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教育行政類科 教育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身心障礙特考・五等・教育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果通過獲得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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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師法》第 10 條所定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教師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教師續聘三次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予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最長為七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是「通過獲得長期聘任」,因此要找的是《教師法》第 10 條對「長期聘任聘期上限」的規定,而不是初聘或一般續聘的年限。法條明定「至多七年」,故選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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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某縣(市)要設立原住民族實驗學校,其法源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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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原住民族實驗學校」的設置,應依哪一部法律所定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制度辦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官方答案所據法源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判斷關鍵在「學校」二字:題目問的是縣(市)設立一所原住民族實驗學校,屬於以學校為範圍辦理的實驗教育,不是學生個人或團體在校外進行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也不是把公立學校委託私人經營。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要設立的對象與型態,再對照各法規的規範範圍:

  1. 設立的是一所「學校」,優先判斷是否屬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2. 題目未說明要委託私人辦理,因此不適用以公立學校委託私人為核心的法規。
  3. 題目也不是學生個人、團體或機構在學校之外實施教育,故不屬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依此,應選《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選項分析

  • (A) 教育基本法:錯誤。 《教育基本法》規範教育的基本原則與制度方向,並非本題所問設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直接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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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哪一種教育法規立法程序需要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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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與「法規命令」的法規位階及制定程序。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三條,法律案由立法院議決;法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交由總統公布,並依其施行規定生效。法規命令則由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發布,不須經立法院三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名稱及法規性質:具有「條例」名稱、由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屬法律;「辦法」、「施行細則」、「規則」通常是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再確認哪一個選項符合「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布」的程序。

選項分析

(A) 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錯誤。 此類辦法屬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相關法令訂定的規範,不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不須經立法院三讀及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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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規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經過學校何種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所定的訂定程序。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再由校長發布實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問的程序關鍵字:「經過何種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依注意事項規定,答案是校務會議。行政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及課程發展委員會均非本辦法訂定程序所要求的通過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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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規定,國民小學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的期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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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定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期程。解題須依國民小學階段適用的法定年限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該條例規定,國民小學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的期程為 3 年以上、12 年以下。題目問的是計畫期程的上下限,直接對照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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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之規定,教師係師資培育公費生分發至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幾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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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的偏遠地區教師服務年限。規定目的在保障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穩定:教師經公費生分發或依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的甄選而受聘,須在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年以上,始得提出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的申請。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師資培育公費生分發至偏遠地區學校聘任」,這正是條文列舉的適用情形;再確認條文所定的年限是「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因此答案為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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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所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在中央係指哪一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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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教育法》對「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法規,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則為教育部。題目問的是前者,須依法律明定的機關名稱作答。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的主管機關規定辨認層級: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題目指定「中央」,因此選出中央主管機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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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學前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採取何種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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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教育法》第 40 條對不同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實施方式」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學前教育階段的資賦優異教育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詞:「學前教育階段」與「資賦優異教育」,再直接對照《特殊教育法》第 40 條的分階段規定。該條明定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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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新生身心障礙學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於開學後幾個月內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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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教育法》第 31 條所定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的訂定時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 IEP,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時間順序與期限:「開學前」先訂初步計畫;「開學後一個月內」再檢討修正。因此題目問開學後多久,直接對應「一個月內」,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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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據師資培育法之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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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師資培育法》對「師資培育之大學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所定的最低修習年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法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大學畢業生」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對應《師資培育法》所定的最低年限為「至少一年」。題目問的是修習課程的年限,依官方答案選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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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是依據下列何者法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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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立法依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 條明定:「為維護教育健全發展之需要,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依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制定本法。」因此,本法是依據《教育基本法》制定。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依據何者法律制定」,直接找《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 條的「立法依據」文字即可。條文點名《教育基本法》第 5 條第 2 項,故選項中與法條相符的是《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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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融合之目標,下列何者不是應納入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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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教育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列的融合教育精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的提供,以及設施的設置,應符合融合目標,並納入:

「適性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社區化、無障礙及可及性」的精神。

法條列舉中沒有「優質化」,因此選出它。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不是」,直接對照《特殊教育法》第 10 條第 2 項列出的精神即可。選項中「適性化」、「通用設計」與「無障礙」都在法條列舉中;「優質化」則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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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課程及教學輔導團,下列何者不是該輔導團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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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教育法》第9條,重點是辨認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的課程及教學輔導團,其法定任務有哪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該條列出的任務包括:協助宣導並落實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協助學校發展課程並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及輔導,以及研發創新教學方法等。參與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並非該條所列的輔導團任務。

解題方法

以法條列舉內容逐一比對選項。題幹問「何者不是」,因此找出不屬於課程與教學輔導工作的選項即可。A、B、C都直接對應輔導團的政策宣導、課程發展或教學研發職能;D所述則是參與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非此輔導團法定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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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經何種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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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教育法》對學校教科用書選用程序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國民教育法》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條文要求的是:學校訂定的「選用規定」,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程序:教科用書的「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後,須經哪個會議通過。直接對照《國民教育法》第 35 條第 4 項,即可選出校務會議。

注意,題目問的是「選用規定」由何種會議通過,不是問實際評選教科用書時由哪些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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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關於教育法規條文的結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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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及法規體例中的條文層級與編排原則。條文由大到小通常依序為「編、章、節、款、條、項、款、目」中的適用層級;其中單一條文的文字結構是「條、項、款、目」,不是「條、款、項、目」。法規繁多時,則可在條文之外再分編、章、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法規體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何者錯誤」,再逐項核對條文層級與法規編排原則。關鍵是分清楚「項」與「款」:條文內以項分段,項下列款,款下列目,因此順序為「條、項、款、目」。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法規條文的層級順序是「條、項、款、目」,選項將「款」與「項」的順序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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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規定,下列何者是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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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與「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的區分。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注意事項於民國 113 年 2 月 5 日修正。

依注意事項第二十三點,教師得衡酌學生身心狀況,採取一般管教措施;第二十七點則列出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時,得依程序採取的學校特殊管教措施。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用語是否直接列在第二十三點的「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若未列於該點,再看是否屬第二十七點所列「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本題只有 D 符合一般管教措施的明文規定。

選項分析

  • (A) 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錯誤。 這是注意事項第二十七點所列的學校特殊管教措施,須依學校規定經相關委員會或執行小組議決後始得為之,不是教師可直接採取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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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何種組織,以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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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教育法》所定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輔導與支持服務時,應設置的專責組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組織名稱為「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職掌:「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再對照《特殊教育法》規定的組織名稱。負責這些個別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與輔導工作的,是「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錯誤。「推行委員會」是常見的校內特殊教育推動組織名稱,不是題幹所問、由各級主管機關設置以辦理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等事項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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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據大學法關於學校設立及類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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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學法》第 4 條、第 6 條及第 7 條,重點是大學的類別、設立分校或分部、跨校合作,以及合併計畫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大學法》條文即可判斷:第 4 條列出大學類別;第 6 條允許大學設分校、分部,以及跨校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第 7 條則規定大學合併計畫的擬訂與核定程序。選項若與法條相反,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大學法》第 4 條規定,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及私立,與選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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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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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教育法》對高級中等教育入學方式、學校設立及學校類型的規定。判斷重點在於:高級中等學校依類型設置群、科、學程時,法律明文排除「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 條、第 4 條、第 6 條及第 7 條:

  • 第 3 條規定,高級中等教育採免試入學為主。
  • 第 4 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得設立分校、分部。
  • 第 6 條規定,各類型學校除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外,得設群、科、學程。
  • 第 7 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設國民中學部。

其中第 6 條的例外規定直接指出: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不得依一般規定設群、科、學程,因此與其餘選項相比,最明確的錯誤敘述為 C。

