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期貨營業員不分職等 期貨商業務員 Q1期貨交易法規 第1次期貨商業務員 考古題詳解

111 年・期貨營業員・不分職等・期貨商業務員
試題代碼 Q1期貨交易法規 111年第1次期貨商業務員

第 1 題2 分

期貨商之資金不得運用於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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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管理規則》對期貨商資金運用範圍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期貨商資金得運用於具高度流動性及安全性的金融工具,例如:

  • 商業票據
  • 政府債券
  •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的短期票券

此類規定採「列舉許可」的判斷方式,亦即只有法規明文允許的資金運用項目,期貨商才得為之;未列入許可範圍者,即不得運用。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規列舉的允許用途:

  1. 若選項屬於法規明文允許的金融商品,則不是答案。
  2. 若選項不在法規列舉範圍內,即屬期貨商資金不得運用的項目。

本題前三項均屬法規允許的金融工具,只有「購買黃金」不在列舉範圍內,因此選擇黃金。

選項分析

(A) 購買商業票據:錯誤選項

商業票據屬於短期金融工具,具有一定的流動性,依法可列為期貨商資金的運用項目。因此,期貨商得以資金購買商業票據,本項不是不得運用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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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有關結算保證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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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對「結算保證金」的基本規範,重點包括:

  1. 期貨結算機構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
  2. 結算保證金的繳交形式。
  3. 結算保證金與期貨結算機構自有資產的分離。
  4. 結算會員自營部位與經紀部位之結算保證金,應分離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保障結算保證金安全」的兩層分離原則:

  • 外部隔離:結算保證金必須與期貨結算機構的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 內部分離:結算會員的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其結算保證金應分別處理。

因此,只要選項違反保證金隔離原則,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期貨結算機構應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

正確。

期貨交易採每日結算制度,為確保期貨結算會員履行結算及交割義務,期貨結算機構應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結算保證金具有履約擔保功能,可因應會員違約所生的損失。

(B) 結算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

正確。

結算保證金並非只能以現金繳交,法律允許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此種規定兼顧結算安全與市場參與者的資金運用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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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有關於選擇權契約之敘述,以下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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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期貨交易法》第 3 條對於各類法定期貨交易契約之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同)。

依《期貨交易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期貨交易契約共分六種法定型態:

  1. 期貨契約(第 1 款):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時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2. 選擇權契約(第 2 款):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3. 期貨選擇權契約(第 3 款):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向選擇權賣方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進或賣出期貨契約之權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4. 槓桿保證金契約(第 4 款)
  5. 交換契約(第 5 款)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契約(第 6 款)

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各款所稱標的物,指包括本法所定之商品及有價證券等。」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名詞定義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檢視我國《期貨交易法》對「選擇權契約」與「期貨選擇權契約」之嚴格法律區分:

  1. 權利義務關係: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權利」,賣方收取權利金承擔「義務」。
  2. 交割結算方式:可採實物交割,亦可採「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現金結算)。
  3. 標的物範圍區隔:
  • 標的物為現貨商品、有價證券等 →\rightarrow 屬於第 2 款之選擇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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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本國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多少時,應即向主管機關與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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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財務結構健全性之監理指標——調整後淨資本額(Adjusted Net Capital, ANC)預警與管制制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法源依據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2 條。主管機關為防範期貨商財務風險並保護交易人權益,明定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之法定比率,並依比例高低分設「即時申報」與「限制業務/命其改善」等不同層級之處置門檻。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立即申報標準(預警門檻)」與「業務限制/改善標準(實質處分門檻)」:

  1. 即時申報(預警):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本國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 20%20\% 時,應即向主管機關與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申報。
  2. 限期改善與處分:若進一步少於 15%15\%,期貨商除即向主管機關申報外,應採取相應之嚴格限制作為(如限期改善、不得接受客戶新開部位委託等)。

題目詢問「應即向主管機關與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申報」之第一道預警門檻,故應選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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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具備擔任期貨經理事業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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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期貨經理事業內部稽核人員之法定任職資格」,法源依據為《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2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期貨經理事業之內部稽核人員,依法必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 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 11 年以上。
  2. 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 33 年以上。

解題方法

內部稽核人員肩負監督公司作業遵循法令之重任,法規採取「證照等級與工作年資相互搭配」的互補原則:

  • 高階證照(分析師):專業門檻高,故年資要求較短(需滿 11 年)。
  • 基礎證照(業務員):專業門檻為基本級,故年資要求較長(需滿 33 年)。

比對題目各選項之「證照種類」與「工作年資」,判斷何者未達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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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結算會員之資格,由以下何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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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對「結算會員資格」訂定權限的規定。

結算會員係向期貨結算機構辦理期貨交易結算、交割及相關保證金事項之會員。由於結算會員涉及結算風險管理、財務能力及履約能力,資格標準應由最了解結算業務及風險控管需求的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期貨交易法》規定:

結算會員之資格,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期貨結算機構訂定,並須經主管機關核定。

解題方法

本題採「權限主體+法律效果」判斷:

  1. 先判斷誰負責訂定結算會員資格: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
  2. 再判斷是否可以自行生效:不能,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3. 對照選項,即可選出「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關鍵法律關係如下:

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結算會員資格之法定決定程序\text{期貨結算機構訂定} \quad+\quad \text{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quad=\quad \text{結算會員資格之法定決定程序}

選項分析

(A)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錯誤。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主要負責期貨業同業間的自律、協調及相關會務事項,並非結算會員資格的訂定機關。結算會員直接涉及期貨結算機構的結算風險管理,因此資格應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而非由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

此外,法規通常使用「主管機關」一詞,本選項改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非本題法條所採的正確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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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期貨結算機構應設置業務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其成員至少應有幾分之幾為其結算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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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結算機構內部組織與委員會設置比例相關法規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26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規定:

  1. 期貨結算機構應設置業務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
  2. 前項委員會成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1/31/3)為其結算會員。

(現行法規對此比例之規範維持一致,未曾修正。)

