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消防設備人員專技普考 消防設備士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消防設備人員・專技普考・消防設備士
試題代碼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某石化作業場所與傢俱展示販售場所若設置室內消防栓,試問應分別設置何種室內消防栓?並請說明此二類場所設置室內消防栓時,放水壓力、放水量、放水時間、水源容量、緊急電源供電容量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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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室內消防栓的種類,以及一般場所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適用的性能規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石化作業場所屬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傢俱展示販售場屬乙類場所。兩者均應設置第一種室內消防栓。但石化作業場所適用較高的放水性能與較大的水源、緊急電源容量要求。

解題方法

先依場所性質判斷消防栓種類,再區分其適用的一般規定與較高規格規定,依序比較瞄子放水壓力、放水量、放水時間、水源容量及緊急電源供電時間。

水源容量以「同時放水支數 × 每支放水量 × 放水時間」計算。計算支數依最多樓層的消防栓數量及法規上限認定。

規格比較

項目石化作業場所傢俱展示販售場所
室內消防栓種類第一種第一種
瞄子放水壓力每支至少 0.35 MPa0.35\text{ MPa}(3.5 kgf/cm23.5\text{ kgf/cm}^2)每支至少 0.17 MPa0.17\text{ MPa}(1.7 kgf/cm21.7\text{ kgf/cm}^2)
放水量每支至少 260 L/min260\text{ L/min}每支至少 130 L/min130\text{ L/min}
放水時間至少 30 分鐘至少 20 分鐘
水源容量最多樓層全部消防栓放水 30 分鐘的水量;超過 5 支以 5 支計最多樓層全部消防栓放水 20 分鐘的水量;超過 2 支以 2 支計
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有效動作至少 45 分鐘有效動作至少 30 分鐘

以法規計算上限估算水源容量:

石化作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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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某室內停車場設置乾粉滅火設備,應設置何種乾粉滅火藥劑?並說明該乾粉滅火藥劑受熱分解之化學反應方程式及進行性能檢查時,滅火藥劑儲存容器之滅火藥劑量檢查、判定方法及注意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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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乾粉滅火設備的藥劑選用、第三種乾粉受熱分解,以及性能檢查時藥劑量和藥劑性狀的確認。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01 條,供室內停車空間使用的滅火藥劑,以第三種乾粉為限。第三種乾粉的主成分是磷酸二氫銨,化學式為 NH4H2PO4\mathrm{NH_4H_2PO_4},俗稱 ABC 乾粉。

解題方法

先依室內停車場的法定限制確定藥劑種類,再寫出磷酸二氫銨受熱脫水、聚合的反應,最後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的性能檢查方法,分別說明藥量如何檢查、如何判定及檢查時的注意事項。

磷酸二氫銨受熱時,先脫水生成焦磷酸銨;繼續受熱可生成偏磷酸:

2NH4H2PO4→Δ(NH4)2H2P2O7+H2O2\mathrm{NH_4H_2PO_4} \xrightarrow{\Delta} \mathrm{(NH_4)_2H_2P_2O_7}+\mathrm{H_2O} (NH4)2H2P2O7→Δ2NH3+H2O+2HPO3\mathrm{(NH_4)_2H_2P_2O_7} \xrightarrow{\Delta} 2\mathrm{NH_3}+\mathrm{H_2O}+2\mathrm{HPO_3}

生成的磷酸及聚磷酸類物質能覆蓋可燃物表面,形成隔絕層;分解產生的水蒸氣與氨也有助於稀釋可燃物周圍的氧氣和可燃性氣體,抑制燃燒。

藥劑量檢查、判定及注意事項

檢查方法:

  1. 蓄壓式容器先以釋壓閥洩壓,確認容器內沒有殘壓,再進行檢查。
  2. 取下藥劑充填蓋,由充填口測量藥劑高度;也可將容器置於台秤上測量重量。
  3. 取約 300 cc300\ \mathrm{cc} 藥劑樣品,檢查是否變色或結塊,並以手輕握,確認有無異常。
  4. 加壓式容器依作業基準取下充填蓋後測量藥劑高度或秤重,並抽取樣品檢視性狀。

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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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下列場所何者未達依法應設置滅火器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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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滅火設備之基本設置門檻,核心法規為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場所分類)與第 14 條(滅火器設置條件)。

  1. 場所用途分類(第 12 條):
  • 電影院:屬第 12 條第 1 款第 1 目之「甲類場所」。
  • 商場:屬第 12 條第 1 款第 3 目之「甲類場所」。
  • 幼兒園:屬第 12 條第 1 款第 6 目之「甲類場所」。
  • 辦公室:屬第 12 條第 2 款第 8 目之「乙類場所」。
  1. 滅火器設置門檻(第 14 條):
  • 甲類場所:不限面積,均應設置滅火器。
  • 乙類、丙類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 150 m2150\text{ m}^2 以上者,應設置滅火器。
  • 丁類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 m2300\text{ m}^2 以上者,應設置滅火器。

備註:以民國 109 年命題當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對於此條文之面積設置門檻與分類原則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解此類法規門檻題型,採標準「兩步驟解題法」:

  1. 第一步:場所定性 先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確認各選項場所所屬之分類(甲類、乙類、丙類或丁類)。
  2. 第二步:門檻比對 比對第 14 條之面積標準:若屬甲類場所,無面積門檻,無論多小皆須設置;若屬乙類場所,檢查總樓地板面積是否達 150 m2150\text{ m}^2。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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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某地下一層、地上七層建築物,地下層為室內停車空間,面積 200200 平方公尺;一至七層為集合住宅,各層面積 100100 平方公尺,有室內安全梯直通地下層。本案是否需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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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為準;現行法雖經後續修正調整條文項款,但核心門檻與適用法理維持不變。)

核心觀念

  1.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設置要件: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六層以上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2. 整棟管制原則與垂直連通性: 該款規定是以「建築物整體規模」為判定標準,而非僅看個別用途或單一樓層。凡建築物樓層達六層以上,且全棟總樓地板面積達 300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原則上「全棟各樓層」皆應納入設置範圍。題幹特別指明「有室內安全梯直通地下層」,確認地下層與地上各層垂直動線連通、未具完全獨立之實體區隔,應合併視為單一建築物進行整體安全防護檢討。

解題方法

  1. 計算全棟樓層數與總樓地板面積:
  • 樓層數:地上 7 層、地下 1 層,符合「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 地上一至七層面積合計: 100 平方公尺×7=700 平方公尺100 \text{ 平方公尺} \times 7 = 700 \text{ 平方公尺}
  • 地下一層面積: 200 平方公尺200 \text{ 平方公尺}
  • 全棟總樓地板面積: 總樓地板面積=700+200=900 平方公尺\text{總樓地板面積} = 700 + 200 = 900 \text{ 平方公尺}
  1. 檢討法規門檻:
  • 依第 15 條第 1 款,本案為地上七層(屬於六層以上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為 900900 平方公尺,已遠超過 300300 平方公尺之門檻(即便單計地上層 700700 平方公尺亦已達標)。
  • 當整棟建築物符合第 15 條第 1 款之「規模管制」時,設置義務及於該建築物之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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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某建築物之室內、外消防栓、自動撒水及水霧滅火等設備配管採連通設計並共用消防幫浦,其共用消防幫浦之出水量和全揚程之要求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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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各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共用加壓送水裝置(消防幫浦)」時,其**出水量(流量)與全揚程(水頭/壓力)**之選定標準,法源依據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8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維持相同規範)。

其水力學與工程設計核心原理如下:

  1. 出水量(流量 QQ)——採「合計值」: 依據流體力學之質量守恆與並聯供水特性,當室內消防栓、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水霧等水系統配管連通並共用幫浦時,若發生火災導致系統同時作動,各系統必須同時獲得足額水量以發揮預期滅火效能,水量不得互相排擠,故總出水量為各系統設計出水量之總和: Qtotal≥∑QiQ_{\text{total}} \ge \sum Q_i
  2. 全揚程(壓力水頭 HH)——採「最大值」: 在同一給水管網中,加壓送水裝置所建立之供水水壓係施加於整個共用幹管。幫浦之全揚程僅須克服最嚴苛(最不利點之落差、摩擦損失與放水壓力最高者)之系統需求,即可同時滿足其餘揚程需求較低之設備(次要系統若有超壓情形,則以減壓閥調節),壓力水頭不可累加,故全揚程取各系統之最大者: Htotal≥max⁡(Hi)H_{\text{total}} \ge \max(H_i)

解題方法

  1. 法規判定法: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8 條規定:「室內消防栓、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水霧、泡沫滅火設備等,配管連通時,加壓送水裝置之出水量,應符合各設備出水量合計以上之規定;全揚程應符合各滅火設備全揚程中最大之規定。」直接對應法條文義,出水量為「合計值」,全揚程為「最大值」。
  2. 物理特性驗證法:
  • 流量屬「容量需求」,各設備噴頭或瞄子同時出水,總水量需相加。
  • 揚程屬「強度(壓力)需求」,並聯管網之系統工作壓力取決於最高需求端,不應亦不可相加。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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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供集會堂使用之舞臺,應設置何種自動撒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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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自動撒水設備之種類選用與場所特性之對應,法源依據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4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條文意旨亦相同)。

  1. 法規依據: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4 條第 1 款規定:

自動撒水設備之撒水頭,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使用之場所,或同款第二目之集會堂等之舞臺,使用開放式撒水頭。但舞臺頂部至舞臺面之高度在十公尺以上者,得設置放水型自動撒水設備。

  1. 火災工學與防護原理: 集會堂之「舞臺」內部多懸掛大量布幕、布景及易燃道具,垂直火載量大且延燒極為迅猛;加之舞臺上方挑高空間氣流擴散快,若採個別感熱破裂之密閉式撒水頭,恐因天花板熱蓄積遲緩而延誤動作時機。因此,法規要求採用開放式撒水頭(即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火災初期即由火警探測器或手動裝置連動一齊開放閥,使防護區域內所有撒水頭同步大量注水,以達到全面壓制垂直立體火災之目的。

解題方法

  1. 確認場所用途類別: 題目指定場所為「供集會堂使用之舞臺」,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1 款第 2 目之甲類場所。
  2. 對照設備選用規定: 檢索《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4 條針對撒水頭種類之規定,戲院、電影院、集會堂等場所之「舞臺」,法定原則應配置「開放式撒水頭」,其系統型式即為「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
  3. 排除例外條件: 題目並未提及「舞臺頂部至舞臺面高度在 10 公尺以上」之特殊例外條件(放水型自動撒水設備),故直接依原則選用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

選項分析

  • (A) 密閉濕式自動撒水設備:錯誤 配管內部平時充填加壓水,撒水頭為密閉式(採易熔合金或玻璃球感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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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某電信機械室設置二氧化碳全區放射滅火設備,其核算之滅火藥劑量應於多少時間內全部放射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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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二氧化碳全區放射滅火設備之噴頭放射時間限制」與「防護對象之火災分類判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亦同):

  1. 防護對象分類(《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82 條):
  • 表面火災:可燃性液體、可燃性氣體等。
  • 深部火災與電氣設備:紙類、木材、纖維類、棉花、塑膠類,以及發電機、變壓器、配電盤、電信機械室等電氣設備。
  1. 全區放射時間規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85 條第 3 款): 全區放射方式所放射之滅火藥劑量,依核算之滅火藥劑量,能於下列時間內全部放射完畢:
  • 防護對象為可燃性液體或可燃性氣體等表面火災:一分鐘(6060 秒)以內。
  • 防護對象為紙類、木材、纖維類、棉花、塑膠等固體可燃物之深部火災或電氣設備:三分三十秒(210210 秒)以內。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步驟分為「確認場所火災屬性」、「引用對應法定放射時間」與「單位換算」三步:

  1. 判定火災類別: 題目指定防護區劃為「電信機械室」,屬於帶電精密儀器及電氣設備場所,在二氧化碳滅火設備設置標準中歸屬於「電氣設備」之防護對象(比照深部火災特性,需維持一定濃度浸透)。
  2. 對應法規時間: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85 條第 3 款第 2 目規定,電氣設備之全區放射滅火藥劑量應於「三分三十秒」以內全部放射完畢。
  3. 換算為秒數: 題目選項均以秒為單位,進行時間單位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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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消防幫浦設置呼水槽時,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裝置之標稱口徑不得小於多少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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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消防水系統中「加壓送水裝置(消防幫浦)」之保護附屬配管規格,涉及法規定義、功能目的與最小管徑限制。

  1. 法源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目(加壓送水裝置採用消防幫浦時,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裝置之規定):
  • 裝設位置:應自幫浦出水側逆止閥前分歧。
  • 管徑限制:配管標稱口徑不得小於 15 mm15\text{ mm}(公厘)。
  • 散熱效能:幫浦全閉運轉時,水溫上升值應在 30∘C30^\circ\mathrm{C} 以下。 (註:現行法規相關數值與規範內容維持一致,未作變更。)
  1. 設置目的與原理:
  • 消防幫浦在「全閉運轉」(出水側主閥全關、完全無放水狀態,如系統加壓初段或巡檢試俥)時,馬達持續運轉攪動泵體內的水,機械功全部轉化為熱能,導致水溫急遽上升。
  • 水溫過高會引發「汽蝕現象(氣穴現象,Cavitation)」、損壞葉輪、軸承及機械軸封(Mechanical Seal)。
  • 因此必須在出水側逆止閥一次側設置防止水溫上升排放裝置(循環放水配管),透過限流孔板微量排水回呼水槽或蓄水池,帶走熱量。

解題方法

  1. 掌握題幹關鍵字: 題目雖提及「設置呼水槽時」,但核心問的是「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裝置之標稱口徑」。
  2. 對應法規標準: 直接對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目第 2 小目之法定明文:「配管標稱口徑不得小於十五公厘。」
  3. 單位轉換判斷: 法規所稱之「公厘」即為毫米(mm\text{mm}),因此標稱口徑不得小於 15 mm15\text{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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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為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規定,申請消防專用蓄水池查驗應檢附安裝施工測試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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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中「消防專用蓄水池」查驗項目與佐證資料檢附規定的熟悉度,並連結《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於滅火設備與水源設備的硬體構造理解。 (現行法規後續雖有行政作業流程之微調,但消防專用蓄水池之查驗重點與硬體組件功能並無改變。)

消防專用蓄水池之核心功能是提供救災水源給消防車輛抽取,其構成主要包含:

  1. 蓄水池(池體、有效水量、自來水進水裝置、水位計、防凍及保護裝置)。
  2. 加壓送水裝置(當池底水位低於地表面 4.5 公尺以上或車輛無法接近時,必須設置加壓泵浦等裝置輔助送水)。
  3. 採水口(消防車輛銜接吸水管以抽水之快速接頭出水孔口)。

相對地,「送水口」則是連結送水管、水霧、泡沫或自動撒水設備中,由消防車加壓「將水注入建築物內部管系」的受水接頭。因此,消防專用蓄水池本身絕無設置「送水口」之必要。


解題方法

本題可透過「法規表件規定」與「設備功能本質」雙重切入:

  1. 法規表件切入: 依據《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之「消防專用蓄水池查驗規定」,申請查驗時應檢附安裝施工測試佐證資料的項目,具體列明為:
  • 蓄水池
  • 加壓送水裝置
  • 採水口 清單中完全無「送水口」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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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竣工測試進行放水試驗時,開放末端查驗閥後,應在多久時間內正常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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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測驗《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二篇「自動撒水設備」之「綜合檢查」試驗規範(現行法規架構維持相同規範意旨)。

