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漁會招考新進第八職等 會務 全國漁會第九次 (漁會會務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3 分
漁會編制員工職務劃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人事管理辦法》及其附表《漁會編制員工職務劃分表》中關於漁會內部編制員工之「職務劃分」與業務職掌分類。主要測試考生是否能精準區分「內部員工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與「外部會員服務及組織運作(會務管理)」之權責界線。
(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對此職務劃分之規定亦同。)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各管理類別的「業務性質」與「服務對象」:
- 會務管理:服務對象為「漁會法人組織與全體會員」,負責法定權力機構之運作(議事、選舉)、會員身分維護(會籍管理)以及對會員提供之福利權益服務(會員福利)。
- 人事管理:服務對象僅限於漁會「內部編制員工」,專責人力資源行政,包含員工聘任進用、考核、獎懲、遷調、薪給、退休及撫卹等事項。
選項 (B) 將屬於針對會員服務之「會員福利」劃歸於針對內部員工之「人事管理」,範疇歸屬錯誤,故為本題錯誤(應選)之敘述。
第 2 題3 分
漁會乙類會員實際從事漁業,須符合下列何種資格者,始得登記為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乙類會員「實際從事漁業」之認定,以及其登記為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的資格。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乙類會員實際從事漁業者,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即可:
- 僱用他人從事漁業勞動之漁船主、漁業權人或魚塭主,實際從事漁業經營滿二年以上。
- 現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並經主管機關或學校出具證明文件。
判斷重點在於:法規採「列舉資格」方式,選項若任意增加法規沒有規定的船噸數、土地面積或年限,即不符合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乙類會員實際從事漁業的法定資格:
- 是否屬於漁船主、漁業權人或魚塭主?
- 是否僱用他人從事漁業勞動?
- 是否實際經營漁業滿二年以上?
- 或是否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並有主管機關或學校所出具的證明?
其中,漁船必須達二十噸以上、魚塭須達二公頃以上,均不是本題法規所要求的必要條件。
選項分析
(A) 錯誤
雖然選項提到漁船主、僱用他人從事漁業勞動,且實際經營滿二年以上,部分內容符合規定,但又增加「持有二十噸以上動力漁船漁業執照」的限制。
第 3 題3 分
下列何者為非總幹事向漁會報到就職應檢具之資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總幹事報到就職時應檢具之文件」。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相關漁會總幹事遴選及任用規定,總幹事向漁會報到就職時,主要應提出下列資料,以供漁會確認其身分、學歷及任用資格:
- 履歷表
- 學歷證明
- 體檢報告
- 其他依法或漁會要求之必要文件
其中並未將「戶籍資料」列為總幹事報到就職時的法定應檢具資料。
解題方法
本題問的是「何者為非」,因此應找出不屬於總幹事報到就職必要文件的選項。
判斷順序如下:
- 履歷表:用以確認個人經歷及任職資格。
- 體檢報告:用以確認任職者的健康狀況是否符合任用要求。
- 學歷證明:用以確認是否具備規定的學歷資格。
- 戶籍資料:並非總幹事報到就職時所列的必要文件。
因此,未列入報到就職應檢具資料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履歷表
第 4 題3 分
下列何者不得登記為監事候選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選任人員(監事)候選人之積極資格與學歷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據《漁會法》第 16 條規定:
- 理事候選人一般資格:漁會會員年滿 20 歲,居住漁會組織區域內,入會滿 2 年以上者,得登記為理事候選人。
- 監事候選人特別資格:登記為監事候選人者,除應符合前述一般規定(年滿 20 歲、居住組織區域內、入會滿 2 年以上)外,因負有財務審核與業務監察之責,法律明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第一款: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 第二款:曾任公私立機關、學校、團體或漁會專任職務 2 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 第三款:曾任漁會理、監事、會員代表、小組組長或總幹事職務者。
解題方法
本題各選項均預設「會員入會滿二年以上」,且未列出特定經歷條件,解題切入點即為學歷是否達到法定最低門檻「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
- 法定及格線:國中(含)以上。
- 高於或等於國中學歷者(國中、高中、大學等)均具備資格;
第 5 題3 分
下列何者非屬漁會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 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之文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選任人員改選完成後之法定陳報程序與應備文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漁會法施行細則》為準)。
依《漁會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漁會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改選完成後 日內,將改選結果及當選人員資料造具規定書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其主要目的在於由主管機關查核選舉程序之合法性與當選人之任職資格。應報備之核心文件包括:
- 改選報告書(記錄選舉過程、出席人數、開票結果等)
