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一般行政類科 法學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身心障礙特考・五等・一般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法學大意

第 1 題2 分

「沒入」係屬何種制裁?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制裁」的分類。沒入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將其特定物品收歸公有的行政上不利處分,屬於行政制裁。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包含罰鍰、沒入及其他種類的行政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沒入」是由哪一種法律關係所產生:題目未涉及犯罪判決或私人間損害賠償,而是行政法上的制裁手段。依行政罰法的分類,沒入屬行政罰,因此選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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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若法律位階所要規範之事項有地域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則該法之名稱通常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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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第 3 條所規定的法律名稱。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其中,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的規定,稱為「條例」。

本題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這項規定目前沒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地域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正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對「條例」的定義。抓住這組關鍵詞即可直接選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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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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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對長官命令的服從義務,以及認為命令違法時應採取的程序。依民國 114 年有效的《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的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

該管長官如認為命令並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公務員即應服從;因此所生的責任由該長官負擔。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認為命令違法」時,公務員依法「應如何處理」。直接抓《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的法定用語「應負報告之義務」,即可選出符合規定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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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民法第 106 條關於自己代理之規定,立法者未考慮到作為法定代理人之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贈與,將導致贈與無效,故有法律漏洞,此時應適用之填補方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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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漏洞」的填補方法,以及民法第 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的適用範圍。

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原則上不得為本人與自己為法律行為,也不得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但經本人許諾,或專為履行債務而為法律行為者,不在此限。這項規定旨在避免代理人利用代理權損害本人利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若父母將財產贈與子女,依條文表面,父母一方代表自己、另一方代表子女,會落入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的禁止範圍。但贈與使子女取得利益,並無代理人藉此損害子女的疑慮;若一概適用禁止規定,反而使有利於子女的贈與無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述的漏洞類型:立法者未考慮到「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為有利贈與」這種情形。接著比較條文目的與個案結果:第 106 條是為防止利益衝突而禁止自己代理;若個案並無損害本人利益的風險,就不應讓禁令擴及該情形。

因此,本題採取的填補方法,是將原本文義上涵蓋的範圍,依規範目的排除一部分不應適用的情形,這是「目的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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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法律明文規定,如無反證,則暫認定為某種事實者,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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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推定」與「擬制」的區別。法律所稱推定,是法律明定在一定條件下,先認定某事實存在;若當事人提出反證,仍可推翻。擬制則是法律直接將某事實視為另一事實,即使與實際情形不同,通常也不容以反證推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語句是「如無反證,則暫認定」。既然反證可以推翻這項認定,就是法律上的推定。辨認時可抓住「可反證」這個特徵:可以提出反證推翻者,屬推定;法律直接視為某種事實者,則屬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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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憲法明文應以法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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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明文要求「以法律定之」的事項。解題時應辨認題目所問的是:某事項是否由憲法條文明確規定須以法律制定,而不是該事項實際上是否另有法律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62 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第 82 條明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第 93 條明定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第 113 條明定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憲法則沒有概括規定「總統職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憲法》中的「以法律定之」條文。若憲法有明文要求該事項由法律規定,即不符合題目所問的「非」;沒有這項明文要求的選項,就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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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之不信任案,若未獲通過,其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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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不信任案制度,重點是區分「不信任案通過」與「不信任案未通過」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立法委員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須有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不信任案提出 72 小時後,應於 48 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若獲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 10 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若未獲通過,則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出不信任案。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不信任案「未獲通過」,直接適用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的未通過效果:一年內不得對同一位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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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國家對人民財產權加以限制,須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此乃何種憲法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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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保留原則」。國家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尤其涉及財產權時,必須有法律依據: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這項要求是為了確保重要事項由民意機關決定,避免行政機關自行創設限制。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限制人民財產權的措施須以法律定之,或有立法機關具體明確授權,正是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須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它問的是國家採取限制措施時,必須具備何種法源依據。法律直接規定或經法律授權,都是法律保留原則的典型表述。