立法意旨在於確保結算會員能參與結算業務與紀律事務之審議,同時避免結算會員過度壟斷委員會決議,確保紀律處分與業務規則訂定具備客觀性與中立性。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關鍵字定位:鎖定題目關鍵字「期貨結算機構」、「業務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成員至少應有幾分之幾為其結算會員」。
  2. 條文對應:直接連結《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26 條規範之法定最低門檻「三分之一」(1/31/3)。
  3. 比對選項:檢視四個選項,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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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有關操作期貨信託基金之敘述,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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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期貨信託基金之操作規範與內部控制作業流程。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時(民國 111 年)之《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39 條,以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22 條、第 23 條規定為準。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時,必須嚴格落實內部控制「四大流程」:

  1. 分析:依據分析報告。
  2. 決定:作成投資或交易決定書。
  3. 執行:交付執行並作成執行紀錄。
  4. 檢討:按內部控制規定按月提出檢討報告。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類法規題的核心切入點在於比對法定內部控制作業週期與各項投資風險控管比例:

  1. 先快速審視「週期/時間性」關鍵字(如:按日、按月、按季、按年)。
  2. 逐一檢視出借有價證券比例(50%)、國外投資委託管道及店頭衍生性商品風險暴露上限(10%)。
  3. 找出與法定程序不符之處。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每一期貨信託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有價證券之數額,不得超過所持有該有價證券數額之百分之五十(50%50\%)。但對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人募集(即私募)之期貨信託基金,其期貨信託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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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令之規定,下列何者如在集中市場交易應受期貨交易法的規範?

甲、政府債券期貨契約;乙、美元對新臺幣匯率期貨選擇權契約;丙、外幣選擇權契約;丁、認購(售)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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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在於期貨交易之法定定義與適用範圍,以及期貨交易法與證券交易法規範客體之界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 3 條規定,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契約交易,包括:

  1. 期貨契約
  2. 選擇權契約
  3. 期貨選擇權契約
  4. 槓桿保證金契約
  5. 交換契約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契約

解題方法

判斷某交易工具在集中市場交易是否受《期貨交易法》規範,切入點為檢視其法律定性屬於「期貨交易法列舉之期貨衍生性商品」抑或「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

  1. 甲、政府債券期貨契約:以政府債券(利率/有價證券)為標的物之期貨契約,符合《期貨交易法》第 3 條第 1 款,受期貨交易法規範。
  2. 乙、美元對新臺幣匯率期貨選擇權契約:以匯率期貨為標的物之期貨選擇權契約,符合《期貨交易法》第 3 條第 3 款,受期貨交易法規範。
  3. 丙、外幣選擇權契約:以貨幣為標的物之選擇權契約,符合《期貨交易法》第 3 條第 2 款,受期貨交易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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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經理人及業務員擔任或直接從事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之職務者,以下何項行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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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IB, Introducing Broker)之負責人、經理人及業務員於執行業務時的「應為行為」與「禁止行為」規範。主要依據為《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需掌握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員的核心法規邊界:

  1. 款項收付隔離:期貨交易輔助人嚴格禁止經手任何保證金、權利金或代辦款項收付(款項必須由客戶直接存入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
  2. 禁止全權委託:業務員嚴禁接受全權委託從事期貨交易(代客操作)。
  3. 資訊告知時點:交易流程、費用及保證金繳交方式等重要資訊,必須於「開戶前」向交易人充分告知,而非「開戶後」。
  4. 恪遵受託義務:忠實依交易人之委託條件辦理業務,屬正當且正確之法定職責。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28 條第 6 款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之從業人員不得收受期貨交易人保證金、權利金或代辦款項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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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期貨顧問事業應與委任人簽訂下列何項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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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顧問事業營運時與委任人簽訂契約之法定名稱及事業類型劃分。法源依據為《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期貨服務事業依業務性質分為顧問、經理、信託等類型,各自對應不同的法定契約形式:

  1. 期貨顧問事業:提供期貨交易研究分析、建議或講習服務,應與委任人簽訂委任契約。
  2. 期貨經理事業: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代操),應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及保管契約。
  3.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簽訂期貨信託契約。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區分「期貨服務事業種類」與其對應之「法定契約名稱」:

  1. 題幹關鍵字為「期貨顧問事業」。
  2. 期貨顧問事業之主要業務為提供諮詢與分析建議,屬於民法上的委任關係,因此法規明確規定其服務契約名稱為「委任契約」(或稱期貨顧問事業委任契約)。
  3. 勿將顧問業務(提供建議)與經理業務(全權代操)或信託業務(發行基金)之契約混淆。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係由「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客戶全權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所簽訂之契約,而非期貨顧問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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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期貨交易所於執行市場監視時,如發現期貨交易達到異常標準,且嚴重影響市場秩序之虞時,得對該期貨進行何種措施?

甲、調整保證金額度;乙、限制期貨交易數量;丙、暫停該期貨交易;丁、限制全部或部分期貨商受託買賣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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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市場監視作業要點》與《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中,關於「期貨交易所執行市場監視與異常處置措施」之規定。期貨交易所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防範價格操縱行為及控管違約風險,當發現期貨交易達到異常標準且嚴重影響市場秩序之虞時,依法享有涵蓋資金、交易量、市場運作及中介機構等層面之緊急處置權限。(註:現行法規相關架構與精神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期貨交易所對市場進行「異常處置」時的四大控制維度:

  1. 資金維度(保證金):調整保證金額度或繳納方式。
  2. 交易人維度(交易數量):限制交易人之期貨交易數量或部位。
  3. 市場維度(市場交易):暫停該期貨契約之交易(市場冷卻機制)。
  4. 期貨商維度(受託買賣):限制全部或部分期貨商受託買賣數量。

逐一核對題目列出之甲、乙、丙、丁四項措施,均完全符合期貨交易所執行市場監視處置之法定授權範圍。

選項分析

  • 甲、調整保證金額度:正確。當市場波動過大或交易異常時,交易所得機動提高保證金額度或改變繳納型態,以提高交易成本、抑制過度投機並確保結算履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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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關於期貨商接受客戶委託從事期貨交易的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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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與《期貨商管理規則》中有關期貨商接受委託從事交易時的法定告知與帳務管理義務。核心在於區分「買賣報告書」與「對帳單」在交付時效與製作頻率上的差異,以及保證金帳戶管理之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條文無重大修正,規範完全一致。)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切入點在於掌握期貨商交易紀錄文件的「交付時效與頻率」:

  1. 買賣報告書:具備「即時性」。委託交易於市場成交後,期貨商應立即製作並交付交易人,以提供即時成交資訊。
  2. 對帳單:具備「定期彙整性」。期貨商應按月彙整交易與帳務資料,於每月編製並在次月 5 日前分送交易人。

依此時間特徵檢視,選項 (B) 將買賣報告書誤寫為「每月編製」,與法條規定的「成交後應即製作交付」不符,故為不正確之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期貨商應每月編製對帳單,於次月 5 日以前分送期貨交易人(若當月無成交紀錄且未開立部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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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原則上至少最近幾年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所為停業處分之期貨商,始得於開始營業後申請設置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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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開始營業後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的法定資格條件,具體規範於《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13 條。內容涉及期貨商若受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期貨交易法》處分時,影響其申請增設分支機構的消極條件與冷卻期限。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規範相同)。


解題方法

依據命題當年《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1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期貨商開始營業後申請設置分支機構,必須符合「最近一年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本法(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全部或一部之停業處分」之規定。

因此,受停業處分之期貨商,原則上至少需滿 一年 未再受停業處分,始得於開始營業後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故本題應選擇 (B)。


選項分析

  • (A) 半年:錯誤。依《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最近「半年(6 個月)」內未受處分的限制標的是「受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為撤換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之處分,或命令解除其負責人或有關人員職務處分」,非停業處分。
  • (B) 一年: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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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登記為期貨顧問事業之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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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顧問事業業務員之消極資格(即依法不得登記或不得充任之條件)。

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期貨顧問事業業務員之消極資格,準用《期貨交易法》第 28 條之規定(現行法規相關條文與規範意旨均維持一致)。解題核心在於釐清**「期貨業」(《期貨交易法》第 28 條)與「證券業」(《證券交易法》第 53 條)**在消極資格規範上的差異,特別是刑事處分與行政處分是否跨業適用。


解題方法

採用**「條文對照法」與「跨業法規排除法」**解題:

  1. 檢視《期貨交易法》第 28 條及相關管理規則所列之法定消極事由。
  2. 比對各選項條件是否構成期貨業之「不得登記」事由:
  • 符合期貨業法定消極資格者 →\rightarrow 不得登記。
  • 僅屬於證券業規範而不屬於期貨業法定消極資格者 →\rightarrow 得登記。

選項分析

  • (A) 錯誤(不得登記) 依《期貨交易法》第 28 條第 5 款規定:「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使用票據有退票紀錄未經註銷者」,不得充任期貨商或期貨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故此情事屬於法定消極資格,不得登記。

  • (B) 錯誤(不得登記) 依《期貨交易法》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受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撤換或解除職務處分,未滿五年者」,不得充任期貨業負責人或業務員。故此處分未滿五年者不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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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定義,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交換約定標的物或其所產生現金流量之契約為何種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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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期貨交易法》第 3 條關於法定「期貨交易契約類型」之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條文相同)。

依《期貨交易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期貨交易契約主要分為五種法定類型:

  1. 期貨契約(第 1 款)
  2. 選擇權契約(第 2 款)
  3. 期貨選擇權契約(第 3 款)
  4. 槓桿保證金契約(第 4 款)
  5. 交換契約(第 5 款)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定義記憶題。解題的切入點為抓取題幹中的核心法條關鍵字:「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交換」及「其所產生現金流量」。比對《期貨交易法》第 3 條第 1 項各款文字,即可直接鎖定對應之契約種類。


選項分析

  • (A) 交換契約:正確。 依《期貨交易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交換契約(Swap)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交換約定標的物或其所產生現金流量之契約」。與題幹敘述完全吻合。
  • (B) 槓桿保證金契約:錯誤。 依《期貨交易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槓桿保證金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依約定借貸比例金額交易,或雙方約定依一定成數基準之保證金交易,而於未來特定期間內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標的物之契約」。其核心特徵為「借貸比例」與「成數基準保證金」。
  • (C) 期貨選擇權契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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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主管機關與外國單位簽訂合作協定之內容包含哪些項目?

甲、技術合作;乙、資訊交換;丙、市場交流;丁、協助調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中有關國際合作與跨國監理規範之法律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期貨交易法》第 21 條規定,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發揮期貨市場監理功能,在平等互惠原則下,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合作協定。法條明文規定合作協定得涵蓋之三大項目為:

  1. 技術合作(甲)
  2. 資訊交換(乙)
  3. 協助調查(丁)

法條並未包含「市場交流」項目。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為精確對應《期貨交易法》第 21 條之法定項目:

  1. 對照法定項目:將題目給予之四個項目與法條核對:
  • 甲、技術合作:符合法條規定。
  • 乙、資訊交換:符合法條規定。
  • 丙、市場交流:非屬法條列舉項目。
  • 丁、協助調查:符合法條規定。
  1. 組合判定:正確項目組合為「甲、乙、丁」,對應選項 (B)。

選項分析

【各項目單獨剖析】

  • 項目甲(技術合作):正確。屬《期貨交易法》第 21 條明定之合作事項,旨在促進監理技術與制度之國際交流。
  • 項目乙(資訊交換):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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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之規定,期貨經紀商應於下列何種文件內訂明其通知客戶補繳追加保證金方式及時間?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管理規則》對期貨經紀商「通知客戶補繳追加保證金」之文件記載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期貨經紀商應在下列三種文件中,訂明通知客戶補繳追加保證金的方式及時間:

  1. 受託契約
  2. 風險預告書
  3. 買賣委託書

重點在於:法規要求三種文件「均應訂明」,並非三者擇一。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應於何種文件內訂明」,屬於法規列舉型題目。直接抓住法條所列文件種類,再與選項逐一比對即可。

法規要求期貨經紀商將補繳追加保證金的:

  • 通知方式,例如電話、書面、電子方式等;
  • 通知時間,例如於何種交易情況發生後通知、通知期限及相關時點;

