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外交特考三等 外交領事人員類科日文組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外交特考・三等・外交領事人員類科日文組
試題代碼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第 1 題2 分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關於考試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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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中考試院的職權、組織與人事任命方式。解題時要區分兩件事:考試院能否提出法律案,以及考試委員的人數、任期與產生方式由何種規範決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憲法是否直接賦予考試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權限,再逐項比對其餘選項所稱的委員名額、任期及提名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87 條,考試院得就其所掌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因此 B 正確。

選項分析

  • (A) 憲法明定考試委員名額:錯誤。《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及若干考試委員,並未明定考試委員的確切名額。「若干」表示人數未在該條文中固定。

  • (B) 考試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87 條明定,考試院就其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這是考試院在憲法上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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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判斷立法者制定之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應考量之因素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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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所揭示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立法者制定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憲法要求,應依個案情況綜合衡量,並非所有事項都適用相同、固定的程序。

本題涉及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沒有須逐條適用的特定法律條文。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釋字第 689 號解釋作答。

解題方法

抓住釋字第 689 號解釋列舉的衡量因素,再對照選項。該解釋指出,應考量所涉基本權的種類、限制的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的公共利益、決定機關的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成本,以及人民權利受侵害或限制時,是否有獲得救濟的機會與制度。選項中未屬於這組衡量因素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 (A) 正確因素。 人民權利受侵害或限制時,是否有獲得救濟的機會與制度,是釋字第 689 號解釋明列的考量。
  • (B) 正確因素。 基本權的種類、限制的強度及範圍、追求的公共利益,以及決定機關是否適合處理該事項,均屬判斷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衡量因素。
  • **(C) 正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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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下列各選項中之丙,何者原本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然已被憲法法庭判決宣告該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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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對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規定,以及憲法法庭對該規定所作的違憲判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宣告,舊《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8 條準用該項的部分規定違憲;相關規定嗣於民國 113 年修法,現行法已修正。

舊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也就是說,當時子女須從具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之姓,或使用原住民傳統名字,才能取得身分。

解題方法

先看丙的父母是否一方為原住民,再核對丙採用的姓氏或名字是否符合舊法條件。若丙未從原住民父母之姓、也未使用原住民傳統名字,舊法原本會排除其取得身分;而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正是宣告這類姓名條件違憲。

判決認為,該規定以姓名作為身分取得條件,侵害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並違反平等保障。題目問的是「原本無法取得,然已被判決宣告該規定違憲」,所以要找出舊法條件不符的情形。

選項分析

(A) 錯誤。​丙的父母都是原住民,且丙從原住民乙的姓。依舊法中雙親均為原住民的子女身分取得規定,丙可取得原住民身分;並非「原本無法取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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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有關基本國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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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基本國策」的性質,以及基本國策所稱「國家」是否只指中央政府。基本國策是指導國家政策及整體國家發展的方針;其中的「國家」不必然只指中央,相關義務也可能由地方自治團體共同承擔。

解題方法

先核對憲法基本國策的條文,再以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判斷「國家」的範圍。該解釋指出,社會福利事項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地方自治團體也有共同負擔及協力實現基本國策的義務。因此,凡主張基本國策所稱「國家」一律排除地方自治團體的敘述,即屬錯誤。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憲法基本國策具有指導國家政策及整體國家發展的方針性質,不是單純描述個別行政措施。
  • (B) 正確。 憲法第 155 條明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此為基本國策的規定。
  • (C) 正確。 憲法第 157 條明定:「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此亦為基本國策的規定。
  •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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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性言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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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對性言論與猥褻資訊的區分,以及釋字第 623 號對性交易訊息的說明。性言論涉及憲法第 11 條保障的言論與出版自由,但保障並非絕對;立法者仍得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等目的,在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的範圍內加以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規則是否符合釋字第 617 號的區分:

  • 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且欠缺藝術、醫學或教育價值的猥褻資訊,與一般猥褻資訊適用不同處理。
  • 其他猥褻資訊若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避免一般人任意接觸,才是釋字第 617 號所著重的傳布界線。
  • 釋字第 623 號則說明,性交易相關訊息若涉及兒少或促使非法性交易,得受限制;符合特定條件的成年人性交易訊息仍受商業性言論保障。

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把安全隔絕措施錯誤擴張到所有具藝術、醫學或教育性的性言論之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釋字第 617 號承認性言論與性資訊流通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但也指出,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價值及社會風化,立法機關得以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加以限制;限制仍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要求,不能僅憑抽象道德理由任意禁止。

(B) 錯誤。 具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性言論,並非一概須採取安全隔絕措施才受憲法保障。釋字第 617 號的安全隔絕措施要求,主要是針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使一般人感到不堪呈現或不能忍受的猥褻資訊或物品,避免其未隔絕而使一般人得以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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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人民團體法與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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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第 14 條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第 644 號與《人民團體法》的規定。

結社自由不只保障人民組成團體,也保障團體存續、內部組織與事務自主,以及對外活動。設立管制直接阻止人民依共同目的組成團體,對結社自由限制最嚴重,因此相關限制須依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嚴格審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述措施是在事前阻止團體成立,還是針對成立後的具體行為依法處理。再用釋字第 644 號判斷:主管機關不得只因團體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就不許可其設立。據此可判斷 C 錯誤;其餘選項則分別對應命名權、設立管制的審查標準,以及政黨違憲解散程序。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指出,人民團體的命名權,包括成立時選擇名稱及成立後更名的自主決定權,均受憲法第 14 條結社自由保障。主管機關不得欠缺正當理由而恣意限制團體名稱。

(B) 正確。 釋字第 644 號說明,結社自由各項保障以人民自由選定目的、集結成社的設立自由為基礎;設立管制使團體從一開始就無法成立,限制程度最為嚴重。因此,法律所定許可或不許可設立的理由,應接受嚴格的比例原則審查。

(C) 錯誤。 釋字第 644 號認為,若僅因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主管機關即在設立前審查其政治言論並不予許可,會不當限制結社自由及言論自由,逾越憲法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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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國內員工逾百人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未進用者應令繳代金之規定,不涉及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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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及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履約期間應僱用原住民,比例不得低於總人數的 1%;未達標準者,應繳納代金。

釋字第 719 號明示,這項制度涉及憲法第 7 條的平等原則,以及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財產權與營業自由;並認為相關規定尚未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也未不當侵害財產權及營業自由。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解釋文列出的憲法原則與權利:平等原則、財產權、營業自由均在解釋文中;題目問「不涉及」者,因此選解釋文未提及的生存權。

