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關務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選試英文) 國際貿易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3 年・關務特考・三等・財稅行政(選試英文)
試題代碼 國際貿易實務

第 一 題25 分

在以信用狀為付款方式的交易下,當單據到達開狀銀行時,開狀銀行會通知進口商至銀行辦理「贖單」。請說明:

(一)即期信用狀及遠期信用狀之贖單方式。(10 分)

(二)若進口貨物已運到輸入國口岸,而貨運單據因故未寄到,為避免損失發生,進口商可以何種方式先辦理提貨?(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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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用狀付款條件如何影響進口商取得貨運單據,以及貨物先於單據抵達時如何提貨。

「贖單」是進口商依信用狀約定向開狀銀行付款或承兌,取得銀行持有的貨運單據,再憑單據向承運人辦理提貨。即期信用狀的付款時間在提示符合規定的單據時;遠期信用狀則依約定期限付款,並須區分進口商是否享有延後付款的信用期間。

(一)即期信用狀及遠期信用狀之贖單方式

即期信用狀:付款贖單

開狀銀行收到符合信用狀規定的單據後,通知進口商辦理付款。進口商繳清信用狀款項及相關費用後,銀行交付貨運單據,進口商再憑單提貨。

可記為:即期信用狀=付款後取單。

遠期信用狀:依付款安排辦理

遠期信用狀雖由銀行承諾於到期日付款,進口商如何贖單則視信用狀的融資安排而定:

  • 買方遠期信用狀:進口商取得付款期限利益,通常以承兌遠期匯票或辦妥銀行要求的承兌手續後贖單,並於到期日付款。也就是先承兌取單,到期付款。
  • 賣方遠期信用狀:出口商可於遠期到期日收款,但進口商通常須先向開狀銀行付款贖單;銀行承擔對出口商的遠期付款責任。也就是進口商先付款取單,出口商到期收款。

實際作業仍依信用狀條款及銀行承作方式辦理;若銀行另提供進口融資,付款安排也會依融資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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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進口貨物經查驗程序後,即由海關辦理分類及估價事宜,依相關法令審核報關人填報的稅則分類、稅率及貨物之完稅價格(Duty Paid Value)是否正確。請說明:

(一)何謂「完稅價格」?(5 分)

(二)完稅價格計算的方式依適用順序有哪些?(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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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從價課徵進口關稅時,海關如何認定「完稅價格」,以及《關稅法》規定的估價方法適用順序。完稅價格是計算關稅的課稅價格基礎,並非應繳關稅本身;應繳關稅通常再以完稅價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關稅法》第 29 條至第 35 條說明。

(一)何謂「完稅價格」?

依《關稅法》第 29 條,從價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以該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的實付或應付價格作為計算根據。這個價格稱為交易價格。

若實付或應付價格未包含法定應計入項目,須加計後作為完稅價格。主要包括:

  • 買方負擔的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
  • 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供該貨生產或銷售使用的物品及勞務價值,例如原材料、零組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以及國外工程、開發、工藝、設計等費用。
  • 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的權利金及報酬。
  • 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而實付或應付給賣方的金額。
  • 運至輸入口岸的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
  • 保險費。

上述加計項目應有客觀且可計量的資料。若缺乏此類資料,或海關對交易文件的真實性、正確性有合理懷疑,便不能逕依第 29 條交易價格核估。

**作答要點:**完稅價格以交易價格為起點,並依規定加計未包含的應計費用;它是課稅價格,不等於關稅額。

(二)完稅價格計算方式的適用順序

依《關稅法》第 29 條及第 31 條至第 35 條,應依序採用下列方法。前一方法不能核定時,才進入下一方法:

1. 交易價格法:第 29 條

以該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的實付或應付價格為基礎,再加計法定應計項目。

交易價格須符合規定條件。依第 30 條,若買方使用或處分貨物受到特定限制、交易附有使價格無法核定的條件、部分收益應歸賣方但金額不明,或買賣雙方有特殊關係且該關係影響價格等,交易價格不得作為核估根據。

2. 同樣貨物交易價格法:第 31 條

無法依第 29 條核定時,以同樣貨物出口至我國的交易價格核定。核估時須就交易型態、數量、運費等影響價格的因素作合理調整。

「同樣貨物」須在生產國別、物理特性、品質及商譽等方面與進口貨物相同。

3. 類似貨物交易價格法:第 32 條

無法依第 29 條及第 31 條核定時,以類似貨物出口至我國的交易價格核定,並就交易型態、數量、運費等因素作合理調整。

「類似貨物」不必完全相同,但須生產國別及功能相同、特性及組成原材料相似,且在交易上可互相替代。

4. 國內銷售價格法:第 33 條

無法依前述三種方法核定時,以進口貨物、同樣貨物或類似貨物在國內第一手交易階段,售予無特殊關係者的最大銷售數量單位價格為基礎,再扣除法定費用,核定完稅價格。

扣除項目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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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對買賣雙方而言,貨物所有權及貨款收回為最重要之事,因此保險成為國際貿易風險移轉的最主要方法。請說明:

(一)輸出保險的意義及特性。(5 分)

(二)依損害程度,海上危險對貨物所造成的損害可分為哪幾類?(10 分)

