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外交特考三等 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葡萄牙文組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考古題詳解

115 年・外交特考・三等・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葡萄牙文組
試題代碼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第 1 題2 分

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基本國策之規定,下列何者之性質或效力與其他三者不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基本國策」規定的法律性質,重點在於區分:

  1. 方針、政策性規定:主要課予國家推動、保障或監督的客觀義務,具憲法拘束力,但通常仍須透過法律及政策形成具體內容。
  2. 人民基本權保障規定:直接確認人民具有特定權利,人民得據此主張國家負有具體保障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本題官方答案為 C。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的憲法依據,再判斷其規範內容:

  • 只有國家機關應如何作為,屬於客觀方針規範。
  • 直接規定人民「受教育」並明確給予「免納學費」保障,具有人民基本權利的內容。

因此,判斷關鍵不在於各選項是否都位於基本國策章,而在於其規範是否直接形成個人得主張的權利。

選項分析

(A)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本項為憲法第162條規定。

其規範對象是「教育文化機關」,內容是國家依法律對公私立教育文化機關進行監督,屬於國家對教育文化制度所負的監督及管理義務。

本項並未直接賦予人民特定的請求權或給付權,而是規範國家與教育文化機關間的制度關係,屬於客觀性的基本國策規定。

因此,不是答案。

(B)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

本項為憲法第168條規定。

其內容在於要求國家對邊疆地區各民族的地位予以法律上的保障,屬於國家對特定地區及族群所負的制度性保護義務。

本項雖具有憲法拘束力,國家不得完全置之不理,但其主要作用是提供國家制定相關法律及政策時的憲法指導原則,並未如選項(C)直接規定人民享有具體的教育給付及免費待遇。

因此,不是答案。

(C) 6歲至12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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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提出憲法修正案後,須經下列何種程序,始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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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所定的憲法修正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憲法修正案須經下列程序:

  1.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
  2. 立法院須有四分之三以上立法委員出席。
  3.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提出。
  4. 經總統公告半年後,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5. 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二分之一,始為通過。

因此,立法院通過憲法修正案後,仍須交付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不能僅以立法院內部表決或行政院決議取代。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立法院立法委員提出憲法修正案後,須經何種程序,始為通過?」

判斷重點在於「始為通過」所指的最後成立程序。憲法修正案不是經立法院決議後即完成,而是必須經總統公告半年,再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且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二分之一。

因此,正確選項為經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的 (B)。

選項分析

(A) 於公告 1 年後投票複決

錯誤。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憲法修正案應於總統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而非公告一年後。

本選項將「半年」誤植為「一年」,因此錯誤。

(B) 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正確。

憲法修正案須經總統公告半年後,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且有效同意票必須超過選舉人總額二分之一,才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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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若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應依規定申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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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憲法》所保障的居住及遷徙自由,以及國家限制基本權時應遵守的憲法審查原則。

憲法第 10 條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但基本權並非毫無限制。依憲法第 23 條,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須符合下列要件:

  1. 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為依據,即法律保留原則。
  2. 具有憲法所承認的公益目的。
  3. 措施須符合比例原則。
  4. 法律規範內容須具備相當明確性,使人民能預見其法律效果,也使主管機關行使權力有所依據。

本題涉及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時的申報義務。此種規定屬於對遷徙自由的「限制」,但限制本身不當然等於違憲,仍須進一步審查其是否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要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判斷選項所述是否為憲法上的正確審查方式,而非直接認定「只要限制遷徙自由即違憲」。

解題步驟如下:

  1. 居住處所遷移涉及憲法第 10 條的居住及遷徙自由。
  2. 後備軍人負有兵役義務,國家為掌握後備軍人資料、確保兵役動員及召集制度運作,要求其申報居住處所變更,具有公共利益目的。
  3. 此種申報義務並未全面禁止人民遷移,也不是剝奪人民選擇居住地的自由,而是附加一定的申報義務。
  4. 因此,應進一步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律保留、比例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5. 將「限制遷徙自由」直接推論為「當然違憲」,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因限制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係屬違憲

錯誤,為本題答案。

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雖受憲法第 10 條保障,但並非不得限制。依憲法第 23 條,只要限制具有法律依據,符合公共利益目的,並通過比例原則及明確性原則的審查,即可能合憲。

本題要求後備軍人於居住處所遷移時申報,主要是為了掌握後備軍人資料、確保召集及兵役行政順利進行。這是對人民遷徙自由所附加的程序性、行政管理性義務,並非禁止人民遷徙或強制人民只能居住於特定地點。

因此,不能僅因該規定涉及遷徙自由,就直接認定違憲。A 採取「只要限制即違憲」的絕對化說法,違反基本權限制的憲法審查架構。

(B) 應審查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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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所稱原住民之定義性規定,僅指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並未及於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之意旨有違。

依憲法法庭判決,其他尚未為前揭法律所涵蓋之臺灣南島語系民族,得依民族意願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所應具備之要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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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與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重點在於:原住民族之認定,不應僅限於法律明文列舉的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也應考量臺灣既存南島語系民族的歷史、文化及族群認同。

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尚未被《原住民身分法》涵蓋的臺灣南島語系民族,得依民族意願申請核定為原住民族;其認定要件應著重於下列事項:

  1. 具有可供客觀查考的歷史紀錄。
  2. 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
  3. 其成員仍維持一定程度的族群認同。
  4. 該民族具有申請成為原住民族的共同意願。

題目問「不包括」何者,應找出不屬於憲法法庭所採認定標準的選項。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認定要件逐項比對法」。

憲法法庭所重視的是民族作為歷史、文化及社會共同體的客觀存在,以及其成員持續的族群認同。因此,判斷標準應以歷史紀錄、文化延續與族群認同為核心,而不是以個人基因特徵作為必要證明。

基因檢測至多只能反映個人的生物學或遺傳特徵,無法單獨證明一個民族具有持續存在的歷史、文化與集體認同,也不能取代民族共同體的自我認同及客觀歷史證據。因此,基因檢測並非申請核定為原住民族的必要要件。

選項分析

(A) 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

正確。民族語言、習俗與傳統是否持續存在,能夠反映該民族是否仍具有獨特且延續中的文化特徵,是判斷民族存續及其文化共同體地位的重要依據。

「仍然存續」不要求文化完全保持原貌,而是要求仍可辨識出具有該民族特色的語言、習俗、傳統或其他文化表現。

(B) 能提出基因檢測證明其為南島語系民族者

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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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現行規定,有關行政院院長與總統、副總統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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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之間的憲法關係,重點包括:

  1. 行政院院長的任命方式。
  2. 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能否兼任。
  3.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的代行機制。
  4. 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的代理機制。

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解釋。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對照憲法規定與司法院解釋」的方法:

  • 行政院院長任命問題,直接看《憲法增修條文》對總統任命權的規定。
  • 兼任問題,直接適用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解釋。
  •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及行政院院長出缺問題,分別對照《憲法增修條文》中的代行與代理規定。

其中,選項若使用「尚非顯不相容,因此得兼任」的表述,須特別注意是否與釋字第419號解釋的結論相反。

選項分析

(A)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無須經立法院同意

正確。

依《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不需要經立法院同意。現行制度下,立法院並無行政院院長人事同意權。

憲法原第55條曾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但民主化後的憲法增修條文已改採總統直接任命制度。因此,不能再以憲法原第55條作為現行判斷依據。

(B) 行政院院長與副總統二者職務性質尚非顯不相容,故得兼任,不致違憲

錯誤,為本題答案。

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解釋認為,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的職務性質顯不相容,不得兼任。即使憲法沒有明文規定「副總統不得兼任行政院院長」,仍可依憲法整體制度與權力分立原則,判斷二者職務不能由同一人兼任。

其理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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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得彈劾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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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對於「監察院彈劾權」與「總統、副總統彈劾程序」的區分。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97 條,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時,得提出彈劾案。可見,監察院彈劾對象原則上是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

但總統、副總統具有特殊憲政地位,其彈劾程序已由《憲法增修條文》特別規定,並非由監察院行使。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經一定門檻決議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監察院得彈劾的「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再檢查是否有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另行規定特殊彈劾程序。

判斷標準如下:

  1. 一般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原則上屬於監察院彈劾權範圍。
  2. 法官、考試委員等雖具有特殊身分,仍屬公務人員,並不因此當然排除監察院彈劾權。
  3. 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採取《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的特別程序,由立法院提出,而非由監察院提出。

因此,總統是本題唯一不包括在監察院彈劾對象中的人員。

選項分析

(A) 總統

正確答案。

總統的彈劾程序由《憲法增修條文》特別規定,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經法定提議及決議門檻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因此,總統並非監察院依一般彈劾權所能彈劾的人員。監察院不得對總統提出一般公務人員的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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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關於干預言論自由規定之審查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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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言論自由受限制時,應依干預的內容、方式及言論價值,選擇適當的違憲審查標準」。

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國家限制言論自由,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目的正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審查強度通常依下列因素判斷:

  1. 內容限制:國家直接針對議題、觀點、價值判斷或表達內容加以限制。
  2. 觀點限制:國家對同一議題的正面、負面立場給予不同待遇,違憲疑慮更高。
  3. 事前限制:在言論發表前即予審查、禁止或過濾,原則上比事後處罰更嚴格。
  4. 言論價值:政治、公共事務及意見表達,通常具有較高憲法價值,應採較嚴格審查。
  5. 特殊法律關係:受刑人因監獄秩序、戒護安全及教化目的,與一般人民的言論自由保障不同,限制措施不當然違憲。

本題的判斷重點,在於不能只看到「事前審查」四字,就直接推論「原則上違憲」;仍須考量受限制者的身分及監獄管理的特殊性。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所描述的限制型態:

  • 街頭藝人管制是否涉及演出內容;
  • 受刑人言論是否因特殊身分而有不同審查標準;
  • 強制道歉是否直接干預表意自主;
  • 侮辱職務罪是否屬於對負面評價及特定觀點的事後追懲。

其中,若選項使用「縱為……仍……原則上違憲」等絕對化語句,必須特別注意是否忽略特殊法律關係或個案衡量。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街頭藝人的演出本質上包含表意活動。政府若僅就場地安全、交通秩序、噪音或公共安全進行中性管制,主要屬於對表達方式、時間、地點的管制,審查密度與內容限制有所不同。

但政府若直接依演出議題、政治立場、觀點或品質,決定是否准許演出,便是對言論內容的直接干預。此種管制容易形成內容歧視或觀點歧視,國家須提出極重要甚至迫切的公益,並證明手段確實必要,故採嚴格審查。

因此,選項所稱「涉及對演出內容之直接干預者,採嚴格審查」,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對內容限制的審查原則。

(B) 錯誤

受刑人仍享有言論自由,但其權利行使受到監獄特殊法律關係的影響。監獄具有戒護、秩序維持、避免串聯犯罪、保障受刑人及管理人員安全等特殊需求,因此國家得在必要範圍內對受刑人通信、發言及與外界聯繫進行限制。

事前審查確實屬於對言論自由的重大干預,原則上應提高審查密度;但不能僅因措施具有「事前審查」性質,即認定其當然違憲。仍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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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關於平等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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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關於「平等原則」的審查方法。

平等權並非要求所有人一律相同對待,而是要求:

  1. 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
  2. 不同事物得為合理的不同處理;
  3. 差別待遇不得出於恣意,且須具有合理目的與正當關聯。

