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社會行政類科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當今臺灣社會面臨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的人口發展危機,你認為政府應該有哪些策進作為?請列舉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口結構變遷及人口政策的整合思維。臺灣同時面臨少子女化與高齡化:少子女化使兒少人口及未來勞動力減少;高齡化則增加長期照顧、醫療、年金及社會參與等需求。政策不能只靠發放補助提高生育意願,也須同步改善家庭支持、勞動環境、長照服務及高齡者自主生活條件。
人口老化常以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觀察:達7%為高齡化社會、達14%為高齡社會、達20%為超高齡社會。這些指標用以掌握人口結構變化,不代表高齡者必然失能或依賴照顧。
本題屬政策申論,無須計算。作答宜以少子女化、高齡化、跨世代與整體治理為架構,說明具體措施及其政策目的。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先指出人口危機的成因與影響,再分別提出生育與育兒支持、高齡照顧與健康促進、勞動與經濟安全、社會參與及政策治理等策進方向。每項措施採「措施+作用」表達,兼顧短期支持與長期制度調整。
政策設計可參照《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白皮書》及命題年度推動的少子女化對策、長照政策與高齡社會對策;法規面則可提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工作法》、《長期照顧服務法》、《老人福利法》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策進作為
一、營造友善婚育環境,降低成家與生育障礙
政府宜改善青年就業穩定與居住負擔,提供婚育家庭住宅及育兒支持,並透過性別平等教育、家庭教育與生育保健服務,降低成家、生育過程的經濟與照顧壓力。政策重點在於讓人民能自主規劃家庭生活,而非以行政手段要求特定婚育選擇。
二、擴大平價托育與教保服務,減輕家庭照顧負擔
持續擴增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幼兒園量能,提升服務可近性與品質,並照顧不同家庭型態及特殊需求兒童。搭配育兒津貼、托育補助及幼兒教育支持,降低家庭養育成本;同時強化兒童健康、發展篩檢、早期療育與兒少保護服務,讓支持涵蓋從生育到成長的各階段。
三、改善職場制度,促進工作與家庭生活平衡
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的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及相關權益,鼓勵企業提供彈性工時、友善排班與托育措施。並促進男性共同承擔育兒責任,降低女性因生育而退出職場或承受不利待遇的情形。穩定就業與合理的工作照顧安排,有助家庭安心生養,也有助留住勞動力。
四、發展健康老化與預防照顧
依《老人福利法》及相關健康政策,強化高齡者預防保健、慢性病管理、心理健康服務及失能預防,並推動社區健康促進與持續學習。及早預防失能與孤立,可維護高齡者生活品質,並減輕家庭與醫療照顧體系的壓力。
五、完善長期照顧與家庭照顧者支持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持續布建居家、社區及住宿式長照服務,提升偏鄉與資源不足地區的服務可近性,並整合醫療、長照、社福及出院準備服務。另應提供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照顧諮詢與支持團體,協助照顧者兼顧生活與工作,維護受照顧者的尊嚴及自主。
六、保障高齡者經濟安全與勞動權益
健全年金、社會保險及社會救助制度,降低老年貧窮風險。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推動職務再設計、職業訓練、退休後再就業及彈性工作安排,並禁止年齡歧視。
第 二 題25 分
對身心障礙者的就業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有明文規定,請列舉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對於公、私部門各自的優、缺點及如何改善。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定額進用制度,並要求比較公、私部門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的制度優缺點及改善方式。作答應兼顧「保障就業機會」與「促進適才適所、穩定就業」,不可只列法定比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考試時適用的法規為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
-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達34人以上者,進用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3%。
-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達67人以上者,進用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1%,且至少1人。
- 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1人以2人核計。
- 第39條要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洽請考試院舉辦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並取消公務人員考試中對身心障礙者體位的不合理限制。
- 第40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應依同工同酬原則,不得歧視,正常工時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解題方法
按「法定制度—公部門—私部門—改善方向」作答。先交代法定比例,呈現公私部門的制度差異;接著分別從進用機會、職場特性、用人彈性與實際支持分析優缺點;最後提出可執行的改善措施,並以「平等參與、合理調整、適才適所」統整。
公部門:優點、缺點與改善
優點
- 法定進用比例較高,工作穩定性較佳:公部門定額進用比例為3%,高於私部門的1%;公務及公營機構通常具有較穩定的薪資、福利與任用制度,有助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權。
