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漁會招考新進第十一職等 會務 全國漁會第九次 (漁會會務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1 年・漁會招考・新進第十一職等・會務
試題代碼 111年全國漁會第九次 新進第十一職等 會務(漁會會務實務)

第 一、1 題3 分

漁村及漁港旅遊、娛樂漁業是漁會任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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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漁會法》中「漁會法定任務」之熟稔程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據《漁會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漁會任務共列舉 19 款,其中第 18 款即明確規定「漁村及漁港旅遊、娛樂漁業」為漁會之法定任務之一。(註:現行法該條款內容未更動。)

此外,《漁會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亦明定漁會辦理漁村、漁港旅遊及娛樂漁業事項時,得設專責部門(如漁業休閒旅遊部門)進行營運與推廣,顯示政府已透過立法賦予漁會發展休閒漁業與觀光轉型之法源依據。


解題方法

  1. 法條條文對照: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題,切入點為《漁會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列之 19 項任務清單。
  2. 款項內容確認: 直接核對《漁會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8 款:「十八、漁村及漁港旅遊、娛樂漁業。」
  3. 邏輯比對: 題目敘述「漁村及漁港旅遊、娛樂漁業是漁會任務之一」,文字與法條內容完全一致,未設文字陷阱或轉折,故判定為正確。

選項分析

本題為是非判斷題,選項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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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2 題3 分

漁會理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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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查《漁會法》中有關漁會選任人員(理事、監事)之任期長度與連任限制規定。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漁會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漁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現行法規維持相同規定,並無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義對照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要件拆解:將題目敘述拆解為兩個法定要件——(1) 任期長度是否為「四年」;(2) 連任次數限制是否為「連選得連任一次」。
  2. 文義比對:對照《漁會法》第 23 條第 1 項前段,漁會理事之任期與連任限制均符合法定標準。
  3. 正確性判斷:題幹敘述與法條本文規範完全一致,故判定為正確。

選項分析

本題為是非題,針對題幹敘述詳細分析如下:

  • 題幹敘述:「漁會理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分析結果:正確(○)
  • 詳細說明:
  1. 任期部分:依《漁會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漁會理事與監事之法定任期均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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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3 題3 分

會員代表可兼任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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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組織中「會員代表」與「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的兼任限制。

會員代表係代表漁民小組行使會員代表權,參與漁會會員代表大會等組織運作;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則負責漁民小組之聯繫、召集及基層會務工作。兩者在漁會組織中具有不同的代表與管理功能,為避免身分重疊造成權責不清及影響選舉、監督之公正性,法規對其兼任設有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漁會會員代表不得兼任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時,應先確認題幹所涉及的身分:

  1. 「會員代表」是漁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
  2. 「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是漁民小組的幹部。
  3. 兩種身分具有職務兼任限制,並非可自由同時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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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4 題3 分

漁會編制員工平時考核至少每 3 個月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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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編制員工「平時考核」的辦理頻率,依《漁會編制員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漁會編制員工平時考核至少每3個月辦理一次。

「至少每3個月一次」的意義是:平時考核的辦理間隔不得超過3個月,並非每年只辦理一次,也不是僅在年終考核時一併處理。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時,直接抓住規定中的時間要求:

  • 平時考核:至少每3個月辦理一次。
  • 年終考核:依年度考核制度於年終辦理。

因此,本題敘述與平時考核的法定辦理頻率相符,應判斷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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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5 題3 分

區漁會參加全國漁會之代表,由區漁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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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法》關於「區漁會參加全國漁會之代表」的產生方式,重點在於辨別:

  • 一般會員代表如何產生;
  • 區漁會參加全國漁會的代表,究竟由哪一個機關選舉。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此類題目,應抓住「代表層級」與「選舉機關」:

  1. 區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是區漁會的代表意思機關。
  2. 區漁會要參加全國漁會相關會議,必須推派代表。
  3. 此等參加全國漁會之代表,係由區漁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因此,題幹所述「由區漁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符合《漁會法》關於上級漁會代表產生方式的規定。

題幹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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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6 題3 分

漁民海上作業保險之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死亡、失蹤者,每名新臺幣 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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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民海上作業保險辦法》所定之保險給付標準,重點在於辨識被保險人發生「死亡」或「失蹤」事故時的保險金額。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對於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蹤者,每名給付新臺幣150萬元。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記憶型是非題,判斷步驟如下:

  1. 確認事故類型:題目所列為「死亡、失蹤」。
  2. 確認保險給付對象:以每名被保險人為計算單位。
  3. 核對保險金額:死亡或失蹤者,每名新臺幣150萬元。
  4. 題目敘述與規定完全一致,因此判定為正確。

計算表示如下:

保險給付金額=死亡或失蹤被保險人數×150萬元保險給付金額 = 死亡或失蹤被保險人數 \times 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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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7 題3 分

漁會之選舉、罷免,以集會投票方式辦理者,自開始投票時起,立即停止辦理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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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選舉罷免辦法》有關「以集會投票方式辦理選舉、罷免」時之報到截止時點。

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漁會選舉、罷免採集會投票方式辦理者,應先辦理出席報到;一旦開始投票,即停止辦理報到。其目的在於確定投票開始時之出席人數及具投票資格人員,維持選舉程序之安定。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掌握兩個要件:

  1. 選舉、罷免採用「集會投票方式」。
  2. 「開始投票」即為停止辦理報到之時間點。

題幹完整符合上述規定,明確表示「自開始投票時起,立即停止辦理報到」,與法規內容相符,因此應判斷為正確。

選項分析

本題為是非題,題幹本身即為判斷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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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8 題3 分

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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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法》關於個人會員資格及遠洋、近海漁民入會所在地的特別規定。

一般而言,漁會個人會員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 為中華民國國民;
  • 年滿二十歲;
  • 居住於漁會組織區域內;
  • 直接從事漁業;
  • 具備漁會會員資格。

然而,遠洋、近海漁民的作業活動具有跨區域性,實際居住地未必與其漁業經營或船舶登記地相同。因此,《漁會法》設有特別規定,允許遠洋、近海漁民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時,應先辨認題目主體是「遠洋、近海漁民」,再確認其入會依據是否屬於一般規定的例外或特別規定。

題幹所稱:

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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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9 題3 分

漁會各種法定會議紀錄,應於會後 7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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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法施行細則》對於漁會各種法定會議紀錄之報備期限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漁會各種法定會議之紀錄,應於會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這是程序上的法定期限,目的在使主管機關掌握漁會重要會議之決議及運作情形。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時,應拆解三個要件:

  1. 對象:漁會的各種法定會議紀錄。
  2. 期限:會議結束後七日內。
  3. 程序:報主管機關備查。

題幹所述三項內容均符合規定,因此判斷為正確。

「備查」是將會議紀錄報送主管機關知悉及查核,並非表示每一項會議決議均須事前取得主管機關核准。故題目使用「報主管機關備查」用語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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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10 題3 分

漁會總幹事不得進用其本人或現任理事、監事之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漁會勞工;其已在任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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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法》對漁會總幹事進用親屬之限制,以及「血親、姻親」與「配偶」的規範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漁會法》規定:

漁會總幹事不得進用其本人或現任理事、監事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漁會勞工;其已在任者,亦同。

規範對象包括:

  1. 總幹事本人之配偶。
  2. 總幹事本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
  3. 現任理事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
  4. 現任監事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

而且不僅禁止新進用,對於已經在任者,也同樣適用。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時,應將題幹與法條逐一比對:

題幹記載:

漁會總幹事不得進用其本人或現任理事、監事之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漁會勞工;其已在任者,亦同。

法條則明定「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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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1 題3 分

漁會經濟事業盈餘提撥事業公積之比率為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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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經濟事業盈餘的法定提撥比例。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相關漁會財務規範,漁會經濟事業所產生的盈餘,應提撥至少百分之四十作為事業公積。

「至少」表示法定最低比例,計算概念為:

事業公積最低提撥額=經濟事業盈餘×40%\text{事業公積最低提撥額} = \text{經濟事業盈餘} \times 40\%

因此,題目問「至少」的法定比率,應選最低不得低於的百分比。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漁會經濟事業盈餘」與「事業公積」的固定法定比例即可。題目並未提供盈餘金額,所以不需進行實際金額計算,只須判斷法定最低提撥率:

事業公積提撥率≥40%\text{事業公積提撥率} \geq 40\%

故最低標準為 40%40\%,選擇 (B)。

選項分析

  • (A) 30%30\%:錯誤。 30%30\% 低於法定最低提撥比例,未達至少百分之四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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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2 題3 分

下列何者不是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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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漁會法》對「會員(代表)大會」與「理事會」職權的區分。判斷重點在於:

  • 會員(代表)大會:掌理漁會重大事項,例如財產處分、借款及放款額度、漁業改進推廣費等。
  • 理事會:掌理漁會日常會務及會員資格相關事項,例如會員入會、出會之議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及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列事項,確認其是否屬於會員(代表)大會的重大決議事項。

其中,「會員入會及出會」屬於會員資格管理及會務執行事項,係理事會職權,並非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因此選出 A。

其餘三項均涉及漁會重要財務、經費或財產事項,須由會員(代表)大會作成決議。

選項分析

(A)議決會員入會及出會。

錯誤。會員入會及出會屬於會員資格之審查與管理,依《漁會法》之職權分工,係由理事會議決,並非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因此,A 是本題所問「不是會員(代表)大會職權」的事項。

(B)議決漁業改進推廣費之收繳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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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3 題3 分

漁會總幹事之解聘須經全體理事幾分之幾以上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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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法》關於漁會總幹事解聘之特別決議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漁會總幹事之解聘,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關鍵在於:

  • 分母是「全體理事」,不是出席理事。
  • 通過門檻是全體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 此屬法律特別規定的高門檻決議,不能以一般過半數決議取代。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題幹中的三個要件:

  1. 事項:總幹事之解聘。
  2. 決議主體:全體理事。
  3. 法定比例:三分之二以上。

因此,法定計算方式為:

最低同意票數=⌈全體理事人數×23⌉\text{最低同意票數} = \left\lceil \frac{\text{全體理事人數}\times 2}{3} \right\rceil

例如全體理事共有 1515 人,至少須有:

15×23=1015\times\frac{2}{3}=10

票以上同意,始符合三分之二以上的要求。

故正確選項為三分之二以上。

選項分析

(A) 三分之二以上: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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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4 題3 分

下列何者無法成為漁會甲類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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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法》關於「甲類會員」資格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甲類會員的核心條件是: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於漁會組織區域內,並且實際從事漁業者。

因此,判斷重點不在於是否與漁業有關,而在於該身分是否屬於「實際從事漁業」的漁業從業人員。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代表的身分:

  1. 是否屬於直接從事漁業的人員?
  2. 是否僅為漁業資產或事業的所有人?
  3. 是否符合甲類會員所要求的「實際從事漁業」要件?

遠洋漁民、近海漁民及沿岸漁民,都是依作業海域區分的漁業從業人員;「漁船主」則主要表示漁船所有人或經營者,並不當然表示本人實際從事漁撈工作。

因此,無法直接依「漁船主」身分認定為甲類會員。

選項分析

(A) 遠洋漁民

遠洋漁民以遠洋漁業為職業,屬於實際從事漁業者。只要另符合年齡、設籍及其他法定資格,即可成為漁會甲類會員。

本選項錯誤。

(B) 近海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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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5 題3 分

漁會增置下列何者物品,無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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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漁會財產管理與固定資產增置之行政監督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漁會法》及《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為準)。

主管機關對於漁會固定資產之增置與管理,採取「重大資產專案列管、一般設備預算決行」之監督原則:

  1. 不動產(土地、房屋):涉及鉅額資金及產權變更,其購置、營建、變賣、設定負擔等,均須經理事會審定、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2. 公務車輛(汽車):為避免浮濫採購及控管經常性維持費用,增置或汰換車輛依法亦屬專案管制項目,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3. 生財與營業設備(如冷凍設備、機械儀器、辦公設備):屬於動產與一般事業設備,凡列入年度預算並經法定程序通過者,由漁會依內部授權及採購程序決行即可,無庸個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解題方法 採用**「資產屬性分類法」**切入判斷:

  1. 區分管制屬性:檢視各選項之財產類別,辨識何者屬於「法規明定應報准項目(不動產、車輛)」,何者屬於「一般性動產/機械設備」。
  2. 對照法定程序:
  • 土地、房屋 →\rightarrow 不動產 →\rightarrow 須報核。
  • 汽車 →\rightarrow 交通運輸設備(專案列管) →\rightarrow 須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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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6 題3 分

各級漁會會員代表中,甲類會員比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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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漁會會員代表之法定組成結構與各類會員比例限制。 依據《漁會法》第 1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同):各級漁會會員代表中,甲類會員人數所占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解題方法

  1. 法規構成要件: 漁會會員依《漁會法》第 15 條區分為甲類會員(實際從事漁業之勞動漁民)、乙類會員(漁業僱主、水產加工者等)及贊助會員。
  2. 立法目的與切入點: 漁會設立宗旨係為保障基層勞動漁民權益。為避免漁會代表結構遭資方、僱主或加工業者過度主導,確保漁會決策能充分反映一線從業人員之意志,《漁會法》明文強制要求基層實質從業之「甲類會員」在各級會員代表總額中必須維持絕對優勢地位,其法定最低門檻為「三分之二以上」。