因此,國家即使有法律依據,也不能僅憑「法律授權」即任意為差別待遇,仍須通過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的審查。

本題法規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平等權的三項要求:

  • 是否承認「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 是否要求差別待遇具有事物本質上的差異;
  • 是否確認差別待遇須有合理目的及合理關聯;
  • 是否錯誤地將「法律授權」等同於「當然合憲」。

其中,D 選項後半段主張「有立法授權即可差別待遇」,排除了合理性審查,明顯違反平等原則,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平等權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於法律上的實質平等,而非要求法律對所有人採取完全一致的處理方式。

國家得考量:

  • 個案事實上的差異;
  • 立法目的;
  • 人民所處的不同法律地位;
  • 差別待遇與立法目的之合理關聯。

因此,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具體案件的事實差異作合理區別,並非當然違反平等權。重點在於主管機關的裁量必須受到法律目的、平等原則及禁止恣意原則的拘束。

(B) 正確

平等保護的基本內容是「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國家若要對不同群體採取差別待遇,必須先存在具有法律意義的事物本質差異,例如身分、職業、責任程度、危險性或實際需求有所不同。該差異並且必須與差別待遇所追求的立法目的具有合理關聯。

若不同群體在本質上沒有重要差異,國家卻任意給予不同待遇,即屬恣意的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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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訴訟權保障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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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的保障範圍,以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對特殊身分人民救濟制度的要求。

訴訟權並非僅指形式上可以提出申訴,而是要求人民在權利受公權力侵害時,原則上享有:

  1. 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2. 接受獨立、公正法院審判的權利。
  3. 獲得實效性司法救濟的權利。

人民具有公務員、受刑人或軍人身分時,國家得基於特殊法律關係設計不同救濟程序,但不得因此完全排除法院審查,尤其在涉及身分、自由或其他重要權利時,更須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

本題法規與裁判,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憲法法庭裁判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所述制度是否僅提供內部申訴,以及最終是否仍保留法院救濟:

  • 僅有申訴、再申訴,沒有法院救濟:原則上不足以保障訴訟權。
  • 特殊身分關係:可以合理限制救濟方式,但不能概括排除訴訟。
  • 選項若以「身分特殊」直接推論「不得救濟即合憲」,通常屬於錯誤推論。
  • 選項若宣稱「未設通常上訴制度即當然違憲」,也須注意訴訟權不必然要求所有案件均設置完整的三級上訴制度。

選項分析

(A) 錯誤

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關於懲戒案件之救濟制度,並非僅因「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即當然違反憲法第 16 條。

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重點在於人民是否能獲得實質、有效的司法救濟,而非所有司法程序均必須設置通常上訴制度。立法者對審級、上訴要件及救濟方式仍有形成空間。

司法院釋字第 396 號解釋涉及公務員懲戒程序,指出公務員懲戒案件涉及人民身分及權益,應由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法院審理,並應提供適當的司法救濟。其憲法問題不宜簡化為「只要沒有通常上訴制度即違憲」。

因此,A 將解釋意旨過度簡化,錯在把「未設通常上訴制度」直接等同於「當然違憲」。

(B) 錯誤

公務人員保障法原先規定,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服時,須先提起申訴、再申訴;但對於再申訴結果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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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租稅立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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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法之基本原則」,包括:

  1. 租稅公平與量能課稅原則:租稅負擔應依納稅義務人的負擔能力合理分配,不能為追求行政效率而犧牲實質公平。
  2. 租稅國庫原則:租稅是國家以公權力依法徵收的金錢給付,原則上應納入國庫,並依預算程序支用。
  3. 平等原則與租稅立法審查:租稅法規涉及財政、經濟政策時,立法者享有一定形成空間,但仍不得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及量能課稅要求。
  4. 租稅法律主義:依憲法第 19 條,人民負有納稅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但法律所定事項,若已具體授權,執行法律所需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得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規範。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所涉及的原則,再檢查敘述是否使用過度絕對的文字,例如「首要」、「一律」、「即便……仍不得」等。

本題只有一個正確答案。四個選項中,B 符合租稅國庫原則及一般預算原則;A、C、D 均將租稅法上的一般原則作過度簡化或絕對化解釋。

選項分析

(A) 錯誤

租稅立法固然需要考量稽徵成本、行政效率及納稅遵從成本,但不能因此認為「減少稽徵成本乃為首要考量」,並在必要時讓租稅公平退讓。

租稅立法仍須遵守憲法上的平等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及實質租稅公平。稽徵經濟只是租稅制度設計的重要考量之一,不能當然凌駕於租稅公平之上。

尤其當簡化稽徵程序會造成具有相同負擔能力者承擔不同租稅,或使負擔能力較弱者反而負擔較重時,即可能違反平等及量能課稅要求。因此,A 將行政效率與租稅公平作成固定的優先順序,敘述過於絕對。

(B) 正確

B 所表述的是租稅國庫原則及一般預算原則。

租稅是國家依法以公權力徵收的金錢給付,原則上由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律所定的課徵程序辦理,收入納入公庫,並依通常預算程序編列及支出。其目的在於:

  • 維持國家財政收入的統一管理;
  • 防止各機關或特定團體自行截留、支配租稅收入;
  • 使租稅收入的支出接受立法機關預算審議及民主監督;
  • 落實財政公開與預算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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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可能因適用「基本權利之第三人效力」而被認為違反憲法男女平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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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基本權利之第三人效力」與憲法男女平等原則之適用。

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原則上是人民用以對抗國家公權力的權利,稱為基本權利的「垂直效力」。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原則上由民法、勞動法等普通法律規範。

然而,私人間的契約、雇傭關係或其他法律行為,仍可能涉及基本權利保障。此時,法院或立法者可透過民法概括條款、公序良俗、契約效力及勞動法規的解釋,使基本權利價值間接作用於私人關係,稱為「基本權利之第三人效力」,又稱「基本權利的水平效力」。

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男女平等不僅要求國家不得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也形成法律秩序對私人間性別歧視的管制要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逐一確認各選項的法律關係主體:

  1. 若是國家以法律、考試制度或行政措施對人民作成差別待遇,屬於基本權利對國家的直接效力。
  2. 若是私人雇主、私人公司或其他私人間的契約關係,卻涉及性別平等保障,才會進一步討論基本權利如何透過普通法律作用於私人,即第三人效力。
  3. 因此,本題不是單純判斷哪一個措施具有性別差別待遇,而是判斷哪一個選項需要運用「第三人效力」處理。

選項分析

(A) 兵役法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

本選項是國家透過法律規定人民的兵役義務,法律關係主體是國家與人民,屬於基本權利對國家的垂直效力,不涉及私人間關係,因此不是基本權利第三人效力的適用問題。

此外,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曾認為,憲法第 20 條明定人民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兵役法規定男子負服兵役義務,係基於國家安全及國防需要,與憲法第 7 條男女平等原則尚無牴觸。

因此,A 不涉及第三人效力。

(B) 警察特考依男女不同性別,分別定錄取名額

警察特考屬於國家舉辦的公務人員考試,分別設定男女錄取名額,是國家對應考人民所作的考試及任用制度安排,仍是基本權利直接對國家發生效力的問題。

此種性別分類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依憲法第 7 條及平等權審查方法,檢驗其目的是否正當、手段與目的是否具有合理關聯,並視其是否具有實質平等或矯正性差別待遇的正當理由加以判斷。

但無論該制度最後是否合憲,法律關係均發生在國家與應考人之間,並非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因此不屬於基本權利第三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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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檢察官於偵查官員甲可能涉犯之殺人罪嫌時,發現總統有涉案可能,依相關憲法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52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所建立的「總統刑事豁免權」。

憲法第 52 條規定: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總統刑事豁免權的重點如下:

  1. 豁免對象是總統任職期間的刑事訴究。
  2. 豁免範圍主要是刑事追訴、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身分進行的刑事程序。
  3. 豁免並非總統對所有刑事調查行為均得拒絕。
  4. 檢察官為偵查其他犯罪嫌疑人,於不妨礙總統職權正常行使的必要範圍內,仍得進行相關證據調查與保全。
  5. 總統如自願配合個別調查行為,並不當然違反刑事豁免權。
  6. 內亂罪、外患罪不在憲法第 52 條的豁免範圍內。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確認三個判斷層次:

第一,總統是否被當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接受刑事追訴。若是,原則上受到憲法第 52 條保障。

第二,檢察官是否只是偵查其他犯罪嫌疑人,並針對與案件有關的證據進行必要調查。此時不當然等同於對總統發動刑事訴追。

第三,行為是否涉及傳喚總統到庭、強制身體搜索等高度干預總統職權或人身尊嚴的措施。此類措施須受到較嚴格限制,不能僅以「證據調查」概括允許。

本題中,甲涉嫌殺人,總統只是因案件調查而有涉案可能。依釋字第 627 號解釋,檢察官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偵查,但總統可以自願配合個別調查行為,例如提供相關電磁紀錄。因此,正確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前半段認為,檢察官為偵查甲的案件,對總統進行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未必屬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這個方向本身並非全然錯誤。

但是,本選項進一步主張,在不妨礙總統職權正常行使的範圍內,得對總統進行必要的身體搜索,則不符合釋字第 627 號解釋意旨。

身體搜索屬於對總統人身自由、身體尊嚴及職權行使具有高度干預性的強制處分,不能僅因檢察官正在偵查其他犯罪嫌疑人,即對總統本人採取此種措施。總統刑事豁免權雖不排除所有證據調查,但並不表示檢察官得任意對總統進行身體搜索。

因此,本選項將「必要的證據調查或保全」過度擴張為得對總統採取身體搜索,為錯誤。

(B) 錯誤

檢察官不得以證人身分強制傳喚總統到庭。

總統刑事豁免權的制度目的,在於維持國家元首職權的正常運作,避免總統因刑事程序而被迫到庭、接受訊問或遭受程序上的強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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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憲法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司法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在憲政機關中的地位,以及其法律案、預算案提案權。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

  • 司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 司法院具有法律案提案權。
  • 預算案原則上由行政院提出,司法院沒有獨立提出預算案的權限。
  • 司法院掌理司法審判及司法行政事項,並居於司法體系的最高地位。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權限來源」判斷:

  1. 先確認司法院是否具有法律案提案權。
  2. 再區分「法律案」與「預算案」的提案機關。
  3. 最後判斷司法院在司法審判及司法行政上的憲政地位。

其中最重要的陷阱,是將司法院可以編列、提出司法機關預算需求,誤認為司法院具有憲法上的「預算案提案權」。

憲法第59條規定,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憲法第70條亦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因此,預算案的憲法上提案權屬於行政院。

選項分析

(A) 司法院有法律案提案權:正確

憲法第71條規定,立法院開會時,關於法律案、預算案及其他重要事項,得由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或監察院提出。

因此,司法院對法律案具有提案權。此種提案權是司法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參與司法制度及司法組織建構的重要憲政權限。

須注意的是,司法院具有法律案提案權,不代表法律案提出後即可直接成為法律,仍須經立法院審議及總統公布等法定程序。

(B) 司法院有預算案提案權:錯誤

本選項是本題答案。

依憲法第59條,預算案由行政院提出於立法院;依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由此可知,憲法上完整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案權,是由行政院行使,而不是由司法院直接向立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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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下列何者僅得就法律位階法規範,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訴訟法》不同聲請主體所能審查之法規範範圍,關鍵在於辨識各條文是否明文限定「法律位階法規範」。