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之流水檢知裝置(預動閥)二次側平時保持為常壓或微壓空氣,屬於乾式管路,需同時藉由火警探測器感知連動與閉式撒水頭動作(或於末端查驗閥處開啟模擬放水)方可充水滅火。為確保火災初期管網能迅速排氣並將水流輸送至最遠防護分區,法規於竣工測試及綜合檢查中,嚴格規範管網充水出水的最大容許延遲時間。


解題方法

  1. 法規判定基準: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自動撒水設備綜合檢查之「放水試驗」規定:
  • 乾式或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進行放水試驗時,動作感應感知裝置並開啟末端查驗閥,自操作開放起算,應於 6060 秒(11 分鐘)以內 自末端查驗閥正常放水。
  • 同時應確認流水檢知裝置(預動閥)動作、加壓送水裝置(消防泵浦)連動啟動,且受信總機或控制盤顯示正確信號。
  1. 工程原理切入: 乾式與預動式系統平時配管內無水,若管網水流抵達最遠端耗時過久,將導致初期滅火失敗。因此國內規範(參照美國 NFPA 13 標準之精神)將水流到達最不利點末端查驗閥的時間極限明定為 6060 秒以內,以兼顧防誤蓄水之安全性與滅火之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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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進行低發泡水成膜泡沫放射試驗時,其 25%25\% 還原時間應在多久時間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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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測驗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實務與認可標準中,泡沫滅火設備實施放射試驗時的品質判定指標。主要依據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泡沫滅火設備檢修基準)及《消防用泡沫滅火藥劑認可基準》。 (註:現行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後續雖有編章調整,但該項性能判定基準仍維持一致。)

  1. 25%25\% 還原時間(25%25\% Drainage Time)定義: 泡沫放射後,泡沫層因重力與破泡作用而析出水與藥劑混合液。自放射收集完畢起算,所析出的液體重量達到當初收集泡沫總重量之 25%25\% 所需的時間,稱為「25%25\% 還原時間」(亦稱 25%25\% 液析時間)。此數值用以評估泡沫的保水性與結構穩定度;還原時間越長,代表泡沫越不易消泡,能更持久覆蓋於燃燒油面上隔絕空氣。
  2. 法規判定基準: 低發泡放出口放射試驗之合格標準包含兩項核心指標:
  • 發泡倍率:低發泡水成膜泡沫應在 55 倍以上。
  • 25%25\% 還原時間:應在 11 分鐘(即 6060 秒)以上。

解題方法

本題為記憶與數值換算型法規題,切入點為泡沫放射試驗的綜合檢查合格判定基準:

  1. 識別檢驗對象與條件: 題幹明確指定為「低發泡」、「水成膜泡沫(AFFF)」及「放射試驗之 25%25\% 還原時間」。
  2. 對照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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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全區放射方式之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應設置從啟動裝置動作至二氧化碳放出時間至少多久的遲延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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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採全區放射方式時,有關安全防護措施中**遲延裝置(延遲裝置)**之設定時間規定。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90 條規定:「全區放射方式之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應設置從啟動裝置動作至二氧化碳放出時間在二十秒以上之遲延裝置。但防護區域內無人時,不在此限。」(現行法規該條文規定未變更,仍為二十秒以上)。
  • 物理與安全原理: 二氧化碳滅火主要是利用窒息與部分冷卻效果,其設計滅火濃度通常高達 28.5%28.5\% 以上。當空氣中二氧化碳濃度達 10%10\% 時,人體在數分鐘內即可能喪失意識甚至窒息死亡。全區放射方式會迅速使整個防護區域充斥高濃度二氧化碳,故必須設置遲延裝置,搭配警報聲響與語音廣播,提供防護區內人員至少 2020 秒的黃金逃生時間。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滅火設備種類」與「動作階段」:

  1. 確認設備種類與放射方式: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全區放射方式。
  2. 鎖定考核要件:「遲延裝置」之動作時間下限。
  3. 對應法定數據:直接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90 條本文,自啟動裝置動作至滅火藥劑開始放出之時間「至少為 2020 秒」(即在二十秒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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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乾粉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應為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該設備有效動作多少時間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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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關於乾粉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容量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1.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11 條規定:「乾粉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準用第九十六條之規定。」
  2. 準用同標準第 96 條(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規定:「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應採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該設備有效動作六十分鐘以上。」

(備註:現行法規條文內容與此規範一致,未作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數字記憶與系統分類型」考題。解題關鍵在於區分「水系滅火設備」與「氣體/化學滅火設備」在緊急電源容量規範上的差異:

  1. 法條準用關係:乾粉滅火設備之電氣與配線規格多準用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要求為蓄電池或發電機,運轉供電容量須達 6060 分鐘以上,乾粉滅火設備亦同。
  2. 系統動作特性:乾粉與氣體滅火系統在火災動作流程中包含探測感知、延遲裝置、音響警報、氣體排放、通風換氣聯鎖切斷等多重控制機制,為確保釋放控制及後續監控安全,法規要求其緊急電源容量為 6060 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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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消防水系統設置呼水裝置時,其溢水用排水管口徑應在多少尺寸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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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消防水系統中加壓送水裝置附屬設備——**「呼水裝置」(Priming Device)**之構造與配管尺寸標準。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7 條第 2 款(室內消火栓設備加壓送水裝置之呼水裝置,其他水系統準用之)規定: 加壓送水裝置之呼水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專用水箱容量:有效水量應在 100 L100\text{ L}(公升)以上,並設自動給水裝置。
  2. 減水警報:水箱應設有減水警報裝置,水位降低時能發出警報音響。
  3. 呼水管口徑:管徑在 25A25\mathrm{A}(25 mm25\text{ mm})以上,並應裝設逆止閥。
  4. 補給水管口徑:管徑在 15A15\mathrm{A}(15 mm15\text{ mm})以上。
  5. 溢水用排水管口徑:口徑在 50A50\mathrm{A}(50 mm50\text{ mm})以上。

註: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本條文各項尺寸規定維持一致,並無重大變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數據題,其工程物理背後之設計邏輯如下: 呼水槽設置目的係防止泵浦高於水源時吸水管積存空氣導致氣塞。為維持槽內滿水,設有自來水補給水管(受壓供水);當進水閥或浮球閥故障無法止水時,水箱若溢水必須能即時排出,以防止機房淹水損壞電氣控制盤或泵浦馬達。

因為補給水管為「有壓進水」(口徑 15A15\mathrm{A}),而溢水管為「重力無壓自然洩流」,重力排水之流速遠小於壓力進水流速,故溢水管之流通截面積必須顯著放大,法規明定其口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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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乾粉滅火設備設置啟動用氣體容器時,其容器之內容積應有多少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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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在於乾粉滅火設備之啟動用氣體容器規格。 相關法源依據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06 條(現行法規此條文規定之規格數值未變更):

乾粉滅火設備使用氣體啟動者,其啟動用氣體容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積應有 0.270.27 公升以上。 二、其儲存之氣體充填比應在 1.51.5 以上。 三、耐壓試驗壓力應在 250 kgf/cm2250\text{ kgf/cm}^2 或 25 MPa25\text{ MPa} 以上。 四、設置安全裝置,其釋放壓力應在耐壓試驗壓力之 0.80.8 倍以下。 五、自動啟動時,應具有手動啟動之構造。

氣體滅火設備之啟動用氣體容器(俗稱啟動鋼瓶)負責在火災信號發報後釋放高壓氣體,用以推動主儲存容器之容器閥及管路上的選擇閥。因此,法規嚴格規範其最低內容積,以確保有足夠的推動氣體總量。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數字之直接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鎖定主題設備為「乾粉滅火設備」的「啟動用氣體容器」。
  2. 檢索《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06 條第 1 款之明文規範:「內容積應有零點二七公升以上」。
  3. 數值對應換算:零點二七公升即為 0.270.27 公升(或 270 mL270\text{ mL}),直接對應選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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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測量室內消防栓瞄子直線放水之壓力時,應將壓力表之進水口,放置於瞄子前端多少距離處,讀取壓力表的指示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內政部消防署頒布之《消防安全設備測試方法與判定要領》(室內消防栓設備篇)及《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注意事項》為準(現行規定亦維持相同標準)。