- 理事簡歷冊(記錄理事當選人基本資料與經歷)
- 監事簡歷冊(記錄監事當選人基本資料與經歷)
解題方法
本題可由「行政報備之目的性與關聯性」切入分析:
- 主管機關備案目的:掌握「誰當選」(理、監事名冊與簡歷)與「改選過程是否合法有效」(改選報告書)。
- 文件性質區分:
- 與改選直接相關:(A) 理事簡歷冊、(B) 監事簡歷冊、(C) 改選報告書。
- 與平時會籍管理相關:(D) 會員增減名冊,此為年度會務報告、召開定期會員(代表)大會前造報或平時會員資格清查之文件,非屬理、監事改選後專屬之 日內法定報備文件。
第 6 題3 分
漁會理事候選人入會年資之計算,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漁會選任人員(理事)候選人之資格認定與年資計算基準日。 依據《漁會選任人員選舉罷免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之規定,漁會理事候選人各項資格要件(如入會年資、年齡等),其計算與認定之基準點有明確的法定期限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實務規範題,切入點為候選人資格結算之法定基準日:
- 為使候選人在「開始登記首日」提出申請時,其資格(如入會是否已滿法定年限)即處於確定且可供查核的狀態,避免登記期間資格變動產生審查爭議,法規採取「登記前一日結算」原則。
- 依《漁會選任人員選舉罷免辦法》規定,選任人員候選人之入會年資、年齡等資格計算,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均一律以「候選人開始登記日前一日」為準。
第 7 題3 分
會員有下列何種情形者,不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漁會法》中關於會員代表候選人之消極資格(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法定消極事由)。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漁會法》第 19 條各款規定。
- 考生須精確掌握各款消極資格之「構成要件細節」,包含:重大犯罪之終身限制、一般犯罪之期間限制、財物欠繳之限制狀態,以及判決生效要件(判刑確定)。
解題方法
解答「消極資格/不得登記」題型時,切入點為逐款比對法定要件,特別留意以下四大常見命題陷阱:
- 時間限制陷阱:例如「動員戡亂時期」與「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之區別。
- 期間條件陷阱:例如欠款是「逾期尚未清償」即可限制,並非「清償後滿幾年」;一般刑責限制為「執行畢未滿 年」而非 年。
- 罪名層級陷阱:貪污罪、組織犯罪、妨害投票罪等屬於「判刑確定即終身不得登記」;其他普通犯罪則有年限限制。
- 判決要件陷阱:是否須具備「判刑確定」要件。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依《漁會法》第 19 條第 2 款規定,不得登記事由為「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本選項漏掉關鍵要件「終止後」,於動員戡亂時期內所犯者不在此限,故不構成消極事由。
-
(B) 選項錯誤: 依《漁會法》第 19 條第 1 款規定,消極事由為「積欠漁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金融機構之貸款本息逾期尚未清償……」。
第 8 題3 分
有關漁會法規定之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下列何者錯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進行解析(現行《漁會法》相關條文架構亦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漁會法》第 49 條及第 49 條之 1 關於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停止職權」與「解除職務」之法定事由、處分要件與法律效果。
- 主管機關行政監督處分(《漁會法》第 49 條): 漁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漁會之情事,主管機關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
- 消極資格與涉案之處置(《漁會法》第 49 條之 1):
- 停止職權(暫時性處置):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停止職權。
- 解除職務(終局性處置):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應解除其職務。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 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或候聘資格者,由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解除職務。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時,應直接對焦《漁會法》第 49 條之 1 的法條法定要件,特別留意「刑度門檻」與「除外但書」之文字陷阱:
- 法律對於判刑確定而解除職務之要件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並無刑期長短(如 個月以上)之限制。
- 只要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且未獲緩刑、不可易科罰金,不論宣告刑為幾個月,皆應依法解除職務。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漁會法》第 4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停止職權。」故敘述無誤。
第 9 題3 分
下列何者不是總幹事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法》體系下漁會內部組織權責劃分,重點在於區分**「總幹事之職責(職權)」與「理事會之職權」**。(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規定亦同)。
依據《漁會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總幹事為漁會執行機構之最高首長,秉承理事會之決議綜理會務與業務,其法定職責包括:
-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 聘、僱及解聘、僱所屬員工。
