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關務特考三等 紡織工程(選試英文)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解釋中的「法官法定原則」,以及法院如何制定案件分配規範、何種情況得將已分由不同法官承辦的相牽連案件合併審理。
法官法定原則要求案件由事先依一般、抽象規範選定的法官審理,避免個案臨時指定承審法官,以維護司法公正與審判獨立。依釋字第 665 號,法院得制定案件分配的補充規範;案件分配後,因法官職務異動而改分,或依事先規範將相牽連案件改由一位法官合併審理,並不當然違反此原則。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案件分配規範是否事先以一般、抽象方式制定;改分是否有客觀事由;合併審理是否依既定規範辦理。釋字第 665 號明確認為,法院可依此類規範將不同法官承辦的相牽連刑事案件改由其中一位法官合併審理,這種安排符合憲法意旨。因此,選項將此作法說成違憲,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法官法定原則透過事先、一般且抽象的案件分配規範,降低任意選定承審法官的疑慮,有助於維護司法公正及審判獨立。
- **(B) 正確。
第 2 題2 分
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所受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行使立法權的憲法界限,以及公民投票通過後,創制案、複決案對立法機關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適用當時《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
立法權受憲法拘束,法律也不得牴觸憲法;立法院並須遵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確立的憲法意旨。另一方面,公投的創制與複決效果不同:創制立法原則通過後,須由行政機關研擬相關法案送立法院審議;複決重大政策通過後,行政機關須實現公投內容,但立法機關並未因此喪失修改相關法律的權限。
解題方法
先區分各選項的限制來源:A、B涉及立法權的一般憲法界限;C、D則要對照《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辨別「重大政策複決」與「立法原則創制」的效果。題目問「何者錯誤」,依條文判斷有無將拘束力錯誤擴張到立法機關即可。
選項分析
- (A) 須受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拘束:正確。 大法官解釋闡明憲法意旨,具有憲法解釋的拘束效力,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須遵守其意旨。
- **(B) 不得牴觸憲法:正確。
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修憲程序應符合下列何種原則之要求?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揭示的修憲程序要求。解釋指出,修改憲法是直接體現國民主權的行為,應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使國民得以知悉修憲代表如何行使職權,並讓代表對選民或所屬政黨負起政治責任。
本題涉及憲法修正程序,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與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定釋字第 499 號,直接辨認解釋中的關鍵用語即可:修憲程序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因此選項中與該用語相同者為正解。
選項分析
- (A) 無記名投票:錯誤。 釋字第 499 號指出修憲程序應公開透明。無記名投票使代表個別投票情形不易辨認,並非解釋所要求的原則;
第 4 題2 分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國家對於下列何者應予獎勵或扶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基本國策」中有關經濟發展的規定,重點是辨認憲法本文與憲法增修條文所列的國家獎勵或扶助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憲法第 145 條第 2 項,國家對於合作事業、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予獎勵或扶助;依同條第 3 項,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發展。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事業類型與憲法第 145 條的法定用語。題目問國家「應予獎勵或扶助」者,關鍵在於選項是否完整列出憲法明文規定的對象;僅有經濟政策色彩相近的事業名稱,不能取代法條用語。
選項分析
- (A) 正確。「合作事業、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對應憲法第 145 條第 2 項;「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對應同條第 3 項,均是憲法明定的獎勵、扶助或保護對象。
- **(B) 錯誤。
第 5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96 號解釋意旨,刑法第 7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受假釋人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均一律撤銷其假釋,違反下列何項憲法基本權保障之意旨?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96 號解釋對假釋撤銷制度的憲法審查,核心是受假釋人因故意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時,一律撤銷假釋,是否符合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當時《刑法》第 7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受假釋人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應撤銷假釋。假釋遭撤銷後,受刑人須回監執行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因此直接涉及其人身自由。
解題方法
依釋字第 796 號解釋,撤銷假釋會使受刑人重新入監,屬於對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立法者固然可以規定故意再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假釋,以維護刑罰執行與社會安全;但若不問個案情節,一律撤銷,未給主管機關衡量再犯罪情節、所受宣告刑、假釋期間表現等因素的空間,可能造成個案處遇顯失均衡,違反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
因此,作答時可從「撤銷假釋的法律效果是重新入監」切入,辨認其所涉及的基本權是人身自由。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對居住自由之干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0 條保障的居住自由。居住自由保障人民選擇居所及安居其中,不受國家或他人無正當理由侵入、搜索或檢查。國家機關進入住宅或其他居住空間,若會妨礙人民安居,原則上即涉及對居住自由的干預;是否合憲,還要看有無法律依據及是否符合必要性等要求。
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涉及進入、搜索、訪查居住空間,或妨礙人民安居;再辨別該行為是對居住自由的干預,還是為排除已倒塌建物造成的危險、且不涉及侵入完整居所的處置。題目問「非屬干預」,應選不構成居住自由干預者。
選項分析
(A) 無故侵入住宅:錯誤。 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直接妨礙居住安寧與住宅不受侵入的保障,屬居住自由干預。
第 7 題2 分
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對「法院以判決命侵害名譽的加害人公開道歉」所作的憲法判斷。判決認為,強制道歉會干預加害人依自己意願決定是否表意的自由;加害人是自然人時,還可能干預其思想自由。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名譽受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憲法法庭判決指出,這項規定所稱的適當處分,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判決並變更司法院釋字第 656 號解釋相關見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並無須另以後續修法處理的變動。
