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社會行政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緊急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解釋對緊急命令及其補充規定的定位。緊急命令是總統在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須採取緊急處置時發布的命令,具有暫時替代法律、變更法律效力的功能;但其適用範圍與期間須受緊急事態所需的限制。緊急命令發布後,須送立法院追認;執行機關另訂的補充規定,也須依其法律性質接受立法院審查。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緊急命令」與「執行機關發布的補充規定」:前者由總統發布,後者由執行機關為落實緊急命令而訂定。釋字第 543 號解釋指出,緊急命令即使因事起倉促而未能詳盡規定,執行機關仍須依法律保留及權力分立原則,在必要範圍內訂定補充規定;不能因緊急命令未寫完細節,就取得自行補充的概括權限。據此,選項 B 把「得自行發布」說成當然授權,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上之誠實信用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誠實信用原則的法源與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源自民法,行政法領域也承認其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8 條明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因此,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及處理行政契約關係,均應遵守此原則。
解題方法
以行政程序法第 8 條核對各選項。選項 (C) 主張行政程序法沒有明文規定,與法條文字直接矛盾,為錯誤選項。其餘選項分別檢驗誠實信用原則的法源背景及適用情形。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誠實信用原則原為民法上的一般原則,民法第 148 條有所規定;行政法亦援用此原則,並明定於行政程序法第 8 條。
- (B) 正確。 行政契約屬公法上法律關係,締約及履行仍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第 3 題2 分
關於羈束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羈束行政」的意義,以及行政機關負有作為義務時,人民是否當然享有請求機關作為的主觀公權利。
羈束行政是指法律對行政機關的要件與法律效果已有明確規定,機關依法應為特定處置,原則上沒有選擇或裁量空間。機關受法律拘束,並不代表每一位人民都能向機關請求作為;人民是否享有主觀公權利,還須看相關法規是否具有保障個人權益的目的。
本題涉及法律優位原則與法院審查權限,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個不同層次:
- 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負有作為義務:看法律是否規定機關應為特定處置。
- 人民是否享有請求作為的權利:看法規是否不只維護公共利益,也有保障特定人民權益的意旨。
因此,機關有作為義務,不必然等於人民皆有主觀公權利。選項 B 使用「人民皆」的絕對用語,正是本題關鍵。
選項分析
(A) 其係法令課予行政機關特定之作為義務——正確。 羈束行政的特徵是法律已將行政機關的行為內容拘束於一定範圍,若法定要件具備,機關即須依法作成特定處置。選項對羈束行政的基本描述正確。
第 4 題2 分
某地方政府對於違規競選看板、旗幟,不論其數量、規模或設置地點,第 1 次違規一律裁處法定罰鍰最低額,構成何種違法裁量?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及裁量違法的類型。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權時,仍須依個案事實,在法定範圍內作成適當決定。若機關雖形式上行使裁量,卻未真正衡量個案差異,而以固定、僵化的標準處理所有案件,便屬於裁量怠惰,也常稱為裁量未行使。
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地方政府的處理方式是否保留個案衡量空間:違規看板、旗幟的數量、規模、設置地點各不相同,通常都是決定裁罰程度時應考量的事實。
題目指出政府不論這些差異,對第 1 次違規一律處以法定最低額。這表示機關將「首次違規」當成唯一標準,沒有就個案情形實際行使裁量,故為裁量怠惰。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有關行政法法律關係之發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法律關係如何發生」,以及行政機關與人民間的法律關係是否一律屬於公法關係。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可能採取公法上的行政行為,也可能以私法方式從事活動,因此雙方不只會形成公法關係。
行政處分的作成,可能直接使人民取得權利、負擔義務,或改變既有法律地位,因而是行政法法律關係發生或變動的原因之一。行政契約則是以合意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在法律有授權或規定時,也可能透過行政處分調整契約關係。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關鍵字:
- 「行政處分」是否能引起法律關係發生或變動?
- 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是否「僅會」有公法關係?
- 行政機關能否在公法與私法方式之間任意選擇?
- 行政契約關係能否依法由行政處分調整?
