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農業技術類科 基礎能力測驗(作文、中華民國憲法及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114 年・身心障礙特考・四等・農業技術類科
試題代碼 基礎能力測驗(作文、中華民國憲法及法學緒論)

第 甲、作文部分 題40 分

作文題目:「做自己的英雄」

托爾斯泰曾說:「沒有不可能做到的事。人的一生,就該活得有如英雄事蹟。」歷史上有許多英雄豪傑都出身平凡,但是他們擁有比平凡人更重要的特點,就是有豁出去做該做的事情的勇氣,有「捨我其誰」的擔當。反觀我們常常寧願待在舒適圈內,讓別人「逞英雄去」,或遇到挫折便退縮不前,或人云亦云,不敢與眾不同。於是缺乏勇氣與擔當,其結果就是頹廢喪志,無法展現自我的價值。請以「做自己的英雄」為題,闡述如何活出自己的精彩與價值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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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命題作文,題目為「做自己的英雄」,重點在闡述如何活出自己的精彩與價值感。題幹以英雄的勇氣與擔當為引,對照安於舒適圈、遇挫退縮、人云亦云等生活態度,要求考生提出自己的理解與實踐方法。

「英雄」不必是建立豐功偉業、受眾人景仰的人,也可以是平凡生活中願意正視責任、跨越困難、堅持所信之事的人。「做自己的英雄」的核心,在於不把人生價值交由他人定義,而是以勇氣面對選擇,以行動承擔責任,逐步成為自己認同的人。

解題方法

可採「釋題立意—分析阻礙—提出實踐—收束升華」的結構,讓文章從觀念推進到具體行動:

  1. 釋題立意:說明英雄不只屬於歷史人物;平凡人也能在自己的生命中展現勇氣與擔當。
  2. 分析阻礙:點出舒適圈、害怕失敗、盲從他人等心態,如何使人失去行動力與自我價值。
  3. 提出實踐:說明如何設定目標、承擔責任、面對挫折,並在平凡工作與人際關係中活出價值。
  4. 收束升華:回扣題目,指出英雄不是完美無缺,而是即使畏懼、受挫,仍願意選擇前行的人。

寫作時宜兼顧「個人實踐」與「對他人的責任」,避免只談成功、成名或一味強調個人意志。題目要回答的是如何活出精彩與價值感,因此每個論點最好搭配具體行動或生活情境。

內容安排與論述重點

一、重新界定英雄:平凡人生也能有英雄性

英雄不必有驚天動地的成就。對學生而言,可能是長期自律、克服挫折;對工作者而言,可能是在職責範圍內盡心負責;對公務人員而言,則可能是依法行政、服務民眾,並在壓力中守住公平與原則。

因此,「做自己的英雄」不是自我膨脹,而是願意為自己選擇的方向負責,讓生活中的行動符合內心認同的價值。

二、勇於離開舒適圈,將目標化為行動

舒適圈能帶來安穩,卻也可能讓人因害怕失敗而不敢嘗試。要走出停滯,不必一開始就訂下遙不可及的目標,可以先設定可執行的小步驟,例如培養一項能力、完成一項長期拖延的任務,或主動承擔原本想迴避的責任。

勇氣不是毫無恐懼,而是在知道困難存在時,仍願意開始行動。持續的小行動能累積能力與信心,使目標逐漸從想像成為現實。

三、以挫折為學習,不因一次失敗否定自己

追求目標難免遭遇失敗。若把挫折解讀為「自己不行」,容易退縮;若能檢視原因、調整方法、累積經驗,挫折便能成為下一步的準備。

這並不表示只要努力就必然成功,而是即使結果不如預期,仍可從過程中培養判斷力、韌性與承擔能力。能在失敗後重新站起來,也是做自己的英雄。

四、堅持獨立判斷,也尊重他人與責任

不人云亦云,不代表凡事反對他人;真正的獨立,是充分了解事實、聽取不同意見後,仍能依據理性與原則作出選擇,也願意承擔選擇的後果。

英雄精神亦不只是追求個人表現。能在家庭、職場或社會中善盡本分,適時伸出援手,並以正當方式改善周遭環境,同樣能展現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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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憲法第 1 條,我國之國家形式為共和國,其特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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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共和國」的基本特徵,以及共和國與國家的憲政體制、國會組織及行政權配置之區別。憲法第 1 條明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共和國的典型特徵是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並有一定任期;國家元首職位不是世襲的。此特徵與總統制、內閣制或國會採一院制、兩院制等制度安排,屬於不同層次的問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 條現行法未有相關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所問的「共和國」特徵,再區分兩類概念:

  • 國家形式:例如共和國與君主國,重點在國家元首的產生方式與任期。
  • 政府體制及機關組織:例如總統制或內閣制、國會採一院制或兩院制,均不是共和國本身的必要特徵。

因此,選出符合「元首由選舉產生且有一定任期」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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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在編列預算時應為如何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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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對社會福利與救濟性支出的預算編列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關鍵用語「應優先編列」,再與選項逐一比對。題目問的是預算編列時應如何處理,因此只要辨認法條明定的編列順序即可,不涉及預算比例或逐年增加的計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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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集會遊行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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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與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所揭示的集會遊行自由保障。集會遊行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與集會自由;國家得基於維持公共秩序等目的,以法律限制,但限制須符合比例原則,不能只因表達的政治主張不受歡迎,就禁止集會或遊行。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集會遊行法》對攜帶危險物品、偶發性集會等事項另有規範;釋字第445號則指出,主管機關不能僅因集會遊行團體主張分裂國土,就不予許可。該號解釋也否定以主張共產主義等政治主張為由,概括禁止集會遊行。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釋字第445號及《集會遊行法》的規範。重點在分辨「單純表達政治主張」與「攜帶危險物品、危害公共秩序」等可受限制的情形,並留意偶發性集會不受一般事前申請規定限制。題目指定官方答案為 A,故選出與集會遊行自由保障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於集會遊行中不得高舉主張共產主義之標語:錯誤。 釋字第445號保障集會遊行中表達政治意見的自由,不能僅因標語主張共產主義,就一概禁止高舉。限制仍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憲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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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8 號,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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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68 號對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制度、保證金及主管機關受理規定的合憲性判斷。依該解釋,立法機關得為維護選舉公平、避免資源浪費,對候選人資格與選舉程序作合理規範;但相關限制仍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不當侵害憲法保障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釋字第 468 號的解釋意旨,特別注意保證金退還門檻,以及中選會對申請文件不全或保證金不足時應如何處理。題目指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連署制度用以確認被連署人具備一定程度的政治支持,並與政黨推薦候選人的條件相互平衡,也可避免候選人過多而耗費社會資源,符合釋字第 468 號肯認連署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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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兵役法所定服兵役義務與憲法第 13 條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之意旨相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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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對兵役義務與宗教信仰自由的衡平。憲法第 13 條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憲法第 20 條則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解題要分清楚:兵役義務是否違憲,以及立法者是否因此負有設置替代役制度的憲法義務,是兩個不同問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釋字第 490 號認為,兵役法所定服兵役義務與憲法第 13 條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意旨相符;替代役制度是否設置,則屬立法政策考量,並非憲法要求立法者必須設置。

解題方法

先掌握釋字第 490 號的理由:服兵役是憲法上的基本義務,目的在保護人民、維護國家安全;兵役規定並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特定宗教而設。因此,該義務本身不違反宗教信仰自由。

再看選項是否把「立法者可以考量設置替代役」說成「立法者應設置替代役」。前者是政策裁量,後者則是憲法上的必然要求;釋字第 490 號並未認定有此要求。因此,錯誤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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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已經承認之憲法第 22 條非明文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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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其他自由及權利」,用以保護憲法未逐一列舉、但與人格尊嚴及自由發展密切相關的基本權。本題要辨認的是:哪一項權利尚未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承認為憲法第 22 條的非明文權利。

判斷時須分清「相關議題受到憲法保障」與「特定請求權已被承認為憲法權利」並不相同。例如,病人享有身體自主與醫療自主,不能直接推論其有請求醫師協助終止生命的憲法權利。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述權利與憲法解釋、判決承認的權利內容。若某選項只在政策或倫理討論中受到重視,卻沒有被題目指定的裁判承認為憲法第 22 條非明文權利,即為本題答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憲法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為準。

