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戶政類科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國籍法規定,有哪些情形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 2 條,辨認哪些人依法「屬中華民國國籍」。條文列出四種情形;符合其中任一款,即屬中華民國國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按出生時的親子國籍、出生地及父母身分逐款判斷,再留意條文最後對父母死亡時點的特別規定。本題是問國籍法定情形,直接依《國籍法》第 2 條作答,無須另以戶籍登記與否作為判斷標準。
四種法定情形
-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父母一方在子女出生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子女即屬中華民國國籍。
- 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父或母已死亡,但其死亡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子女出生於其死亡後,仍屬中華民國國籍。
-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須在我國領域內出生,且父母身分無從查考,或父母均無國籍。
第 二 題25 分
依戶籍法規定,哪些戶籍登記屬於遷徙登記?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4 條對戶籍登記種類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戶籍登記中的「遷徙登記」包括三種:
- 遷出登記
- 遷入登記
- 住址變更登記
解題方法
第 1 題2 分
依國籍法第 3 條規定,下列何者並非一般申請歸化之資格或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 3 條的一般歸化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申請人須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符合該條列出的居留期間、行為能力、品行及紀錄、生活自立能力,以及語言與國民權利義務常識等要件。
其中一般歸化的居留門檻是:每年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合計達 183 日以上,並持續 5 年以上,不是 7 年。
解題方法
比對各選項與《國籍法》第 3 條即可。題目問「何者並非」資格或要件,因此找出與法條不符的敘述:居留期間寫成 7 年的 (A)。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有關無國籍者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所定的歸化資格,以及一般歸化要件的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一般歸化須符合《國籍法》第 3 條所列條件,其中包括居留年限、行為能力、品行與生活保障,以及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和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不過,特殊類型的歸化另有規定。《國籍法》第 6 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 3 條第 1 項各款要件,仍得申請歸化;許可須經行政院核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無國籍者」能否適用特別歸化規定,再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國籍法》的明文:
- 有殊勳者:適用第 6 條,可不具備一般歸化要件,包括基本語言能力要件。
- 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出生地:分別對照第 4 條、第 7 條及其他歸化條件,確認選項有無誤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國籍法》第 4 條,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者,符合該條所列條件時得申請歸化;但仍須具備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要件。
第 3 題2 分
依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得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 9 條第 4 項所列「申請歸化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的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該證明:
-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 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的高級專業人才,且符合有助我國利益等法定要件。
- 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
我國國民的外籍配偶並未列在這三種免提出證明的情形中。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包括」,應逐一對照《國籍法》第 9 條第 4 項的法定列舉。選項中「高級專業人才」、「殊勳」及「非可歸責事由致無法取得證明」均屬條文列舉;「我國人之外籍配偶」則不在列舉範圍,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關於國籍之回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14條至第16條所定的「撤銷喪失國籍」與「回復國籍」之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依《國籍法》第14條,依第11條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尚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許可,撤銷其國籍喪失。這是撤銷原喪失國籍的許可。
依同法第15條,喪失國籍者現於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法定條件,得申請回復國籍。第16條則規定,回復國籍者的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復。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回復國籍」,再對照各選項。關鍵是區分第14條的「未取得外國國籍」與第15條的「回復國籍」:前者屬於撤銷喪失國籍的規定,不能直接當成回復國籍的要件。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甲為外籍人士,民國 90 年歸化我國國籍時,依法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仍具外國國籍。甲長期熱心公眾事務,於民國 110 年當選鄉民代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關於歸化者擔任公職時,應放棄外國國籍的規定。甲於民國 90 年歸化時,依法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但仍保有外國國籍;這不會使其歸化或當選當然無效,而是涉及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的期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一是甲是否已取得我國國籍,二是甲取得國籍後擔任公職時,須履行何種放棄外國國籍義務。