其中,「僅會」與「有選擇自由」都是範圍很大的絕對用語,應確認是否忽略行政機關依法受公法規範拘束,以及其可能採取私法行為的情形。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處分是行政法法律關係發生或變動的原因之一。例如核發許可,可能使人民取得從事特定活動的公法上權利;作成撤銷或廢止處分,則可能使既有法律地位消滅或變更。
第 6 題2 分
關於政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務人員」的任用方式、服務義務與行政中立。政務人員通常隨政務進退,任用不以具備一般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或任用資格為必要;但擔任公務職務,仍受公務員相關服務規範拘束。政務人員也不是由人民透過罷免制度解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政務人員是否受行政中立規範,須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判斷。該法適用於政務人員,因此政務人員執行職務仍受行政中立之拘束。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政務人員的制度特徵,再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範圍檢驗選項。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法規明文不符的敘述即可。關鍵在於不能把「政務人員具有政治性」誤解成「不受行政中立法拘束」。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條例得否限制人民權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條例限制人民權利時,是否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以及《地方制度法》對自治條例訂定與處罰的規範。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地方自治團體就法律或自治事項,得以自治條例規範;涉及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規定。另依同法第 26 條,自治條例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為設罰鍰或其他行政罰,但須符合該條所定的處罰種類、額度及相關程序要求。
因此,地方自治條例並非一概不能限制人民權利;在屬於地方自治事項,且遵守法律保留與《地方制度法》所定權限、程序及內容限制時,得作相關規範。
解題方法
判斷時先排除兩種過度絕對的說法:一是自治條例絕對不能限制人民權利;二是只要地方議會通過就可以限制人民權利。再確認《地方制度法》是否提供自治條例規範居民權利義務及訂定自治罰的依據。題幹問「得否」,選擇符合條件即可限制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關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案件的移送途徑,以及主管長官是否能先行停止職務。依命題當年適用的《公務員懲戒法》,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原則上應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得直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主管長官另得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因此,「得逕送審議」與「得先行停止職務」都不是監察院專屬權限。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問的是「九職等以下公務員懲戒」的移送程序,再用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判斷:九職等以下可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管長官也可先行停職。據此,B 正確,A、D 與法條明文相反。C 則誤把主管長官的懲處與懲戒程序視為互斥。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主管長官並非一概沒有先行停止職務的權限。依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主管長官對所屬公務員依第19條送請監察院審查或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並認為情節重大者,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第 9 題2 分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需要,得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交給所屬下級機關執行,行政程序法稱此為何種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間的權限移轉方式,重點在於分辨「委任」與「委託」的受移轉對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同條第 2 項則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詞:「依法規」及「所屬下級機關」。將權限之一部分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委任」。若交付對象是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才是同條第 2 項的「委託」。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數行政機關皆主張對同一事件有管轄權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應如何決定管轄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4條「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數行政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沒有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要分清兩種情形:
- 管轄權爭議:機關間對誰有管轄權意見不一,適用第14條。
- 管轄權競合:數機關依法律都具有管轄權,適用第13條,原則上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
解題方法
題目說「數行政機關皆主張對同一事件有管轄權」,重點在機關間發生管轄權爭議,因此依民國109年《行政程序法》第14條,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對應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救濟途徑的區分: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或依法得提起復審的措施不服,得循復審程序救濟;對非行政處分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則適用申訴、再申訴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規定,復審是對服務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時的救濟;第 77 條則規定,對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不服,應提起申訴、再申訴。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所述事項屬於哪一種救濟程序。若把「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都列為復審範圍,即混淆了復審與申訴、再申訴,該選項即為錯誤。再確認復審由何機關審議、決定的效力,以及不服決定後的司法救濟途徑。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項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實體保障,包括身分請求權、加班補償、停職後復職,以及俸級保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其中,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的俸級受到法律保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4 條明定,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或減俸。這與選項 D 的內容相符。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要件與選項敘述,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保障範圍擴大、把法律效果提前,或把適用期限寫錯。