在進行室內消防栓放水性能試驗時,檢驗人員使用附有皮托管(Pitot tube)之衝擊壓力表測定瞄子直線放水之「動水壓」。為確保量測到的水流動壓能真實反映噴流的核心流速,避免管口擾流或射流擴散影響,規範明定壓力表進水口(感壓孔)與瞄子前端出口之相對位置為**「瞄子口徑的 12\frac{1}{2} 距離」**。


解題方法

依據《消防安全設備測試方法與判定要領》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性能檢查」及「綜合檢查」試驗程序:

  1. 測定儀器:使用皮托管壓力計(附壓力表之皮托管)。
  2. 測定步驟:
  • 全開室內消防栓箱之放水閥,使水流呈直線放水狀態。
  • 將皮托管之受壓口(進水口)對準水流中心軸線。
  • 放置位置應與瞄子先端放水口保持**相當於瞄子口徑之 12\frac{1}{2}(即 D2\frac{D}{2},其中 DD 為瞄子出水口徑)**之距離。
  • 讀取壓力表穩定後之動水壓數值(第一種消防栓放水壓力需達 1.7 kgf/cm21.7\text{ kgf/cm}^2 以上、第二種消防栓需達 2.5 kgf/cm22.5\text{ kgf/cm}^2 以上)。
  1. 流體力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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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槽場所設置射水設備時,測試之放水壓力應在多少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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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測試基準為準。考查核心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中,室外儲槽場所設置之「射水設備」在進行性能測試與檢驗時之法定放水壓力門檻。

依據《消防安全設備測試要領》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中關於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滅火及冷卻設備之規定: 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槽場所設置射水設備(固定式或移動式射水槍)時,其性能測試之瞄子放水壓力應在 3.5 kgf/cm23.5\,\mathrm{kgf/cm^2}(等同 0.35 MPa0.35\,\mathrm{MPa})以上,以確保射流具備足夠的射程與動能,能克服戶外風力並有效噴射至巨大儲槽壁面冷卻或滅火。

法規銜接提醒:現行相關法規與檢修基準已全面改採法定計量單位 MPa\mathrm{MPa} 表示(即 0.35 MPa0.35\,\mathrm{MPa}),實質規範要求與數值標準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之「標準放水壓力比對題」。切入點為釐清各類水系統設備因應不同滅火機制與防護距離所規範之「最低放水壓力」:

  1. 第一種室內消防栓:主要在室內近距離射水,法定放水壓力下限為 1.7 kgf/cm21.7\,\mathrm{kgf/cm^2}(0.17 MPa0.17\,\mathrm{MPa})。
  2. 第二種室內消防栓與室外消防栓:防護範圍擴大,法定放水壓力下限為 2.5 kgf/cm22.5\,\mathrm{kgf/cm^2}(0.25 MPa0.25\,\mathrm{MPa})。
  3. 水霧滅火設備:噴頭須將水流衝擊撞碎為微細水霧,法定放水壓力下限為 2.7 kgf/cm22.7\,\mathrm{kgf/cm^2}(0.27 MPa0.27\,\mathrm{MPa})。
  4. 公共危險物品射水設備:面對高火載量、高危險性之室外儲槽,需要極大射程與衝擊力抗風射水,法定放水壓力下限最高,必須達到 3.5 kgf/cm23.5\,\mathrm{kgf/cm^2}(0.35 MPa0.35\,\mathrm{MPa})以上。

對照法規數據,室外儲槽場所射水設備之測試放水壓力規定即為 3.5 kgf/cm23.5\,\mathrm{kgf/cm^2} 以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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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製造年份超過 1010 年之室內消防栓水帶進行耐水壓試驗時,施以 7 kgf/cm27\,\mathrm{kgf/cm^2} 以上水壓試驗多久時間,始得視為合格可繼續使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室內消防栓設備檢修基準(性能檢查)**中,針對既設「水帶」耐水壓試驗之標準程序與判定合格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為準;現行檢修作業基準對此項測試要件與時間規範亦同)。

依據規定,室內消防栓之水帶製造年份超過 1010 年者,應實施耐水壓試驗。其試驗標準為:

  1. 試驗壓力:施以 7 kgf/cm27\,\mathrm{kgf/cm^2} 以上之水壓。
  2. 加壓時間:持續加壓 55 分鐘。
  3. 合格判定:水帶本體及接頭處無破裂、漏水、顯著變形或滑脫等異常現象,始得判定為合格並繼續使用;經檢驗合格者,其後每 33 年應實施耐水壓試驗一次。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消防設備檢修實務法規數字題,切入點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二章「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性能檢查項目。

解題時,直接比對法規中對於老舊水帶耐水壓試驗的規定參數:

  • 起測年限:製造年份超過 1010 年。
  • 試驗水壓:7 kgf/cm27\,\mathrm{kgf/cm^2} 以上。
  • 試驗時間:55 分鐘。
  • 複檢週期:合格後每 33 年一次。

題目詢問耐水壓試驗「施以 7 kgf/cm27\,\mathrm{kgf/cm^2} 以上水壓試驗多久時間」,法定標準值為 55 分鐘,直接選定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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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某爆竹煙火儲存場所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共 88 具,進行設備檢修綜合檢查時,至少應選擇配管上最遠最高處多少數量之室外消防栓實施放水試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核心在於測驗考生能否正確連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基準》室外消防栓設備之綜合檢查規定,以及《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對於危險場所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數量」之特別規定。

  1. 檢修綜合檢查之放水試驗原則: 依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基準》第五章「室外消防栓設備」之綜合檢查規定,實施放水試驗應選擇配管系統上「最遠、最高處」(即水力最不利點)之室外消防栓,並依該場所法定「同時放水數量」實施同時放水試驗,以確認加壓送水裝置於全載運轉時,其放水壓力(0.25 MPa0.25\text{ MPa} 以上)及放水量(350 L/min350\text{ L/min} 以上)均能符合法定性能標準。
  2. 場所特性與法規適用:
  • 一般場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9 條規定,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數量,超過 22 具時以 22 具計。
  • 爆竹煙火儲存場所:屬於高危險性場所,應適用特別法《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室外消防栓之同時放水數量,「全部設置數量在四具以下者,為全部數量;五具以上者,為四具」。 (註:現行《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相關條文之規定與數值架構維持一致,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步驟一:判斷場所類別與適用法規 本題明定場所為「爆竹煙火儲存場所」,消防設備設置及檢查標準優先適用《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而非一般場所適用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步驟二:計算該場所室外消防栓之法定同時放水數量 依《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28 條第 1 款第 3 目規定:

  • 室外消防栓設置數量 ≤4\le 4 具時:同時放水數量為全部數量。
  • 室外消防栓設置數量 ≥5\ge 5 具時:同時放水數量為 44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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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進行綜合檢查作業時,發泡倍率應在幾倍以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泡沫滅火設備之檢修作業基準,主要檢驗考生對於「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在實施「綜合檢查」時,泡沫放出演算試驗的合格判定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法規為準,依內政部消防署頒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二篇第十一章「泡沫滅火設備檢修基準」之綜合檢查規定(現行基準相關規範精神亦同):

  1. 試驗項目: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於綜合檢查時,應抽取樣品進行發泡試驗,測定其「發泡倍率」與「25%25\% 還原時間(析液時間)」。
  2. 判定標準:
  • 發泡倍率:應在 55 倍以上。
  • 25%25\% 還原時間:應在 11 分鐘以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專技考試中「檢修申報作業基準」的關鍵法規數據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區分法規體系: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範的是設備的「系統分類與設計規劃」(例如:低發泡係指發泡倍率在 2020 倍以下)。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規範的是現場實測時的「合格判定標準門檻值」。
  1. 比對檢修標準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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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某室內停車空間設置低發泡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每次檢修作業時,應選擇全部放射區域數多少比例以上之放射區域進行逐區放水試驗,測其放射分布及放射壓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測驗核心為內政部發布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中關於「泡沫滅火設備」之性能檢查與綜合檢查規範。

