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關務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選試英文)科別 國際貿易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關務特考・三等・財稅行政(選試英文)科別
試題代碼 國際貿易實務

第 一 題25 分

臺灣一製造商擬自日本進口 10 組機器,共有三家廠商參與報價如下:

A 廠每組報價 USD 1,280 FOB Yokohama;B 廠每組報價 USD 1,385 CFR Keelung;C 廠每組報價 USD 1,420 CIF Keelung。

經查從日本橫濱至基隆總運費為 USD 1,100,保險費率為 1%,按 CIF 金額的 110%110\% 投保。目前機器之進口關稅率為 20%20\%,貨物稅率 4%4\%,營業稅率 5%5\%。該製造商選擇自最便宜廠商進口該機器時,匯率為 USD 1 = NTD 32.50。

(一) 應向哪一家廠商進口?(5 分)

(二) 此次進口應繳納多少進口關稅?(10 分)

(三) 此次進口應繳納多少貨物稅?(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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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同 Incoterms 報價基礎的換算,以及進口關稅、貨物稅的計算。比較廠商報價時,須先統一換算為 CIF 基礎;進口關稅以海關核定的完稅價格為基礎計算。貨物稅則以「完稅價格+進口關稅」為課稅基礎。

解題方法

先將三家報價換算為每組 CIF 價格,再比較總進口成本:

  • A 廠:FOB Yokohama FOB 價格不含運費與保險費。每組分攤運費為 1,100÷10=USD 1101,100 \div 10 = \text{USD }110。設每組 CIF 價格為 XX,保險費按 CIF 金額的 110%110\% 投保,保險費率為 1%1\%,因此保險費為 X×110%×1%=0.011XX \times 110\% \times 1\% = 0.011X。 X=1,280+110+0.011XX = 1,280 + 110 + 0.011X X=1,3900.989≈USD 1,405.46X = \frac{1,390}{0.989} \approx \text{USD }1,405.46

  • B 廠:CFR Keelung CFR 已含運費,但不含保險費。設每組 CIF 價格為 YY: Y=1,385+0.011YY = 1,385 + 0.011Y Y=1,3850.989≈USD 1,400.40Y = \frac{1,385}{0.989} \approx \text{USD }1,400.40

  • C 廠:CIF Keelung CIF 報價已含運費與保險費,每組價格為 USD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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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臺灣 A 公司在 9 月下旬接獲香港 B 公司之詢價。A 公司旋即向 B 公司發出穩固報價(Firm Offer),有效期限至 10 月底。但 A 公司卻在 10 月 18 日收到由美國 C 公司所開來的電傳 L/C,其上條件係完全依照 A 公司當初給 B 公司報價之交易條件。

在此同時,A 公司亦收到香港 B 公司來電稱:「敝公司已將貴公司 10 月 1 日之報價轉給美國 C 公司。」只是不巧該項商品的國際行情自 10 月中旬開始,即驟然上漲。因此,A 公司即退回 L/C,然後再對 C 公司按照最新市場行情提出新的報價條件。但是 C 公司卻以 L/C 已於原報價有效期內開給臺灣 A 公司,契約應已成立,拒絕新報價,堅持臺灣 A 公司應按最初所作之報價條件成交。

試請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其理由:

(一) A 公司與 C 公司間有成立交易契約嗎?其約定內容為何?(10 分)

(二) C 公司所開發之信用狀的效力如何?(5 分)臺灣 A 公司退回信用狀並提出新的報價內容的作法,適切嗎?請說明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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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穩固報價的相對人與契約成立,以及信用狀與買賣契約彼此獨立。

  1. 穩固報價(Firm Offer):報價內容具體確定,並表明在一定期限內有效,報價人原則上須受其拘束;但要約只對其相對人發生效力。原報價係 A 公司回覆香港 B 公司的詢價,除非 A 已向 C 作成要約,或授權 B 代理 A 向 C 提出要約,否則 C 並非該報價的受要約人。
  2. 要約與承諾:依民法第 153 條,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依第 154 條,要約原則上須有受其拘束的意思。第 155 條規定,要約經拒絕即失其拘束力;第 158 條規定,定有承諾期限的要約,須在期限內承諾。
  3. 信用狀獨立性:信用狀是銀行依信用狀條款所作的付款承諾,與申請人和受益人間的買賣契約分屬不同法律關係。故信用狀的開立或收到,不會當然使信用狀申請人與受益人間的買賣契約成立。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 A 的報價是對誰作成,再判斷 C 的信用狀能否視為對該報價的承諾。接著分開處理兩個問題:一是 A、C 間有無買賣契約;二是信用狀本身是否已構成銀行對受益人的付款承諾。

(一)A 公司與 C 公司間有成立交易契約嗎?其約定內容為何?

