之內容

一、品質政策及品質目標

應載明維修廠對維修品質、飛航安全、法規遵循及持續改善的政策,並訂定可供衡量及查核的品質目標。

品質政策須由管理階層核定,並使相關人員了解其內容;品質目標則應能反映維修作業的實際需求,例如降低維修缺失、確保紀錄完整,以及提高稽核缺失改善效率。

二、組織架構及權責

應說明維修廠的組織架構、各部門職掌、管理階層權責及品質管理人員的職責。

品質單位應具備足夠的獨立性,能直接向適當層級的管理階層報告品質問題,並具有查核、要求改善及追蹤矯正措施的權限。

三、人員資格、訓練及能力管制

應規定維修人員、檢驗人員、品質稽核人員及管理人員的資格要求、經驗、訓練內容與能力評估方式。

內容通常包括:

  • 新進人員訓練;
  • 工作訓練及在職訓練;
  • 法規、維修手冊及品質程序訓練;
  • 特殊製程或特殊作業訓練;
  • 人員資格及訓練紀錄保存;
  • 人員能力未達要求時的限制、補訓或再評估措施。

四、文件及資料管制

應規定維修所依據的技術資料、維修手冊、工程資料、工作卡、品質程序及表單的建立、審查、核准、分發、修訂、回收及保存方式。

尤其應確保作業現場使用的是現行有效版本,防止人員誤用過期、未核准或未經適當修訂的資料。

五、維修作業及檢驗程序

應說明各類維修、檢查、測試、拆裝、組裝、調整、功能試驗及放行作業的管制程序。

內容應涵蓋:

  • 維修工作之接受與安排;
  • 維修資料及工作指令之確認;
  • 維修作業執行方式;
  • 檢驗及獨立檢查要求;
  • 關鍵作業或必要雙重檢查;
  • 維修完成後的最終檢驗;
  • 維修放行或合格證明文件的簽發。

六、工具、設備及量測儀器管制

應規定工具、設備及量測儀器的取得、識別、保管、使用、維護及校驗程序。

量測儀器須依規定週期校驗,並標示校驗狀態;發現儀器逾期、損壞或校驗失敗時,應停止使用,並評估其先前量測結果是否受到影響。

七、材料、零組件及供應商管制

應規定材料、航空產品、裝備及零組件的採購、驗收、識別、儲存、領用及追溯方式。

對於可用件、待檢件、待修件、報廢件及不合格件,應有明確的隔離與標示措施,以防止不合格或狀態不明的物品誤裝或誤用。

如使用外購品、委外服務或供應商提供的產品,也應建立供應商評估、核准、監督及績效追蹤程序。

八、不合格品及缺失管制

應訂定不合格材料、零組件、維修工作或作業結果的識別、隔離、評估、處置及紀錄程序。

不合格品不得未經核准即重新投入使用;其處置方式應包括返工、修理、報廢、退回供應商或依核准資料進行其他處置。

九、矯正及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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