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一般民政類科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法之不成文法源?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的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法源分類為準:
- 成文法源:以文字形式制定或公布、具有法規範效力的法源,例如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及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的國際公約規定。
- 不成文法源:不是以一般法規制定程序形成的法源,例如習慣法、法理,以及傳統法源分類中的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以成文法規形式制定或公布。公約、自治條例及行政命令都屬成文規範;大法官解釋則是對憲法、法律或命令的解釋,依本題採用的法源分類,屬不成文法源,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法律保留原則之法理基礎?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保留原則」的法理基礎。法律保留是指行政機關作成一定事項的決定,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作為依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尤其不得僅憑行政命令規範。
其法理基礎主要包括民主正當性、國民主權與權力分立:重要事項應由具有民主正當性的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並藉此限制行政權。解題時應辨認哪些原則支持「重要事項應由法律規範」,再找出與此方向不同的選項。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法規與法理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是否能說明「為什麼特定事項應保留給立法者以法律規範」:
- 民主正當性與國民主權,說明法律須有人民授權或民意代表機關的民主基礎。
- 權力分立,說明立法權與行政權各有界限,行政機關不能任意取代立法者規範重要事項。
- 「節制立法權」則是限制立法者本身的權力,與法律保留要求行政權受法律拘束的方向不同。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A 縣政府無法律授權而依職權訂定作業要點,其中規定:「申請人應於縣政府同意後 1 個月內繳納回饋金,逾期者之申請案予以作廢並退件。」該規定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3 條所揭示的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予人民義務,須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作為依據。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訂定作業要點,供內部執行或裁量參考;但作業要點本身不是法律,不能單獨作為增加人民義務或作成不利處分的依據。
依題意,作業要點要求申請人繳納回饋金,並規定逾期即使申請案作廢、退件。這不只是內部流程安排,而是對申請人課予金錢給付義務,並設定不履行的重大不利益效果。題目明示「無法律授權」,因此欠缺法律依據。
解題方法
先判斷作業要點規範的對象與效果:它直接要求申請人繳款,並以逾期作為申請案作廢、退件的理由,已涉及人民義務與權利行使。再看是否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作為依據;題目明示沒有,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本題以題示的「無法律授權」為判斷前提。即使該規定另有比例失衡或其他違法疑慮,最直接對應的仍是欠缺法律依據而創設人民義務。
選項分析
- (A) 比例原則:錯誤。 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措施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
第 4 題2 分
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 3 個月」,此係屬下列何種裁量權之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的兩種類型:
- 決定裁量權:行政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作成行政行為;若法律規定要件成立後「應」作成某處分,即無決定裁量權。
- 選擇裁量權:行政機關得在法律容許的數種處分或法律效果中選擇;若法律已明定處分種類及內容,即無選擇裁量權。
題幹規定,駕駛人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 3 個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規定已明定違規效果;本題依官方答案採取的判斷是,機關對是否處分及處分內容均無裁量。
解題方法
先分別檢查法律有沒有留下兩種選擇空間:
- 是否處分:法律規定要件成立即發生吊扣效果,沒有讓機關自行決定是否處分,因此無決定裁量權。
- 處分種類與期間:法律明定吊扣駕駛執照 3 個月,沒有容許機關改選其他處分或調整期間,因此無選擇裁量權。
第 5 題2 分
下列各項費用或懲罰,何者屬公法性質?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上金錢給付」與「私法上契約責任」的區分。判斷重點不是費用名稱有沒有「罰」或「沒收」,而是該給付義務的法律關係性質:若公立機關基於公法規定或公法上的管理關係,單方要求人民負擔義務,屬公法性質;若源於水電供應、運輸、借用或租用等私法契約,通常屬私法性質。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相關法規及實務見解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費用或懲罰所依據的關係:
- 先辨認雙方是否處於公法上的管理或使用關係。
- 若費用是依雙方締結的私法契約而生,通常是私法請求;若是公立機關基於公法規範或公法管理關係所課予,則屬公法性質。
- 不能單憑收取者是公立機關,或名稱使用「罰款」「沒收」,就認定為公法。
選項分析
(A) 逾期未繳納水費一定時間以上須加收遲繳費:錯誤。 供水與用水通常依供水契約形成私法關係,遲繳費是因用戶未依約付款所生的金錢負擔,原則上屬私法性質。供水者具有公營或公立背景,不會因此使契約上的遲繳費當然成為公法給付。
第 6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法律關係成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法律關係的成立,以及公法、私法法律關係的區分。判斷重點在於行政機關所為行為的性質: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或與人民成立公法上的契約,通常成立行政法法律關係;機關代表國庫從事財產交易,原則上則屬私法關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行政法通說為準,公立學校與教師間聘任關係屬公法關係;健保署與醫事服務機構間的特約,亦屬行政契約性質。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行政機關或公立機構的行為類型:
- 依法核發許可等行政處分,是公權力行為。
- 訂立行政契約,成立公法上的法律關係。
- 機關代表國庫買賣公有財產,通常是以私法主體地位進行交易。
前三類均可能成立行政法法律關係;國庫出售公有財產則是私法關係,據此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項行政行為並未違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作成決定時的依法行政、裁量權行使及比例原則,並涉及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對專業審查意見的判斷空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包括手段適合達成目的、必要時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的手段,以及手段與目的間不得失衡。
