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電子工程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113 年・身心障礙特考・四等・電子工程
試題代碼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第 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正當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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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與正當行政程序。程序保障並非只適用於人身自由;人民的財產權等基本權受到限制或剝奪時,也須有與限制程度相稱的程序保障。

程序內容沒有一體適用的固定形式。司法院釋字第689號指出,立法者應綜合考量基本權種類、限制強度與範圍、公共利益、決定機關的功能,以及有無替代程序、各種程序的成本等因素,制定相應程序。都市更新涉及財產權與居住自由,司法院釋字第709號並要求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讓利害關係人陳述、論辯並斟酌聽證紀錄後作成核定。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大法官對正當程序的基本原則:財產權與人身自由受限制時均有程序保障;保障方式則依個案因素調整。最後用釋字第709號檢驗都市更新計畫核准是否可省略聽證,即可判斷選項。

選項分析

(A) 財產權之限制與剝奪應符合正當程序:正確。 正當程序保障不以人身自由為限。財產權受到限制或剝奪時,國家也須提供適當程序保障;保障的具體形式與程度,依限制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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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立法委員選舉採行單一選區兩票制,一票選人,一票選黨,並分別計算區域選出立委及政黨比例代表之當選名額。此種制度在學理上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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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單一選區兩票制」的席次計算方式。選民分別投一票給候選人、一票給政黨;區域立委席次依各選區選舉結果產生,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則依政黨票計算。這兩部分的席次分開計算、互不調整,學理上稱為並立制。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政黨比例代表席次是否會依各政黨已取得的區域席次作補償調整。

題目指出「分別計算區域選出立委及政黨比例代表之當選名額」,表示區域席次與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各自計算,不以政黨票結果去補足或調整區域席次,因此屬於並立制。相對地,聯立制會將政黨票作為計算政黨總席次的基礎,再扣除該黨已取得的區域席次,以分配比例代表席次。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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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菸酒稅法第 21 條原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 2,0002,000 元之罰鍰。」就此,司法院釋字第 641 號解釋宣告該條文違憲,其主要理由是違反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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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41 號解釋所揭示的比例原則。憲法第 23 條要求國家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手段與目的之間須符合比例。題目所涉規定限制人民財產權,並以每瓶新臺幣 2,000 元為固定罰鍰。

解題方法

判斷違憲理由時,先看釋字第 641 號解釋指出的問題:凡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舊米酒者,一律按瓶數處罰,每瓶罰鍰固定為 2,000 元;但出售價格、獲利、販售數量及影響交易秩序等情節差異很大。法律又未設個案調整機制,因此可能出現處罰顯然過苛的情形。

釋字第 641 號解釋認為,這種僵化的處罰方式對財產權的限制不符妥當性,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故選 (A)。

本題涉及的菸酒稅法第 21 條以民國 113 年命題所載法規背景為準;該條所涉固定罰鍰規定已依解釋意旨修正,解題仍以題目所引規定及釋字第 641 號解釋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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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憲法第 141 條規定,我國之外交應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依憲法所定程序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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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條約在我國法秩序中的位階。憲法第 141 條規定,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但這項規定本身並未明定條約與憲法、法律或行政命令的位階。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法規與我國實務見解,經憲法所定程序締結的條約,具有國內法效力,其位階原則上等同於法律。條約仍不得牴觸憲法;涉及法律事項的條約,也須依憲法程序締結,並經立法院議決等程序。

解題方法

先區分「憲法要求尊重條約」與「條約具有憲法位階」:前者是憲法對外交政策的規範,並不表示條約高於或等同於憲法。再依條約在國內法上的效力判斷位階:本題所稱「依憲法所定程序締結」,指其已依國內憲法程序完成締結,故依通說及實務,位階與法律相當,選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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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 59 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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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對刑法累犯加重規定的憲法審查。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符合累犯要件者,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釋字第 775 號指出,若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導致個案所受刑罰超過行為人應負擔的罪責,會牴觸憲法上的罪刑相當與比例要求,並對人身自由造成過苛侵害。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釋字第 775 號解釋作答。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判斷基準:累犯加重最低本刑,使個案刑罰超過其應負罪責。再辨認這種過度加重所涉及的憲法原則:人身自由保障、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最後檢查「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是否為釋字第 775 號所指的違憲理由;該原則處理的是同一行為遭受重複處罰,與累犯加重造成刑度過重的問題不同。

選項分析

(A) 對人身自由造成過苛侵害:正確。 刑罰涉及人身自由。當累犯加重規定不分情節一律提高最低刑,且造成個案刑罰超過罪責所應承受的程度時,即可能對人身自由造成過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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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對於憲法宗教信仰自由之干預程度,最為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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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憲法第 13 條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宗教自由包括內在的信仰與不信仰自由,也包括外在的宗教實踐、宗教結社及宗教團體組織自主等自由。國家對宗教活動或團體的規範,可能構成對宗教自由的干預;判斷本題時,應比較各選項規範對宗教團體存續、宗教活動及信仰實踐造成的限制程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與憲法保障為準,考的是不同管制措施對宗教信仰自由的干預輕重。

