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初等考試五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初等考試・五等・一般民政
試題代碼 地方自治大意

第 1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法定地位或組織之意涵,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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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定地位、職權範圍與組織特性。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地方制度法》,地方自治團體是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團體,依法辦理自治事項及受委辦事項;其自治組織與人員任用,並非由中央政府一概直接決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哪一項特徵,再檢查是否符合地方自治的核心: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資格,並在法律範圍內由地方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若公務人員一律由中央直接任命,將使地方組織失去自主性,與地方自治的制度精神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地方自治團體公務人員並非一律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地方自治團體依相關法令設置機關、進用及任用所屬人員;地方首長及地方民意代表也依選舉制度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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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我國地方自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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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地方自治的法律地位、憲法保障,以及「團體自治」與「住民自治」兩項核心內涵。涉及法規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地方自治團體是以一定地域及其居民為基礎、依法成立的公法人。地方自治的制度保障,包含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定範圍內自行處理地方事務的權限,也包含住民透過選舉等方式參與地方公共事務。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須加以區分:自治事項由地方自治團體依其權限自為立法並執行;委辦事項則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辦理的事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委辦事項」當成地方自治團體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的自治事務。委辦事項屬上級交付地方辦理的事務,地方立法機關不能單靠決議拒絕辦理,因此(A)錯誤。其餘三項均符合地方自治的基本法理。

選項分析

(A) 地方立法機關得透過決議拒絕委辦事項:錯誤。 委辦事項的權限屬於委辦機關,地方自治團體是受委辦者,並須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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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地方自治團體從事下列自治作為時,何者須經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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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作為所設的程序要求,尤其要區分「核定」與「備查」:

  • 核定:須經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辦理。
  • 備查:作為完成後報請上級機關知悉,並非事前核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的法定程序,找出明文要求「報上級政府核定」者。任命副首長或發布地方規範,常見程序是備查;名稱變更則由上級政府核定。

選項分析

(A) 縣(市)長任命副縣(市)長:錯誤。 依《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副縣(市)長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不是報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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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有關直轄市自治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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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自治規則」的訂定範圍、名稱及發布後的備查程序。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與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條例不同;地方政府辦理委辦事項所訂的是「委辦規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就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依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的授權訂定自治規則。直轄市自治規則發布後,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送直轄市議會查照。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自治規則」還是「委辦規則」:自治規則對應自治事項,委辦規則對應委辦事項。再核對自治規則的法源依據與法定名稱,最後確認發布後的程序。依序比對可知,(A)符合備查及函送查照的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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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地方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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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對地方自治的定位:地方自治是憲法保障的制度。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與中央政府共享權力行使,並在共同協力關係下形成垂直分權,以達因地制宜之效。

解題方法

辨認選項是否貼近釋字第 498 號解釋的用語,並留意三個界線:

  1. 地方自治以「住民自治」為理念,中央與地方屬「垂直分權」,不是中央與地方各自獨立、彼此對抗。
  2. 地方自治團體是與中央政府共享權力行使的主體,兩者在共同協力關係下分權。
  3. 地方自治權限有憲法及法律界限,不能說地方團體對所有事項都有制定規章及執行的權力。

依此判斷,最符合解釋意旨的是 (D)。

選項分析

  • **(A) 錯誤。**釋字第 498 號解釋所採的是「住民自治之理念」及「中央與地方垂直分權之功能」,並指出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選項將依據改成「共和國之理念與水平分權」,混淆了自治組織的依據與分權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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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若縣政府發現所轄鄉公所可能有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導致民眾權益受到嚴重影響,該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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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的「代行處理」。地方機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且該事項適於代行處理時,上級機關得依法介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原則上,縣政府應先命鄉公所於一定期限內作為;期限屆滿仍不作為,才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決定代行處理前,縣政府應函知被代行處理機關及自治團體相關機關;鄉公所若認為代行處理違法,得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代行處理所支出的費用,由被代行處理機關負擔。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及「民眾權益受到嚴重影響」,辨認本題在考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的代行處理。接著區分條文規定的程序與例外:

  1. 一般程序:先命限期作為,逾期仍不作為才得代行。
  2. 急迫例外: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
  3. 通知、救濟及費用:由代行機關函知相關機關;被代行機關認為違法時得依法救濟;費用由被代行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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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地方民意代表享有不受逮捕權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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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民意代表不受逮捕、拘禁的保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所屬議會或代表會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這項保障是為維護地方民意代表行使職權,避免司法或行政權以逮捕、拘禁妨礙地方立法機關運作;它有特定期間與例外,並非任職期間任何時候都適用。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中的期間限制:「在會期內」。再與各選項比對:凡把保障擴張到整個任期,或忽略法條明定的例外,即與規定不符。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超出法條保障範圍的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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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有關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產生方式,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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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第 1 項所定的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產生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直轄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

「分別互選」是指議員分別選出議長與副議長,兩者都由議員投票產生;不是由議長指派,也不是由政黨團協商產生。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產生方式」,先抓法條中的兩個關鍵:誰來選、如何投票。

依《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第 1 項,選舉人是直轄市議員,投票方式是記名投票。因此,議長與副議長均由市議員以記名投票互選,選項 D 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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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關地方公職人員之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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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公職人員罷免」的兩套規範:

  1. 直轄市議員等地方民選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辦理罷免。
  2. 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的「職位」罷免,依《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46條辦理,由議員或代表互選、罷免。

因此,議員或代表的民選身分罷免,與議長、主席的職位罷免,適用的規則不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所說的是「地方民意代表本人」還是「議長、主席職位」,再對照適用法規: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 《地方制度法》第44條同樣規定,議長、主席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第46條則規定罷免案須有議員或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簽署。

選項最關鍵的辨別是:三分之一的簽署者是議員或代表,不是鄉民。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44條明定,直轄市議會議長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此處談的是議長職位的罷免,適用地方制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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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種理由,非屬行政院解除直轄市議員職權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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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79條:直轄市議員具有法定事由時,由行政院解除其職權。判斷時要區分「解除職權」與「停止職務」,並留意各款要求的法律要件,例如是否須經判刑確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列有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犯特定罪經判刑確定,以及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等解除職權事由;第78條則規定地方首長在特定情形下停止職務。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79條:

  • 條文列明的法定事由,屬解除職權的要件。
  • 若選項描述的是收押等刑事程序狀態,須確認它是否直接列為議員解除職權事由,或僅與地方首長的停止職務規定相關。

選項分析

(A) 因涉貪污罪嫌遭檢調機關收押:錯誤,為本題答案。 《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的是「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並未將因涉貪污罪嫌遭收押列為直轄市議員解除職權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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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名稱之變更,無需經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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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6 條的地方行政區域名稱變更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的名稱,原則上依原有名稱;如要變更,須依各類行政區域適用的程序辦理。

判斷關鍵是:哪些層級的名稱變更須報行政院核定,哪些依地方程序辦理即可。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6 條第二項:

  • 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 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再報行政院核定。
  • 縣(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再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 直轄市、市之區、里:由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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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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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性質與居民歸屬。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地方自治團體是依該法實施地方自治、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團體;同條並明定,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以一定地域為基礎,屬於地域團體,不是以成員的特定身分或資格為組成基礎的身分團體。《地方制度法》第 15 條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地方自治區域內者,分別為該地方自治團體的居民。

解題方法

先判斷地方自治團體的兩項核心特徵:它是以地域為基礎的團體,並具有公法人地位。接著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2 條關於省的明文規定,以及第 15 條關於設籍者身分的規定,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地方自治團體為身分團體:錯誤。 地方自治團體以地域為基礎,人民因設籍於其自治區域而成為居民,不是因具有特定職業、資格或其他身分才加入。
  • **(B) 地方自治團體為非法人團體: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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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直轄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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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設置條件,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法律地位與自治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具有特殊需要的地區,得設直轄市。依同法第 83 條之 2,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並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縣與鄉(鎮、市)關係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核對直轄市的法定設置條件,再辨認山地原住民區是「地方自治團體」還是直轄市內部的行政編組;最後依第 83 條之 2 判斷其與直轄市適用的關係規定。題目選項把人口門檻、自治地位、基層編組及準用關係混在一起,逐項對照法條即可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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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除另有規定外,有關縣法規立法程序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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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27條及第29條,重點是分辨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以及不同訂定依據所對應的備查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 縣(市)政府就自治事項訂定自治規則,發布後原則上應函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函送縣議會查照。
  • 縣(市)政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訂定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 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另有規定時,依其特別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縣法規」,再依規範類型區分:

  1. 委辦規則:程序是「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2. 自治規則:通常是「發布後,函報備查並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3. 自治規則的訂定依據:法律授權訂定者,依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備查;依法定職權訂定者,依縣自治規則的一般規定,函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函送縣議會查照。

逐項對照後,B 把一般規定中的備查機關改成內政部,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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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若 AA 縣所訂自治條例未訂有罰則,關於其公布及生效時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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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及第32條第1項,重點是區分「有無罰則」及自治條例的公布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若有罰則,須報核定後發布;若未訂罰則,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自治條例議決後,則由地方立法機關函送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依法公布。

解題方法

題幹已說明自治條例「未訂有罰則」,因此不適用報核定後發布的程序。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1項,縣議會議決自治條例後,應函送縣政府;縣政府收到後,除法定例外情形外,應於30日內公布。

再依同法第26條第4項,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備查是公布後的程序,並非等待內政部同意備查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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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行政機關就其自治事項訂定自治規則之依據,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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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測驗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自治規則的法定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須區分「訂定自治規則的依據」與「自治規則不得牴觸的規範」。憲法是自治規則不得牴觸的規範之一,但不是第 27 條第 1 項列出的訂定依據。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第 27 條第 1 項列出的依據:法定職權、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授權。題目問「不包括」,因此找出未列於這份清單中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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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直轄市法規罰則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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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重點有二:直轄市自治法規設定罰則的範圍,以及含有罰則的自治條例如何發布、施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第 26 條,直轄市法規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業務規定罰鍰;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自治條例如規定罰則,須報行政院及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關鍵字:「得規定連續處罰」與「罰則須核定後發布」。再比對選項有無把中央個別法律授權、法院判決執行或備查程序誤當成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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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直轄市政府人事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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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直轄市政府首長及一級機關首長的職務列等與任免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直轄市副市長職務比照簡任第 14 職等;秘書長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條文未規定比照簡任第 13 職等。直轄市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中,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餘才由市長任免並比照簡任第 13 職等。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中的兩組區分:一是副市長與秘書長的職務列等不同;二是一級機關首長並非一律由市長任免或一律屬政務職,主計、人事、警察、政風首長適用專屬人事管理規定。逐項對照這兩組規則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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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鄉(鎮、市)之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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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所列的鄉(鎮、市)自治事項。判斷關鍵是比對法條的分工:社會福利、廢棄物清除及處理、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均列為鄉(鎮、市)自治事項;河川整治及管理則列於縣(市)自治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19 條及第 20 條的權責分工。第 20 條列舉鄉(鎮、市)自治事項;若某項事務在法條中是縣(市)的自治事項,而非鄉(鎮、市)的自治事項,即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 (A) 社會福利:錯誤選項。《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將鄉(鎮、市)社會福利列為社會服務事項,屬鄉(鎮、市)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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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正、副總統選舉與立法委員改選時,中央業務目的主管機關是中央選舉委員會,而各地方選務工作,則是地方選舉委員會以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名義執行,兩者之間法定關係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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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地方自治中「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界限,以及衍生之監督密度、法規制定與救濟程序:

  1.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分: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款及第 3 款規定,「自治事項」為地方自治團體得自為立法並執行,且負政策規劃及執行責任之事務;「委辦事項」則為地方自治團體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之非屬該團體之事務,僅負行政執行責任。
  2. 委辦事項之監督密度:依《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規定及行政法理,中央對地方辦理委辦事項享有高度控制權,監督範圍涵蓋「適法性監督」(合法性)與「合目的性監督」(妥當性/合宜性)。
  3. 委辦規則之訂定:依《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第 1 項,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時,得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4. 委辦事件之行政救濟管轄:依《訴願法》第 7 條規定,辦理受託/受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管轄機關為原委辦/委任機關(中央業務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1. 定性事務本質:判斷涉案選務的層級與性質。正、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屬於「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其政策規劃與主辦權歸屬中央(中央選舉委員會)。地方選舉委員會受命執行選務,本質上屬國家事務的委辦,法律地位為「委辦事項」,並非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項」。
  2. 連動法理推導:
  • 既然定性為「委辦事項」,監督機關(中選會)即得進行全面監督,包含「適法性」與「合目的性」(妥當性)監督。
  • 地方機關於執行委辦權限時,法制上具備訂定「委辦規則」之權限。
  • 地方選委會作成行政處分時,受處分人不服應向交付事務之原委辦機關(中選會)提起訴願。
  1. 比對選項排除:題目要求選出「敘述錯誤」者,選項 (A) 將中央公職選務誤定性為自治事項,即為正解。