- 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範圍,並應符合授權目的。
- 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涉及專業學術判斷。委員會如有專業學術依據並提出具體理由,得與先行審查的學者專家作成不同評議;法院原則上尊重其專業判斷,但仍可審查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有無違反法律明定的界限,或有無違反裁量與比例原則:
- 法律若明定補助款上限,機關不得超過上限核定。
- 專業評審結果不同,不當然違法;關鍵在於是否有具體、專業的理由。
- 對多數案件一律處以最高額罰鍰,未考量個案差異,涉及裁量怠惰及比例原則。
- 選擇影響重大的停工處分時,應考量違法情節、目的及手段對行為人的影響,否則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A) 法律規定補助款發放之上限為 6 千元,主管機關核定 8 千元
違法。法律已將補助款上限明定為 6 千元,主管機關只能在法定範圍內作成核定,核定 8 千元逾越法律界限,違反依法行政及法律優位原則。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具有公法人之地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法人」與行政機關的區別。公法人是依公法設立、具有獨立人格,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組織;行政法人則是公法人之一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法人法》第 2 條規定,行政法人是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所設立的公法人。至於《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所設的國家文官學院,是考試院所屬機關,並未設為行政法人,也沒有獨立公法人地位。
解題方法
逐一查明選項的組織法定型態:法規明定為行政法人者,具有公法人地位;《地方制度法》所稱地方自治團體也具有公法人地位。若只是隸屬於政府機關的行政機關,本身並不因此成為獨立公法人。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有關縣自治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所定自治規則的制定依據及發布後備查程序。自治規則是地方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授權訂定的規範。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就自治事項,得依下列依據訂定自治規則:
- 法定職權。
- 法律授權。
- 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 自治條例授權。
發布後的備查機關則須依自治規則的類型及適用規定判斷,不能一概說縣自治規則都要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符合第 27 條第 1 項列出的自治規則制定依據,再核對第 3 項所定發布後的報備對象。A、B、C 都是制定依據;D 把不同層級自治規則的報備方式混在一起,與縣自治規則的規定不符,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得依法定職權訂定:正確。 地方政府就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訂定自治規則,不以法律另有明文授權為必要。
第 10 題2 分
屏東縣政府將道路維護作業委由其所屬牡丹鄉辦理,屬於下列何種性質?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同層級地方自治團體間,上級政府交由下級自治團體辦理事項」的性質。依民國 114 年《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委辦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辦理上級政府交付、非屬受交付團體自身事務的事項,並負行政執行責任。
解題方法
先看委辦雙方的關係:屏東縣政府是縣級地方自治團體,牡丹鄉是鄉級地方自治團體,屬不同層級的地方自治團體。縣政府將道路維護作業交由鄉辦理,符合上級政府交付事項給下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的委辦關係,因此選 (C) 委辦。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作答。《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是判斷的主要法源。
選項分析
- (A) 權限委任:錯誤。 權限委任通常指同一行政主體內部,將權限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本題涉及縣與鄉兩個不同層級的地方自治團體,不是同一行政主體內部的機關分工。
第 11 題2 分
甲機關與乙機關對於民眾丙所提出之申請依法皆有管轄權,關於管轄權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數行政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如何決定由哪個機關管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處理順序如下:
- 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
- 無法分辨受理先後時,由各該機關協議。
- 各機關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的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 沒有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 機關於必要情形應為必要的職務行為,並立即通知其他機關。
解題方法
先對照選項與法條的處理順序。本題關鍵在第二步:無法分辨受理先後時,法律要求機關先行協議;只有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必要時,才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因此,凡是把「不能分辨受理先後」直接連到「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的敘述,都少了機關協議這一步。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再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再審議制度。再審議是保障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審議決定後,因法定事由而再向保訓會申請審議的救濟程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4 條、第 95 條及第 96 條,申請再審議有申請事由、期間、排除情形及撤回等規定。判斷本題的關鍵,是區分「原處分或決定已執行完畢」與「不得申請再審議」:法律明定,執行完畢後仍得申請。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與法條:
- 再審議須具備法定事由,並遵守申請期間。
- 復審事件已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依法排除再審議。
- 原處分、措施或決定執行完畢,不會因此喪失申請資格。
- 申請人可在保訓會作成決定前撤回申請。
