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財稅行政類科 稅務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身心障礙特考・五等・財稅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欠繳之稅款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上得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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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的限制出境金額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欠繳稅款達一定金額時,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欠稅義務人是營利事業時,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該項金額門檻分為個人與營利事業兩類:個人為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為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條件:「營利事業」及「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再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對照門檻。題目問的是營利事業,因此適用 300 萬元以上的標準。

題幹以「欠繳稅款」敘述,未要求計算;判斷重點是不要把營利事業與個人的門檻,或行政救濟終結前與已確定欠稅的門檻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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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財政部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其效力之適用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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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1 條之 1,重點是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發布的解釋函令,對案件的適用範圍與時間效力。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規定,財政部發布的解釋函令,原則上對據以申請解釋的案件發生效力;但解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時,也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若財政部變更已發布的解釋見解,且變更結果不利於納稅義務人,則自發布日或指定的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

解題方法

先抓兩個判斷點:

  1. 解釋函令原則上適用於「據以申請之案件」,不是一律適用所有案件。
  2. 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解釋函令,可以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

因此,選項中只要符合「有利於納稅義務人」及「尚未核課確定」兩項條件,即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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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違反稅法規定之處罰,何者處以刑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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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各類違規的處罰性質:違反帳簿管理義務或稽徵人員違反保密義務,通常處以行政罰;教唆或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則屬刑事責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行為所違反的義務,再看法條規定的法律效果是「罰鍰、停業」等行政處分,還是「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刑罰。題目問刑事罰,因此選擇規定刑度者。

選項分析

(A)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錯誤。 《稅捐稽徵法》第 45 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者,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得再處罰鍰及命停業。這些是行政罰或行政處分,不是刑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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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稅捐稽徵法對納稅義務人不幸遭遇天災,以致不能在法定期間繳清稅捐者的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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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對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繳清稅捐時,提供的繳納協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納稅義務人得於規定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核准後,依核定期限繳納。

這項規定是調整繳納期限或方式,並非免除或減少稅捐本身。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中的「天災」與「不能在法定期間繳清」兩個關鍵條件,對應《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的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即可選出符合題意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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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因計算錯誤導致溢繳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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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的溢繳稅款退還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10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指出溢繳原因是「計算錯誤」,並詢問自繳納日起可以申請退還的期限。直接對應《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期限為 10 年,因此選擇「十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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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之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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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所列的擔保品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時,可用的擔保品包括黃金、公債、外幣等法定種類;珠寶不在該條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法條列舉的擔保品即可。題目問「不屬於」,因此選出法條未列入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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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應保存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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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的憑證保存年限。依該條規定,依稅法應自他人取得的憑證,以及給予他人憑證的存根或副本,均應保存 五年。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直接對照《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即可判斷保存期限為五年,選項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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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有關費用或損失認列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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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中,營利事業費用或損失的認列規定。判斷重點是:支出是否屬於營業所需、是否有不得列報的明文,以及法規是否另設金額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災害損失、捐贈、修理費及暫繳利息的列報規定。若選項將法規明定可列報的支出說成「不得列報」,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所生損失,應以實際損失扣除保險賠償及其他補償後的餘額列報;已受保險賠償的部分不得再列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重複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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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起徵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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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5 條所定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新臺幣 12 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超過 12 萬元,才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解題方法

看到「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起徵額」,直接對照《所得稅法》第 5 條中的免稅門檻:全年課稅所得額 12 萬元以下免徵。因此,起徵額為 1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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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扶養下列哪一親屬無免稅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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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免稅額規定,重點是區分「受扶養親屬」的年齡、就學、身心障礙及親屬身分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年滿 60 歲,或未滿 60 歲但無謀生能力,得列報免稅額。
  • 子女、兄弟姊妹等直系卑親屬或同胞兄弟姊妹,未滿 20 歲,或年滿 20 歲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得列報免稅額。
  • 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符合民法親屬關係,且未滿 20 歲或年滿 60 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等法定條件,並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解題方法