解題方法

依各選項措施對宗教自由的影響,由重至輕觀察:

  1. 是否直接使宗教團體解散;
  2. 是否限制寺廟設立或建造;
  3. 是否不承認依特定教義成立的婚姻關係;
  4. 是否僅要求設立登記時提出章程等文件。

愈是直接阻止宗教團體存續或宗教實踐,干預通常愈重;僅要求辦理登記時提出設立文件,對信仰與宗教活動的限制則相對輕微。

選項分析

(A) 錯誤。 規定只要有人以宗教之名詐欺並經定罪,其所屬宗教團體即應解散,是對團體施加最嚴厲的制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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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關於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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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大法官解釋。判斷時要先確認各選項所述規定是否曾被大法官認定違反平等原則,並區分「法律文字本身的分類」與「規定造成的實際差別待遇」。

平等原則要求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如有差別待遇,須有正當理由,且分類方式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性別等分類尤其須嚴格檢視差別待遇是否具有正當依據。

本題涉及釋字第 694、728、596、748 號解釋。法規狀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解釋結論,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違反平等原則」說成「符合平等原則」。本題的關鍵在 A:所得稅法曾以受扶養親屬的年齡與無謀生能力作為減除免稅額的條件,釋字第 694 號認定相關年齡限制違反平等原則,因此 A 的結論與解釋相反。

選項分析

(A) 錯誤。 題目所述年齡限制,見於所得稅法關於其他親屬或家屬受扶養免稅額的規定:受扶養人須未滿 20 歲或年滿 60 歲,並無謀生能力,始得列報。釋字第 694 號認為,這項年齡限制造成受扶養人即使確實受扶養,仍可能因年齡條件而無法列報的差別待遇,與立法目的間欠缺合理關聯,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因此,選項稱其「手段與目的之間具備實質關聯、符合平等原則」,與解釋意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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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基於憲法對於財產權之保障,需用土地人為興辦公益事業,欲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如其將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得為如何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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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財產權保障,以及公益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上空或地下時,所有權人得採取的權利救濟。依司法院釋字第 440 號解釋,土地所有權的範圍及於土地上下;為興辦公益事業而利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若已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的範圍,即對其財產權造成特別犧牲,應有相應補償。

釋字第 440 號解釋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該土地的地上權,並依法給予補償。本題所涉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幹描述的利用是否超過土地所有權人基於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的範圍。題目已明確指出「逾越」該範圍,因此不是一般公益設施造成、所有權人應自行承受的限制,而是涉及財產權特別犧牲,須提供補償。

再依釋字第 440 號解釋所示的救濟方式,辨認土地上空或地下的利用所對應的權利: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徵收該土地的地上權,而不是逕行請求徵收整筆土地或依國家賠償法、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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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關於生存權,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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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生存權的權利性質與國家保障義務。生存權是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基本權,要求國家保障人民維持符合人性尊嚴的最低生活;它具有要求國家採取積極措施的給付面向,也具有要求國家不得恣意侵害人民生存利益的防禦面向。本題法規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選項是否把生存權的功能說得過於狹窄。生存權固然常以社會救助、福利給付等制度實現,但不能因此認為它只有給付請求權、完全沒有防禦權功能。依此檢視四個選項,A 把生存權的權利功能絕對化,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生存權為給付請求權,不具有防禦權功能——錯誤。 生存權有要求國家積極提供基本保障的給付面向,也具有防禦功能。國家若以不當措施侵害人民維持基本生活的利益,人民仍可主張基本權保障。選項以「不具有」完全排除防禦權功能,表述過度狹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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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414 號解釋,藥物廣告之限制,不涉及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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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14 號解釋對藥物廣告的定位,以及藥物廣告管制所涉及的憲法權利與公共利益。

釋字第 414 號指出,藥物廣告是為獲得財產而從事的經濟活動,並具有商業上意見表達的性質,因此涉及財產權與意見表達自由的保障;藥物廣告又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得受到較嚴格的規範。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不涉及何者」,可將解釋中的概念分成兩類:

  • 廣告管制所涉及的權利與利益:財產權、商業上意見表達、國民健康。
  • 釋字理由中提及但非此處藥物廣告限制直接涉及的權利:生存權。

須留意,釋字第 414 號結論提到系爭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的意旨尚屬相符;這是說明管制規定並未違背相關憲法保障,不等於藥物廣告限制本身直接涉及生存權。本題依官方答案,應將「涉及的權利」與「解釋結論提及的權利」區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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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以外國學歷應我國牙醫師國家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規定,不涉及下列何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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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750號解釋:持外國牙醫學歷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的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才能取得應考牙醫師考試的資格。這項規定涉及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平等權及應考試權;題目問的是「不涉及」哪一項權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釋字第750號解釋指出,這項規定與憲法第15條工作權、第18條應考試權的保障有關,也涉及第7條平等權;解釋並認定相關規定尚未違反這些權利的保障意旨。

解題方法

先辨認規定的直接效果:外國學歷的牙醫系畢業生,須完成指定臨床實作,才能應考並取得執業資格。據此對照各選項:

  • 影響能否投入牙醫職業,關聯工作權。
  • 外國學歷畢業生與國內學歷畢業生的訓練要求涉及差別待遇,關聯平等權。
  • 訓練是報考資格的一部分,關聯應考試權。
  • 規定本身不在限制或安排受教育的機會,故不涉及受教育權。

選項分析

**(A) 工作權:錯誤。**牙醫師是專門職業,臨床實作訓練是取得應考資格、進而從事牙醫工作的條件,因此與憲法第15條保障的工作權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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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原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加計利息,其中滯納金部分經大法官宣告違憲。其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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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以及憲法比例原則如何適用於逾期繳納稅捐的加徵利息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當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應納稅款及滯納金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按日加計利息。釋字第746號認為,就應納稅款加計利息尚無違憲;但對滯納金再加計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部分被宣告違憲:條文同時涉及「應納稅款」與「滯納金」,但釋字第746號只認定對滯納金加計利息違憲。

滯納金本身是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的措施,並具有遲延利息性質;若再對滯納金加計利息,等於對逾期造成的遲延損害重複計算。這種加重負擔欠缺合理性,因此不符比例原則。依題意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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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關於隱私權,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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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對隱私權的憲法定位與保障內容。隱私權雖未在憲法中明文列舉,仍受憲法保障;其目的在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發展。解釋並指出,隱私權包括個人資料自主控制,以及個人私密領域免受他人侵擾等面向。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釋字第 603 號解釋的意旨。前三項分別描述隱私權的權利性質、保障目的及保障範圍;第四項則主張隱私權與人格權無關,與隱私權維護人格完整發展的憲法意旨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屬非明文憲法權利:正確。 隱私權不是憲法條文逐項明列的權利,而是依憲法保障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的意旨,承認其為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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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關於行政院院長的選任去留,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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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所定的行政院院長任命方式,以及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無須經立法院同意。立法院則得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通過後,院長應於法定期限內辭職。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考的是「任命」還是「不信任案」:

  • 任命:由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不須立法院同意。
  • 不信任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才算通過;未通過後,於法定期間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

依此逐一核對選項,即可判斷 D 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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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立法院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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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立法院職權,尤其是緊急命令、總統與副總統彈劾、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以及領土變更案的程序與權責分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的立法院職權。關鍵在於分清楚:領土變更案是由立法院提出並交付人民複決,還是由人民連署提出後交由立法院議決。憲法規定的是前者。

選項分析

(A) 追認總統所發布之緊急命令:正確,屬立法院職權。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命令發布後 10 日內,應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行使追認權,若不同意,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B) 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正確,屬立法院職權。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立法院得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並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再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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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憲法本文關於考試院組織與職權之規定中,下列何者於憲法增修條文中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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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對憲法本文考試院規定的調整,尤其是哪些事項明文停止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三項明定:「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這與選項(D)相符。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所述內容對應到憲法本文,再看增修條文第六條是否明文規定該事項停止適用:

  • 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考試方式與公平原則,其中「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已由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三項明文停止適用。
  • 其他選項分別涉及憲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四條或第八十七條;增修條文並未以本題所問的方式停止適用這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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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關於監察院職權之行使,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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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察院的調查權、監察委員行使職權的獨立性,以及監察院得否提出法律案。判斷時須區分監察院的職權範圍與各院人員的身分,不能把監察院的調查權擴張到所有院的人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95 條至第 97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監察院得向政府機關調閱文件、調查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並依法行使彈劾、糾正等職權;監察委員則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

再看選項中是否把監察權擴張至立法院人員,或否認監察院就其所掌事項提出法律案的權限。如此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文件:正確。 《中華民國憲法》第 95 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的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行政院及其各部會屬政府機關,因此此項敘述符合憲法規定。

