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一般民政類科 地方自治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根據現行法制,分析地方自治團體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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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性質與構成要件。作答時先引用《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的定義,再拆解定義中的要素,並以同法第14條確認法定種類。
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地方自治團體是「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同法第14條明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定義拆解、條文對照」作答:先說明地方自治團體必須依法設置並實施地方自治,再交代其公法人地位,最後指出法律列舉的團體種類及自治功能。這樣能同時回答「構成要件」與「哪些團體符合要件」。
構成要件
一、依法設置並實施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團體須依《地方制度法》成立並實施地方自治。依同法第14條,法定種類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行政區域名稱或層級本身,不當然使該區域成為地方自治團體;仍須有法律依據。
二、具有公法人地位
第 二 題25 分
地方立法機關擬擴編內部行政人員數量,依現行法制有何規定?執行程序為何?請分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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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立法機關的組織自主權與員額管制:議會或代表會要增加內部行政人員,不能只以內部決議逕行增額,而須依組織法規及員額管理規定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地方制度法》第54條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30條、第31條、第32條。民國114年12月3日《地方制度法》修正內容晚於本題命題年度;本題仍依命題當時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按「員額如何決定」及「組織法規如何完成核定」兩層作答:先交代擴編的實體限制與員額依據,再依地方立法機關層級說明自治條例的擬訂、核定及備查程序。
規定與執行程序
一、擴編的規定
-
職稱及員額須明定於組織自治條例及編制表 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30條,地方立法機關編制的職稱及員額,應規定於各該機關的組織自治條例及其編制表。增列職缺、調整職稱或提高員額,均須依法定組織編制辦理。
-
員額須依法定因素衡量 同準則第31條規定,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權責機關核定時,編制員額應依下列因素決定:
- 行政院員額管制政策及規定。
- 業務職掌、功能及各部門工作量。
- 機關組織與業務發展需要。
- 職務列等及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等相關規定。
因此,擴編須提出業務量與組織需求等具體理由,並符合員額管制及職務配置規範;機關有組織自主權,但不是不受員額管制。
二、執行程序
第 1 題2 分
關於我國地方自治團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地位與自治權限。地方自治團體是依法成立、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團體,與國家是不同的公法人;地方自治團體並非國家的所屬機關。地方制度法保障其在法定範圍內辦理自治事項,並具有一定的組織自主性。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地方自治團體與國家的關係,以及地方自治團體依法享有的自治權限。地方自治團體受國家法律規範與監督,不代表它是國家的內部機關;再檢視其他選項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所承認的自治事項、自治規章及組織權限。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律上與國家不是同一概念,且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並非國家的所屬機關。國家對地方自治團體有依法監督的權限,但監督關係不等於機關隸屬關係。
第 2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自治層級之劃分,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層級及其內部編組的劃分。解題關鍵是分清「地方自治團體」與其下的行政區域或編組:
- 地方自治團體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 村、里是鄉(鎮、市)、區以下的編組;村里並非地方自治團體。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地方制度法》的層級規定,先辨認縣以下的自治層級,再核對各層級以下的編組名稱:縣以下為鄉、鎮、縣轄市;鄉、鎮、市以下編組為村、里。逐項檢查選項是否把層級或編組名稱混淆,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在地方自治團體內行使公民權(選舉、被選舉及公民投票等),須具備各種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內不同公民權的法定資格。選舉權、被選舉權與公民投票權分別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地方制度法》及《公民投票法》等規範,年齡門檻並不相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職選舉權原則上須年滿 20 歲;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原則上須年滿 23 歲;公民投票權則年滿 18 歲即可。因此,「均須年滿 20 歲」把不同權利的門檻說成一致,是錯誤敘述。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選舉、被選舉及公民投票等」,逐一比較各種權利的年齡資格。只要其中一種權利的年齡門檻不是 20 歲,「均須年滿 20 歲」就不成立。
選項分析
(A) 中華民國國民:正確。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公民投票權均以中華民國國民為基本資格之一;但實際資格仍須依權利種類及選舉區或投票區規定判斷。
第 4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自主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團體的自主權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所保障的地方自治權限包括自治立法、自治組織與自治財政等面向;地方自治團體並沒有司法自主權。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地方自治團體在地方制度下享有的自治權限。地方自治團體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制定自治法規、規劃組織及運用地方財源;司法權則屬國家司法體系,地方自治團體無權自行設置司法制度或行使司法權,因此不包括在其自主權內。
選項分析
- (A) 地方自治團體立法自主權:錯誤選項。 地方自治團體得依地方制度法及相關法律,在自治事項範圍內制定自治法規,屬於地方自治的重要權能。
- **(B) 地方自治團體組織自主權:錯誤選項。