依《國籍法》第 20 條,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公職,原則上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題目已說甲歸化時依法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因此仍有外國國籍;甲當選鄉民代表後,適用上述公職義務與期限。
選項分析
- (A) 甲為歸化者,當選無效:錯誤。 歸化者身分本身不使當選無效。題目所涉法律效果是須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取得證明,不是當選當然無效。
第 6 題2 分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仍得擔任下列何種公職?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20條: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原則上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已擔任者,除法定例外外,應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但該條另列特定職務,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此限制。其中包括「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中央研究院院長屬研究機關首長,因此符合例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幹中的關鍵條件「經主管機關核准」,再比對《國籍法》第20條列出的核准例外。判斷重點是:選項職務是否落在條文列舉的職務類型中,而不是只看它是否屬於公職。
選項分析
- (A) 中央研究院院長:正確。 中央研究院屬研究機關,院長是研究機關首長,列入《國籍法》第20條的例外職務。
第 7 題2 分
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有關其居留期間之計算,逾期居留期間未達幾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對歸化居留期間連續性的認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申請歸化者須符合各該法定期間內,每年合計合法居留達 183 日以上的要件;該期間原則上須連續不中斷。
同條並設例外:期間內因逾期居留而不符合法居留要件,致居留期間中斷,但逾期居留未達 30 日者,仍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逾期的日數不因此成為合法居留日數。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門檻:「未達三十日」。未達 30 日表示逾期日數少於 30 日;題目詢問「幾日」,因此選 30 日。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申請喪失我國國籍,申請書所應檢附之各項文件,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國籍法》第 11 條申請喪失我國國籍時,應檢附哪些文件。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申請人須檢附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等文件;役齡男子須附繳相關兵役證明,未成年人則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條文並未要求提出財力證明。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不包含」哪一項,再對照喪失國籍申請的應備文件規定。屬於法定應備文件者為題目中的 A、C、D;沒有列入規定的財力證明,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戶籍法規定之身分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4 條對戶籍登記種類的分類。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戶籍登記分為身分登記、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分(合)戶登記及其他登記。
其中,「身分登記」包括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及死亡宣告,以及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等登記。分(合)戶登記則是另一類戶籍登記,並非身分登記。
解題方法
先依《戶籍法》第 4 條判斷各選項的登記種類:監護、輔助、死亡均列在身分登記項下;分戶則列在分(合)戶登記項下。題目問「何者非身分登記」,因此選出分類不屬於身分登記的項目。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有關出生登記之申請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29 條所定的出生登記申請人。以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為準,出生登記的申請人包括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無依兒童另得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申請。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列舉的申請人身分。題目問「不包括」何者,因此選出未列在法條中的身分。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依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13條所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的原因。依民法用語,這裡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通常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親權的行使或負擔。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13條規定,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條文列有父母協議及法院裁判、調解、和解,未列仲裁。
解題方法
抓住《戶籍法》第13條列舉的登記依據,逐一比對選項。父母協議及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成立都在條文範圍內;仲裁則不在列舉之中,因此選出「經仲裁成立」。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據國籍法規定,我國國民為外國人之配偶,於下列何者情形,得經許可喪失國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關於喪失國籍的許可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國籍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我國國民為外國人之配偶,得申請喪失國籍;但有同法第 12 條所列情形者,不得許可。