- 具有示範與帶動效果:公部門負有實踐平等就業及促進社會參與的責任,可透過實際進用改變社會對身心障礙者工作能力的刻板印象。
- 考試制度提供明確入口:身心障礙特種考試及考試體位限制的調整,能建立公開、制度化的公職任用管道。
- 較有條件建立支持措施:機關可透過無障礙環境、輔具、工作流程調整及職務再設計,協助身心障礙員工穩定工作。
缺點
- 進用管道與職務選擇較受限制:身心障礙特考可增加機會,但若職系、類科或職務配置不符個人專長,仍可能造成「考取後職務不適配」。
- 人事制度較僵化:公務機關職務分工、資格條件及工作流程較固定,個別化調整可能受到職務設計或組織慣例限制。
- 達成比例不等於實質平等:機關可能偏重補足名額,忽略工作內容、升遷發展、職場融入及合理調整。
- 職務分析與無障礙改善不足:若未先檢視職務必要功能及環境障礙,可能以概括性的體位或職務限制排除適任者。
改善方向
- 依職務實際工作內容辦理職務分析,排除與工作無關的體位限制,讓任用標準聚焦於必要職能。
- 擴大職務類型與招募管道,除特種考試外,也透過一般考試、公開甄選及職務媒合提供機會。
- 落實合理調整,包括改善無障礙設施、提供輔具、調整工作設備、工作流程或工時安排,並運用職務再設計。
- 提供主管及同事障礙平權與職場支持訓練,建立申訴、職場適應及職涯發展機制。
- 定期檢視進用者的工作適配、升遷與留任情況,使定額進用從「達成比例」落實為「平等就業」。
私部門:優點、缺點與改善
優點
- 職務種類多元,較能依專長媒合:民營事業涵蓋各種產業與職務,身心障礙者可依能力、興趣與工作條件尋找較適合的職位。
- 工作安排較具彈性:企業可依職務特性調整工作方法、設備或部分工作流程;科技、遠距及彈性工時也能增加部分身心障礙者的就業選擇。
- 可促進融入一般職場:在競爭性職場中與其他員工共同工作,有助發揮能力、累積經驗,並減少與社會隔離。
缺點
- 法定比例較低,進用保障相對有限:私部門定額進用比例為1%,且義務進用門檻為員工總人數67人以上;中小型事業單位不在法定義務範圍內。
第 1 題2 分
為了建立正義的原則,下列哪一位學者認為應在一個能列出所有正義原則可供選擇的「原初立場」(original position)下,且在「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後,進行正義原則之選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美國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羅爾斯以「原初立場」作為思想實驗:人們在不知道自己未來的階級、財富、能力、性別或社會地位等資訊時,處於「無知之幕」後,共同選擇社會的正義原則。這樣的安排旨在避免選擇者依自身利益偏袒特定群體。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原初立場」與「無知之幕」兩個關鍵詞,即可辨認為羅爾斯正義論的概念。題幹描述的正是羅爾斯用來說明正義原則如何被公平選擇的思想實驗,因此選擇羅爾斯。
選項分析
- (A) 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正確。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提出原初立場與無知之幕,並以此說明正義原則的選擇。
- (B) 湯馬斯・H・馬歇爾(Thomas Humphrey Marshall):錯誤。馬歇爾以公民權發展與社會權為重要論述,常見考點是公民權由民事權、政治權到社會權的發展,並非原初立場或無知之幕。
- **(C)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Friedrich A. Hayek):錯誤。
第 2 題2 分
根據《老人福利法》之規定,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對老人有遺棄、妨害自由、傷害或身心虐待等,而情節嚴重,經主管機關對其施以一定時數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但卻不接受該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會被處以下列多少數額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第52條第3項的行政罰鍰。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嚴重時,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的家庭教育及輔導;不接受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時數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行為人未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指定時數,直接對照《老人福利法》第52條第3項的罰鍰額度即可。關鍵是區分「違反前條所列行為」的罰鍰,與「不接受或未完成家庭教育及輔導」的罰鍰;本題問的是後者,級距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選項分析
- (A) 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正確。 符合《老人福利法》第52條第3項規定。
- (B) 新臺幣三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錯誤。 法定最低額為一千二百元,並非三千二百元。
第 3 題2 分
社會政策的制定常受許多因素或理論所影響,下列何種理論觀點認為社會政策的制定是基於各種利益相互競逐的狀態下而制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政策制定的理論觀點。多元論(pluralism)認為,社會由多個具有不同利益與主張的團體組成;政策制定是各團體透過組織、表達訴求與政治參與,相互競逐並協商後形成的結果。政府在此過程中扮演回應、協調與裁決的角色。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各種利益相互競逐」。這描述的是不同利益團體彼此競爭、影響政策形成的過程,符合多元論的核心主張,因此選(C)。
選項分析
- (A) 菁英論:錯誤。 菁英論認為政策主要由少數掌握政治、經濟或社會資源的菁英決定,政策較多反映菁英的價值與偏好,並非各利益團體相互競逐的觀點。
- (B) 國家中心論:錯誤。 國家中心論強調國家機關具有自主性,政策受到國家制度、官僚體系及國家行動者的目標與能力影響;重點不在各利益團體競爭。
- (C) 多元論:正確。 多元論認為政策制定是不同利益團體競逐、協商與妥協的結果,與題幹所述完全相符。
第 4 題2 分