「法律位階法規範」係指效力位階相當於法律之規範;相對地,命令、行政規則等屬於較低位階之法規範。題目問「僅得」就法律位階法規範聲請,應找出法條明文使用此一限制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

  • 《憲法訴訟法》第47條:國家最高機關聲請。
  • 《憲法訴訟法》第55條:法院聲請。
  • 《憲法訴訟法》第59條:人民聲請。
  • 《憲法訴訟法》第82條: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解題方法

逐一比較各聲請主體的法定審查標的:

  1. 法條若僅規定「法規範」,表示不限於法律位階。
  2. 法條若明文規定「法律位階法規範」,即表示不得以命令位階法規範作為聲請標的。
  3. 因此,本題應直接尋找明文限定「法律位階法規範」的選項。

《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為牴觸憲法,且對該案件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因此,法院的聲請標的受到「法律位階」及「裁判上應適用」雙重限制,答案為法院。

選項分析

(A) 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錯誤

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得依《憲法訴訟法》第82條聲請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依該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並對其受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條文使用的是「中央法規範」,並未限定為「法律位階法規範」。因此,其審查對象不限於法律,也可能包括中央命令等其他位階之法規範。

此外,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所涉及的主要是地方自治權保障,而非《憲法訴訟法》第55條所定的法院聲請制度。

(B) 人民:錯誤

人民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須具備下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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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在五權分立下,地方擁有下列何種權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五權分立」與「地方自治」的關係。

五權分立所稱五種中央政府權力,包含:

  • 立法權
  • 行政權
  • 司法權
  • 考試權
  • 監察權

地方自治並非將中央五種權力完整移轉給地方,而是由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律授權與自治事項範圍內,行使自治立法及自治行政等權限。其中,地方議會得制定自治條例,地方政府亦得訂定自治規則,這就是地方所具有的「自治立法權」。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自治條例原則上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施行。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個步驟:

第一,確認題目問的是地方是否享有中央五權的完整權力。地方並未擁有完整的司法、考試或監察體系,這些權力主要仍由中央機關行使。

第二,觀察地方自治制度中是否存在地方立法機關及自治規範。地方議會具有議決自治條例等地方規範的權限,因此地方具有自治立法權。

因此,四個選項中,只有「立法權」符合地方自治的制度設計。

選項分析

(A) 立法權:正確

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律所定範圍內,得就地方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地方議會作為地方立法機關,具有議決自治條例的權限;地方政府則得訂定自治規則。

此處的立法權,是指地方自治範圍內的自治立法權,並非與中央立法院相同的國家立法權。地方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及上級規範,因而屬於受法規範拘束的地方立法權。

(B) 司法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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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2027 年中國共產黨將召開第二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簡稱中共二十一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國共產黨的權力結構、最高領導人任期慣例、政治派系與中央全會制度,重點包括:

  1. 中共中央總書記的任期慣例:鄧小平時代以後,通常形成最高領導人任期兩屆、約十年的政治慣例。
  2. 習近平任期突破:習近平於 2022 年中共二十大後第三度出任中共中央總書記,打破兩屆任期慣例。
  3. 集體領導與派系共治:過去中共政治常被分析為以政治局常委會為核心的集體領導,並由不同派系相互制衡;但中共二十大後,習近平個人權力與「習家軍」明顯擴張。
  4. 中共中央全會制度:中共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中央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處理重大政策及人事安排。中共二十大後的中央全會,通常以「二十屆一中全會」、「二十屆五中全會」等方式稱呼。

本題沒有涉及中華民國法條,故無須適用特定法律規定;若涉及法規解釋,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掌握中共二十大後的權力變化,再逐項判斷:

  • 習近平是否已經突破兩屆任期慣例;
  • 是否已公開安排接班人;
  • 中共二十大後是否仍維持原有的集體領導與派系平衡;
  • 中共二十大後的中央全會,是否具有準備二十一大人事安排的功能。

其中,選項 C 將「中共二十大後仍維持集體領導、派系共治」描述為既成事實,是本題關鍵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習近平於 2012 年中共十八大後出任中共中央總書記,2017 年中共十九大後連任,2022 年中共二十大後再度出任中共中央總書記,形成第三個總書記任期。

這項安排突破鄧小平時代以來最高領導人通常只任兩屆、約十年的政治慣例。2018 年中國大陸修憲刪除國家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限制,也為習近平持續掌權提供制度條件。雖然中共中央總書記本身沒有明文規定只能任兩屆,但兩屆任期長期上已形成重要政治慣例,因此本選項敘述正確。

(B) 正確

截至中共二十大,習近平並未公開安排明確的接班人。

過去中共通常會在最高領導人第二任期內,逐步培養並安排接班人進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例如胡錦濤接替江澤民、習近平接替胡錦濤,都具有相對明顯的接班布局。然而,中共二十大後的政治局常委會,未出現被普遍視為明確接班人的人物,反而由習近平的政治盟友與「習家軍」成員占據核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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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1949 年 10 月 1 日,毛澤東於北京天安門宣布該日成立了什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194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毛澤東在北京天安門宣告成立的正式政治機關名稱。

1949 年 10 月 1 日,毛澤東在開國大典上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

因此,題目所問的正式名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本題屬於兩岸關係與中國政治制度史的基本史實題,並非直接考查現行法條;相關歷史事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通行教材與官方史料記載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毛澤東於 1949 年 10 月 1 日宣告成立時所使用的完整名稱。

可將題幹中的機關名稱拆解為三部分:

  1. 國家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
  2. 層級:中央
  3. 政府名稱:人民政府

完整合併即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text{中華人民共和國}+\text{中央}+\text{人民政府} =\text{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故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人民政府

錯誤。

「地方人民政府」是地方層級的政府機關,例如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地方行政區所設置的人民政府。1949 年 10 月 1 日宣告成立的是全國性的中央政權,不是地方政府。

本選項的錯誤在於將「中央」層級誤寫成「地方」層級。

(B)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中國人民政府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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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美中關係深刻的影響兩岸關係,傳聞習近平曾經提出「東升西降」的說法,下列幾項衡量美、中國家實力的指標,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中綜合國力比較,重點包括:

  1. 經濟規模:通常以名目國內生產毛額(GDP)比較兩國經濟總量。
  2. 國防支出:須區分名目美元換算與購買力平價(PPP)。同樣金額在不同國家的軍人工資、裝備成本與後勤成本不同,因此名目支出不必然等於實際軍事資源。
  3. 人口與人口紅利:人口紅利是指適齡工作人口占比上升、扶養比下降,進而帶動經濟成長的階段;人口總數多不等於享有人口紅利。
  4. 國際貨幣地位:可觀察外匯儲備貨幣占比、國際支付比例及國際貿易結算地位。

本題並非憲法或法律條文題,無特定法條適用;涉及制度與國際情勢之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的資料與題意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檢驗事實與概念」的方法:

  • A 檢查中美經濟規模相對變化。
  • B 檢查國防支出的名目值與購買力平價差異。
  • C 檢查中國人口總量、人口趨勢及人口紅利概念。
  • D 檢查美元、歐元與人民幣在全球金融體系的相對地位。

其中,C 同時出現「中國人口持續增加」及「享有人口紅利」等關鍵敘述,與中國人口已達高峰後逐步下降、勞動年齡人口減少的現況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中國經濟規模占美國的比重,須以兩國名目 GDP 進行相對比較,可表示為:

中國相對美國經濟規模=中國名目 GDP美國名目 GDP×100%\text{中國相對美國經濟規模} = \frac{\text{中國名目 GDP}}{\text{美國名目 GDP}}\times 100\%

中國經濟規模曾在 2021 年左右接近美國名目 GDP 的高點,之後受到中國經濟成長趨緩、房地產市場調整、人口結構惡化,以及人民幣匯率變動等因素影響,按美元計算的相對比重下降。

因此,題目所述中國經濟規模占美國比重由約 77% 降至約 64%,用以說明中國在名目經濟總量上不再如 2021 年以前持續接近美國,符合命題意旨。

(B) 正確

中國國防預算以美元計算約為 3,000 億美元,美國國防支出超過 9,000 億美元,名目金額約為中國的三倍:

9,0003,000=3\frac{9{,}000}{3{,}000}=3

因此,若採名目美元比較,美國軍事支出明顯高於中國。

但國防支出不能只看匯率換算後的美元金額。中國的軍人工資、土地、基礎建設、部分武器製造及後勤成本相對較低,以購買力平價計算時,同樣的美元支出在中國可以購買較多軍事投入。因此,中國實際軍事資源的購買力,會高於單純名目美元數字所呈現的結果,與美國的差距也會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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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中華民國立憲以來,成為國民國家與五族共和的民族國家,各國亦透過外交使節在內政不干涉與國家同一性的原則下進行國際法下的關係。截至目前為止,僅有哪一個國家脫離中華民國成為主權獨立的國際法國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成立後的民族國家建構、清帝國疆域的繼承,以及蒙古獨立問題在中華民國與國際法上的歷史地位。

中華民國成立初期提出「五族共和」,所稱五族通常包括漢、滿、蒙、回、藏,反映當時將蒙古納入中華民國國家共同體與疆域主張。其後,外蒙古在俄國革命及蘇聯支持下逐步脫離中國政治控制,最終成為具有國際法上主權地位的獨立國家。

本題須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之法規與通說歷史認知為準。題目並非單純詢問今日中亞國家的獨立史,而是要辨識「曾與中華民國的國家疆域及五族共和論述直接相關,後來成為獨立國家」的國家。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有二:

  1. 選項國家是否曾被中華民國建國初期的「五族共和」與疆域主張涵蓋。
  2. 該國是否曾從中華民國所主張的國家範圍中脫離,並成為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

清朝滅亡後,中華民國承接清帝國的部分疆域與政治繼承論述。蒙古特別是外蒙古,曾被視為中華民國五族共和中的「蒙族」所在地。外蒙古在1911年宣布獨立,歷經自治、受蘇聯影響及國際承認等過程,最後形成今日的蒙古國。

民國政府在1945年中蘇條約及外蒙古公民投票後,於1946年承認外蒙古獨立。雖然其後中華民國對蒙古地位的承認曾有政策變化,但在本題設定下,蒙古是四個選項中唯一具有「原屬中國國家疆域主張,後成為獨立國家」歷史脈絡者。

因此,正確答案為蒙古共和國。

選項分析

(A) 哈薩克斯坦

哈薩克斯坦在帝俄時期逐步納入俄羅斯帝國統治,1917年後成為蘇聯體制下的加盟共和國,並於蘇聯解體後於1991年宣布獨立。

其獨立是由蘇聯解體所造成,並非從中華民國的疆域或五族共和國家體制中脫離。因此本選項錯誤。

(B) 蒙古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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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實施,正值中國國內戰亂連連,為求能使中華民國憲法的施行與中國國民黨能針對中國共產黨的平亂並行兼顧,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174 條的修憲程序,我國在 1948 年 4 月 18 日通過何種法律文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37 年(1948 年)中華民國憲政史,以及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74 條所制定的特殊憲政文件名稱。

1948 年中國內戰情勢嚴峻,政府為因應戡平共產黨叛亂、維持憲政運作,國民大會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74 條之修憲程序,於 1948 年 4 月 18 日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本題關鍵在於正確記憶三個詞語:

  1. 「動員」:表示國家進入非常時期,集中國家力量因應戰亂。
  2. 「戡亂」:指平定叛亂、鎮壓叛亂,為正式法律文件所使用的用語。
  3. 「臨時條款」:表示因應特殊時局所制定的臨時性憲政規範。

因此,正式名稱為「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憲政史與法規名稱辨識題,應採「正式名稱逐字核對法」: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text{動員}+\text{戡亂}+\text{時期}+\text{臨時條款}

題目所問的法律文件,並不是一般法律,而是因應內戰與非常局勢所制定的憲政性文件。其正式名稱中:

  • 「戡亂」不能改為「平亂」;
  • 「臨時條款」不能改為「暫時條款」。

只要掌握正式名稱,即可判定選項(C)。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74 條,憲法修正須依特別程序進行。1948 年國民大會依該條程序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使政府得在非常時期採取不同於平時憲政體制的措施,以處理國共內戰及國家動員問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現行憲政規範已經歷多次修憲,《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已於民國 80 年廢止;本題考查的是其歷史上正式文件名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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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於 2010 年簽訂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依據該協議第 5 章第 11 條成立了哪一個協商機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協商機制。依該協議第 5 章第 11 條,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作為處理協議相關事項、推動後續協商與合作的機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之協議內容與相關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法源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 5 章第 11 條,因此應直接依條文所定的正式機構名稱判斷。

條文所成立的協商機制,完整名稱為「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其名稱中的核心關鍵字是「經濟合作」與「委員會」。因此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A) 兩岸貿易往來委員會

錯誤。此名稱著重於「貿易往來」,並非 ECFA 第 5 章第 11 條所使用的正式機構名稱。題目考的是協議明文成立的協商機制,不能以功能相近或自行概括的名稱代替。

(B) 兩岸經貿交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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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孫文領導革命的目的是要建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孫文領導革命的政治目的,以及辛亥革命與中華民國建立之間的關係。

孫文所領導的革命,主要是推翻清朝帝制,建立以人民為主體的共和政體。其政治理想集中表現在三民主義:

  • 民族主義:推翻滿清專制統治,建立民族國家。
  • 民權主義:建立共和制度,使人民取得政治權利。
  • 民生主義:改善人民生活,追求社會公平。

因此,革命的直接政治目標,是建立一個不同於清朝帝制的共和新政府。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

  1. 孫文革命的對象是清朝帝制及其專制政府。
  2. 革命的具體政治成果,是建立中華民國這個共和國家與新政府。

民國元年(1912 年)中華民國成立,代表孫文革命所追求的政治制度轉型已具體實現。因此,四個選項中,只有「新政府」能直接對應革命的制度目標與歷史結果。

選項分析

  • (A) 新政府:正確。 孫文革命旨在推翻清朝政府及帝制,建立共和政體的新政府。中華民國成立後,以總統制共和國取代君主專制,正是「建立新政府」的具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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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賴清德總統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就職演說,提到三個名稱,「皆是我們自己或國際友人稱呼我們國家的名稱,都一樣響亮。」下列何者不在這三個名稱之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賴清德總統就職演說中的政治論述與國家名稱表述,重點在於辨識演說所列舉的三個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或是中華民國臺灣,都是我們自己或國際友人稱呼我們國家的名稱,都一樣響亮。」

因此,題目要求找出「不在這三個名稱之中」的選項。

本題不是在考我國是否已經更改國號,也不是在考國家承認問題,而是考生對就職演說內容及現行政治、憲政用語的掌握。

解題方法

直接將題目所列四個選項,與演說中的三個名稱逐一比對:

  1. 中華民國
  2. 臺灣
  3. 中華民國臺灣

三者均出現在演說內容中;未出現者即為答案。

演說所使用的是「中華民國臺灣」,並非「臺灣共和國」。後者具有建立新國號、主張臺灣成為共和國的政治意涵,並非我國現行正式國號,也不是該次就職演說列舉的名稱。

選項分析

(A) 中華民國

正確。 「中華民國」是我國現行正式國號,也是憲法及政府正式文件所使用的國家名稱。賴清德總統在就職演說中明確提到「中華民國」,因此屬於三個名稱之一。

(B) 臺灣共和國

錯誤,為本題答案。 就職演說提到的是「臺灣」,並未提到「臺灣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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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2019 年 1 月 2 日習近平發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40 週年的講話,提出五點對台政策(簡稱「習五點」),至今仍然是北京對台政策的主要綱領。下列何者不是習近平發表的言論或觀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國大陸對臺政策的重要主張,以及習近平於 2019 年 1 月 2 日發表《告臺灣同胞書》40 週年紀念講話中的「習五點」。

「習五點」主要內容包括:

  1. 探索「兩制」臺灣方案,豐富和平統一實踐。
  2.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維護兩岸和平統一前景。
  3. 深化兩岸融合發展,夯實和平統一基礎。
  4. 實現同胞心靈契合,增進兩岸同胞福祉。
  5. 堅決反對外部勢力干涉及臺灣分裂活動。

其中,習近平對於是否放棄使用武力的立場十分明確:中國大陸「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保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的選項」。因此,凡是主張「承諾放棄使用武力」的敘述,均與其正式立場不符。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相關憲政與兩岸政策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的法規、政策資料及考試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政策立場辨識法」:

第一,確認各選項是否符合習近平對臺政策的核心用語,例如:

  • 一個中國原則;
  • 「九二共識」;
  •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
  • 探索「兩制」臺灣方案;
  • 反對臺獨及外部勢力干涉。

第二,特別檢查「使用武力」問題。中國大陸對臺政策雖然強調和平統一,但始終沒有承諾放棄使用武力,並保留採取必要措施的權利。

因此,出現「承諾放棄使用武力」的選項,即可判定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選項提到中國大陸在兩岸關係發展過程中,秉持求同存異精神,並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形成「海峽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九二共識」論述。

「九二共識」是中國大陸對兩岸政治互動的重要政策基礎,其核心內容即為兩岸同屬一個中國,並共同努力追求國家統一。習近平在相關對臺談話中,確實多次肯定「九二共識」及其政治意涵。

因此,本選項符合習近平對兩岸關係及九二共識的政策論述。

(B) 正確

本選項指出,中國大陸曾提出和平解決臺灣問題的政策主張,以及「一國兩制」科學構想,並逐步形成「一國兩制」與推進祖國統一的基本方略。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中國大陸處理臺灣問題的基本方針。其政策邏輯是:在一個中國原則下,透過和平方式達成統一,並在統一後保留臺灣原有社會制度及生活方式的一定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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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2026 年 5 月美國總統川普訪問北京,並和習近平舉行其第二任期的第二次「川習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中高層外交互動、臺海政策與「川習會」相關政治語句的辨識,重點在於區分:

  1. 美國是否反對臺灣獨立。
  2. 美國是否支持兩岸「和平統一」。
  3. 美中關係中的戰略穩定與大國競爭概念。
  4. 「修昔底德陷阱」的意涵。
  5. 美國對臺政策是否發生改變。

本題屬於時事與比較政治綜合題,沒有特定法條需要適用;涉及政策判斷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題幹所設定的外交情勢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逐項比對官方公布談話內容」的方法。特別注意選項中的連接詞與政策強度:

  • 「反對臺獨」不必然等於「支持兩岸和平統一」。
  • 美國長期對臺海議題採取一定程度的戰略模糊與政策延續,不能將反對臺獨直接解讀為支持特定統一方案。
  • 題目問「錯誤」,只要選項中有一部分內容不符合,即屬錯誤。

因此,判斷關鍵在於選項 A 將「反對臺獨」與「支持兩岸和平統一」並列為川普的主張,超出美國既有臺海政策的表述。

選項分析

(A)錯誤

川普在會談中提及反對臺獨,並不代表美國支持兩岸和平統一。

美國對臺海問題的基本立場,是反對任何一方片面改變臺海現狀,支持兩岸以和平方式處理分歧,並重申臺海和平穩定的重要性。這種立場與明確支持「兩岸和平統一」不同。

「和平解決兩岸爭端」是程序與手段上的主張;「支持兩岸和平統一」則是對最終政治結果的明確支持。兩者在概念上不能混為一談。

因此,A 將「反對臺獨」推論為「美國支持兩岸和平統一」,屬於錯誤描述,為本題答案。

(B)正確

依題幹所述,川普表示此次會談「開啟有史以來最好的美中關係」,並主張雙方構建「美中建設性戰略穩定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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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兩岸經濟關係近年來有不少變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岸經貿關係的最新變化,須掌握四項統計概念:

  1. 出口地區占比:某地區出口額 ÷ 全部出口額。
  2. 對外投資比重:赴中國大陸投資金額 ÷ 整體對外投資金額。
  3. 農產品出口占比:輸往中國的農產品出口額 ÷ 農產品出口總額。
  4. 經濟成長率比較:比較各經濟體在特定年度或季度的實質 GDP 成長率。

本題屬於時事統計題,沒有特定法條適用;涉及經貿政策與兩岸關係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之統計資料及題目設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的敘述是否符合題目所設定的統計趨勢,再特別檢查「最大出口地區」、「占比」、「成長率」等容易混淆的關鍵字。

本題的突破點在於:即使大中華地區占我國出口相當比重,也不代表其必然是「最大出口地區」。比較出口地區時,必須看各地區占比的相對高低,而不是只看大中華地區本身的占比是否很高。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 2025 年大中華地區占我國出口比重達 26.6%,並且「持續是中華民國的最大出口地區」。

錯誤之處在於後半段。大中華地區雖然仍是重要出口市場,但依命題資料,2025 年其出口占比為 26.6%,已非我國最大出口地區;其他地區的出口占比已超過大中華地區。

因此,「占比達 26.6%」本身不當然錯誤,真正錯誤的是將大中華地區認定為「最大出口地區」。出口比重高與排名第一是不同概念,不能混為一談。

(B) 正確

本選項說明臺商赴中國大陸投資占整體對外投資的比重,從 2010 年高峰的 83.8%,逐步下降至 2025 年的 3.8%,以及 2026 年前 5 個月的 0.9%。

其所反映的是臺商海外投資布局逐漸分散化的趨勢。早期臺灣企業赴中國大陸投資比重極高,與兩岸產業分工、製造成本及供應鏈布局有關;近年則受到地緣政治、產業安全、供應鏈重組及投資地區多元化等因素影響,赴中國大陸投資比重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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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有關「統戰」此一名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簡稱「統戰」)的基本概念、策略及組織分工。

「統一戰線」中的「統一」,主要是指為達成政治目的而進行的聯合,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追求兩岸或祖國統一時所使用的「統一」概念。中國共產黨在革命與政權運作過程中,經常透過統戰策略整合不同階層、政黨、團體及人士,以孤立、削弱主要對手。

中共通常將「統一戰線」、「武裝鬥爭」與「黨的建設」並列為革命及政權鞏固的重要手段;其中央層級並設有「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統籌統戰工作,且統戰工作明確涉及臺灣事務。

解題方法

本題是單選題,應先掌握「統戰」的三個判斷重點:

  1. 「統一戰線」是政治聯合策略,不等同於兩岸統一。
  2. 統戰的基本邏輯是分化敵我、聯合次要敵人、集中打擊主要敵人。
  3. 中共中央統戰部的業務範圍包括臺灣相關工作,因此凡是說統戰工作「未涉及對台事務」的敘述,即與中共組織及政策實務不符。