選項分析

  • (A) 平等原則:錯誤。 釋字第 719 號明確審查此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並認定尚無違背。
  • (B) 財產權:錯誤。 未足額進用而須繳納代金,會減少廠商財產,涉及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財產權。
  • **(C) 營業自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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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應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此涉及何種訴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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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中的訴訟上武器平等原則。此原則要求控辯雙方在訴訟程序中有合理、公平的機會陳述主張、提出證據並回應對方;被告及辯護人適時知悉被訴案件卷宗與證物內容,才能有效準備防禦,避免檢察官單方面掌握訴訟資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規範被告及辯護人閱卷、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的權利。這項程序保障也與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及被告防禦權相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被訴案件「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這是在保障被告能掌握檢方掌握的訴訟資料,及時準備答辯並有效回應證據,重點是讓控辯雙方具有公平的攻防條件,因此對應訴訟上武器平等原則。

選項分析

(A) 公開審理原則:錯誤。 公開審理原則是指審判程序原則上應公開,使公眾得以旁聽並監督司法。它關注的是審判是否對外公開,不是被告能否取得案件卷證資料。

(B) 法定法官原則:錯誤。 法定法官原則要求案件由事前依法定一般抽象規則所確定的法官審判,避免為特定案件臨時指定法官。它關注審判者是否依法定程序選定,與被告閱覽卷證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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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種案件得於總統在位期間,將其列為犯罪嫌疑人,並開啟偵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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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52 條所定的總統刑事豁免權: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在於涉嫌犯罪是否屬於憲法明文排除豁免的內亂罪或外患罪。

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指出,總統在任期間的刑事豁免,是為維護國家元首職務的正常運作;除內亂、外患罪外,總統在任期間不受刑事上的訴究。豁免範圍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等刑事程序,不能因尚未起訴或僅將總統列為犯罪嫌疑人,就認為不受限制。

解題方法

先找憲法第 52 條的例外,再逐一比對選項。一般犯罪,即使是傷害、貪污或毀謗,在總統在位期間仍受刑事豁免;只有涉嫌內亂或外患罪,才不適用此項豁免,得列為犯罪嫌疑人並開啟偵查程序。

選項分析

  • (A) 總統涉嫌傷害:錯誤。​傷害罪不屬於內亂罪或外患罪,總統在位期間不得就此受到刑事訴究。
  • (B) 總統涉嫌貪污:錯誤。​貪污罪雖屬重大犯罪,仍不在憲法第 52 條所列例外之內;總統在位期間同樣享有刑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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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憲法訴訟法所定之各聲請主體及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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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所定各類聲請人的身分、聲請事由與程序要件。判斷時要先辨認聲請主體,再核對其能否以「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審理案件認應適用法規範違憲」為由聲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述聲請人與法定聲請要件:

  • 中央機關及立法委員的聲請權,須符合《憲法訴訟法》所列主體與門檻。
  • 地方自治團體的聲請,須區分地方自治事項與非地方自治事項,並確認法定報請程序。
  • 法官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須確認審理案件的法官身分,以及所適用法規範是否屬可聲請的範圍。

選項分析

(A) 錯誤。 總統不是《憲法訴訟法》所列得以「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為由聲請憲法法庭判決的中央機關聲請主體。此類聲請主體依法包括總統以外的特定中央機關,不能僅因總統行使憲法職權,就推得其有此項聲請權。

(B) 錯誤。 立法委員聲請憲法法庭判決,須達「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法定門檻;選項所稱「三分之一以上」不是法定比例。即使三分之一人數通常也會超過四分之一,選項仍錯在把法定門檻寫成三分之一,且將聲請要件表述為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未完整呈現立法委員聲請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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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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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的憲法職權,以及「犯罪偵查」與「刑事審判」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 憲法第 78 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犯罪偵查則屬檢察機關等偵查機關的職權;司法院及法院負責依法審判,不能把偵查與審判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對照憲法明定的司法院職權,再判斷「犯罪偵查」是否屬於司法審判權。題目問「何者不是」,只要辨認出偵查與審判分屬不同程序階段,即可選出不屬司法院職權的項目。

選項分析

(A) 民、刑事及行政訴訟之審判:錯誤選項。 這是司法院依憲法第 77 條掌理的職權。實際案件由各級法院依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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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條第 1 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此一規定是否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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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以及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收養子女自由。收養自由屬於人民婚姻與家庭生活相關的人格自由,受到憲法保障;法律若加以限制,仍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條第 1 款原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釋字第 712 號宣告:其中禁止已有子女或養子女的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的部分,違反憲法第 22 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條文中的限制仍須連同釋字第 712 號解釋理解:收養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不適用該款「已有子女或養子女」即應不予認可的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是「依大法官解釋是否合憲」,再比對釋字第 712 號解釋文的範圍。解釋並未將第 65 條第 1 款全部宣告違憲,而是針對收養人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且收養對象為其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這種情形,宣告該限制違憲。

大法官指出,收養配偶的子女有助於婚姻幸福、家庭和諧及被收養人的身心發展。對這種家庭內的收養一概禁止,未適當衡量收養自由與限制目的,因而違反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A) 錯誤。 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收養子女自由。立法者固然可以基於正當目的設置收養限制,但限制仍受憲法拘束,並非完全屬於立法裁量。

(B) 正確。 這正是釋字第 712 號解釋的結論:第 65 條第 1 款中,禁止已有子女或養子女的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的部分,違反憲法第 22 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並不符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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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程序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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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程序基本權」與其他憲法基本權的區別。程序基本權是人民在權利受侵害或發生法律爭議時,得透過法定程序請求國家提供救濟、作成裁判的權利;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的權利,其中「訴訟權」是程序基本權的代表。

本題涉及憲法第16條及相關基本權分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別各選項所保障的權利性質:若著重於進入司法程序、請求法院審判或獲得有效救濟,屬於程序基本權;若是人民直接參與公共決策,或參與國家公職,則屬其他政治權利或參政權。

選項分析

  • (A) 複決權:錯誤。 複決權是人民對法律、重大政策或地方自治事項表示同意或反對的權利,屬直接民權或參政權,重點在參與公共決策,不是透過司法程序請求救濟。
  • (B) 創制權:錯誤。 創制權是人民提出法律或政策案、促使國家機關處理的權利,屬直接民權或參政權,並非程序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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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立法院的組織與運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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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組織法》與《立法院議事規則》關於院長、副院長的產生及職權、會議公開原則,以及臨時會的議事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特別留意「原則」與「例外」:立法院會議原則上公開,但依法得開秘密會議。因此,若選項將公開原則說成絕對禁止秘密會議,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B) 正確。​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並應依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及處理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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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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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07 條至第 111 條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判斷關鍵在於:憲法列為中央專屬事項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列為中央立法、地方執行者,則須依條文規定判斷執行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憲法》第 107 條第 1 款明定,度量衡由中央立法並執行;同條另列外交、國防、國籍、刑事與民事法律等中央事項。第 108 條則規定若干由中央立法、交由省縣執行的事項,例如警察制度、行政區劃及司法制度。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憲法》第 107 條與第 108 條的文字,特別留意選項把「中央立法並執行」和「中央立法、地方執行」是否寫對。度量衡明列於第 107 條,警察制度、行政區劃、司法制度則列於第 108 條,適用的執行方式不同。

