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初等考試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關於戶籍人口統計作業之全年動態統計,按事件發生日期列表之統計標準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人口統計作業要點》所定的全年動態統計期間。全年動態統計分為按「事件登記日期」列表及按「事件發生日期」列表;本題問的是後者。
以事件發生日期列表時,統計範圍是:事件發生於當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且相關戶籍登記申請於當年 1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受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指定的統計基準是「事件發生日期」,再分辨兩個日期範圍:
- 事件發生日期:當年 12 個月內。
- 受理登記期間:延伸至次年 3 月 31 日,以納入次年第一季受理、但事件發生於前一年度的登記。
第 2 題2 分
戶籍登記的查對校正是由何機關派員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71 條「戶籍登記事項之查對校正」: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答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由何機關派員辦理」,關鍵在法條明定的主體是「戶政事務所」。看到「戶籍登記的查對校正」,直接對應《戶籍法》第 71 條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5 條所定的戶籍登記辦理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辦理;依同法第 2 條,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分別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問的是「何者得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再對照法條中的機關名稱。第 5 條授權的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 2 條將其具體指明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因此選擇包含這兩類機關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中央政府:錯誤。《戶籍法》第 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但第 5 條賦予分設戶政事務所權限的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非中央主管機關。
- **(B) 直轄市、縣(市)政府:正確。
第 4 題2 分
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其戶籍登記事項應為何種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24 條的戶籍登記處理原則。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辦理「廢止」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也依此規定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戶籍登記事項應如何處理。依《戶籍法》第 24 條,這屬於原有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應辦理廢止登記,因此選 (B)。
判斷時要抓住「喪失身分」是事後發生的狀態變化:原本存在的戶籍登記事項因身分喪失而不再維持,適用廢止規定。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下列戶籍登記,何者仍不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異地辦理戶籍登記」的範圍:戶籍法第 26 條規定,戶籍登記原則上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登記項目,才可以向戶籍所在地以外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部分登記可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題目所稱「任一戶政事務所」則是跨縣市也可辦理。
初設戶籍登記依戶籍法第 15 條,應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公告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登記的辦理範圍,再看是否符合「任一戶政事務所」:
- 出生登記及國內結婚登記,可依規定跨轄區辦理。
- 無戶籍者於國外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 初設戶籍登記須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並未列入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的項目。
因此,選出仍受現住地限制的登記。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某甲原戶籍登記於臺中市大里區,現因工作居住於臺北市中山區。請問某甲如申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應向何機關申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6 條關於申請戶籍資料的受理機關。戶籍謄本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但申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的戶政事務所提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申請標的是「戶籍檔案原始資料」,而非一般戶籍謄本;接著依《戶籍法》第 66 條,找到原戶籍登記的戶政事務所。甲原戶籍登記在臺中市大里區,因此應向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現居臺北市中山區不影響申請機關的判斷。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有關親等關聯資料申請與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的申請期限、資料保存年限及作業人員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書面文件與電磁紀錄的保存期限:書面申請書等文件保存十年;電磁紀錄則應永久保存。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5 條及第 16 條:
- 第 12 條規定受理後七個工作日內准駁,駁回時敘明理由。
- 第 15 條規定書面申請書等文件保存十年,電磁紀錄永久保存。
- 第 16 條規定使用者身分分為管控稽核人員、查詢人員及資料維護人員。
題目將前述規定改寫成選項,找出與法條不符的一項即可。
第 8 題2 分
有關除戶戶籍資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5條之1對「現戶戶籍資料」與「除戶戶籍資料」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
- 現戶戶籍資料: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以及曾居住該址的遷出國外、死亡、受死亡宣告及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
- 除戶戶籍資料:戶長變更前的戶籍資料。
解題方法