本題涉及法規概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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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經由直接民選產生的職位,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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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的職位產生方式,判斷哪些職位由人民直接投票選出。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立法委員依選舉制度產生,其中區域立委由選區選民直接選出,全國不分區立委則由政黨票選舉結果分配席次。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並非由人民直接選舉。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中的職位是由人民投票產生,還是由其他憲政機關任命。題目問「不包括」,因此要找出不屬於直接民選的職位。區域立委、全國不分區立委與總統均經選舉程序產生;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故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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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有限政府之原則,與下列何者較不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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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有限政府」原則。有限政府要求國家權力受到法律與憲法拘束,並透過權力分立等制度避免權力集中或遭到濫用。法治主義、憲政主義與權力分立,都是限制政府權力的重要理念或制度。

「司法自制」則是司法機關行使審判權時,對自身權限保持克制的態度與方法,主要涉及司法如何運作,與有限政府原則的直接關聯較弱。本題無涉特定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法制與學理作答。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直接構成「限制政府權力」的基本理念或制度。法治主義以法律拘束國家權力;憲政主義以憲法規範並限制統治權;權力分立藉由分工與相互制衡防止權力集中。三者都與有限政府直接相關。

司法自制是司法權行使上的克制原則,不是有限政府的核心制度安排,因此選出與題旨較不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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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如擬將現行的五權憲法修改為三權分立,並簡化中央機關組織,則考試院職權最適合與下列何者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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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五權憲法下考試院的職掌,以及若改採三權分立、精簡中央機關時,考試權應如何歸併。依民國 114 年的《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考試院掌理考試、公務人員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法制事項。這些事項大多屬於公務人員的人事行政。

解題方法

先抓住考試院職掌的核心:它負責公務人員考選及人事制度。三權分立的中央權力通常歸為行政、立法、司法三類;考試院職掌與政府行政及公務人力運作關係最密切,因此機關整併時,最適合併入行政院。

本題所稱「整合」是中央機關組織改造的方向判斷,不是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已將考試院併入行政院。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正確。 考試院辦理公務人員考選、任用、銓敘與考績等人事行政事項,與行政機關的人力運用及政府運作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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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法院在適用「比例原則」時,所應考量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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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比例原則的內涵。行政機關或法院審查公權力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通常依序檢視三項要求:

  1. 適當性:措施有助於達成所追求的合法目的。
  2. 必要性:若有數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較小者。
  3. 衡平性: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目的的重要性顯失均衡,也稱狹義比例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明定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並列出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三項要求。

解題方法

辨認比例原則的法定三階段,再與選項比對。選項中的「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均是比例原則的考量項目;「效率性」則不是這三項之一,因此選出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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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關於言論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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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言論依性質不同而有不同保障程度。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促進意見交流及協助形成公共意見等功能,保障內容包括主觀意見表達與客觀事實陳述。言論對公益論辯的貢獻程度,也會影響其保障強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為準,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及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指出,言論對公益論辯的貢獻度愈高,通常受言論自由保障的程度愈高。商業言論也受憲法保障,但其保障範圍與限制準則依言論性質而異。釋字第 577 號解釋則肯認,國家為保障消費者取得真實、完整資訊或增進重大公益,得以與目的具有實質關聯的手段,要求業者提供重要商品資訊。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原則:言論自由的功能與保障範圍;國家限制或要求表意的界線;以及言論保障是否一律相同。前三者可在憲法解釋中找到依據;若選項主張不同言論受保障的程度完全一致,便與依言論性質及公益論辯貢獻度作差異衡量的原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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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平等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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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以及大法官對不同分類所採的判斷。平等原則不是要求所有人一律相同處理;立法者可以依事物性質作合理差別待遇,但差別待遇須有正當目的,且與目的之間具有合理關聯。涉及重要基本權或較敏感分類時,審查也會較嚴格。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與解釋意旨為準。相關解釋包括司法院釋字第618號、第626號、第748號及第708號。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選項對應的解釋,再核對解釋結論是否與選項敘述一致。尤其要分清楚:差別待遇本身不必然違反平等原則;但限制人身自由且欠缺即時司法救濟,則會違反憲法要求。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項對應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解釋認為,當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係考量兩岸分治與對立,以及公務人員職務涉及公權力、忠誠義務等因素。該差別待遇尚屬合理,與平等原則並無違背。因此不能說此限制「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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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依法行政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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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依法行政原則」,包含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及其他有效法規範;法律保留則要求特定行政事項須有法律依據,依事項對人民權利的影響程度,決定需要何種層級的法源。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示的層級化法律保留,限制人民權利的措施,並非一律都必須由法律親自明定;部分事項得由法律授權法規命令規定。涉及人民自由權利的重要事項,則須由法律規定,或由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規定。給付行政也不是一概免於法律保留;若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仍須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作為依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何者錯誤」,再檢驗各選項是否把依法行政的原則說得過廣或過窄。關鍵在於區分:

  • 法律優位: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規範。
  • 法律保留:行政事項須具備適當的法源依據;依事項性質及侵害權利程度,法源要求有所不同,並非所有事項都須由法律直接規定。

因此,凡以「一律」概括所有權利限制事項的敘述,須特別檢查是否忽略授權命令或層級化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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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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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與「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關係。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第 522 號等解釋意旨,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應明確,使受規範者可以理解並預見規範內容,也使法院得以審查命令是否逾越授權。

法規命令應有法律授權依據,並受授權範圍及立法目的拘束;但法律規範或法規命令並非一概不得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只要其意義可經由法律解釋、具體事實認定及司法審查加以確定,就不因使用抽象用語而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本題涉及法規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授權是否明確」,還是「規範能否使用抽象概念」。授權明確性要求授權本身的目的、內容與範圍足以辨識;它不要求所有規範用語都必須具體到毫無解釋空間。

因此,看到「不得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這類絕對說法,應檢查是否把明確性原則過度擴張。法律及法規命令可以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關鍵在於其是否仍可理解、適用及接受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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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上「命令」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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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命令」的分類。依行政法學理,行政命令通常包括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法規命令,以及行政機關為統一內部作業或解釋法令所訂的行政規則;學理上也將特別命令列為命令的一種。

地方自治規章則是地方自治團體依自治權制定的規範,屬地方自治法規的範疇,與行政命令分類不同。解題應辨別「行政機關所發布的命令」與「地方自治團體制定的自治法規」。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屬行政法上命令的類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特別命令均列於命令的分類;地方自治規章則歸屬地方自治法規,因此選出它作為「非屬命令」者。

本題涉及法規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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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懲戒及懲處之比較,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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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公務員懲戒與考績法上的懲處。兩者都可能因公務員違失而追究責任,但處分依據、程序及機關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由懲戒法院審理;依同法第 23、24 條,監察院可移送懲戒,主管機關首長也可依規定移送。
  • 懲處主要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年終考績及專案考績等考績案,原則上依同法第 14 條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 功過相抵是考績法制中的制度,不能拿考績上的獎勵抵銷懲戒處分;專案考績也不得與平時考核獎懲相抵銷。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所比較的面向:懲戒由何機關啟動、是否經法院審理、有無上訴,以及功過能否相抵。最直接的判斷點是功過相抵:若選項把功過相抵說成懲戒制度的一部分,即與懲戒和考績懲處的制度區別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監察院得將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主管機關首長也得依《公務員懲戒法》移送懲戒。懲戒由懲戒法院審理。懲處則由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考績法定程序辦理,並由機關長官及相關考績程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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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上懲戒處分種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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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處分種類、罰款得否併為處分,以及政務人員適用懲戒種類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懲戒處分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罰款得與法定的特定處分併為處分;政務人員則有部分處分種類不適用。

解題方法

先掌握兩個條文重點:一是第 9 條所列的處分種類及罰款併科規定;二是政務人員適用處分的例外。再逐項核對選項,尤其注意政務人員不適用的項目中,是否包含「申誡」或「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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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具有懲處公務員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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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戒」與「懲處」的區別,以及不同機關對公務員所具有的懲處權限。懲戒是公務員懲戒法上的司法懲戒,由懲戒法院審理;懲處則是服務機關或其上級監督機關依公務員身分關係所為的行政措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制,服務機關、具監督權限的上級機關,得依法對所屬或受監督的公務員為懲處;懲戒法院行使的是懲戒權,並非懲處權。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懲處」而非「懲戒」,再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能對公務員作成行政懲處的機關。懲戒法院雖處理公務員違失責任,但其權限性質是司法懲戒,因此不具有題目所稱的懲處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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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民主國原則之具體化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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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上的民主國原則及其具體化表現。民主國原則要求國家權力具有民主正當性,國家重要機關及公職人員的產生,須能直接或間接連結於人民的意志。