依此判斷,錯誤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A) 正確

毛澤東時代以來,「統戰」即為「統一戰線」的簡稱。此處的「統一」是指在特定政治目標下,聯合不同階級、政黨、團體或人士,形成共同陣線。

因此,「統一戰線」的「統一」重點在於「聯合」與「結成陣線」,並非專指中共所稱的「祖國統一」或兩岸統一。選項正確區分兩種不同語境下的「統一」。

(B) 正確

「聯合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是中國共產黨統戰策略的重要表述。其核心做法是先依政治利益與敵我關係區分主要敵人、次要敵人及可爭取的對象,再集中力量對付主要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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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2024 年總統大選時,賴清德總統明言會遵循「蔡英文路線」,下列何者不是「蔡英文路線」的內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蔡英文政府兩岸政策路線」及其與「賴清德延續蔡英文路線」之間的政策連續性,重點包括:

  1. 維持兩岸現狀:不片面改變現狀,避免走向法理臺獨,也反對以武力改變現狀。
  2. 遵循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以中華民國現行憲政秩序及臺灣人民民主意志作為政策基礎。
  3. 和平、穩定、可預測:透過溝通、克制及降低誤判,維持臺海和平。
  4. 對外關係的穩定性:與美國、兩岸及臺灣社會維持一致、可預測的政策方向。

本題須辨別:選項是否真正符合蔡英文路線的完整政策表述,而不是只看其中是否包含「反對武力」或「維持現狀」等單一概念。


解題方法

採取「政策核心比對法」:

  • 先找出蔡英文路線的核心:維持現狀、遵循憲政體制、尊重民意、和平穩定、溝通克制、避免挑釁。
  • 再檢視各選項是否屬於上述政策內容。
  • 若選項將蔡英文路線簡化為「承諾不走臺獨、也不接受武力統一」,即屬於與其正式政策論述不完全相符的表述。

依官方答案,本題選出「不是蔡英文路線內容」者,即為 B。


選項分析

(A) 在中華民國現行憲政體制下,依循普遍民意持續推動並建構一個穩定、一致、可預測的兩岸關係

此項正確。

蔡英文路線強調在中華民國現行憲政體制下處理兩岸關係,並以臺灣人民的民主選擇與普遍民意作為政策基礎。其政策目標不是片面改變兩岸政治定位,而是在現有憲政與民主框架下,建構穩定、和平、可預測的兩岸關係。

「穩定、一致、可預測」也符合蔡英文政府強調政策延續性與降低兩岸誤判的基本方向,因此屬於蔡英文路線。


(B) 跟美國、中國及臺灣社會保證,我不會往臺獨方向走,也不會接受武力統一

此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本項雖然包含「不接受武力統一」這一符合臺灣安全與和平立場的內容,但將蔡英文路線表述成「向美國、中國及臺灣社會保證不會往臺獨方向走」,並非蔡英文路線的正式核心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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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中共於 2026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關於此一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

  1. 中央與國務院相關部門之職掌分工。
  2. 家庭教育與未成年人思想教育義務。
  3. 宗教中國化及宗教領域的民族團結教育。
  4. 法律適用範圍與域外效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官方答案為 D。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該法對「主管機關」「家庭教育」「宗教工作」及「法律適用範圍」的規定。

其中,D使用「僅限於」限縮法律適用範圍,屬於典型的絕對化用語。若法律明文將適用對象擴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與個人,即可直接判定D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門及國務院民族工作部門,負責全國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等工作的統籌協調與督促落實。

此一規定反映中共現行民族政策的組織特色:

  • 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門負責統戰工作的整體協調。
  • 國務院民族工作部門負責民族事務的行政管理與推動。
  • 二者共同形成中央統籌、部門協作的工作體制。

因此,A所述符合該法關於主管機關及工作機制的規定。

(B) 正確

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監護人,應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教育、引導未成年人:

  • 熱愛中國共產黨;
  • 熱愛祖國;
  • 熱愛人民;
  • 熱愛中華民族;
  • 樹立中華民族一家親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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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2024 年 6 月 21 日,中共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與其他部門共同公布一份文件,名為《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共 22 條(簡稱《懲罰台獨 22 條意見》)。針對此一文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下稱《懲罰台獨 22 條意見》)對「台獨」分裂國家犯罪的認定,以及中國大陸刑事司法的境外管轄與缺席追訴制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文件內容為準,判斷重點有二:

  1. 《意見》第 2 條對「台獨」分裂國家犯罪的具體表現,包含透過涉外活動製造「兩個中國」。
  2. 犯罪嫌疑人身在境外時,中國大陸司法機關仍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非必須先將犯罪人引渡回中國,始得進行司法程序。

因此,本題錯誤敘述為 D。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法條文字比對+刑事管轄原則」解題:

第一步,確認 A 所引《意見》第 2 條第 3 項內容是否與文件相符。

第二步,判斷「兩個中國」的政治法律意涵,即主張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均為各自存在的中國政權或國家。

第三步,檢查 C 所述身分主張是否與該文件所欲防範的「中華民國」主體性及「兩個中國」路線相連結。

第四步,判斷 D 是否誤將「境外犯罪人之司法追訴」與「引渡」混為一談。引渡是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手段,不是國家行使刑事管轄或開始追訴的必要前提。


選項分析

(A) 正確

《意見》第 2 條所稱「準確認定犯罪」,列舉「台獨」分裂國家犯罪的具體表現,其中包括:

透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

此一規定將台灣以主權國家身分參與國際組織、進行官方外交或軍事往來,視為可能形成「兩個中國」的行為。因此,A 所引內容與《意見》第 2 條第 3 項相符,為正確敘述。

(B) 正確

在中國大陸官方政治與法律論述中,「兩個中國」係指否定一個中國原則,主張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各自作為國家或中國政權同時存在。

換言之,若主張「中華民國」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列、互不隸屬的主權國家,即具有「兩個中國」的政治意涵。B 對「兩個中國」的說明符合本題所依據的官方文件脈絡,為正確敘述。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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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下列哪個國家的憲政體制不屬於聯邦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國的「國家結構」與憲政體制,核心在於區分「聯邦制」與「單一制」。

聯邦制的主要特徵如下:

  1. 國家由中央政府與邦、州等地方政府共同組成。
  2.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分配,直接受到憲法保障。
  3. 邦、州具有一定的自治權,中央不得任意以普通法律收回其憲法上權限。
  4. 邦、州通常具有參與中央決策的制度,例如聯邦參議院或代表各邦的中央機關。

單一制則是國家權力集中於中央,地方政府的權限主要由中央法律授予。即使地方享有高度自治,只要其權限在法律上仍可由中央修改、收回,原則上仍屬單一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與各國通說憲政分類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國是否具有聯邦制的基本結構:

  • 英國:單一制國家。
  • 馬來西亞:聯邦制國家。
  • 印度:聯邦制國家,具有中央較強的特色。
  • 加拿大:聯邦制國家。

因此,不屬於聯邦制者為英國。

選項分析

(A) 英國:正確答案

英國通常被分類為「單一制、君主立憲、議會內閣制」國家。英國雖然由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與北愛爾蘭等構成,且蘇格蘭、威爾斯及北愛爾蘭均設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機關,但這些自治權主要來自英國國會制定的法律,例如相關的權力下放法案。

英國國會仍具有法律上的最高權威,地方自治權並非由一部聯邦憲法永久保障。英國國會在法律上可以調整、限制甚至重新配置地方自治權,因此不符合典型聯邦制的中央與地方憲法分權特徵。

英國雖具有「權力下放」與不對稱自治的特色,部分學者將其稱為準聯邦或具有聯邦化趨勢,但依比較政府與政治的通說分類,英國仍屬單一制國家。本題官方答案為英國,判斷正確。

(B) 馬來西亞:錯誤選項

馬來西亞屬於聯邦制國家,正式國名為馬來西亞聯邦。其中央政府與各州政府之間的權限分配,主要依《馬來西亞聯邦憲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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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在東南亞各國的政治發展過程中,軍人常有相當特殊的影響力。下列哪個國家曾經多次出現軍事政變或軍人干政?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東南亞政治發展中的軍人干政與軍事政變」。判斷重點在於:該國是否曾多次由軍方以政變推翻政府、介入政權運作,或由軍方長期掌握政治決策權。

泰國是東南亞最典型的軍人干政國家。自 1932 年立憲革命後,泰國曾多次發生軍事政變,軍方也多次透過政變、軍政府或支持特定政治勢力介入國家政治。因此,本題依官方答案選 泰國。

解題方法

可採「歷史事實辨識法」:

  1. 先找出東南亞最具代表性的軍事政變國家。
  2. 判斷各選項是否具有反覆發生軍事政變或軍方直接掌權的政治傳統。
  3. 泰國具有長期、反覆的軍方干政紀錄,與題幹描述完全相符。

本題不涉及憲法條文或計算,關鍵在比較各國的政體與政治發展經驗。

選項分析

(A) 新加坡:錯誤

新加坡自 1965 年獨立後,長期由人民行動黨主導政治,政權主要透過選舉與文人政府運作。雖然新加坡重視國防,並設有武裝部隊,但軍方並未形成反覆發動政變、推翻政府或直接掌握國家政權的政治傳統。

新加坡的政治特色是強勢政黨主導、行政國家能力高及文人控制軍隊,而非軍人干政。

(B) 馬來西亞:錯誤

馬來西亞採聯邦制,並以君主立憲制度及議會政治為主要運作架構。政治權力雖曾出現政黨競爭、族群政治、政黨聯盟變化及政治危機,但並未如泰國般反覆發生軍事政變,也沒有軍方長期直接控制中央政府的發展模式。

馬來西亞的政治衝突主要表現在政黨、族群與聯邦政治層面,並非軍人主導政權。

(C) 汶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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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近年在歐洲聯盟內被視為是選舉式威權(electoral authoritarianism)的某會員國政府,於 2026 年大選中連任失利,各界認為該國的法治與人權保障將可回歸民主正軌。請問這位會員國首長是下列哪一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項辨識能力:

  1. 「選舉式威權」(electoral authoritarianism)的政治意涵。
  2. 歐洲國家與歐洲聯盟會員國身分。
  3. 各選項政治人物所屬國家、職務及其與民主、法治、人權議題的關聯。

選舉式威權指國家形式上仍定期舉行選舉,但執政者透過媒體控制、選制偏差、行政資源濫用、司法獨立受限及壓縮公民社會空間等方式,使反對黨難以公平競爭。此類政體具有選舉制度外觀,實質上卻欠缺充分的民主競爭與權力制衡。

在本題各選項中,符合「歐洲聯盟會員國」且長期被視為選舉式威權代表的國家,是匈牙利。

解題方法

本題宜採「會員國身分+政治人物辨識」的雙重排除法:

第一,先確認題幹所稱「歐洲聯盟內的某會員國」。白俄羅斯、塞爾維亞及英國均不符合現今歐洲聯盟會員國條件,因此可先排除。

第二,再觀察剩餘選項。匈牙利長期由總理奧班領導,其政府被廣泛視為民主倒退、法治受限與選舉式威權的典型案例。依題幹設定,奧班政府在 2026 年大選中連任失利,因而使匈牙利回歸民主正軌的期待升高,故答案為匈牙利總理奧班。