第 5 題2 分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事項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二以上同級或不同級政府共同辦理者,其經費應如何分擔?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7 條所定的共同辦理經費分擔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中央、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二個以上同級或不同級政府共同辦理事項時,經費應由相關政府「按比例分擔」。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二以上同級或不同級政府共同辦理」,再對應第 37 條的法律效果:共同辦理的經費按比例分擔。因此選擇與法條用語一致的選項 B。法條要求按比例分擔,並未規定所有政府平均分攤,也未規定中央或地方負擔固定比例。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高雄市政府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及均衡區域發展,訂定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法規的分類,以及都市計畫事項與《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的法律性質。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將直轄市都市計畫的擬定、審議及執行列為直轄市自治事項。
- 《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依法律授權或法定職權制定自治法規;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的自治法規,稱為自治規則。
- 《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規定,地方行政機關得就上級機關委辦事項訂定委辦規則。委辦規則是因受託辦理上級機關事項而訂定,與自治規則的依據不同。
- 《都市計畫法》第 85 條授權地方政府依當地情形訂定施行細則。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層次:都市計畫的擬定、審議及執行屬直轄市自治事項;但本題所問的施行細則,是依《都市計畫法》第 85 條授權訂定,用以補充法規執行細節及規範土地、建築物使用等事項,法律性質為自治法規中的自治規則,並非為辦理上級
第 7 題2 分
假設 A 直轄市執行勞動部委辦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對「委辦事項」的定義,以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7 條第 2 項的經費負擔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委辦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的「非屬該團體事務」,並負行政執行責任。經費方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委辦事項由委辦機關負擔。
解題方法
先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確認委辦事項的性質:事務不屬於受委辦的地方自治團體,地方政府受上級指揮監督,並負責行政執行。再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7 條第 2 項判斷經費由誰負擔:原則上由委辦機關負擔。因此,題目中勞動部是委辦機關,A 直轄市不負擔委辦事項的執行費用,錯誤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有關上級機關基於法規所行使的自治監督,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監督的範圍,以及「核定」與「備查」的法律意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核定是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審查下級政府或機關陳報事項並作成決定,使事項完成法定效力;同條第 5 款所稱備查,則是下級機關就已完成法定效力的事項陳報上級機關知悉。
地方自治監督可分為合法性監督與適當性(合目的性)監督。自治事項原則上應尊重地方自治,監督重點在是否合法;委辦事項則受上級機關指揮監督,得依事項性質進行適法或適當與否的監督。
解題方法
先分辨「核定」與「備查」的法律效果:核定是上級機關審查並作成決定,事項須經核定才能完成法定效力;備查則是事項已完成法定效力後,向上級機關陳報知悉。再檢視各選項是否混淆監督標準或兩種程序的性質。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有關原住民自治區的事項,下列何者非屬「地方制度法」之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的規定。山地原住民區是地方自治團體,其自治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鄉(鎮、市)的規定。以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為準,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事項包括社會教育、財產經營及處分,以及公共造產事業等。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法律」與地方自治法規:《地方制度法》使用「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等名稱,並未規定制定「自治區法律」。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事項是否屬於山地原住民區準用鄉(鎮、市)自治事項的範圍,再檢查用語是否為《地方制度法》所定的法規形式。前三項中的「自治區法律」不是法定自治法規名稱,因此是題目所問的非規範事項。
選項分析
- (A) 社會教育之興辦與管理:錯誤選項。 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山地原住民區準用鄉(鎮、市)相關規定,屬《地方制度法》規範範圍。
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因不涉及居民自由權利之限制,地方政府無須以自治條例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團體制定自治法規的形式界線。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授權辦理事項,制定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其中,涉及居民權利義務的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尤其限制居民自由權利或課予義務,不能僅以自治規則或行政措施規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選項是否對居民或特定使用者的權利、自由或義務造成實質影響。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措施的法律效果:
- 限制使用公共空間、禁止特定商品販售,會影響人民的行動、營業或其他自由權利。
- 課予清潔義務並設罰鍰,涉及人民義務及制裁。
- 議會旁聽名額的管理,屬議會會場秩序與旁聽安排;依官方答案的命題脈絡,並非對居民自由權利的限制,因此無須以自治條例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甲為直轄市長,對一級機關主管的任用,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關於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的任免規定,以及主計、人事等機關適用的專屬人事管理法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由市長任免,並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民政局與社會局屬一般業務機關,其局長的任用須依此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一般業務機關」與「有專屬人事管理法律的機關」。民政局、社會局不在主計、人事、警察、政風等例外範圍內;主計處、人事處則須依各自的專屬規定辦理。
再看題目所問的是任用身分或任用權限:一般一級機關首長由市長任免,並不因此當然必須具有常任公務人員身分;本題依官方答案,民政局局長應以政務職任用。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里民大會功能?