題目沒有要求適用特定法條;判斷重點在於選舉所涉及的職務是否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的公職。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選舉的對象:總統、立法委員及地方自治團體首長,均是由人民或地方居民選出、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屬民主原則的具體表現。民間團體理事長則是團體內部職務,其由會員選出,體現的是團體自治,不是憲法民主國原則所指的國家民主正當性。

選項分析

(A) 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錯誤選項。 總統是國家元首,由人民直接選舉,具有直接的民主正當性,屬民主國原則的具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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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市政府有關既成巷道之認定不服,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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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類型的區分:市政府對既成巷道所作的認定,是否屬於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人民不服時,應採取哪一種訴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若市政府的認定已具行政處分性質,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法院撤銷該認定,應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人民因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處分致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得提起撤銷訴訟。

解題方法

先看爭議標的是什麼:題目指向市政府「有關既成巷道之認定」,而非請求機關作成新的行政處分、命機關給付,或單純確認某項法律關係。依題目設定,該認定是土地所有權人不服並欲排除其效力的行政處分,因此訴訟目的在撤銷該處分,選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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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甲服務於乙公務機關,乙機關將甲的年終考績列為丙等,在經丁主管機關核定以及銓敘部銓敘審定後,乙機關以考績通知書通知甲。甲不服考列丙等之評定提起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決議駁回復審,甲若要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法院見解,應以何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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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不服年終考績評定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何機關為被告」。依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9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見解,公務人員單就年終考績評定不服,原則上以服務機關為被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公務人員考績案須經主管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再由服務機關以書面通知受考人;銓敘審定是法定生效要件,考績通知送達時才對受考人發生外部效力。考績權限則歸屬於服務機關,銓敘部主要行使適法性監督。行政訴訟法關於撤銷訴訟被告的判斷,應找出作成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原處分機關。

解題方法

先看甲爭執的對象:甲不服的是「年終考績列丙等之評定」,而不是銓敘部關於晉級、獎金或留原俸級的銓敘審定結果。題目並說明乙機關最後以考績通知書通知甲,因此對外發生效力的考績處分是由乙機關作成並通知。

甲先提起復審,保訓會駁回後,若進一步提起撤銷訴訟,應以原考績處分機關乙機關為被告。主管機關丁的核定、銓敘部的審定,是考績程序中的不同環節,並不因此取代乙機關作為本件考績評定訴訟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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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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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公益訴訟、訴願前置、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的先行程序,以及課予義務訴訟的起訴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前,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機關不允許,或請求後 30 日內未為確答,才可以起訴。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則對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設有起訴期間。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述的程序規則:公益訴訟能否以私人違法為對象、撤銷訴訟是否一律先經訴願、確認無效訴訟是否須經行政先行程序,以及課予義務訴訟有無起訴期間。符合行政訴訟法明文規定者,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 9 條的公益訴訟,是人民為維護公益,就與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無關的事項,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訴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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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本國人甲與外國人乙在國外結婚後,乙以依親為由,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遭駁回,甲若欲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救濟,依憲法法庭的判決,其可能可以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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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以及行政訴訟中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一般而言,外籍配偶才是居留簽證的申請人及否准處分的相對人。本國配偶甲並非申請人,原則上不能以自己名義請求法院命機關核發簽證。然而,憲法法庭指出,駁回外籍配偶的依親簽證申請,可能限制本國配偶受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及家庭團聚權;因此,本國配偶得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否准處分。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要救濟的是哪一個行政行為:駐外館處已作成「駁回簽證申請」的否准處分。再依甲的身分與訴訟目的判斷:

  • 撤銷既有的違法行政處分,適用行政訴訟法第4條的撤銷訴訟。
  • 請求機關作成原本尚未作成的行政處分,通常涉及同法第5條的課予義務訴訟。

本題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甲得基於自身婚姻自由及家庭團聚權受限制,例外提起撤銷訴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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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原告甲、乙二人必須合一確定,於第一審訴訟進行中,乙意外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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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法上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訴訟當然停止」。訴訟標的對共同原告必須合一確定,表示甲、乙的訴訟不能分別作成彼此矛盾的裁判。

依民國 114 年適用的民事訴訟法第 168 條,當事人死亡時,訴訟程序在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另依同法第 56 條第 1 項第 3 款,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發生訴訟當然停止的原因時,其停止效力及於全體。