抓住兩類資料的判準:「同一戶長戶內」以及「戶長變更前」。曾遷出國外、死亡或廢止戶籍的人口資料,若符合題幹所述的同一戶長戶內條件,屬於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則是戶長變更前的戶籍資料。
第 9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檢察官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後,未將該證明書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14 條第 2 項所定的死亡資料通報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的處罰。檢察機關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後,應將證明書送交當事人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題目問的是未履行這項通報義務的處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違規者是「檢察官」,再對照《戶籍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78 條的罰則。第 78 條區分檢察機關與醫療機構:檢察機關未依規定通報,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則處新臺幣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
因此,本題應選檢察官所屬機關懲處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由其服務機關懲處:正確。 檢察官未將相驗屍體證明書送交當事人戶籍地主管機關,依《戶籍法》第 78 條規定,由其服務機關懲處。
第 10 題2 分
依戶籍法為罰鍰之處分,應由下列何機關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戶籍行政法制中,人民違反戶籍法上行政法義務時,行政罰鍰處分之法定管轄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戶籍法》第 81 條規定:「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戶政事務所處罰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權限劃分」的法條記憶題。解題關鍵在於辨析戶政體系中「主管機關」與「基層第一線執行機關」之權責分野:
- 《戶籍法》第 2 條雖明定戶政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然而,立法者考量戶籍登記與違規查查均發生於最基層之業務執行現場,為貫徹就近管轄與行政效能,特於《戶籍法》第 81 條作特別管轄之規定,明文將罰鍰處分權直接賦予「戶政事務所」。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戶籍法》第 81 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戶政事務所處罰之。」故戶籍法所定各項行政罰鍰(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申報戶籍登記、不依規定換領身分證等),處分機關均為「戶政事務所」。
第 11 題2 分
小華是阿明與阿慧之非婚生子女,阿明與阿慧不打算結婚,阿明撫育小華,想成為小華法律上之父親,阿明應辦理下列何種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婚生子女與生父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的方式,以及相應的戶籍登記。
依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因此,生父撫育非婚生子女,法律上即有視為認領的效果。戶籍法第 7 條規定認領登記,第 30 條則規定認領登記的申請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小華的身分:小華是阿明與阿慧的非婚生子女,阿明是生父,且題目明確指出阿明撫育小華。依民法第 1065 條,生父撫育非婚生子女,視為認領;戶籍上對應的登記類型就是「認領登記」。
父母不打算結婚,表示不會因結婚而發生準正問題;題目也不是在問子女出生時如何登記,或由他人收養。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輔助登記前應先由何機關為輔助之宣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輔助宣告」與「輔助登記」的分工。輔助宣告是法院依民法所為的家事裁定;輔助登記則是戶政機關依該宣告辦理的戶籍登記。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聲請為輔助宣告。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問的是「宣告」還是「登記」:法院負責判斷是否符合輔助宣告要件並作成裁定;戶政事務所依裁定辦理輔助登記。因此,登記之前須先有法院的輔助宣告。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關於有戶籍國民請領國民身分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關於國民身分證初領的年齡規定,以及未滿 14 歲者的請領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戶籍法》第 57 條規定,有戶籍國民年滿 14 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 14 歲者,得申請發給。
- 依《戶籍法施行細則》及相關請領規定,年滿 14 歲者由本人親自辦理;未滿 14 歲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請領,當事人仍須親自到場核對人貌。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年齡是否達到 14 歲門檻,再判斷請領時應由誰辦理:
- 年滿 14 歲:本人親自辦理。
- 未滿 14 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請領;未滿 14 歲者可以請領,並非一律禁止。
第 14 題2 分
關於戶口清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至第 27 條的戶口清查程序。解題要區分:誰訂定清查區域、期間及日期;清查如何編組與填表;以及清查完成後的複查與戶籍登記程序。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法條文字。第 23 條規定,清查區域及期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 24 條則規定,清查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並未規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據此判斷,將「備查」一併連結到清查日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只規定清查區域及期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15 題2 分
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戶,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所列「戶」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戶分為:
- 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的普通住戶。
- 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的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