(三)何謂預約保險單(Open Cover)【又稱統保單(Open Policy)】?其特點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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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不同層次的保險觀念:輸出保險保障出口商的收款風險;海上貨物保險依損害程度區分全損與部分損失;預約保險安排一段期間內多批貨物的承保方式。輸出保險與海上貨物保險保障的風險不同:前者重在出口貨款收回,後者重在貨物於運輸中的滅失或毀損。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小題分別作答:先說明輸出保險所承保的出口風險,再按「全部滅失或損壞」與「只有一部分受損」整理海上損失分類,最後說明預約保險的基本安排及其操作特點。作答時要區分保險承保的貨物風險、出口信用風險,以及預約保險單與每批貨物的保險證明文件。

(一)輸出保險的意義及特性

1. 意義

輸出保險,亦稱輸出信用保險,是出口商就出口交易投保,以保障其因國外買方未付款而發生的損失。承保風險通常包括:

  • 商業風險:例如買方破產、無力清償、拖欠貨款,或符合保單約定的其他未付款情形。
  • 政治風險:例如買方所在國發生戰爭、限制外匯匯出、禁止進口或採取其他措施,使買方無法付款或出口商無法收款。

輸出保險的主要功能,是降低出口商應收帳款無法收回的風險,協助出口商承作賒帳或信用交易,並促進出口貿易。

2. 特性

  1. 保障對象以出口商的債權為核心:保險標的是出口商因貨物或服務交易所生的應收款,不是貨物本身在海上運輸中遭受的損害。
  2. 承保風險可分為商業與政治風險:實際承保範圍須依保險契約約定;不能只因買方未付款,就認定一定屬於承保事故。
  3. 通常不是百分之百補償:保單可能設有自負額或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一定比例的損失,促使出口商審慎選擇交易對象與付款條件。
  4. 須符合保單約定及理賠條件:例如信用期間、付款期限、催收程序、事故通知與文件提出等。
  5. 有助融資及拓展市場:出口商取得信用風險保障後,較能承作延期付款交易,金融機構也較容易評估其應收帳款融資。

**辨析:**題幹提到「貨物所有權及貨款收回」,其中貨款收回與輸出保險直接相關;貨物所有權則是買賣與交貨條件的問題。輸出保險不等於海上貨物保險,也不會因此移轉貨物所有權。

(二)依損害程度,海上危險對貨物造成的損害分類

海上保險的貨物損失,依損害程度分為全損與部分損失。

1. 全損(Total Loss)

貨物全部滅失,或受損程度已使其失去原有用途、價值,符合全損要件者,屬全損。可再分為:

  • 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貨物實際滅失,或毀損至不再具有原有性質、用途;也包括被保險人永久喪失對貨物的占有,且無法取回的情形。
  • 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貨物尚未完全滅失,但其損壞或取回、修復所需費用達到保險契約或法律所定的全損判斷標準,被保險人因而可以依法或依約主張推定全損。此時通常須依規定辦理委付,不能只因修復費用高,就逕認為全損。

2. 部分損失(Partial Loss)

貨物僅有部分滅失或毀損,未達全損程度者,屬部分損失。依損失由誰承擔,可分為:

  • 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船舶、貨物等處於共同危險時,為共同安全而有意且合理地作出犧牲或支出特別費用,該犧牲或費用由受益的各方按規則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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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國際貿易單據可分為契約單據、付款單據及貨運單據。請說明:

(一)契約單據的主要內容為何?請列舉 2 項契約單據。(5 分)

(二)貨運單據中主要的單據包括哪些?(10 分)

(三)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與海關發票(Customs Invoice)之作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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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貿易單據的分類與功能。契約單據用來記載買賣雙方約定的交易條件;貨運單據用來證明承運人已收受或裝載貨物,並表彰運送契約及貨物交付權利;付款與通關作業則常以商業發票或海關發票為依據。

解題方法

依單據在交易流程中的用途作答:先說明契約單據記載的內容,再列出主要貨運單據,最後分別說明商業發票與海關發票的用途。本題為單據功能題,應把「記載交易條件」「證明運送與貨物交付」「作為付款及通關估價依據」區分清楚。

(一)契約單據的主要內容及例子

契約單據主要記載買賣雙方合意的交易條件,例如貨物名稱與規格、數量、價格與幣別、交貨條件、裝運期限、付款方式、檢驗或索賠條件,以及違約責任等。其作用是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作為履約、付款及處理爭議的依據。

常見契約單據包括:

  1. 買賣契約(Sales Contract):載明買賣雙方及交易條件,是雙方買賣關係的主要書面憑證。
  2. 訂單或銷貨確認書(Purchase Order/Sales Confirmation):記載買方訂購內容,或賣方確認接受訂單及交易條件的文件。

(二)主要貨運單據

貨運單據的種類依運送方式而異,主要包括:

  1. 海運提單(Ocean Bill of Lading, B/L):證明承運人已收受或裝載貨物,並證明海上運送契約;可轉讓的提單並具有物權憑證性質。
  2. 海運單(Sea Waybill):證明收貨及運送契約,但不具可轉讓的物權憑證性質,收貨人通常無須提示正本即可提貨。
  3. 航空貨運單(Air Waybill, AWB):航空運送的收貨及運送契約證明,不具物權憑證性質。
  4. 鐵路運送單據(Railway Consignment Note):證明鐵路承運人收受貨物並依約運送。
  5. 公路運送單據(Road Transport Document/CMR):記載公路運送契約、託運貨物及承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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