一併記載於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及買賣委託書。

因此,A、B、C三項均屬法規要求的文件,D「選項(A)(B)(C)皆是」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受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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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國內股價類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經紀業務及國內利率類期貨契約經紀業務者,其應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商經紀業務時,依法應指撥的「專用營運資金」金額。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所列金額如下:

  • 國內股價類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經紀業務:新臺幣5,000萬元。
  • 國內利率類期貨契約經紀業務:新臺幣3,000萬元。

同時申請兼營這兩類業務時,應指撥的專用營運資金為:

5,000萬元+3,000萬元=8,000萬元5,000萬元+3,000萬元=8,000萬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涉及的兩項業務:

  1. 國內股價類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經紀業務。
  2. 國內利率類期貨契約經紀業務。

再依命題當年法規所定金額分別計算:

5,000萬元+3,000萬元=8,000萬元5,000萬元+3,000萬元=8,000萬元

因此應指撥新臺幣8,000萬元,即新臺幣8,000萬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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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開始兼營期貨顧問業務後,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規定應申報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應於多久內改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對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顧問業務」之財務條件及改善期限。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開始兼營期貨顧問業務後,依法應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若該財務報告顯示每股淨值低於面額,應於規定期限內改善。

每股淨值的基本概念為:

每股淨值=股東權益流通在外股數每股淨值=\frac{股東權益}{流通在外股數}

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表示公司淨資產價值低於股票票面金額,反映財務結構或資本維持狀況不佳,因此法規要求限期改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改善期限為開始兼營期貨顧問業務後二年內。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抓住三個關鍵:

  1. 主體是「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2. 情境是「開始兼營期貨顧問業務後」。
  3. 財務報告顯示「每股淨值低於面額」。

符合上述情形時,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規定,應於開始兼營期貨顧問業務後二年內改善。

因此選擇二年,而非一年、六個月或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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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期貨商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幾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期貨商年度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期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期貨交易法》及相關規定,期貨商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下列年度財務報告:

  •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經董事會通過;
  • 經監察人承認。

因此,關鍵期限為「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指出財務報告必須具備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等程序,這正是期貨商年度財務報告公告與申報規定的完整描述。

直接抓取法定期間:

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text{會計年度終了後} = 3\text{個月內}

故正確選項為三個月。

選項分析

  • (A) 一個月:錯誤。 一個月並非期貨商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的法定期限,期限過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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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關於撤銷期貨交易所許可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關於「撤銷期貨交易所許可」之法定事由。判斷重點在於:

  • 是否屬於期貨交易所設立或營業許可遭撤銷的事由。
  • 法條使用的是「結算保證金」或「最低結算保證金」等精確法律用語。
  • 選項若將法定名詞省略或改變,導致法律意義不同,即屬錯誤。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定撤銷事由」的方法。期貨交易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1. 設立或許可證照之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
  2.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自受領許可證照後,於3個月內未開始營業。
  3. 雖已開業,卻自行停止營業,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連續達3個月以上。
  4. 結算保證金低於維持未平倉部位所需的最低「結算保證金」。

因此,逐項檢查各選項是否完整符合上述法定事由即可。

選項分析

(A)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自受領許可證照後,於3個月內未開始營業

正確。

期貨交易所取得許可證照後,原則上應於法定期間內開始營業。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自受領許可證照後3個月內仍未開始營業,即構成撤銷許可的事由。

本選項所述期間、起算點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要件均符合規定。

(B) 設立或許可證照之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者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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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客戶保證金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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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客戶保證金」的法律性質及期貨商對客戶資金的管理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客戶保證金具有下列重要特性:

  1. 客戶保證金應與期貨商的自有資產分離。
  2. 期貨商應設置客戶明細帳,逐日記載並計算各客戶的保證金餘額。
  3. 客戶保證金並非期貨商所有,期貨商僅負有保管及依規定運用、結算的義務。
  4. 客戶保證金得依客戶交易及結算所需,支付佣金、利息、手續費等依法應由客戶負擔的款項。

因此,本題要找的是違反客戶保證金「分離保管、不得作為期貨商自有財產」原則的選項。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法律性質+管理方式」的方式:

  • 若選項強調客戶保證金應獨立管理、逐日計算,符合規定。
  • 若選項主張客戶保證金屬於期貨商資產,或期貨商債權人得加以扣押,即違反客戶資產隔離原則。
  • 若選項所列支出是客戶因交易所產生的佣金、利息及手續費,則屬於客戶應負擔的交易相關費用,原則上得由客戶保證金中依規定支付。

選項分析

(A) 應與期貨商之自有資產分離

正確。

客戶保證金是客戶交付期貨商,用於履行期貨交易及結算義務的款項。為避免期貨商將客戶資金與自身營業資金混用,法規要求客戶保證金必須與期貨商自有資產分離保管及管理。

此種分離制度也能避免期貨商發生財務危機時,客戶資金被納入期貨商一般財產,降低客戶資金遭挪用或受償順位受損的風險。

(B) 應設置客戶明細帳,每日計算餘額

正確。

期貨商對每一客戶的保證金收付、交易損益、追加保證金、出金及各項費用,均應分別記載於客戶明細帳,並逐日計算客戶保證金餘額。

客戶每日保證金餘額的基本計算概念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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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在臺灣期貨交易所交易的黃金選擇權是屬於期貨交易法第三條定義的何種期貨交易契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第 3 條對各類期貨交易契約的定義,判斷重點不在於商品名稱,也不單看交易場所,而在於「選擇權的標的物是什麼」。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選擇權契約:以特定商品為標的,買方支付權利金後,取得依約定價格買進或賣出該特定商品的權利。
  • 期貨選擇權契約:以期貨契約為標的,買方支付權利金後,取得依約定價格買進或賣出期貨契約的權利。

臺灣期貨交易所交易的「黃金選擇權」,其標的物是黃金期貨契約,而非直接買賣現貨黃金,因此屬於期貨選擇權契約。

解題方法

判斷步驟如下:

  1. 先確認「黃金選擇權」是選擇權,而非單純的黃金期貨。
  2. 再確認該選擇權的標的物。
  3. 若標的物是黃金現貨或其他特定商品,屬於選擇權契約。
  4. 若標的物是黃金期貨契約,則屬於期貨選擇權契約。