選項分析

  • (A) 地方選舉委員會是在執行自治事項【錯誤,符合題意】 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改選屬於全國性中央公職人員選舉,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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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花蓮縣與臺東縣為共同處理跨區域之觀光與農業自治事項,關於其合作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的跨區域自治合作。依該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

題幹所述觀光與農業自治事項跨越花蓮縣、臺東縣兩縣,符合跨區域自治合作的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出的合作方式:地方自治團體得成立區域合作組織,也得簽訂行政契約。題目問兩縣「關於其合作方式」何者正確,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同時承認兩種方式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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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而有不服者,得於用盡審級救濟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上的地方自治監督,以及地方自治團體在用盡審級救濟後,如何透過憲法訴訟保障自治權。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如循行政救濟程序後仍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並認為其受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權遭受損害,得依《憲法訴訟法》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該裁判違憲。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用盡審級救濟後」。這不是交由立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決定,而是進入憲法訴訟程序,由憲法法庭審理地方自治團體所提的裁判憲法審查聲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符合《憲法訴訟法》關於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的規定;本題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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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監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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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的上級監督用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地方制度法》第 2 條,法定用語包括「核定」與「備查」:

  • 核定: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審查下級政府或機關陳報事項後,作成決定,該事項才發生法定效力。
  • 備查:下級政府或機關就其得全權處理的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

因此,「備查」是《地方制度法》明定的監督手段之一。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地方制度法》明定的監督用語,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為本法使用的法定名稱。「備查」見於第 2 條用詞定義,也見於自治法規等事項的監督程序,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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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縣議員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有關其職權依法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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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測驗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因特定犯罪判刑確定時,應由哪個機關解除職權或職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縣(市)議員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屬於法定應解除職權的情形;縣(市)議員由內政部解除其職權。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縣議員」以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接著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判斷法律效果與權責機關:

  • 法律效果:解除職權或職務。
  • 縣(市)議員的主管機關:內政部。
  • 罪名與判刑條件: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即符合第1項第3款。

因此,應由內政部解除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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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地方居民對地方公共設施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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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居民使用地方公共設施的權利,以及此項權利是否代表「一律免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第 3 款明定,直轄市民、縣(市)民及鄉(鎮、市)民對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但條文沒有要求地方自治團體必須無償提供設施。

居民有使用權,表示地方自治團體應依設施性質及相關規定提供使用機會,不代表使用者不必繳費。設施可依法收取門票、使用費或其他費用;對居民的使用安排,也應遵守平等原則,不得無正當理由給予不合理差別待遇。

解題方法

先辨認《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第 3 款是否明定地方居民有地方公共設施使用權,再區分「有使用權」與「免費使用」是不同概念。法條保障的是使用權,沒有進一步規定所有公共設施都須免費。

因此,主張「應無償提供」的選項把使用權擴張成免費權利,是本題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地方居民對地方公共設施之使用權,在地方制度法中有明文規定 —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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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對於地方民選公職人員所提之罷免案,投票結果滿足下列何種條件時,罷免案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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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地方民選公職人員罷免案的通過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罷免案通過須同時符合:

  1. 有效同意票數多於有效不同意票數。
  2. 有效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

解題方法

抓住「同意票」的兩項門檻:一是同意票必須勝過不同意票,二是同意票須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四分之一。兩項缺一不可。