解題方法

先判斷乙死亡是否構成訴訟當然停止事由:當事人死亡符合第 168 條。再看甲、乙是否屬必須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人:題幹已明示符合。依第 56 條第 1 項第 3 款,乙的停止事由會使整個共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直到乙的承受訴訟程序完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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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關於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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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法上的訴訟代理制度,包括代理權的授與方式、代理權效力所及的審級、共同代理,以及當事人對代理人事實上陳述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訴訟代理人原則上須提出委任書;但在審判長面前以言詞委任並記明筆錄者,也能成立。依同法第 70 條,訴訟代理權原則上不受審級限制,但委任或選任訴訟代理人應於每審級為之。另依第 71 條,訴訟代理人有數人時,各自均可單獨代理;代理人的事實上陳述,當事人得即時撤銷或更正。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中的關鍵限定語即可:委任方式是否「僅得」書面、是否須「每審級」委任、數名代理人是否「共同」代理,以及撤銷或更正陳述是否限於書面。掌握法條的例外與「各自代理」「即時」等用語,即可判斷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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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民事訴訟上處分權主義內涵之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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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的區別。民事訴訟上的處分權主義,是指訴訟標的及程序的開始、進行與終結,原則上由當事人依其意思處分;辯論主義則著重事實與證據資料由當事人提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撤回起訴、認諾及訴訟上和解,都是當事人以程序行為處分訴訟或訴訟標的的表現。自認則是當事人對他造所主張事實的承認,主要涉及事實認定及法院的審理資料,屬於辯論主義的範疇。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行為的作用:若當事人藉此決定訴訟是否繼續、訴訟標的如何處理,屬處分權主義;若只是承認對方主張的事實,影響法院認定事實,則屬辯論主義。依此分類,選出不屬於處分權主義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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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關於民事訴訟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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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的普通審判籍、管轄恆定原則、合意管轄及法院移送管轄。法條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民事訴訟法》為準。

一般民事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稱為「以原就被」。管轄原則上以起訴時的情況判斷;當事人得以合意約定的是第一審管轄法院,不能合意變更法定的第二審管轄法院。法院認為自己無管轄權時,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敘述所對應的法定原則,並特別核對合意管轄的審級範圍。《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明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因此把合意管轄擴張到第二審的選項,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1 條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原告須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稱為「以原就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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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下列親屬間,何者不互負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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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114 條所定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類別。依民國 114 年法規,以下親屬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

  1. 直系血親。
  2. 夫妻一方與他方的父母,且雙方有同居關係。
  3. 兄弟姊妹。
  4. 家長與家屬。

其中,夫妻一方與他方父母互負扶養義務,必須具備「同居」條件。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民法》第 1114 條列出的四類親屬對照。涉及夫妻一方與岳父母的選項,再確認題目是否具備「同居」要件;未同居者不屬於該條所定互負扶養義務的範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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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17 歲甲男之行為,何者不須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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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時,哪些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17 歲甲為未成年人,但不同類型的行為有不同規定:

  • 財產行為:依民法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若未經允許,依第 79 條,法律行為效力未定,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後才生效。
  • 訂婚:依民法第 973 條,男女須滿 17 歲才能訂婚;但依第 974 條,未成年人訂婚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 被收養:依民法第 1076 條之 2,滿 7 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被收養,須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收養另須經法院認可。
  • 遺囑:依民法第 1186 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則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得立遺囑。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行為性質,再套用該行為的特別規定。一般財產買賣原則上適用未成年人行為能力規則;訂婚、收養與遺囑則分別適用民法親屬編或繼承編的規定。題目問「不須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因此要找出法律明文排除法定代理人允許要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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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甲夫乙妻育有子女丙、丁、戊,甲、乙均已過世。丙無配偶及子嗣,於遺囑中將其遺產全數留予弟弟丁。不料丙過世前一日,丁暴疾身亡,丁留下配偶 A 及一女 B。丙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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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的遺囑指定受遺贈人與繼承開始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 1147 條)。
  • 遺囑須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民法第 1199 條)。
  • 遺囑指定的受遺贈人若先於遺囑人死亡,遺贈不生效力(民法第 1201 條)。
  • 兄弟姊妹是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民法第 1138 條)。同一順位有數人時,原則上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 1141 條)。