本題的黃金選擇權,是對黃金期貨契約行使買進或賣出的權利,因此符合《期貨交易法》第 3 條所稱的「期貨選擇權契約」。

選項分析

(A) 期貨選擇權契約

正確。

黃金選擇權的標的物為黃金期貨契約。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後,取得依履約價格買進或賣出黃金期貨契約的權利,符合期貨選擇權契約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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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期貨商之設置,下列何者不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商設置標準》關於期貨商設立許可後,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及申請展延期限的規定。重點包括:

  1. 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
  2. 逾期未完成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3. 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展,但延展次數及期限均有限制。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期限與次數的記憶題,應逐一核對三個要件:

  • 原始辦理期限:六個月。
  • 延展條件:須有正當理由。
  • 延展限制:延展以一次為限,且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個選項中,只有將「一次」說成「二次」者違反規定,因此可直接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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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具期貨結算機構經理人資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對期貨結算機構經理人資格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經理人資格有下列兩種認定途徑:

  1. 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且曾擔任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
  2. 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且曾擔任副理以上或同等職務。

兩種條件屬於擇一符合,並非必須同時具備。

解題方法

判斷每個選項時,分別檢查兩個要件:

  • 工作經驗年資;
  • 曾任職務層級。

可整理如下:

職務層級所需工作經驗
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
副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五年以上

其中,經理以上的職務層級高於副理;但若僅擔任副理以上職務,必須具備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選項分析

(A) 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並曾擔任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符合第一種資格途徑:

  • 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
  • 職務達經理以上。

因此具備期貨結算機構經理人資格。本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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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有關銀行可經營之期貨業務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銀行兼營期貨業務與服務事業之法定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主要涉及下列法規依據:

  1.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23 條:金融機構(含銀行)申請兼營期貨業務之項目範圍。
  2. 《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 11 條:得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特許機構資格。
  3.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之資格條件。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之切入點在於區分「期貨商本業(經紀、自營)」、「期貨服務事業(顧問、經理等)」以及「周邊銷售通路(基金代銷)」之兼營主體資格限制:

  1. 金融機構(銀行)本質上得兼營期貨商本業中的經紀與自營。
  2. 期貨服務事業中之期貨顧問業務,法規對於兼營主體設有嚴格限制,僅限特定證券期貨業者,未開放銀行兼營。
  3. 期貨信託基金屬於金融商品,符合法定條件之銀行本即為廣泛之基金銷售機構(通路)。

選項分析

  • (A) 期貨經紀業務:可經營(非本題答案) 依《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金融機構(包含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如辦理國內外期貨交易之經紀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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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有關期貨顧問事業資料保存年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驗《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中有關期貨顧問事業之業務資料、廣告宣傳物、交易分析報告、委任契約及會計憑證帳簿之「保存年限」相關規定。 (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主要涉及之法務規範重點如下:

  1. 宣傳資料與廣告物:保存年限為 2 年(《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23 條)。
  2. 交易分析報告:應自提供之日起,保存 5 年(《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22 條)。
  3. 委任契約:應自委任關係消滅之日起,保存 5 年(《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
  4. 業務憑證、帳簿、表冊等文件:保存年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法條本身並未統一規定為 5 年(《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期貨法規之記憶與比較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明文指定之保存年限(如廣告 2 年、分析報告與委任契約 5 年)」與「會計憑證及帳簿等文件(依《商業會計法》辦理)」之間的差異。

解題步驟如下:

  1. 比對各選項資料類型與其對應之法定保存年限。
  2. 確認宣傳廣告為 2 年、交易分析報告與委任契約為 5 年。
  3. 檢視業務憑證與帳簿表冊之保存依據,辨識出「將依商業會計法規定之事項曲解為固定五年」之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正確。 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期貨顧問事業從事宣傳或廣告活動,其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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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主管機關於下列何情況發生時,得命令調整保證金額度?

甲、期貨市場有被壟斷之虞;乙、經濟能源措施足以影響石油期貨契約的交易;丙、天災致市場發生重大波動足以嚴重妨礙紅豆期貨契約的交易;丁、前述以外有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情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關於主管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得命令期貨交易所調整保證金額度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期貨市場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命令期貨交易所調整保證金、權利金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1. 期貨市場有被操縱之虞。
  2. 經濟或能源措施足以影響期貨契約交易。
  3. 天災致市場發生重大波動,足以嚴重妨礙期貨契約交易。
  4. 其他有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情事。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市場出現異常波動或交易秩序遭受重大影響時,透過提高或降低保證金等方式,控制交易風險、維持市場秩序。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比對法條要件」:

  • 甲對應「期貨市場有被操縱之虞」。
  • 乙對應「經濟或能源措施足以影響期貨契約交易」。
  • 丙對應「天災致市場發生重大波動,足以嚴重妨礙期貨契約交易」。
  • 丁對應「其他有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情事」。

四個敘述均屬法規所列得調整保證金的事由,因此應全部選入。

選項分析

甲、期貨市場有被壟斷之虞

正確。

法規所稱「有被操縱之虞」,涵蓋市場可能遭特定人控制、壟斷或不當影響價格形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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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據期貨交易法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中關於「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內部法定專門委員會之設置規範(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依《期貨交易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設業務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

同條第 2 項並明定其委員組成標準:各委員會之委員,至少應有 13\frac{1}{3} 以上為期貨商或具有期貨、證券、金融等專業知識之公益人士;其組織規程由期貨交易所擬訂,申報主管機關核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明文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期貨交易所依法「強制設置」的專門委員會名稱。主管機關為維護期貨市場業務之正常運作並維持市場交易紀律與自律功能,明定無論是「會員制」或「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均必須設立掌理業務規劃營運的「業務委員會」以及負責違規懲處、市場秩序維持的「紀律委員會」。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期貨交易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應設者為「業務委員會」與「紀律委員會」,並無明文強制設置「稽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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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期貨結算機構在擬訂期貨結算會員資格時,下列何者為衡量之項目?