解題方法
先抓判決的結論:即使強制道歉沒有涉及自我羞辱或損及人性尊嚴,法院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仍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因此,選項若主張在沒有自我羞辱等情況下,強制道歉就不違反不表意自由,即與判決結論相反。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集會遊行自由之限制,下列何者違憲?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所採許可制,以及司法院釋字第445號、第718號解釋對集會遊行自由的界線。集會自由受《憲法》第14條保障;對其限制須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解釋為準: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應事先申請許可,但緊急性、偶發性集會不能一概納入許可制。釋字第718號認為,《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未排除這兩類集會而要求申請許可的部分違憲,相關規定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失效。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問許可制的適用、集會路線管理,還是禁制區規定,再對照釋字第445號與第718號的解釋意旨。關鍵是分清「室外集會原則上須申請」與「所有類型的室外集會都須申請」:後者把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也一併納入,正是釋字第718號指出的違憲問題。
選項分析
- (A) 室內集會如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而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應比照室外集會申請許可:正確。 釋字第445號肯認,判斷集會是否適用室外集會的規範,應看其實際影響。
第 9 題2 分
憲法第 148 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關於本條規定,依據釋憲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48 條「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的規範意旨,以及地方自治立法是否能阻礙國內貨物流通。
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憲法第 148 條保障國內貨物自由流通。中央許可進口的合法貨物,也受此保障;地方若以自治條例阻絕貨物在轄區內銷售、運送,可能牴觸本條意旨。該判決並指出,涉及全國商品交易與貨物自由流通的事項,具有全國一致性的性質。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48 條目前仍為題示文字,無須另作修法提醒。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判斷點:
- 第 148 條雖列於憲法「基本國策」章,仍有保障國內貨物自由流通的規範意旨。
- 這項保障不只涉及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分配,也限制地方以自治條例阻絕合法貨物在轄區內流通。
因此,若選項主張地方可禁止中央許可進口的合法貨物在境內銷售或運送,便與憲法法庭的見解相反。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憲法上的生存權內涵包含生命之尊重,其源自於何種憲法上的概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上「生存權」與「人性尊嚴」的關係。生存權不只涉及維持生命所需的物質條件,也包含對生命本身的尊重。生命之所以應受尊重,根本理由在於每個人都具有不可被物化或任意剝奪的價值,此即憲法上的人性尊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5 條保障生存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並明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人性尊嚴也被視為憲法基本權保障的重要核心價值。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生存權內涵包含生命之尊重」。題目問生命受到尊重所源自的憲法概念,應從生命與個人價值的根本關聯切入:生命之所以值得尊重,是因為人具有不可侵犯的人性尊嚴。因此選擇「人性尊嚴」。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關於憲法第 24 條規範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4 條的國家賠償與公務員責任。該條規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除依法律負刑事及民事責任外,受害人民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公務員亦應受懲戒。這裡要區分人民對國家的賠償請求權,以及公務員個人依法負擔的責任。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憲法》第 24 條的文字與國家賠償制度:
- 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不以先向公務員個人求償為前提。
- 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與懲戒責任是不同責任類型;條文明定公務員除負刑事、民事責任外,仍應受懲戒。
- 「合法羈押後判決無罪」不當然等於違法侵害,須另看刑事補償制度及法定要件。
本題法條解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A) 錯誤。 被告受合法羈押後判決無罪,並非依《國家賠償法》當然得請求國家賠償;合法羈押所生的補償,原則上應依《刑事補償法》判斷。
第 12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關於國家蒐集人民指紋並建立資料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對「資訊隱私權」及國家蒐集人民指紋、建立資料庫的憲法界限。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有決定是否揭露、揭露範圍及方式等自主權;國家蒐集指紋資料會限制此項權利,須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要求。
依釋字第 603 號解釋,國家蒐集指紋資料,須有特定重大公益目的,並有法律明確依據;蒐集手段須適合且必要,與目的之間須有實質關聯,主管機關也應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的必要防護措施。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釋字第 603 號解釋的審查重點:特定重大公益目的、法律明確依據、蒐集手段符合比例原則,以及資料安全防護。再逐項對照選項。
關鍵在於區分「合理關聯」與「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僅有合理關聯,不能直接推論蒐集資料即合憲;仍須進一步檢驗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以及利益衡量等要求。
選項分析
(A) 必須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為蒐集:正確。 釋字第 603 號解釋指出,國家蒐集人民指紋資料,須有特定重大公益目的作為正當理由。若蒐集目的欠缺公益性或不夠重大,即難以正當化對資訊隱私權的限制。
第 13 題2 分