本題並非考法律條文或計算,而是考政治制度分類、歐盟會員國身分與當代政治人物配對。

選項分析

(A) 白俄羅斯總統盧卡申科(Alexander Lukashenko)錯誤

盧卡申科是白俄羅斯總統,長期採取高度集權統治,反對黨及公民社會受到嚴格壓制,選舉自由與政治競爭亦受到重大限制。

然而,白俄羅斯並非歐洲聯盟會員國。因此,即使其政體具有威權特徵,也不符合題幹「歐洲聯盟內某會員國」的前提。

(B) 塞爾維亞總統武契奇(Aleksandar Vucic)錯誤

武契奇是塞爾維亞總統。塞爾維亞在政治上常被討論為民主品質下降、媒體環境不平等及執政黨優勢過大的國家,具備部分選舉式威權的討論特徵。

但塞爾維亞並非歐洲聯盟正式會員國,而是歐盟候選國。因此,不符合題幹所要求的「會員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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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日本政治發展過程中有所謂的「五五年體制」,下列有關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五五年體制」是日本戰後政黨政治的制度性格,形成於 1955 年:

  • 日本社會黨左右兩派統一,成為主要在野黨。
  • 自由黨與民主黨合併,成立自由民主黨(自民黨)。
  • 自民黨長期單獨或主導組閣,社會黨則居於主要反對黨地位。

因此,五五年體制的重點是「自民黨一黨優勢」與「在野黨分裂」,不是 1955 年新創設某種全國性選舉區制度。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先區分兩個概念:

  1. 「五五年體制」是政黨體制,描述執政黨與反對黨的權力結構。
  2. 選舉制度與選區劃分屬於選舉制度史,不能直接等同於五五年體制的成立內容。

逐項檢查後,凡將五五年體制解釋為「1955 年確立全國選區及選舉制度」者,即與該體制的核心定義不符。

選項分析

(A) 1955 年所確立的選舉制度與全國選區的劃分

錯誤。

五五年體制確立的是日本政黨政治的權力結構,而不是 1955 年制定一套全新的選舉制度及「全國選區」劃分。

當時日本眾議院主要採用中選舉區制,亦即一個選區選出數名議員,並非所謂全國單一選區。這種中選舉區制也不是因五五年體制才於 1955 年創設。

日本參議院的全國比例代表制度則是後來的選制安排,不能用來說明五五年體制在 1955 年成立的內容。因此,本選項將政黨體制與選舉制度混為一談,為本題錯誤選項。

(B) 自 1955 年至 1993 年均由自民黨掌握政權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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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者正確地描述了普涵式(catch-all)政黨的特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普涵式政黨」(catch-all party)的基本特徵。此概念主要由德國政治學者基爾希海默(Otto Kirchheimer)提出,指政黨為了爭取最大範圍的選民支持,降低鮮明意識形態色彩,淡化特定階級或社會團體的代表性,改以較廣泛、彈性的政策訴求吸引不同群體。

普涵式政黨通常具有下列特徵:

  1. 意識形態淡化:不再強調單一階級或完整教義。
  2. 政策立場趨中:朝政治光譜中間移動,以爭取中間選民。
  3. 選民基礎擴大:突破原有階級、宗教、地域或社會團體的傳統票倉。
  4. 選舉導向提高:重視選舉勝選、媒體形象與政黨領袖的競選能力。
  5. 利益訴求多元化:同時回應不同社會群體的需求,而非只代表單一階級。

解題方法

判斷普涵式政黨,應掌握「普涵」二字的核心意義:政黨試圖涵蓋更多選民,因此會降低意識形態對立,擴大政策訴求,並向政治光譜中間靠攏。

逐一檢視選項:

  • 若選項強調「擴大選民範圍、爭取傳統支持者以外的選民」,符合普涵式政黨。
  • 若選項強調「清晰意識形態、特定階級或團體利益」,通常是群眾型政黨、階級型政黨或意識形態政黨的特徵。
  • 若選項否認英國保守黨、美國共和黨曾被視為普涵式政黨,則與政治學上的相關討論不符。

選項分析

(A) 朝政治光譜中間靠攏,擴大吸引傳統票倉外的選民支持

正確。

普涵式政黨為了爭取更廣泛的選民,通常會降低鮮明的意識形態色彩,並將政策立場往中間移動。其目的在突破原本所依賴的階級、宗教、地域或特定社會團體票源,吸引中間選民及傳統支持者以外的選民。

因此,「朝政治光譜中間靠攏」與「擴大吸引傳統票倉外的選民支持」正是普涵式政黨的典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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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哪一項不是各國採行國會兩院制的主要原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會兩院制」(bicameralism)的設計目的與政治功能。

兩院制是指國會由兩個議院組成,通常分為:

  • 下議院:較重視人口比例與民意代表性。
  • 上議院:常代表地方、邦、州等地域單位,或代表特定社會、階層利益。

各國採行兩院制的主要考量,通常包括:

  1. 反映多元分歧的社會利益。
  2. 透過兩院審議,避免立法過於草率。
  3. 在聯邦制國家中,使邦、州等地方單位參與中央立法。
  4. 形成權力制衡,防止單一議院過度集中權力。

兩院制的制度代價則是審議程序較為複雜,兩院意見不一致時需要協調,因此通常不以「提高立法效率」為主要目的。

解題方法

本題應從「兩院制的功能」與「兩院制的制度效果」切入。

判斷重點在於:兩院制增加一個審議層級,雖然有助於審慎立法與利益平衡,但也會增加協商成本、延長立法時間。因此,凡是強調「提高立法效率」的敘述,與兩院制的一般制度效果不符。

選項分析

(A) 因應多元分歧的社會

正確。社會若存在地域、族群、階級、宗教或其他利益差異,單一議院未必能充分反映各種利益。兩院制可透過不同的代表方式,使下議院表現一般民意,上議院代表地方或特定利益,藉此因應社會的多元分歧。

(B) 減少立法的草率與武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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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今年以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做出數項司法違憲審查的重大裁決,但不包括下列哪一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違憲審查,以及下列三項憲法議題:

  1. 總統對獨立監管機構官員的任免權。
  2. 國際條約、北大西洋公約與行政權之關係。
  3. 國會授權與總統加徵關稅的界線。
  4.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4 條之出生地主義公民權。

涉及法規與憲法原則,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判例發展為準。

本題採「逐項核對近期重大違憲審查裁決」的方法。A、C、D均對應題幹所稱的重大裁決或憲法爭議;B所述內容並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今年作成的司法違憲審查裁決,因此選B。


選項分析

(A)推翻以往的判例,裁定總統有權解職獨立監管機構官員——正確

美國憲法第 2 條將行政權授予總統。傳統上,總統對行政部門官員具有任免及解職權,但國會曾透過法律限制總統解職獨立監管機構官員的權力。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期在 Humphrey’s Executor v. United States 案中,承認國會得對部分獨立機構首長設置解職限制,使其不完全受總統任意撤換。此一見解長期被視為總統行政權與獨立機構制度的重要判例。

近年最高法院重新強調行政權集中於總統的憲法結構,認為當法律過度限制總統解除行政官員職務的權力時,可能違反權力分立及總統對行政部門負責的原則。因此,題目所稱「推翻以往的判例,裁定總統有權解職獨立監管機構官員」,屬於題幹所指的重大司法違憲審查裁決。

本選項的重點不是總統得以任意解職所有公務員,而是指獨立監管機構官員的法定任期保障,受到總統行政權與權力分立原則的限制。


(B)白宮裁減駐歐美軍的決定,因事涉北大西洋公約之協議,卻未經參議院事先同意而無效——錯誤,為本題答案

美國憲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總統有權締結條約,但須經參議院出席議員三分之二同意。此為「條約條款」,主要規範正式國際條約的締結程序。

北大西洋公約確實是經美國批准的國際條約,但總統依行政權及軍事統帥權,對海外駐軍部署、調整與軍事資源配置,原則上具有相當大的裁量空間。單純裁減駐歐美軍,並不當然等同於修改、廢止或重新締結北大西洋公約,也不當然需要參議院事先同意。

此外,軍事部署政策通常涉及外交與國防決策。法院即使審查其合法性,也必須區分:

  • 行政機關是否違反明確法律規定;
  • 總統是否逾越憲法權限;
  • 該爭議是否屬於政治部門裁量或政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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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下列對法國憲法委員會(Conseil Constitutionnel)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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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下「法國憲法委員會」(Conseil constitutionnel)的性質、組成與職權。

法國憲法委員會是第五共和憲法所創設的獨立憲法機關,主要職權包括:

  • 審查法律是否違憲。
  • 審查國會選舉及總統選舉的合法性。
  • 裁判選舉爭議。
  • 對公投程序及結果進行監督。
  • 在特定情形下,審查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權限界線。

但法國憲法委員會並不是法國司法體系中的最高法院,也不屬於一般司法機關。法國司法體系主要分為普通法院體系與行政法院體系,最高法院為普通司法法院的最高審級;行政法院體系則以國務院為最高行政法院。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及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個層次:

第一,確認法國憲法委員會的「機關性質」。它是獨立的憲法機關,並非最高司法法院。

第二,檢查各選項對其組織與職權的描述是否符合第五共和憲法。只要選項把憲法委員會直接定性為司法權的最高部門,即屬於將「憲法審查機關」與「最高司法法院」混為一談。

因此,依官方答案,錯誤選項為將其定性為最高司法部門的 (D)。

選項分析

(A) 只要獲得憲法委員會認可,總統得不經國會同意發布行政法規

依命題所採的理解,本選項主要在考法國行政法規與立法權的區分。

法國第五共和憲法將國會立法事項與行政機關規範事項加以區分:

  • 憲法第34條列舉法律事項。
  • 憲法第37條規定,凡不屬於法律範圍的事項,原則上屬於行政規範事項。

因此,行政機關在屬於行政規範範圍的事項上,原則上可以發布行政命令或行政法規,不必逐一取得國會同意。行政規範權的行使,並非一律以國會事前授權為必要條件。

此外,若行政機關認為國會法案涉及原屬行政規範的事項,依憲法第41條,可以提出異議;在爭議情形下,則由憲法委員會判斷該事項究竟屬於法律領域或行政規範領域。

因此,依本題命題意旨,本選項係強調總統在行政規範範圍內,得不經國會逐案同意發布規範,故列為正確選項。

不過,若從嚴格憲法法理分析,本選項文字確有爭議:

  1. 行政法規是否得發布,並不是單純「只要獲得憲法委員會認可」即可。
  2. 憲法委員會通常是進行權限爭議或違憲審查,而不是行政法規發布的事前一般性許可機關。
  3. 若涉及憲法第38條所稱政府以命令方式處理原屬法律事項,仍須有國會授權,且該制度通常稱為「授權命令」(ordonnance),不能與一般行政命令完全混同。

所以,本選項若嚴格逐字解讀,並非毫無疑義;但依官方答案及本題預設,將其理解為行政機關在行政規範領域內得不經國會逐案同意發布規範,仍視為正確。

(B) 由第五共和憲法所創設,是獨立的憲法機構

本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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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有關德國另類選擇黨(AfD)的主張和現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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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德國另類選擇黨(Alternative für Deutschland,AfD)的:

  1. 政黨意識形態與政治定位。
  2. 對歐洲整合、移民政策及國家主權的立場。
  3. 德國東、西部的支持地理分布。
  4. 2025 年德國聯邦議會大選後的政黨席次與政治地位。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重點在於比較政黨政治與選舉地理的基本事實。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核對」方式:

  • 先判斷 AfD 的基本意識形態是否符合選項描述。
  • 再確認其主要支持地區是在德國東部或西部。
  • 最後核對 2025 年聯邦議會大選的政黨排名。

其中,判斷本題關鍵在於 AfD 的支持基礎具有明顯的「東德現象」:該黨在前東德地區及德國東部邦較具競爭力,並非普遍在西部地區獲得極高支持率。因此,選項 B 的地理敘述與實際政治版圖不符。

選項分析

(A) 具民族主義和種族傾向,被歸類為右翼民粹政黨

正確。

AfD 通常被歸類為右翼民粹政黨,主要特徵包括:

  • 強調德國民族認同與國家主權。
  • 對移民、難民及多元文化政策持強烈批判立場。
  • 反對傳統政黨的菁英政治與主流政治共識。
  • 部分黨內人物與派系具有民族主義、排外及種族色彩。

因此,選項所稱「右翼民粹政黨」符合 AfD 的一般政治定位。題目使用「種族傾向」描述其部分政治論述與派系特質,亦符合考試常見的概括性分類。

(B) 以全國政治版圖而論,該黨在德國西部地區普遍獲得極高的支持率,成為當地主要政治勢力

錯誤。

AfD 的支持度具有明顯的區域差異,最重要的特徵是:

  • 在德國東部、前東德地區的支持度通常較高。
  • 在薩克森、圖林根、勃蘭登堡等東部邦,AfD 長期具有強大競爭力。
  • 西部地區雖然也有 AfD 支持者,但整體支持程度通常不如東部,且傳統政黨的基礎相對較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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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有關現行各國總統選舉方式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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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德國、法國、我國及美國總統的選舉制度,重點包括:

  • 選舉方式: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
  • 多數決類型:相對多數決、絕對多數決及兩輪投票制。
  • 選舉機關的組成與職權。
  • 總統任期及選舉人資格。

涉及我國總統選舉之法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逐國核對制度要件」的方法:

  1. 德國:確認聯邦大會的組成及總統產生方式。
  2. 法國:確認是否為人民直接投票、是否採兩輪投票及任期長度。
  3. 我國:確認總統是否直接選舉、選區及投票資格。
  4. 美國:確認人民投票的對象、選舉人團的組成,以及選舉人投票地點與程序。

其中,美國制度最容易出現陷阱。美國人民不是直接投票選出總統,而是各州選民先選出選舉人;選舉人再於各州分別投票。選舉人不會齊聚國會組成選舉人團投票,國會主要負責開拆及計算選舉人票。

選項分析

(A) 正確

德國聯邦總統不是由人民直接選出,而是由「聯邦大會」選出。

聯邦大會由兩部分組成:

  1. 德國聯邦議會全體議員。
  2. 各邦議會選出的同等數量代表。

各邦代表原則上依比例代表方式產生,因此選項所稱「聯邦議會議員與各邦議會根據比例代表制產生同等數量代表共同組成的聯邦大會」符合德國制度。

聯邦總統由聯邦大會投票選出,任期五年,得連任一次。其選舉屬於間接選舉。

(B) 正確

法國總統由公民直接投票選出,採絕對多數決的兩輪投票制。

第一輪投票中,候選人必須取得有效票過半數,才能直接當選。若無人取得過半數,則由第一輪得票最高的兩名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第二輪以相對多數決決定當選人。

法國總統任期為五年,稱為五年任期制。因此,選項所述「公民直接投票選出」及「總統任期為五年」均正確。

(C) 正確

我國總統、副總統採聯名方式,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舉。

依憲法及相關選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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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近年來法國發生數起「內閣倒台」危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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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國第五共和的政府體制、國會組織,以及內閣對國會負責的制度。

法國採「半總統制」,總統與總理分掌行政權;總理領導政府,政府須對國會負責。法國國會採兩院制,由:

  1. 國民議會(Assemblée nationale)
  2. 參議院(Sénat)

組成。

依《法國憲法》規定,國民議會可通過不信任案;不信任案通過後,政府必須辭職。總理也可運用憲法第 49 條第 3 項,以政府責任為條件推動法案通過,若國民議會在期限內通過不信任案,政府同樣面臨下台危機。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有二:

第一,確認法國內閣倒台的政治原因,包括預算案或重要法案無法通過、國會不信任案通過,以及政府在分裂國會下難以取得穩定支持。

第二,確認法國國會的組織。只要掌握「法國國會不是一院制,而是國民議會加參議院的兩院制」,即可直接判定選項 D 錯誤。

選項分析

(A) 法國出現內閣倒台的原因之一是國會沒有通過重大預算案

正確。

預算案涉及政府施政的核心財政基礎。當政府無法取得國民議會支持,導致預算案或重要財政法案無法通過時,可能形成政府危機。

法國政府為處理國會支持不足問題,可能運用憲法第 49 條第 3 項,使法案在政府承擔政治責任的前提下推進;若國民議會通過不信任案,政府即須下台。因此,重大預算案未能通過,確實可能成為內閣倒台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選項並非表示「任何預算案未通過都必然導致內閣倒台」,而是指其具有引發政府危機的可能性,敘述正確。

(B) 法國國會部門可以通過提案「要求內閣總理辭職」

正確,但用語須依憲政程序理解。

法國國民議會可提出並表決不信任案。依《法國憲法》第 49 條第 2 項,國民議會通過不信任案後,表示政府失去國會信任;依第 50 條,總理即應向總統提出政府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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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下列哪一個國家,國會議員的選舉制度不採取「政黨比例代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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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國國會選舉制度,重點在於區分:

  • 政黨比例代表制(party-list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選民通常投票給政黨名單,政黨取得的席次大致依其得票比例分配。
  •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first-past-the-post, FPTP):全國劃分為多個單一選區,每區選出一名議員,由得票最高者當選,不要求過半數。

荷蘭、以色列、瑞典的國會議員選舉,主要採政黨比例代表制;英國下議院則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因此本題答案為英國。

本題涉及各國選舉制度的比較,並無須援引特定中華民國法條;相關制度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各國國會選舉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採政黨比例代表制,可依下列方式:

  1. 先確認該國中央國會的主要民選議院。
  2. 判斷議員是由「政黨得票比例」分配席次,或由「單一選區最高票者」取得席次。
  3. 採政黨名單、按政黨得票比例分配席次者,屬比例代表制。
  4. 採單一選區、每區選出一名、最高票當選者,屬相對多數決制。

本題三個國家採比例代表制,只有英國下議院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故選英國。

選項分析

(A) 荷蘭:錯誤

荷蘭國會稱為「荷蘭國 States General」,由第一院與第二院組成。其中第二院為主要民選議院,採全國單一選區的政黨比例代表制,選民投票給政黨名單,席次依各政黨得票比例分配。

荷蘭比例代表制的特色是全國作為一個選區,政黨只要取得一定票數,即有機會取得席次,政黨得票率與國會席次之間具有高度比例性。因此荷蘭屬於採政黨比例代表制的國家,本選項不正確。

(B) 以色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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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針對現行的英國與德國的政府運作模式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英國與德國的政府運作模式,重點在於:

  1. 國會是否採兩院制。
  2. 國家元首的產生方式與身分。
  3. 是否存在世襲君主。
  4. 是否具有單一成文憲法法典。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兩國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採「逐項比較」方式判斷。只要某一選項所描述的制度不能同時適用於英國與德國,即為錯誤。

英國是君主立憲與議會內閣制國家;德國是聯邦共和國,採議會民主與聯邦制。兩國雖然政府型態不同,但均具有由兩個主要部門構成的中央立法機關,因此(A)正確。

選項分析

(A) 英國與德國的國會部門皆為兩院制——正確

英國國會由兩院組成:

  • 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議員由人民選舉產生,掌握主要立法與政治責任。
  • 上議院(House of Lords):成員主要包括終身貴族、世襲貴族及英國國教會主教等,並非完全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德國的聯邦立法機關通常視為兩院制:

  • 聯邦議院(Bundestag):由人民選舉產生,是主要民意代表機關。
  • 聯邦參議院(Bundesrat):代表各邦政府,成員由各邦政府指派,參與聯邦立法。

德國的聯邦參議院與典型國家的上議院不同,並非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且其成員代表各邦政府而非個人選區。但在比較政府的分類上,德國中央立法機關仍被視為兩院制。因此本選項符合官方答案。

(B) 英國與德國皆有世襲君主——錯誤

英國為君主立憲制,國家元首是國王,王位依王室繼承規則世襲,因此英國具有世襲君主。

德國則為聯邦共和國,國家元首是聯邦總統(Bundespräsident),並不存在國王或皇帝等世襲君主。因此不能說英國與德國皆有世襲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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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學者對於民主國家的研究與分類,大致有「多數決模式」與「共識型模式」的區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阿倫德・李普哈特(Arend Lijphart)對民主政體的分類:

  1. 多數決模式(majoritarian model)
  • 強調由多數取得政治權力並作成決策。
  • 政權通常集中於單一政黨或單一政治陣營。
  • 典型制度包括:單一政黨政府、兩黨制、相對多數選制、行政與立法權力融合等。
  • 英國的「西敏寺模式」(Westminster model)是其代表。
  1. 共識型模式(consensus model)
  • 強調不同政黨、社會團體與少數群體之間的權力分享與協商。
  • 常見制度包括:聯合政府、比例代表制、多黨制、聯邦制、兩院制及較強的司法審查等。
  • 瑞士、比利時、荷蘭等國通常被視為共識型民主的代表。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民主模式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的比較政治學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先確認「英國」在民主類型中的典型定位,再檢視其他選項對兩種民主模式的描述是否符合基本概念。

英國具有下列典型特徵:

  • 內閣通常由國會多數黨組成;
  • 行政權與立法權高度融合;
  • 長期具有兩大黨競爭色彩;
  • 下議院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 選舉結果容易形成單一政黨政府;
  • 政治責任集中,決策效率較高。

因此,英國屬於「多數決模式」,而不是「共識型模式」。凡將英國直接列為共識型模式代表者,即與比較政治的典型分類不符。

選項分析

(A) 英國是屬於「共識型模式」的代表性國家

錯誤。

英國是多數決模式的代表性國家,其制度核心是西敏寺模式。英國的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容易使得國會席次集中於主要政黨;再加上內閣由國會多數黨組成,通常形成單一政黨政府,權力集中於執政黨與內閣。

相較之下,共識型模式重視權力分立、比例代表、聯合政府與少數保障,代表國家通常包括瑞士、比利時及荷蘭。因此,本選項將英國與共識型模式錯置,為本題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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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照美國政治學者杭亭頓(Samuel Huntington)的見解,下列符合第三波民主化國家的組合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杭亭頓(Samuel P. Huntington)第三波民主化」的時序與國家分類。

杭亭頓在《第三波:二十世紀末的民主化浪潮》中,將現代民主化分為三波:

  1. 第一波民主化:約自 19 世紀初至 1920 年代,主要與選舉權擴張及代議民主制度形成有關。
  2. 第二波民主化:約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至 1960 年代初,部分戰敗國及殖民地獨立國家建立民主制度。
  3. 第三波民主化:以 **1974 年葡萄牙「康乃馨革命」**為重要起點,之後擴及南歐、拉丁美洲、亞洲及東歐,並延續至 1980 年代、1990 年代初。