(B) 調查立法、司法、考試三院人員之失職或違法行為:錯誤,為本題答案。 監察院調查權有其憲法職權範圍,不能概括說可調查立法、司法、考試三院所有人員的失職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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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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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所定司法院大法官職權,以及總統、副總統罷免案與彈劾案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0 項規定,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則規定,政黨違憲解散事項由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憲法》第 78 條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7 條另涉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職權。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則由立法院提出,經公民投票決定,並非由大法官審理。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四個選項是否屬於大法官的職權。關鍵是分辨「彈劾」與「罷免」: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交由大法官審理;罷免案則依憲法程序交付公民投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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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據釋憲實務見解,有關原住民依循其文化傳承而從事狩獵活動,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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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803號「原住民狩獵案」對原住民狩獵文化權的定位。依該解釋,原住民依其部落族群傳承的文化從事狩獵,屬憲法保障的文化權利,是個別原住民受憲法保障基本權的一環;此一保障可由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有關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的規定導出。

命題年度為民國113年。依當時適用的憲法規定及釋字第803號解釋作答;本題所涉基本權保障定位,無須援引後續法規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不是「狩獵是否一律合法」,而是原住民依文化傳承狩獵是否受憲法基本權保障,以及該保障的憲法依據。釋字第803號肯認此種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屬憲法基本權,並由憲法增修條文有關原住民族與多元文化的規定導出,因此選項B符合解釋意旨。

基本權受到保障,不代表狩獵不受任何限制。國家仍得為野生動物保育、生態平衡等目的加以規範,但限制須符合憲法要求,包括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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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現行規定,有關憲法法庭行使職權,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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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關於憲法法庭評議及評決門檻的規定。判斷時要分清楚「參與評議的人數」與「同意的人數」,並注意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政黨解散、暫時處分各有特別門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各類案件的法定門檻,再比對選項:

  • 一般判決:原則上須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並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須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且參與評議的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 暫時處分及宣告政黨解散:均有特別規定,不能直接套用一般判決或統一解釋案件的門檻。

逐一核對各選項,即可判斷只有 C 符合法條。

選項分析

(A) 錯誤。《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規定,暫時處分裁定須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並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選項把參與評議門檻寫成「過半數」,低於法定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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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相關規定,有關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權,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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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上的地方自治立法權,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38 號解釋對地方因地制宜規範營業場所距離的看法。解題要掌握兩點:地方自治團體得在自治事項範圍內制定自治法規;法律訂有規範時,地方規範仍須遵守中央法規,但不代表地方一律不能採取較嚴格的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判斷地方自治法規的罰則權限,再以釋字第 738 號解釋檢視工商管理及營業場所距離限制。選項 D 認為中央法律訂有距離限制後,地方不得另訂更長距離;這與釋字第 738 號所承認的地方因地制宜空間相反,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業務者,得規定罰則;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題目所述的金額上限及連續處罰,符合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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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服兵役義務,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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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服兵役相關的大法官解釋,重點是司法院釋字第459號、第490號及第517號解釋,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範圍。涉及法規內容,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為準。

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內在信仰自由,以及宗教行為、宗教結社等外在自由。內在信仰屬思想與信念領域,受絕對保障;宗教行為可能影響他人權利或公共利益,則得依法限制,受相對保障。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對應的解釋,再核對選項是否正確表述解釋意旨:釋字第517號處理後備軍人遷徙及申報義務;釋字第459號處理兵役體位判定的行政救濟;釋字第490號處理服兵役義務與宗教信仰自由。

選項分析

(A) 錯誤。 釋字第517號解釋認為,後備軍人遷移居住處所,無故不依規定申報,法律因而處罰,屬為掌握後備軍人動態、推動召集業務所需的措施,僅對居住及遷徙自由造成輕微干預,尚未違反憲法第10條。選項把這項規定直接說成「侵害」自由,與解釋結論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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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環境保護之憲法依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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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環境保護在憲法上的依據,以及環境權是否已被承認為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獨立基本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此條通常稱為「兼籌並顧條款」,屬於憲法基本國策中的方針規範,要求國家在經濟、科技發展與環境、生態保護之間一併規劃、審慎衡量。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概念:一是環境保護作為國家政策方針,二是人民能否依憲法主張一項獨立的環境權基本權。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2 項明文提供環境保護的憲法依據,但不能因此直接推論環境權已被大法官或憲法法庭確認為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基本權。依此區分判斷,C 正確,A、B 對環境權的裁判狀態描述不正確;D 則把兩種憲法價值誤說成有絕對優先關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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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總統基於職位所享有之特權,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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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統任職期間的刑事豁免權與國家機密特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憲法》第 52 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訴究。司法院釋字第 388 號及第 627 號進一步說明:這項特權是為保障總統職位與職權行使,屬於暫時性的程序障礙,並非實體免責。