選項分析

  • (A) 二分之一以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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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7 題3 分

某甲參加 A 區漁會理事候選人登記,接到 A 漁會寄來審查不合格的公文,某甲有異議,應自公文送達之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區漁會申請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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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漁會選舉罷免辦法》中關於候選人資格審查之救濟程序(申請複審之法定期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16 條規定,漁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之資格審查,由資格審查小組辦理。經審查不合格者,候選人若有異議,應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書面複審申請。


解題方法

  1. 確認行為與程序階段:區漁會理事候選人登記後經審查判定不合格,收到不合格通知公文,欲提出異議尋求救濟(申請複審)。
  2. 適用法規條文: 依《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

「候選人經審查不合格者,如有異議,應於前項書面送達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向漁會申請複審,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1. 推導結論:某甲接獲審查不合格公文後,應自公文送達之日起 3 日內 以書面向區漁會申請複審,故本題應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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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8 題3 分

漁會理事、監事名額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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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漁會法》第 16 條關於漁會各級理事、監事名額及其身分比例之法定規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漁會法》第 16 條規定: 漁會理事、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選任,其名額規定如下:

  1. 區漁會理事:9 人至 15 人。
  2. 全國漁會理事:15 人至 21 人。
  3. 監事名額限制:不得超過其理事名額 13\frac{1}{3}。
  4. 甲類會員比例:理事、監事應有 23\frac{2}{3} 以上為甲類會員。
  5. 候補人名額: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理事、監事名額 12\frac{1}{2}。

解題方法

以《漁會法》第 16 條各款法定人數與比例為基準,逐一核對各選項中的「人數區間」與「法定比例」,快速抓出錯誤數據進行排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漁會法》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區漁會理事名額為 9 人至 15 人(非 17 人)。

  • (B) 正確: 依《漁會法》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全國漁會理事名額為 15 人至 21 人,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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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9 題3 分

有關漁會考核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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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會務實務中關於「漁會年度考核成績之異議與復評程序」,法規依據為《漁會考核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重點在於掌握受評漁會對考核結果不服時之申請救濟期限、應備文件與程序、受理機關、復評辦理時限以及申請次數之限制。


解題方法

依據《漁會考核辦法》相關規定,漁會考核之救濟(復評)程序具有嚴格的法定要件,解題時應檢視以下四大核心要素:

  1. 受理機關:向「原評定之主管機關」提出,非一律向中央主管機關。
  2. 申請方式與期限:應於成績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佐證資料(證明文件)**為之。
  3. 處理時限: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日起 1 個月內完成復評。
  4. 救濟次數:申請復評以一次為限,不得再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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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10 題3 分

區漁會為基層漁會,其設立之單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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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法》中關於漁會組織層級與組織區域劃分之法定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範與當時相同)。 漁會為保障漁民權益、促進漁業發展之產業團體,其組織區域劃分因考量水域與漁場特性,與一般僅按行政區域劃分之人民團體有所不同。《漁會法》第 3 條明定漁會之分類與組織區域,其中「區漁會」即為基層漁會組織。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之切入點在於掌握《漁會法》對於漁會體制與組織區域之法定規範:

  1. 法源依據: 依《漁會法》第 3 條規定: 「漁會以行政區域及漁區為其組織區域,其分類如下: 一、區漁會。 二、全國漁會。 區漁會以劃定之漁區為其組織區域;全國漁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
  2. 產業特性考量: 漁民作業主要依賴海岸、漁港及沿近海漁場,作業活動範圍往往跨越單一鄉鎮行政界線。因此主管機關考量水域與漁業資源分布劃定「漁區」,並以「漁區」作為區漁會設立與管轄之法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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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1 題10 分

請問漁會編制員工職務劃分表,有關會務管理之工作職掌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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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編制員工職務劃分表》中「會務管理」職務的範圍,重點在於辨認會務管理與供銷、信用、推廣、保險等專業業務的分工。

會務管理屬於漁會內部組織運作及行政管理事項,核心內容可歸納為:

  1. 會員及會籍管理。
  2. 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等選舉及組織運作。
  3.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會議之召集與紀錄。
  4. 章程、規章及會務制度之辦理。
  5. 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及財產管理。
  6. 人事管理及員工相關事項。
  7. 工作計畫、工作報告、業務考核及上級交辦事項。
  8. 其他不屬於各專業部門之會務行政事項。