室內停車空間若設置低發泡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於實施檢修作業時,為兼顧檢驗系統功能與避免全面性放水導致車道大面積積水、環境污染或作業中斷,法規特地針對「放水試驗」訂定抽樣抽驗之最低比例標準,規定每次檢修時,應選擇全部放射區域數 20%20\% 以上之放射區域進行逐區放水試驗,檢測其放射分布與放射壓力。


解題方法

依據民國 109 年施行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三篇「各類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基準」第二章「泡沫滅火設備」之性能檢查與綜合檢查規定:

  1. 試驗目的:確認加壓送水裝置之啟動功能、流水檢知裝置之訊號傳遞,以及泡沫放水時各泡沫頭之放射分布均勻性與末端放射壓力是否符合法定標準。
  2. 放水抽驗門檻:停車空間採用低發泡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者,其檢修作業基準明定:「每次檢修作業時,應選擇全部放射區域數 20%20\% 以上之放射區域進行逐區放水試驗,測其放射分布及放射壓力。」
  3. 結論判斷:法定抽樣比例明確為 20%20\%,故應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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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用於防護電氣設施之水霧滅火設備進行放水試驗時,最末端放射區域全部水霧噴頭之放水壓力均應能達到多少壓力以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水霧滅火設備加壓送水裝置之出水壓力基準與放水試驗合格判定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依據為:

  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65 條第 2 款:

「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其出水量及出水壓力,依下列規定,並連接緊急電源:……二、出水壓力:核算管系最末端一個放射區域全部水霧噴頭放水壓力均能達每平方公分二點七公斤以上(2.7 kgf/cm22.7\,\mathrm{kgf/cm^2})或 0.27 MPa0.27\,\mathrm{MPa} 以上。但用於防護電氣設備者,應達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3.5 kgf/cm23.5\,\mathrm{kgf/cm^2})或 0.35 MPa0.35\,\mathrm{MPa} 以上。」

  1. 《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水霧滅火設備)之綜合檢查: 放水試驗時,啟動加壓送水裝置並開啟放射區域之一齊開放閥,核算並量測最末端放射區域水霧噴頭之放水壓力,其合格標準直接引用前述設置標準之規定。

(補充: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65 條關於此項放水壓力標準之數值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防護對象之特殊性」:

  1. 區分場所屬性:
  • 一般場所(如室內停車空間等):管系最末端放射區域全部噴頭放水壓力 ≥2.7 kgf/cm2\ge 2.7\,\mathrm{kgf/cm^2}(0.27 MPa0.27\,\mathrm{MPa})。
  • 防護電氣設施場所(如變壓器室、高壓開關盤等):放水壓力必須提升至 ≥3.5 kgf/cm2\ge 3.5\,\mathrm{kgf/cm^2}(0.35 MPa0.35\,\mathrm{MPa})。
  1. 探討工程物理原理(為何電氣設施需更高放水壓力):
  • 水滴細化與不導電性(絕緣阻抗):水霧應用於帶電電氣設備時,必須防止電流回導造成人員感電或設備短路。較高之放水壓力(3.5 kgf/cm23.5\,\mathrm{kgf/cm^2} 以上)能將水滴充分破壞並霧化為極細微顆粒(破壞連續水柱),顯著提高其電氣絕緣強度。
  • 穿透力與覆蓋率:電氣設備(如油浸式變壓器)發生火災時,表面熱量極高且有強大之火羽流(熱對流氣流)。較高之放水動壓能賦予水微粒足夠動量,穿透上升熱氣流並深入散熱片及外殼凹槽縫隙,達到窒息、冷卻與乳化之滅火成效。

綜合上述法規與工程要求,防護電氣設施之水霧放水壓力必須達到 3.5 kgf/cm23.5\,\mathrm{kgf/cm^2} 以上。


選項分析

  • (A) 1.7 kgf/cm21.7\,\mathrm{kgf/cm^2}: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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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室內消防栓中之減水警報裝置,應於水量減至多少時發出警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室內消防栓系統中加壓送水裝置之「呼水裝置(呼水槽)」安全監控機能——減水警報裝置之作動時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7 條及《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認可基準》之規定:

  1. 呼水裝置係於幫浦高於水源水位(負壓進水)時,用以使幫浦內部及吸水配管內經常保持滿水狀態,防止啟動時發生氣蝕或空轉。
  2. 呼水槽之有效水量應在 100 L100\text{ L} 以上,並應設有自動給水裝置(補水配管)及減水警報裝置。
  3. 規範明定減水警報裝置應於呼水槽水量減至有效容量之 12\frac{1}{2}(二分之一)時,即能發出警報。 (現行法規與認可基準之數值標準維持一致,未作變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數據記憶題,切入重點在於辨識「呼水裝置警報設定值」:

  1. 確認設備類型與裝置:室內消防栓加壓送水裝置(消防幫浦)附設之呼水槽。
  2. 依基準選定數值:呼水槽之存水量攸關幫浦啟動成敗,為預留足夠之應變補水時間,法規將警報臨界值設定在「減至有效水量之一半(12\frac{1}{2})」即行發報,而非等到更低水位。
  3. 比對選項數值,直接選定 12\fra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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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室內消防栓之箱面字樣,每字不得小於多少平方公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消防栓箱外觀構造與標示規格」,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4 條為準(現行法規定亦維持相同規範)。

室內消防栓為初期滅火的重要設備,火災初期常伴隨煙霧或光線不足,為使現場人員能於第一時間迅速辨識並操作設備,法規針對箱面材質、標示字樣尺寸及上方標示燈均有嚴格的規格要求。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數字記憶題。

依民國 109 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4 條第 1 款第 3 目規定:

「箱表面應標明消防栓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依法條明文規定,箱面字樣之單字面積下限為 20 cm220\text{ cm}^2(即每字邊長約為 20≈4.47 cm\sqrt{20} \approx 4.47\text{ cm} 以上之正方形字體),不得小於此標準。


選項分析

  • (A) 錯誤:15 cm215\text{ cm}^2 低於法定標準。法規要求每字面積門檻為 20 cm220\text{ cm}^2 以上,此選項為干擾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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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下列有關室內消防栓箱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室內消防栓設備中**「室內消防栓箱」之構造與規格標準**。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4 條為準(現行法規內容亦維持相同規定):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4 條 室內消防栓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箱身應為厚度 1.6 mm1.6\text{ mm} 以上之鋼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製箱。 二、箱面表面積應在 0.7 m20.7\text{ m}^2 以上。 三、箱面應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消防栓」字樣,每字在 20 cm220\text{ cm}^2 以上。 四、應具有足夠裝設消防栓、水帶及瞄子等裝備之深度。


解題方法

室內消防栓箱屬於法規「數字與文字細節」的高頻考點。解題時應從材料厚度、箱面面積、標示字樣及字體面積、深度需求四個面向進行條文精準比對,排除數值錯誤、單位陷阱與多字贅詞。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4 條第 1 款,箱身應為厚度 1.6 mm1.6\text{ mm} 以上之鋼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製箱,題幹敘述「1.41.4 毫米」厚度不足,不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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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水帶箱設置,箱內應配置口徑 6363 毫米及長多少公尺之水帶 22 條?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室外消防栓設備中「室外消防栓箱(水帶箱)」之內部裝備規格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法源依據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0 條第 3 款第 2 目(現行法規亦維持相同規定)。考生須熟記室外消防栓箱內水帶之「口徑」、「長度」、「條數」以及瞄子規格。