選項分析

  • (A) 錯誤。《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7 款規定,警察制度由中央立法,並交由省縣執行;選項誤稱由中央執行。
  • (B) 錯誤。《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行政區劃由中央立法,並交由省縣執行;選項將執行機關寫成中央。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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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在中國的打壓下,為持續拓展國際關係,我國政府展開一連串務實外交計畫及其他非正式外交。請依據我國實際的參與情況,判斷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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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以不同名稱與身分參與國際組織的實際情形,尤其要分辨聯合國、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世界貿易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的參與方式與名稱。

世界貿易組織(WTO)允許「個別關稅領域」申請加入。我國以「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常簡稱「中華臺北」)身分於 2002 年加入 WTO。因此,選項 C 所述名稱正確。

解題方法

先辨識各選項的組織,再核對我國實際參與時使用的身分與名稱:

  • 聯合國涉及中國代表權問題,並非改以「中華臺北」保留席位。
  •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的「中華臺北」是透過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參與,不是以一般民間組織取代國家代表。
  • WTO 的正式名稱包含「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
  • 我國並未以「中國臺灣」名義加入世界衛生組織。

逐一比對後,只有 C 符合我國實際參與情形。

選項分析

(A) 為了保留聯合國席位,改以中華臺北為名:錯誤。 聯合國大會於 1971 年通過第 2758 號決議,處理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其結果不是中華民國改名「中華臺北」並保留席位;「中華臺北」主要是我國參與部分國際組織時採用的名稱。

(B) 透過民間組織來參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錯誤。 我國透過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參與國際奧林匹克運動,並依相關協議以「中華臺北」名稱參賽。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是我國的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不能概括說成「透過民間組織」參與 I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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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強韌的軍事實力,是確保臺灣擁有獨立主權的基石。美國現今授與臺灣「防禦性質的武器」,並「維持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其最重要的法源基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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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美國對臺軍售與臺海安全政策的主要法源。《臺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規範美國與臺灣的非官方關係,並建立對臺提供防禦性武器、維持抵抗危及臺灣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之武力或脅迫的能力等政策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題幹所述「防禦性質的武器」及「維持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即對應《臺灣關係法》的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語句:美國「提供防禦性武器」以及「維持抵抗武力的能力」。再對照選項中各法源的性質:

  • 《臺灣關係法》是美國對臺政策的法定依據。
  •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是過去的雙邊防衛條約,並非現今對臺軍售政策的主要法源。
  • 其餘兩項是美國國會制定、涉及臺灣的其他法律,但不是題幹所述政策的核心依據。

因此選擇《臺灣關係法》。

選項分析

  • (A) 臺灣關係法:正確。《臺灣關係法》規定,美國應提供臺灣防禦性武器,並維持美國抵抗任何危及臺灣人民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之武力或脅迫的能力。題幹內容直接對應該法,故為最重要的法源基礎。
  • (B)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錯誤。​此條約曾是美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共同防禦安排,但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條約於 1980 年終止。它不是現今美國對臺軍售及維持抵抗能力的主要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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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近年來中共的兩岸政策,奉行所謂「新時代黨解決臺灣問題的總體方略」,請問這個概念是何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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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岸政策用語的提出時間。「新時代黨解決臺灣問題的總體方略」是中國共產黨對臺政策的重要表述,與中共二十大報告對臺灣問題的論述相連,應掌握其提出的會議與年份。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中的完整政策名稱,再對照中共重要會議的時間序列:十九大在 2017 年、二十大在 2022 年、二十屆二中全會在 2023 年、二十屆三中全會在 2024 年。此處考點是政策概念提出的時間,不是後續會議是否再度提及或深化相關論述。

選項分析

  • (A) 2017 年的中共十九大:錯誤。 十九大召開於 2017 年,當時尚非題目所問「新時代黨解決臺灣問題的總體方略」的提出時間。
  • (B) 2022 年的中共二十大:正確。 官方答案所採認的提出時間為 2022 年中共二十大。
  • **(C) 2024 年 7 月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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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1981 年中共提出對臺九點方案,內容包括國共合作、對等談判,與統一後的臺灣保有自治等。試問該方案是由哪位領導人提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共對臺政策與「一國兩制」構想的形成脈絡。1981 年 9 月 30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發表談話,提出促進兩岸和平統一的九點方針,內容包括國共兩黨對等談判、共同完成統一,以及統一後臺灣可保留原有制度並享有高度自治。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時間與政策名稱即可判斷:1981 年中共提出、內容涉及國共合作與統一後臺灣自治的「九點方案」,對應的是葉劍英提出的「葉九條」(亦稱葉劍英九點方針)。依此辨認提出者,不必把後來「一國兩制」的制度化表述與九點方案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 (A) 葉劍英:正確。​葉劍英於 1981 年提出九點方針,主張國共兩黨對等談判、共同完成統一,並表示統一後臺灣可享有高度自治。
  • (B) 鄧小平:錯誤。​鄧小平是「一國兩制」構想的重要提出與闡述者,但題目所問的 1981 年九點方案,提出者是葉劍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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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現今中共對臺工作領導小組的組長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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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共對臺決策體系中的「中央對臺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該小組負責統籌對臺工作,組長是中共中央最高領導人習近平。

解題方法

辨識題幹中的「對臺工作領導小組」,再確認其組長,而非將小組成員或負責外交事務的官員誤認為組長。本題官方答案為習近平。

選項分析

  • (A) 王滬寧:錯誤。 王滬寧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並參與對臺工作,但不是本題所問領導小組的組長。
  • (B) 劉鶴:錯誤。 劉鶴曾任國務院副總理,職務與對臺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不符。
  • (C) 王毅:錯誤。 王毅負責外交事務,並曾任國務委員、外交部長,並非該小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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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目前兩岸制度化對話溝通的單位,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岸交流中,處理觀光事務的制度化溝通單位。兩岸常以功能性團體作為協商窗口;觀光領域的「觀光小兩會」,是臺灣的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台旅會)​與中國大陸的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海旅會)。命題所稱「制度化對話溝通」著重雙方設有對應窗口並透過其進行協商,不代表所有相關對話在命題當時都必然順利運作。