A 公司原先是回應 B 公司的詢價,向 B 提出有效至 10 月底的穩固報價。該報價的相對人是 B,並非 C。B 將報價內容轉給 C,僅是轉述既有交易條件;題目沒有指出 A 曾授權 B 代理其向 C 報價,也沒有指出 A 另向 C 作成要約。因此,不能僅因 C 知悉報價內容,就認定 C 成為原報價的受要約人。

C 於 10 月 18 日開立信用狀,雖然內容符合 A 對 B 的報價,且時間在原報價有效期限內,但此舉是 C 對銀行所為的開狀申請,並非對 A 作成的承諾。既然 A 未向 C 提出要約,C 的開狀行為就不能使 A、C 間成立買賣契約。

**結論:A 公司與 C 公司間尚未成立交易契約,因此 A、C 間沒有可認定的契約約定內容。**原報價的條件是 A、B 間報價的條件,不因 B 轉交給 C 就自動成為 A、C 間的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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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W 公司接獲國外進口商信用狀,其上規定付款到期日為 12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而使用方式為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且須提示「化驗證明書」(analysis certificate)證明布料之含棉比率超過 75%75\%,但未規定該證明須由何者簽發。

W 公司出貨後,即備妥單據向 H 銀行辦理押匯,但不久卻接獲國外開狀銀行拒付電文,以下列理由主張拒付:

(一) W 公司提示本身所簽發之「化驗證明書」,而非實務上應由專業之檢驗機構簽發者。

(二) 進口商將少量布料另行送請化驗結果,含棉量僅有 60%60\%,此已違約。另電文亦載明,進口商可以接受折價 30%30\% 而拋棄瑕疵之主張。

因此,H 銀行隨即要求 W 公司將出口押匯款項連同延滯之利息返還。

根據上述案例,回答下列問題:

(一) 開狀銀行之拒付是否合理?請說明其理由。(10 分)

(二) W 公司此時應如何處理來減少其可能損失?試請說明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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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用狀交易的「單據交易原則」、信用狀對非運送單據的規定,以及出口押匯的追索責任。判斷開狀銀行能否拒付,應先看提示的單據是否符合信用狀條款;貨物本身是否有瑕疵,原則上屬買賣契約爭議,不能直接作為信用狀拒付理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UCP 600)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兩件事:

  1. **單據是否有瑕疵:**信用狀要求化驗證明書,卻未指定簽發人;W 公司自行簽發的證明書是否可接受?
  2. **銀行能否以貨物品質爭議拒付:**買方另行化驗所得的含棉比率,以及買賣雙方對折價的協商,是否屬於銀行審查單據的範圍?

(一)開狀銀行之拒付是否合理?

拒付理由不合理。

1. W 公司自行簽發化驗證明書,並非不符單據條件

依 UCP 600 第 14 條 f 項,信用狀要求運送單據、保險單據及商業發票以外的其他單據時,原則上應規定該單據的簽發人及內容。若信用狀未規定簽發人,銀行應接受所提示的單據,但須依單據表面判斷其是否符合該單據應有的功能及信用狀要求。

本題信用狀只要求提出 analysis certificate,證明布料含棉比率超過 75%75\%,並未指定必須由專業檢驗機構簽發。因此,W 公司自行簽發的化驗證明書,只要表面記載符合信用狀要求,即不能僅因簽發人是受益人而拒付。

2. 買方另行化驗的結果,不能作為信用狀拒付理由

依 UCP 600 第 5 條,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非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依第 14 條 a 項,銀行以單據為基礎,審查提示是否在表面上符合信用狀條件。