選項分析
(A) 錯誤。《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基於身分的請求權亦同。該條並未規定這類請求權一律經 3 年不行使即消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的時效,須依相關規定分別判斷,不能概括說都是 3 年。
第 13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俸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俸給的法律性質,以及俸給爭議的救濟途徑。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俸給是公務人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所生的財產上請求權;其給付依據與內容受法律規範,爭議則得循公務人員保障程序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
解題方法
先分辨俸給請求權的性質,再判斷救濟途徑。公務人員與國家間的職務關係屬公法關係,俸給爭議不是一般私法上的薪資爭議;但俸給請求權的性質是財產上請求權,不能因此稱為「身分請求權」。據此判斷各選項,錯誤者為(C)。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甲為依法銓敘之公務員,不得洩漏職務上所知悉之機密,屬下列何種法律上之義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的法定義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公務員有保守政府機關機密的義務;對於職務上知悉的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該項事務,均不得洩漏。題幹所述「不得洩漏職務上所知悉之機密」,正是保密義務。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動作:「不得洩漏」。公務員因執行職務接觸機密,法律要求其不公開、不外傳,這項義務即為保密義務。依此對照選項,選擇 D。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規定之懲戒種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定的懲戒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1 項列有九種懲戒處分: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記大過」不在法定種類之列。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法條列舉的處分名稱。判斷時須注意,「記過」是法定懲戒種類;「記大過」則不是《公務員懲戒法》列出的處分名稱。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公務人員受懲處而影響其公務人員身分地位時,應向下列何者提起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受到懲處、且懲處影響其身分地位時,應循何種救濟程序,以及由哪個機關審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足以影響其權益的行政處分不服,得提起復審;復審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決定。因此,本題所問的救濟機關是保訓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說的是「懲處」,而不是「懲戒」。接著依題目限定,判斷該處置影響公務人員身分地位,屬於可循《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救濟的情形;審議復審事件的機關即為保訓會。
題目問的是向何者提起救濟,選項中符合者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法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的責任與制裁制度,重點包括《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專案考績、《公務員服務法》的旋轉門限制,以及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的競合。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列於第 14 條之 1;現行法條文編號已有調整。公務員懲戒制度也於民國 109 年修法,現行法已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規則是否符合命題年度的法律規定。判斷 D 時,須先分清《行政罰法》的裁處權時效與公務人員懲處的性質:懲處是機關對公務員所為的身分上、勤務上的管理措施,並非當然屬於《行政罰法》所稱的行政罰;因此不能直接把行政罰法上的二年期間類推適用。
選項分析
(A) 正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規定,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但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獎懲相抵銷。題目用「功過」概括獎懲,所述原則正確。
第 18 題2 分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物」的法律特性。公物是供公眾使用,或供行政機關直接達成行政目的之物;在供公用期間,因其須持續服務公共目的,原則上受到特別限制,不能像一般私法財產般自由處分、由私人取得或供債權人執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法規及公物法理為準。公物的一般特性主要由學理與實務整理,並非由單一法條完整列舉。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公物在「融通性、取得時效、民事強制執行、公用徵收」上的原則。掌握公物在供公用期間通常受限制,即可判斷選項:
- 原則上是不融通物,不能自由成為私法交易標的。
- 公物供公用期間,原則上不能因私人占有而取得時效。
- 公物原則上不得作為民事強制執行標的,以免妨礙公共目的。
- 公物原則上不得再成為公用徵收標的,因其已供公共使用或行政目的使用。
選項分析
(A) 公物原則上為融通物:錯誤。 公物在供公用期間,原則上屬於不融通物,不能如一般財產自由買賣或移轉。若已廢止公用、喪失公物性質,才可能回復為一般可融通的財產。
第 19 題2 分
關於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至第 161 條的行政規則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訂的一般、抽象規定,原則上不直接對人民發生法規範效力。依第 161 條,有效下達的行政規則,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
行政規則可能透過行政自我拘束、平等原則等,間接影響人民權益;這不代表它因此成為直接對外發生效力的法規命令。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在問哪一種效力:
- 機關內部效力:行政規則有效下達後,對其所屬機關及人員有拘束力。