- 單獨生活戶:單獨居住而未與他人共同生活者。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條列出的三種戶別,再逐一核對選項。題目問「不包括」,因此選出不在上述分類中的名稱。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在直轄市政府辦理戶籍行政業務之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行政在地方政府的歸屬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為辦理戶籍行政業務,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其民政機關(單位)。」因此,直轄市政府辦理戶籍行政業務的機關是民政機關。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辦理戶籍行政業務」,對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即可判定是民政機關。注意題目問的是直轄市政府內負責戶籍行政業務的機關,不是戶籍登記的第一線辦理機關;戶籍登記由戶政事務所辦理。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有關戶籍法所定教育程度查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72條、第73條,以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33條所定的教育程度查記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戶籍法》第72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15歲以上人口的教育程度;第73條規定,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每年編造當年畢(結)業及新生名冊,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戶籍法施行細則》第33條則規定,教育程度可依學校通報名冊、當事人申請、戶政人員口頭查詢或相關機關提供的資料逕為註記;註記資料免填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
解題方法
先以《戶籍法》第72條、第73條核對查記對象及學校通報義務,再用《戶籍法施行細則》第33條核對申請註記方式和註記內容。選項中,若稱註記資料「應明確填列」學校及科系名稱,便與施行細則明文相反。
選項分析
(A) 其查記對象為15歲以上人口:正確。 《戶籍法》第72條明定查記15歲以上人口的教育程度。
第 18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規定,得申請改名之情事,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的「改名」事由。依民國 113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於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條文,符合列舉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改名,包括與特定親屬姓名完全相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以及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等。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姓名條例》第 9 條列舉的「改名」事由。要特別區分「改名」與「改姓」:收養、終止收養可能涉及改姓,也明列為得申請改名的事由;判斷時應以條文原文為準。
選項分析
- (A) 有特殊原因者:正確事由。《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者,得申請改名。
第 19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規定之內容,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申請改名,以幾次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第 9 條的改名事由,以及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改名是否受次數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得申請改名。同條所定「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限制的是第 6 款的改名事由,不包括第 7 款。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所指的改名事由,再對照條文的次數限制適用範圍:
- 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改名,屬第 7 款。
- 三次限制明文適用於第 6 款。
- 第 7 款不受該三次限制,因此改名次數無限制。
第 20 題2 分
關於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及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核心為《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各款改名事由,以及《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關於申請改名應提憑之「證明文件」與「由戶政事務所(機關)逕行查證」之區分。
依《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得申請改名之事由計有六款:
- 第一款: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 第二款: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 第三款: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 6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 第四款: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 第五款: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 第六款:字數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規範如下:
- 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服務或肄業機關(構)、學校出具之證明書;在公民營事業機構服務者,應提憑服務機構出具之證明書及該機構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在團體服務者,應提憑該團體出具之證明書及立案證明文件。
- 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逕由戶政事務所查證戶籍資料。
- 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
- 依第四款規定申請者:載有通緝犯姓名之通緝書或公文。
- 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載有認領、撤銷認領、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但戶籍登記已有註記者,逕由戶政事務所查證戶籍資料。
- 依第六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精準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由申請人負舉證責任檢附之文件」與「由戶政機關依職權逕行查證之項目」:
- 先定位法條款次:辨別各選項之改名事由分屬《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何款。