選項分析

  • (A) 高級中等教育採免試入學為主:正確。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 條明定,高級中等教育採免試入學為主;「為主」表示以免試入學作為主要方式,並非排除其他法定入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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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中央主管機關掌理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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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 條、第 6 條對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職掌的劃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 5 條列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第 6 條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中央主要負責全國性政策、法規、宣導推廣、方案規劃,以及對地方行政的監督、指導與評鑑;教保服務機構的設立、監督、輔導及評鑑,則屬地方主管機關職掌。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 條、第 6 條:

  • 第 5 條第 2 款規定中央掌理「教保服務理念、法規之宣導及推廣」。
  • 第 5 條第 4 款規定中央掌理「地方教保服務行政之監督、指導及評鑑」。
  • 第 5 條第 6 款規定中央掌理「協助教保服務人員組織及家長組織之成立」。
  • 第 6 條第 2 款規定地方掌理「教保服務機構之設立、監督、輔導及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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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名詞定義,以及不同托育服務所適用的法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對法條中的定義用語,特別注意「幼兒」的年齡範圍與「教保服務人員」的職稱列舉;再判斷部落互助式是否屬於提供幼兒服務的型態,以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所依據的法規。

選項分析

(A) 錯誤。《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稱幼兒,是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不是「一歲以上」。本選項將起始年齡少寫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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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重點是專業審查會(簡稱專審會)的委員人數與任期、委員資格、人才庫管理及保密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容易直接比對條文的數字與義務:辦法第 3 條規定專審會委員為 11 人至 19 人,任期二年。因此,選項 A 將任期寫成一年,與法條不符,是本題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委員人數「11 人至 19 人」正確,但任期應為二年,不是一年。選項把正確的人數與錯誤的任期並列,整個敘述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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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據師資培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師資培育法》第 3 條的名詞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職前教育課程則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解題關鍵是分清三種課程各自培育的內容。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定義是否與法條原文相符,再核對各課程的功能:

  • 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的共同課程。
  • 教育專業課程: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的教育學分課程。
  • 專門課程: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所需專門知能的課程。

接著確認哪個選項正確寫出「師資培育」的範圍,即可判定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不是《師資培育法》第 3 條對教育專業課程的定義。法條所稱教育專業課程,是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的教育學分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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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基本法》對人民教育權、教育中立,以及中央與地方政府教育權限的規定。解題關鍵是辨認教育基本法第 2 條的教育原則,以及第 9 條、第 10 條所列的中央與地方教育權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教育基本法》逐項核對:第 2 條規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並明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第 9 條列舉中央政府教育權限,其中包括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第 6 條則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據此判斷,違反禁止性規定的選項即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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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關於國民教育的辦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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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教育法》關於國民教育對象、階段、辦理原則及經費編列的規定。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第 3 條: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
  • 第 4 條: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 第 5 條:國民教育以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 第 8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即可。關鍵是核對階段數:國民教育不是三階段,而是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兩階段。因此,敘述「國民教育分為三階段」與《國民教育法》第 4 條不符,選項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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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規定,私立幼兒園園長的遴選應由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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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對私立幼兒園園長遴選與聘任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私立幼兒園園長應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未設董事會者,則由負責人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限定「私立幼兒園」,再找條例對私立園長人選的規定。法定遴選與聘任主體是董事會;幼兒園未設董事會時,由負責人辦理。主管機關負責核定,不是直接指派園長。符合這個分工的選項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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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據強迫入學條例之規定,如果學生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 3 天以上,學校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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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迫入學條例》第 8 條之 1。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應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輔導其復學;相關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 3 天以上」,即可對應《強迫入學條例》第 8 條之 1。條文所定學校處理方式是「通報」與「輔導復學」,而非開除學籍、消極等待或直接對家長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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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關於國民教育學制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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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教育法》所定的國民教育年齡、學制、辦理原則及實驗教育。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國民教育法》第 3 條規定,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第 4 條規定,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第 5 條規定,國民教育以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第 6 條則明定國民教育階段得依相關法規辦理學校型態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上述條文即可:

  • 年齡範圍是否限定為六歲至十五歲。
  • 學制是否為國小六年、國中三年。
  • 辦理原則是否以政府辦理為主。
  • 國民教育階段是否容許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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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符合「教保服務機構」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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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 條對「教保服務機構」的定義。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法規,教保服務機構是指以「幼兒園、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或職場互助式」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的機構;居家式托育不在這項定義所列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的兩個判斷要件:一是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二是採法定列舉的服務方式。選項若只提到臨時托育、課後輔導,或私人在自宅照顧幼兒,不能因此直接認定為教保服務機構;還須符合第 3 條所列的機構類型。

選項分析

  • (A) 僅提供臨時托育服務的機構:錯誤。 臨時照顧服務可以由教保服務機構提供,但「提供臨時照顧」本身不是第 3 條所列的機構類型。題目說僅提供臨時托育,不能據此認定符合定義。
  • (B) 依該法登記,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的幼兒園:正確。 幼兒園是法定列舉的服務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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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享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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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師法》所定教師權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教師法》第 16 條明定,教師依法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及保險等權益;教師另享有教學及研究自主、參與學校相關事務等權利。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與《教師法》明定的權利相符,再留意選項有沒有加入「無需遵守規範」「自由選擇」或「不受評鑑影響」等不受限制的說法。教師享有法定權利,但不代表可以排除學校規範或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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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規定,補習及進修教育區分為哪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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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對補習及進修教育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3 條,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為三種:國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短期補習教育。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法律明定的「三種」教育類別,直接對照法條列舉即可。辨認三者名稱時,注意不要把補習教育的課程類型或其他教育制度中的用語,誤當成法定分類。

選項分析

  • **(A) 國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短期補習教育:正確。**三項完整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3 條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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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關於我國對教育基本權利的保障,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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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基本法》第 2 條所揭示的教育基本理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明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並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等為教育目的,促進人民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的現代化國民。

因此,教育是為保障並促進人民的學習與發展,國家負有保障及提供教育的責任,並非教育權的主體,也不能把教育目的限縮成服從政府或產業需求。

解題方法

先抓兩個判斷基準:教育權的主體是誰,以及教育目的是否只剩單一的經濟或科技目標。

《教育基本法》第 2 條已明確回答第一點:主體是「人民」。教育目的則包括人格發展、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等,也包括國際視野;法條並未把經濟發展或科技發展列為唯一目的。符合這兩項基準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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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關於技職教育的類別與學校類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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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對「技職校院」、「技專校院」及「職業試探教育」的定義,以及國中辦理技藝教育的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3 條明定:

  • 技職校院包括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及專科學校、技術學院、科技大學。
  • 技專校院包括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 職業試探教育是提供學生認識、探索及體驗職業的教育。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中的兩個名詞:「技專校院」是「技職校院」中的一部分;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和科技大學都屬於技專校院。再對照職業試探教育的適用對象與國中技藝教育規定,檢查其餘敘述是否與法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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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據私立學校法之規定,關於學校法人與私立學校的設立,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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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立學校法》中「設立私立學校」的法律途徑,以及學校法人與所設私立學校之間的監督、管理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私立學校法》第 2 條,自然人或法人為設立私立學校,得依該法申請法人主管機關許可,捐資成立學校法人;私立學校由學校法人設立。設立、改制、合併、停辦等事項,均受法定程序及主管機關監督。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規對四件事的規定:設立者資格、成立學校法人是否須許可、所設各校財務是否獨立,以及學校改制等事項是否須經主管機關審核。選項若把「須經許可」說成免許可,或把「各自獨立」說成可自由流用,即與法規相反。