核心觀念
本題考「里民大會」的功能,重點在區分里民大會可處理的里內公共事務,與地方政府預算的編列、審議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自治法規所列的里民大會任務,包括議決里公約或與他里間的公約事項,以及議決里辦公處提案、里民建議事項等。
里民大會的決議不因此取得編列或核定公所預算的權限;公所補助里內建設的預算,仍須依預算程序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屬於里民大會的公共事務功能。涉及里民建議、公約或公共參與的事項,通常在其討論或議決範圍;若選項讓里民大會直接議決公所預算,便超出其權限,應選出。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關於社區發展協會組成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所規範的社區發展與協會組織。社區發展以居民共同需要為基礎,居民循自動、互助精神推動,並配合政府的行政支援與技術指導。因此,協會成立可由居民發起,也可由主管機關輔導、推動。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說明。《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已於民國 114 年 7 月 1 日廢止,現行已改依《社區發展工作要點》辦理;本題仍依命題時適用的規範與官方答案解析。
解題方法
先辨明社區發展協會的性質:它是以居民參與為基礎、由主管機關輔導推動的社區組織。再比對各選項是否把協會的組成方式、經費來源、最高權力機構或成立程序說對。
選項分析
(A) 可由主管機關推動成立,亦可由民眾自行發起:正確。 社區發展強調居民自動、互助,但也有政府行政支援及技術指導;主管機關得輔導或推動成立,居民也可以自行發起。因此本選項符合社區發展協會的成立方式,與官方答案一致。
第 14 題2 分
關於地方議員之權利與義務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民意代表的言論保障、給付性質、兼職限制,以及財產申報義務。解題時須區分議員在議會中的言論保障是否為「絕對」免責,以及議員的待遇與公務人員身分是否相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各敘述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規定:議員言論保障有其範圍,待遇名稱也有法定區別;教師兼任則須看職務性質與相關限制;財產申報義務則可直接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地方民意代表在議會內所為的言論及表決,受地方制度法保障,在一定範圍內不負法律責任;但保障並非「絕對」言論免責,須符合議會職務活動等法定要件,不能把它擴張為任何時間、任何場合的言論都免責。
第 15 題2 分
某直轄市議會議事規則訂有「復議與覆議」專章規範,就法制基本概念而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議會的「復議」與地方行政機關的「覆議」之區別,以及兩種程序的提出主體、適用範圍與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覆議」是地方行政機關認為地方立法機關的議決案窒礙難行,依法請求重新審議;「復議」則是議會內部對已議決案件再行討論、表決的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描述的是復議還是覆議,再核對覆議的適用範圍,以及議會議事規則對復議的限制。覆議不是所有議案都能提出;若選項將不適用覆議的案件納入,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覆議由地方行政機關提出。地方行政機關認為地方立法機關的議決案窒礙難行時,得依法移請覆議,符合覆議的基本定義。
- **(B) 正確。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政府可以向中央各機關申請計畫型補助的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款」的類型與補助範圍,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3 條,補助款分為一般性補助款與計畫型補助款。計畫型補助款適用於特定計畫或建設;地方基本財政收支差短則列於一般性補助款範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是在說「特定計畫」還是「地方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跨區域建設、具示範性的重大建設,以及具整體性或廣泛效益的計畫,均屬計畫型補助所涵蓋的類型;基本財政收支差短則屬一般性補助款的補助事項。因此,問「非屬計畫型補助範圍」時,應選基本財政收支差短的專案計畫。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某市政府為對抗少子女化,節省財政資源,積極推動公辦民營托育中心,由政府提供場地,委由民間經營。此項措施符合當前地方治理何種趨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治理中的公私協力。公私協力是指政府與民間部門共同投入公共服務或公共事務:政府提供政策規劃、場地或資源,民間則參與經營、提供服務,藉此運用民間的專業與效率,完成公共目的。
題目中,市政府為增加托育服務、節省財政資源,由政府提供場地,委由民間經營托育中心,呈現政府與民間共同提供公共服務的安排,符合公私協力的特徵。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重點在辨識地方治理模式。
解題方法
先看參與者及其分工:政府提供場地並設定公共政策目標,民間負責經營托育中心。這是政府與民間共同參與公共服務的關係,因此選擇「公私協力」。
判斷時可抓住關鍵線索:政府與民間合作提供公共服務,通常指向公私協力;若題幹著重不同地方政府共同處理跨界問題,才是跨域合作。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跨域自治事項之合作方式,原則上依下列何種模式辦理?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規定,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原則上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只有在必要時,才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個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原則上」:先找跨域自治事項的通常處理方式,再區分例外介入。第 21 條明定的原則是由地方自治團體彼此協商,因此選 (B);上級機關的協調或指定屬於必要時的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根據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區域之劃分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的地方行政區劃層級,以及「地方自治團體」與「村、里等編組」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3 條,地方由上而下劃分為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鄉以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下編組為里。法律所列的層級中,沒有「社區」。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定行政區劃與編組名稱,特別留意「社區」不是《地方制度法》第 3 條列出的行政區劃或村里編組。選項 D 把「社區」說成鄉以下的法定設置,與法條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設置直轄市不以人口數為固定標準: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4 條以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為設置直轄市的條件之一,並要求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因此,人口數不是單獨、固定即可決定是否設置直轄市的標準。
第 20 題2 分
在建立地方政府績效指標時,下列何者屬於「影響」層面的指標?