第 12 條規定的限制包括: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因犯罪被通緝;以及曾任公職而有特定情形等。判斷時要分清楚:法律列的是具體的阻卻事由,不是只要與刑事案件有關就一律不得許可。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身分:申請人是「我國國民為外國人之配偶」,屬於《國籍法》第 11 條所定得申請喪失國籍的對象。接著逐項比對第 12 條的限制事由,辨認選項是否屬於「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的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申請監護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的監護登記:監護登記由誰申請、應在多久內申請,以及逾期經催告仍不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如何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戶籍法》第 35 條規定,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戶籍登記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申請;同條第 3 項及第 4 項並規定,逾期未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書面催告,監護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解題方法
先抓本題的期限陷阱:一般戶籍登記期限是 30 日,出生登記才有 60 日期限。再核對其餘敘述是否符合監護登記的申請人及逾期處理規定,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歸化國籍許可證書遺失時,得填具申請書申請補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判斷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時,補發申請可向哪些機關提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換發或補發;國內申請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層轉內政部辦理,也可逕向內政部申請。居住國外者,則可向駐外館處等指定機構提出。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受理管道即可。題目問「何者錯誤」,要找出與「任一戶政事務所、駐外館處、逕向內政部」這些途徑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國民身分證係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者,發現之機關(構)應函知原發證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下列何種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對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國民身分證的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發現此情形的機關(構)應函知原發證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該主管機關註銷製發檔案資料。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再對應法規所定的處置對象:本題要處理的是身分證的製發檔案資料,不是原核發處分。因此選擇「註銷製發檔案資料」。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關於戶籍法規定之「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戶」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戶籍法》第 3 條,「戶」是以戶長為主體,在同一戶籍地址共同生活,或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事業的家庭;單獨生活者也可以獨立立戶。
因此,判斷重點是有無符合共同生活、共同事業或個人單獨生活的情形;成員不以具有親屬或血緣關係為必要。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定義:先排除把「戶」限縮為親屬團體的說法,再檢視共同事業住戶與普通住戶是否受血緣關係限制,最後確認單獨居住、獨立生活者能否單獨立戶。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之相關規定,關於外國人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關於外國人歸化我國後取用中文姓名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外國人歸化後取用中文姓名,原有外文姓名的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為準;中文姓名的排列及登記方式,依姓名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取用中文姓名後,更改中文姓名的次數限制,則須依該條例的特別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姓名條例對「原有外文姓名羅馬拼音」、「中文姓名排列與並列登記」及「更改次數」的規定。前三項涉及姓名的申報與登記形式;D 則考查歸化者取用中文姓名後,申請更改姓名的次數上限。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關於申請改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所定的改姓事由與程序,以及夫妻冠姓、回復本姓的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姓名條例》第 8 條,符合特定事由者得申請改姓,夫妻之一方也得申請冠配偶姓或回復本姓。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條文用語,特別留意「得申請」與「戶政機關依職權命令或更正」的差異,以及收養是否伴隨法定申請期限或罰鍰。符合條文規定者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姓名條例》第 8 條將「音譯過長」列為得申請改姓的事由,並未授權戶政事務所限期命歸化者本人改姓。選項把當事人得申請改姓,誤寫成戶政機關得命其改姓。
- **(B) 錯誤。
第 19 題2 分
下列情形中,何者非申請更改姓名之法定原因?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所定的「更改姓名」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第 9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 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 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題目要找的是不在法定事由之列的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姓名條例》第 9 條列出的三類事由。選項若是法條所列情形,便不是本題答案;未列於法條中的情形,才是「非申請更改姓名之法定原因」。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A 國籍甲因民事紛爭在我國涉訟,訴訟中我國法院針對甲之行為能力問題欲定其準據法,經調查發現,A 國國內法律因地域因素而有不同。A 國的首都位於該國 B 州,甲則有住所在該國 C 州,且 B、C 州法律規定不一致。我國法院應如何定其準據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如何處理「本國法」與「國內法律因地域而不同」的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2 條,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
- 依同法第 5 條,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果該國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而有不同,應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的規定,決定適用哪一地區的法律;該國相關規定不明時,才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的法律。