因此,凡主張「執行完畢後不得申請」者,與法條規定相反。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之懲戒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列的懲戒處分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 9 條列有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等處分。調職不在法定懲戒種類之列。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的法定處分名稱。選項若是法條列明的處分,即屬懲戒處分;若非列舉項目,就不是本題所問的懲戒處分。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關於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務官與事務官在任用方式、身分保障、退撫制度及懲戒種類上的差異。政務官主要承擔政策責任,通常經政治性任命;事務官則依考試、任用資格及銓敘制度任用,具有常任文官身分保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兩類人員適用的制度。關鍵在退撫:政務人員的退職、撫卹原則上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辦理;事務官則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因此,稱政務官與事務官「均適用」後者,範圍過廣,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政務官通常經政治性任命,原則上不以一般事務官的考試、銓敘資格作為任用前提;事務官則須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等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
第 15 題2 分
直轄市政府在自治事項範圍內與人民訂定行政契約時,關於行政院行使監督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時,中央政府監督權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2 項,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監督分為兩類:
- 適法性監督:審查措施是否違反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法規。
- 合目的性監督:進一步審查措施是否妥當、是否符合政策目的。
自治事項由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決定、執行,中央原則上只能依法作事後的適法性監督,不得代替地方判斷其政策是否妥當。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也指出,對地方自治事項不得為合目的性監督。
解題方法
題幹已限定兩個關鍵條件:行為者是「直轄市政府」,事項屬「自治事項」。因此直接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2 項,判斷行政院得否介入,並區分監督屬於適法性或合目的性。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公務員仍保有公務員之身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身分是否存續」。關鍵在於區分「暫時停止執行職務」與「公務員關係消滅」:留職停薪期間,公務員暫不執行職務,但身分仍然保留;退休、辭職及撤職則會使公務員身分消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是公務員保留職缺及公務員身分,暫時離開職務並停止支薪。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法律效果:若只是暫停職務或薪給,身分仍存續;若已終止公務員關係,身分即不再保有。留職停薪符合前者,其餘三項屬後者。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關於行政懲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中平時考核獎懲、專案考績與免職執行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平時考核的懲處種類包括申誡、記過、記大過;獎懲得依規定互相抵銷。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考績應予免職者,須待考績確定後執行,確定前則先行停職。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幹中的法律效果:前三項涉及平時考核懲處及專案考績的規定;第四項則核對免職處分的執行時點。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規規定相反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物」的意義、所有權歸屬,以及公物與私有財產的關係。公物是直接供公行政目的使用的物;依使用方式,可分為直接供行政機關使用的行政用物,以及直接供公眾使用的公共用物。
狹義公物通常指直接供行政或民眾使用的物。本題所涉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法規與行政法學理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公物的基本特徵:公物的成立重點在於其是否供公行政目的使用,不以所有權必須歸行政主體為限;公物原則上也受公物用途拘束,不能像一般私有財產般自由處分。據此逐項判斷定義、所有權及處分限制。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59 條對「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行政規則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所作、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其中包括機關內部規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明定,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行使裁量權而訂頒的規定,屬於行政規則。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幹所述內容與《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的行政規則類型:內部組織與業務、人事管理、統一解釋法令或認定事實,以及裁量基準,均屬行政規則。再以《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檢視法規命令的法律授權要求,以及第 158 條第 1 項第 2 款對欠缺法律授權而限制人民權利之法規命令的效力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法規命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規命令」與「法律」的區別。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法規範效力的抽象規定。判斷時可看兩點:是否由行政機關訂定,以及是否依法律授權訂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規範形式:由立法院制定、總統公布的「條例」屬於法律;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用來補充或具體化法律規定的標準,則可能是法規命令。題目問何者「屬於法規命令」,因此應選依法律授權訂定的規範。
選項分析
(A)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錯誤。 這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名稱中的「條例」不會改變其法律位階,並非法規命令。
第 21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制定之自治法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自治法規的種類、制定程序,以及地方自治團體與所營事業機構的組織規範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自治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