甲、資本額;乙、財務狀況;丙、業務狀況;丁、債信情況。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期貨結算機構對「結算會員資格標準」之法定考量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同),法源依據為《期貨交易法》第 50 條:

  1. 第 1 項:期貨結算機構之結算會員,以期貨商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 第 2 項:結算會員之資格標準,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3. 第 3 項:期貨結算機構訂定結算會員之資格標準,應考量其資本額、財務狀況、業務狀況及債信情況等。

期貨結算機構承擔市場履約保證之最終清算責任,故對結算會員必須進行全方位的風險與資質審查。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對照型」題目,直接依據《期貨交易法》第 50 條第 3 項所列舉的四項法定要件逐一比對:

  • 甲、資本額:屬於法定考量項目。
  • 乙、財務狀況:屬於法定考量項目。
  • 丙、業務狀況:屬於法定考量項目。
  • 丁、債信情況:屬於法定考量項目。

四項皆為法規明文規定應考量之項目,故應選包含「甲、乙、丙、丁」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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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期貨商資金運用與資產管理之法定規範,核心法源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3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購置限制:期貨商非為業務上之需要,不得購置不動產。
  2. 持有例外:期貨商因「合併」、「受讓」或「裁撤分支機構」,致持有非營業用之不動產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處分之;但持有非營業用不動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區分**「購置(買進)」與「持有(留存)」**的法規限制差異,以及決策權限之層級:

  • 購置端(源頭管制):嚴格限定只能基於「業務上需要」,法律強制禁止購置非營業用不動產,不可藉由公司內部「董事會同意」而解套。
  • 持有端(事後例外):因組織變更(合併、受讓、裁撤)等客觀事實而間接取得,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始得例外持有(惟原則上須限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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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下列哪一種終止契約之情況毋須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信託基金終止時,是否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期貨信託基金發生下列特定終止事由時,原則上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 因市場狀況致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 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主管機關所定標準。

但若是依期貨信託契約所約定的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屬於契約預先約定的當然終止事由,毋須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解題方法

先區分各選項的終止原因:

  1. 受益人或基金營運狀況所導致的「提前終止」,涉及投資人權益及基金管理秩序,須主管機關事前審查。
  2. 契約原本已約定存續期間,於期間屆滿時終止,並非臨時或提前終止,因此不屬於須先核准的情形。

本題問「毋須先報主管機關核准」,因此尋找「契約存續期間自然到期」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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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期貨結算機構自許可設置之日起若無正當理由申請展期者,應於多少時間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期貨結算機構設置之許可證照申請期限與相關法規程序。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據《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期貨結算機構自許可設置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並向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現行法規亦維持相同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構成要件切入分析:

  1. 法定基準時限:期貨結算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置後,依法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並檢附法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2. 展延要件與效果:若未於六個月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3. 題意判斷:題目明定「若無正當理由申請展期」,即回歸一般法定標準期間,應於「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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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期貨交易法之規定,關於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所賦予之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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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期貨交易法》中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行政監理權限,涵蓋對期貨業之檢查權、報告提出命令權、行政調查權(約談到場說明)以及對違法從業人員之行政處分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理解與記憶題型。切入點在於掌握主管機關對特許金融機構的監理手段:

  1. 監督檢查權與調查權: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維持市場秩序,享有隨時派員檢查、調閱帳冊、命其提出報告及通知相關人員到場說明之行政調查權(《期貨交易法》第 98 條、第 99 條)。
  2. 行政處分權:對於未配合監理者得處以行政罰鍰(《期貨交易法》第 119 條);對違規之業務人員得命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解職(《期貨交易法》第 101 條)。
  3.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法條賦予主管機關的合法權力,即可迅速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期貨交易法》第 98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維護期貨市場秩序,得隨時派員檢查期貨商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物件(包含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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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至少應置之理、監事人數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中關於「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簡稱期貨公會)組織治理架構之法定人數規定,重點在於理、監事之最低設置人數門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期貨交易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至少應置理事三人,監事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現行法亦維持相同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型考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認明法條依據: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組織與理監事設置,優先適用《期貨交易法》第 92 條特別法規定。
  2. 對應法定最低門檻:依該條第 1 項規定,理事之法定最低人數為三人,監事之法定最低人數為一人。
  3. 比對選項:精確鎖定「理事三人,監事一人」之組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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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從事經紀業務、自營業務者,最低出資額分別為新臺幣: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中關於「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最低出資額之法定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據《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 7 條規定:

  1. 會員從事自營業務者:最低出資額為新臺幣 2,5002,500 萬元。
  2. 會員從事經紀業務者:最低出資額為新臺幣 1,5001,500 萬元。
  3. 同時從事自營與經紀業務者:出資額應合併計算,即新臺幣 2,500 萬+1,500 萬=4,0002,500 \text{ 萬} + 1,500 \text{ 萬} = 4,000 萬元。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條文數字記憶題。解題關鍵在於精確區分「經紀業務」與「自營業務」各自的法定最低出資額:

  • 經紀業務最低出資額:新臺幣 1,5001,500 萬元。
  • 自營業務最低出資額:新臺幣 2,5002,500 萬元。

題目問及「經紀業務、自營業務者」分別之最低出資額,依序對應即為「經紀 1,5001,500 萬元,自營 2,5002,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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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有關期貨信託事業之資金運用規定,以下何者在運用範圍之內?