- 核對施行細則規定:檢驗該款在《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中,究竟是要求申請人檢附證明文件(如證明書、戶籍謄本),還是由戶政機關「逕行查證」。
- 辨析第三款特殊性:第三款「同一直轄市、縣(市)設籍 6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法規明定申請人須主動檢具「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而非由戶政事務所替申請人全面清查轄內全體設籍人口。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因收養而須改姓時,下列何者不得為改姓之申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第 10 條關於改姓申請人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申請改姓,原則上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的申請人,也得一併為被收養者申請改姓。
因此,判斷重點是:選項所列的人是否屬於被收養者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收養登記的申請人。被收養者的親生父母,並不因親生父母身分而當然取得改姓申請人資格。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不得為改姓申請人」,再依《姓名條例》第 10 條把可能的申請人分為三類:被收養者本人、被收養者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辦理收養登記的申請人。逐一比對選項,未落在這些類別中的人,就是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其姓名使用,下列何者不符規定?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姓名條例》及《姓名條例施行細則》對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時,中文姓名的取用、變更及子女姓名的規定。
《姓名條例》第 1 條規定,國民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的習慣;已依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則規定,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中文姓名;子女中文姓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抓住三個判斷點即可:結婚登記時要不要書面確定姓名、中文姓名能否更改,以及結婚與歸化程序先後對中文姓名有何影響。前三項分別對照姓名條例與施行細則;
第 23 題2 分
其他少數民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應以何者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傳統姓名的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姓名條例》第 4 條則容許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並列登記傳統姓名的羅馬拼音。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羅馬拼音「以何者為準」,直接辨認《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規定即可:準據是當事人的申報,不是由政府機關或學術單位指定拼音。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下列學校何者每年應編造當年畢(結)業及新生名冊,並通報何層級主管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73 條,判斷學校是否屬於「各級中等以上學校」,以及名冊應通報哪一層級主管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73 條規定: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當年畢(結)業及新生名冊,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但國民中學新生名冊得免通報。依本題命題年度,該條規定並無影響本題判斷的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校的教育層級:大學、高中及專科學校均屬中等以上學校,依法應編造畢(結)業及新生名冊,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國民中學雖屬中等教育,但法律特別規定其新生名冊得免通報。
因此,應選出「學校符合編造名冊的規定,且通報層級正確」的選項。中央主管機關是本條指定的通報對象,不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甲之父為阿美族人,母為泰雅族人,關於其姓名及民族別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及《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中,原住民子女的民族別登記,以及姓名與民族別之間的關聯。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身分法》第 9 條規定,原住民應依其父或母所屬民族登記民族別;其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姓,應與登記的民族別相關聯。《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 6 條則規定,父母均為原住民而屬不同民族別者,子女得從父或母的民族別。
本題父親屬阿美族、母親屬泰雅族,甲可登記阿美族或泰雅族;選擇的傳統名字或從姓,須與所登記的民族別相符。
解題方法
先列出父母的民族別:父親是阿美族,母親是泰雅族。接著檢查每個選項的姓名選擇與民族別是否相互一致:
第 26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何?
①戶長 ②學生 ③寄居人 ④受僱人 ⑤收容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所定的共同事業戶內人口排列次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依序為:
- 戶長
- 受僱人
- 學生
- 收容人
- 其他成員
- 寄居人
解題方法
將題目中的身分對照條文順序:
- ①戶長:第 1
- ④受僱人:第 2
- ②學生:第 3
- ⑤收容人:第 4
- ③寄居人:第 6
因此,題目所列五種人口的排列次序為 ①④②⑤③。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原住民甲申請更正其傳統姓名,得向下列哪個機關提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傳統姓名的更正應向哪個戶政機關申請,關鍵在於分辨「戶籍地管轄」與「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辦理姓名變更或更正,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因此,題目雖問「更正」傳統姓名,申請機關也不限於當事人戶籍所在地。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向哪個機關提出」,再判斷這項姓名更正是否適用跨區受理規定。既然規定允許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就選擇涵蓋範圍最符合規定的選項;無須依一般戶籍登記的戶籍地管轄原則選擇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非屬過失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幾年止,不得申請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6 條之 1 有關申請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符合題幹所述情形者,從裁判確定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不得申請變更統一編號。