核心觀念
地方政府績效指標可依「投入、產出、結果、影響」等層次區分:
- 投入:執行政策所使用的資源,如經費、人力與時間。
- 產出:政府直接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務數量。
- 結果:服務帶來的直接效果,例如服務對象的滿意度或行為改變。
- 影響:政策對社會、民眾生活或公共問題造成的較廣泛、較長期變化。
本題判斷重點是分辨政府投入多少資源、完成多少服務,以及服務對民眾產生何種效果。
解題方法
先看指標衡量的對象:預算支出與工作時數是執行資源,完成數量是直接產出;滿意度則反映民眾接受服務後的感受與效果。依題目採用的分類,市民對服務的滿意度屬於「影響」層面的指標。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關於地方治理概念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治理(local governance)的價值與運作方式。地方治理強調地方政府與民眾、民間團體及其他行動者共同參與公共事務,重視民意回應、透明廉潔與課責;其施政仍處於中央與地方權限及政策互動的脈絡中,並非地方政府完全自主、與中央無涉。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地方治理的核心精神。民意、廉潔與中央對地方的影響,都是地方治理討論的重要面向;若把工作優先次序交由市場價格決定,則是將市場機制誤作地方治理的基本原則。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方治理重視民眾參與與需求回應,地方政府應將民眾意見納入施政考量,並透過制度化程序處理民意、回應需求。
第 22 題2 分
在自治財政中,地方政府通常具有下列何項財政權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財政權力的範圍。地方政府在自治財政上,得依法律辦理地方稅的徵收、接受中央補助,並在法定條件下舉借債務;國家整體租稅政策則屬中央層級的權限。
涉及法規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地方政府可運用的財政工具,並區分地方自治財政權與中央的國家租稅政策權。地方財政包含收入籌措與支出安排,但各項權力仍須受憲法及法律規範。
選項分析
- (A) 制定國家的租稅政策:錯誤。 國家整體租稅政策由中央層級制定,地方政府無權自行決定全國的租稅政策。
- **(B) 自行徵收地方稅:正確。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近年來中央與地方政府夥伴關係的新趨向?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與地方政府關係的發展趨勢。傳統中央集權觀點較強調中央指揮、監督地方;近年則逐漸重視中央與地方協力治理,透過協商、合作及資源整合,共同處理公共事務,形成「共治共榮」的夥伴關係。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分辨「上下支配」與「平等合作」兩種關係。題目問的是近年來的新趨向,因此應選擇強調中央與地方共同治理、共同發展的選項,而非加強中央對地方的單向指導或監管。
選項分析
- (A) 中央指導地方施政:錯誤。 這是中央對地方採取上對下指導的關係,屬於較傳統的垂直管理模式,並非夥伴關係的新趨向。
- **(B) 增加中央政府的直接監管:錯誤。
第 24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非屬參與式治理(participatory governance)的主要優勢?
核心觀念
參與式治理是讓民眾、民間團體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參與公共決策與政策過程。其主要優勢包括:使決策更能反映民眾需求、提升政策的正當性與可接受性,並藉由利害關係人的參與及認同,降低政策執行阻力。
解題方法
辨別「政策制定效率」與其他選項所述的效果。參與式治理須投入時間與資源進行資訊公開、意見蒐集、溝通協調及利害關係整合,往往會拉長決策過程,因此「增加政策制定的效率」並非其主要優勢。其餘選項則是參與所帶來的典型效益。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法進行遊說是公民參與公共決策的管道之一,下列何者不是我國遊說法所規定的被遊說對象?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遊說法》第 2 條第 3 項列出本法所稱的「被遊說者」:
- 總統、副總統。
- 各級民意代表。
-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的正、副首長。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2 條第 1 項所定人員。
因此,不能只看職務是否參與政策研擬;必須確認該職務是否落在法定列舉範圍內。一般業務主管科長不因承辦政策或撰擬說帖,就成為《遊說法》所稱的被遊說者。
解題方法
依《遊說法》第 2 條第 3 項逐項比對選項:總統、副總統屬明文列舉;民意代表及地方政府首長也在列舉範圍;一般科長則不屬法定列舉的被遊說者。題目問「不是」,應選一般業務主管科長。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