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身心障礙特考・四等・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在我國的人事分類制度中,職系的意義及作用為何?考試院近年來推動公務人員職系調整的主要意涵為何?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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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人事分類制度中的「職系」概念,以及考試院近年調整職系、職組的改革方向。作答時應先說明職系在職位分類中的定位,再說明職系調整如何改變公務人力的考試、任用與調任安排。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 條規定:

  • 職系: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的職務。
  • 職組:包括工作性質相近的職系。
  • 職系說明書: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的文書。

同法第 8 條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職系;第 13 條規範考試及格者取得職系任用資格,第 14 條規定職系、職組及職系說明書由考試院定之。

解題方法

採「定義與作用—改革背景—改革方向與效果」的順序作答:

  1. 由法律定義職系,接著說明職系在考試、任用及人力調度上的制度作用。
  2. 說明職系調整的時間與規模,交代改革背景。
  3. 說明簡併職系的政策意涵,並連結到通才培育、考試類科調整與跨領域調任。

一、職系的意義及作用

(一)職系的意義

職系是依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程度,將不同機關、不同職稱但工作內容與專業要求相近的職務歸類形成的分類單位。它位於職位分類制度的中間層次:數個職系得依工作性質相近程度組成職組;個別職務則依職務內容歸入適當職系。

(二)職系的制度作用

  1. 作為職務歸類與任用資格的依據 各機關依職務說明書及職系說明書,將職務歸入適當職系;人員須具備擬任職務所需資格,才能依法任用。

  2. 連結考試與職務需求 考試及格者取得相應職系的任用資格,使考試類科所測驗的知能,能與實際職務需求相互對應。

  3. 規範調任範圍,促進專才運用 職系提供人員調任時判斷職務專業相近性的依據,在維持專業適配的同時,也使相近職務之間具有人力調度空間。

  4. 作為人力規劃與考選設計的基礎 職系反映政府職務的專業分類,可供機關規劃用人、考選機關設計考試類科及相關考試科目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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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據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比較政務人員和公務人員的任免方式及其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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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比較的是兩種不同的人事制度:**政務人員採政治任命,重視政治責任與施政方向;常任公務人員採資格任用,重視專業、功績與行政中立。**因此,兩者在任用資格、任命程序及去職原因上均有差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尚無通案適用的《政務人員法》;政務人員的範圍與任免,須依憲法、相關組織法律及個別法規判斷。《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所稱公務人員,則排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指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官等及職等的人員。

解題方法

採「任用資格—任命程序—去職方式—制度意涵」四個面向比較。作答時先說明兩者分屬不同任用制度,再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5 條等規定說明常任公務人員的考試、銓敘程序,最後對照政務人員以政治任命為核心的特性。

政務人員:政治任命,配合政治責任

**任用方式:**政務人員係依憲法、中央機關組織法律或地方制度相關法規進用的政治性任命人員。任命權及程序依職務的組織法規辦理,例如由總統、行政院院長或地方政府首長依法任命;部分職務另有提名、立法院同意等法定程序。政務職務通常不以國家考試及格或銓敘審定為一般任用前提。

**免職或去職:**政務人員通常隨政治首長或政策團隊更替而進退;任命權者得依各該職務的法規及程序免職,政務人員亦可能因請辭、任期屆滿或法定事由而去職。個別職務若法律定有任期、同意程序或獨立行使職權等保障,仍須依其特別規定辦理,不能一概以首長得任意免職概括。

**制度意涵:**政務人員須對政治首長及其政策負政治責任,使政府政策能反映民選政府的施政方向;相對地,其職位的延續性通常較低。

常任公務人員:資格任用,保障行政專業

**任用方式:**常任公務人員原則上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任用法規辦理,依考試、學歷經歷、銓敘資格等法定條件任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5 條規定,各機關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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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某甲是公務人員,其配偶乙目前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請就某甲下列的行為,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定,討論其合法性與合宜性,並說明理由:

(一) 下班時間攜帶自己準備的紙張,使用辦公室印表機列印 50 份乙的競選文宣。(5 分)