先辨認親屬類型,再逐一核對年齡門檻與例外條件:

  1. 妹妹屬同胞兄弟姊妹;女兒屬直系卑親屬。
  2. 父親屬直系尊親屬。
  3. 舅舅屬其他親屬,不能只因有親屬關係或身心障礙,就直接適用免稅額;仍須符合其他親屬的年齡等規定。
  4. 題目問「無免稅額之適用」,應找出不符合其親屬類型法定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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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李小姐為中華民國國民,在境內設有戶籍,但常年生活在境外,生活重心亦在境外,則李小姐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居留滿幾日須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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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境內居住者」的認定,以及境內居住者是否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民國 114 年適用的所得稅法及財政部認定標準,個人在臺灣設有戶籍,且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 31 日,即屬境內居住者。境內居住者有應申報所得時,原則上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題幹指出李小姐雖有臺灣戶籍,但常年在境外生活,生活重心也在境外。這些情況不會改變「設有戶籍且境內居住滿 31 日」的認定門檻;生活重心在境內的判斷,主要適用於境內居住未滿 31 日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看戶籍,再看境內居留天數:李小姐在境內設有戶籍,若該年度在臺居留合計滿 31 日,即符合境內居住者的天數條件,須依境內居住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題目問的是達到此條件的天數,因此答案為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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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扣除額何者限制為受扶養直系親屬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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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各項扣除額的適用對象,重點是分辨法條寫「受扶養親屬」或「受扶養直系親屬」。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的適用對象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醫藥及生育費、購屋借款利息與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則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等為適用對象,沒有一概限於受扶養直系親屬。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所得稅法》第 17 條各項的適用對象,找出明文限定「受扶養直系親屬」者。判斷時要留意,「直系親屬」比「親屬」範圍窄;兄弟姊妹等旁系親屬即使符合受扶養條件,也不因此成為直系親屬。

選項分析

  • (A) 租金支出:正確。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適用於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自住等情形,法條明文限定「受扶養直系親屬」。因此符合題意。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為 18 萬元,並有自有房屋及排富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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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幾月辦理暫繳稅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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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所得稅法》第 67 條,營利事業除符合法定免辦暫繳情形外,應於每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繳納暫繳稅額;一般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計算。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的月份,直接記住《所得稅法》第 67 條規定的期間:每年 9 月。一般曆年制營利事業應於 9 月辦理,不必計算稅額即可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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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專為獎勵誠實申報之營利事業的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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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藍色申報制度」的名稱與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藍色申報制度,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的營利事業,須依規定設置、記載帳簿及保存憑證。制度旨在鼓勵營利事業誠實申報,並藉由較完整的帳簿憑證,便利所得額的核定。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專為獎勵誠實申報之營利事業」的申報書名稱,直接辨認制度目的即可:符合規定並經核准使用的申報書稱為「藍色申報書」。題幹並未要求判斷申請程序或租稅優惠,只需掌握名稱與用途的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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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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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的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除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外,特定的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以及符合條件的公司股權交易,也納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公司股權交易納入課稅,須符合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被投資營利事業價值有 50% 以上由境內房屋、土地等構成等條件;但交易標的是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的股票時,依法排除。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落入《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的列舉範圍,再檢查是否有法定排除情形。A 至 C 分別是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及預售屋;D 雖符合不動產占比及持股條件,但選項明示交易的是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因此適用排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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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稽徵機關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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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27 條。營利事業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未保存進貨憑證,或按址查對不確時,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進貨成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須區分進貨與銷貨的核定方式:進貨成本按最低價格核定;銷貨價格則按最高價格核定。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進貨憑證」及「進貨成本」,直接對應《所得稅法》第 27 條的進貨規定,抓住「最低價格」即可。條文用「得」字,表示稽徵機關有權依規定核定;題目問的是核定標準,不是進貨成本是否一律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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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有關扣繳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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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定扣繳義務人的三個期限:按月繳納已扣稅款、年度彙報扣繳憑單,以及將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一般期限如下:

  • 每月 10 日前:將上月所扣稅款繳清。
  • 每年 1 月底前:彙報上一年度扣繳憑單。
  • 每年 2 月 10 日前:填發扣繳憑單給納稅義務人。
  • 每年 1 月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彙報期限延至 2 月 5 日,填發期限延至 2 月 15 日。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期限與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1 項。前三項敘述的是一般期限;D 則考連續假日的特別展延規定,核對展延後的日期即可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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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何種情況,可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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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贈與稅原則上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但贈與人有法定情形時,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包括:贈與人行蹤不明、逾繳納期限未繳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以及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7 條列出的例外。題目問「贈與人有何種情況,可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正是法條明列的例外,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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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遺產及贈與稅之下列金額,何者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做調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定免稅額、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金額,是否隨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法隨 CPI 調整的是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器具及用具的金額、喪葬費扣除額及免稅額;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則沒有列入這項物價指數調整機制。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所指的金額,再判斷它是否屬於法定的 CPI 調整項目。三項有明文納入調整機制,一項沒有;未納入者即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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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幾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這是為避免藉由生前贈與配偶財產規避遺產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識題目所問的是「死亡前贈與配偶財產」的遺產稅併計期間,直接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的 2 年期間,因此選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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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有關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5 條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規定,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土地有償移轉,由原所有權人負擔;買賣、交換都屬有償移轉。
  • 土地無償移轉,由取得所有權人負擔;贈與、遺贈都屬無償移轉。
  • 土地設定典權,由出典人負擔。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所列情形屬有償移轉、無償移轉,或設定典權,再依類型找出法定納稅義務人。題目問「何者錯誤」,須找出納稅義務人與法定歸屬不符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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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 條及第 3 條之 1 所定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地價稅原則上以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設有典權的土地,以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權屬不明、土地無人管理,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時,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就其使用部分代繳地價稅。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中的土地狀態與法定納稅義務人即可。特別注意共有型態:公同共有土地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只有分別共有土地,才由共有人按應有部分分別負擔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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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我國土地增值稅之稅率最高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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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3 條一般用地土地增值稅的累進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稅率分為三級:20%20\%、30%30\%、40%40\%,因此最高稅率是 40%40\%。持有期間符合規定者,部分稅額另有減徵,但不會改變法定最高級距稅率。

解題方法

看到「土地增值稅之稅率最高」時,先辨別題目問的是一般用地的最高級距稅率,接著直接依《土地稅法》第 33 條找出三級稅率中的最高者。最高級距為 40%40\%,選項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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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企業興建之勞工宿舍,地價稅稅率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 2 項的勞工宿舍用地優惠稅率。國民住宅,以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的勞工宿舍,其用地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地價稅按前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即千分之二。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看到「企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直接對應《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 2 項的特別規定,適用千分之二稅率。因此正確選項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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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4 條之 1「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適用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除須符合設籍、持有與面積等條件,出售前一定期間內也不得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關鍵字:「出售前一年」與「出售前五年」。一生一屋規定要求出售前五年內,該土地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選項 D 將期間寫成一年,因此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一生一屋是土地所有權人已適用過「一生一次」優惠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適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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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收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後,應於幾日內向公庫繳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50 條「土地增值稅之繳納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書後,應於三十日內向公庫繳納。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及「向公庫繳納」,直接對應《土地稅法》第 50 條。法條規定的期間是三十日,因此選三十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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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列入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

① 工業用地 ② 礦業用地 ③ 農業用地 ④ 漁業用地 ⑤ 牧業用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6 條所稱「累進起點地價」的計算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累進起點地價以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的平均地價為準,但計算時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

本題選項中,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明文排除;漁業用地、牧業用地未列在這項排除規定中。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土地稅法》第 16 條列舉的排除項目,再逐一比對題目五種土地:

  • 工業用地:排除
  • 礦業用地:排除
  • 農業用地:排除
  • 漁業用地:未列為排除項目
  • 牧業用地:未列為排除項目

因此,不列入計算者是①②③,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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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之地價稅稅率,以一處為限?