因此,法條看的是「同意票數」是否達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不是看參與投票人數是否達四分之一,也不是要求同意票達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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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直轄市長甲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 1 年以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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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80條及第82條:地方首長因重病長期不能執行職務,依法解除職務後,如何代理及是否補選。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80條規定,直轄市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者,應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程序解除職務。第82條則規範首長去職後的代理與補選。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重病、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判斷適用第80條,結論是依法解除職務。再依第82條確認去職後由誰代理,以及補選門檻與期限;補選當選人的任期則看其是否補足該屆任期並視為一屆。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第80條,甲應依第79條第1項規定程序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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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關於直轄市議會議長罷免案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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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所定的議長、副議長罷免程序。議長罷免案由議員提出,須具備法定比例的議員簽署,並向法定機關提出;成案後還要依程序召集罷免投票會議。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罷免案須敘述理由,並有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簽署,備具正、副本向行政院提出。

解題方法

先辨認本題問的是「直轄市議會議長罷免案」,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再區分程序中的三個比例或階段:

  • 提案簽署門檻: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 投票出席門檻:議員總額過半數出席。
  • 通過門檻: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罷免。

所以,連署達標是提出罷免案的條件,並不代表罷免案可立即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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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直轄市長就其下轄一級機關具有指揮監督權,並得自行制定組織規程,作為權限分配依據,下列何事項非組織規程必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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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4 條,辨別地方行政機關的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依法應列明哪些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的內容應包括:機關名稱、設立的法源依據、權限及職掌,以及機關首長職稱、機關首長辭職或出缺時的代理順序等事項。條文沒有把「申訴規定」列為組織規程的必要內容。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4 條所列事項。前三項「機關名稱」、「法源依據」、「權限及職掌」都能在條文中找到;「申訴規定」則不在法定清單內,因此選出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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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直轄市與市的行政區劃稱之為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區的法定地位與組成,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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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區」的法律地位、組織編制,以及直轄市改制時過渡條款之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1. 區的屬性二分:一般直轄市與市的「區」僅為內部行政區,區公所為派出機關(非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則依《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規定,具公法人地位,為地方自治團體。
  2. 區長與副區長之配置:依《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及依同法第 62 條授權訂定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25 條,規範區長之職權及增設副區長之人口門檻(20 萬人)。
  3. 區政諮詢委員之要件:依《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之 1,區政諮詢委員為改制初期特定對象之過渡性安置機制,並非所有區皆有,亦非法定常態「應」設置之組織。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記憶與概念辨析型題目,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檢驗法律地位:區分「普通區(派出機關)」與「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團體)」。
  2. 檢驗組織編制與門檻:檢視首長、副首長之設置人數與人口標準。
  3. 抓取絕對化關鍵字:選項中出現「均應」、「一律」等字眼,在法規題型中往往是刻意混淆「裁量(得)」與「羈束(應)」、或「特殊個案」與「普遍適用」的典型命題陷阱。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第 2 項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區長作為區公所之行政首長,於其職權範圍內依法指揮監督該機關所屬人員,敘述符合法制組織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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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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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1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或委員會」;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則分層級設置,局、處、委員會通常為一級機關,處、大隊、所、中心通常為二級機關。第 12 條另規定,中心也可能是直轄市所屬一級機關的內部單位名稱,須依其隸屬關係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是機關名稱及其隸屬層級: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設於市政府內部;所屬機關則另有一級、二級之分。題目選項中,兒童福利服務中心隸屬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屬局下的所屬機關,並非直轄市政府的一級單位。

選項分析

  • **(A)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依題目命題意旨,以「委員會」作為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的名稱判斷,屬一級單位。
  • (B)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局」是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的常見名稱;依命題意旨,非本題所指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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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關於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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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村(里)及村(里)長的定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村(里)置村(里)長一人,由村(里)民依法選舉,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 同法第 61 條第 3 項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
  • 「里」是地方自治團體內部的行政區域編組,不具地方自治團體或行政機關的地位。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中的任期說法和法條原文比對。關鍵在於「連選得連任」沒有規定只能連任一次;若選項多加「一次」,便和法條不符。再檢視其餘選項是否符合里長的選舉方式、給職性質,以及「里」的組織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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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之職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的職權,包括議長、副議長或主席、副主席的選舉與罷免、對行政機關主管業務質詢,以及在議會或代表會議事的權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議員與代表的監督權有法定範圍;不能將議會、代表會監督行政機關的權力,擴張解讀為可調查行政違失的一般職權。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即可:

  • 第 44 條規定議長、副議長及主席、副主席由議員或代表互選或罷免。
  • 第 48 條規定議員、代表於定期會開會時,得向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主管業務質詢。
  • 第 50 條保障議員、代表在會議中,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言論及表決的責任豁免。
  • 第 48 條並未賦予議員、代表「就地方行政機關行政違失有調查權」這項一般職權。

因此,選項中與法定職權不符者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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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市議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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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縣(市)議會職權,以及市政府辦理公用財產委託經營管理時,是否須由市議會議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縣(市)議會職權包括議決縣(市)自治法規、預算、特別稅課、縣(市)財產之處分、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以及縣(市)政府提案等,也包括接受人民請願。判斷關鍵是:公有財產的「處分」與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並非同一件事。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列舉的職權:

  • 涉及地方自治法規、政府提案、財產處分或人民請願者,可能屬議會職權。
  • 若只是由市政府把公用財產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不能僅因涉及公有財產,就直接視為議會的「財產處分」議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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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成為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投票法》第 2 條所列的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以及同條對公投提案內容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包括:

  1. 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2. 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3. 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但公民投票提案不得涉及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

解題方法

先對照四個選項是否屬於法定的地方性公投事項,再檢查是否落入不得提案的限制。其中「地方稅捐之開徵」屬於租稅事項,依法不得作為公投提案,因此是本題所問的「不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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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議會得召集臨時會之情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34條第3項所定「直轄市議會得召集臨時會的情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該項列明三種情形:

  1. 直轄市長之請求。
  2. 議長請求,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3. 有同法第39條第4項所定覆議情事。

第39條第4項規定,議會休會期間收到政府移送的覆議案,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地方制度法》第34條第3項列出的三類事由。若選項的請求者不在條文列舉之列,也不是第39條第4項的覆議情形,即為題目所問的「非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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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下列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48條、第49條所定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的報告、質詢及列席說明關係,並涉及府會各自的法定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4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定期會開會時,各該地方行政首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相關主管及機關首長也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第49條則區分大會與委員會、小組的列席說明:大會得邀請首長或主管;委員會或小組得邀請地方首長以外的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

解題方法

先依第48條確認施政報告是地方行政首長的法定義務,再看議會能否拒絕接受報告。地方自治下,行政首長與立法機關各有職權;議會不能以府會衝突為由,免除首長依法提出報告的義務。據此判斷,主張議會得拒絕縣(市)長報告的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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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直轄市議會審議總預算案,通過社會局預算,並附帶決議某科目預算動支前應經議會核可時,對於該附帶決議,直轄市政府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41條第3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或鄉(鎮、市)民代表會,就預算案所作的附帶決議,應由地方政府或公所「參照法令辦理」。

題目中,議會通過社會局預算,另以附帶決議要求某科目「動支前應經議會核可」。這是預算案的附帶決議,政府應依法令及相關規定處理,並非一律照單執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附帶決議」的處理方式,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41條第3項的明文規定。條文直接說明應「參照法令辦理」,因此選項 (C) 正確。

「參照法令辦理」表示政府須檢視附帶決議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若決議違反法令,政府不負遵守義務。若決議未違法,但執行有困難,得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1項敘明理由函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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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提請覆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39條「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案的覆議」。地方行政機關認為地方民意機關的議決案窒礙難行時,得依該條所定程序提請覆議;但決算審核報告議決案,明文排除在可提請覆議的範圍之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得提請覆議」的議決案,再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確認排除項目。該條列舉可提請覆議的案類,並規定「決算審核報告之議決,不得提請覆議」。因此,選項中凡屬決算審核報告議決案,即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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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有關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以及地方自治事項的自治立法權是否排除中央立法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至第 20 條分別列舉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的自治事項;第 25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法律、上級法規授權事項制定自治法規。

地方有自治權,不代表該事項完全不受中央法律規範。中央得在憲法與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就地方自治事項制定法律;地方自治法規仍須遵守憲法及法律。

解題方法

先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的自治事項列舉規定,再分辨「地方有自治立法權」與「中央不得立法」是否等同。這兩者並不等同:地方自治立法權是在法定權限範圍內行使,並未使該事項脫離國家法律秩序。