-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自治條例若訂有罰則,還須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發布;不能僅於發布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正確描述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的定義,再核對有罰則的自治條例所需程序。最後以組織事項的規範形式作確認: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營事業機構的組織,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至第 120 條,重點是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時,應如何衡量公益、受益人信賴及補償。
依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但撤銷會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或受益人的信賴值得保護且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時,不得撤銷。若信賴值得保護,但信賴利益未顯然大於撤銷公益,機關得撤銷,並依第 120 條給予合理補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以行政程序法的撤銷規則逐項檢核:
- 撤銷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不得撤銷。
- 受益人信賴值得保護,且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公益:不得撤銷。
- 信賴不值得保護或欠缺信賴表現:得撤銷,且不適用信賴補償。
- 信賴值得保護,但信賴利益未顯然大於撤銷公益:得撤銷,並應補償。
最後再確認處分是否已確定。行政處分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仍可能依職權撤銷,因此「尚未確定前不得撤銷」並非正確規則。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受益人的信賴有該條所列不值得保護的情形,例如以詐欺、脅迫或賄賂使機關作成處分,或明知處分違法、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無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有無持續效力」的分類。行政處分的效力有時只在特定時點發生一次,有時則會在一段期間內持續存在:
- 無持續效力的行政處分:效力在作成或送達後即已實現,不會持續形成一段期間的法律關係。
- 有持續效力的行政處分:處分效力在一定期間內繼續存在,例如持續授予身分、資格或許可。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在處分效力的時間性質,而非處分所涉及的給付或權利是否會反覆發生。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處分作成後,其法律效果是一次完成,還是持續存在一段期間。
課稅處分通常是就特定課稅期間或課稅事實核定納稅義務;核定結果成立後,納稅義務人依處分繳納稅額,處分效力本身不因此持續形成一段身分或許可關係。因此,課稅處分屬無持續效力的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甲生向教育部陳情手機被導師保管過久,導師雖隨後發還,但旋以甲經常遲到、上課睡覺評量德性分數不符申請獎學金資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學校對學生所為的教育、管理及評量措施,是否會影響學生權利,以及學生能否提起行政爭訟。解題關鍵是看措施的實際效果:若措施對學生權益造成侵害,不能只因它屬於「校內事務」或涉及教師專業判斷,就一概排除司法救濟。
依司法院釋字第 784 號解釋,學生認為學校的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侵害其權利時,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但若只是顯然輕微的干預,則須依個案判斷是否已構成權利侵害。教師的專業判斷應受尊重,但不代表完全不受審查。
本題涉及法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別判斷題目中的兩項措施:
- 保管手機:手機遭保管過久,涉及學生使用手機的權益。即使導師已發還,也不會因此當然表示先前的措施不能受到檢視。
- 德性評量:導師以甲生常遲到、上課睡覺為由,評量其德性不符獎學金申請資格。這項評量既影響甲生取得申請資格的機會,就不能僅以「教師專業判斷」或「學生事務管理」為由,排除行政救濟。
因此,應選擇承認甲生得提起行政爭訟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一般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一般處分。一般處分是行政處分的一種,須具備行政處分的要件,並以一般人或特定範圍內可得確定之人為相對人,或就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作成規制。
判斷時要區分:行政機關是對個別人作成具體措施,還是以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方式,規範特定場所或道路的使用。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的規制對象與內容:對個別人的執行或管束,通常是個別措施;催繳通知通常是針對特定義務人;交通號誌則對通過特定路段的不特定用路人,直接規範其通行方式,符合一般處分的特徵。
選項分析
- (A) 警察協助執行違章建築之拆除:錯誤。 這是配合拆除作業的具體執行行為,係針對特定違章建築及相關當事人的個別措施,並非對一般人或公物一般使用所作的規制。
第 26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互負給付義務的行政契約時,人民的給付須有特定用途、須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且與機關的給付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契約還須載明人民給付的特定用途,以及該給付僅供該用途使用的意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於當年已明定上述要求;本題所涉規定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第 137 條的明文要件即可:人民給付不能只是泛稱或任由機關使用,而必須在契約中約定特定用途,並限於該用途使用。逐一比對選項,只有 D 符合法條。
選項分析
(A) 契約中無須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錯誤。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第 1 款,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的特定用途;同條並要求載明該用途及僅供該用途使用的意旨。
第 27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無效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及第 142 條所定的行政契約無效事由。依第 142 條,代替行政處分的行政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無效:相同內容的行政處分無效;相同內容的行政處分有得撤銷的違法原因,且雙方締約時均明知;和解契約不符合第 136 條;雙務契約不符合第 137 條。