甲因少不更事,欠了一身債,甫滿 65 歲便時時擔心自己因老人身分所申請的各項福利補助會被銀行扣押,然依照《老人福利法》所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下列哪一個機關可以執行扣押的動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對老人福利給付請領權的保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老人福利法》第 12 條之 1,依該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因此,債務人因老人身分依法取得的這項請領權,不得拿來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老人福利法所請領的「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再對照《老人福利法》第 12 條之 1。既然法律明定該權利不得扣押,便沒有題目列出的機關可以扣押這項請領權,故選(D)。
選項分析
- (A) 金融機構:錯誤。 金融機構不是扣押命令的執行機關,也不能自行扣押依法不得扣押的福利請領權。
- (B) 各縣市社會局:錯誤。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老人福利給付及補助業務,但不是因此就能扣押受領人的請領權;該權利受《老人福利法》第 12 條之 1 保護。
- (C) 各地方法院:錯誤。 法院雖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但執行標的仍受法律限制;老人福利法所定現金給付或補助的請領權不得扣押。
- (D) 沒有任何機關有此權力:正確。 就題目所指的老人福利請領權而言,法律明文禁止扣押,故無機關得對該權利為扣押。
解題技巧
第 5 題2 分
依據我國《老人福利法》的規定,老人福利機構若從事下列哪種行為恐有違法之虞?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第 37 條第 1 項:「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判斷重點在於區分機構提供的健康促進、社會參與活動,與機構兼營商品販售的營利行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行為是否屬於老人福利機構的服務或活動,或是機構兼營營利行為。題目問「恐有違法之虞」,販售健康食品涉及商品交易,若由機構兼營或以機構名義販售,可能違反第 37 條第 1 項;其餘選項則屬健康促進、聯誼等福利活動,題幹未顯示具有營利或不當宣傳性質。
選項分析
- (A) 安排醫療機構至機構內進行義診,並經主管機關報備核准:錯誤。 此為協助長者取得醫療或健康服務,題幹並說明已報主管機關核准,未顯示機構兼營營利行為。
- (B) 推廣健康操活動:錯誤。 健康操屬健康促進活動,是老人福利服務的合理內容,並非兼營營利行為。
- **(C) 舉辦老人聯誼活動:錯誤。
第 6 題2 分
依據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至少多少距離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特定營業場所的距離限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場所,須與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及職校保持法定距離,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列舉特定場所,並詢問「距離學校至少多少」時,直接掌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定的距離門檻:二百公尺以上。符合距離要求後,仍須檢附證明文件並完成商業登記,才能營業。
選項分析
- (A) 一百公尺:錯誤。 未達法定二百公尺距離。
- (B) 兩百公尺:正確。 符合本法對題幹所列場所與指定教育機構間的最低距離要求。
第 7 題2 分
依據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身心障礙者於遭到遺棄,且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上述之緊急保護安置,若未經過法院裁定,不得超過多久時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緊急保護安置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80 條,身心障礙者的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 72 小時;如超過此期限仍有安置必要,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
解題方法
題幹描述身心障礙者遭遺棄、情況危急且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對應該法第 78 條所定的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處置。題目進一步詢問「未經法院裁定」的期限,應接續適用第 80 條:緊急安置上限為 72 小時,超過後須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
選項分析
- (A) 二十四小時:錯誤。 法定緊急保護安置期限不是 24 小時。
- (B) 三十六小時:錯誤。 36 小時並非法條所定上限。
第 8 題2 分
甲於工作職場上遭受直屬主管乙的性騷擾,但因行為人乙是自己的主管,所以甲一直隱忍不敢對外張揚,最後終於忍無可忍想提出申訴,請問甲至遲應自乙對甲有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幾年內提出申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2 條之 1,重點是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時,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職場性騷擾申訴的期限。直屬主管對部屬具有職務上的權勢,題目所述乙屬於具權勢地位的被申訴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者,自申訴人知悉性騷擾時起逾三年提出,或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七年提出,均不予受理。這是兩項期限限制:三年以知悉時起算,七年以行為終了時起算。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幾年內」,且強調行為人是申訴人的主管,應先判斷是否屬「具權勢地位」情形,再套用七年的最長申訴期限。題目所稱事件發生之日,可對應法條所說的性騷擾行為終了時起算;至遲不得逾七年。