選項分析

(A) 錯誤。《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明文列舉直轄市自治事項,例如組織及行政管理、財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都市計畫及營建、經濟服務等事項。說「無列舉之規定」與條文內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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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縣與所屬之鄉間,就環境保護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應由何機關解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77條所定的地方自治權限爭議處理機制。依民國114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縣與鄉(鎮、市)間就自治事項發生爭議,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

題目爭議涉及環境保護自治事項,因此中央主管機關是環境部;處理機關須由內政部會同環境部。

解題方法

先辨別爭議雙方及爭議性質:本題是「縣與所屬鄉間」就「自治事項」發生爭議,適用《地方制度法》第77條。接著確認自治事項所屬的中央主管領域:環境保護事項由環境部主管,因此依條文由內政部會同環境部解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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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中央與直轄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第 1 項的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處理機制。條文規定,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

題幹所述「中央與直轄市間」正是該條規範的爭議類型,因此應由立法院院會議決。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雙方是「中央與直轄市」,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第 1 項對應處理機關。這類題目重點在區分不同政府層級間的權限爭議,不要把行政院處理地方政府彼此間事權爭議的規定混淆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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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國稅,何者毋庸分配予地方自治團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哪些稅雖屬國稅,仍依法將部分稅收分配給地方自治團體。判斷時須區分「國稅」的稅目歸屬,以及該稅收是否另有法定分配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初等考試舉行時)法規為準。當時第 8 條規定:所得稅總收入的 10% 納入中央統籌分配;遺產及贈與稅、菸酒稅也有明文分配方式;證券交易稅則沒有列入這些分配規定。民國 114 年 3 月 21 日《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公布,晚於該次考試;本題仍依考試當時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確認四個選項都是《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列舉的國稅,再逐一檢視同條有無規定將收入分配給地方:

  • 所得稅:總收入 10% 由中央統籌分配地方。
  • 遺產及贈與稅:依徵起地與地方層級,分配一定比例。
  • 菸酒稅:總收入按規定比例分配地方。
  • 證券交易稅:第 8 條未規定分配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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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我國「行政區劃法」迄今因諸多緣由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區劃的法源、目的,以及行政區劃法草案所採的定義。行政區劃不只涉及省、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的調整,也涉及村(里)及鄰的編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草案內容為準。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制定公布《行政區劃程序法》,晚於本題考試;解題仍依命題時點判斷。

解題方法

先核對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2 款,再比較各選項的行政區劃範圍是否完整。關鍵在於草案定義除各級行政區域的新設、廢止或調整外,也納入村(里)及鄰的編組;因此,選項若只列到村(里),就是範圍不完整。

選項分析

  • **(A) 大致正確。**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區劃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選項指出行政區劃屬中央立法事項,方向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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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近來有學者倡議亦有地方政府試行「參與式預算」,讓公民而非民意代表決定部分公共預算的支出項目與額度,透過公民參與治理及民主對話討論,由公民排列公共計畫的優先順序並決定政府預算的資源分配,此一運作機制帶來許多正面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非屬採行參與式預算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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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參與式預算的目的與功能。參與式預算是讓公民透過討論、提案及排序等方式,參與部分公共預算的優先順序與資源分配;它著重擴大公民參與、提升預算透明度與促進公平分配,並非取代民意機關依法進行的預算審議。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屬採行參與式預算之理由」,可先辨認參與式預算的核心:讓公民參與公共資源配置,補充代議民主與行政預算程序。凡將參與式預算說成取代議會審查制度,便與其定位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促進政府、公民組織與住民互動,有助於建立信任,並提升預算編列及執行的透明度與公平性,屬於推動參與式預算的理由。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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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與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鄉鎮市公所能課徵的地方稅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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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政府的課稅權限,以及「某地徵起的稅收分配給鄉鎮市」和「鄉鎮市公所依法自行課徵」的區別。地方政府的課稅權須有法律依據,不能只因稅收分配給鄉鎮市,就認定公所有權自行開徵該稅。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地方制度法》第 67 條,地方稅的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辦理。《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2 條所列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屬直轄市及縣(市)稅;同法第 19 條則規定,各級政府得為適應特別需要,經各該級民意機關立法,舉辦臨時性質的稅課。《地方稅法通則》也將《地方制度法》所稱鄉(鎮、市)臨時稅課納入地方稅範圍。