第 136 條的和解契約,須以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後,仍不能確定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關係為前提。第 141 條另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後如應認無效,或違反第 135 條但書、第 138 條,也無效。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是否落入《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142 條的無效事由,或依準用民法的規定無效。特別注意第 142 條第 2 款的要件是「得撤銷的違法原因」,不是「得廢止的原因」;撤銷與廢止所對應的行政處分情形不同。
選項分析
- (A) 受監護宣告之人民獨自簽訂契約:錯誤。 受監護宣告者依民法規定為無行為能力人,獨自為法律行為,其效力依民法相關規定判斷。行政契約準用民法後如屬無效,即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1 項所定無效情形。
第 28 題2 分
關於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指導的性質,以及《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指導的規定。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以非強制方式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它不具法律上的強制力,與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不同。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依同法第 166 條第 1 項,相對人明確拒絕行政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因相對人拒絕而對其為不利處置。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抓住行政指導的兩個關鍵特徵:
- 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相對人可以拒絕,行政機關不能僅因拒絕指導而作成不利處置。
- 明確拒絕即應停止: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第 1 項的明文規定。
因此,D 符合法條;其餘選項各自與行政指導的非強制性或法律明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罰鍰裁處之審酌加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的罰鍰裁處審酌與減輕標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裁處罰鍰時,機關應審酌違反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行為人所得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的資力。依《行政罰法》規定減輕處罰時,原則上罰鍰不得超過法定最高額的二分之一,也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額的二分之一;若同時有免除處罰的規定,則不得超過法定最高額的三分之一,也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額的三分之一。
解題方法
先區分第 18 條的兩類規範:
- 裁處時的審酌因素: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屬「應審酌」;受處罰者資力屬「得考量」。
- 減輕處罰的數額界線:一般減輕看二分之一;減輕且有免除處罰規定時,看三分之一。
對照選項的用語與分數,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9 條的責任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第 9 條區分行為人的責任能力:
- 未滿 14 歲人的行為,不予處罰。
- 滿 14 歲、未滿 18 歲人的行為,得減輕處罰。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不予處罰。
- 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 前述規定,於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是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時,不適用。
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情節得減輕處罰。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年齡界線、精神障礙效果,以及「不知法規」的法律效果。尤其要分辨「不予處罰」與「得減輕處罰」,並確認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時適用的例外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依《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3 項是不予處罰,不是得減
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權力行政?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的區別。行政機關以公權力主體地位,單方作成對人民發生公法上效果的行為,屬公權力行政;機關若以一般私法主體的身分從事採購、租賃等活動,則屬私經濟行政,也稱國庫行政。
本題涉及的法規與概念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抓住一個關鍵:機關是否運用公權力,直接形成或實現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若是,屬公權力行政;若只是像一般私人一樣進行財產交易,則非公權力行政。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甲為導遊,於帶領觀光客至風景特定區觀光時,趁機盜挖風景特定區之礦石,為主管機關發現,移送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該主管機關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再依發展觀光條例予以裁處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6 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刑事責任與行政罰鍰如何處理。甲盜挖風景特定區礦石,同一行為可能同時構成刑事犯罪及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的行政法上義務;題目問的是主管機關能否再裁處罰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原則上由刑事法律處罰;如刑事案件經不起訴處分或法院作成無罪、免訴等法定裁判確定,則可再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規定裁處。第 2 項另明定,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受免刑、緩刑等裁判確定者,仍得依行政法規裁處罰鍰。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談的是同一行為、且行政機關要裁處的是罰鍰,再依刑事判決結果對照《行政罰法》第 26 條:
- 有罪確定:仍得裁處行政罰鍰。
- 無罪或免訴確定:刑事裁判確定後,得依行政法規裁處行政罰鍰。
- 有罪但諭知緩刑確定:第 26 條第 2 項仍容許裁處行政罰鍰。