某餐廳舉行促銷,凡姓名有「鮭魚」二字者得免費用餐一次,引起部分消費者至戶政機關辦理改名。針對上述案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姓名權屬人格權的一種,姓名是個人人格的表現;人民決定姓名的自由,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司法院釋字第 399 號解釋也指出,姓名權受憲法保障,主管機關處理改名申請時,應尊重姓名權人的主觀價值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試時適用的《姓名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列有「命名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得申請改名。該條文於民國 113 年 5 月 29 日修正後,相關規定移列至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解題仍以命題時的條文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姓名權是否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再看戶政機關否准改名是否會影響這項權利。依釋字第 399 號,姓名權屬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人格權;因此,否准改名會干預人民決定姓名的自由。姓名權受保障,不代表改名完全不受法律規範;但機關須依法審查,不能任意否准。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據相關憲法學理和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規定最不可能從言論自由觀點進行合憲性審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一項規定是否屬於「限制言論自由」而需要從言論自由觀點進行合憲性審查。
言論自由保障表意與傳播訊息的自由;國家限制言論,原則上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商業言論、政治言論及具表意性的行為,都可能落入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但保障強度與審查方式會依言論性質而有所不同。
解題方法
先看各規定直接管制的是什麼:若規定限制人民說話、刊登廣告或散布訊息,通常涉及言論自由;若規定涉及表意行為,也要判斷該行為是否具有表達意見的性質。若規定處理的是民意代表職權保障的範圍,問題核心便不在人民一般言論自由,而在憲法制度如何保障議會職能。
選項分析
(A) 政府禁止律師公開招攬業務:錯誤。 律師透過廣告介紹服務,屬於商業性言論,會涉及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也可能涉及職業自由。政府基於消費者保護、律師職業倫理等理由,可以對廣告內容或招攬方式設限;但全面禁止是否合憲,仍須接受基本權審查。釋字第 414 號等實務也承認商業言論受言論自由保障,只是保障程度與其他言論有所不同。
(B) 政府禁止公然散布不實訊息:錯誤。 散布訊息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因此禁止散布不實訊息的規定,仍須從言論自由觀點審查,並衡量所追求的公益、規範明確性及限制手段是否合乎比例原則。
第 15 題2 分
在現行憲政體制下,下列何者由總統提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上的人事提名與任命權限,重點是辨明「由總統提名」及「由立法院同意」等程序的分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司法院設大法官 15 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因此,大法官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職位的產生方式,特別留意總統提名並不等於總統可單獨任命;憲法明定須經立法院同意者,仍須完成同意程序。本題只有司法院大法官符合「由總統提名」。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有關總統與行政院及立法院間之互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的總統職權,以及總統、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的權限分工。判斷時須區分:法律案由誰提出、法律通過後由誰公布、總統缺位時由誰繼任或代行職權,以及審計長如何任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關鍵程序與憲法用語:
- 法律案的提出與公布是不同階段,不能將公布法律所需的副署,誤當成立法院同意權。
- 審計長的同意權機關,須依憲法規定確認。
- 總統缺位與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法律效果不同。
- 檢視憲法是否授予總統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權限。
選項分析
(A) 錯誤。《憲法》第 72 條規定,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這個階段不須再經立法院同意,因為立法院已完成法律案的議決。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依《憲法》第 37 條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由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因此,選項把「行政院院長副署」與「立法院同意」併列,後者並非法定公布要件。
第 17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行政院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一體、責任政治、權力分立,以及獨立行政機關的定位。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須為所屬機關的整體施政表現負責;立法院得依法制衡行政院的人事決定權,但不得實質剝奪或取而代之。
「獨立機關」仍屬行政權體系,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獨立行使職權不等於脫離行政院的組織隸屬關係。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涉解釋:選項 A、B 對應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選項 C 對應司法院釋字第 645 號。再核對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法定定位:釋字第 613 號已將公平交易委員會列為獨立行政機關,因此 D 的否定敘述錯誤。
本題法規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釋字第 613 號,行政院基於行政一體,須為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會)在內,所有所屬機關的整體施政表現負責。通傳會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仍是行政院所屬機關。
第 18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關於立法院委員會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67條第2項及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461號解釋,重點是立法院委員會得邀請哪些人員備詢,以及立法院行使職權時,如何尊重司法、考試、監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
依憲法第67條第2項,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司法院釋字第461號進一步指出,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依五院相互尊重及憲政慣例,得不受委員會邀請備詢;但三院所屬、未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的人員,若涉及其提出的法律案或相關預算案,仍適用委員會邀請備詢的規定。
題目涉及的法規及解釋,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談的是「文件原本調閱」還是「人員到會備詢」,再套用相應規則:
- 文件原本調閱:依釋字第325號,須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委員會決議本身不足。
- 委員會邀請備詢:原則上得邀請政府人員;但三院院長得依釋字第461號所示的憲政慣例不受邀請。三院所屬、負行政職務且未獨立行使職權的人員,涉及相關法律案或預算案時,則仍有到會備詢的義務。
選項分析
(A) 錯誤。 立法委員不能僅憑相關委員會決議,在立法院開會時調閱與議案有關的文件原本。釋字第325號明確指出,立法院必要時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院會或委員會決議均可要求提供參考資料,但調閱原本須經院會決議。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之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的憲法職權,以及司法預算的提出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憲法第 78 條明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規定,司法院提出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 預算法第 93 條規定,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