選項分析
- (A) 三年:錯誤。 三年是自申訴人知悉性騷擾時起算的期限,並非題目問的自行為終了起算之最長期間。
- **(B) 五年:錯誤。
第 9 題2 分
普遍公認為世界上最早的社會保障法,標誌著社會救濟制度的建立,將諸多對無工作者、流浪者、乞丐等窮人的資助法令集合成文(慣稱「伊莉莎白 43 號法案」),請問該項法令公布時間是在那一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英國濟貧制度的發展,以及「伊莉莎白 43 號法案」的制定年代。伊莉莎白女王一世在位期間,英國逐步將對貧民、流浪者與乞丐的救助規範制度化;其中以 1601 年《濟貧法》(又稱《伊莉莎白濟貧法》)最具代表性,常被視為近代社會救助與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起點。「43 號」指伊莉莎白女王在位第 43 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關鍵詞「伊莉莎白 43 號法案」,即可連結到 1601 年《濟貧法》。題目問的是公布年份,因此選擇與該法案相符的年代。
涉及法令年代與制度背景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1349 年的勞工法:錯誤。 1349 年英格蘭《勞工法》主要在黑死病後限制工資與勞動流動,並非題目所稱的《伊莉莎白濟貧法》。
- (B) 1536 年的公共救助法:錯誤。 1536 年的救助立法是英國濟貧制度發展中的早期措施,但不是「伊莉莎白 43 號法案」;該法案公布於 1601 年。
- **(C) 1601 年的濟貧法:正確。
第 10 題2 分
甲為列冊低收入戶,具有工作能力且接受政府轉介相關就業服務,請問若未經評估確有必要,甲因此而增加的工作收入,最長於多久期間內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對低收入戶就業收入的排除計算規定。列冊低收入戶中具工作能力者,接受政府轉介的相關就業服務後增加工作收入,若未經評估認定確有必要,該增加的收入得於最長三年內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三個要件:甲是列冊低收入戶、具有工作能力、接受政府轉介相關就業服務。題目再指出「未經評估確有必要」,因此適用未經必要性評估時的最長免計期間。依《社會救助法》規定,期間上限為三年,故選 D。
選項分析
- (A) 六個月:錯誤。 不是本題所問增加工作收入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的最長期間。
- (B) 一年:錯誤。 未達法定最長期間。
第 11 題2 分
依據我國《國民年金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給付不在《國民年金法》的給付範圍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年金法》所定的保險事故與給付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國民年金法》第 2 條列出的五種給付為: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第 2 條列舉的法定給付項目。凡不在這五種給付之列者,即為答案。「住院傷病給付」並非《國民年金法》所定給付。
選項分析
- (A) 遺屬年金給付:錯誤選項。《國民年金法》第 2 條明列遺屬年金給付,屬於國民年金的給付範圍。
- (B)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錯誤選項。法條明列此項給付,符合請領條件者可依規定申領。
- **(C) 喪葬給付:錯誤選項。
第 12 題2 分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全民健康保險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若有違反者,應退還已收取之費用,並按所收取之費用處以幾倍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法向保險對象收費的規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8 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本保險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 同法第 82 條:違反第 68 條者,應退還已收取的費用,並按所收取費用處以五倍罰鍰。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引用第 68 條的禁止規定,接著詢問違反後的罰鍰倍數,因此對照第 82 條即可作答:除了退還已收取的費用,另按該費用處以五倍罰鍰。題目問的是罰鍰倍數,答案為五倍。
選項分析
- (A) 二十倍:錯誤。 第 82 條規定的倍數為五倍,並非二十倍。
- (B) 十五倍:錯誤。 法條未規定十五倍罰鍰。
- **(C) 十倍:錯誤。
第 13 題2 分
依據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法》的定義,需要長期照顧者是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多少期間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對「需要長期照顧者」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 六個月以上者,依本人或照顧者的需要,接受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醫護服務,即屬該法所稱需要長期照顧者。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定義中的期間門檻即可:題幹問身心失能持續多久,答案是 六個月以上。題幹同時列出的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醫護服務,都是定義中的服務內容;判斷關鍵在期間。
選項分析
- (A) 一個月:錯誤。 未達法定六個月期間門檻。
- (B) 三個月:錯誤。 雖可能是短期照顧需求,但不是本法定義所列的期間。
- (C) 六個月:正確。 符合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的規定。
第 14 題2 分
根據 Le Grand(1982)的分類,政府在推動社會政策的平等時,如果是利用富人多交稅,而窮人在接受福利後,縮小富人與窮人之間的所得差距,是屬於下列哪一種策略?