甲、購買美國政府債券;乙、購買國內政府公債;丙、購買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條件及一定比率之期貨信託基金;丁、國內之銀行存款;戊、購買國內國庫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期貨信託事業「自有資金」之運用限制與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之資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貸與他人、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或移作其他用途;其資金之運用採正面表列,限於以下範圍:

  1. 國內之銀行存款。
  2. 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國庫券。
  3. 購買國內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商業本票、承兌匯票。
  4. 購買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條件及一定比率之期貨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5.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解題方法

期貨信託事業自有資金之運用,目的在於維持公司資本之流動性與安全性,因此法令原則上限定於「國內」且具高度安全性之工具,不可任意投資於未經核准之國外有價證券。

對題幹所列項目逐一檢驗:

  • 甲、購買美國政府債券:非屬正面表列允許項目(法規僅准許購買「國內」政府債券,不包含美國等國外政府債券) →\rightarrow 不在運用範圍內。
  • 乙、購買國內政府公債:符合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購買國內政府債券) →\rightarrow 在運用範圍內。
  • 丙、購買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條件及一定比率之期貨信託基金:符合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 →\rightarrow 在運用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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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亦維持相同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中有關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經理人」與「業務人員」之法定權責與組織界定:

  1. 負責人範疇:依《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3 條,指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為負責人者。
  2. 經理人範疇:依《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4 條,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業務單位主管及副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3. 業務人員範疇:依《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5 條,指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 期貨交易契約之設計、審查及研究發展。
  • 期貨交易之監視、結算、交割、保證金收取及專戶管理。
  • 期貨商財務、業務之查核與輔導。
  • 期貨交易資訊之蒐集、處理與提供。
  • 內部稽核。
  • 其他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定義比對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確定題目要求找出「敘述錯誤」的選項。
  2. 對照《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關於「負責人」、「經理人」、「業務人員」之法定範圍。
  3. 關鍵在於辨識「內部稽核人員」在組織法規上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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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該等機構經理以上職務者,即具備擔任下列哪些職務之資格?

甲、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乙、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丙、期貨結算機構之董事、監察人;丁、期貨結算機構之經理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所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與《期貨結算機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中,關於機構「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之法定積極資格條件(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比較「期貨交易所」與「期貨結算機構」兩者在負責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資格上的法規對稱性:

  1. 依據《期貨交易所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具備「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該等機構經理以上職務者」,屬於具備期貨交易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法定積極資格。
  2. 依據《期貨結算機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期貨結算機構對於負責人與經理人之資格要求與期貨交易所規範一致,該資歷亦屬於具備期貨結算機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法定積極資格。

因此,題目所述之資歷符合甲、乙、丙、丁全部四種職務之任職資格。

選項分析

  • 甲、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符合。依《期貨交易所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3 條之 1,具備「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該等機構經理以上職務者」,具備擔任董事、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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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有關操縱條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驗《期貨交易法》中關於「禁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第 106 條)之行為態樣、主觀要件與刑事罰則(第 112 條)。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主觀要件:操縱行為屬「意圖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獲取不法利益/免除損失」之不法意圖。
  2. 行為態樣:操縱態樣多元,包含抬高、壓低、維持價格、通謀相對委託等,且法律明文涵蓋「直接或間接」影響期貨價格之行為(如透過操縱現貨市場以間接影響期貨價格之跨市場操縱)。
  3. 刑事罰則:違反第 106 條操縱禁止規定者,依第 112 條處 33 年以上 10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0001,000 萬元以上 22 億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條文構成要件與罰則之比對題,切入點如下:

  1. 檢視主觀意圖:比對操縱罪是否為客觀行為即成立,抑或需具備不法意圖。
  2. 檢視行為範圍:確認操縱行為是否僅限於連續抬高價格,以及是否包含現貨市場之間接影響。
  3. 檢視罰則刑度:核對期貨交易法對操縱行為之法定刑期上限。

選項分析

  • (A) 敘述錯誤:期貨操縱罪屬於意圖犯,主觀上必須具備不法意圖(如「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意圖獲取不法利益或免除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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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何機關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對期貨交易所之設立與管理,究竟由何機關制定相關規範。

依《期貨交易法》規定,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標準及管理規則,由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定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期貨市場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因此,本題的判斷重點是:

期貨交易所的設立標準及管理規則,屬於主管機關的監理事項,不是期貨交易所自行決定,也不是一般公司登記或產業主管機關的權限。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掌握法律上的權責分工:

  1. 期貨交易所涉及期貨市場之交易秩序、風險控管及投資人保護。
  2. 此類市場監理事項,依法由期貨市場主管機關制定規範。
  3. 民國113年期貨市場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 故應選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題不涉及計算,直接依「主管機關」與「交易所內部機關」的權限區分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A) 財政部

錯誤。財政部主要掌理國庫、賦稅、關務及財政政策等事項;期貨市場之監理主管機關並非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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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期貨交易所於開始或停止營業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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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中有關期貨交易所營運管理(開始與停止營業)之行政申報程序,以及期貨交易法對「主管機關」與「行政行為種類(核備 vs. 核准)」的定義。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內容一致):

  1. 主管機關定義:《期貨交易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
  2. 開業與停業程序:《期貨交易法》第 18 條規定:「期貨交易所開始或停止營業,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核備。」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由「對象(主管機關)」與「行為(行政程序)」兩個維度進行判斷:

  1. 確定申報對象: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 3 條,期貨市場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金管會。因此,交易所不論開業或停業,法定申報對象皆為「金管會」(排除中央銀行、經濟部與期貨公會)。
  2. 確定行政行為種類: 期貨交易所之設立許可需要事前「核准」;但組織成立後,實際「開始營業」或「停止營業」時,法規明定採事後陳報備查性質之「申報核備」。

綜合上述兩點,期貨交易所於開始或停止營業時,應向「金管會申報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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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甲期貨經紀商為結算會員,甲因違法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之規定為停業處分時,下列何者得將甲及其客戶之相關帳戶,移轉於與甲有承受契約之其他結算會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受停業處分時,為維持期貨交易及結算作業之連續性,客戶帳戶及相關部位應由何機構辦理移轉。

依民國 111 年《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期貨經紀商為結算會員,因違法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時,具有法定移轉權限者為「期貨結算機構」。期貨結算機構得依規定,將該期貨商及其客戶的相關帳戶,移轉至與該期貨商訂有承受契約的其他結算會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

  1. 甲是期貨經紀商,而且具有結算會員身分。
  2. 甲因違法遭主管機關處以停業處分,涉及的是結算會員失去正常執行結算業務能力後,客戶帳戶及交易部位的承接安排。