因此,司法院可以提出司法概算,但程序不是直接向立法院提出年度司法預算案。
解題方法
先區分「司法概算」與「政府總預算案」的提出程序:司法院提出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將其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審議。選項若把司法院說成直接向立法院提出年度司法預算案,即與法定程序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憲法第 171 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違憲法規範的失效方式,以及違憲審查裁判可能採取的不同宣告形式。憲法第 171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但法律被認定違憲後,並非一律從制定時起失效;失效時點與效力範圍,須依憲法法庭判決主文及相關法律規定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憲法訴訟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得諭知立即失效、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違憲審查實務上,也有要求立法機關限期修法,以及作成警告性宣告的情形。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選項中的「一律」。法律違憲後,可能立即失效、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並不代表每一件違憲判決都必須溯及失效。只要找出把特定一種失效方式說成「一律」適用的選項,即可辨識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地方自治事項及財政自主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核心是地方自治團體的財政自主權,以及中央立法、地方分擔全民健康保險費用時的憲法界線。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施政所需經費涉及財政自主權,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但在不侵害地方自治自主權核心領域的限度內,中央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得以法律使地方分擔健保保險費補助。須區分兩類支出:
- 健保制度的行政經費:屬中央立法並執行健保制度的執行經費,應由中央負擔。
- 地方補助被保險人的保險費:屬社會福利支出,不等同於健保制度的行政經費;中央得依法規定地方分擔。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解釋內容作答。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所問的解釋後,抓住釋字第 550 號的兩個區分:
- 地方自治經費負擔有法律保留原則適用。
- 健保行政經費由中央負擔,但地方依法補助被保險人的保險費,並非行政經費;中央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要求地方分擔。
依此判斷:把「健保行政經費應由中央負擔」表述正確的選項為 C;將法律保留排除、地方義務說成免除,或將中央分擔權說成一概禁止的選項,均不符合解釋意旨。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仲裁法未將仲裁判斷理由矛盾明定為得提撤銷訴訟之事由,是否侵害人民訴訟權?理由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仲裁判斷的司法審查範圍,以及此種審查限制是否侵害憲法保障的訴訟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仲裁是當事人以合意選擇的紛爭解決方式。仲裁法第 37 條規定,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這不代表法院可以像上訴審一樣,全面重新審查仲裁判斷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仲裁法第 40 條則列舉得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事由,並未將「仲裁判斷理由矛盾」單獨列為撤銷事由。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仲裁判斷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與法院得否實體審查仲裁判斷,並非同一問題。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是法律列舉特定事由的司法救濟,不是讓法院重新審理整個仲裁案件的通常上訴程序。
因此,判斷本題訴訟權是否受侵害,關鍵在於法院對仲裁判斷採取何種審查原則。依國際商務仲裁通例,法院原則上不進行實體審查;若仲裁判斷違反本國公共秩序,則仍有例外的司法介入空間。此即選項 B 的理由。
選項分析
**(A) 錯誤。**仲裁判斷雖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不能據此推論法院得比照判決上訴程序,因「理由矛盾」而撤銷仲裁判斷。
第 23 題2 分
關於納稅義務人拒不履行其納稅義務,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納稅義務人逾期不繳稅捐時,滯納金的法律性質,以及稅捐債權的強制執行與管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司法院解釋為準,關鍵在於區分:
- 滯納金:對逾期未繳稅捐所加徵的金額,具有促使如期履行的功能,司法院解釋認為與怠金相類。
- 管收: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納稅義務雖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非因此一概不得依法管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符合司法院解釋對滯納金、強制執行及管收的見解。尤其要分清楚滯納金的功能與法律性質:若選項把它說成填補逾期納稅造成的財政損害,或據此主張還可加徵利息,就與本題所考的解釋意旨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兵役制度之合憲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兵役義務與基本權保障的界線,重點包括兵役事項的法律保留、宗教信仰自由與替代役,以及軍人犯罪的審判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相關大法官解釋為準。
其中,役男出境涉及憲法第十條保障的遷徙自由;依憲法第 23 條限制基本權,須有法律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並指出,涉及限制役男出境的重要事項,應由法律規定,或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以法規命令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大法官解釋對兵役制度的結論:出境限制是否有法律依據、拒服兵役的刑罰是否當然違反比例原則、宗教因素是否使國家負有提供替代役的憲法義務,以及軍人犯罪是否一律由軍事法院審判。選項若把「得採取」說成「有憲法義務」,或把「部分情形」說成「一律」,即有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以刑罰處罰拒絕接受徵集令者,不會僅因存在刑罰,就當然違反比例原則或成為「非最小侵害手段」。兵役義務是憲法所定的基本義務,國家得以法律設置必要的制裁,確保兵役制度運作。
第 25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規定,我國監察委員應依下列何種方式選任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所定監察委員的選任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監察院設監察委員 29 人,包括院長、副院長各 1 人;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 6 年。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現行憲政制度下,監察委員如何產生」,直接對照《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的規定即可。關鍵程序是「總統提名」及「立法院同意任命」,因此選項 C 符合法條。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有關著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對編輯著作、衍生著作及表演的獨立保護,以及這些著作與原著作之間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編輯著作:依《著作權法》第 7 條,就資料的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以獨立著作保護;這項保護不影響被編入著作本身的著作權。