解題方法

先依機構名稱辨認業務領域,再確認兩個機構是否為兩岸對應的協商窗口。題目問的是兩岸制度化對話溝通的「單位」,不是媒體、經貿交流團體或香港時期的代表機構;選出名稱相互對應、負責同一業務的兩個組織即可。

選項分析

  • (A) 錯誤。​中央社北京辦事處與新華社臺北分社是新聞媒體機構,主要從事新聞採訪與交流,不是兩岸制度化協商的代表單位。
  • (B) 錯誤。​題列兩個名稱涉及經貿與文化交流,但不是本題所指的兩岸觀光協商對口組織。觀光領域的對應機構是台旅會與海旅會。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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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2025 年 3 月賴清德總統在國安高層會議中,針對中國方面的滲透提出了 17 項因應策略。下列何者不包括在這些策略當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2025 年 3 月 13 日賴清德總統主持國安高層會議後,針對五大國安及統戰威脅提出的 17 項因應策略。作答重點是辨認哪些措施確實列入當時公布的策略,並區分正式策略與未列入的說法。

本題屬政策措施辨識題,非特定法條適用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政策表述為準。

解題方法

以「逐項比對會議公布內容」判斷:軍事審判制度、清查國人申請中國身分證件,以及提高赴中旅遊風險意識並落實登錄制度,均可在當時公布的策略中找到對應內容。相較之下,「不承認中國學歷、建議國人避免赴中留學」不是該 17 項策略的內容,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對於中國的學歷不予承認,建議國人避免前往中國留學:錯誤,為本題答案。 這項說法不在 2025 年 3 月公布的 17 項因應策略中。選項將「不承認中國學歷」及「避免赴中留學」描述成會議策略,與當時公布內容不符。判斷時應以會議正式提出的措施為準,不宜把其他政策或評論混入。

  • (B) 檢討修正軍事審判法,擴大軍審範疇:正確,屬於策略內容。 因應對國軍滲透及間諜活動的威脅,會議提出全面檢討《軍事審判法》並恢復軍事審判制度。選項以「檢討修正」及「擴大軍審範疇」概括此一方向,與該策略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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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2019 年習近平在「告臺灣同胞書」發表 40 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中,未提到哪些內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習近平於 2019 年《告台灣同胞書》發表 40 周年紀念會談話的具體內容,重點是辨認哪些敘述曾出現在講話中。此題不涉及法條或計算;應把選項與講話中的政策主張、統一後安排及兩岸交流措施逐項比對。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關鍵語句:經貿合作、金馬「通水、通電、通氣、通橋」、統一後的軍事安排、尊重台灣社會制度與生活方式。講話確實提到兩岸經貿合作及金馬基礎建設互通,也提及統一後尊重台灣同胞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但沒有提出「台灣可以保有軍隊,但不能威脅中國大陸」這項安排。依題示官方答案,應選未提及的 C。

選項分析

  • (A) 提升經貿合作暢通:錯誤選項。​講話提出兩岸要「應通盡通」,包括提升經貿合作暢通、基礎設施聯通、能源資源互通及行業標準共通。此內容有被提及。
  • (B) 可以率先實現金門、馬祖同福建沿海地區通水、通電、通氣、通橋:錯誤選項。​講話明確提出,可以率先實現金門、馬祖與福建沿海地區通水、通電、通氣、通橋。
  • (C) 統一之後,臺灣可以保有軍隊,但不能威脅到中國大陸:正確選項。​講話未提出臺灣在統一後保有軍隊的安排,也沒有「不得威脅中國大陸」這項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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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國家安全會議作為總統在諮詢中國政策、國家安全,以及外交事務的重要機構。關於該機構,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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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會議的設置沿革,以及國家安全會議與所屬國家安全局的組織、職掌。法規相關敘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國家安全會議是總統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的諮詢機關,職掌涉及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總統為會議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依《國家安全局組織法》,國家安全局隸屬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及執行。

沿革上,民國 41 年設立國防會議;民國 56 年(1967 年)改制為「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因此,將國家安全會議說成民國 54 年正式成立,與其正式改制年份不符。

解題方法

本題以沿革年份為主要判斷點,並用組織法核對其他三項。民國 41 年成立的國防會議是國家安全會議的前身;其後正式改制為國家安全會議的年份是民國 56 年,而非民國 54 年。因此,A 的年份錯誤。

選項分析

(A) 民國 54 年正式成立:錯誤。 國防會議於民國 41 年設立,後於民國 56 年改制為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民國 54 年不是國家安全會議正式成立的年份,故本項錯誤。

(B) 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之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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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哪部中國的法律或法規,未直接涉及臺灣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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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辨識中國法律、黨內法規及政策文件的規範對象,重點在於判斷文件是否直接處理臺灣或兩岸議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文件內容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明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與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及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共同義務;因此,該法雖屬一般性國家安全法律,條文仍直接提及臺灣。《反分裂國家法》與《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則直接以臺灣、兩岸關係為規範或政策對象。

解題方法

先看各文件的制定主體、規範目的與內容是否明確指向臺灣或兩岸。文件名稱不一定會出現「臺灣」二字;應進一步辨認條文或措施是否直接提到臺灣同胞、臺灣問題、兩岸交流等內容。

選項分析

(A)《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錯誤。 該法第十一條明文提及臺灣同胞,指出維護國家主權、統一與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共同義務。因此,即使該法主要規範整體國家安全事項,仍直接涉及臺灣議題。

(B)《反分裂國家法》:錯誤。 該法以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促進統一及維護臺灣海峽和平穩定為目的,並就臺灣問題、兩岸關係及非和平方式等事項作出規定,直接涉及臺灣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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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2024 年賴清德總統在就職演說中,針對兩岸關係的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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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賴清德總統於民國 113 年(2024 年)5 月 20 日就職演說中,對兩岸關係的表述。判斷重點是辨認演說原文及其內容,尤其要留意「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次數」與「提到中國的次數」不是同一回事。

解題方法

以演說原文核對各選項:先確認政策表述與交流倡議是否出現在演說中,再核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一詞的實際出現次數。全題不涉及法條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題目內容為準。

選項分析

  • (A) 不卑不亢,維持現狀:正確。 演說提到,新政府將秉持「四個堅持」,並以「不卑不亢,維持現狀」作為兩岸政策表述之一。
  • (B) 7 次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錯誤。 演說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未出現 7 次;選項將提及次數寫錯。本題以此為錯誤選項,符合官方答案。
  • **(C)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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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是中共的「白手套」,主要職能是對臺事務的執行,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海協會)的組織定位、上級機關、成立時間,以及與臺灣方面的對口關係。海協會是中國大陸處理兩岸事務的民間團體,主要承辦對臺交流與協商事務;其工作受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國臺辦)領導。