解題方法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0 條第 3 款規定,室外消防栓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栓箱應具有足夠裝設水帶及瞄子之深度,且箱身應為耐蝕性材質,具有耐水性,其表面應標明「室外消防栓」字樣,每字在 20 cm220\text{ cm}^2 以上。
  2. 箱內應配置口徑 63 mm63\text{ mm} 及長 20 m20\text{ m} 之水帶 22 條,並附快式接頭及口徑 19 mm19\text{ mm} 以上之直線水霧兩用瞄子 11 具。
  3. 室外消防栓箱置於室外者,其距離室外消防栓應在 5 m5\text{ m} 以內。

依上述法定標準,箱內所配置之水帶長度明確規定為 2020 公尺,故直接選定 (B)。


選項分析

  • (A) 1010 錯誤:法規並無水帶長度 1010 公尺之規定;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常見的水帶長度為第一種室內消防栓之 1515 公尺,或第二種室內及室外消防栓之 2020 公尺,此選項為干擾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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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高架倉庫內所設置之撒水頭,其放水量每分鐘應在多少公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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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法源依據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9 條。 本題主要測驗「自動撒水設備」在特殊危險作業場所(高架倉庫)中的放水性能要求。高架倉庫由於貨架挑高且垂直堆積大量物品,火災發生時煙囪效應顯著、火勢垂直擴大蔓延極為迅猛,因此法規對此類場所配置之撒水頭,規範了高於一般場所撒水頭之放水量標準。 (註: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9 條相關規定仍維持相同規範。)


解題方法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9 條本文但書規定:

  1. 一般場所撒水頭:每分鐘放水量應在 80 L80\text{ L} 以上;其放水壓力應在 1 kgf/cm21\text{ kgf/cm}^2(或 0.1 MPa0.1\text{ MPa})以上。
  2. 高架倉庫撒水頭:每分鐘放水量應在 114 L114\text{ L} 以上;其放水壓力應在 1 kgf/cm21\text{ kgf/cm}^2(或 0.1 MPa0.1\text{ MPa})以上。

此法規數據背後的流體力學關係如下: 撒水頭之放水量計算公式為: Q=K10PQ = K \sqrt{10P} 其中:

  • QQ:放水量(L/min\text{L/min})
  • KK:流量係數(K-factor)
  • PP:放水壓力(MPa\text{MPa})

在高架倉庫之設計中,為確保能有效穿透上升熱氣流並潤濕貨架深處,採用流量係數 K≈114K \approx 114 之專用撒水頭。當達到標準最低放水壓力 P=0.1 MPaP = 0.1\text{ MPa}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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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密閉式撒水頭之自動撒水設備末端查驗閥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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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自動撒水設備中「末端查驗管(閥)」之法定構造與配置要件。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主要規範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57 條(現行法規條文亦維持相同規範)。

末端查驗管(Inspector's Test Connection)的主要功能在於模擬單只撒水頭開放時的放水狀態,用以定期檢驗配管水壓、管系通水順暢度,並測試警報逆止閥(流水檢知裝置)及水流訊號能否在規定期限內正常動作。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規規範比對」與「人體工學/操作機能原理」切入:

  1. 法規文字核對:比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57 條各款規定(管徑、高度、配置位置、排水及標示)。
  2. 操作實務邏輯:查驗閥屬於需定期由檢修人員手動開啟進行測試的閥門,依人體工學,此類操作設備的高度上限通常限制在伸手可及或便利操作的範圍(即特定高度「以下」);若定在特定高度「以上」,將導致現場檢驗人員必須架梯甚至無法順利操作,顯失設置目的。

選項分析

  • (A) 距地板面高度 2.12.1 公尺以上【錯誤,為本題選項目標】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57 條第 2 款規定,查驗閥距地板面之高度應在「2.12.1 公尺以下」,而非「以上」。此規定是為確保操作人員在地面或合理高度內可便於徒手開關操作,故 (A) 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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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 66 公尺,或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 1010 公尺者,應採用何種撒水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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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自動撒水設備中撒水頭種類與天花板高度之選用對應關係。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3 條規定,建築物天花板高度與所儲存物品之火災負載,直接影響熱氣流上升之羽流擴散速度及水滴穿透能力;高度愈高或火災負載愈大,常規撒水頭之感熱與滅火效率愈差,法規因此強制要求設置特定型式之撒水頭。(現行法此核心規範架構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標準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法規所劃分之天花板高度門檻(66 公尺、88 公尺、1010 公尺)與可燃物危險程度(一般場所 vs. 儲存大量可燃物場所):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3 條:

  1. 天花板高度 ≤8\le 8 公尺:得採用標準反應型撒水頭;但儲存大量可燃物場所天花板高度 ≤6\le 6 公尺者,亦得採用之。
  2. 天花板高度 >8> 8 公尺且 ≤10\le 10 公尺(一般場所):應採用快速反應型撒水頭。
  3. 儲存大量可燃物場所 >6> 6 公尺,或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 >10> 10 公尺: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

題幹明確指明「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 66 公尺」或「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 1010 公尺」,對應上述第 3 款,法定唯一應採用之型式即為放水型撒水頭。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3 條第 3 款規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 66 公尺,或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 1010 公尺者,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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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水霧滅火設備之放射區域有 22 區以上者,其主管管徑不得小於多少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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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為準(現行法規本條文內容維持相同)。

本題旨在考查水霧滅火設備配管之口徑規定。水霧滅火系統以大量微細水霧滴進行滅火、乳化、稀釋與冷卻,放水流量需求極大(例如一般室內停車空間每平方公尺放水量為 20 L/min20\text{ L/min},放射區域基本面積為 150 m2150\text{ m}^2,單區放水量即達 3,000 L/min3,000\text{ L/min} 以上)。為避免共用主管因管徑過小產生過大的水頭摩擦損失及過高流速,法規針對設置多個放射分區之系統,明定了主管管徑的絕對下限值。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06 條第 1 款第 1 目規定:

水霧滅火設備之配管及閥,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配管部分: (一)放射區域有二區以上者,其主管管徑不得小於一百毫米。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數字記憶題,切入點為水霧滅火設備「放射分區數量與主管口徑」之法定對應關係:

  1. 識別設備種類:題目明確指出為「水霧滅火設備」。
  2. 比對法定條件:放射區域設有「22 區以上」。
  3. 查照法規門檻: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06 條規定,放射區域有 22 區以上時,主管管徑不得小於 100 mm100\text{ mm}(即 4 吋管)。因此,主管管徑下限為 100 mm100\text{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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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泡沫原液與水混合使用之濃度,下列何種原液之濃度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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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泡沫滅火設備」中各類泡沫原液與水之混合濃度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3 條規定,泡沫原液與水混合使用之濃度,應依下列規定:

  1. 蛋白質泡沫液:3%3\% 或 6%6\%。
  2. 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液:
  • 高膨脹泡沫使用時:1%1\% 或 2%2\%。
  • 低膨脹泡沫使用時:1%1\% 或 3%3\%(亦有認可至 6%6\% 之型式)。
  1. 水成膜泡沫液:3%3\% 或 6%6\%。
  2. 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之型式及濃度。

註:現行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3 條針對原液濃度基準規定仍維持相同架構。


解題方法

依據法規直接比對各原液種類與法定混合濃度: 泡沫原液濃度係指原液在泡沫水溶液中所佔之容積百分比(Vol%\text{Vol}\%)。在消防法規明定的各類泡沫原液中:

  • 僅有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液(特別是用於高膨脹泡沫滅火設備時)之法定濃度包含 1%1\%。
  • 蛋白質泡沫液與水成膜泡沫液在標準法規中僅明定 3%3\% 與 6%6\%。
  • 酒精型泡沫液實務與認可基準常態為 3%3\% 或 6%6\%。

因此,直接鎖定法定明列含有 1%1\% 規格的泡沫原液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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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泡沫滅火設備計算之水溶液量,應加算充滿配管所需之泡沫水溶液量,且應加算總泡沫水溶液量之百分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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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泡沫滅火設備」在設計計算時,泡沫水溶液總量之法定寬裕度與配管充填量加算規定。 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5 條規定(現行法規條文亦維持相同規定):