核心觀念
本題考 Le Grand(1982)對社會政策「平等」策略的分類,重點是辨認政策介入後要達成的平等目標。題幹描述政府對富人課稅,並以福利協助窮人,使兩者的所得差距縮小;判斷關鍵在於政策是否直接著眼於個人最後取得的所得。
解題方法
先看政策的作用方向:富人多繳稅,窮人接受福利,兩者經過稅收與移轉後的所得差距縮小。這是以再分配改變政策介入後的所得分布,對應「最終所得的平等」。
選項分析
- (A) 結果的平等:錯誤。「結果」是較廣泛的平等目標,著重政策帶來的實質成果或生活狀態。題幹明確以所得差距縮小作為判準,應選指向個人最終所得分配的「最終所得的平等」。
- (B) 公共支出的平等:錯誤。著重公共支出或福利資源如何分配、誰獲得多少公共服務;題幹描述的重點是稅收與福利移轉後的所得差距。
- **(C) 最終所得的平等:正確。
第 15 題2 分
請問下列哪一個社會政策制定過程模式的看法,被批評為:看起來似乎有邏輯,對於政策的來由都有相關解釋,但是,太過單純地將問題導向於政策的過程,這與真實世界裡的運作不符?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政策制定的理性決策模式及其常見批評。理性決策模式假設決策者能清楚界定問題與目標,蒐集完整資訊,列出可行方案並比較其成本與效益,最後選出最能達成目標的方案。
這套模式看起來有條理,也能說明政策如何從問題一路形成,但它把政策制定描繪得過於線性、單純,容易忽略現實中的資訊不足、時間與資源限制、利益衝突及政治協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批評:「將問題導向於政策的過程」過於單純,與真實世界的政策運作不符。這正是理性決策模式常受的批評:它提出一套完整、邏輯化的決策程序,卻預設決策者有能力依序完成每個步驟,實務上往往難以做到。因此選擇 (D) 理性決策模式。
選項分析
-
(A) 政治經濟模式:錯誤。此模式著重政治權力、經濟利益與資源分配如何影響政策形成,強調政策不是單由問題分析推演而來。題幹所述「過於單純地將問題導向於政策過程」並非其典型批評。
-
(B) 衝突理論模式:錯誤。此模式從社會群體間的權力與利益衝突理解政策,關注誰能影響政策、政策利益由誰取得。題幹所描述的邏輯化、線性政策過程,並非此模式的主要特徵。
第 16 題2 分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販賣、交付或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要處以新臺幣多少數額的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提供毒品等有害物質予兒童及少年的行政罰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違規者處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辨識題幹中的「販賣、交付或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這組法條用語,對照其罰鍰級距即可。題目問的是法定罰鍰範圍,應同時確認最低額與最高額:下限為六萬元,上限為三十萬元。
選項分析
- (A) 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錯誤。 上限雖為三十萬元,但下限低於法定的六萬元。
- (B) 四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錯誤。 下限仍低於法定的六萬元。
- **(C)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正確。
第 17 題2 分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於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3條,重點是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時,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的期限、次數與費用。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申請人應負擔相關作業費用的百分之四十;異議成立時,已負擔的費用應予退還。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13條規定,尤其注意費用比例。期限、申請次數及異議成立後退費的敘述,均符合條文;將費用比例寫成百分之五十的選項,與法定的百分之四十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 (B) 正確。 依規定,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以一次為限。
第 18 題2 分
根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規定,關於家庭暴力受害的特殊境遇家庭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的條件與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11 條的法律訴訟補助。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且屬家庭暴力受害者,並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補助;補助最高金額為新臺幣 5 萬元。申請期限為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並應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
解題方法
抓住第 11 條的四個要件逐項比對:申請資格、是否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補助上限,以及申請期限與機關。題目中「六萬元」與法條所定的「五萬元」不同,因此該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法律訴訟補助的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 5 萬元為限,並非 6 萬元。
- (B) 正確。 法條規定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
- **(C) 正確。
第 19 題2 分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應於幾個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第 4 項所定的緊急保護令核發期限。法院受理緊急保護令聲請後,若依聲請人到庭或以電話陳述的家庭暴力事實,足認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應於 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警察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法條的適用要件:法院已受理緊急保護令聲請,並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認定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符合這些條件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第 4 項,法定期限就是四小時,無須另作計算。
選項分析
- (A) 二小時:錯誤。《家庭暴力防治法》此處規定的核發期限不是二小時。