題幹的條件包括:非屬過失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未宣告緩刑、未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解題方法
第 29 題2 分
戶口名簿記載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所定的戶口名簿記載項目。解題關鍵是分清楚「戶口名簿上的記載項目」與個人戶籍資料中其他欄位;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該辦法所列項目核對選項:戶口名簿記載有「戶別」與「役別」,名簿上也有供辨識的「戶號」。題目中的「編號」不是法規列出的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因此選出「編號」。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關於戶口名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中戶口名簿的換領、註記及銷毀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戶口名簿因戶籍資料變更或刪除,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同時換領,不得人工註記;已收回註銷的戶口名簿,戶政事務所應每日集中銷毀。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三個關鍵限制:是否必須戶長親自辦理、是否每日集中銷毀,以及是否可以人工註記。選項若將辦理方式或地點說得過於絕對,或與不得人工註記、每日集中銷毀的規定相反,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國民身分證之記載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所定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包括姓名、出生日期、統一編號、相片、性別等;性別是明文記載項目。
解題方法
辨別選項是否為身分證記載項目即可。題目中的出生別、學歷及出生地址,屬於容易與戶籍登記資料或其他證件資料混淆的項目;法定列載的是「出生日期」及「性別」,不是選項所列的出生別或出生地址。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有關申請國民身分證應繳交之相片規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及其附件所定的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相片須為最近二年內所攝,並符合彩色、正面半身及不得使用合成相片、鏡像相片等要求;申請時可繳交紙本相片或數位相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相片規格。前三項分別涉及拍攝期限、相片形式及繳交方式;最後一項則檢視是否禁止合成及鏡像相片。選項中把「不得使用合成及鏡像相片」列為規格,與規定一致;錯誤之處在於 (B) 將相片描述為「彩色」,法規規格中的正面半身相片並未要求必須彩色,因此此敘述不符規格。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關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下稱統一編號)及戶口名簿戶號(下稱戶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依民國 114 年《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判斷統一編號及戶號的組成。兩者都由文字碼與數字碼組成;統一編號共 10 碼,戶號共 8 碼。總碼數包含文字碼,因此不能把總碼數直接當成數字碼數。
解題方法
先分清「總碼數」與「數字碼數」:
- 統一編號共 10 碼,其中首碼為英文字母,數字碼為第 2 碼至第 10 碼,共 9 碼。
- 戶號共 8 碼,其中文字碼以英文字母代表直轄市、縣(市)別,其餘為數字碼,共 7 碼。
據此核對各選項的組成、文字碼代表意義及檢查碼位置,即可判斷錯誤敘述。
第 34 題2 分
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 1 點規定,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指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 1 點所列的申請人身分。依命題當年規定,申請人包括:
- 當事人。
- 利害關係人。
- 受委託人。
本題以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列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只要補出第 1 點所列的第三種身分即可。比對選項,符合者是「受委託人」。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甲為法國人乙之配偶,為入法國籍,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下列何種情形,內政部仍不應許可其喪失國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喪失國籍的許可要件,以及即使符合申請資格,仍不得許可的法定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國籍法》第 11 條,中華民國國民為外國人之配偶,得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甲為法國人乙之配偶,符合此項申請資格。但依同法第 13 條,申請人如有該條列舉情形之一,內政部仍不得許可喪失國籍。其中第 6 款規定: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符合《國籍法》第 11 條「為外國人之配偶」的申請資格,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第 13 條的法定阻卻事由。
關鍵在於第 13 條第 6 款列舉的是「滯納租稅」及「受租稅處分罰鍰」,不是所有尚未繳清的款項或行政罰鍰。因此,必須辨別欠款的法律性質。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依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對多種戶籍登記如何辦理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應分別辦理登記。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題幹所述情形是否符合第 10 條:「同一事件」且「牽涉二種以上登記」。符合時,依法分別辦理;題目問「應如何處理」,須選法條明定的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越南人甲為中華民國國民乙之配偶,甲申請歸化,下列何者並非甲須具備之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 4 條的外籍配偶歸化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具備住所及一定居留條件,且符合《國籍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要件,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者,得申請歸化;但配偶身分可免符合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的要件。
解題方法