- 衍生著作:依同法第 6 條,就原著作改作而有創作者,該衍生著作以獨立著作保護;其保護也不影響原著作的著作權。改作通常須取得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因為第 28 條將改作權列為著作人的專有權利。
- 表演:依同法第 7 條之 1,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的表演,以獨立著作保護;表演的保護與原著作的著作權分開判斷。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是否把不同層次的權利混為一談:編輯著作、改作完成的衍生著作,以及表演,都可能各自受到保護;原著作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屆滿,不會因此一併消滅這些獨立著作的權利。接著逐項核對法條,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關於締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 4 條第 1 項的「暫行特別措施」:締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平等而採取的特別措施,不視為歧視;達成平等目標後,措施即應停止。判斷重點在於措施是否針對女性的實質不利處境,並以促進事實平等為目的。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公約內容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措施的性質:女性保障名額、參選資源支持等,是為增加女性參與政治及公共生活機會所採取的積極措施,符合暫行特別措施的概念;一般性職場設施或工時安排,則須再看其目的及適用方式,不能僅因受益者包含女性,就認定為暫行特別措施。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達一定規模的營業場所設置哺(集)乳設施,主要是職場設施及母性保護措施,目的在於支持哺乳及兼顧工作與育兒,並非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
第 28 題2 分
有關防衛過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3 條的正當防衛及防衛過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而出於防衛意思所為的必要行為,屬正當防衛;防衛行為逾越必要程度者,為防衛過當,法律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判斷防衛過當,重點在於行為是否針對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以及防衛手段是否逾越必要程度。故意挑撥他人出手,則涉及防衛權濫用或防衛意思欠缺,不能逕以「防衛過當」概括。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描述的行為是否屬於「防衛過當」:
- 有現在不法侵害,行為人基於防衛意思反擊,但手段或程度明顯超過必要範圍,可能構成防衛過當。
- 防衛過當的刑罰效果,依刑法第 23 條但書,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防衛過當本身仍是對侵害者的防衛行為;若其尚未結束且構成現在不法侵害,侵害者原則上不能因對方防衛過當,就當然取得正當防衛權。
- 故意挑撥侵害的情形,須檢視行為人是否仍有防衛意思、是否利用自己引發的侵害作為反擊藉口;不能直接等同於一般的防衛過當。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範之校園性騷擾事件?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 條第 3 款,校園性別事件須符合兩個條件:
- 身分關係: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另一方為學生。
- 事件類型:包括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以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行為。
因此,判斷重點是當事人是否符合條文所列的身分關係;事件發生在校內或校外,並非這項定義的必要條件。性騷擾則須符合條文所列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不受歡迎言詞或行為,或以相關行為作為學習、工作權益條件等情形,且未達性侵害程度。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行為人與相對人的身分,再檢查是否有一方是學生、另一方是校長或教職員工等法定身分。選項若只有教師對教師、校外人士對校外人士,或教師對校外人士,即不符合「他方為學生」的要件。事件發生地點不能取代身分要件,也不能單獨決定是否適用本法。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被害人是學生,行為人是他校學生,符合「一方為學生、他方為學生」的身分關係。題目雖指出事件發生於校外,但地點本身不排除其成為校園性別事件;
第 30 題2 分
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2 條規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擔任電子遊戲場業之負責人。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該項規定屬於對工作權之何種限制?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保障,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所採的職業自由三層次架構:
- 執行職業自由:從事職業活動的方式、時間、地點等受到限制。
- 選擇職業之主觀要件:須具備個人能力、資格或品行等條件,才得選擇從事某職業。
- 選擇職業之客觀要件:限制條件與個人能力無關,而是以市場需求、名額或其他個人無法控制的因素,決定誰能進入該職業。
限制愈深入職業選擇自由,所需的公益理由與審查密度愈高。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限制的是「如何從事職業」,還是「誰可以進入該職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2 條以曾犯特定罪且經有罪判決確定,作為不得擔任業者負責人的條件,直接排除符合該條件者擔任此職務。
這項限制是依個人的犯罪紀錄與品行條件判斷,屬於個人因素;並非依市場名額或其他個人無法控制的外在因素排除任職。因此,依官方答案,應歸類為選擇職業之主觀要件。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有關瀆職罪章之犯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瀆職罪章中,收賄罪的職務身分與對價關係,以及第 130 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的主觀要件、既未遂與犯罪性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130 條規定,公務員廢弛職務,因而釀成災害者,成立本罪。成立既遂須有「廢弛職務」及「因而釀成災害」;若未發生災害,即欠缺既遂所需的結果。本罪沒有處罰未遂犯的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談的是哪個構成要件:
- 選項 A 著眼於收受賄賂時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以及賄賂是否與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
- 選項 B 著眼於第 130 條是否以故意廢弛職務為要件。
- 選項 C、D 著眼於災害結果是否為既遂要件,以及沒有災害時能否成立未遂。
題目已指定官方答案為 D;依第 130 條及未遂犯的一般規定,D 將「未發生災害」直接說成成立未遂,與法律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要件。人民認為憲法上權利遭受不法侵害,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並對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主張違憲,始得聲請憲法法庭審查。
聲請另須遵守法定期間:應自用盡審級救濟的最終裁判送達翌日起 6 個月不變期間內提出。這是憲法訴訟法為聲請憲法審查設下的期限,並非原因案件再審的不變期間。
解題方法
先把聲請要件分成「程序與標的」、「實體審查門檻」、「聲請期間」三類,再逐項比對選項:
- 是否須用盡審級救濟?