解題方法

先辨認海協會的組織關係:海協會負責執行對臺事務,國臺辦則是中共主管臺灣事務的機關。再核對成立年份與臺灣對口單位,避免將「辜汪會談後成立」與「1992 年成立」混為一談,並留意會長姓名是否仍符合題目所稱的「現今」。

本題未涉及法條,無須標示法規基準年份。

選項分析

  • (A) 正確。​海協會接受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國臺辦)領導,負責協助執行對臺事務。因此,上級機關為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符合題意。

  • (B) 錯誤。​陳德銘曾任海協會會長,但不是題目所稱的現任會長。題目以「現今」詢問職務,不能將曾任者當作現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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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中國官員,誰沒有當過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主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簡稱「國臺辦」)歷任主任,以及「主任」與「副主任」職務的區別。國臺辦主任是該辦公室的主要負責人;曾任副主任、主任助理或研究局長,都不等於曾任主任。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人物是否曾擔任國臺辦主任。宋濤、王兆國、劉結一都曾任主任;孫亞夫曾任國臺辦主任助理及副主任,並未擔任主任。因此,符合「沒有當過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主任」的是孫亞夫。

選項分析

  • (A) 宋濤:錯誤。​宋濤曾任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主任,並兼任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主任。
  • (B) 王兆國:錯誤。​王兆國曾任國臺辦主任,後來也曾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等職務。
  • (C) 劉結一:錯誤。​劉結一曾任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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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近年來,臺商逐漸撤離中國,回到臺灣本土或是轉進到其他鄰國。請問其主要的因素,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臺商近年撤離中國或調整投資布局的原因,須分辨哪些因素會增加在中國設廠、經營的成本與風險,哪些政策反而是中國對外推動的建設倡議。本題不涉及法條。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是否能構成臺商撤離中國的推力:經濟景氣下滑可能削弱市場與投資前景;產業升級與成本變化可能降低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利潤;政治介入與監管加強則可能增加企業經營的不確定性。再判斷「一帶一路」是否屬於促使臺商撤離的直接因素。

選項分析

  • (A) 中國近年經濟的嚴重下滑:正確。 經濟成長趨緩、內需與市場前景轉弱,會影響企業營收預期與投資報酬,降低臺商留在中國擴張或持續投資的意願。此處是以經濟下行作為撤資考量之一,並非表示每家臺商都因此撤離。

  • (B) 中共推動一帶一路建設:錯誤。 「一帶一路」是中國推動的跨國基礎建設與經貿合作倡議,目的在拓展與沿線國家的連結及經貿往來,並非造成臺商撤離中國的典型因素。題幹所問的主要因素,通常著眼於中國內部的經濟、成本與管理環境變化,因此本選項與其他選項所列的撤離推力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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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賴清德總統將中國定位為「境外敵對勢力」,下列理由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賴清德總統於民國 114 年 3 月將中國定位為「境外敵對勢力」的政治與國安脈絡,以及哪些因素可作為此一定位的理由。依總統當時所援引的《反滲透法》定義,「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武力對峙,或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的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賴總統以中國對臺的文攻武嚇、統戰與滲透等作為判斷背景。

解題方法

先掌握題幹問的是「何者錯誤」,再區分選項是否與國安威脅、臺灣主權立場或當時的兩岸及對外政策脈絡相關。中國經濟發展下滑本身,與依《反滲透法》所作的敵對勢力判斷無直接關係,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中國近年對臺軍演、滲透與統戰活動,符合賴總統當時提出的國安威脅脈絡,也是將中國定位為境外敵對勢力的理由之一。

  • (B) 正確。 此選項可視為該定位所處的對外政策脈絡:臺灣強調國家安全與主權,也持續發展與美國的關係。不過,促進臺美外交關係不是《反滲透法》定義中判斷「境外敵對勢力」的法律要件,也不是賴總統當時說明該定位時最直接的法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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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者最可能是新興民主國家民主鞏固的特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主鞏固的意義與條件。民主轉型是由威權統治走向民主制度的過程;民主鞏固則指民主制度建立後,政治行為者與社會大眾普遍接受民主規則,使民主成為處理政治競爭的常態方式。

政治菁英對民主競爭規則形成共識,並願意透過制度內的選舉、協商與政權輪替爭取權力,是民主穩定的重要條件。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呈現「接受民主制度、在民主規則內競爭」,或反而主張以威權統治取代民主。民主鞏固不代表政府治理永遠良好,而是治理成效不佳時,仍透過民主制度處理問題,不以推翻民主政體作為解決方式。

選項分析

(A) 正確。​政治菁英在民主轉型過程中,對政治競爭規則具備共識,代表各方接受民主制度作為權力競爭的共同框架。即使競爭激烈,也願意遵守制度並接受選舉結果,這有助於民主制度持續運作與鞏固。

(B) 錯誤。​民眾相信威權政體能改善生活,是對威權治理的支持,並非對民主制度的認同。民主政權的建立也不能以民眾相信威權治理為其民主鞏固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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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日本國會選舉制度於 1994 年進行重大改革,下列何者不是此次改革的內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日本國會兩院的選舉制度,以及 1994 年政治改革的方向。改革重點是眾議院改採「小選舉區比例代表並立制」:一部分議員由小選舉區選出,另一部分由比例代表選出。改革目的包括強化政黨在選舉中的角色,並促進兩大政黨競爭。

題目中的「候選人中心」與「政黨中心」是判斷關鍵。舊制下,同一政黨可能在同一選區推出多名候選人,選舉競爭容易集中在個別候選人及其後援組織;改革後的小選舉區與比例代表制度,則被期待帶動以政黨為中心的競爭。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何者不是 1994 年改革內容」,再將選項分成兩類檢視:

  1. 眾議院是否改採小選舉區與比例代表並立制。
  2. 改革方向究竟是強化候選人,還是強化政黨。

接著確認參議院的制度沿革。參議院本身已有選區選舉與比例代表選舉的安排,並非 1994 年眾議院改革所創設;因此,選項若把參議院既有制度列為改革內容,仍須依其制度描述判讀。

選項分析

(A) 眾議院議員產生方式為混合相對多數決和比例代表制的精神:正確。 1994 年改革使眾議院採小選舉區與比例代表並立制。小選舉區採相對多數決,比例代表部分依政黨得票分配席次,因此符合本選項所述。