因此,四個選項中,只有「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屬於題目所問的不得再裁處罰鍰情形。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某餐廳因長期違法排放大量空氣污染物,主管機關命其停止營業;該餐廳不從,仍繼續營業。主管機關遂對之實施斷水斷電措施。此斷水斷電措施,屬於行政執行法中何種類型之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直接強制」與「間接強制」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將行政執行方法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
- 間接強制:機關以壓力促使義務人自行履行,例如代履行、怠金。
- 直接強制: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機關直接實現義務內容或排除履行障礙,例如對物的扣留、使用、處置,或其他實力措施。
解題方法
先辨認主管機關命令餐廳「停止營業」所課予的義務,再看斷水斷電如何促成執行。餐廳仍營業時,主管機關斷水斷電,是直接對餐廳的營運條件採取實力措施,以制止其繼續營業,並非以金錢壓力促使餐廳自行履行。因此屬於直接強制。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關於行政執行之拘提及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對拘提、管收的執行方式、管收期間、不得管收事由,以及被管收人的定期提詢保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所稱「行政執行處」,其職權已由行政執行分署承接。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個選項中的法定數字與執行機關:
- 不得管收的懷孕及產後期間,規定在《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
- 管收期限及拘提、管收票的執行方式,規定在同法第 19 條。
- 被管收人每月最低提詢次數,規定在同法第 20 條。
選項分析
(A) 錯誤。《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規定,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懷胎5 月以上或生產後2 月未滿者,不得管收。選項將懷孕期間寫成 6 月以上、產後期間寫成 3 月未滿,均與法定期間不符。
第 35 題2 分
行政執行機關就公法上金錢義務人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義務人認為執行名義並未合法送達,執行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其應採何種權利救濟手段?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程序中的特別救濟。依民國 114 年有效的《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不服,可以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義務人主張執行名義未合法送達,並進而指稱執行程序違法,屬於對執行程序合法性的爭執,應循聲明異議救濟。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發生在哪個階段:題目已進入行政執行機關對財產強制執行的程序,爭點是執行名義的送達與執行行為是否遵守法定程序。這不是對原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也不是向法院聲請暫時性權利保護;應適用《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聲明異議程序。
聲明異議原則上不使行政執行停止;若執行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應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的執行行為。
選項分析
(A) 提起訴願:錯誤。 訴願是對行政處分不服時,依法定程序向訴願管轄機關請求救濟。本題爭執的是行政執行中的程序及執行行為,應先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第 36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第 69 條及第 84 條的送達方式、送達對象與送達時間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行政機關得自行送達,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由郵政機關送達,原則上採一般郵遞;若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則應以掛號送達。行政機關自行送達時,送達人為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交由郵政機關送達時,則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用語:重大影響文書的特別要求是「掛號」,而非必須由機關承辦人自行送達;法定代理人有數人時,只須向其中一人送達;星期日、休息日及特定時段的限制,原則上不適用於交付郵政機關送達的情形。依此即可判斷正確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 (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規定,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並未因此要求由行政機關承辦人員親自送達。
第 37 題2 分
關於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的適用範圍。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依本法辦理;但第 2 項及第 3 項列出若干例外,排除的是「本法之程序規定」。
因此,判斷選項時要留意「程序規定」與「實體規定」的區別:被排除適用本法程序規定,不代表相關行政行為一概不受本法實體規定拘束。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機關或事項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3 條列舉的範圍,再確認法條排除的是程序規定,還是實體規定。第 3 條第 2 項列有司法機關的行政行為;第 3 項則列有收容目的之行為、私權爭執的行政裁決程序,以及對公務員所為的人事行政行為。這些規定排除的都是本法程序規定,不能直接推成實體規定也不適用。
選項分析
- (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機關的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這不表示實體規定也不適用。司法機關所為行政行為仍受本法實體規定拘束。
第 38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關於非書面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95條的行政處分形式,以及第110條第1項的生效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行政處分除法律另有形式要求外,可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作成。依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2項,書面以外的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但把非書面處分補作成書面,是將既有處分以書面記載,並不因此重新作成一個處分。依第110條第1項,書面以外的行政處分自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使相對人知悉時起生效;若後來補作書面,效力不會因此改到書面送達後才發生。
解題方法
