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金融保險 保險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可保風險(ideally insurable risks)主要特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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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理想可保風險」(ideally insurable risks)的特徵:風險必須能讓保險人估算損失發生的機率與可能金額,並以合理保費承保。風險若難以衡量、損失過於集中,或損失是否發生取決於被保險人的主觀意願,通常不適合以一般保險方式承保。
解題方法
可從「損失是否可辨識、可計算、可分散,以及保費是否可負擔」四個方向判斷。標準特徵如下:
- 大量且同質的危險單位:有足夠多性質相近的危險單位,保險人才能運用大數法則估計整體損失。
- 損失具偶然性:損失應屬意外、非故意,且不受被保險人任意控制;故意造成的損失不符合可保性要求。
- 損失明確且可衡量:能確定損失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金額,理賠責任才容易判定。
- 損失具有一定程度的重大性:損失應足以造成經濟負擔,使投保有實際需求;金額過小的損失通常不值得支付承保與理賠成本。
第 二 題25 分
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係負債面的商品種類決定資產面的資產種類?還是資產面的資產種類決定負債面的商品種類?試評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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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Asset-Liability Management, ALM):保險公司應如何搭配資產與負債,使投資現金流、期限及風險能配合保險商品所產生的給付義務。
保險公司的負債主要來自保單承諾,例如未來理賠、年金給付或保單價值準備金;資產則是用來支應這些承諾的投資與現金。兩者彼此影響,不能簡化為單向決定關係。
解題方法
本題問「哪一面決定哪一面」,切入點是先看保險公司的核心業務:保險公司承保後,必須依保單條款履行給付義務,因此負債的期限、金額與現金流特性,會形成資產配置的主要約束。
例如:
- 長年期壽險或年金負債,給付期間長,資產配置須考量長期現金流與利率風險。
- 短年期、理賠波動較大的保險負債,資產須兼顧流動性,以支應不確定的理賠支出。
- 若負債以外幣計價,資產配置也須注意幣別配合,避免匯率風險造成資產負債不匹配。
因此,就保險業務的因果起點而言,通常是負債面的商品與保單承諾引導資產面的配置。
但資產面也會反過來影響負債面的商品設計。資產可取得的投資報酬、期限、流動性及風險,會影響保險公司能否提供特定保證利率、商品價格與給付條件,也會影響商品是否具有經營可行性。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再保險?再保險的主要功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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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再保險是保險人將自己承保的全部或部分危險,再向另一保險人投保的安排。原承保人稱為原保險人,承接危險者稱為再保險人。原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契約仍然存在;再保險契約原則上只在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發生效力,被保險人仍向原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本題考查再保險的基本定義與主要經營功能,作答時應先交代危險移轉的關係,再分點說明其對保險人經營的作用。
解題方法:再保險的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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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危險,降低損失波動 原保險人將部分責任分給再保險人,得避免單一事故或巨災造成過大的損失集中,使承保結果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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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承保能力 再保險分擔部分保險責任後,原保險人可以承接超過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案件,或增加可承保的業務量。
第 四 題25 分
保險監理的方法,可分類為準則式與規則式,試評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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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監理的兩種規範模式:準則式監理(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與規則式監理(rules-based regulation)。兩者的差異在於監理規範的抽象程度,以及保險業者在遵循方式上有多少裁量空間。
- 準則式監理:以較概括的原則或目標規範業者行為,例如要求妥善管理風險、保障保戶權益。業者須依自身業務、風險與情況判斷如何達成監理目的,主管機關則著重實質結果與治理品質。
- 規則式監理:將要求具體化為明確條文、程序、數值門檻或應辦事項,業者依規定逐項遵循,主管機關較容易按具體標準查核。
兩者是監理設計上的理想類型,實務上通常並行運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為監理方法的評論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或公式。
解題方法
評論題宜依「定義—比較—優缺點—綜合評價」作答。先界定兩種方法,再從彈性、明確性、執行成本、規避風險及監理裁量等面向比較,最後說明兩者如何搭配,避免只列優缺點而未形成評價。
準則式與規則式監理之比較
| 比較面向 | 準則式監理 | 規則式監理 |
|---|---|---|
| 規範方式 | 以原則、目標或結果要求為主 | 以具體條文、程序或數值要求為主 |
| 業者裁量 | 較大,需自行判斷適當作法 | 較小,遵循方式較明確 |
| 監理重點 | 重視實質風險、治理與結果 | 重視是否符合明文要求 |
| 主要優點 | 可依業者規模、商品與風險差異調整;較能因應市場變化;不易只靠形式遵循 | 標準明確、可預測性高;便於業者建立內控流程及主管機關檢查;較有助於一致執法 |
| 主要缺點 | 原則較抽象,業者可能不確定合規界線;主管機關須作較多個案判斷,裁量差異可能降低一致性 | 規則繁複時遵循成本較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