- 可聲請審查的裁判或法規範為何?
- 是否須具備憲法重要性或基本權保障必要性?
- 聲請期間如何起算、期限多長?
前三項均符合制度要件;錯在把聲請期間說成原因案件再審的不變期間。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經營 A 飲料店的甲與來應徵工作的成年大學生乙約定,乙每日下午 4 點到 8 點在 A 店販賣飲料,甲給付報酬予乙。甲、乙間成立何種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僱傭、承攬、委任與代辦商契約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482 條規定,僱傭是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
- 《民法》第 490 條規定,承攬是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於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
- 《民法》第 528 條規定,委任是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
- 代辦商則是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而反覆從事商業交易的商人,並非本題所述的受僱勞務關係。
解題方法
判斷契約類型,先看乙承諾的是「在一定時間提供勞務」,還是「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乙約定每日下午 4 點到 8 點在飲料店販售飲料,甲則給付報酬;題目著重的是乙於約定時段提供勞務,符合僱傭的要件。
題目沒有描述乙須獨立完成特定成果,也沒有描述甲委託乙處理特定事務,更沒有乙以代辦商身分替甲從事商業交易的情形。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關於連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上連帶債務的成立要件、對外效力及債務人間的內部分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272 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須明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才成立連帶債務;沒有這項明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成立連帶債務。成立後,債權人可向任一連帶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內部則原則上平均分擔。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民法第 272 條、第 273 條、第 274 條及第 280 條:
- 先判斷成立連帶債務是否須「明示」。
- 再辨別對債權人的外部責任與債務人彼此間的內部分擔。
- 留意一人所生的特定事由,是否依法律規定對其他債務人也發生效力。
選項分析
(A) 債務人默示之意思表示,亦可成立連帶債務:錯誤,為本題答案。
民法第 272 條要求債務人「明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若只有默示意思表示,不能單憑此成立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仍依法律規定成立。因此本選項把「明示」說成「默示亦可」,與法條要件不符。
(B) 因連帶債務人中一人為抵銷,他債務人亦同免責任:正確。
第 35 題2 分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審判期日中,下列何者不是專屬法官決定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法官法》第 69 條第 1 項所定的「專由法官合議決定事項」,以及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決定罪責、科刑的權限分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關於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專由法官合議決定。至於被告是否有罪及應判處何種刑度,則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評議、作成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是專屬法官決定」的事項,再將選項與《國民法官法》第 69 條第 1 項的列舉事項比對:證據能力、訴訟程序裁定、法令解釋均屬法官合議專屬決定;刑度則屬共同評議的範圍。因此,選出「關於刑度之認定」。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若祭祀公業的規約違反祭祀公業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祭祀公業規約的效力,以及私法自治仍受強行規定限制的原則。規約雖由設立人或派下員依意思自治訂定,仍不得牴觸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違反者依民法第71條,原則上無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另須注意,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已宣告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部分規定違憲,題目所問規約效力原則仍應依強行規定與民法第71條判斷。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件事:一是規約可以自治訂定;二是自治是否能排除法律限制。私法自治並非不受限制,遇到法律強行規定時,仍須遵守。因此,題目問規約違反祭祀公業條例規定的效力,應選擇承認法律限制、並說明違反強行規定效果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針對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終審法院如何統一各庭的法律見解。民國 113 年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採行「大法庭」制度:各庭審理案件時,如認為法律見解有統一必要,依法提案由大法庭裁判;大法庭在個案中以裁定統一法律見解,提案庭再依統一後的見解審理案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制度分別規定於《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大法庭制度取代過去以判例、庭長會議決議等方式統一法律見解的做法。
解題方法
辨認制度是否仍為現行的統一見解機制,並確認其法律效果:
- 判例編選與庭長會議決議,已不是現行制度下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
- 終審法院不提請大法官處理院內各庭見解歧異;大法官的憲法審查與解釋機制,和法院內部的大法庭制度不同。
- 現行制度由大法庭透過個案裁定統一法律見解。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戰後臺灣所施行的民法,主要繼受自那個國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民法的外國法繼受。民國 19 年制定的民法,以德國法系為主要參考,並依我國社會情況加以調整;戰後臺灣繼續施行的民法,主要繼受自德國。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戰後臺灣所施行的民法主要繼受自哪個國家」,要先辨識其所指是中華民國民法的主要法系來源。民法的體系與概念以德國法為主要藍本,因此選德國;其他選項雖對不同法律領域或制度有所影響,並非我國民法的主要繼受來源。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臺灣繼受美國法的例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法律制度的繼受來源,重點是分辨哪些制度具有美國法影響,哪些是臺灣民法承襲的傳統制度。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所指制度的法制背景:動產擔保交易、懲罰性賠償及家庭暴力保護令均受美國法影響;典權則是具有中國傳統色彩的民法制度。因此,題目問「非臺灣繼受美國法」時,選出典權即可。
選項分析
-
(A) 動產擔保交易法中的動產抵押制度:錯誤。 動產抵押是不移轉動產占有、以動產供擔保的制度。臺灣動產擔保交易法的制度設計受到美國法影響,屬於繼受美國法的例子。