解題方法

先分辨總統涉犯的罪名:內亂、外患罪不受刑事豁免;其他犯罪則是任職期間暫時不能對總統進行刑事上訴究,但並未免除其刑事責任。再區分「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進行程序」與「在他人案件中調查證據」:前者受刑事豁免權限制,後者原則上不在豁免範圍內,但應遵守對總統職位與職權的保障。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釋字第 627 號指出,總統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的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但相關措施不得限制總統人身自由或妨礙職權正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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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517 號解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對於後備軍人遷移其居住處所,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處以刑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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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17 號對後備軍人遷移居住處所未依規定申報之合憲性判斷。依該解釋,兵員召集機關掌握後備軍人的動態,是推動召集業務的必要措施;申報義務對居住遷徙自由僅構成微量干預,尚未妨礙或限制該自由的行使。

有關人民服兵役、應召集等事項,涉及重要公共利益,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至違反申報義務應採行政罰或刑事罰,原則上屬立法形成與裁量範圍。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釋字第 517 號的關鍵區分:解釋承認申報義務對居住遷徙自由造成「微量干預」,但明確表示尚非對該自由的行使有所妨礙或限制。因此,選項若將它直接說成「限制」居住遷徙自由,即與解釋意旨不符。

再依序核對其餘敘述:法律保留、召集目的,以及制裁方式的立法裁量,均符合解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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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下列對於刑法上阻卻違法事由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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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要件,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命令行為,以及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得為正當防衛;侵害尚未開始或已經結束,都不符合這項時間要件。
  • 刑法第 24 條規定,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得阻卻違法;但避難行為不得過當。判斷是否過當時,須衡量所保護法益與犧牲法益是否合於衡平。
  • 刑法第 21 條規定,依上級公務員命令所為的職務上行為,原則上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而仍執行者,不適用此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相關阻卻違法事由的法定要件。正當防衛的關鍵是侵害必須「現在」發生;緊急避難則須檢查危難、不得已及法益衡量;依命令行為則要注意行為人是否明知命令違法。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是否被承認,不能僅因缺少明文就一概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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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下列關於各犯罪類型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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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犯罪類型的區分: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加重結果犯、結合犯,以及故意犯/過失犯和既遂犯/未遂犯的處罰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抽象危險犯:法律認為某類行為通常具有危險性,行為人實行法律所定行為,即成立犯罪,不必另證明個案中已發生具體危險。
  • 加重結果犯:行為人故意實行基本犯罪,並因此發生較重結果;依《刑法》第 17 條,若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不能預見」,不得適用加重結果犯的規定。
  • 結合犯:法律將具有特定關聯的數個犯罪結合成一個獨立犯罪,例如《刑法》第 332 條的強盜而故意殺人罪,並另定其法定刑。
  • 犯罪原則上以故意為限;過失行為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處罰規定時才處罰。未遂犯也不是一律處罰,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各選項的判斷關鍵:A 看是否須證明個案具體危險;B 看加重結果是否可預見;C 看結合犯的法定刑與分別論罪的關係;D 看過失犯及未遂犯是否一律處罰。據此逐項核對刑法概念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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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有關賄賂罪,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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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第 122 條的公務員受賄罪,重點在於「職務行為與利益間是否有對價關係」,以及行為人尚未取得公務員身分時預先要求賄賂的特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121 條處罰公務員或仲裁人就「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第 122 條則處罰就「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第 122 條另規定:行為人尚未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先就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並於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賄賂不以金錢或有體物為限;其他可供滿足需求的利益,也可能構成「其他不正利益」。此外,公務員執行的職務行為即使本身合法,仍可能成為賄賂罪的對價。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把構成要件說成「一律」排除犯罪,再核對刑法第 122 條對「先要求、後取得公務員身分」的特別規定。判斷時要分清楚:

  1. 職務行為本身合法,不等於收取其對價必然無罪。
  2. 禮物或招待是否為賄賂,須依具體情況判斷有無職務對價關係,不能一概而論。
  3. 尚未具公務員身分者預先要求賄賂,須符合第 122 條的後續履行條件,才能依該項特別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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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據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股份有限公司少數股東於行使股東提案權時,董事會不得以下列何種情況,拒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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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的股東提案權,以及董事會得不將股東提案列入股東常會議案的法定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得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原則上董事會應列為議案,但有法定例外時得不列入。

條文列出的例外包括: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提案股東在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提案在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以及議案逾三百字或提案超過一項。

解題方法

題目問「董事會不得以下列何種情況拒絕提案」,也就是要找出不屬於法定拒絕事由的選項。逐一比對第 172 條之 1 列舉的例外即可。持股期間未滿六個月並未列在這些法定事由中,因此不能僅以此為由拒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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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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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的職業災害補償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雇主對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的傷害、疾病、失能或死亡,依法負有補償責任,主要包括:

  1. 醫療補償:補償必需的醫療費用。
  2. 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3. 失能補償:治療終止後,依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補償失能。
  4. 死亡補償及喪葬費: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時,依法補償遺屬及支付喪葬費。