- 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會務及業務。
- 訓練、考核、獎懲所屬員工。
- 提報理事會審議之事項。
- 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相對地,依據《漁會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7 款,「提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屬於理事會之專屬職權,而非總幹事之職權。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對漁會三權分立與行政層級運作架構的理解:
- 會員(代表)大會:最高權力機構(決議機關)。
- 理事會:決策與執行大會決議之機構(業務執行與監督機關),負責將相關重大議案「提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 總幹事:行政執行首長,對理事會負責。總幹事在體制上係向「理事會」報告與提案(即「提報理事會審議之事項」),無權直接跨越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報決議事項。
因此,比對法條對於提案層級的規定,即可快速辨識出不屬於總幹事職權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聘、僱及解聘、僱所屬員工:【正確敘述,屬總幹事職權】。
第 10 題3 分
下列何者為區漁會人員中,全國漁會會員代表大會之當然代表?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漁會法》關於「全國漁會會員代表大會」之組織成員構成與「當然代表」身分認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漁會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全國漁會會員代表大會,由下級漁會選任之代表及各該下級漁會理事長組織之。」 所謂「當然代表」,指依法本於其現任法定職務身分而自動取得會員代表資格,無須另行經由下級漁會會員代表大會票選產生。
解題方法
本題應從《漁會法》對「上級漁會會員代表來源」之法定規範切入分析:
- 區分代表類型:全國漁會之會員代表分為兩類:
- 選任代表:由下級漁會(區漁會)依規定名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者。
- 當然代表:由下級漁會(區漁會)之「理事長」直接兼任。
- 制度目的:使各基層區漁會之法定代理人與決策首長(理事長)能直接參與全國漁會最高權力機構之決策,強化基層與全國性組織之政策溝通。因此,符合法定當然代表身分者僅限於「理事長」。
第 1 題8 分
漁會編制員工,其考核分為 ____ 及 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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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查漁會人事管理制度中,關於編制員工考核之法定分類與體系架構。本題解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規範,漁會為健全人事管理體系、激勵員工士氣並客觀評定工作績效,針對編制內員工之考核機制分為「動態過程管考」與「期末綜合總評」兩大軸線,其法定名稱分別為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文之精確填空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漁會人事管理辦法》中關於員工考核之法定名稱與運作時機:
- 動態管考(第一空):主管於日常工作中,隨時就員工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等作客觀記錄,此即為「平時考核」。
- 定期總評(第二空):於每年年度終了時辦理,彙整全年度紀錄並評定等級,此即為「年終考核」。
依據條文原文字義,兩空格必須精確填入法定名稱「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
填空項目逐一分析
- 第一個空格【平時考核】
- 定義與內容:指各級主管於日常勤務中,隨時觀察並記錄所屬編制員工之工作績效、服務態度、品德操行、學識能力及出勤勤惰。
第 2 題8 分
漁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檢具有 ____ 保證書或 ____,向漁會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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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法施行細則》及《漁會人事管理辦法》中關於「漁會總幹事受聘後之具保義務與擔保方式」之法定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法規依據:《漁會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漁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檢具有不動產之保證人二人以上之保證書或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向理事會保證。」(《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34 條亦同此意旨)。
- 立法意旨:總幹事為漁會之營運執行首長,綜理會務並掌理財務與人事權限。為防範總幹事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漁會財產損害,法規強制要求其須於受聘後之法定期限內提出人保或保險擔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精確文義填空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鎖定關鍵時間與對象:題目給定「受聘之日起十日內」及「向漁會保證」。
- 對應法定具保雙軌制:法規允許採「人事保證」或「商業保險」二擇一方式:
- 人保管道:保證人必須滿足「具有不動產」且人數為「二人以上」之法定資格與數量條件。
- 保險管道:投保金融機構之「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 對應題目空格:
- 第一空接續「保證書」,對應法條應填入「不動產之保證人二人以上」。