選項分析

(A)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錯誤。 受教育權不只涉及憲法第 21 條明文保障的國民教育,也包括國民教育以外的教育領域。大法官解釋已將受教育的自由與權利納入憲法保障;其具體內容與保障方式,則依教育階段及相關情形而有所不同。因此,本選項所述權利並非題目要找的「未獲承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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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大學生受憲法保障之受教育權,係源自於憲法哪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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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大學生受教育權的憲法依據。憲法第 21 條明文保障人民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至於大學階段的受教育權,則由憲法第 22 條保障,屬於憲法未逐項列舉的基本權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大學生」的受教育權,而非國民教育階段的受教育權。憲法第 21 條所稱受國民教育權,不能直接涵蓋大學教育;大學生受教育權的憲法保障依據是第 22 條。據此選擇 (A)。

選項分析

  • (A) 憲法第 22 條之非明文權利:正確。 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其他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自由及權利。大學生受教育權雖未由憲法逐條明文列舉,仍受第 22 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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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下列何者並非立法院之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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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立法院的立法權、監督權及其界限,尤其是立法院能否以法律介入行政機關的人事任命。判斷關鍵在於:立法院可以制定法律、監督行政,但行使職權仍須符合權力分立與憲法所定的機關權限分際。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法規與憲法解釋、憲法法庭判決說明。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措施是否屬於立法院可行使的立法或監督職權。A、B 是以法律規範事項或設置人民決定政策的機制;D 是立法院委員會的監督與詢問。C 則涉及立法機關以政黨席次比例主導獨立行政機關的人事提名,應檢視是否破壞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分際。

選項分析

**(A) 正確。**立法院得制定法律規定公務員免職事由及程序,並保障其司法救濟。公務員身分與權益受憲法保障,國家對公務員作成免職等重大不利益處分,須有法律依據,並遵循正當法律程序,讓當事人得依法尋求司法救濟。制定相關制度屬於立法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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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下列何者非屬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主觀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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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職業自由,以及對職業自由限制的分類。依司法院釋字第 584 號解釋所示,職業自由包括選擇職業的自由與從事職業的自由;國家限制人民進入某一職業時,須依限制理由與目的,判斷其對職業選擇自由的限制程度。

「主觀條件限制」是以個人的資格、能力、品德或經歷等條件,限制其能否選擇或進入某一職業;相對地,以職業名額、營業地點或其他不取決於個人條件的因素限制進入,則屬客觀條件限制。另須注意,對已從事職業者設定執業資格或淘汰標準,可能是在限制職業執行自由,不宜僅因題目提到特定職業便一概認為是職業選擇限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解釋、判決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限制的對象與階段:

  1. 限制是否取決於個人的能力、資格、品德或經歷?若是,通常屬主觀條件限制。
  2. 限制的是進入職業,還是進入後的執業、任職或離職後的任職?
  3. 題目問「非屬」主觀條件限制,應找出分類不同的一項。

選項分析

(A) 大學教師因未通過評鑑,而遭受不予續聘或資遣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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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關於居住自由及遷徙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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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居住及遷徙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限制遷徙自由時的法律保留原則。憲法第 10 條保障人民有居住及遷徙自由;釋字第 443 號說明,遷徙自由屬重要基本權,限制其行使須有法律依據,但法律得在符合憲法要求的範圍內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釋字第 558 號則說明,居住及遷徙自由保障人民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及出境、入境的權利。

以下法規與解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選項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對遷徙自由保障內容與限制方式的見解。A、B、D 分別涉及保障範圍、限制對象差別待遇,以及私人居住空間的保障;C 則主張「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規定,是判斷重點。法律保留要求限制須有法律依據,不等於所有細節都必須由法律親自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釋字第 558 號,居住及遷徙自由保障人民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以及出境或入境的權利。選項完整表達其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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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關於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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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所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制度,以及《憲法》第 60 條的決算程序。判斷時要分清楚:立法委員的質詢對象、決算的提出期限與機關,以及覆議的期限和逾期效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覆議程序的關鍵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後 10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應於送達後 15 日內作成決議;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若立法院以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比對選項,只有(D)完整符合覆議的適用事項、核可程序及 10 日期限。

選項分析

(A)錯誤。《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選項多列了「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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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該規定所保護之被跟追人權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的規範目的,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對「跟追」行為所涉及基本權的說明。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仍不停止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該規定所要保障的是被跟追人的隱私權、身體權及行動自由,使其免受持續跟追造成的侵擾;新聞自由則不是被跟追人因本條規定而受保護的權利。

