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漁會招考七職等升六職等 會務 全國漁會第九次 七職等升六職等 (漁會會務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1 年・漁會招考・七職等升六職等・會務
試題代碼 111年全國漁會第九次 七職等升六職等 會務(漁會會務實務)

第 一、1 題10 分

某漁會常務監事在任期中因故辭去常務監事及監事職務,請問如何產生新任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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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監事職務出缺時的遞補及常務監事出缺時的補選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漁會法》及相關規定:

  1. 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監事依次遞補,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2.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由監事互選產生新任常務監事;其補選程序應於法定期間內完成。

本題的關鍵在於,原常務監事不是單純辭去常務監事,而是同時辭去「常務監事及監事」職務,因此必須分成兩個階段處理。

解題方法

第一階段,處理監事職務出缺:

原常務監事辭去監事職務後,監事席次發生缺額,應由候補監事依次遞補,補足其監事職缺,任期至原監事任期屆滿為止。

第二階段,處理常務監事職務出缺:

候補監事遞補後,監事會成員恢復法定組織,即由全體現任監事互選一人擔任新任常務監事。新任常務監事的任期,以原常務監事所遺任期為限。

因此,程序不是由漁會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出常務監事,也不是由理事會選出,而是先由候補監事遞補監事缺額,再由監事互選新任常務監事。

常見陷阱

  1. 誤以為由候補監事直接擔任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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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2 題10 分

請問依漁會法及漁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漁會應如何分配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之酬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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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層規定:

  1. 《漁會法》所定之酬勞金提撥來源及總額。
  2.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所定理事、監事與工作人員間之分配比例。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漁會年度決算有盈餘時,應提撥盈餘之百分之十,作為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之酬勞金。

計算公式如下:

酬勞金總額=年度決算盈餘×10%酬勞金總額 = 年度決算盈餘 \times 10\%

解題方法

先計算酬勞金總額,再依三類人員之法定比例分配:

理事酬勞金=酬勞金總額×12%監事酬勞金=酬勞金總額×8%工作人員酬勞金=酬勞金總額×80%\begin{aligned} 理事酬勞金&=酬勞金總額\times 12\%\\ 監事酬勞金&=酬勞金總額\times 8\%\\ 工作人員酬勞金&=酬勞金總額\times 80\% \end{aligned}

因此,若以年度決算盈餘為 XX:

理事酬勞金=X×10%×12%=X×1.2%監事酬勞金=X×10%×8%=X×0.8%工作人員酬勞金=X×10%×80%=X×8%\begin{aligned} 理事酬勞金&=X\times10\%\times12\%=X\times1.2\%\\ 監事酬勞金&=X\times10\%\times8\%=X\times0.8\%\\ 工作人員酬勞金&=X\times10\%\times80\%=X\times8\% \end{aligned}

三者合計為:

12%+8%+80%=100%12\%+8\%+80\%=100\%

各類人員之分配原則

一、理事酬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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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3 題10 分

請問漁會訂定之工作規則,應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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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人事管理辦法》關於漁會工作規則之法定內容。漁會工作規則是漁會辦理人事管理、規範員工工作關係及勤務事項的基本規範,須依相關法規訂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工作規則應具備完整的人事管理架構,不能只規定出勤或薪資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列舉題,作答時應直接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所列項目,按照「總則—組織—任用—服務—待遇—考核—獎懲—訓練—退離—福利—附則」的順序完整作答。

漁會工作規則應包含下列十一項內容:

  1. 總則

規定工作規則的訂定目的、適用範圍、法源依據及基本原則。

  1. 組織

規定漁會的組織編制、單位設置、職務劃分、職稱及各級人員的權責關係。

  1. 任用

規定員工的進用資格、任用程序、試用、派免、調動及職務任用等事項。

  1. 服務

規定員工應遵守的服務紀律,包括出勤、差假、請假、值勤、服從命令、保密義務及兼職限制等。

  1. 待遇

規定薪資、職務加給、津貼、獎金及其他給與事項。

  1. 考核

規定員工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考核項目、考核程序及考核結果的運用。

  1. 獎懲

規定員工的獎勵與懲處種類、適用事由、辦理程序及其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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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4 題10 分

請問漁會之選舉、罷免應如何置監票員、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辦理投票及開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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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19條,重點在於依「投票方式」區分人員配置:

  1. 分區投票方式:每一投票所各置監票員、發票員、唱票員、計票員1人。
  2. 集會投票方式:置監票員2人,發票員、唱票員、計票員各1人。

其中,監票員主要負責監督投票、開票程序;發票員負責核對身分、發給選舉票或罷免票;唱票員負責公開唱讀票面內容;計票員負責登記及統計票數。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法源為《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19條。現行法已於民國113年修正部分主管機關相關文字,但本題核心配置規定仍以命題年度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答題時先判斷漁會選舉、罷免採取何種投票方式,再分別說明:

  • 各類人員應設置的人數;
  • 人員的產生方式;
  • 人員的身分限制;
  • 聘請公正人士時是否須報主管機關核定。

分區投票方式

以分區投票方式辦理時,每一投票所應置:

人員人數產生方式
監票員1人由漁會聘請當地公正人士擔任
發票員1人由漁會聘任職員擔任
唱票員1人由漁會聘任職員擔任
計票員1人由漁會聘任職員擔任

如漁會聘任職員不足,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得由漁會聘請當地公正人士擔任。

漁會聘請當地公正人士辦理分區投票選舉事務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集會投票方式

以集會投票方式辦理時,應置:

人員人數產生方式
監票員2人由選舉人或罷免案投票人互推
發票員1人由漁會聘任職員擔任
唱票員1人由漁會聘任職員擔任
計票員1人由漁會聘任職員擔任

監票員原則上由選舉人或罷免案投票人互相推選;無法互推時,得由會議主席指定。

集會投票方式下,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均由漁會聘任職員擔任,法條沒有規定因聘任職員不足而改聘當地公正人士的補充規定。

投票及開票程序的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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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5 題10 分

區漁會為基層漁會,於漁業集中之漁區設立之,請問漁區之劃分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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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法》對「區漁會組織區域」及「漁區劃分機關」的規定。

區漁會是以漁業集中之漁區為組織區域的基層漁會;至於漁區如何劃分,並非由區漁會自行決定,而是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辦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掌握兩個層次:

  1. 區漁會的性質:區漁會屬於基層漁會,設立於漁業集中之漁區。
  2. 漁區的劃分權限:漁區劃分涉及全國漁業區域及各漁會組織範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辦理,不能由地方漁會或單一行政機關片面決定。

因此,題目問「漁區之劃分應如何辦理」,答題重點是寫出法定辦理方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之。

法規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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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1 題25 分

漁會理事及監事積極資格為何?(20 分)又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資格者,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5 分)請就漁會法及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之規定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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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層次:

  1. 漁會理事、監事當選前,必須具備的「積極資格」。
  2. 理事、監事任職期間,若事後喪失候選資格,主管機關的法定處理方式。

本題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民國111年規定作答。


一、漁會理事、監事之積極資格

依漁會法關於理事、監事候選資格之規定,理事、監事候選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須為漁會會員

理事、監事是由漁會會員中產生,候選人必須具有該漁會會員身分。

因此,非會員不得登記為理事、監事候選人;即使具有漁業經驗,亦不能取代漁會會員資格。

(二)須年滿二十歲

候選人須於法定基準日前已滿二十歲,始具備理事、監事候選資格。

年齡資格屬於形式上即可確認的積極要件,應以戶籍資料等身分證明文件認定。

(三)須入會滿六個月以上

候選人必須加入該漁會滿六個月以上。

此一規定是為避免臨時入會、借用會員身分參選,確保候選人與漁會及地方漁業具有一定程度的實質關係。入會期間應依漁會會員名冊及入會核准資料計算。

(四)須實際從事漁業

「實際從事漁業」是本題最重要的實質資格,不能僅以具有漁業相關身分、持有漁業證照,或曾經從事漁業作為認定依據。

依《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實際從事漁業者,須有客觀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實從事漁業工作,主要包括下列類型:

  1. 從事漁撈業者:實際經營漁撈業,或實際在漁船上從事船員、漁撈等工作,並有漁船、漁業執照、船員服務、出海作業或漁獲等資料可供查證。
  2. 從事養殖業者:實際經營或從事水產養殖,並有養殖場、養殖登記、土地或水域使用、養殖生產、購料、銷售等資料,足以證明其具有實際養殖行為。
  3. 從事漁業勞動者:受僱從事漁撈、養殖或其他直接漁業工作,並可提出雇主證明、薪資或勞保資料、出勤紀錄等客觀證明。
  4. 其他依法認定之漁業工作者:其工作內容須與漁業生產具有直接關聯,並依辦法所定資料及審查程序認定。

認定重點在於「實際」二字,必須有持續性、真實性及直接性。僅有下列情形,原則上不能單獨證明實際從事漁業:

  • 僅具有漁會會員身分。
  • 僅持有漁業相關證照,但沒有實際作業紀錄。
  • 僅擁有漁船、養殖土地或養殖設施,但沒有實際經營。
  • 僅偶爾參與漁業活動,欠缺一定期間及實質工作事實。
  • 僅以親屬從事漁業,自己沒有實際參與。

二、實際從事漁業資格的認定與審查

(一)由候選人提出證明資料

候選人應依選舉公告及漁會要求提出實際從事漁業的證明文件。證明資料應能表現下列事項:

  • 從事何種漁業。
  • 在何處從事漁業。
  • 以何種身分從事漁業。
  • 實際從事的期間。
  • 是否具有實際生產、作業或勞動事實。

(二)由漁會辦理初步審查

漁會應依候選人所提資料,審查其會員資格、入會期間、年齡及實際從事漁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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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2 題25 分

漁會考核項目分為會務類、業務類、財務類、其他政策性任務、特殊功績 5 類,請問會務類之下有哪些考核項目,依該計分基準,漁會應該如何辦理會務工作方可爭取到好成績?(15 分)「特殊功績」如何認定?(5 分)漁會如何辦理業務可得到「特殊功績」類計分?(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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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漁會考核辦法」第二條附表二「全國漁會考核計分表」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全國漁會年度考核分為會務、業務、財務、其他政策性任務、特殊功績五類;其中會務類配分110分,重點在於依法召開會議、健全文書檔案、人事合法管理及財產妥善保管。