依第七十一條至前條規定計算之水溶液量,應加算充滿配管所需之泡沫水溶液量,且應加算總泡沫水溶液量之百分之二十。

泡沫滅火系統啟動時,乾式管線或選擇閥後之配管內部需先被泡沫水溶液填滿,方能達到設計之噴放壓力與流量;此外,為避免火場高溫蒸發、風損或初期滅火未完全等不可預期因素,法規強制要求額外預留 20%20\% 之安全餘量(裕度)。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標準數值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檢索並套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關於泡沫水溶液總量計算之法條規定:

  1. 基本設計水溶液量:先依防護對象種類(固定式、全區放射、局部放射、移動式等)計算基準放射量與放射時間所得之水溶液量 Q1Q_1。
  2. 配管容量加算:加上自原液混合器至最遠端泡沫噴頭間,充滿配管所需之水溶液容積 VpipeV_{\text{pipe}}。
  3. 安全裕度加算:法規明定必須再加算總泡沫水溶液量之 20%20\%。其數學架構可表示為: Q總量=(Q1+Vpipe)×(1+20%)Q_{\text{總量}} = (Q_1 + V_{\text{pipe}}) \times (1 + 20\%)

依條文直接比對,法定加算百分比為 20%20\%,即選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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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使用水成膜泡沫液時,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之泡沫頭放射量為每分鐘多少公升以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泡沫滅火設備」中固定式泡沫頭之**單位樓地板面積設計放射量(放射率)**法規標準。 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2 條規定(現行法規此數值規定維持一致),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頭放射量,依下列規定設置: 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之泡沫水溶液放射量,應在下列規定值以上:

  1. 水成膜泡沫液:每分鐘 3.73.7 公升以上(即 3.7 L/min⋅m23.7\text{ L/min}\cdot\text{m}^2)。
  2. 蛋白質泡沫液:每分鐘 6.56.5 公升以上(即 6.5 L/min⋅m26.5\text{ L/min}\cdot\text{m}^2)。
  3. 合成界面活性劑泡沫液:每分鐘 8.08.0 公升以上(即 8.0 L/min⋅m28.0\text{ L/min}\cdot\text{m}^2)。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規數字記憶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不同種類泡沫原液之滅火效能與法定單位放射率:

  1. 理化機制與放射率關係:水成膜泡沫液(Aqueous Film Forming Foam, AFFF)能在油品表面迅速擴展形成抑制油氣蒸發之薄水膜,兼具冷卻與窒息效果,滅火效率優於傳統泡沫液,因此法規要求之單位面積最低放射率最低,僅需 3.7 L/min⋅m23.7\text{ L/min}\cdot\text{m}^2。
  2. 直接法規對照:題目明定為「水成膜泡沫液」,對應法條標準數值即為 3.7 L/min3.7\text{ L/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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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採用移動放射方式時,每一具噴射瞄子所需滅火藥劑量在多少公斤以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移動式氣體滅火設備的法規規格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96 條規定,採用移動放射方式之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其藥劑儲存量、放射量、放射壓力及配置距離皆有明確法定基準(現行法規該條數值亦維持相同)。


解題方法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96 條第 3 款規定:

移動放射方式之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每一具噴射瞄子所需滅火藥劑量在九十公斤以上。

因此,直接對照條文法定數值即可判定每一具噴射瞄子應配置的藥劑量為 90 kg90\text{ kg} 以上。

相關延伸設計基準整理如下,便於整體掌握:

  1. 藥劑量:每一具噴射瞄子在 90 kg90\text{ kg} 以上。
  2. 放射量:每分鐘 60 kg60\text{ kg} 以上。
  3. 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四公斤(14 kgf/cm214\text{ kgf/cm}^2 或 1.4 MPa1.4\text{ MPa})以上。
  4. 水平距離:皮管集箱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 15 m15\text{ m} 以下。

選項分析

  • (A) 80:錯誤。法規中移動式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並無 80 kg80\text{ kg} 的規範門檻,此為混淆選項。
  • (B) 90: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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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加壓式乾粉滅火設備應設壓力調整裝置,其可調整壓力至每平方公分多少公斤以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乾粉滅火設備」之加壓用氣體容器與壓力調整裝置之設置規格,法源依據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106 條。

加壓式乾粉滅火設備平時藥劑槽內不承受壓力,放射時由加壓用氣體容器(高壓氮氣瓶或二氧化碳瓶)釋出高壓氣體導入藥劑槽,將乾粉流體化並加壓推送至管路及噴頭。由於高壓氣體儲存壓力極高(如氮氣充填壓力常達 150 kgf/cm2150 \text{ kgf/cm}^2 以上),若直接注入藥劑槽易造成槽體超壓破裂危險,故必須於儲存容器與藥劑槽之間設置「壓力調整裝置」(減壓閥),將氣體減壓至安全且能有效輸送藥劑的工作壓力。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絕對數值題,直接援引命題當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06 條第 3 款之規定進行判斷:

依第 106 條規定,乾粉滅火設備之加壓用氣體容器或蓄壓用氣體容器應符合下列規範:

  1. 加壓氣體量:
  • 加壓式:使用氮氣者,在溫度 35∘C35^\circ\text{C} 及錶壓力為零之狀態下,每一公斤乾粉應有 40 L40\text{ L} 以上;使用二氧化碳者,每一公斤乾粉應有 20 g20\text{ g} 以上。
  • 蓄壓式:使用氮氣者,每一公斤乾粉應有 10 L10\text{ L} 以上;使用二氧化碳者,每一公斤乾粉應有 20 g20\text{ g} 以上。
  1. 安全裝置與壓力調整裝置(第 3 款): 加壓用氣體容器應設安全裝置,其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 140 公斤(140 kgf/cm2140 \text{ kgf/cm}^2)以下;加壓式乾粉滅火設備應設壓力調整裝置,其調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 25 公斤(25 kgf/cm225 \text{ kgf/cm}^2)以下。
  2. 指示壓力表(第 4 款): 蓄壓用氣體容器應設指示壓力表,其壓力指示範圍應在每平方公分 10 公斤至 18 公斤(10∼18 kgf/cm210 \sim 18 \text{ kgf/cm}^2)之間。

題目詢問加壓式乾粉滅火設備之壓力調整裝置調整壓力上限,法定標準明確為每平方公分 25 公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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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乾粉滅火設備使用加壓或蓄壓用氣體容器,其所使用之氣體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乾粉滅火設備之加壓與蓄壓動力來源規範。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07 條規定(現行法規條文與規範內容維持一致):

「乾粉滅火設備使用加壓用或蓄壓用氣體容器者,其容器及氣體之設置,依下列規定: 一、氣體容器應設置於儲存容器之附近。 二、使用之氣體為氮氣或二氧化碳。 三、氣體之儲存量,依下列規定:……」

乾粉滅火藥劑(如碳酸氫鈉、碳酸氫鉀、磷酸二氫銨等)為乾燥微細粉末,必須仰賴外部充填之高壓氣體將粉體「流體化」並推送穿過配管噴出。因此,作為動力源的氣體必須具備不助燃、化學性質穩定(不與藥劑反應)、含水量極低(避免粉末結塊)之特性,法規明定僅限採用氮氣(N2\text{N}_2)或二氧化碳(CO2\text{CO}_2)。


解題方法

本題可由「法規明文」與「滅火系統物化特性」兩方面切入:

  1. 法規法條鎖定:直接對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07 條第 2 款之強制規定,選用氣體僅有「氮氣」與「二氧化碳」兩種法定容許項目。
  2. 消去判斷法:乾粉推進氣體絕對不能引發燃燒或爆炸,亦不可使粉劑吸濕變質。檢查各選項氣體成分,凡含有可燃性、助燃性或含水分之氣體,皆可立即排除。

