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人事行政 各國人事制度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請就海洋法系(如英國、美國)和大陸法系(如法國、德國)諸國人事制度各舉一例說明,及論述上開規定是否妨礙公務員言論自由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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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身分與言論自由的調和,並以海洋法系、大陸法系的制度作比較。作答時要先辨明:題示規定管制的是公務員以機關名義或使用職稱,就職務或機關業務相關事項發言;它不是全面禁止公務員發表個人意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言論自由受《憲法》第 11 條保障,但並非絕對權利。限制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公務員執行公務時,另須維護行政中立、機關立場一致、機關公信力及公務資訊管理等公共利益。
解題方法
可依「比較制度—確認限制範圍—進行憲法審查—提出結論」作答:
- 比較法系制度:海洋法系可舉英國公務員政治中立及行為規範為例;大陸法系可舉法國公務員享有意見自由、但受保留義務拘束為例。
- 界定國內規範範圍:要件包括未經機關同意、以機關名義或使用職稱,以及言論與職務或機關業務有關。三者須合併理解。
- 審查比例原則:檢視目的正當性、手段適合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
- 結論區分情形:以機關代表身分發言與公務員以私人身分表達個人意見,不應混為一談。
比較法系舉例
一、海洋法系:英國
英國《公務員法典》(Civil Service Code)要求文官遵守正直、誠信、客觀及政治中立等核心價值。文官須服務當屆政府,但不得因個人政治立場影響職務執行;發言或使用公務身分對外表達時,也須避免使人誤認為個人意見就是政府或機關立場。
這項制度呈現海洋法系重視政治中立與公務員個人表達界線的特色。公務員仍可有個人意見,但若以公務身分發言,須遵守職務中立及機關授權等要求。
二、大陸法系:法國
法國公務員依法享有意見自由;但公務員對外公開表達時,另受「保留義務」(devoir de réserve)拘束。保留義務要求公務員依職務、位階及發言情境,對公開言論保持適當節制,以維護行政中立及公務信賴。
第 二 題25 分
試從 2020 年世界經濟論壇(WEF)報告所指出的全球退休金制度轉向確定提撥制的發展趨勢,說明我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資遣撫卹法的主要制度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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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DB)與「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DC)的差異,以及我國如何將國際年金制度朝個人帳戶、基金累積與投資管理發展的趨勢,轉化為公務人員新進人員的退撫制度。
- 確定給付制:給付公式或退休所得在制度上預先設定,財務風險主要由制度或政府承擔。
- 確定提撥制:提撥金額或提撥公式預先確定,退休給付依個人帳戶累積的本金與投資收益計算;投資報酬與退休金充足程度較直接影響個人。
- 本法適用對象:《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條、第3條規定,適用於民國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符合條文所定資格的公務人員;並非所有現職公務人員一律改採個人專戶制。
- 命題年度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個人專戶制法規截至命題年度施行不久;答題應聚焦其制度設計,勿與既有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採「國際趨勢—制度原則—本法改革內容—保障與風險」的順序作答。先交代DB轉向DC的制度意涵,再以法條中的適用對象、提撥、帳戶管理、給付方式及年資轉銜,說明我國如何落實。這樣能同時回答題目要求的「發展趨勢」與「主要制度變革」,也能避免只羅列法條而未說明改革脈絡。
國際趨勢與制度意涵
題目以2020年世界經濟論壇(WEF)報告所指出的全球退休金制度轉向確定提撥制為背景。面對人口高齡化、平均壽命延長、退休期間拉長,以及基金財務與公共財政壓力,各國退休制度逐漸增加個人帳戶與預先提撥安排,降低退休給付完全依賴未來財政或基金支付能力的程度。
DC制的核心,是將退休保障與在職期間的提撥、投資累積連結,讓資金逐步累積於個人帳戶。其優點在於帳戶歸屬較清楚、年資與帳戶累積較易銜接,也有助降低未充分提存的退休給付負擔;相對地,退休所得會受到提撥期間、提撥金額及投資收益影響,個人須面對一定的投資與長壽風險。因此,制度仍須搭配投資管理、最低收益保障、退休給付選擇及遺屬保障等措施。