解題方法

丙死亡時,繼承才開始;丙雖立遺囑將遺產留給丁,但丁已在丙死亡前一日死亡。丁先於丙死亡,因此對丁的遺贈不生效力,丁的配偶 A 與女兒 B 也不會因此代替丁取得該遺贈。

遺贈失效後,依丙的法定繼承人判斷:丙無配偶及子女,父母甲、乙均已死亡,弟弟丁也已死亡,尚有弟弟戊。丁的女兒 B 是丙的姪女,不能代位繼承丙的兄弟丁原本可能取得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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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民法規定之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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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物權編中「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區分。用益物權是以他人之物為標的,在一定範圍內使用、收益的物權;擔保物權則是為確保債權實現,使債權人得就特定財產取償的物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民法所定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及典權;區分地上權是地上權的一種。質權則屬擔保物權。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的權利功能:若是為了使用、收益他人之物,屬用益物權;若是為了擔保債權,屬擔保物權。四個選項中,動產質權的功能是擔保債權,因此它不是用益物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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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甲將 A 地連同其上 B 屋賣給乙,並移轉所有權,本案中涉及幾個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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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土地與房屋分別為獨立不動產,以及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所需的物權行為。

依民法第 758 條,以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土地與其上房屋是不同的不動產,各自有獨立的所有權,因此移轉土地與移轉房屋,須分別辦理物權變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交易標的拆開計算:

  1. A 地是土地,移轉 A 地所有權,成立一個土地所有權移轉的物權行為。
  2. B 屋是房屋,移轉 B 屋所有權,成立一個房屋所有權移轉的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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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甲受死亡宣告後,關於甲之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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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死亡宣告及其效力範圍。依民法第 9 條第 1 項,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這是法律上的死亡推定,並非確認受宣告人事實上確已死亡;若受宣告人實際仍生存,死亡宣告的效力原則上以其原住所地為中心發生。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死亡宣告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時間,以及死亡宣告對失蹤人法律關係的效力範圍。再檢查選項是否把「推定」說成「擬制」,或將效力擴及一切地點與行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9 條的相關規定與本題所涉內容相同。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甲若事實上仍生存,死亡宣告原則上以甲的原住所地為中心發生效力;甲在原住所地以外所為的法律行為,不因死亡宣告而當然失效,仍有效。題目以「原住所以外之地」限定範圍,符合死亡宣告效力範圍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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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甲之下列行為,何者非屬不法侵害乙之所有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權行為,以及「侵害所有權」和「僅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區別。依該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並造成損害,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有權不只保障物品不受物理毀損,也保障所有人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民法第184條及相關所有權規定於本題所涉部分,無須套用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甲的行為是否直接妨害乙對其所有物的支配或權利歸屬:

  • 未經同意占用土地、毀損車輛,直接妨害所有權。
  • 無權處分後,若丙已善意取得,乙可能喪失花瓶所有權,權利歸屬因而受影響。
  • 若受損的是公有電纜,而乙只因店鋪停業受有營業損失,乙遭受的是經濟上的不利益,並非其所有權受侵害。

選項分析

(A) 甲擅自占有乙之土地,供自己停車之用:錯誤。 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法使用、收益並排除他人干涉。甲無權占用乙的土地停車,妨害乙行使所有權,屬於不法侵害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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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得請求慰撫金賠償之「其他人格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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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的「其他人格法益」慰撫金。人格法益是與個人尊嚴、身分或精神生活密切相關,且受法律保護的非財產利益。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也適用相同規定。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各選項是否屬於受保護的人格法益,而非財產權或親屬身分權利。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選項是否屬於人格法益。肖像、居住安寧及遺族對故人的敬愛追慕之情,都與個人精神生活或人格尊嚴相關,實務上可在符合侵害要件時請求慰撫金;親權則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享有、負有義務的親子身分權利,不是民法第195條所稱人格法益,因此選出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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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關於過失程度與注意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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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依注意義務欠缺程度區分的三種過失:

  • 重大過失:顯然欠缺一般人或普通人應有的注意。
  • 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 具體輕過失: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注意。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侵權行為過失的判斷,原則上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標準。