- 對地方機關的效力:須看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間有無上下級或法定監督關係,不能只因規則由中央機關訂定,就推定地方機關受拘束。
- 對法院的效力:行政規則不是法院裁判的法源,法官不受其拘束。
- 發布與生效:政府公報發布只適用於法律特別規定的行政規則類型,不能一概說所有行政規則都須登載後才生效。
依此逐一檢視選項,正確的是 (B)。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規則原則上是行政機關內部規範,這部分敘述有其根據;但「故僅具行政內部之效力」說得過於絕對。行政機關依行政規則作成決定時,可能受行政自我拘束及平等原則影響,進而間接影響人民權益。因此不能說行政規則「僅」有內部效力。
第 20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作成行政處分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作成行政處分前的程序保障,包括陳述意見與聽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 依同法第 103 條,法律列有例外情形時,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例如大量作成同種類行政處分。
- 聽證不是作成所有限制或剝奪權利處分前的必經程序;須依法律規定或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必要時,依同法第 107 條舉行。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所問的程序層次: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的處分,原則上涉及的是「陳述意見」,並非一律要舉行「聽證」。再依各選項核對法條:是否把原則說成絕對義務、是否符合例外規定,以及聽證結果是否當然拘束行政機關。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確定後,相對人得申請行政機關撤銷、變更或廢止之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的法定事由。行政處分已確定後,符合該條要件的相對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定,具有持續效力的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之變更,得申請重新進行程序;第 3 款另規定,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且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也得申請。選項 B 將「法律變更」說成不包括的理由,與法條明文不符,故為本題答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行政處分確定後,是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申請重新進行程序;接著對照法條列舉的事由:
- 持續效力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事後有利變更。
- 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經斟酌可使相對人受較有利益的處分。
四個選項都對應上述事由,應找出與條文不一致者。A、B 都是有利變更;C、D 則分別是新事實、新證據。依官方答案,應選 B。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法定附款?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的「行政處分附款」。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人同意,附加法定附款。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法定附款包括:
- 期限:使行政處分的效力附有始期或終期。
- 條件:使行政處分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
- 負擔:命受益人為一定作為、不作為或容忍。
-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 保留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律或事實事後變更時,得依該原處分調整其效力。
解題方法
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逐一核對選項,判斷哪些是條文明列的附款。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要找出名稱不在法定類型中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關於行政契約中違約金之約定,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違約金的法律性質,以及行政法院能否酌減違約金。行政契約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特別規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之處,依同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相關規定。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時,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
行政契約中的違約金,是當事人為擔保契約履行或預定債務不履行損害而作的約定;它不因行政機關是契約一方,就當然成為行政罰。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契約約定的違約金」,而非行政機關依公法規定作成的裁罰。接著檢視行政程序法有無排除準用民法:行政程序法第149條允許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因此民法第252條得適用於行政契約。司法院釋字第753號也指出,行政契約違約金約定如顯失公平,行政法院得於個案中酌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149條及民法第252條就本題所涉規定,現行法亦無重要修正。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契約違約金源於契約約定,功能可能是預定損害賠償,也可能具有督促履約等作用,但不因此成為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作的行政罰。
第 24 題2 分
關於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下列何者非屬無效之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的效力。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3 項,行政契約約定內容與行政處分相同,而該行政處分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者,行政契約須經該機關核准;未經核准,契約並非因此當然無效。
另依同法第 142 條,代替行政處分的行政契約有特定無效事由,包括:相同內容的行政處分無效;行政處分有得撤銷的違法事由,且締約雙方明知;以及締約前事實關係未臻明確,行政機關未依職權調查即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列舉的無效事由。前三項對應該條規定;核准與否則另由第 137 條第 3 項處理。未經核准會使契約尚未生效,而非直接構成無效,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 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錯誤。 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明定的無效事由。代替行政處分的行政契約不能藉契約形式,取得與無效行政處分相同的法律效果。
第 25 題2 分