選項分析

(A) 正確。《私立學校法》第 2 條規定,私立學校由學校法人設立;個人若要設立私立學校,須依法律程序申請法人主管機關許可,捐資成立學校法人,再由學校法人設立學校。因此,原則上不能由個人直接設立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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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關於學生輔導工作之管理與推動,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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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生輔導法》對學校輔導工作的校內統整、評鑑與經費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8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負責統整校內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檢視實施成果等。專科以上學校則是「得準用」相關規定設置。第 18 條規定輔導工作成效評鑑及獎勵、改進措施;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優先編列所需經費,並專款專用。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義務用語,再與法條比對:「應」表示依法必須辦理;「得」表示法律授權可以辦理。題目問何者錯誤,選項 A 把委員會說成學校都能自由決定是否設置,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法「應設」的規定不符,因此 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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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關於家庭教育的推展與主管機關的職責,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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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教育法》所定的主管機關,以及地方家庭教育中心的設置與推動職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家庭教育法》第 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教育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同法第 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相關機關、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共同推動家庭教育。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是否符合兩項法定要求:一是主管機關層級與名稱是否正確;二是地方家庭教育中心是否負有結合相關資源推動家庭教育的職責。再檢視其餘選項是否把推動方式說成「不得委託」或否認學校應負的家庭教育責任。

選項分析

(A) 正確。《家庭教育法》第 7 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相關機關、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共同推動家庭教育。選項敘述符合條文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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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據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規定,符合甄審資格的學生,可依何種方式分發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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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中「甄審」的分發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該辦法第 13 條,符合甄審資格者,依各運動成績等級及志願序分發。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甄審資格」者如何分發,再對照法條中的分發依據:運動成績等級與志願序。法條並未規定只依志願錄取、只看學業成績或隨機抽選,因此選擇完整符合規定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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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學校應如何評量學生的學習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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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學生學習評量的法定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國民教育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學生的學習應予評量;評量內容、方式、原則、違反規定的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地方主管機關再依該辦法訂定補充規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學校應如何評量」,再比對《國民教育法》的授權規定:評量須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辦法辦理,並非由各校毫無規範地自行決定。符合此原則的選項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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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之規定,關於「受託人」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3 條的「受託人」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受託人是指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學校的「本國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出的資格範圍,逐一比對選項。受託人資格不是任何法人或教育機構都可以;此外,受託人辦學也須依主管機關與其簽訂的行政契約及相關規範辦理,不能自行決定所有經費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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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據師資培育法之規定,取得教師資格證書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師資培育法》所定的教師資格取得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取得教師資格證書須依序完成: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完成教育實習,並具備學士以上學位。教師甄選與學校聘任是取得教師資格後,應徵教職的程序,並非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條件。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問的是「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法定條件,而不是「取得教師職務」的條件。再逐項比對選項: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師資格考試、教育實習及學士以上學位,四項均符合題意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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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據師資培育法之規定,師資培育的範圍包括哪些內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師資培育法》第 3 條第 1 款對「師資培育」的定義。師資培育是專業教師的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條列出的三個階段: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在職進修。只有選項 (A) 完整列出這三項,與法定定義相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教師在職進修」就是《師資培育法》第 3 條第 1 款所列的師資培育範圍。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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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學校應設校務會議,以下哪項不是校務會議的議決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教育法》第 19 條所定校務會議的議決事項。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法規,學校設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議決下列事項:

  1. 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2. 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的各種重要章則。
  3.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4. 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的事項。

其中並未列有「學校的年度財務報告審核」。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國民教育法》第 19 條列舉的議決事項。A、B、D 分別對應法條明列的校務會議職權;C 所稱年度財務報告審核,不在該條列舉範圍內,因此是題目所問「不是」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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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關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實施,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的理念與辦理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例第 3 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在學校範圍內實踐特定教育理念,並對課程教學、學校制度及行政運作等進行整合性實驗;其理念實踐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的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並以引導適性學習及促進多元教育發展為目標。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所定的核心理念,再檢視其餘敘述是否把實驗教育說成毫無限制,或反過來說成完全等同一般學校。實驗教育重視教育創新與適性學習,但仍須依條例規定提出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或許可;不能據此推論任何法人都能設立,或公立學校可自行隨時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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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關於教育經費的保障與使用,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對教育經費的保障及運用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 23%。

「決算歲入淨額」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並須扣除重複列計部分。法律也要求各級政府穩定成長教育經費,並優先編列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