本題法規時間點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之相關法規及《漁會編制員工職務劃分表》為準。現行法規或職務分工表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命題年度作答。

解題方法

作答時應先掌握「會務管理」的定位,再依「會員—組織—會議—制度—行政—人事」的順序整理。

會務管理不是辦理漁產品銷售、漁業推廣、存放款或保險等對外專業業務,而是維持漁會本身正常運作的幕僚及行政工作。因此,答案應集中在下列四大面向:

  • 會員面:辦理會員入會、出會、轉會、會籍及會員名冊等事項。
  • 組織面:辦理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等選舉、改選、罷免及組織異動事項。
  • 會議面:辦理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會議的召集、議程、紀錄、決議執行及列管事項。
  • 行政面:辦理章程規章、文書檔案、印信、庶務、財產、人事、工作計畫、業務報告及考核等事項。

以此方式作答,可以完整涵蓋職務劃分表所規範的會務管理範圍,也能避免將其他部門的業務混入答案。

會務管理之工作職掌

一、會員及會籍管理

辦理漁會會員之入會、出會、轉會、資格審查、會籍異動及會員名冊之建立、整理與保管,並辦理會員證明及其他會員資料管理事項。

二、會員代表及理監事組織事項

辦理會員代表之選舉、改選、補選、罷免及資格管理;辦理理事、監事之選舉、改選、補選、罷免、就任及卸任等組織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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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2 題10 分

請問乙類會員申請入會時應繳交之文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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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漁會法》第15條及《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4條、第5條,重點在於:

  1. 乙類會員的資格類型。
  2. 申請入會時共同應備文件。
  3. 依不同乙類會員身分,檢附相對應的資格證明文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以《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5條找出所有乙類會員申請人都必須提出的共同文件,再依第4條逐一對照其乙類會員身分,檢查應附的個別證明文件。

因此,答題應分成「共同文件」與「身分別證明文件」兩部分。

應繳交文件

一、共同應備文件

申請加入區漁會為乙類會員,應填具:

  1. 區漁會會員入會申請書。
  2. 國民身分證。
  3. 符合乙類會員資格之證明文件。

並應向其設籍地的區漁會提出申請。

二、依乙類會員身分檢附的證明文件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

應檢附:

  • 漁業執照。

(二)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魚塭主

應檢附:

  • 養殖漁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

申請人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水產學校畢業;
  • 具有漁業專著;
  • 具有漁業發明;

並且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

因此應提出足以證明下列事項的文件:

  • 學歷證明文件;
  • 漁業專著或發明之證明文件;
  • 目前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之證明文件。

實際應依申請人所具備的資格,提出相對應的證明資料。

(四)不具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應檢附:

  • 可供查證之漁業勞動收入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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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3 題10 分

請問選舉人名冊確定後,於漁民小組選舉投票日前發現選舉人有死亡情形者,漁會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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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民小組選舉中「選舉人名冊確定後,選舉人資格發生變動」的處理方式。

選舉人名冊確定,表示選舉人資格及其投票資料原則上已完成確認;但在投票日前,若發現名冊所列選舉人已死亡,其選舉權即失去實質行使可能,漁會不得再讓該人領取或投票。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相關漁會選舉規定為準。現行法規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民國111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順序:

  1. 確認死亡發生在「選舉人名冊確定後、投票日前」。
  2. 死亡者已不具備實際投票能力,不得再列為可投票人員。
  3. 漁會應在選舉人名冊上註明該選舉人死亡,並通知投票所及相關選務人員。
  4. 投票時不得再發給該死亡選舉人選票,也不得由他人代替投票或行使其選舉權。

因此,處理重點不是重新編造整份選舉人名冊,也不是遞補其他人取得投票資格,而是針對死亡者辦理註記及停止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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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4 題10 分

請問漁民海上作業保險之被保險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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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民海上作業保險辦法》對「被保險人」身分的規定。漁民海上作業保險所保障的對象,不是漁船、漁會本身,也不是所有一般漁業從業人員,而是具有特定身分且實際從事漁業海上作業的人員。

解題方法

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的《漁民海上作業保險辦法》規定,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包括:

  1. 漁會甲類會員。
  2. 漁會聘僱之漁船船員。

因此,作答時應掌握「甲類會員」與「漁會聘僱之漁船船員」兩個關鍵身分,不能僅概括回答「漁民」二字。

身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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