某市一公園,因常有遊民聚集,為防止遊民增多擴大與鄰近居民的秩序安全著想,該市公園管理處遂在寒冬中以冷水噴灑驅趕遊民。針對上述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以事實行為執行行政任務時,該行為的法律性質與救濟途徑。
行政機關的行為不一定都是行政處分。行政處分須具備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所定要件,包含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若機關的行為沒有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而是以實際行動達成行政目的,原則上屬於事實行為。
本題涉及法規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公園管理處「以冷水噴灑驅趕遊民」是否直接作成法律上的規制,或只是以實際行動排除現場聚集者。
題目描述的是噴灑冷水這項具體行動,並未顯示機關另以命令或決定直接設定遊民的法律義務,因此其法律性質是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本身不是行政處分,不能因不服就直接對它提起訴願;但若人民權利受侵害,仍得依其請求內容及法定要件循行政訴訟等途徑尋求救濟。
選項分析
(A) 錯誤。 一般處分是行政處分的一種,須對可得確定的多數人,就公法上具體事件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題幹所述冷水噴灑是實際執行行為,並未直接作成法律規制,性質上不是一般處分。
第 26 題2 分
人民對於主管機關依據環境教育法課予其接受一定時數環境講習之決定不服,有關其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環境講習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時,應適用哪種訴訟程序。判斷關鍵是行政訴訟法對特定輕微處分設有簡易程序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人民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的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輕微處分而涉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環境講習屬於此處所稱的講習處分。
解題方法
先辨認人民不服的是主管機關命其接受一定時數環境講習的決定,再對照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第 4 款。最高行政法院實務曾認定,環境教育法所定環境講習屬該款所稱的其他相類輕微處分,因此本題應選簡易行政訴訟程序。
題目問的是「訴訟程序」,不是要選擇訴訟種類。撤銷行政處分的請求與適用簡易或通常程序,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第 2 條所定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 條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也就是具有裁罰性的不利處分。判斷重點是:處分是否屬於法條列舉的其他行政罰種類,而非只看它是否對人民不利。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行政罰法》第 2 條,其他種類行政罰包括:
- 限制或禁止行為的處分,例如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
-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的處分。
- 影響名譽的處分。
- 警告性處分,例如警告、講習、輔導教育。
《行政罰法》第 1 條另將「沒入」與罰鍰、其他種類行政罰分別規定。因此,沒入雖然屬於行政罰,但不是第 2 條所稱的「其他種類行政罰」。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措施對照《行政罰法》第 2 條四類,再留意「沒入」的法條定位:
- 輔導教育:警告性處分。
- 吊扣牌照:限制或禁止行為的處分。
- 停止營業:限制或禁止行為的處分。
- 沒入:屬《行政罰法》第 1 條所列的行政罰,並非第 2 條所稱的其他種類行政罰。
第 28 題2 分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依行政罰法之規定,應由何機關管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的管轄競合規則: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個有管轄權的機關均可處罰時,由法定處理在先的機關管轄。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作答。該條規定的關鍵是「處理在先」,不是依住所地、行為地或結果地決定優先管轄。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且「數機關均有管轄權」。這正是《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所處理的管轄競合情形,直接依條文判斷: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行為人違反下列何種法定上限金額之處罰規定,行政機關認其違章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9 條的「職權不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若該規定的法定最高額罰鍰為新臺幣 3,000 元以下,且違章情節輕微、行政機關認為不處罰較適當,得免予處罰。
這是行政機關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的裁量規定,並非只要罰鍰上限在 3,000 元以下,就必然免罰。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門檻:「法定最高額」及「3,000 元以下」。題目問哪個法定上限符合門檻,因此直接比較選項金額與 3,000 元:
- 上限為 3,000 元,符合「3,000 元以下」。
- 上限高於 3,000 元,不符合本條門檻。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法中裁處減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減輕或免除處罰事由,以及這些規定適用的處罰種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行政罰法》第 9 條規定,行為人滿 14 歲而未滿 18 歲者,得減輕處罰;第 10 條規定,正當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至於裁處範圍,行政罰法的減免規定不只涉及罰鍰,也可能適用於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逐項核對年齡、防衛過當及特別法規定。最後留意選項 D 將減免規定限縮為「僅適用於罰鍰」;行政罰法中另有適用於其他種類行政罰的規定,因此此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2 項,滿 14 歲而未滿 18 歲之行為人,得減輕處罰。這是行為人年齡所涉及的減輕事由。
第 31 題2 分
行政執行時,對繳納怠金之執行方法得否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對行政執行方法不服時的救濟途徑。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得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題目所說「對繳納怠金之執行方法」,是針對行政執行程序中的執行方法尋求救濟,適用上述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別爭議發生在哪個階段:題目問的是執行方法,不是對原本命人繳納怠金的行政處分提起救濟。接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判斷,對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不服,法定途徑是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即時強制得使用之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所列的「即時強制方法」,並測驗「管束」與「管收」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此後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即時強制是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或危害發生、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必要時所採取的措施。《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列出的方法包括:
- 對人之管束。
- 對物之扣留、使用、處分或限制其使用。
-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 對於土地、船舶、航空器或車輛之處置。
「管束」是即時強制中對人的一種措施;「管收」則是為強制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後,將義務人送交管收所的制度,兩者名稱相近,法律依據與目的不同。
解題方法
先對照選項與《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列出的即時強制方法,再留意題目使用的法律名詞是否精確。人身方面,條文明定的是「管束」,並未列「管收」;其他三項則分別對應條文所列的對物、土地及處所措施。
第 33 題2 分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該通知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陳情」與行政機關回覆的法律性質。依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人民得就行政興革、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或行政措施等事項向主管機關陳情;同法第 170 條規定,受理機關認為陳情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判斷通知性質的關鍵,在於它是否直接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行政處分須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陳情無理由的通知,依題意僅是告知機關對陳情的處理意旨,並未因此設定、變更或消滅陳情人的權利義務,故屬事實行為。
解題方法
先辨認法條所稱的通知,再確認通知本身是否直接產生法律效果。機關受理陳情後,通知「無理由」並說明意旨,是對陳情內容的回覆;陳情本身並非依法提起、必然要求機關作成特定行政處分的救濟程序。因此,這項通知不是對人民權利義務作成具有拘束力的決定,而是提供資訊、表達處理結果的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關於行政執行法所規定怠金與行政罰法所規定罰鍰之相同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行政執行法上的「怠金」與行政罰法上的「罰鍰」,重點在於兩者的法律性質、逾期未繳的執行方式、能否連續處罰,以及金額是否有共同的法定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怠金是行政執行法所定的間接強制方法。依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30 條,人民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而不履行時,執行機關得依規定處以怠金,藉金錢壓力促使其履行。行政罰法上的罰鍰則是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作的行政罰,目的在制裁違法行為。
兩者性質不同,但一旦形成逾期未繳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均得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的關鍵字:
- 看「法律性質」:怠金是行政執行方法;罰鍰是行政罰。
- 看「逾期未繳」:兩者是否都能作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執行。
- 看「連續處罰」:行政執行法對怠金有明文;行政罰法上的罰鍰則不能僅因義務未履行,就一概連續裁罰。
- 看「金額範圍」: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明定怠金額度;行政罰法並未將所有罰鍰統一限定在相同範圍。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迴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33 條的公務員迴避制度,重點在分辨「自行迴避」與「當事人申請迴避」的事由、程序及決定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迴避原因分類:
- 自行迴避:公務員有法定利害關係或其他法定事由時,應自行迴避。
- 申請迴避:當事人認為公務員有偏頗之虞,可提出申請;機關須依程序審查,並非提出申請就當然命其迴避。
- 申請期間的職務處理:被申請迴避者在機關作成准駁決定前,仍得繼續執行職務;只有機關認為有必要時,才得命其停止執行職務。
選項分析
(A) **錯誤。**當事人申請公務員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1 項,須舉出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申請。但迴避不全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公務員有第 32 條所定事由時,應自行迴避。因此「迴避均應由當事人……提出申請」錯在「均」字。
第 36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之當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的「行政程序之當事人」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第 20 條規定,行政程序之當事人包括:
- 行政處分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 討論行為或決定之機關。
-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 依法申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申請人。
- 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其中,行政契約一方是行政機關,並不因此當然屬於第 20 條所列的行政程序當事人。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選項對照第 20 條明文列舉的身分。參加人、行政處分申請人均在法條列舉之內;行政契約相對人也屬行政機關以契約方式處理行政事項時的程序當事人。選項 B 所稱「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之行政機關」,並非第 20 條所列當事人類型,因此為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原則上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及第 7 條所定的政府資訊主動公開原則。政府資訊原則上應主動公開或提供,但法定列舉項目之外,仍須看是否屬於依法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資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列舉應主動公開的資訊,包括機關聯絡方式、研究報告、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等;同項第 3 款則排除「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原則上應主動公開」的資訊,再逐一對照第 7 條的列舉規定。若選項正好是法條列明的主動公開項目,即屬原則上應主動公開;若屬法條明文排除的準備作業,則不在主動公開範圍內。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行政機關對行政程序當事人甲之行政處分書,下列何種情況並非合法送達?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送達方式,尤其是行政處分書不能直接送達本人時,何人可以代為受領。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送達原則上應於應受送達人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依同法第 73 條,應受送達人不在時,得將文書交付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該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但這些代收人須與應受送達人具有足以代收的法定關係。鄰居不因與本人熟識或往來密切,就取得代收資格。