(二) 在辦公室的個人茶杯上貼著乙的競選貼紙。(5 分)

(三) 在社群媒體上發起支持乙的連署活動。(5 分)

(四) 用具名不具銜的方式,在報紙上刊登支持乙的廣告。(5 分)

(五) 在下班時間公開為乙的競選造勢活動站台。(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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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09 年《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為核心,考查公務人員支持配偶參選時,能否使用行政資源、在辦公場所表達支持,以及參與連署、刊登廣告或公開站台。另須搭配同法第 7 條的上班及勤務時間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列行為,原則上不因公務員是在下班後進行,就當然變成合法;仍須分別看行為是否動用行政資源、發生於辦公場所,以及是否適用配偶例外。

第 9 條另設兩項與配偶相關的例外:公職候選人的配偶可以在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只具名、不具銜」的廣告,也可以公開為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兩種例外都不得涉及與公務員職務上有關的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時,可依序檢視:

  1. 是否使用行政資源:行政資源包含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行政上可支配運用的資源。
  2. 是否發生在辦公場所: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候選人的旗幟、徽章或服飾,屬法定禁止行為。
  3. 是否為法條列舉的政治活動:例如發起連署、刊登具銜或具名廣告、公開站台。
  4. 是否適用配偶例外:例外只及於「只具名不具銜」的媒體廣告,以及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不能擴張到其他禁止行為。
  5. 是否涉及職務事項:配偶例外仍以不涉及公務員職務上有關事項為限,且應避免讓人誤認其以公務員身分替候選人背書。

各款分析

(一)下班時間使用辦公室印表機列印乙的競選文宣 50 份

不合法,亦不合宜。

印表機屬機關公物,使用辦公室設備印製候選人競選文宣,是為支持公職候選人而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宣傳品,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即使在下班時間操作,仍改變不了使用公物製作文宣的性質。

本款應與單純在下班時間參與政治活動區分:法律禁止的是動用行政資源支持候選人,因此下班並不能排除違法。從合宜性看,使用機關設備替特定候選人製作文宣,也會損害機關中立、公正的外觀。

(二)在辦公室的個人茶杯上貼著乙的競選貼紙

不合法,亦不合宜。

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禁止公務人員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候選人的旗幟、徽章或服飾。個人茶杯雖是私人所有,但貼有候選人競選標示並放在辦公室,仍是在辦公場所標示候選人,不能僅因物品屬於個人就排除該款適用。

合宜性上,辦公室是執行公務的場所,出現候選人競選標示,容易使同仁或洽公民眾認為機關或公務人員偏向特定候選人。

(三)在社群媒體上發起支持乙的連署活動

不合法,亦不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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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公務員服務法對於公務員兼職的相關規定為何?請分別說明並討論這些規定的主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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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兼職的限制,作答時應區分「原則禁止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依法令兼職的待遇及離職效果」,以及「兼任非營利職務與教學、研究工作的許可規範」。公務員兼職是指公務員在本職以外,另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判斷時須先看是否有法令依據,再看兼任的性質及是否須經許可。

解題方法

按「一般兼職規定 → 特定類型兼職 → 規範目的」依序說明,可避免把不同的許可條件與待遇限制混為一談。相關法條主要為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4 條之 2 及第 14 條之 3。

一、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原則禁止、例外須有法令依據

依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亦即,兼職原則上禁止;例外必須有法令明確規定,不能僅憑機關內部慣例或私人邀聘,就認為可以兼任。

所稱「法令所規定」,須足以確認該職務或業務得由公務員兼任,或得由機關指派公務員兼任。這項要求可避免藉由未具體規範的職務安排,規避兼職限制。

二、依法令兼職:不得兼薪;離去本職時應同時免兼

依同條第 2 項,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依司法院釋字第 69 號解釋,原則上僅能支領本職薪給及公費;但本職沒有公費,而兼職有公費時,仍得支領該兼職公費。

同條並規定,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此規定使兼職與本職身分相連,避免離職後仍以公務員原職身分續任相關職務。

三、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受有報酬者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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