解題方法

抓住《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3 條的法定預算下限即可判斷:先確認基準是「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再確認法定比例是 23%。接著用各選項與第 3 條及相關經費規範比對。

選項分析

  • **(A) 錯誤。**各級政府固然應在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教育經費穩定成長;但法律另定有最低比例,並非「無最低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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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各級學校應如何協助身心障礙學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教育法》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的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特殊教育法》第 31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 IEP,並邀請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IEP 依學生個別特性規劃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目的在於提供符合學生需求的教育安排。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各級學校應如何協助」,判斷法規是否要求學校提供個別化規劃。若選項主張學校可自行選擇是否提供服務、只限特殊班,或排除家長參與,都與特殊教育法所揭示的融合、個別化及團隊合作原則不符。符合規定的是透過 IEP 為學生規劃適合的學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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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規定,對幼兒有下列哪種行為者,應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的幼兒保護義務與罰則。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身心暴力、不當對待。依同條例第 40 條,違反相關規定,對幼兒有「身心虐待」或「情節重大」的特定不當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機構名稱。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罰鍰金額及「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再比對第 40 條所列的違法行為與情節門檻。法條列明的情形包括:

  1. 對幼兒身心虐待。
  2. 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身心暴力、不當對待,且情節重大。

因此,符合「身心虐待」或「情節重大」要件的行為,才適用題幹所述較重罰則;一般照顧疏失或輕微受傷,不能直接等同於這些法定要件。

選項分析

  • (A) 忽視幼兒需求,未能提供適當照顧:錯誤。 這描述的是照顧疏失,題目未指出行為已構成身心虐待,也未說明符合其他法定不當行為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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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關於大學校長的產生與職責,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學法》第8條、第9條,包含大學校長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以及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比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大學法》第8條規定,大學校長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並對外代表大學。第9條則規定公、私立大學校長的遴選與聘任方式,以及公立大學校長任期。

解題方法

先對照《大學法》第9條的制度規定,再檢查各選項的委員比例是否正確。比例題特別要留意分母是「全體委員總額」,以及法條所定的分數。

公立大學遴選委員會中,校務會議推選的學校代表占五分之二;學校推薦的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合計占五分之二;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地方政府遴派。因此,選項 D 把學校代表比例寫成五分之一,與法定比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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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關於高級中等學校的類型及其特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 條所定的高級中等學校類型及其課程定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學校分為普通型、技術型、綜合型及單科型四類,判斷關鍵在於分辨各類學校的課程重心。

解題方法

先抓各類型的核心課程方向,再對照選項:

  • 普通型:以一般科目為主,著重通識及學術基礎。
  • 技術型:以專業及實習學科為主,強化專門技術與職業能力。
  • 綜合型:融合一般科目與專業群科課程,輔導學生依性向、興趣選修適性課程。
  • 單科型:以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供學習性向明顯的學生繼續發展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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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之規定,關於機構實驗教育的辦理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4 條,重點是機構實驗教育的設立者、招生限制、生師比及學生人數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機構實驗教育是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的非營利法人設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的實驗教育。條例並規定,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 25 人;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 250 人;高中教育階段不得超過 125 人;生師比不得高於 10 比 1;也不得以學生的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3 項即可。設立者、課程目的、生師比與學生人數上限,都是法條明定的條件;招生標準則有明確禁止事項。凡選項允許以認知測驗結果決定錄取與否,即違反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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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之規定,受託學校的經費使用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4 條的經費提供與使用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應提供受託學校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受託學校得在各用途別科目間彈性運用,但有流用限制,辦學也須符合公益性、公共性及效能性等原則。

解題方法

掌握第 4 條的兩項限制即可判斷:

  1. 人事費不得流入其他用途。
  2. 資本支出不得流出。

符合這兩項限制時,其他用途別科目間可以彈性運用;這不代表受託學校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主管機關提供的經費。

選項分析

(A) 人事費不得流入資本支出,資本支出不得流出:正確。 條文規定人事費不得流入,資本支出不得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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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114 年教育行政類科的其他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