我國制度的主要變革
一、限定新進人員適用,採新舊制度分流
本法自民國112年7月1日施行,適用於該日起初任的法定對象。現職人員並非因此一律轉入個人專戶制;制度設計採新舊制分流,讓新進人員適用新制,原制度人員則依各自適用的退撫法規辦理。
二、由共同基金給付思維轉為個人專戶累積
依本法第8條,初任人員到職時設立個人退休金專戶。在職期間由公務人員與政府按月共同撥繳,另得依法自願增加提繳;款項存入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及孳息,作為日後退休、資遣或撫卹給付的準備。
制度重心因此由統一基金承擔主要給付責任,改為按個人專戶累積狀況支給。可用概念式表示:
此式說明帳戶累積額是給付的重要基礎,但實際給付仍須符合本法規定,且部分特殊給付由政府另行編列預算。
三、明定提撥費率與政府、個人分擔比例
本法第9條規定,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以15%為提撥費率;政府負擔65%,公務人員負擔35%。公務人員另得在法定範圍內自願增加提繳,最高為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的5.25%。依法提繳的退撫儲金費用,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 三 題25 分
試說明英、法兩國有關公務人員勞動三權的制度,據此論述考試院於民國 112 年針對屏東工廠大火造成消防人員殉職案,而與行政院會銜向立法院提出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的改革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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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勞動三權的比較:團結權(組織或加入工會、協會)、協商權(與政府就工作條件及權益進行集體協商)及爭議權(以罷工等集體行動促使雇主協商)。作答時須比較英、法制度,再說明我國民國112年《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如何擴大結社與協商機制,以及改革仍未及於罷工權。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規範為準。112年草案是修法提案,並非當時已生效法律;以下依該草案提出時的版本說明。
解題方法
依「英國制度—法國制度—我國草案—比較評析」作答。比較兩國時,逐一檢視團結、協商、爭議三權;討論我國草案時,則從組織方式、成立門檻、協商與參與範圍、協會運作保障等面向說明。這樣能呈現制度差異,也能扣回消防人員權益及公務服務不中斷的政策考量。
英國公務人員勞動三權
團結權
英國公務人員得組織或加入工會,透過工會代表會員表達工作權益訴求。文官與政府間的集體關係,傳統上以**惠特利委員會制度(Whitley Councils)**為重要形式,依中央、部會及地方層級設置協商或諮詢機制。
協商權
政府與工會可就工作條件、待遇及人事管理事項進行協商。惠特利委員會制度強調職員代表參與,讓政府在形成重要人事措施時與代表溝通。不過,協商結果的效力與適用範圍,仍受政府人事權及相關法制限制,不能逕將其等同於私人部門工會締結的團體協約。
爭議權
英國公務人員的罷工權不像法國般明文建構為一般公務員權利;實務上,罷工及其他集體行動受到法律、行政規範與公務員紀律義務的限制。申論時宜指出其制度重點在工會代表、協商與諮詢,並避免簡化成「英國公務員完全享有罷工權」或「法律一概明文禁止罷工」。
法國公務人員勞動三權
團結權
法國公務員享有工會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工會可維護會員的職業利益,並參與公部門社會對話。其重要法制基礎包括法國公務員法制及公務員工會權保障規定。
協商權
法國以公務員代表機制及與工會協商的制度,處理公務員權益、工作條件及人事政策等事項。工會得透過協商與參與機制表達意見;但協商制度並不表示公務員能就所有依法應由行政機關決定的事項取得與雇主完全對等的決定權。
爭議權
法國原則上承認公務員罷工權,其憲法與公務員法制皆為重要依據;但罷工須受公共服務連續性及法律限制。部分職務或人員依法不得罷工,部分部門則有預告、維持最低服務或其他程序要求。因此,法國的特色是承認公務員罷工權,但依職務及公共利益加以限制。
112年《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的改革重點
屏東明揚工廠大火造成消防人員殉職,使消防人員能否組織工會、如何參與勤務安全與工作條件決策受到關注。考試院與行政院於民國112年會銜提出草案,主要透過擴大公務人員協會制度來強化團結與協商功能,並未直接開放公務員罷工權。
一、增加協會組織模式
第 四 題25 分