先確認行政處分原則上是否有形式選擇自由,再依序檢查兩件事:非書面處分如何通知,以及補作書面是否改變原處分的生效時間。選項 D 把「補作書面」誤當成使處分重新生效的時點,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有關受疫情影響企業之紓困申請等事項,主管機關經濟部公告將前述事項之決定權限交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行使,企業如對該院之決定不服提起訴願,下列何者為訴願管轄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委託」與訴願管轄機關的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訴願法》第 10 條,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以受委託機關為原處分機關;不服其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向委託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是受經濟部委託行使紓困申請決定權的團體,因此本題應先找出委託機關,再判斷其直接上級機關。
解題方法
經濟部公告將紓困申請事項的決定權交由工業技術研究院行使,屬於委託民間團體行使公權力。依《訴願法》第 10 條,工業技術研究院作成決定時視為原處分機關,訴願管轄機關則是委託機關經濟部的直接上級機關。經濟部為中央二級機關,其直接上級機關是行政院嗎?
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具有訴願代理人之資格?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24 條的訴願代理人資格。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得為訴願代理人的人包括律師、依法令取得相關代理資格者、具有該訴願事件專業知識者、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代理人者,以及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後三類代理人不適當時,得禁止其代理。
訴願代理人資格須符合上述法定類別;僅因是承辦該訴願案件的公務員,並不因此取得代理訴願人的資格。
解題方法
將選項逐一對照《訴願法》第 24 條列出的資格類別。親屬關係、專業知識及因業務或職務關係擔任訴願人代理人,均在法定範圍內;承辦訴願案件的公務員則不屬於列舉的代理人類別。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關於訴願法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決定的拘束力、訴願與行政執行的關係,以及經聽證作成行政處分的救濟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訴願法第 93 條第 1 項採行政爭訟不停止執行原則:原行政處分的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訴願法第 95 條規定,訴願決定確定後,就該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的效力;第 96 條則規定,原處分撤銷後,原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規定,不服依同法第 108 條作成的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選項對應的法條,再檢查敘述是否與法條一致。A、C 分別對應訴願法第 95 條、第 96 條;D 對應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B 則與訴願法第 93 條的「原則上不停止執行」相反,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人民因行政機關怠為處分而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決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2 條及第 82 條所定的「怠為處分訴願」,也就是人民依法申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未作為,人民因而提起訴願。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訴願法》第 82 條:
-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怠為處分的訴願有理由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的機關速為一定處分。
- 受理訴願機關作成前述決定前,應作為的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無理由,以決定駁回。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因機關怠為處分而提起訴願」的處理方式,再依《訴願法》第 82 條分辨兩種情形:機關尚未作成處分時,訴願有理由者,命機關限期作成處分;機關在訴願決定前已作成處分時,依同條第 2 項,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無理由並駁回。因此,符合後一情形的選項 D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有關行政訴訟程序之停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程序停止的法定事由與停止期間的效果,主要涉及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第 182 條、第 185 條及第 186 條。
行政法院對受理事件所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聲請憲法法庭判決時,依《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法院停止期間的訴訟行為,以及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對審判權見解不同時的處理,則各有不同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停止事由,再核對法條要求的程序與法律效果:
- 憲法疑義:行政法院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並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審判權見解衝突:依《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行政法院聲請的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不是憲法法庭判決。
- 合意停止與停止期間的訴訟行為:分別核對《行政訴訟法》第 185 條、第 186 條。
選項分析
(A) 正確。《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規定,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所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聲請憲法法庭判決時,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第 44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就審判權所生爭議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間發生審判權爭議時的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之 2 判斷。重點包括:法院認為自己有無審判權時如何處理、確定裁判對其他法院的效力,以及移送前急迫情形的暫時處置。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之 2 的規定。尤其注意「確定裁判」對其他法院的羈束力:法院確定認定有審判權後,其他法院不能再作相反認定,故選項 A 將法律效果說反,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之 2 規定,行政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選項稱「其他法院不受該裁判之羈束」,與法條相反。