先找出外籍配偶歸化的特別規定:配偶可免除「財力或生活保障」要件。其餘列入《國籍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的要件,原則上仍須具備。題目問「並非須具備」,因此選出外籍配偶可以免除的那一項。
選項分析
(A) 依中華民國法律及越南法均有行為能力:錯誤。 這是《國籍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要件之一。外籍配偶適用第 4 條時,仍須符合該款規定。
第 38 題2 分
原外國籍之歸化者已取得我國籍並設有戶籍滿 15 年,不得擔任下列何種公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歸化我國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與年限規範,以及**《國籍法》與特別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交錯適用**:
- 《國籍法》第 10 條:
- 原則上,外國人歸化者不得擔任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各級地方政府首長、各級地方民意代表等公職(第 1 項)。
-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 10 年後,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之(第 2 項)。
- 特別法排除規定(終身限制):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0 條第 2 項明定:「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此即《國籍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稱「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之絕對限制,縱使歸化滿 10 年或設籍滿 15 年,依然終身不得參選及擔任。
- 一般公職人員之限制解除: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4 條第 7 項規定,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滿 10 年後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解題方法
- 抓取題幹關鍵要件:
- 身分主體:「原外國籍之歸化者」。
- 時間條件:「設有戶籍滿 15 年」(已超過《國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之「10 年」門檻)。
- 提問方向:「不得擔任下列何種公職」。
- 法規階層與特別法優先檢驗:
- 檢視四個選項中,哪些公職在「滿 10 年」後即可解除限制,哪些公職受到其他法律的「絕對排除」。
- 立法委員、直轄市市長、里長均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國籍法》原則,滿 10 年即解除禁令,題示已滿 15 年,自得擔任。
第 39 題2 分
有關戶口調查與統計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三章「戶口調查及統計」,重點是戶口清查的編組方式、清查後的處理程序、書表更正方式,以及現住人口的居住期間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其中最關鍵的數字是:戶口調查及戶籍登記,應查記戶內居住已滿或預期居住 三個月以上的現住人口。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至第 30 條:
- 第 26 條規定清查以戶為單位,依村(里)鄰及門牌號碼編組。
- 第 27 條規定清查完竣、派員複查後,辦理戶籍登記並編製成果統計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
- 第 29 條規定書表記載事項經更正,應在更正處加蓋更正人印章。
- 第 30 條規定現住人口的居住期間為三個月以上。
前三項敘述符合條文;選項(C)把「三個月」改成「一個月」,因此錯誤。
第 40 題2 分
關於戶籍人口統計作業之年終靜態統計之統計項目認定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人口統計作業要點》中年終靜態統計的「統計項目認定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年終靜態統計以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統計標準日,戶別、年齡、婚姻狀況及婚姻類型等項目,依當日戶籍登記資料及要點所列定義認定。
題目關鍵在於分清「婚姻狀況」與「婚姻類型」:婚姻狀況描述個人目前的婚姻狀態;婚姻類型則區分不同性別或相同性別的婚姻關係。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逐一對照《戶籍人口統計作業要點》的認定標準。戶別、年齡及婚姻狀況的敘述均可直接核對條文;婚姻類型則要特別留意,相同性別的婚姻關係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不是依民法成立。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何者應為遷出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16 條的兩類遷出登記規則:
-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原則上應辦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等情形,得不辦理。
- 出境二年以上,原則上應辦遷出登記;但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者,不適用此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截至命題年度,相關規定仍為上述內容。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描述的是「出境二年以上」,再套用《戶籍法》第 16 條的出境規則,確認是否屬於法定例外。此處要分清楚「國內就學」與「出國就學」:不辦遷出登記的就學例外限於國內就學,不能直接套用到出國就學。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哪一項登記不是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各類戶籍登記的申請人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40條、第41條、第43條分別規定初設戶籍、遷徙及分(合)戶登記的申請人;第35條則規定監護登記的申請人。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所列的申請人:
- 初設戶籍、遷徙及分(合)戶登記,均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 監護登記則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題目問「不是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因此選出申請人規定不同的監護登記。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所定「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的種類。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原住民身分法》第 10 條,原住民身分的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在戶籍資料內登記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