選項分析

  • (A) 氮氣或二氧化碳【正確】 完全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07 條第 2 款規定。氮氣為惰性氣體,二氧化碳為不燃性氣體,兩者性質安定、不助燃且製成高壓氣體時乾燥度高,能確保乾粉藥劑長期儲存不結塊,並提供充足噴射動能。
  • (B) 氬氣或氧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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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多少樓地板面積需有一滅火效能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滅火器滅火效能值之核算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1 條為準,現行法規該款規定內容相同)。

在消防法規體系中,滅火器配置數量並非單純依房間數量配置,而是依場所用途類別、危險程度及樓地板面積,計算出場所應具備之「最低滅火效能值(Fire Extinguishing Rating)」。針對「廚房、鍋爐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因其發生火災之風險與初始延燒速度遠高於一般生活空間,因此法規要求其單位滅火效能值所對應的樓地板面積標準最為嚴格(容許面積最小)。


解題方法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核算規定如下:

  1. 甲類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 100100 平方公尺(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者,為 200200 平方公尺)應具一滅火效能值。
  2. 乙、丙類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 200200 平方公尺(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者,為 400400 平方公尺)應具一滅火效能值。
  3. 丁類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 300300 平方公尺(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者,為 600600 平方公尺)應具一滅火效能值。
  4. 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樓地板面積每 2525 平方公尺(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者,為 5050 平方公尺)應具一滅火效能值。

本題題幹未特別敘明「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依國家考試常態與法條基本文義,直接適用基本基準值計算,即樓地板面積每 2525 平方公尺應具備一滅火效能值。


選項分析

  • (A) 2020 平方公尺:錯誤。 滅火器效能值之法定核算基準中無「2020 平方公尺」之規定,此數值為出題者設定之干擾選項(常見於其他消防安全設備如避難設備或特定防護區域之間距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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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任一消防專用蓄水池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不得超過多少公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測驗《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編「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第一章「消防專用蓄水池」之設置規定(第 185 條第 1 款;現行法規條文與數值維持相同)。其核心在於考核消防專用蓄水池供消防救災使用時,水源位置對整棟建築物之有效搶救防護涵蓋範圍(水平距離上限)與水量基本門檻。

解題方法

消防專用蓄水池屬於「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其主要功能是供消防隊抵達現場時,利用消防車吸水後佈線滅火或中繼加壓。為確保消防車輛接水與水帶鋪設動線能有效涵蓋建築物全區,法規對蓄水池位置設有嚴格的水平距離上限。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5 條第 1 款規定:

「消防專用蓄水池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任一消防專用蓄水池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且其有效水量在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但設於同一基地內,其有效水量符合前條規定,且任一採水口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者,得視為同一消防專用蓄水池。」

依此規定,任一消防專用蓄水池(或採水口)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上限值為 100 m100\text{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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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連結送水管之配管設置規定,應能承受送水設計壓力 1.51.5 倍以上之水壓,且能持續多少時間才合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連結送水管之配管耐水壓試驗標準與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法源依據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3 條第 3 款(現行法規亦維持相同規範)。

連結送水管係供消防人員連接消防車或中繼幫浦進行高樓層救火的關鍵水系設備,管系必須能承受救災時的高壓水流,避免管路破裂造成水損或中斷救災。法規對配管耐壓性能訂有嚴格標準:

  1. 一般壓力狀況:配管應能承受送水設計壓力 1.51.5 倍以上之水壓,且能持續 3030 分鐘以上。
  2. 高壓狀況:送水設計壓力在每平方公分 1010 公斤以上(即 1 MPa1\text{ MPa} 以上)時,應能承受送水設計壓力加每平方公分 55 公斤(即 0.5 MPa0.5\text{ MPa})以上之水壓,且持續 3030 分鐘以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法規條文數值記憶題。題目詢問「承受送水設計壓力 1.51.5 倍以上之水壓,且能持續多少時間才合格」,直接對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3 條第 3 款本文規定:

「配管能承受送水設計壓力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且能持續三十分鐘以上……」

由法條明文可知,測試所需持續時間為 3030 分鐘。


選項分析

  • (A) 3030 分鐘:【正確】。完全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3 條第 3 款本文規定,耐水壓試驗需能持續 3030 分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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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消防專用蓄水池之設置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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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消防專用蓄水池」之構造要件、位置配置、有效水量與水源管理規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引用法源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0 條、第 181 條與第 184 條。(註:現行法相關條文之核心數字與要件規範均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解答「消防專用蓄水池」法規題型時,核心切入點在於掌握以下四大關鍵要件:

  1. 構造要件:必須具備讓消防車進水管投入後,能順利抽取所需水量的物理構造,且水質清澈、無腐蝕性。
  2. 位置距離:消防車能接近之法定有效抽取距離為 22 公尺 以內(非 33 公尺)。
  3. 有效水量底線:法定最低蓄水量計算基準為 2020 立方公尺(20 m320\text{ m}^3)起跳,法規中不存在 15 m315\text{ m}^3 之級距。
  4. 共用與常時蓄水要求:消防水源必須具備「常時維持有效水量」之可靠性,具備定期排空、清消、季節性停用風險之水池不得作為共用水源。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4 條規定,消防專用蓄水池與其他設備之水池併用時,必須能常時確保其法定有效水量。社區游泳池常因清潔、消毒、水質維護、換水或冬季停用而有人為排空無水之情況,無法確保火災發生時維持常時滿水;且泳池含高濃度消毒化學藥劑,可能損害消防泵浦與管線,故在實務審查與法規解釋上,不得與社區游泳池共用或將其計入消防專用蓄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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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公共危險品等場所中,所設置之室外消防栓設備,其緊急電源之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多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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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中「室外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容量標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現行法本條文規範仍維持一致)。 考生必須精確區分以下兩大體系之差異:

  1. 一般場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室外消防栓之緊急電源供電容量為 3030 分鐘以上。
  2.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因火災危險性高、延燒速度快且冷卻滅火需時較長,室外消防栓之水源容量與緊急電源均提高標準至 4545 分鐘以上。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識別題目設定之「場所類別」:

  1. 鎖定專門法規: 題幹明確指定「公共危險品等場所」,適用特別法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2. 法條直接認定: 依該辦法第 235 條第 1 項第 3 款明文規定: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

  1. 物理與戰術邏輯驗證: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若發生火災,初期需藉由室外消防栓進行長距離射水防護、設備冷卻或抑制火勢,其撲救時間顯著長於一般建物的火災初級階段,故其水源容量規範為放水 4545 分鐘,相對應的加壓送水裝置緊急電源亦必須持續供電 4545 分鐘以上,二者時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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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儲槽規定設置補助泡沫消防栓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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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危險物品儲槽「補助泡沫消防栓」之法規構造與性能規格,法源依據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5 條。 (註: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該條文之規格數值亦相同。)

儲槽設置補助泡沫消防栓之目的,在於撲滅防液堤內部殘留或外溢之流淌液體火災,並輔助主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因此,法規對於操作人員的安全退避距離、消火栓分布密度及水力放射性能皆有明確的數值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規數據型記憶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比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5 條之核心數值:

  1. 空間位置與安全距離:防液堤外圍,距槽壁 1515 公尺以上。
  2. 步行配置距離:至任一消火栓之步行距離在 7575 公尺以下。
  3. 水力射流性能:
  • 放射量在 400 L/min400\text{ L/min} 以上。
  • 放射壓力在 0.35 MPa0.35\text{ MPa}(3.5 kgf/cm23.5\text{ kgf/cm}^2)以上。
  • 有效水平射程在 1515 公尺以上。

比對各選項敘述,選項 (B) 將法定的 1515 公尺誤植為 1010 公尺,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設置於儲槽防液堤外圍:正確。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5 條第 1 款規定,補助泡沫消防栓應設置於儲槽防液堤外圍,避免儲槽洩漏燃燒時操作人員受困於堤內。
  • (B) 距槽壁 1010 公尺以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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