第 45 題2 分
甲收受某國稅局核定稅額通知書,通知書上載有應補徵稅額,若甲不服,依法提起復查及訴願皆遭駁回,如仍不服,應提起何種訴訟以資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類型的判斷:人民不服行政機關作成、對其權利義務發生規制效果的行政處分,經依法提起訴願仍遭駁回,通常應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違法行政處分損害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經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解題方法
先看國稅局核定稅額通知書的性質:通知書載明甲應補徵稅額,已具體確定甲的納稅義務,屬於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甲不服而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表示爭議在於該核定課稅處分是否合法。
因此,甲應循行政訴訟法第 4 條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違法的核定稅額處分及相關訴願決定。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下列公法上爭議事件,何者屬於行政法院管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法爭議的審判權與管轄法院如何區分。爭議涉及公法,不代表一律由行政法院審理;法律也可能把特定公法事件交由普通法院,或由具有司法性質的專門機關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相關憲法解釋為準。判斷時應辨認各選項的法定救濟途徑,尤其是公務人員考績丙等是否得提起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爭議的性質與法律指定的處理機關:
-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裁罰,循該法的處罰及聲明異議程序處理。
- 律師懲戒由《律師法》規定的律師懲戒機關審議。
- 選舉當選無效訴訟依選舉法規由普通法院審理。
- 公務人員考績丙等涉及公務人員權益,依憲法法庭對公務人員司法救濟的意旨,可循公務人員保障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符合行政法院管轄的是公務人員考績丙等事件。
選項分析
(A)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裁罰:錯誤。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5 條等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裁處者,得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法院所作裁定也依該法定程序救濟。此為法律特別交由普通法院處理的事件,不屬行政法院管轄。即使裁罰具有行政罰性質,也不能只因其屬公法爭議,就直接推論應由行政法院審理。
第 47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調解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228 條之 2 的行政訴訟調解要件。訴訟繫屬中,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調解無礙公益維護,並經當事人合意,行政法院始得將事件移付調解。必要時,經法院許可,也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事項併予調解。
解題方法
抓住移付調解的三個關鍵: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處分權、調解無礙公益、當事人合意。選項若說法院不必經當事人合意即可移付,就與法條明文不符。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因公共設施所致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公共設施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斷時應掌握「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及「受保護法益」等要件。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符合第 3 條規定及實務對公共設施的理解:公共設施不以國家所有為限;欠缺可以發生於設置或管理;受保護法益也不只限於生命、身體。符合構成要件的敘述是(C)。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開放水域等自然公物並非一概排除《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納入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並另設特別規則:管理機關已對使用自然公物作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的活動時,國家不負賠償責任。這是特定情形下的免責規定,不能推論為完全不適用。
第 49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的公務員職務行為責任,以及第 3 條的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
- 第 2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不以編制內公務員為限。
- 第 3 條: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而使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此類責任重點在設施欠缺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不以受害人是一般民眾為限。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成兩類:公務員或受託人員執行職務造成損害,適用第 2 條;道路等公共設施欠缺造成損害,適用第 3 條。再確認請求權不會因行為人退休或受害人具有公務員身分,就當然消滅或排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家賠償責任以損害發生時的職務行為及法定要件為判斷基準。公務員退休不會使國家已成立或可主張的賠償責任消滅;甲仍可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
第 50 題2 分
行政機關基於公益目的,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徵收私人土地以興建國民小學,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獲得徵收補償,下列何者為補償的標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補償的憲法要求與《土地徵收條例》的補償標準。國家為興建國民小學而徵收私人土地,屬為公共利益而取得人民財產;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獲得補償,以符合憲法財產權保障及特別犧牲補償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規定,徵收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的市價補償其地價。此處所稱補償標準,應選「合理補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徵收補償的法律標準,而不是補償金額如何計算。土地徵收不是任由機關酌情給付,也不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地價以徵收當期市價作為補償依據,體現合理補償要求。因此選擇「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