(B) 希望更強化以候選人為主的選舉競爭模式:錯誤,為本題答案。 改革方向是促進以政黨為中心的競爭,而非更強化候選人中心的模式。舊制下同黨候選人可能彼此競爭,選舉較重視個人支持網絡;改革引入小選舉區及比例代表制,目的之一就是改變這種競爭型態,並鼓勵政黨整合、形成兩黨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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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德國和英國皆為內閣制國家,德國常需要組聯合內閣,但英國通常是單一政黨執政,導致此現象最可能的原因是什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國國會選舉制度如何影響政黨席次分布與組閣型態。德國聯邦議院選舉採比例代表制為核心的混合選制,政黨得票率較容易轉化為相應席次;英國下議院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席次分布較容易集中於大型政黨。比例代表制下較常出現沒有單一政黨取得過半席次的情形,因而需要政黨協商組成聯合政府。

解題方法

從題幹的因果關係切入:要解釋「德國常組聯合內閣、英國通常由單一政黨執政」,應比較兩國何種制度會直接影響政黨在國會的席次分布。選舉制度會影響席次如何分配;聯邦或單一制、共和國或君主立憲,以及憲法是否成文,都不是造成兩國政黨席次集中程度差異的直接關鍵。

選項分析

(A) 德國為聯邦制國家,英國為單一制國家:錯誤。 德國採聯邦制、英國採單一制,描述大致正確;但中央政府是否需要聯合組閣,主要取決於國會選舉後的政黨席次分布。國家結構本身不能直接解釋題幹所述差異。

(B) 德國為成文憲法,英國為不成文憲法:錯誤。 德國有成文憲法《基本法》;英國憲政規範則由法律、判例與憲政慣例等共同構成,並無單一、成文的憲法典。這項差異與政黨如何取得國會席次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C) 德國為共和國,英國為君主立憲國家:錯誤。 德國為聯邦共和國,英國為君主立憲國家,兩者政體不同;但國家元首的產生方式,不是聯合內閣或單一政黨執政差異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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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我國立法院和日本的眾議院選舉制度,皆採用混合制中的並立制,下列有關此選制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並立制」(mixed-member majoritarian)的席次計算與政治效果。選民通常投兩票:一票選區域候選人,另一票投政黨名單。兩類席次分開計算:

  • 區域席次依各選區結果產生。
  • 比例代表席次依政黨票得票率,在固定的比例代表名額中分配。
  • 區域席次不會抵扣或補足政黨應得的比例代表席次;政黨兩部分席次相加,才是該黨總席次。

兩票可以分別投給不同政黨或候選人,這種行為稱為「分裂投票」。

解題方法

先掌握並立制的兩項特徵:選民可用兩票表達不同偏好;區域席次與比例代表席次各自計算。因此,不能把政黨票當成決定國會總席次比例的依據,那是聯立制的核心邏輯。再以席次分配是否有門檻,判斷門檻提高對小黨席次機會的影響。

選項分析

(A) 選民可能出現分裂投票的行為:正確。 選民可將區域票投給甲黨候選人,政黨票投給乙黨。兩票選擇不同,正是分裂投票。並立制分開計算兩類席次,因此這種投票方式不會產生制度上的矛盾。

(B) 以第二票(政黨票)為準來計算各政黨可獲得的總席次:錯誤。 政黨票只用來分配比例代表席次,區域席次則依各選區結果計算。各黨總席次是兩者相加,並非以政黨票按比例決定總席次;後者較接近聯立制的席次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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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德國為議會內閣制國家,當行政與立法發生僵局時,下列哪一種方式最可能解決此僵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議會內閣制中,行政部門與國會發生政治僵局時,國會如何透過政治責任機制促成政府更替。德國採取「建設性不信任案」制度:聯邦議院只有在同時選出新任聯邦總理時,才能以不信任方式迫使現任總理去職。依《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 67 條,聯邦議院須以議員總額過半數選出繼任者,並請聯邦總統解除現任總理職務、任命新總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解決行政與立法僵局」的憲政途徑,再找出各選項中真正能改變政府領導或政治責任關係的制度。德國議會內閣制下,國會可透過不信任案促成總理更替;建設性不信任案更要求提出替代人選,使政府更替與新政府組成連結,避免單純倒閣造成權力真空。因此選擇(B)。

選項分析

(A) 執政黨發動對黨魁不信任投票:錯誤。 這是政黨內部處理黨魁領導權的方式,不是聯邦議院依憲法對聯邦總理行使政治責任的程序。即使執政黨更換黨魁,也不必然直接解決國會與行政部門的僵局。

(B) 國會發動不信任投票:正確。 聯邦議院可以依建設性不信任案程序,選出新的聯邦總理,促使現任總理去職並組成新政府。這是德國制度中處理總理與國會政治關係的直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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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內閣制國家在國會選舉後,若無任一政黨取得過半數席次,通常由握有最多席次的政黨籌組聯合內閣,下列哪一個因素最可能是大黨在尋找聯合內閣成員時的重要考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內閣制下的聯合政府形成,以及政黨選擇聯合夥伴時的考量。國會選舉後若沒有任何政黨取得過半席次,單一政黨通常無法穩定取得國會支持,因而須與其他政黨協商組成聯合內閣。

政黨籌組聯合內閣時,通常重視政策立場能否協調。政黨間意識形態越接近,越容易對政策方向、施政優先順序及內閣運作達成共識,降低合作成本,也較能維持政府穩定。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聯合內閣需要不同政黨共同執政,最重要的條件是彼此能否持續合作。席次有助於計算能否取得國會多數,但不能直接保證組成的內閣在政策上合作順利;政策立場相近,則有助於協商及共同施政。因此應選擇「政黨間意識形態相近」。

選項分析

  • (A) 政黨間席次相當:錯誤。 聯合內閣的政黨不必席次相當;實務上大黨通常居於主導地位,小黨則可能因其席次足以補足多數而成為合作對象。席次分配會影響談判權力與內閣職位安排,但「席次相當」不是尋找聯合夥伴的重要一般原則。
  • (B) 政黨間人才多元:錯誤。 組閣時會考量人選與職位配置,但人才多元並非政黨挑選聯合夥伴的核心政治條件。即使各黨人才不同,若政策立場差距過大,仍可能難以維持共同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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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總統制國家可能出現分立政府的現象,下列何者為形成分立政府最可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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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分立政府」(divided government)的形成。總統制下,總統與國會分別由選民選出;當總統所屬政黨未同時掌握國會多數時,就形成分立政府。選民在總統與國會選舉中支持不同政黨,稱為「分裂投票」,是分立政府常見的形成原因。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直接描述了選民如何在不同職位的選舉中作出不同選擇。能使總統與國會由不同政黨掌握的投票行為,就是分立政府形成的關鍵。

選項分析

  • (A) 選民選舉時分裂投票:正確。 選民可能投票支持某一政黨的總統候選人,卻支持另一政黨的國會候選人。這種投票分流可能造成總統與國會多數分屬不同政黨,形成分立政府。