因此,買方另取少量布料化驗,結果顯示含棉量為 60%60\%,屬於貨物品質及買賣契約履行爭議,不能取代銀行對提示單據的審查,也不能單憑該結果構成信用狀拒付事由。若買方認為貨物不符契約,應循買賣契約途徑向 W 公司主張。

3. 折價協議與信用狀審查分屬不同關係

開狀銀行提到進口商願以折價 30%30\% 接受貨物,屬於買賣雙方間的商業協商。這項折價提議本身不會使原提示單據變成不符,也不會自動改變信用狀的付款義務。

**結論:**題示兩項拒付理由均不成立。若 W 公司提示的化驗證明書在表面上符合信用狀要求,且開狀銀行沒有其他有效的單據不符理由,則其不得以貨物品質爭議拒付。

(二)W 公司應如何處理,以減少可能損失?

1. 立即透過 H 銀行提出單據抗辯

W 公司應要求 H 銀行向開狀銀行說明:

  • 信用狀未指定化驗證明書的簽發人,因此自行簽發不構成單據瑕疵。
  • 銀行應依提示文件審查,買方另行化驗的結果屬貨物品質爭議,不是拒付單據的理由。
  • 要求開狀銀行依信用狀到期條件付款,並要求其指出具體的單據不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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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丙公司接到義大利一機車製造廠來電詢價,經多次書信往來,交易已臻成熟。丙公司應買方之邀,前往義大利做最後的洽商。雙方確認品質、價格及未來交易的數量、金額及交貨期限後,隨即預備簽訂書面契約。

但卻在仔細審閱書面內容時發現,Payment terms 竟然是寫著 “By O/A 60 days after B/L date”,此與過往公司對外交易所慣常使用的付款方式不同,故再次向對方確認,但對方確認無誤,並主張其一向都是以 O/A 條件從事國際貿易。

試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什麼是 O/A 付款?(5 分)

(二) 丙公司若使用此付款條件會有何風險?(10 分)

(三) 丙公司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來降低風險?(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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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貿易的記帳賒帳(Open Account,O/A)付款方式,以及出口商在先出貨、後收款時面臨的信用、資金與跨國交易風險。

O/A 是買賣雙方約定由出口商先行出貨、開立發票並將貨運單據交給買方,買方在約定期限內付款的交易方式。付款通常不經銀行承作託收或信用狀程序,銀行也不因買方承諾付款而負付款責任。

題目所載 “By O/A 60 days after B/L date”,意指以提單日期為起算點,買方於提單日後 60 天付款。丙公司須先交貨,之後才向買方收取貨款。

解題方法

先判斷付款時序與單據控制權:O/A 下,出口商先出貨,買方取得貨物及相關單據後再付款。由此可推得,出口商須承擔買方未付款的風險,也須負擔收款期間的資金成本。接著依風險來源,分別提出事前審查、信用保障、交易條件調整及金融避險措施。

(一)O/A 付款方式

O/A,中文常稱「記帳方式」或「賒帳方式」,是出口商先將貨物及相關單據交付買方,買方依約定的未來日期支付貨款的付款方式。

本題的付款期限為提單日後 60 天。買方不必在出貨前付款,丙公司也沒有銀行承兌或付款保證,因此這 60 天的期間相當於丙公司提供買方的貿易信用。

(二)丙公司採用 O/A 的風險

  1. 買方信用風險:買方可能遲延付款、拒絕付款、無力清償或破產。貨物交付後,丙公司通常已失去直接控制貨物的能力,追討貨款較困難。

  2. 銀行不負付款責任:O/A 不等於信用狀。銀行通常只處理匯款等付款作業,不負審查買方是否履約或保證貨款支付的責任。

  3. 跨國追償風險:買方如不付款,丙公司可能須在義大利進行催收或訴訟,面臨法律程序、訴訟成本、語言與司法管轄等問題。若雙方對品質、交貨或契約履行發生爭議,也會增加收款難度。

  4. 資金與現金流風險:丙公司須先負擔生產、運輸及其他出口成本,並等待提單日後 60 天才能收款;若買方再延遲付款,資金占用時間更長,且可能增加融資成本。

  5. 政治與匯兌風險:買方所在國若發生政治動盪、外匯管制或匯款限制,買方即使有付款意願,也可能無法將貨款匯出。若以外幣計價,匯率變動亦可能使實際換回新臺幣的金額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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