第三波民主化的代表性國家包括:

  • 南歐:葡萄牙、西班牙、希臘
  • 拉丁美洲:阿根廷、烏拉圭等
  • 亞洲:菲律賓、韓國、臺灣等
  • 東歐:捷克、波蘭、匈牙利、拉脫維亞等

本題並非法律條文題,應以杭亭頓的民主化波次分類及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的政治學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每個選項中的國家,判斷其民主化時間是否均屬第三波。

判斷關鍵如下:

  • 若國家在 1974 年之後,因威權政體崩潰、軍事政變、革命或共產政權瓦解而民主化,通常歸入第三波。
  • 若國家早在 19 世紀或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即建立民主制度,通常屬第一波或第二波。
  • 選項必須是「全部國家」均屬第三波,混入一個第一波或第二波國家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紐西蘭、韓國、拉脫維亞

此選項錯誤。

  • 紐西蘭:其議會民主制度及普選發展主要形成於 19 世紀,女性於 1893 年取得投票權,通常歸入第一波民主化國家。
  • 韓國:1987 年民主化運動後,威權統治逐步轉型,屬於第三波民主化。
  • 拉脫維亞:1991 年脫離蘇聯、重新獨立後建立民主制度,亦屬第三波民主化。

本選項雖有韓國與拉脫維亞這兩個第三波國家,但紐西蘭屬第一波,因此整組不符合題意。

(B) 西班牙、菲律賓、捷克

此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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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近年來有關全球化對主權國家的影響,學者有相當多的研究成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全球化」的形成因素及其對主權國家的影響。

全球化通常指人員、資本、商品、資訊、技術與政治理念跨越國界流動,並使各國在經濟、社會與政治上形成高度連結。其主要特徵包括:

  1. 科技進步促進跨國交流與生產整合。
  2. 各國透過國際分工形成產業鏈。
  3. 國家之間產生經濟相互依賴。
  4. 全球化對不同國家的治理能力與政策績效產生差異化影響。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確認各選項是否符合全球化的基本特徵。

解題方法

本題為單選題,應先掌握全球化的三項核心推動因素:

  • 交通與通訊科技進步;
  • 國際貿易與跨國投資擴張;
  • 國際分工與經濟相互依賴深化。

再逐一檢視各選項。凡是否定全球化重要成因的敘述,即與學理及事實不符。

選項分析

(A) 全球化的興起與流行,科技進步不是一個重要的推動力量

本項錯誤。

科技進步是全球化最重要的推動力量之一。網際網路、數位通訊、航空運輸、貨櫃運輸及資訊科技的發展,大幅降低跨國交易、資訊傳遞與人員往來的時間及成本,使全球各地能夠即時聯繫並進行生產、貿易與金融活動。

尤其在現代全球化過程中,資訊與通訊科技使跨國企業能夠將研發、生產、行銷與服務配置於不同國家,形成跨國生產網絡。因此,將科技進步排除於全球化的重要推動因素之外,明顯違反全球化的基本定義與發展事實。

(B) 全球化的興起與流行,全球不同國家之間紛紛尋求產業生產的分工模式

本項正確,並非錯誤選項。

全球化促使各國依據勞動力、資源、技術、資本及市場等條件,進行跨國產業分工。例如,產品的設計、零組件製造、組裝、物流與銷售,可能分別由不同國家或地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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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有關半總統制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 system)」的定義、形成背景,以及各國政體分類。

依政治學通說,半總統制具有下列主要特徵:

  1. 國家元首為總統,通常由人民直接選出。
  2. 行政權由總統與總理共同分享,形成「雙首長」結構。
  3. 總理及內閣須對國會負責,具有內閣制的責任政治特徵。
  4. 總統通常具有任命總理、解散國會、外交與國防等重要權力,但權力程度依各國憲政制度而異。

半總統制的典型案例是法國第五共和。法國政治學者杜瓦傑(Maurice Duverger)於 1970 年代提出並推廣「半總統制」概念,藉以說明法國兼具總統制與內閣制特徵的政治制度。

本題不涉及特定中華民國法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比較政府與政治學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政體特徵比對法」:

  • 先確認半總統制的基本構造:總統直接民選、總理存在、行政權分立分享、內閣對國會負責。
  • 再檢查各選項所列國家是否通常被歸類為半總統制。
  • 韓國是總統制國家,總統兼具國家元首與政府領導人地位,並無半總統制中的「總統—總理雙首長責任結構」,因此 D 的整體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又稱雙首長制,即同時具有總統制與內閣制的特徵

正確。

半總統制又稱「雙首長制」或「雙元行政制」,其核心在於行政權由總統與總理共同分享:

  • 總統具有總統制色彩,例如直接民選、任期固定及一定的行政權力。
  • 總理與內閣須對國會負責,具有內閣制特徵。

因此,半總統制不是單純將總統制與內閣制機械相加,而是同時具備兩種制度的主要要素。法國第五共和即為最具代表性的半總統制。

(B) 總統由全民直接選出,擁有選任總理之權

正確。

半總統制通常要求總統具有民主正當性,故總統多由人民直接選出。總統並通常擁有任命總理的權力,總理再組成內閣並向國會負責。

不過,總統的任命權並非毫無限制。由於總理及內閣必須取得國會信任,當總統所屬政黨未控制國會時,總統往往必須任命能獲得國會多數支持的人選。法國在總統與國會多數不同時,便可能出現「左右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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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針對現行瑞士的政府運作模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瑞士的政府組織與直接民主制度,重點包括:

  1. 瑞士採「聯邦委員會制」的合議行政模式。
  2. 瑞士總統並非由人民直接選出,而是由國會選出,且僅為聯邦委員會的輪值主席。
  3. 瑞士國會採兩院制。
  4. 瑞士公民享有創制與複決等直接民主權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與制度為準,瑞士聯邦憲法規定,最高行政機關為聯邦委員會;聯邦委員由聯邦議會選出;聯邦總統則由聯邦議會自聯邦委員中選出,任期一年。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序檢查三個關鍵問題:

  • 總統如何產生?
  • 國會是一院制還是兩院制?
  • 聯邦委員會成員由誰選出?
  • 人民是否具有直接民主權利?

瑞士具有「直接民主」特色,因此只要看到「創制」與「複決」,即屬於瑞士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徵。其餘選項則分別錯在總統產生方式、國會組織及聯邦委員產生方式。

選項分析

(A) 瑞士的總統是由選民直接票選產生,可以兼任國會議員

錯誤。

瑞士總統不是由選民直接票選,而是由瑞士聯邦議會自聯邦委員中選出,任期一年。總統只是聯邦委員會中的「第一人」或輪值主席,並非具有獨立民選正當性的總統。

瑞士總統同時不能兼任國會議員。瑞士聯邦委員會成員與聯邦議會議員具有職務不相容關係,因此總統既然必須先擔任聯邦委員,就不能同時擔任國會議員。

本選項有兩層錯誤:

  • 總統不是人民直接選出。
  • 總統不能兼任國會議員。

(B) 瑞士的國會部門是單一國會

錯誤。

瑞士聯邦議會採兩院制,由下列兩院組成:

  • 國民院(National Council):代表人民,席次依人口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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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學者對於民主國家的政黨與政黨制度的研究與比較,曾提出「有效政黨數目」的說法。下列何者不是「有效政黨」的評估條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有效政黨」與「有效政黨數目」的判斷標準,涉及兩位學者的相關概念:

  1. 拉克索—塔格佩拉公式(Laakso–Taagepera)

有效政黨數目通常以各政黨得票率計算:

N=1∑pi2N=\frac{1}{\sum p_i^2}

其中,pip_i 為第 ii 個政黨的得票率。政黨得票率越高,對政黨體系的實際影響越大;僅具名義存在、沒有參與選舉的政黨,不會被納入計算。

  1. 薩托利(Giovanni Sartori)的有效政黨判斷

政黨是否屬於「有效政黨」,不只看其是否存在,也要看其是否對政府組成與政黨競爭產生實質影響,主要包括:

  • 是否能單獨取得執政權;
  • 是否是聯合政府的重要參與者;
  • 是否具有影響其他政黨組成政府的「政治勒索潛力」(blackmail potential)。

因此,未曾參與選舉、沒有取得選票與議會席次的政黨,不能算作有效政黨。

解題方法

本題詢問「何者不是有效政黨的評估條件」,採取「逐項檢查政黨是否具有實際政治影響力」的方法:

  • 能單獨取得政權者,具有政府支配能力;
  • 能主導或加入聯合政府者,具有政府組成能力;
  • 能以席次或政治支持影響政府組成者,具有政治勒索潛力;
  • 未參與選舉者,沒有得票率、議會席次及政黨競爭中的實質影響力。

因此,應選出不具備有效政黨判斷意義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贏得選舉勝利取得執政權的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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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有關「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 EU)的成立與運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 EU)的成立背景、主要會員國、組織機構,以及歐盟對外政策中的人權保障立場。

歐盟是由歐洲國家透過條約逐步整合形成的區域性政治與經濟組織。其重要發展包括:

  • 1951 年成立歐洲煤鋼共同體,德國與法國為重要推動國家。
  • 1957 年簽署《羅馬條約》,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
  • 1993 年《馬斯垂克條約》生效,正式成立歐洲聯盟。
  • 歐盟具有多項超國家機構,例如歐洲議會、歐盟執行委員會、歐洲理事會及歐盟法院等。
  • 人權、民主、法治及基本自由,是歐盟內部整合及對外關係的重要價值。

本題最關鍵的判斷點,在於英國是否仍為歐盟會員國。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核對基本事實」的方法:

  1. 判斷德國、法國是否為歐洲整合的重要參與國。
  2. 確認歐盟是否設有題目所列的主要機構。
  3. 判斷人權是否屬於歐盟的重要核心價值與對外政策。
  4. 特別核對英國的會員身分及其脫離歐盟的時間。

英國曾是歐盟會員國,但在 2016 年公民投票決定脫離歐盟,並於 2020 年 1 月 31 日正式退出;過渡期於 2020 年 12 月 31 日結束。因此,民國 115 年命題時,英國已不是歐盟會員國。

選項分析

(A) 德國與法國是重要的參與國家

此項正確。

德國與法國是歐洲整合最重要的核心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洲各國為避免戰爭重演,推動煤鋼等戰略產業共同管理。法國與西德的合作,成為歐洲整合的重要基礎。

德國與法國後來也長期在歐盟的制度建構、經濟整合、共同外交及安全政策等方面扮演關鍵角色。因此,稱德國與法國為歐洲聯盟重要的參與國家,符合歷史與政治事實。

(B) 英國至今為止都是歐洲聯盟的會員國家

此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英國雖然曾經是歐盟的重要會員國,但並非「至今為止」都維持會員身分。英國於 2016 年舉行脫歐公投,之後依《歐洲聯盟條約》第 50 條啟動退出程序,並於 2020 年 1 月 31 日正式退出歐盟。

英國在脫歐後曾有一段過渡期間,但過渡期不代表英國永久維持歐盟會員資格。2020 年 12 月 31 日過渡期結束後,英國與歐盟的關係改依雙方協議處理,英國已成為歐盟以外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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