  • (B) 選民選舉時真誠投票:錯誤。 真誠投票是選民依自身偏好投票,不採取策略性投票;它描述的是投票動機,並不必然使總統與國會由不同政黨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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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在採兩院制的國家中,哪一個國家的上議院議員是由民眾直接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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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國兩院制下,上議院議員的產生方式。判斷關鍵是分清楚「民眾直接選舉」、「由地方政府或地方議會間接選出」及「由政府指派或提名」。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四國的上議院及其組成方式。只有由選民直接投票選出上議院議員,才符合題目所問;由地方議會選出仍屬間接選舉。

選項分析

  • (A) 英國:錯誤。​英國上議院(House of Lords)議員主要由任命產生,包括終身貴族及部分世襲貴族等,並非由民眾直接選舉。
  • (B) 德國:錯誤。​德國聯邦參議院(Bundesrat)代表各邦政府,由邦政府派遣成員並表達邦政府立場,不是民眾直接選出議員。
  • (C) 日本:正確。​日本上議院為參議院(House of Councillors),議員由民眾選舉產生;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選半數。因此符合「上議院議員由民眾直接選舉」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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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中國的政治運作被視為是黨國體制(party-state),下列哪一個敘述最符合該體制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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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國的「黨國體制」(party-state):中國共產黨居於政治領導核心,國家機關依憲法與法律組織運作,但政治方向與重要決策由黨領導。黨組織與國家機關並非彼此獨立、互不干涉的平行體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載明,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將繼續堅持相關政治路線。這項憲法表述直接反映黨對國家的領導地位,符合黨國體制的核心特徵。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黨國體制如何運作」,而非單純詢問中國國家機關的組織或職權。判斷關鍵在於:黨與國家的關係是否呈現黨居於領導地位。據此,選出明確指出憲法確認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黨政平行運作,互不干涉:錯誤。 黨國體制的特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國家機關與政治運作,並非黨、政各自獨立、互不干涉。此選項描述較接近黨政分立,而非中國的黨國體制。

(B) 國家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錯誤。 此敘述是中國國家職位的選任方式,不足以說明黨國體制的核心運作。國家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雖是正確的制度事實,卻不是最能體現「黨領導國家」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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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因國家機關的有效領導和介入,使產業具高度競爭力,經濟發展成功。下列何者是解釋此現象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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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展國家理論」(developmental state theory)。此理論用來說明國家機關如何透過積極介入經濟、引導產業發展與配置資源,提升產業競爭力並促成經濟成長。東亞經濟發展常被用來說明此一現象。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線索:「國家機關的有效領導和介入」以及「產業具高度競爭力」。題目問的是何種理論能解釋國家主導產業發展、進而帶動經濟成功;這正是發展國家理論的核心主張。

選項分析

(A) 發展國家理論:正確。 主張國家具備清楚的發展目標與有效的官僚體系,能積極引導資本與產業發展,並與民間企業合作或協調,使產業提升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

(B) 現代化理論:錯誤。 現代化理論主要探討傳統社會如何透過工業化、都市化、教育普及及制度轉型等過程,逐步邁向現代社會。其重點在社會轉型與發展階段,並非題幹所述國家機關直接領導、介入產業的模式。

(C) 依賴理論:錯誤。 依賴理論著重分析核心國家與周邊國家之間不平等的經濟關係,指出周邊國家的發展受到對外依賴與資源剝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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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下列哪一個理論可用來說明,當一個威權國家隨著社會與經濟發展,國民教育程度提升,會要求更多政治參與和民主改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政治發展理論中的「現代化理論」。現代化理論主張,社會與經濟發展會帶動社會結構改變,例如都市化、教育普及、資訊流通與中產階級擴大;人民的知識、政治意識及參與能力隨之提升,因而更可能要求政治參與、政府回應與民主改革。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一條因果脈絡:威權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國民教育程度提升,接著出現更多政治參與及民主改革要求。辨認這類「發展帶動社會變遷,進而促成民主化需求」的論述,即可選擇現代化理論。

選項分析

  • (A) 世界體系理論:錯誤。​此理論以全球資本主義體系為分析核心,將國家區分為核心、半邊陲與邊陲,著重國家在世界經濟中的位置及其依附、剝削關係,並非本題所述教育與社會經濟發展促成民主需求的因果鏈。
  • (B) 依賴理論:錯誤。​依賴理論著重欠發達國家受到已開發國家及國際資本支配,因而難以自主發展的結構性關係;分析重點不是國內教育普及後,人民要求政治參與與民主改革。
  • **(C) 全球化理論: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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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下列哪一種意識形態強調有限政府和個人主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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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政治意識形態對政府角色與個人地位的基本主張。自由主義強調個人自由與個人權利,並主張限制政府權力、避免政府過度干預,因此常以「有限政府」和「個人主義」作為辨識重點。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詞:「有限政府」與「個人主義」。再比對各選項的核心訴求:主張保障個人自主、限制公權力者,符合自由主義;若主要強調激烈改變、社會平等或共同所有,則不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激進主義:錯誤。 激進主義著重根本性、快速的社會或政治變革;它描述的是改變的幅度與方式,並非以有限政府和個人主義為核心主張。
  • (B) 平等主義:錯誤。 平等主義強調平等的價值,可能著重機會平等或結果平等;題幹則指向限制政府權力及重視個人自主,並非平等主義的辨識核心。
  • **(C) 自由主義: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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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歐盟目前已有近三十國成員,在 1950 年代萌芽時期的煤鋼共同體,是統合哪兩國的煤鋼工業,奠定了歐洲共同體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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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歐洲整合的起源。1951 年,法國、西德、義大利、比利時、荷蘭及盧森堡簽署《巴黎條約》,成立「歐洲煤鋼共同體」(ECSC)。其中,法國與西德將煤、鋼工業納入共同管理,藉此促進合作並降低戰爭風險,為後續歐洲共同體及歐盟的發展奠定基礎。

解題方法

掌握歐洲整合的歷史脈絡:二戰後,法國與西德推動煤鋼共同管理;其後整合逐步擴大,發展為歐洲共同體,再進一步形成歐盟。因此,題目所問的兩國是法國與西德。

選項分析

  • (A) 法德:正確。 煤鋼共同體的核心在於法國與西德的煤鋼工業共同管理,是戰後歐洲整合的重要起點。
  • (B) 英美:錯誤。 英國與美國不是煤鋼共同體的創始成員,也不是這項法德煤鋼整合的兩國。
  • **(C) 英德: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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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下列哪個國家沒有設立專屬違憲審查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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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國違憲審查制度中,是否設有「專屬違憲審查機關」。所謂專屬違憲審查機關,是專門負責審查法律或其他規範是否違憲的機關,典型例子包括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國憲法委員會及俄羅斯憲法法院。