① 土地所有權人 ② 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 ③ 土地所有權人之受扶養親屬 ④ 土地所有權人之未成年受扶養親屬 ⑤ 土地所有權人之直系親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容易混淆的是,《土地稅法》第9條對「自用住宅用地」的戶籍登記人另有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可能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認定要件;但這不代表上述每一類人都列入第17條「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的計算範圍。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限定的「以一處為限」,對照《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列舉的三類人:

  • 土地所有權人
  • 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
  • 土地所有權人之未成年受扶養親屬

再將題目五項逐一比對,即①、②、④,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① 土地所有權人:正確。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屬於第17條第3項明列對象,計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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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關於買賣契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的稅目性質、買賣契稅稅率、納稅義務人,以及逾期申報的怠報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契稅條例》,買賣契稅稅率為 6%6\%,納稅義務人為買受人;未依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 1%1\% 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所述是否符合契稅規定。A、B、C 分別對照契稅的地方稅性質、買賣稅率與納稅義務人;D 則檢查逾期申報的加徵比例。D 把法定的 1%1\% 說成 2%2\%,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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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房屋稅的課徵對象?

① 營業用途之房屋 ② 住宅用途之房屋 ③ 附屬於房屋之車庫 ④ 附屬於房屋之頂樓加蓋 ⑤ 工作用途之房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3 條的課徵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的用途不同,不會因此排除課稅;附屬建築物是否課稅,則看它是否增加房屋的使用價值。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標的分成兩類:

  1. 房屋本體:營業、住宅及工作用途的房屋,都屬於附著於土地的房屋,均在課徵範圍內。
  2. 附屬建築物:車庫、頂樓加蓋若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也屬課徵範圍。

因此,①至⑤全部符合課徵對象的範圍,選出包含五項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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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者之營業稅稅率最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特種營業稅率,重點是比較各選項適用的法定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保險業本業銷售額:5%。
  • 保險業再保費收入:1%。
  • 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0.1%。
  • 符合資格且按摩勞務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的按摩業:1%。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所屬的營業類別,再比較稅率高低。最低者為 0.1%,低於 1% 與 5%,因此選擇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注意按摩業的優惠稅率有資格及勞務提供者條件,題目簡稱該類營業時,按符合條件的特種稅率比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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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有關營業稅申報繳納之規定,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特種稅額計算下,查定課徵營業人的繳納週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營業稅法第 40 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並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各類營業人的週期依其適用規定而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列業別,再區分其繳納週期: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特種飲食業按月繳納;典當業及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則按季繳納。貨物進口應徵的營業稅由海關代徵。逐項比對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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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課稅範圍,以及「進入保稅區的保稅貨物」與一般進口貨物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營業稅原則上對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課稅;判斷時要分別確認交易是否屬境內銷售,以及貨物是否依法視為進口。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不是法定課稅範圍:

  • 國際運輸、再保險,以及境內起運的貨物銷售,均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認定為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
  • 貨物自國外進入境內,原則上屬進口;但進入保稅區的保稅貨物不包括在內。保稅貨物日後自保稅區進入境內其他地區,才依法律規定視為進口。

因此,符合「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保稅區」的選項不屬本題所問的課稅範圍。

選項分析

(A)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貨物出境者:錯誤。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 條將國際運輸事業自境內載運客、貨出境列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這類交易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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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自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起,境外電商申請稅籍登記之門檻為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達到一定年銷售額後,應申請稅籍登記的門檻。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之 1 授權訂定的年銷售額基準,門檻由境內銷售勞務的月起徵點換算為全年金額。

解題方法

命題採用調高後的月銷售額基準 5 萬元,換算成年額:

5 萬元×12 個月=60 萬元5\text{ 萬元}\times 12\text{ 個月}=60\text{ 萬元}

因此依官方答案,境外電商申請稅籍登記的年銷售額門檻為 60 萬元,選(C)。

選項分析

  • (A) 36 萬:錯誤。 不是本題所採用的境外電商年銷售額基準。
  • (B) 48 萬:錯誤。 這是調高前的年銷售額基準,計算方式為每月 4 萬元乘以 12 個月。
  • **(C) 60 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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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下列營業人何者需辦理年終調整稅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兼營營業人」的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人同時經營應稅與免稅貨物或勞務時,部分進項稅額不能全數扣抵銷項稅額;年終須依全年度實際情形核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已扣抵的進項稅額。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兼營營業人應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按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並併同申報。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誰需要年終調整稅額」,再找需要按年度不得扣抵比例重新核算進項稅額的營業人。這種年終調整適用於兼營應稅與免稅業務的營業人;專營加值型、非加值型或免稅業務者,不因兼營業務的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而辦理此項調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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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AA 營業人為有娛樂節目的餐飲業,本期銷售額為 80 萬元,購買冷氣設備之進貨金額為 20 萬元,其本期應納營業稅為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特種飲食業稅率及計稅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同法第 12 條,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適用 15% 營業稅率。

此類營業稅按銷售額計算,購買冷氣設備的進貨金額不作為進項稅額扣抵。

解題方法

將本期銷售額乘以適用稅率:

800,000×15%=120,000 元800{,}000 \times 15\% = 120{,}000\text{ 元}

題目所列冷氣設備進貨金額 20 萬元,不從上述稅額中扣除,因此本期應納營業稅為 1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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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得自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百分之多少,以支應統一發票給獎的經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8 條所定的統一發票給獎經費來源。依民國 114 年適用的規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所需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百分之三支應。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比例: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 × 3%3\%,即為支應統一發票給獎相關經費的提撥比例。因此選項中「三」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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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下列商品何者非屬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的應稅貨物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電器類列舉的應稅貨物包括除濕機及彩色電視機;橡膠輪胎則列於第 12 條的橡膠類。手機不在該條例列舉的應稅貨物中,因此不課徵貨物稅。

解題方法

判斷商品是否課徵貨物稅,先看《貨物稅條例》各類別列舉的課稅項目,不以商品是否屬於電器或是否價格較高來推定。依題目所列商品對照條文:除濕機、彩色電視機屬電器類應稅項目,橡膠輪胎屬橡膠類應稅項目;手機未列入,故選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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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貨物稅稅率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所定的小客車貨物稅稅率。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小客車按汽缸排氣量分級,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小客車」的貨物稅率,再依汽缸排氣量對照《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的級距。「二千立方公分以下」包含二千立方公分本身,適用百分之二十五,因此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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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一年內經查獲達幾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的處罰。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除補徵稅額及依規定處罰外,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次數門檻即可:題目問「一年內經查獲達幾次」,對應法條所定的「達三次」,因此選 三次。這裡是查獲次數的累計門檻,不是漏開發票張數,也不是處罰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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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下列有關現行證券交易稅之規定,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稅條例》的納稅義務人、課徵基礎及證券稅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證券交易稅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公司發行之股票稅率為千分之三,公司債稅率為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之 1 規定,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暫停徵收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