「特殊功績」則不是一般業務的例行得分,而是漁會執行漁業政策、解決漁業重大問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貢獻後,始得計分。


一、會務類考核項目及配分

全國漁會會務類共分三項,合計110分:

  1. 法定會議及文書處理:40分
  2. 人事管理:50分
  3. 財產管理:20分

二、各考核項目之辦理重點

(一)法定會議及文書處理:40分

1. 法定會議:20分

應依漁會法、漁會法施行細則及漁會章程,依法召開:

  • 會員代表大會
  • 理事會
  • 監事會
  • 其他依法或依章程應召開之會議

符合規定者給20分。爭取滿分的辦理方式如下:

(1)依漁會法施行細則第35條所定程序辦理,包括會議之召集、通知、出席、議事程序及紀錄等,均應完備。

(2)於法定期限內召開各項會議,不得逾期。

(3)會議決議內容應符合相關法令、公益及漁會宗旨、任務,不得作成違法或逾越權限之決議。

扣分規定如下:

  • 未依漁會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程序辦理,每次扣2分。
  • 未於規定期限召開法定會議,每次扣2分;經主管機關指正後仍未改善,每次扣5分。
  • 會議決議違反法令、妨礙公益或逾越漁會宗旨、任務,經主管機關撤銷者,每案扣10分。

2. 文書作業與檔案管理:20分

應依漁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辦理對外行文之簽署,並對公文、會議紀錄、表報、統計資料及相關文件妥善歸檔。

主管機關實地抽核至少5件,符合規定者每件給4分,最高20分。因此,漁會應做到:

  • 對外公文依規定完成簽署或副署。
  • 公文依年度、業務類別或案號分類建檔。
  • 會議紀錄完整,包含出席人員、討論事項、決議內容及執行情形。
  • 表報、統計資料內容正確,並於期限內報送。
  • 配合主管機關推動資訊化,提升員工運用資訊科技辦理業務的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案扣3分:

  • 對外行文未依規定簽署或副署。
  • 檔案零亂、建檔不善,致主管機關調卷困難或經指正。
  • 表報、統計資料錯誤或逾期函報,經主管機關或上級漁會指正。
  • 已經主管機關輔導建立資訊系統,卻未配合資訊化作業,或未加強員工資訊科技運用。

(二)人事管理:50分

1. 員工管理:40分

漁會員工人事管理應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辦理;人事評議小組之評議結果,應經總幹事核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符合規定者給40分。

實務上應掌握以下事項:

  • 員工人事資料完整建檔及妥善保管。
  • 第六職等以上員工、技工及工友之員額比率符合規定。
  • 新進人員依統一考試公告所列職等任用。
  • 新進聘任人員、技工、工友到職後,依規定期限辦理相關報到、受訓及資料報送。
  • 技工、工友晉升聘任人員,須符合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8條。
  • 第七職等晉升第六職等,須符合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9條。
  • 編制員工職務調整,須符合同法第21條。
  • 特約人員按月支薪者,薪資不得違反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
  • 人事評議結果及其他人事作業,不得違反法令。

主要扣分規定如下:

  • 人事資料未妥善建檔管理,每案扣5分。
  • 員額比率不符規定,扣10分。但因上年度總收益減少,導致員額比率超過規定者,不扣分。
  • 未依統一考試公告職等任用新進人員,每人扣5分。
  • 未於到職日起1個月內依規定辦理相關事項,每人扣5分。
  • 技工、工友違法晉升為聘任人員,每人扣5分。
  • 第七職等晉升第六職等不符規定,每人扣5分。
  • 編制員工職務調整不符規定,每人扣5分。
  • 特約人員按月支薪超過90薪點,每人扣10分。
  • 其他人事作業違反法令,或總幹事核定之人事評議結果違反規定,經主管機關指正,每案扣10分。

2. 編制員工訓練:10分

以每人每年平均參加訓練講習8小時給6分為基準;平均時數每增減1小時,加減1分,最高加給4分。

平均訓練時數計算公式為:

每人每年平均訓練時數=編制員工參加訓練講習總人時實際編制員工總數\text{每人每年平均訓練時數} = \frac{\text{編制員工參加訓練講習總人時}}{\text{實際編制員工總數}}

訓練可包括:

  • 漁會自行辦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之訓練。
  • 上級漁會辦理之訓練。
  • 其他漁會或相關單位辦理之訓練。

例如平均每人8小時,得6分;平均每人10小時,則依基準增加2分,得8分。辦理訓練時,應保存課程表、簽到表、照片、教材及時數統計,以供查核。


(三)財產管理:20分

會務部門應依「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八章辦理財產管理,內容包括:

  • 財產登記
  • 財產檢查
  • 建卡或建檔
  • 保管
  • 養護及修繕
  • 處分及移轉
  • 調配運用
  • 保險
  • 核繳稅捐
  • 產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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