- 第二空與前項由「或」連結,對應法條應填入「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第 3 題12 分
漁會選任職員因違背 、,或有其他 ____ 或信譽行為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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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法》關於「漁會選任職員罷免之實體要件與決議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據《漁會法》第 25 條規定:
「漁會選任職員因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損害漁會權益或信譽行為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
(註:現行《漁會法》第 25 條未修正,內容與命題當年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精準記憶與條文結構分析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實體要件層級拆解:
- 規範違規(行為層面):分為外部強制規範(法令)與內部自治規範(章程)。
- 結果損害(結果層面):分為實質財產/組織損害(損害漁會權益)與名譽抽象損害(信譽)。
- 對象與權限主體對應:
- 罷免對象:選任職員(理事、監事、會員代表、漁民小組組長及副組長等)。
- 決議機關:會員(代表)大會。選任職員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基於「民主課責」原則,亦由原選舉與權限最高機關(會員代表大會)行使罷免權。
- 與聘任職員區別:總幹事屬於聘任職員,其解聘係由理事會以特別決議行之(《漁會法》第 26 條),切勿混淆。
選項分析(填空要件解析)
- 第一個空格:法令
- 正確理由:指國家頒布之法律、法規命令及相關行政法規(如《漁會法》、《漁會法施行細則》、《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等)。
第 4 題8 分
購置、營繕或處分財產均以 ____ 為原則,招標時由 ____,其結果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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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驗考生對《漁會財務處理辦法》中關於漁會財產購置、營繕與處分程序規範之熟悉度。(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漁會屬於公益性法人,其財產營運與資金運用關乎廣大漁民會員權益與基層金融安全,因此在財產管理上嚴格規範購置、營繕(工程建置與修繕)及處分(處置、出售或報廢)之作業程序,強調程序公開透明與內部權責制衡。
依據《漁會財務處理辦法》規定:
- 辦理原則:以公開招標為原則,確保公平競爭並防止私相授受。
- 組織權責:招標時由理事長主持(代表理事會執行業務),並由監事會派員監督(代表監事會行使監察權),落實漁會內部雙軌制衡。
- 行政監督:招標結果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完成外部行政採購與資產監理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填空題,解題切入點為《漁會財務處理辦法》中關於財產處分與營繕招標的具體條文規範,推導步驟如下:
-
推導第一空格(採購與處分原則): 漁會處理重大財產異動時,為防範私下議價或指定交易造成資產流失,法規明定應以能公開吸引廠商競標之方式辦理,故填入「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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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導第二空格(招標現場權責分工): 在漁會運作機制中,理事長係法定代表人並掌理理事會之執行權,因此招標主持工作屬於業務執行範疇,由理事長(或其指定人員)負責;而監事會獨立行使監察與稽核權,故招標現場須由監事會派員列席監督。故填入「理事長主持,監事會派員監督」(或「理事長主持,監事會派員監辦」)。
-
連貫法條核對: 將上述詞彙填回題幹完整復原條文:「購置、營繕或處分財產均以公開招標為原則,招標時由理事長主持,監事會派員監督,其結果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句意邏輯嚴謹且完全符合法條文字。
第 5 題4 分
區漁會應每年 ____ 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並將查對結果提報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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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區漁會會員會籍管理與戶籍查對作業規範,核心法源依據為《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 10 條。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亦維持相同規定。
根據《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 10 條規定:
「區漁會應每年至少一次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並將查對結果提報理事會;其涉及會員資格之得喪變更者,應依本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此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落實會籍動態管理,透過定期向戶政機關比對戶籍資料,及時發現會員因死亡、戶籍遷出漁會組織區域等喪失會員資格之情事,以維護漁會組織的健全性與選舉公正性。
解題方法
- 法條原文對照與精準定位: 題目「區漁會應每年 ____ 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並將查對結果提報理事會」完全取自《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 10 條前半段文義。