解題方法

依題幹所指的大法官解釋,先確認第 89 條第 2 款所保護的權利,再逐項比對選項。題目問「並非」保護的權利,因此應選出不在隱私權、身體權、行動自由這組權利中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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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訴訟法規定由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訴訟法所列的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及行政院院長彈劾案的憲法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類型包括法規範憲法審查、地方自治保障、政黨違憲解散等案件。行政院院長彈劾則由立法院提出,經憲法規定的程序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它不是憲法訴訟法所列由憲法法庭審理的彈劾案件類型。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並非」,應逐項比對憲法訴訟法規定的憲法法庭案件類型。選項 A 至 C 都是該法所列案件;選項 D 所稱「行政院院長彈劾案件」不屬於憲法訴訟法規定由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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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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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大法官的司法獨立、任期、待遇保障及院長兼任規定。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中華民國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憲法第 81 條為準。

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第 81 條保障法官職位及待遇。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大法官任期為 8 年,不得連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由大法官中產生。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項制度即可:大法官行使司法職權,是否受司法獨立保障;任期是否得連任;待遇保障是否涵蓋專業加給;以及司法院院長是否必須由大法官擔任。題目已給定官方答案為 C,關鍵在於大法官待遇受到憲法保障,立法院以刪減預算方式取消其專業加給,涉及憲法第 81 條的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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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憲法及增修條文所定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項,下列何者係由法律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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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事項,其內容是由憲法直接列舉,還是交由法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判斷關鍵在於《憲法》第 118 條明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這表示直轄市的自治事項由法律形成;《地方制度法》再規定直轄市的自治事項。相對地,《憲法》第 109 條及第 110 條分別列舉省、縣的自治事項。

解題方法

先比對憲法條文對各地方自治團體採取的規範方式:

  • 憲法直接列出自治事項:屬憲法列舉。
  • 憲法明文交由法律規定:屬法律形成。

《憲法》第 118 條採取第二種方式,明文將直轄市自治交由法律規定,因此選直轄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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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政府向民眾宣導請多吃某一水果以協助農民。請問此一行為的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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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所為行為的法律性質,關鍵在於政府只是向民眾宣導、勸告,還是已作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決定。

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達成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等方式,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不具法律上強制力;受指導者是否配合,原則上由其自行決定。

解題方法

先看政府宣導「請多吃某一水果」的方式與效果:題目描述的是為協助農民而向民眾提出倡議,沒有設定民眾必須購買或食用,也沒有說不配合會受到處罰或其他法律效果。因此,這是以勸告方式促請民眾配合行政目的,屬於行政指導。

本題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A) 行政處分:錯誤。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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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甲夥同友人乙共同殺害甲的父親丙,丙死亡。關於甲、乙二人的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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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72 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身分要件,以及共同正犯中身分犯的責任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271 條規定普通殺人罪;第 272 條規定,殺害自己的直系血親尊親屬者,依第 271 條處罰,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具有特定身分的犯罪:行為人須是被害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甲是丙的子女,具備此身分;乙是甲的友人,題目未指出乙與丙有直系血親關係,因此不具備此身分。

解題方法

先分別確認甲、乙與被害人丙之間的親屬身分,再判斷各自應負何罪。共同殺害同一被害人,不代表所有共同參與者都具備相同的身分要件;須依各人的身分分別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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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關於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賄賂罪與第 122 條違背職務賄賂罪之異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與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的成立要件及處罰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兩罪均以公務員就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且利益與職務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為核心;差別在於職務行為是否違背職務。第 121 條另明列仲裁人為處罰對象;第 122 條則處罰違背職務收賄,並處罰行賄者。

解題方法

先比較兩條的處罰對象,再確認共同要件及行賄者的處罰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須找出與條文明文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兩罪都要求賄賂或不正利益與職務行為之間具有對價關係。單純收受利益,若與職務行為無關,不能僅憑收受事實成立這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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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法治國原則所要求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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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治國原則」的內涵。法治國原則要求國家權力受法律拘束,並保障人民的權利與法律安定性;常見內容包括依法行政、依法裁判及信賴保護。解題時要留意,人民守法義務雖是法律秩序運作的重要要求,但不是本題所問的法治國原則內容。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法治國原則的通常考試分類為準;沒有涉及後續修法問題。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並非」法治國原則所要求的內容,應找出與法治國原則典型內涵不相符的選項。可先確認各選項是否在規範國家機關行使權力,或在保障人民對法律秩序的信賴,再與人民一般守法義務區分。