美國採取普通法院審查制,也就是由各級普通法院在具體訴訟中審理違憲問題,最高法院並非專屬的憲法法院。因此,美國沒有設立專屬違憲審查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國採行的違憲審查模式:若由特設的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負責,屬專屬機關模式;若由普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附帶判斷法律是否違憲,則屬普通法院審查制。逐一比對選項,即可選出採普通法院審查制的國家。

選項分析

  • (A) 德國:錯誤。 德國設有聯邦憲法法院,負責違憲審查,屬專屬違憲審查機關。
  • (B) 美國:正確。 美國由普通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採分散式、附帶式審查,沒有另設專屬憲法法院。
  • **(C) 法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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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有關美國總統制的特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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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美國總統制下行政與立法部門的權力分立與制衡,包括條約締結、人事任命、總統否決權,以及總統任期限制。相關法源為《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總統與國會之間的憲法權限:參議院對條約及重要任命有同意權;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有否決權,但沒有要求國會「退回復議」的權力;總統任期限制則是後來才透過憲法增修條文確立。

選項分析

(A) 正確。 總統締結條約須取得參議院出席議員三分之二同意,方能批准。這是行政與立法部門共同參與條約締結的制衡設計。

(B) 正確。 總統提名部會首長等重要行政官員後,須經參議院同意任命。這項同意權同樣是參議院對總統人事權的制衡。

(C) 錯誤。 總統認為國會通過的法案不宜施行時,可以行使否決權,將法案退回原提出的議院並附上反對理由。國會可以依憲法程序以兩院各三分之二多數推翻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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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有關各國國會上議院議員選舉制度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國國會上議院議員的產生方式,須區分「直接民選」、「間接選舉」與「非民選」。間接選舉是由選民先選出地方或其他代表,再由這些代表選出上議院議員;非民選則是透過任命、世襲或其他非選舉方式產生。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四國上議院制度。美國參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出;英國上議院並非由一般選民選舉產生;法國參議員由選舉人團選出,屬間接選舉。德國聯邦參議院(Bundesrat)則由各邦政府成員組成,邦政府指派代表參與,並非經由間接選舉產生。因此,將德國聯邦參議員描述為間接選舉,分類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美國參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一般選舉中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通常稱為 FPTP(領先者當選);此處所述為該制度的典型概括。
  • (B) 錯誤。 德國聯邦參議院代表的是各邦政府,成員由邦政府任命或指派,並非經由間接選舉選出。其代表身分與任期連結邦政府職務,邦政府更替時代表也會隨之調整。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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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法國第五共和總統的選舉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國第五共和總統的選舉方式,以及總統選舉第二輪的候選人資格。依《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第 7 條,總統須取得有效票絕對多數當選;若第一輪無人達到,第二輪由第一輪得票最高的兩名候選人參選。

法國第五共和憲法於 1958 年制定時,總統由選舉人團間接選出;1962 年修憲後,改採公民直接選舉。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掌握兩個關鍵:一是總統選舉採兩輪投票,第一輪須取得有效票過半才能當選;二是未有人過半時,第二輪不是讓所有達到特定得票門檻者參選,而是由第一輪得票最高的兩名候選人進入。

選項 C 所說的「12.5%」門檻,屬於法國國民議會選舉的第二輪資格規則,且門檻是以登記選民人數計算,不是總統選舉的規則。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法國總統須取得有效票絕對多數當選。若第一輪無人過半,則進行第二輪投票。
  • (B) 正確。 總統選舉採兩輪投票制:第一輪未有候選人取得絕對多數時,舉行第二輪。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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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所謂建設性的不信任投票,是指國會在倒閣之前,必須完成下列哪一件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建設性不信任投票(constructive vote of no confidence)是議會內閣制中的一種倒閣制度。國會提出不信任案時,不能只表決要現任政府下台,還必須同時選出接任的內閣總理人選。制度目的在於避免國會只推翻政府,卻無法形成新政府,造成政局不穩。

本題考的是建設性不信任投票的定義;沒有特定法條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相關制度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建設性」的關鍵:倒閣決議必須附帶提出可接替現任總理的人選。國會先選出繼任者,才能表決撤換現任政府,因此答案是「先選出繼任的內閣總理人選」。

選項分析

  • (A) 先選出繼任的內閣總理人選:正確。 國會須先確認新的總理人選,讓倒閣同時具有組成替代政府的方案。
  • (B) 與上議院達成共識:錯誤。 建設性不信任投票的核心條件是提出繼任總理人選,不是取得兩院共識;制度設計也不必然要求有上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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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有關美國總統選舉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美國總統選舉的選舉人團制度,以及「少數總統」的可能性。總統並非由全國選民直接選出,而是由各州選出的選舉人投票;各州選舉人名額等於該州在國會的參議員與眾議員人數總和,華盛頓特區另有 3 名選舉人。

全國選舉人共 538 名,取得過半數、即至少 270 張選舉人票者當選。若無人取得過半數,依美國憲法第十二修正案,由眾議院選舉總統、參議院選舉副總統。美國總統選舉制度可能使取得全國選民票較少的候選人,反而取得較多選舉人票並當選,形成「少數總統」。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三個制度要點即可:選舉人總數、選舉人票未過半時的選舉程序,以及州內選舉人票的分配方式。最後確認制度是否可能造成總統未取得全國普選票多數仍然當選。

選項分析

  • (A) 錯誤。​535 是國會參眾兩院議員總數:參議員 100 名、眾議員 435 名。選舉人團另包括華盛頓特區的 3 名選舉人,因此總數為 100+435+3=538100+435+3=538。
  • (B) 錯誤。​選舉人票無人過半時,依美國憲法第十二修正案,眾議院選舉總統,參議院選舉副總統;題目將兩院職責顛倒了。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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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我國目前的邦交國共有 12 國,超過半數分布在哪兩大地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邦交國的地理分布,以及「超過半數」的數量判斷。以題目所給的 12 國為基準,半數是 6 國;「超過半數」須多於 6 國,也就是至少 7 國。

解題方法

先按地區整理 12 個邦交國:

  • 加勒比海地區 4 國:海地、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 大洋洲 3 國:馬紹爾群島、帛琉、吐瓦魯。
  • 中美洲 2 國:貝里斯、瓜地馬拉。
  • 南美洲 1 國:巴拉圭。
  • 非洲 1 國:史瓦帝尼。
  • 歐洲 1 國:教廷。

加勒比海與大洋洲合計 4+3=74+3=7 國,超過半數門檻 6 國,因此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加勒比海地區與大洋洲:正確。 兩地合計 7 國,超過 12 國的一半。
  • (B) 非洲與南美洲:錯誤。 史瓦帝尼與巴拉圭合計 2 國,未超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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