解題方法
先判斷是否在合法送達處所,再判斷本人不在時的代收人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所列的人。選項 A 是本人親自受領;B、D 分別涉及同居人與有權收受郵件的管理員;C 則是鄰居代收。逐一比對即可找出不合法的情形。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對於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不服提起之訴願,受理之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中「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與訴願救濟的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規定:「不服依本法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因此,當事人對依法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不服,不能提起訴願,應依法循訴訟途徑救濟。
解題方法
先判斷該處分是否屬於「依行政程序法作成之行政處分」。題幹已指出處分經聽證程序作成,依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這類處分免除訴願程序。當事人仍提起訴願時,訴願機關應依訴願法關於不受理的規定處理,而非進入實體審查。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依訴願法規定,於符合下列何種情形,訴願審議委員會始能作成訴願決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53 條關於訴願決定的出席與表決門檻。訴願審議委員會須有委員過半數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才能作成決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將法定門檻拆成兩個條件檢核:
- 出席門檻:委員過半數出席。
- 同意門檻: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兩項條件都須符合;只符合其中一項,仍不能作成訴願決定。因此應選擇同時完整呈現這兩項門檻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訴願不予受理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77 條所定「訴願不受理」事由。訴願不受理是因訴願欠缺法定要件或程序要件,機關不進入實體審查。判斷時,應先確認選項是否符合第 77 條列舉的事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77 條涵蓋的事由包括: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且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正、逾期提起訴願或未依第 57 條但書補送訴願書、訴願人不符合第 18 條的資格,以及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等。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77 條:
- 口頭提起訴願後,未在法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是否屬法定不受理事由?
- 對非行政處分或欠缺法律上利害關係而提起訴願,是否欠缺訴願的法定要件?
- 未就原處分機關的答辯書陳述意見,是否被第 77 條列為不受理事由?
只有第三種情形不屬法定不受理事由,因此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訴願以口頭提起,未於法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錯誤,屬不受理事由。 依《訴願法》第 57 條但書,符合規定者得以言詞提起訴願,但應於法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
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的審判權分工。判斷關鍵在於先辨認各事件的法定救濟程序:有些法律明定由行政法院審理,有些則由普通法院依特別程序處理。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所涉法律及其救濟管轄規定。題目問「何者非屬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範圍」,因此找出法律明定由普通法院處理的事件,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 (A) 公民投票法之公民投票投票無效訴訟事件:錯誤選項。 民國 109 年《公民投票法》就公民投票結果的無效訴訟設有特別規定,相關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因此屬於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
第 43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法上之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金額門檻、起訴方式及第一審管轄法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簡易程序除適用於法律列舉的特定事件外,也適用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的部分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依同條第 3 項,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調整這項金額。當時簡易程序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依第 231 條,起訴及其他期日外的聲明或陳述,原則上得以言詞為之。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個容易混淆的程序要件:
- 40 萬元是否是不能以命令調整的固定界線。
- 簡易程序是否只適用於涉及行政處分的訴訟。
- 起訴是否一律必須書面。
- 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否為高等行政法院。
其中,適用範圍不只看行政處分類型,也包括一定金額以下的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據此可判斷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所定之暫時性權利保護手段?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的暫時性權利保護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主要的暫時權利保護手段包括:
- 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法院在法定要件下,得停止行政處分或決定的執行。