- 頻率門檻解析: 法規針對漁會清查戶籍的頻率設定了「法定最低下限」,即「每年至少一次」。漁會可視實際業務需要增加查對次數,但每年不得少於一次。
- 權責流程銜接:
- 執行主體:區漁會派員辦理。
- 協調機關:戶政事務所。
- 法定程序:完成查對後,必須將查對結果提報「理事會」審議或備查;
第 1 題10 分
請問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之審查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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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之「實際從事漁業資格」如何認定及審查,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之《漁會法》及《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為準。
理事、監事候選人除須具備漁會會員及選舉相關規定所定資格外,尚須證明本人確實從事漁業工作。所謂實際從事漁業,係指從事漁撈、養殖、漁業勞動或其他依法認定之漁業生產、經營工作,而非僅具有漁會會員身分即可。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提出申請 → 漁會初審 → 審查小組審查 → 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 → 公告及救濟」的程序作答,並注意「候選人資格審查」與「選舉結果」是不同階段。
實際從事漁業資格之審查程序
- 候選人提出申請
理事、監事候選人於漁會辦理候選人登記期間,應依規定填具候選人登記及實際從事漁業資格申請文件,向所屬漁會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檢附足以證明實際從事漁業之相關資料,例如漁業執照、漁船或養殖相關證明、漁業生產資料、漁業勞動或受僱證明,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 漁會受理及形式審查
漁會受理申請後,先就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包括:
- 是否於法定期間提出。
- 申請書及應附文件是否齊全。
- 申請人是否為該漁會會員。
- 所附資料是否足以進入實質資格審查。
文件不齊全或內容不明確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依規定不予受理或以現有資料審查。
- 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實質審查
漁會應依規定組成實際從事漁業資格審查小組,依申請人所提出之資料,審查其是否確實從事漁業,以及其從事漁業之種類、期間、地點、工作內容與實際程度。
審查時不得只看申請人是否具有會員資格,必須判斷其是否有客觀事實足以證明實際從事漁業。必要時,得向相關機關、團體查證,並通知申請人補充說明或提出其他證明。
- 作成審查結果
審查小組完成審查後,應作成審查紀錄及審查結果,明確認定申請人:
第 2 題10 分
請問漁會選舉罷免辦法所稱漁會之選舉及罷免,是指何種漁會職務之選舉及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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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漁會選舉罷免辦法》對「漁會之選舉及罷免」所作的法定範圍界定。此處的「選舉及罷免」並非泛指漁會內所有人事任用,而是特定漁會職務的產生與去職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所稱漁會之選舉及罷免,包括下列職務:
- 會員代表。
- 理事。
- 監事。
- 理事長。
- 常務監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定義型題目,解題關鍵在於直接掌握《漁會選舉罷免辦法》對適用對象的列舉內容。
判斷時應先區分漁會職務的性質:
- 會員代表:由會員選出,代表會員行使漁會組織內的代表權。
- 理事、監事:分別負責漁會的業務執行與監督。
- 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為理事會及監事會的重要職務,依法由相關組織程序選出。
第 3 題10 分
請問區漁會章程應記載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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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漁會法》第14條「漁會章程應記載事項」。區漁會屬於漁會的一種,因此區漁會章程應記載事項,適用《漁會法》所列的法定項目。
章程是漁會組織運作的基本規範,應明定漁會的基本資料、會員制度、選任及聘任人員、會議、事業、財務與章程修正程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逐款列舉」方式作答。題目問的是「應記載事項」,不是要求說明區漁會的任務、會員資格或理監事人數,因此應直接依《漁會法》第14條完整列出十一款,避免遺漏。
區漁會章程應記載事項
依《漁會法》第14條,漁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宗旨。 包括區漁會的正式名稱,以及保障漁民權益、提高漁民知識技能、增加生產收益、改善生活、促進漁業現代化等宗旨。
二、區域及會址。 明定區漁會的組織區域及辦公所在地。
三、任務及組織。 包括漁會依法所負任務,以及內部組織架構、業務單位或相關組織之設置。
四、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規範會員如何申請入會、何種情形出會,以及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時的除名程序。
五、會員權利與義務。 例如會員的選舉、被選舉、表決、參與漁會事務等權利,以及繳納會費、遵守法令與章程、服從合法決議等義務。
六、會員代表及理、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與解任。 本款內容包括:
- 會員代表、理事及監事的名額;
- 各該人員的職權;
- 任期長短;
- 選舉或選任方式;
- 解任、罷免或其他解除職務的程序。
七、總幹事之聘任、解聘及其職掌。 明定總幹事的聘任及解聘程序,以及總幹事負責執行的職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