解題方法

先看《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2 條列出的稅種,判斷它們屬於哪一級地方政府的稅;再看鄉鎮市公所是否另有法律明文可自行課徵。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雖可能有部分收入分配給鄉鎮市,但這是稅收分配規則,不代表鄉鎮市取得自行開徵這些稅的權限。

鄉鎮市公所可依法辦理的地方稅,對照選項即為「臨時稅課」。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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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有關縣(市)政府與縣(市)議會權責及衝突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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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之《地方制度法》及相關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地方行政機關(縣政府)與地方立法機關(縣議會)間之權責劃分、制衡與衝突解決機制,主要涉及以下法條與憲政原理:

  1. 自治法規體系與效力程序(《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自治規則係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發布,送議會僅為「副知」,無須議會「核准」。
  2. 覆議制度(《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第 1 項):地方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議決案認為「窒礙難行」時之救濟與制衡機制。
  3. 議決案執行爭議之協商管道(《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第 4 項):地方立法與行政機關就議決案執行歧異時,報請協商之受理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而非中央立法機關(立法院)。
  4. 預算審議之界限(《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2 項、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意旨):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提出之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或附帶決議。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地方權責制衡題目,應採取**「主體-客體-法定程序」精準對應法**:

  1. 檢驗法規訂定權:區分「自治條例」(議會議決、行政機關公布)與「自治規則」(行政機關本於職權或授權訂定,無須立法機關核准)。
  2. 檢驗制衡工具的發動方向:確認覆議由誰向誰提起(行政機關向議會提起)。
  3. 檢驗衝突協商之受理機關:確認地方府會衝突應由「行政監督體系之中央主管機關」協調,不可跨界混淆為「中央立法機關」。
  4. 檢驗預算審查權的憲法與法定禁區:嚴守「不得為增加支出」原則,附帶決議亦同。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縣(市)政府訂定之自治規則,發布後應分別函送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縣(市)議會。自治規則屬於地方行政機關之行政立法職權,並非由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法規,因此絕無送請議會「核准」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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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AA 直轄市房屋租金居高不下,AA 直轄市之市民欲表達希望該市政府加強管制租賃市場之意見,下列何者非屬合法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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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市民表達地方公共政策意見的管道,以及地方性公民投票的提案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民投票法》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於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以及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但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提案。因此,雖然租賃市場管制與地方公共政策有關,直接以公投表決提高房東或租賃業者的所得稅率,仍因涉及租稅而不得提案。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列出的表達管道:參與政府公聽會、請民意代表監督、依法申請集會遊行,都是市民表達意見或促進政策討論的途徑。公民投票則須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的適用事項,並避開法定不得提案的事項。

本題關鍵在選項所提的「提高所得稅率」:它不是單純表達租屋政策意見,而是要求透過公投決定租稅事項,依法不得作為公投提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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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地方公共問題需要結合公部門、私部門、非營利組織等力量共同合作,此種重視社群參與、公私合夥的概念,最合乎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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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治理」的意涵。地方公共問題往往涉及多方利益與資源,地方治理強調透過社群參與及公私協力,結合公部門、私部門與非營利組織等行動者,共同處理公共事務。

地方治理的參與者不限於地方政府,也包括民間團體、企業、社區居民等;其重點在於協力、網絡與共同解決問題。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公部門、私部門、非營利組織等力量共同合作」、「社群參與」、「公私合夥」。這些描述指向多元行動者共同參與地方公共事務的治理模式,因此應選「地方治理」。

選項分析

  • **(A) 地方自治:錯誤。**地方自治著重地方團體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主處理地方公共事務的權限,核心是地方自主與自治權限,不是多元部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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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關於原住民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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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政治參與保障,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地位、區長資格與自治財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保障原住民立法委員席次;《地方制度法》第33條則規定地方議會應有原住民選出的議員名額。另一方面,《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明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第83條之7規定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設算補助。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中的機關、身分與法律地位:

  • 看財源由誰補助:第83條之7明定由「直轄市」設算補助。
  • 看政治參與保障:對照憲法增修條文與《地方制度法》的席次保障。
  • 看區長身分:山地原住民區區長須由山地原住民擔任。
  • 看自治地位:山地原住民區是地方自治團體,不是直轄市政府派出機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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