- 假扣押、假處分:依同法第 293 條以下及第 298 條以下,分別提供保全金錢請求及保全非金錢請求或暫時維持法律關係的方式。
停止訴訟則是訴訟程序的暫停,屬於程序進行上的安排,不是用來暫時保護當事人權利的保全手段。
解題方法
先分辨選項的功能:停止執行、假扣押、假處分,都是為了避免本案判決確定前,權利或法律地位遭受難以回復的損害,屬於暫時性權利保護;「停止訴訟」處理的是法院何時繼續審理程序。依此即可選出不屬於暫時權利保護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關於法院審判權衝突解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院與其他審判權法院間的「受理訴訟權限」爭議,依命題當年《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之 2 判斷。此處的「受理訴訟權限」是指案件應由哪一種審判權的法院審理。
以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法院認為自己沒有受理權限時,原則上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若受移送法院也認為自己沒有受理權限,或當事人對行政法院有無受理權限發生爭執,法律分別規定其處理程序。
解題方法
抓住當事人發生爭執時的程序:行政法院不是直接停止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而是應先就有無受理權限作成裁定。因此,選項 C 把「先為裁定」寫成「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與當年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行政法院針對人民所提起之撤銷訴訟,於原告之訴有理由時,下列何者非屬可能之判決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中,原告之訴有理由時,依法得作成哪些判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第 198 條及第 200 條,法院得視個案作成撤銷判決、變更判決、情況判決,或命行政機關作成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等判決。
其中,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第 2 項規定,原處分違法但撤銷或變更將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且補償原告損失顯然較符合公益時,法院得作成情況判決,並在判決中諭知被告機關應補償原告因違法處分所受損失。這項補償是情況判決的附帶效果,不是獨立的「命補償損失之判決」類型。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限定的是撤銷訴訟中,原告之訴有理由時的判決類型,再區分:
- 法院得作成的判決本身,例如變更判決、情況判決。
- 判決內容中可以一併諭知的事項,例如情況判決中的損失補償。
選項 A 將情況判決中附帶諭知的補償,表述成一種獨立判決類型,因此不屬於本題所問的可能判決類型。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關於民間團體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間團體受託行使公權力」後,在行政程序、訴願、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法上的法律地位是否相同。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這項「視為行政機關」的效果適用於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範圍,但不代表受託團體在所有法律關係中,都一律取代委託機關。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受託團體在各程序中的角色:
- 行政程序: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 訴願程序:受託團體作成行政處分時,為原處分機關。
- 行政訴訟:因受託事件涉訟,原則上以受託團體為被告。
- 國家賠償:應依國家賠償法判斷賠償義務機關,不能僅因團體受託行使公權力,就認定它是賠償義務機關。
前三項都符合受託團體在委託範圍內的法定地位;第四項把「視為行政機關」直接推論成「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受託行使公權力的民間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關鍵限制是「於委託範圍內」;
第 48 題2 分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依行政執行法,關於請求補償之時效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第 2 項,即時強制造成特別損失時,人民請求補償的時效。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請求權須於知有損失後 2 年內向執行機關提出;但自損失發生後逾 5 年,即不得請求。這是「知悉損失」與「損失發生」分別起算的雙重期間。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依法實施即時強制所生的「損失補償」,適用《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而不是國家賠償請求的時效規定。接著對照法條的兩個期間:
- 主觀期間:知有損失後 2 年內請求。
- 客觀期間:自損失發生後 5 年的最長期間。
兩者須同時符合,因此選出完整列出「2 年、5 年」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規定,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前應踐行之程序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所定的請求程序。人民認為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而受損害,請求國家賠償前,原則上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並與機關進行協議。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中的「請求損害賠償前應踐行之程序」,對照《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請求權人應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協議成立時,作成協議書;協議不成立,或有法定視為協議不成立的情形,請求權人始得依同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程序依據為第 10 條。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政府支付醫療等相關費用。關於此醫療相關費用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合法行政行為造成特定人民損失」時的救濟方式,以及行政上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人員依該條例合法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這是法律特別設置的行政上損失補償機制,讓因合法使用警械而受有損失的第三人,得向政府請求補償。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的關鍵字:「合法使用警械」及「政府支付醫療等相關費用」。
合法使用警械本身並非違法行為;政府仍依法負擔費用,是因為法律特別規定補償責任。判斷救濟途徑時,可先區分:
- 違法行為造成損害:通常檢視國家賠償等救濟。
- 合法行為造成特定損失,法律規定政府給付:屬行政上損失補償。
- 請求撤銷行政處分:須有可撤銷的行政處分,且爭點是處分是否合法。
- 刑事補償:適用於刑事程序中受有法定冤獄或拘束自由等損害的情形。
因此,本題應依《警械使用條例》的特別規定,選擇行政上損失補償途徑。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