選項分析

  • (A) 人民應遵守法律:正確答案。 人民遵守法律是維持法律秩序的一般義務,但依本題採用的考試分類,法治國原則主要要求國家權力依法行使,並保障人民權利及法律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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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關於國民法官制度所採取的原則或基本理念,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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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民法官制度為保障公平審判、促進法庭審理而採取的訴訟原則,尤其要分辨「起訴狀一本」與「卷證併送」的差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

「起訴狀一本」是指檢察官起訴時,原則上只向法院提出起訴書,不把偵查卷宗及證據一併送交法院;「卷證併送」則是將起訴書與相關卷證一併移送法院。兩者的關鍵差別,在於法院於審判前是否先接觸偵查卷證。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國民法官制度的審理設計。國民法官制度重視證據開示、集中審理及起訴狀一本;因此,將「卷證併送」列為其採取的原則,與制度設計相反,應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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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稱法律行為者,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獨立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行為。下列何者並非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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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別。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並因該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行為;事實行為則是法律直接依客觀事實賦予法律效果,不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

本題涉及民法總則及繼承、婚姻相關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為法律行為,關鍵在於:法律效果是否因當事人作成意思表示而發生。若效果來自法律對客觀事實的直接規定,該行為即非法律行為。

選項分析

(A) 買賣:是法律行為。 買賣契約以買賣雙方的意思表示合致為成立要件。依民法第 345 條,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他方支付價金,買賣契約即成立,屬雙方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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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有關自然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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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然法與自然律的區別,以及自然法學說的代表人物。

「自然律」是透過觀察與經驗研究所認識的自然界規律;「自然法」則是法哲學上的理論,探討人類制定的法律是否具有正當性,並試圖從人的本性、理性或其他自然基礎中尋找判準。法律是人類社會的規範現象,自然界的規律本身不等於法律。

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是歷史法學派的重要代表,強調法律源於民族的歷史、習慣與共同意識,並非自然法的重要代表人物。

解題方法

先區分「自然律」與「自然法」:自然律描述自然現象如何運作;自然法則用來探問法律應如何才算正當。再辨認人物學派:薩維尼屬歷史法學派。四個選項中,將薩維尼列為自然法代表人物的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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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緊急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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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的緊急命令制度。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規定,總統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才能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重大變故,發布緊急命令;發布後須於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追認時,緊急命令即立即失效。

緊急命令在緊急必要範圍內具有特殊效力,得處理一般法律規範的適用問題,但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也可以授權執行機關訂定執行所需的補充規定,惟授權內容仍須符合授權明確性等要求。

解題方法

先抓緊急命令的憲法程序與效力:發布前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後須送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憲法明定「立即失效」。因此,先核對選項是否符合這兩項明文規定,再判斷緊急命令與法律的關係及能否作補充授權。

選項分析

(A) 緊急命令不得牴觸法律:錯誤。 緊急命令是因應重大緊急情況的特殊命令,在必要範圍內可能暫停、變更或排除法律的適用,因此不能說一概不得牴觸法律。但緊急命令仍受憲法拘束,不得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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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關於本條規定解釋上是否包含養子女之爭議,若法官參酌民法第 1077 條第 1 項「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之規定,而認及於養子女。法官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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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解釋方法,關鍵是辨認法官如何透過同一法典中相關法條的規定,理解待解釋條文的適用範圍。

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者,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題目所問的是,此處的「子女關係」是否包含養子女。

民法第 1077 條第 1 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法官依此相關規定解釋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將其適用於養子女,採取的是體系解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官解釋的依據:法官參酌的是民法第 1077 條第 1 項,並用該條所表明的養子女與婚生子女關係,判斷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子女關係」的範圍。

解釋者把待解釋條文放在民法整體規範中,與同法相關條文相互對照,以確定其意義與適用範圍,這就是體系解釋。因此答案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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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15 歲的國中生甲就下列哪一個行為,依民法規定必須事先經過其父母親(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始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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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未成年人之行為能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 18 歲為成年;民法第 13 條規定,未滿 7 歲者無行為能力,滿 7 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民法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身分及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題目問「必須事先經父母允許始為有效」,關鍵是判斷行為是否落在這些例外之外。