同法第 11 條另規定,因戶籍登記錯誤、脫漏或其他原因而誤登或漏未登記者,應辦理撤銷或更正登記。這是處理錯誤戶籍登記的方式,與第 10 條列舉的身分登記種類不同。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屬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直接對照第 10 條的四種情形:取得、喪失、變更、回復。選項中只有「撤銷」不在這四種登記種類之列;撤銷屬於第 11 條處理錯誤登記的措施。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兒童出生登記之申請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29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其中「同居人」與「撫養人」是依實際居住或撫養關係判斷,不限於親屬;但僅有親屬身分或住在附近,並不當然符合申請資格。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法條列出的申請人身分:
- 是祖父母,符合。
- 與兒童同居,符合「同居人」。
- 實際撫養兒童,符合「撫養人」。
- 只有叔叔身分且住在附近,既非條文列舉的親屬身分,也未說明是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不符合。
選項分析
(A) 兒童的祖母:符合。 祖母是法條明列的出生登記申請人。
第 45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 14 歲以上國民申請更改姓名者,應查詢有無下列何種情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戶政事務所受理 14 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時,應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姓名條例》第 15 條所定情事。
《姓名條例》第 15 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 經通緝或羈押。
-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未宣告緩刑,也未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戶政事務所「應查詢有無」哪種情事,再對照施行細則第 16 條所指向的《姓名條例》第 15 條。符合第 15 條的禁止事由者,就是戶政機關應查詢的事項。
選項 A「是否經通緝或羈押」與第 15 條第一款文字相同,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A) 是否經通緝或羈押:正確。 這是《姓名條例》第 15 條第一款所列的禁止申請事由,依施行細則第 16 條,戶政事務所應向相關機關查詢。
第 46 題2 分
關於遷出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16條的遷出登記要件與例外,以及第50條的全戶戶籍暫遷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依《戶籍法》第16條,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原則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情形者,得不為遷出登記。另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戶籍法》第50條則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且無法催告時,經房屋所有權人等申請或無人申請,戶政事務所得將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戶籍法》第16條的一般規則、例外及全戶遷徙規定,再以第50條核對戶籍暫遷的要件。特別注意:個人因收容而得不辦遷出登記,不代表全戶遷徙時收容人可以不隨同遷徙登記。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下列有關國民身分證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身分證的法定功能、攜帶義務,以及遺失掛失後與補發後的效力差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戶籍法》及《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戶籍法》第 51 條規定,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效用及於全國;第 56 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管理辦法另規定,身分證掛失完成後是暫時停止效力;原身分證則於補發後失效。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用語,特別留意「掛失完成」與「補發後」是不同時間點。掛失完成後的效力是暫停;補發後,原證才失效。因此,將掛失後的效力說成「永久失效」,與法規規定不符。
第 48 題2 分
關於外國人依國籍法第 3 條申請歸化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 3 條一般歸化要件,並涉及《國籍法施行細則》對居留期間、專業技能及刑事紀錄的補充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外國人申請一般歸化,須在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符合下列條件:
- 每年在我國合法居留合計 183 日以上,連續 5 年以上。
- 依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所載的刑事案件紀錄。
- 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解題方法
依序檢查選項是否符合第 3 條規定:先看年齡與行為能力,再核對居留年限的計算方式,接著判斷技能證明是否符合自立條件,最後檢視犯罪紀錄對歸化資格的影響。
選項分析
(A) 申請人未滿 18 歲即可申請:錯誤。 《國籍法》第 3 條要求申請人依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未滿 18 歲通常尚未成年,並不符合此項一般歸化要件。未成年人可涉及其他特定歸化規定,但不能因此認為其符合第 3 條的一般歸化條件。
第 49 題2 分
山地原住民係指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並於何者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第 1 款對山地原住民的身分認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山地原住民係指: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問的「登記於何種資料」,並對照法條原文即可。法條指定的登記資料是「戶口調查簿」,因此選項中與這個名稱完全相符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甲有一子乙 8 歲,從父姓,甲申請改姓。依姓名條例之規定,關於乙之戶籍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關於本人改姓時,戶政機關如何處理其配偶及子女戶籍資料。依民國 114 年適用的《姓名條例》第 13 條,本人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的戶籍資料中更改配偶、父或母的姓名,並於變更登記後通知配偶及子女。
此處更改的是乙戶籍資料中所載的「父姓名」,不是替乙辦理改姓登記。
解題方法
題幹說甲申請改姓,乙 8 歲且從父姓。判斷重點是區分兩種戶籍異動:
- 甲本人改姓:依《姓名條例》第 13 條,戶政機關在辦理甲的改姓登記時,應依職權同步更改乙戶籍資料所載父親的姓名。
- 乙本人改姓:這是另一項姓氏變更,須依相關規定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本題並未要求替乙辦理改姓。
因此,戶政機關應同步更新乙戶籍資料中的父姓名,並通知乙。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