-
(B) 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錯誤。 懲罰性賠償金是對企業經營者違法行為的額外制裁,兼有嚇阻功能,制度來源受到美國法影響。
第 40 題2 分
苗栗縣所制定無罰則之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及第 26 條: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並依有無罰則區分後續程序。苗栗縣是縣,縣議會是地方立法機關;題幹明示自治條例「無罰則」,因此適用無罰則的備查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自治條例由誰制定,再判斷無罰則時要報哪個機關備查:
- 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自治條例須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苗栗縣的地方立法機關是苗栗縣議會。
- 依同法第 26 條第 4 項,縣(市)自治條例經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須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其餘情形,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無罰則,因此由縣議會議決,發布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本題選項將應備查機關標示為內政部,故選 B。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為規範幼兒園家長會之任務、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甲縣政府訂定該縣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自治法規的類型,以及幼兒園家長會相關規範的訂定權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4 條第 3 項,幼兒園家長會之任務、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自治法規定之。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自治法規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發布或下達者,稱為「自治規則」。同法第 27 條並規定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自治規則的方式及發布後的備查程序。
解題方法
先看訂定者及訂定形式:題目說由「甲縣政府訂定」辦法,訂定者是地方行政機關,並非縣議會通過後由縣政府公布,因此屬自治規則。再看規範事項:該辦法所處理的幼兒園家長會事項,依法由縣(市)主管機關以自治法規規定,符合地方自治規範事項。
選項分析
- (A) 其性質為自治條例:錯誤。 自治條例須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再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本題是甲縣政府訂定,屬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規範的形式。
- **(B) 應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錯誤。
第 42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75 號解釋文指出:
「查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官吏,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之主張,均未採納。……足見制憲當時並無限制國民大會代表兼任官吏之意,故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
大法官於此所運用之解釋方法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解釋方法」的辨識。大法官引用制憲國民大會當時的提案與採納情形,藉此推論制憲者對國民大會代表兼任官吏的原意,屬於歷史解釋,答案為 D。
解題方法
判斷解釋方法時,可留意解釋理由採用的依據:
- 探究制憲或立法時的背景、過程、提案及當時意旨,屬歷史解釋。
- 依法律文字通常含義推論,屬文義解釋。
- 將條文放在整部法律或相關規範中比較,屬體系解釋。
- 依規範目的及欲達成的價值推論,屬目的解釋。
本題釋字第 75 號以制憲國民大會「未採納」限制代表兼任官吏的主張,說明制憲當時沒有此限制意旨,正是依據制憲過程及制憲者原意作成解釋。題目未涉及法條版本爭議;若涉及法規適用,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民法第 1194 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對於本條之代筆遺囑是否須以同一見證人為筆記、宣讀、講解之爭議,最高法院曾有決議認定:
「法律規定須由見證人加以筆記、宣讀、講解,僅在確保代筆遺囑確係遺囑人之真意。準此,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之行為,乃係各自分立之行為,各有其作用及目的,並非三者合成一個行為,見證人三人並得互證所為遺囑筆記、宣讀、講解之真實,初無限於同一見證人為筆記、宣讀、講解之必要,俾能符合其立法之目的,並免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依此敘述,最高法院決議所採之解釋方法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解釋方法,並以民法第 1194 條的代筆遺囑為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再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目的解釋是依據法律規範所要實現的目的或保護的利益,理解條文的意義與適用範圍。最高法院決議指出,筆記、宣讀、講解的規定在於確保遺囑確為遺囑人真意,並據此認為不必由同一位見證人完成三項行為。
解題方法
判斷解釋方法時,先找出決議採取的關鍵理由。題幹明確說明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代筆遺囑確係遺囑人之真意」,再依此目的判斷三項行為可由不同見證人分別完成。因此,本題核心是以規範目的來決定條文的適用方式,屬於目的解釋。
決議另提及三項行為各有作用、見證人得互相證明,以及不應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這些理由是進一步支持結論,題目辨識解釋方法的關鍵仍是對規範目的的明確說明。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肯認大法官釋憲時,為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之損害,且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亦得於當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無明文之情況下,作成暫時處分。蓋為確保司法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有異。就此而言,係屬於何種法學方法之運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超越制定法之法續造(司法造法)」,也就是法律對某一事項沒有明文規定時,法院基於憲法原則、司法權的本質或法秩序整體目的,創設必要的法律規範,以填補規範空缺。
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指出,為防止急迫且無其他手段可避免的損害,並確保日後解釋或裁判結果的實效性,大法官得作成暫時處分。當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無暫時處分的明文依據;解釋仍從司法權的核心功能推導出此項權限,屬於超越制定法的法續造。
本題涉及的法規背景,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法學方法時,先看題幹是否存在明確的制定法規定,再看解釋者如何得出結論:
- 若是釐清法條文字可能涵義,是法律解釋。
- 若是將既有規定適用到法律未規定、但相類似的案件,是類推適用。
- 若是將法律適用範圍縮小,是目的性限縮。
- 若法律欠缺規範,且裁判者直接依法律原則或制度目的創設規範,則是超越制定法之法續造。