試就我國、美國及日本等三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制度規範,分析比較公務人員不得從事的相關政治行為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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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國如何在保障公務人員政治權利的同時,維持行政中立。作答時要比較「禁止哪些行為」、「限制在何種時間或場所」、「哪些人受限制」,而非只羅列法規名稱。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美國《哈奇法》(Hatch Act,5 U.S.C. §§ 7323–7324);日本《國家公務員法》第 102 條及《人事院規則 14-7》(政治的行為)。
行政中立的基本要求,是公務人員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因政黨或候選人而差別待遇,也不利用職務權力、行政資源或公務身分介入政黨競爭。三國都限制公務人員把公權力轉為政黨或候選人的政治動員工具;差別在於我國採具體列舉特定行為,美國依職務類別及時間、場所限制政治活動,日本則由法律授權人事院規則列舉政治目的及政治行為。
解題方法
以「行政權力與資源」、「政黨及選舉活動」、「時間、場所與適用對象」三個面向比較:
- 先指出三國共同禁止公務人員利用職權、身分或公務資源為特定政治對象助勢。
- 再分別整理我國法條列舉的行為、美國哈奇法的禁止事項及日本規則所列的政治行為。
- 最後點出限制範圍的差異:我國對特定政治活動有明文禁止;美國一般員工在私人時間、私人場所仍可參與不少競選活動,但受若干持續性禁令拘束;日本一般職國家公務員受規則列舉行為限制,且部分禁止不因下班而解除。
三國規範比較
一、我國: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具體列舉禁止行為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4 條要求公務人員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第 7 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第 9 條則列舉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而從事的政治活動或行為,主要包括:
- 動用行政資源編印、散發、張貼文書、圖畫或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行政資源包括行政上可支配運用的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
- 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的旗幟、徽章或服飾。
- 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刊登廣告;法定親屬例外另有規範,且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有關事項。
- 對職務相關人員或職務對象表達指示,例如利用職務關係要求下屬、服務對象支持特定候選人。
-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候選人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有法定例外,但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有關事項。
另依第 10 條,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公民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第 11 條並禁止長官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所禁止的行為。
**特色:**我國規範以職務關係、行政資源和具體政治活動為核心,並明文涵蓋辦公場所的政治標示、政治指示、站台助講及拜票等行為。判斷時應注意:條文列舉的行為須符合「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的要件;不能只因行為具有政治議題,就不分情形一概認定違法。
二、美國:以《哈奇法》限制聯邦員工介入政黨競選
美國《哈奇法》主要適用聯邦行政部門員工,規範可以分為「所有適用員工均受的核心禁令」及「工作期間、場所的限制」。
核心禁令包括:
- 不得利用職權或影響力干預或影響選舉結果,例如利用職位要求下屬支持某候選人,或以官方身分介入政黨競爭。
- 不得為政黨、公職候選人或政黨性政治團體募款、索取或收受政治捐款,法律對特定員工組織政治行動委員會捐款等情形設有有限例外。
- 不得競選政黨性選舉職務。
- 不得明知而要求或阻止與其機關有業務往來者從事政治活動。
此外,一般「限制較少」的聯邦員工,不得在上班時間、聯邦辦公場所、穿著制服或配戴官方識別標誌時,或使用聯邦政府車輛時,從事以支持或反對政黨、政黨性候選人或政治團體為目的的政治活動。這類員工在私人時間通常可以參加政黨性競選活動、出席政治集會、為候選人助選或表達政治意見,但仍受上述核心禁令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