第 59 條所定的是法定的補償責任,並不包括因精神痛苦所請求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項目,再逐項對照第 59 條的法定類型。選項中的醫療費用、醫療期間不能工作的工資損失,以及職災後失能,分別對應醫療補償、工資補償及失能補償;精神痛苦所生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則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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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下列關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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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的國內法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的義務、政府與民間團體的合作,以及國家報告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2 條規定,公約所揭示的性別人權保障及性別平等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第 3 條則要求適用公約的法規及行政措施,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的解釋。第 4 條至第 6 條另規定各級政府機關的責任、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合作,以及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等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施行法條文即可判斷:第 3 條談的是參照委員會對公約的解釋,不是賦予一般性建議國內法律效力;第 4 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均受規範;第 5 條要求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合作;第 6 條則規定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只有(B)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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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作為信賴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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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賴保護原則」中的信賴基礎。人民主張信賴保護,通常須具備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等要件。信賴基礎須是國家機關所作、足以使人民合理相信某種法律狀態或處理方式將持續存在的公權力措施,例如法令、行政處分或行政規則;單純的政治表態、政策宣示或議事協商結論,通常不足以成立。

本題涉及行政法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稱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所作、一般抽象且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規定;其中包含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所訂的解釋性規定。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以公權力作成、足以形成穩定處理期待的措施。再區分其性質:正式的行政解釋規則雖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但可能透過行政機關持續一致的適用,形成人民合理的信賴;政治人物的政見、總統文告及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則通常是政治意見或議事過程中的安排,並非足以作為信賴基礎的行政規範或具體公權力措施。

選項分析

(A) 立法委員選舉公報所列政見:錯誤。 選舉政見是候選人向選民提出的政治承諾或政策主張,不是國家機關已作成的法律規範或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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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主管機關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規定,要求業者必須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該規定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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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消極不表意自由,也就是人民有不表達特定意見、不提供特定資訊,或不被強制傳遞特定訊息的自由。強制人民張貼標示,縱使標示內容只是客觀資訊,仍可能限制其不表意自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要求業者在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此要求迫使業者在其營業場所展示特定訊息,涉及業者是否表達、展示資訊的自由。

解題方法

判斷限制何種基本權利,可先看規範直接要求人民做什麼:

  • 規定限制能否進入或離開某處,通常涉及行動自由。
  • 規定要求公開、展示或傳遞特定資訊,則應檢視表意自由;若人民被迫表達其原本不必表達的內容,即涉及消極不表意自由。

本題要求業者在入口處標示級別與年齡限制,直接干預的是業者不展示特定訊息的自由,因此選擇消極不表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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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指定私有通路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係屬下列何種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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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的分類,重點是區分一般處分與行政規則、職權命令及事實行為。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多數可得特定之人所作成,且具有對外法律效果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屬於一般處分。對公物設定一般使用關係,也可能構成一般處分。

解題方法

題目所述是行政機關將特定的私有通路指定為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判斷時抓住兩個要點:

  1. 對象是特定通路:指定的是一條具體、可辨識的道路,並非抽象規範。
  2. 產生對外法律效果:指定後,該通路須供公眾通行,影響所有人及通行公眾的使用關係。

因此,這是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作成、對多數可得特定之人發生法律效果的公權力措施,符合一般處分的特徵。

選項分析

  • (A) 事實行為:錯誤。 事實行為著重於行政機關以實際行動直接產生事實效果,例如施工、清掃或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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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下列關於民法行為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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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行為能力,以及它與權利能力的區別。權利能力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行為能力則是能否獨立以意思表示使法律效果發生的資格。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無效,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規定於民法第 15 條及第 76 條。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行為能力,再逐項核對:受監護宣告的法律效果、行為能力的起訖、行為能力能否拋棄,以及胎兒視為出生規定保障的權益類型。特別注意「出生、死亡」是權利能力的起訖,不是行為能力的起訖。

選項分析

**(A) 正確。**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無效;法律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由法定代理人代受意思表示。因此本選項符合民法第 15 條及第 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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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甲將自己的 A 車,借給好友乙,乙將 A 車交由其僱用的工人丙駕駛及保管。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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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占有,尤其是直接占有、間接占有,以及占有輔助人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940 條: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者,為占有人。
  • 民法第 941 條:對於物有間接占有關係的人,得為間接占有人。
  • 民法第 942 條:受他人指示而對物有管領力者,為占有輔助人;占有關係歸屬於指示者。

占有判斷重點是誰對車有事實上的管領,以及管領關係是否透過他人維持。

解題方法

甲將 A 車借給乙,表示甲與乙間成立借用關係。乙取得車輛後,再交由受僱的丙駕駛、保管。乙仍透過丙管理 A 車,並得依其與丙間的僱用及指示關係支配車輛;甲則透過借用關係,保有對乙的間接占有。因此甲、乙均為占有人。