- (B) 八小時:錯誤。八小時不是本條所定期限。
- **(C) 六小時:錯誤。
第 20 題2 分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申訴案件經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該調查結果之日起幾日內,可以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之 1 第 2 項的解僱期限。申訴案件經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得自知悉調查結果之日起 30 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列出法條適用要件:申訴案件經調查、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看到這些關鍵條件,即可對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之 1 第 2 項,找出雇主行使不經預告終止權的期限為「知悉調查結果之日起 30 日內」。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根據《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成員中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超過多少百分比?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第 12 條第 1 項的低收入戶加成補助。低收入戶成員符合特定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的金額增加補助;其中包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加成補助的法定上限為原領取金額的 40%。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最高不得超過多少百分比」,因此直接辨認《社會救助法》第 12 條規定的加成上限即可,不必計算個案金額。條文所定上限為百分之四十,故選 (A)。
選項分析
- (A) 百分之四十:正確。《社會救助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加成補助最高不得逾原領取現金給付金額的 40%。
- (B) 百分之六十:錯誤。超過法定上限 20 個百分點。
- **(C) 百分之三十:錯誤。
第 22 題2 分
根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有一些特定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列哪一類人員不在此範圍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的社會救助通報義務人。依民國 114 年命題當年適用的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及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的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要注意法條列的是「村(里)幹事」,不是「村(里)長」。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法條列出的六類人員:選項中的教育人員、警察人員、醫事人員都在列;村(里)長則不在法條列舉範圍內。因此,選出 (C)。
選項分析
- (A) 教育人員:錯誤。教育人員是《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明列的通報義務人。
- (B) 警察人員:錯誤。警察人員也是法條明列的通報義務人。
- (C) 村(里)長:正確。法條列的是「村(里)幹事」,並未列入村(里)長,因此村(里)長不在本題所問的法定通報人員範圍內。
第 23 題2 分
根據《國民年金法》的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喪葬給付應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幾個月?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年金法》的喪葬給付給付標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國民年金法》第 39 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
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的月投保金額乘以五計算;題目只問給付幾個月,無須計算實際金額。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五個月」即可作答:
因此,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的喪葬給付。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志願服務法》對於促進志願服務措施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志願服務法》促進志願服務的措施,重點在意外事故保險、志願服務榮譽卡的申請資格及優待、績效優良志工的替代役措施。解題以民國 114 年有效的《志願服務法》為準;該法相關條文自民國 109 年修正後,至命題年度未有影響本題選項的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用語。題目特別考容易混淆的榮譽卡優待:依《志願服務法》第 20 條,符合資格的志工持榮譽卡進入指定場所,依法享有的是「免費」優待,不是「半價」。因此,將優待寫成半價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志願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 (B) 錯誤。《志願服務法》第 20 條規定,志工持志願服務榮譽卡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得以「免費」;選項誤稱「半價優待」。
- **(C) 正確。
第 25 題2 分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處理性侵害案件。而且,這些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幾個小時的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4 條第 2 項,測驗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所指定專責人員的年度專業訓練時數。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 六小時。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專責人員每年應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直接對照法條所定最低時數即可。題目問「至少幾個小時」,因此選擇法條明定的最低門檻,而不是其他類型的訓練時數。
選項分析
- (A) 十二小時:錯誤。 法條規定的年度最低時數為六小時,並非十二小時。
- (B) 六小時:正確。 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