納稅義務人與實際辦理代徵者不同:依同條例第 3 條,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於買賣交割時代徵。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A 涉及納稅義務人的身分,是關鍵判斷點:法律規定由賣方負擔,並非買賣雙方共同負擔;B、C、D 則分別對照課徵基礎、股票稅率及公司債停徵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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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關於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之貨物稅課徵稅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的車輛稅率優惠。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符合財政部公告標準的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同條所定汽車稅率減半徵收貨物稅。油電混合車仍屬應稅車輛,適用的是稅率減半,不是全面免稅或每輛定額減徵。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油電混合車「貨物稅課徵稅率」的處理方式,對應《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的減半規定,即可判斷選項。適用減半須符合財政部公告的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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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免徵貨物稅之情形,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的免徵貨物稅規定,重點是辨認法律明列的免稅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貨物稅條例》第 3 條規定,貨物有「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運銷國外」及「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等情形者,免徵貨物稅;捐贈慈善機關並非該條列舉的免稅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貨物稅條例》第 3 條列舉的免稅情形。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要找出不屬於法定免稅事由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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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下列關於機車使用牌照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使用牌照稅法》的徵收方式、徵收期間及稽徵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使用牌照稅法》第 9 條規定,汽車每年徵收一次;營業用汽車得分二期徵收;機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每年徵收一次。
  • 同法第 10 條規定,使用牌照稅原則上於每年 4 月 1 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營業用車輛則於 4 月及 10 月各徵收一次。
  • 同法第 3 條規定,使用牌照稅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解題方法

先區分「汽車」與「機車」的徵收方式,再判斷營業用車輛分二期的規定是否適用機車。第 9 條明定機車每年徵收一次;營業用得分二期的例外規定,適用於汽車。因此,將該例外延伸到營業用機車,就是本題錯誤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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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娛樂稅法》第 3 條所定的納稅義務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提供或舉辦娛樂活動者,依規定是代徵人,身分與納稅義務人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誰負擔娛樂稅的納稅義務」,再對照《娛樂稅法》第 3 條的明文。不要把實際向消費者收票價、代為申報繳納的業者或活動舉辦人,誤認為法律所定的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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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印花稅課稅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印花稅法》第 5 條列舉的應稅憑證種類。以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為準,常見課稅憑證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以及符合條件的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不動產契據的課稅範圍,限於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並且是持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單純辦理繼承登記所提出的繼承文件,不因此成為印花稅課稅憑證。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與《印花稅法》第 5 條列舉的憑證種類對照;遇到不動產契據,再確認其法律性質及是否屬法定列舉事項。題目問「何者非課稅範圍」,因此找出不在法定應稅憑證中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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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地方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稅目屬於中央稅或地方稅的分類。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地方稅法通則》的稅制分類,土地增值稅屬地方稅;所得稅、證券交易稅及遺產稅則屬國稅。

解題方法

辨認各稅目的徵收層級即可。土地增值稅是地方政府徵收的稅目;其餘三項均屬中央稅,因此選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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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分為幾個層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定的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層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2 條規定,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分為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四級。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2 條列出的層級計數:

中央(1)+直轄市(2)+縣(市)(3)+鄉(鎮、市)(4)=四級中央(1)+直轄市(2)+縣(市)(3)+鄉(鎮、市)(4)=四級

因此選項應選「四」。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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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中的收入?

① 公債及借款 ② 工程受益費 ③ 罰款 ④ 規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將各級政府收入分類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6 條列出各級政府收入類別,包括稅課收入、工程受益費收入、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以及公債及借款等。

因此,題目列出的四項都屬於法定收入類別。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6 條的收入分類即可:

  • 公債及借款:列為收入類別。
  • 工程受益費:列為收入類別。
  • 罰款:屬於罰款及賠償收入。
  • 規費:列為收入類別。

四項均符合,故選「①②③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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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為縣(市)支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附表一「縣(市)支出」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縣(市)支出列有政權行使、行政、民政、財務、教育科學文化、經濟建設、交通、警政、社會福利等項目;其中**沒有「考試支出」**這一類。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於法定的縣(市)支出項目即可。題幹問「何者非為」,因此要找出不在分類表中的名稱。須留意,「考試」與「選舉」不同:縣(市)支出分類有民政支出,包含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等事項,但未因此增列「考試支出」。

選項分析

  • **(A) 考試支出:錯誤選項,為本題答案。**縣(市)支出分類未列「考試支出」;考試機關辦理考試所需經費,不屬於這份縣(市)支出分類中的獨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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