解題方法
先依第 12 條確認行為能力應適用甲的本國法,即 A 國法。接著發現 A 國因地域因素而有不同法律,便進一步依第 5 條處理:先看 A 國自己的法律適用規定,決定應適用 B 州法或 C 州法。
題目未說 A 國的法律適用規定不明,因此應採取第 5 條前段,依 A 國關於法律適用的規定定其準據法。題目也沒有提供該規定的具體內容,故選擇指出應依該規定處理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之相關規定,本人申請改名時,下列何者之文件,戶政機關不需依職權通知換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第 12 條及其換領文件的適用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依職權在其配偶及子女的戶籍資料中,更改配偶、父或母的姓名,並於變更登記後通知配偶及子女。
戶政機關依職權更改的是配偶、子女的戶籍資料,因此相關人需換領的文件包括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判斷時,應先確認文件持有人是否為配偶或子女;父母不在這項職權登記及通知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項看文件是誰持有,再對照《姓名條例》第 12 條列出的關係人:
- 配偶:屬於職權更改戶籍資料及通知的對象。
- 子女:同樣屬於職權更改戶籍資料及通知的對象。
- 父母:不在條文列出的配偶、子女範圍內。
因此,配偶或子女的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均可能因其戶籍資料變更而須通知換領;非同住與否不會改變其配偶或子女身分。非同住父母的戶口名簿則不在本條所定通知換領範圍。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甲(A 國人)對外宣稱其為乙(B 國人)之代理人,並在 C 國以乙之名義與丙(C 國人)簽約並處分乙在 C 國之財產,其後該代理行為因乙不予承認而未生效,丙遂於我國對甲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涉外代理關係的準據法,核心法源是民國 114 年《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及第 19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依第 18 條,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代理權有無、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法律效果,先依雙方明示合意的法律;沒有明示合意時,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的法律。第 19 條則將這項準據法規則延伸至相對人與代理人之間,處理代理人有權、逾越權限或無權代理所生的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丙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是因甲自稱乙的代理人,卻未獲乙承認,代理行為未對乙生效而引發的責任。這屬於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間的法律效果,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9 條,回到第 18 條判斷準據法。
題幹沒有指出甲、乙或丙曾明示合意適用特定法律,因此應找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的法律。代理行為在 C 國作成,契約相對人丙是 C 國人,受處分財產也在 C 國;這些因素都指向 C 國。
第 23 題2 分
依 A 國法律設立之甲公司,股東乙、丙、丁為 B 國人,股東戊為我國人。關於戊之股東表決權限,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外國法人內部事項」的準據法。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3 條規定,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
- 同法第 14 條規定,外國法人特定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其中包括社員權利義務及其他內部事項。
股東對公司行使表決權,屬於股東與公司間的內部權利義務。判斷準據法時,應看公司的設立法,不以個別股東的國籍為準。
解題方法
甲公司依 A 國法律設立,因此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3 條,甲公司的本國法為 A 國法。戊的股東表決權限涉及其作為甲公司股東的權利義務,屬於公司內部事項,依同法第 14 條適用甲公司的本國法,也就是 A 國法。
乙、丙、丁及戊各自的國籍,不會改變甲公司內部事項的準據法。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關於以電腦網路所為之涉外侵權行為之準據法,需考慮的連繫因素,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8 條,亦即透過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所為之侵權行為,其所生之債應適用何種準據法。條文採「與案件關係最切之法律」作為選擇原則,列出特定連繫因素。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確認題目描述的是「經由電腦網路所為之侵權行為」,再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8 條列舉的連繫因素。條文所列包括行為地、行為地不明時的行為人住所地,以及行為人可預見的損害發生地;被害人人格權受侵害時,另列被害人的本國法。選項中不屬於條文明列因素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A 國人甲由於工作關係,長年居住於 B 國,並在我國投資不動產數筆。多年後,甲因病死亡,由於甲於我國留有土地數筆,其繼承人就此不動產繼承問題涉訟於臺北地方法院。若 A 國法規定:繼承應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而 B 國法規定:不動產繼承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假設臺北地方法院就此事件有國際管轄權,應如何適用法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涉外繼承的準據法」與「反致」。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繼承原則上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依同法第 6 條,若依被繼承人本國法的規定,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決定,原則上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若被指向的法律又要求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解題方法
甲是 A 國國民,所以先依第 58 條指向 A 國法。接著不能只看 A 國的實體繼承規定,還要依第 6 條檢視題目提供的 A 國法律適用規則:
- A 國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甲長年居住於 B 國,故指向 B 國法。
- B 國規定不動產繼承依不動產所在地法;題目所涉土地位於我國,故再指向我國法。
- 依第 6 條但書,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因此,土地繼承適用我國法,選項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