本題明示「當時法律無明文」,並以司法權確保解釋或裁判實效的核心功能作為暫時處分權限的依據,符合最後一種情形。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擔保物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擔保物權」的種類。擔保物權是以特定財產擔保債權,於債務人不履行時,使債權人得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物權。依民法,普通抵押權、動產質權及留置權均屬擔保物權;不動產役權則屬用益物權。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物權性質: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民法所列的典型擔保物權;役權的功能則是讓特定不動產得以利用他人不動產,以提升自己不動產的效用,並非擔保債權。因此,找出用益物權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 (A) 普通抵押權:錯誤選項。 普通抵押權是擔保物權。依民法第 860 條,抵押權人得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抵押物通常仍由設定人占有、使用。
- (B) 動產留置權:錯誤選項。 留置權是擔保物權。
第 46 題2 分
寡婦甲死亡時,沒有留下遺囑,近親有胞弟乙、兒子丙、女兒丁、丙的妻子戊及丙、戊二人生育的女兒庚五人,丁拋棄繼承。則甲的遺產應由何人及依何比例繼承?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繼承順位、代位繼承及拋棄繼承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依民法第 1140 條,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代位繼承。依民法第 1176 條,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拋棄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因此代位繼承。
解題方法
甲是寡婦,表示沒有配偶參與繼承。先看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甲有兒子丙、女兒丁。
丁已拋棄繼承,丁的女兒庚不會因此代位丁取得應繼分。民法第 1176 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改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但本題丙仍在世且未拋棄,第一順位並未全體拋棄,故不發生由孫子女庚承受繼承的情形。
第 47 題2 分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政府為保護消費者弱勢地位而介入契約自由之規範,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如何矯正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的資訊、議價能力落差,尤其是對定型化契約所設的保護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定型化契約是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約,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消費者通常只能接受或拒絕,較難逐條協商。因此,《消費者保護法》透過契約內容的納入限制、審閱期間,以及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等規範,維護消費者權益。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明文規定的消費者保護措施:
- 契約條款是否納入契約:看第 11 條之 1 等定型化契約規範。
- 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間:看第 11 條之 1。
- 主管機關公告特定行業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看第 17 條。
- 強制訂約:並非本法所列的定型化契約保護機制。
前三項都能對應到《消費者保護法》的明文規範;D 項的「強制訂約」則是要求一方在特定情形下不得拒絕締約,與題幹所指的定型化契約規範不同。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第 1 項,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應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第 48 題2 分
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上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設立程序,以及募集設立階段創立會的職權。
發起人未認足第一次發行的股份時,應對外募集;公司法第 132 條第 2 項並明定,招募股份時得依第 157 條發行特別股。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須先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創立會則得裁減冒濫的發起人報酬或特別利益,也得修改章程或決議公司不設立。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司法第 157 條後續曾有修正,現行法對特別股種類與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已有調整;本題依命題時適用的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住「募集設立」的兩個關鍵規定:
- 公司法第 132 條第 2 項明文允許募集股份時依第 157 條發行特別股。
- 公司法第 133 條規定,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應先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
再依序對照創立會的權限:第 147 條處理發起人利益或報酬冒濫的裁減;第 151 條則規定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決議公司不設立。選項 D 與第 132 條第 2 項明文相反,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於何時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普通傷病給付的起算時點。依民國 113 年的規定,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且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起算基準:「不能工作之第四日」。給付日期不是從受傷、生病或住院當日開始,也不是以停止領取原有薪資的日期為準,而是依不能工作的日數計算,從第四日起發給。因此,符合題幹所列條件時,應選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勞工甲去應徵工廠作業員,雇主提到,本工廠薪資比較高,但會採用責任制,加班不會另外給付加班費,勞工如果不想接受可以另外找工作,勞工甲迫於現實接受了條件前往工作。請問日後關於加班費之請求,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關於延長工時工資的強制規定,以及勞工能否預先放棄法定加班費。雇主與勞工即使約定「責任制」或以較高薪資作為不另給加班費的條件,也不能因此排除法律所保障的加班費請求權。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按法定標準加給工資;同法第 32 條則規範延長工作時間的條件與限制。題目未指出甲屬於依法核定適用特殊工時規定的工作者,因此不能僅因雇主口頭稱為「責任制」,就認定一般延長工時工資規定不適用。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是否有實際延長工時,以及雇主是否依法負有給付加班費義務。題幹明示雇主事先表示「加班不會另外給付加班費」,但這只是雙方的約定,不能取代法律規定。
若甲確有延長工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的標準給付加班費。預先約定不請領、改以較高薪資交換,或以其他名目給付,都不能使雇主免除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