丙雖實際駕駛、保管車輛,但題目交代丙是乙的工人,屬於受乙指示管領車輛的占有輔助人,丙的管領效果歸屬於乙,不另成立丙自己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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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性別或性傾向歧視之規定時,有關主管機關之處置,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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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性別平等工作法》對雇主性別或性傾向歧視的處罰,以及主管機關裁罰是否以當事人申訴為前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雇主違反第 7 條至第 11 條有關性別或性傾向歧視的規定,可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公布違反者姓名或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指的違規類型:雇主違反性別或性傾向歧視禁止規定,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接著核對條文列出的處置:罰鍰、公布違反者資料、限期改善及按次處罰。最後判斷條文是否規定「必須先有當事人申訴,主管機關才能裁罰」;答案是否定的,因此選項 C 錯誤。

選項分析

  • (A) 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正確。 第 38 條明定雇主違反性別或性傾向歧視禁止規定時,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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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關於法理,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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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 條的法源適用順序,以及「法理」在成文法體系中的補充功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1 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因此,民事案件欠缺法律規定時,應先適用習慣;沒有可適用的習慣時,才以法理補充。

法理是從法律整體精神、法律原則及公平正義等客觀標準所推求的法律原理,不等同於法官個人的主觀感受。

解題方法

抓住民法第 1 條的適用順序即可判斷:

法律→習慣→法理\text{法律} \rightarrow \text{習慣} \rightarrow \text{法理}

法理的功能在於補充法律漏洞,但須依條文所定順序:法律沒有規定時先找習慣;無習慣可適用,才依據法理。因此,選項中凡主張法理優先於習慣,或認為法理完全不能作為解釋、適用法律的依據,均與法理的定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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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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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規範」與「道德規範」的區別,以及兩者的內容是否可能重疊。道德要求可以被納入法規範;同一行為準則同時具有道德意義與法律上的規範效力,並不表示法與道德完全相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要求法官維持品格、謹慎言行並避免損及司法形象。該規範由司法院制定,且有法律授權依據,因此不能僅因內容涉及品格與道德,就認定它沒有法律上的規範性。

解題方法

先看規範的制定依據與法律性質,再判斷規範內容是否帶有道德要求。內容涉及道德,不代表規範就必然只是道德勸說;法規範可以吸收道德標準,法與道德也可能就特定事項有相同內容。

因此,正確選項應同時指出:本條屬法規範,且可見法與道德內容可能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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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臺灣在民法的施行適用上,相對於其他政權轉換時期,來得相對順利,其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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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察戰後臺灣民法施行的歷史背景。臺灣在日本統治時期適用的民法,與戰後接續施行的中華民國民法,都深受近代德國民法影響;法典體系、概念與法律用語相近,因此政權轉換後,民法制度的銜接相對順利。

本題屬法制史與法律繼受的概念題,沒有特定法條需要適用。

解題方法

比較戰前、戰後民法的來源與內容。若兩者法典體系及法律概念相近,原有法律生活便較容易延續;題幹所問的「相對順利」,應從制度的相似性解釋,而不是歸因於人民的適應態度或否認戰前已有民法。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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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關於戰後臺灣民法發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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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戰後民法的施行背景與修法發展。解題重點是分清楚兩個時間點:臺灣戰後開始適用中華民國法制的時間,以及中央政府遷臺的時間。兩者並非同一事件。

本題屬法制史題,沒有特定法條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法制發展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民法何時制定,再對照臺灣戰後適用中華民國法制的時間。中華民國民法在 1930 年代於中國制定;臺灣戰後開始適用中華民國法制,早於 1949 年中央政府遷臺。因此,將民法施行於臺灣的時間說成「1949 年隨中央政府遷臺」,混淆了法制接收與政府遷臺兩件事。

選項分析

(A) 正確。 中華民國民法在 1930 年代於中國南京制定,當時臺灣尚未納入中華民國統治範圍,制定時並未預期這部民法日後會適用於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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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A 股份有限公司擬向律師請教股東會召集權相關問題,下列何者非股東會之召集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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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召集權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股東會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法律另規定少數股東、監察人及重整人等例外召集情形。

《公司法》第 173 條規定,股東須繼續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 以上滿 1 年,始得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董事會不為召集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第 220 條規定,監察人於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第 310 條則規定,重整人於重整完成、法院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的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法律承認的召集權人。判斷股東能否依少數股東規定召集時,不能只看持股比例,還要同時檢查法定持股期間;持股過半數仍不會免除期間要件。

選項分析

(A) 董事會:正確,屬召集權人。 依《公司法》第 171 條,股東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是一般召集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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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法規範何者法位階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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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規範的位階」。判斷時先看規範的種類,再比較其法律依據與制定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中央法律的位階高於地方自治法規;地方自治法規又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自治條例的制定須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及第 27 條,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均屬地方自治法規,但自治條例的制定程序包含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位階高於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的自治規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規範類型:

  1. 名稱為「法」者,通常是中央法律。
  2. 名稱為「自治條例」者,屬地方自治條例。
  3. 名稱為「辦法」者,須看制定機關及法規依據;本題花蓮縣的「實施辦法」屬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的自治規則。

將中央法律與地方自治法規比較,中央法律位階最高,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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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關於法律解釋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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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的先後關係。法律解釋是釐清現有法條的意義與適用範圍;法律補充則是在確認法律存在漏洞後,以類推適用、目的性擴張等方法填補規範不足。判斷有無漏洞,應先解釋法律,確認其規範內容及適用範圍。

本題屬法理概念題,沒有特定法條須適用;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法理說明。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把法律解釋或法律補充的權限、條件說成絕對。關鍵在於:法律解釋是確認法律意義;法律補充以法律漏洞存在為前提,因此必須先經解釋,才能判斷是否有漏洞。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法律適用者不能依個人偏好任意安排各種解釋方法的順序與位階。解釋方法須依法律文義、體系、立法目的等因素綜合運用,並受法治原則及個案論證拘束,不能由適用者任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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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民法第 41 條規定:「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此條規定之準用,是指下列哪種法律解釋或補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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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類推適用:法律對某一事項沒有直接規定時,若該事項與法律已規定的另一事項具有相似性,且規範目的相同或相近,得比照適用該既有規定,以填補法律漏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41 條規定:「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中「準用」表示民法就特定清算程序未另作規定時,比照適用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規定;這是以相似事項的規定補充欠缺規定的事項,屬於類推適用。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準用」,再看它的功能:本題並非解釋「清算」或「股份有限公司」文字的通常意義,而是將一種清算程序中已有的規定,延伸適用於另一種清算程序中未規定的部分。因此,應選擇具有「相似事項比照適用,以補充法律漏洞」意義的類推適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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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稱法律行為者,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獨立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行為。下列何者並非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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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別。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並使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發生的行為;效果主要依行為人表示的意思而定。事實行為則是因客觀事實或法律規定而發生效果,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本題涉及民法總則及物權、債權的基本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行為人是否以意思表示,意圖成立、變更或消滅私法上的權利義務?若是,屬法律行為;若只是實施某種事實行為,法律效果並非由意思表示直接決定,則不是法律行為。

選項分析

  • (A) 甲出賣 A 地予乙:錯誤。 出賣土地是買賣契約,須由甲、乙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並發生私法上的債權法律效果,屬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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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民法關於結婚之要件,下列何者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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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的結婚年齡、結婚形式,以及不得結婚的親屬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980 條:男女未滿 18 歲者,不得結婚。
  • 《民法》第 982 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2 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 《民法》第 983 條:一定範圍的親屬不得結婚,其中包括直系姻親。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注意第 982 條明定結婚登記要向「戶政機關」辦理;選項 C 將機關寫成「地政機關」,因此不屬於結婚要件的正確敘述,是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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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甲行政機關出資聘請乙設計師協助設計活動用之文宣海報(以下簡稱為 A 美術著作),甲乙間並未以契約約定 A 美術著作之權利歸屬。關於乙受甲聘請完成之 A 美術著作,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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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的權利歸屬。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原則上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若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則依約定。
  • 以受聘人為著作人時,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未約定者,歸受聘人。
  • 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時,出資人仍得利用該著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屬於「出資聘請」情形:甲出資聘請乙設計海報,並非題目所述的甲雇用乙在職務上完成著作。接著確認有無契約約定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歸屬。題目明示雙方未約定,因此依第12條的預設規則:乙是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乙;甲則得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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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關於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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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的消費資訊、安全警告義務、商品或服務安全性與舉證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消費者保護法第 1 條揭示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以及提升消費生活品質等立法目的;讓消費者取得正確資訊,是維護其安全與權益的重要方式。依同法第 7 條,企業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確保其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商品或服務有危害可能時,並應在明顯處標示警告及危險的緊急處理方法。

第 7 條之 1 規定,企業經營者若主張商品或服務符合上述安全性標準,應就其主張事實負舉證責任。這是判斷本題關鍵。

解題方法

先找出各選項所對應的法條,再核對行為義務與舉證責任由誰負擔。尤其第 7 條之 1 明文指定「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凡把責任說成由原告負擔,即與法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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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全民健康保險第四類被保險人中,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應以下列何者為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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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與第十五條,重點是先辨認被保險人所屬類別,再依第十五條查明該類別的投保單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屬於第四類被保險人;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這類被保險人以內政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身分關鍵字「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對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的第四類第二目;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五條找到該目被保險人的投保單位。法條明定由內政部指定,因此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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