解題方法

先把各種過失程度與注意標準配對,再檢查選項是否把標準放對位置。尤其要分清「一般人注意」與「善良管理人注意」:前者對應重大過失,後者對應抽象輕過失。

本題涉及的注意義務分類及民法第184條,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與通說整理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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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被告應由下列何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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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上的羈押權限。羈押是對被告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是否羈押須由法院作成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法官認為符合法定要件且有羈押必要,得裁定羈押。偵查中,檢察官得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但決定羈押者仍是法官。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聲請、執行羈押」與「決定是否羈押」:

  • 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必要時,依法向法院聲請。
  • 法院由法官訊問被告,審酌法定要件及羈押必要性後,作成是否羈押的裁定。
  • 司法警察官可能參與逮捕、解送等程序,但沒有裁定羈押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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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羈押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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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及第 101 條之 1 的羈押原因。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羈押須由法官訊問後,認定犯罪嫌疑重大,並具備法定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罪名重大本身並不當然構成羈押原因。

第 101 條所列羈押原因包括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湮滅或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重罪案件則仍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滅證或勾串之虞,且不羈押將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第 101 條之 1 另就特定犯罪規定,符合條件時得因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羈押。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犯罪刑度」單獨當成羈押原因。刑度屬重罪因素,但依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還須有相當理由認為存在法定危險,不能只因所犯罪名達到一定刑度就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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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關於偵查中被告之辯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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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偵查中被告的辯護權,以及辯護人於偵查中得行使的權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第 27 條規定,被告於偵查中得選任辯護人;第 245 條則規範偵查不公開及辯護人在場、筆記等事項。至於辯護人檢閱卷宗,須留意適用階段及時間限制,不能直接套用審判中的閱卷權。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各敘述所稱權利是否有《刑事訴訟法》依據,並特別區分「偵查中」與「審判中」的辯護人權利。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把審判中閱卷權提前到偵查中,或將偵查中權利範圍說得過廣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故偵查中訊問被告前,也應踐行此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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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有關被告自白不得出於不正方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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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的自白任意性法則。被告自白若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且欠缺任意性,即不得作為證據。判斷重心在於不正方法是否實質影響被告自由陳述的意志;不以施用方法者的身分,或不正方法是否恰好發生在訊問當下為限。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選項有沒有把適用範圍縮得過窄,或漏掉法條明列的不正方法。抓住兩點即可:第一,判斷核心是自白任意性是否受實質影響;第二,疲勞訊問明列於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不以負責訊問或詢問的人員親自施用不正方法為必要。應觀察不正方法是否實質影響被告自白的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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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警員甲發覺其轄區外有大型賭場,惟因為收受賭場經營者給付之金錢,而不予調查或通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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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並與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即成立犯罪。收受賄賂與違背職務行為間,須有對價關係;不以公務員實際完成所約定的違法行為為必要。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有無公務員身分,再看收錢所對應的行為是否違背職務。本題甲是警員,明知轄區外有大型賭場,卻因收受經營者金錢而不調查、不通報。收錢與不依法處理賭場一事具有對價關係,而放任犯罪不調查、不通報,屬違背職務。因此符合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的構成要件。

選項分析

  • (A) 甲成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正確。 甲是公務員,因收受金錢而不調查或通報,收賄與違背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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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關於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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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的責任能力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詢問的是「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再核對選項中的法律效果。該項規定的效果是「不罰」;「得減輕其刑」則是第 2 項對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減低」情形的效果。題目沒有使用「顯著減低」的描述,因此選項 D 的法律效果與所述情形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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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有關刑法正當防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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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正當防衛的「現在不法侵害」要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刑法第 23 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而出於防衛意思所為的行為,得阻卻違法;防衛過當則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正當防衛的侵害須來自人的行為。自然災害是自然力作用,並非人的侵害行為,不能以正當防衛處理;面對自然災害所採取的避難或損害控制,應依其他法律概念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的侵害來源與時間:

  1. 侵害是否來自人的行為?
  2. 侵害是否正在發生,或已迫切開始?
  3. 侵害是否具有不法性?