解題方法

甲只有 15 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逐項判斷時,先看行為是否屬日常生活所必需,再看交易金額及性質是否超出一般未成年人日常消費範圍。超出例外範圍的法律行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效力未定;法定代理人承認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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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下列關於法定繼承人之敘述,依民法規定,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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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的法定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代位繼承,以及胎兒的權利能力保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1138 條,除配偶外,遺產繼承人依序為: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前一順序有人繼承時,後一順序不繼承。配偶則依第 1144 條,與有繼承權的血親共同繼承。第 1140 條另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代位繼承。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說的是哪一種身分關係,再對照法定繼承人順位:

  • 姻親是否列入第 1138 條的血親順位?
  • 配偶能否與各順位血親共同繼承?
  • 胎兒在何種條件下受繼承法保護?
  • 直系血親尊親屬與卑親屬,是否只憑親屬關係就能互為繼承人?

依官方答案,錯誤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A) 直系姻親相互間不能成為法定繼承人:正確。 第 1138 條列出的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沒有把姻親列為法定繼承人。因此,直系姻親之間不因姻親關係而取得法定繼承人身分。

(B) 曾祖母與曾孫女相互間得為法定繼承人:依官方答案,錯誤。 曾祖母是直系血親尊親屬,曾孫女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兩人不能只憑這層親屬關係就主張彼此當然互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身分仍須依被繼承人的繼承順序及個案條件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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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甲向乙承租乙所有之 A 地,並在 A 地上建造 B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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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租地建屋」時,土地與建物的所有權是否分離,以及建物能否作為抵押權或質權的標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土地與建物是不同的不動產,建物不會只因建在他人土地上,就當然成為土地的成分或歸土地所有人所有。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所稱不動產,包含土地及其定著物;已獨立成為建物的 B 屋,原則上與 A 地分別成立所有權。

抵押權的標的可以是不動產;質權則以動產或財產權為標的。民法第 882 條並明定,不動產役權、典權及地上權,均得為抵押權標的。民法第 884 條所定動產質權,則須移轉動產占有予質權人。

解題方法

先判斷 B 屋是否因建在 A 地上而與土地所有權合一,再判斷甲是否能就自己所有的 B 屋設定抵押權或質權。題幹只說甲向乙承租土地並在其上建屋,未說 B 屋已與土地發生附合而喪失獨立性,也未說甲將 B 屋的所有權讓與乙。因此,甲仍可就自己所有的 B 屋設定抵押權;B 屋作為不動產,不能依動產質權規定設定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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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關於公司法中檢查人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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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規定的檢查人選任方式,包括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公司設立時的檢查,以及股東會選任檢查人調查公司業務或財產等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的選任主體、持股期間與比例,以及檢查人的任務。題目官方答案為 B,關鍵在於創立會選任檢查人的法定條件:若創立會選任的董事、監察人並非由發起人當選,應由創立會選任董事會另行選任檢查人,而不是由創立會選任。

選項分析

(A) 正確。《公司法》第 245 條規定,繼續 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 以上的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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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關於勞動基準法中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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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的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要件,以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3 所定的合理補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 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
  2. 勞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
  3. 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給予合理補償。

欠缺任一要件,競業禁止約定即屬無效。合理補償不得以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的給付代替。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選項是否把某項要件誤寫成全部有效要件,再檢查補償是否須給付、以及能否用在職期間薪資抵充。A 說的是法定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要件;B、C、D 則分別否定正當營業利益、補償義務,或錯把在職給付納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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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性別平等工作法上雇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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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工作法》中雇主對性騷擾防治、托兒措施及福利待遇平等所負的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是否為法律明文要求的雇主義務,並留意義務內容的界線:法律要求雇主採取防治措施、提供托兒措施及平等福利待遇,但不要求雇主訂定「對性騷擾被害人損害賠償之規範」。

選項分析

(A) 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正確。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僱用受僱者達一定人數的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因此,這是雇主的法定義務。

(B) 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應訂定對性騷擾被害人損害賠償之規範: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 13 條要求訂定的是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規範,並未要求雇主另訂對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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