自然災害不符合「人的行為」;過去侵害已經結束,未來侵害尚未開始,原則上都不符合「現在」要件。至於侵害人是否出於故意,則不必然影響其行為是否構成不法侵害。

選項分析

(A) 對於自然災害,得主張正當防衛:錯誤。 自然災害不是人的行為,欠缺正當防衛所要求的「侵害」,因此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本選項為錯誤敘述,符合題目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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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甲之房屋漏水,請乙修理漏水之屋頂,甲與乙間成立何種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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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承攬」與其他勞務契約的區別。依民法第 490 條,承攬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於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判斷重點在於:受託人是否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為目的。

本題法條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甲請乙修理屋頂漏水,約定的重點是完成「修理漏水屋頂」這項工作成果。乙完成修理後,甲依約給付報酬,符合承攬的要件,因此甲乙間成立承攬關係。

選項分析

  • (A) 委任關係:錯誤。 依民法第 528 條,委任是委託他方處理事務,重點在處理事務本身,而非一定要完成特定成果。例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行政或法律事務。修理屋頂以完成修繕成果為重點,屬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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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關於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後之自首或自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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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對犯同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者,於犯罪後自首或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時,所設的減刑或免刑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第 8 條規定:

  • 犯罪後自首,且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犯罪後在偵查中自白,且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並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自首或偵查中自白,若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就不符合上述減刑或免刑規定的要件。

解題方法

先辨別「自首」與「偵查中自白」,再確認是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最後判斷法律效果是「得」或「應」。

其中,自首且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法律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不是「應免除」;偵查中自白且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法律效果是「應減輕」。因此,符合規定且效果表述正確的是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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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甲、乙相約互毆,2 人均受傷,並互提傷害告訴。關於甲、乙之罪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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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傷害罪與正當防衛的區別。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規定,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成立傷害罪;刑法第 23 條所稱正當防衛,則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意思,且防衛行為未逾必要程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甲、乙是「相約互毆」,表示雙方事先約定互相攻擊,並非一方遭受突發的不法侵害後,為保護自己或他人而反擊。雙方均受傷,故各自的行為都符合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但不能僅因受傷或遭對方攻擊,就把互毆中的反擊視為正當防衛。

選項分析

(A) 甲、乙均成立傷害罪:正確。 雙方均有傷害對方的行為,也都造成對方受傷;相約互毆不具正當防衛的防衛情境,因此甲、乙均成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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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甲因仇人乙等先行開槍射擊,遂逃入路側竹林中躲避,復因乙等人將竹林包圍,甲為求脫險而朝乙開一槍射擊,將乙擊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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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而出於防衛的行為,不罰;防衛行為逾越必要程度者,才屬防衛過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判斷重點是侵害是否仍在進行,以及行為是否出於排除侵害的防衛意思。侵害者已先開槍後,仍包圍甲,甲尚未脫離急迫危險;甲朝乙開槍,是為求脫險而制止侵害,屬正當防衛。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開槍時是否仍有「現在不法侵害」:乙等人先行開槍,之後又包圍躲入竹林的甲,危險並未因第一輪射擊結束而消失。再判斷甲是否為保護自己而反擊;題幹明示甲「為求脫險」,符合防衛目的。依題目設定及官方答案,甲的反擊是排除正在進行的侵害,成立正當防衛。

選項分析

  • (A) 甲所為係防衛過當:錯誤。 防衛過當須先有正當防衛情形,且防衛行為逾越必要程度。本題所述是甲遭先行開槍並遭包圍時,為求脫險而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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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甲於 3 個月間,於各處遊蕩,在遇有適當機會下,侵入數十戶民宅,竊取財物,應如何論處甲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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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數個犯罪行為應如何評價:是合併論為一罪,還是各自成立犯罪並數罪併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56 條連續犯規定已刪除;多次犯同一罪名,不會只因犯意相同或罪名相同,就以一罪論。

接續犯是數個舉動在時間、空間上密切接近,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分開,因而合併評價為一罪。集合犯則是犯罪構成要件本身預設反覆、持續實行,例如以經營、從事業務等反覆行為為典型的犯罪。

解題方法

先看數十次竊盜是否具有密切的時間、空間關係,能否視為同一犯罪行為的接續實行。題目說甲在「3 個月間」「於各處遊蕩」,遇到適當機會便侵入不同民宅竊取財物,顯示每次犯行分散於不同時間、地點,且各次竊取可獨立評價,並非難以分割的單一行為。

再看竊盜是否屬集合犯。竊盜罪的構成要件並未將反覆竊取列為一個犯罪行為的典型內容,因此不能僅因甲多次行竊,就把數次犯行合併成集合犯的一罪。各次竊盜應分別論罪,並依刑法第 50 條等規定處理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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