此種移轉並非一般金融監理或同業自律事項,而是期貨市場「結算及交割安全機制」的一環。因此,應由專責辦理期貨結算業務的期貨結算機構執行。

選項分析

(A) 中央銀行

錯誤。

中央銀行主要負責貨幣政策、金融支付系統及外匯等相關事項,並非期貨市場結算會員帳戶移轉的法定執行機關。

期貨商停業後的帳戶承接,屬於期貨交易與結算制度的專業處理,不是中央銀行的職掌。

(B) 期貨結算機構

正確。

期貨結算機構負責期貨交易的結算、保證金及部位管理,並維持結算會員與客戶交易的履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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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者,其實收資本額最低應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時,應具備的最低資本條件,以及「實收資本額」與「指撥專用營運資金」的區別。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相關期貨業法規,本國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除須符合證券商本身的最低實收資本額要求外,另須指撥專用營運資金供期貨業務使用。因此,最低資金要求採「加計」方式計算。

可表示為:

最低應具資金=證券商設置標準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最低應具資金 = 證券商設置標準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 + 指撥專用營運資金

其中,指撥專用營運資金係為經營期貨業務而專門提撥的資金,並非證券商原有最低實收資本額的替代品。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者,其實收資本額最低應為何」。

判斷重點有二:

  1. 申請人原本已是證券商,必須符合證券商設置標準所定的最低實收資本額。
  2. 兼營期貨業務具有額外的資本及風險要求,還要加計期貨業務所需的指撥專用營運資金。

所以,法規採取的不是單一固定金額,而是:

證券商最低實收資本額+指撥專用營運資金證券商最低實收資本額 + 指撥專用營運資金

因此選項 (B) 符合法規的計算方式。

選項分析

(A) 新臺幣二億元: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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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時,交易對象非屬依法申請核准之專業投資人,不得連結哪些標的?

甲、國內私募之有價證券;乙、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有價證券;丙、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丁、我國證券交易所與國外機構合作編製之臺股指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時,交易對象為「非依法申請核准之專業投資人」所適用的連結標的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槓桿交易商對非專業投資人提供槓桿保證金契約時,不得連結下列標的:

  1. 國內私募之有價證券。
  2. 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3.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4. 我國證券交易所與國外機構合作編製之臺股指數。

本題四個標的均屬限制連結的對象。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

  • 題幹先設定交易對象為非專業投資人。
  • 再將甲、乙、丙、丁逐一與非專業投資人不得連結的標的清單比對。
  • 四項全部符合限制規定,因此答案應選包含甲、乙、丙、丁的選項。

判斷重點不在於標的是「有價證券」或「指數」,而在於法規對非專業投資人採取較嚴格的保護性限制。因此,丁雖然是臺股指數,仍然屬於明文限制的連結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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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期貨商未經期貨交易人事前書面同意,且未依期貨交易所規則之規定,而成為該期貨交易人賣出委託之買方或該期貨交易人買進委託之賣方,稱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人交易相對人的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期貨交易法規定,期貨商原則上不得成為期貨交易人委託的相對方:

  • 期貨交易人委託賣出時,期貨商不得自行成為買方。
  • 期貨交易人委託買進時,期貨商不得自行成為賣方。

只有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期貨商才得依規定成為交易相對人:

  1. 已取得期貨交易人事前書面同意。
  2. 符合期貨交易所相關規則。

若期貨商未取得事前書面同意,且未依期貨交易所規則辦理,即自行成為期貨交易人的交易相對人,法律上稱為「擅為交易相對人」。

解題方法

本題可直接抓住題幹的三個關鍵要件:

  • 「期貨商」
  • 「成為期貨交易人賣出委託之買方,或買進委託之賣方」
  • 「未經事前書面同意,且未依期貨交易所規則」

這種行為不是單純撮合雙方委託,而是期貨商自己站到交易對手方的位置。題幹又明確指出其未取得同意、未遵守交易所規則,因此對應的法定概念就是「擅為交易相對人」。

選項分析

(A) 場外沖銷

「場外沖銷」是指未依集中交易市場的正常交易程序,而在市場外以其他方式沖銷或處理期貨交易部位。

本題重點在於期貨商自行成為客戶交易的相對人,並非單純描述交易是否在場外進行,因此不選。

(B) 交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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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期貨商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或其他章則情節重大,經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依期貨交易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終止與期貨商所訂之使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者,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2 款,以及期貨交易所對違規期貨商採取重大處分時的主管機關監督。

期貨商若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或其他章則,且情節重大,期貨交易所可採取「終止與期貨商所訂之使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契約」的處分。此種處分涉及期貨商繼續參與集中交易市場的資格,法律效果重大,因此不得由期貨交易所自行決定即生效,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核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中的關鍵字:

  • 「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或其他章則」
  • 「情節重大」
  • 「第 39 條第 1 項第 2 款」
  • 「終止使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

應直接對應到第 39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重大處分。

判斷主管機關介入方式時,要區分:

  • 「核准」:處分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期貨交易所始得作成或執行。
  • 「備查」:期貨交易所先行處理,再將處分結果報主管機關知悉。

終止市場使用契約的法律效果重大,屬於須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的處分,因此選擇「應得主管機關核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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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中所稱業務人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同)。 本題考查《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26 條關於期貨交易輔助人(IB)業務人員之法定業務範圍與資格要求。


解題方法

依《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下列 6 項業務之人員,屬於法定的業務人員,且應具備期貨商業務員資格:

  1. 期貨交易之招攬。
  2. 開戶之徵信、查詢及開戶之確認。
  3. 受託買賣期貨之傳遞。
  4. 期貨交易之行情資訊傳遞。
  5. 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內部稽核。
  6. 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法令遵循。

比對上述法定項目,僅「內部稽核」名列其中,財務與資訊人員皆非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人員。


選項分析

  • (A) 期貨交易輔助人之內部稽核: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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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有關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指撥專用營運資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時,依據兼營之期貨業務種類應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法定數額。法規依據為《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25 條(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據該條文規範,本國證券商兼營國內期貨經紀業務時,按兼營種類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門檻如下:

  1. 單一類別(申請兼營國內股價類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經紀業務,或兼營國內利率類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經紀業務):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新臺幣 5,0005,000 萬元。
  2. 跨類別組合(申請兼營國內股價類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經紀業務及國內利率類期貨契約經紀業務):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新臺幣 8,0008,000 萬元。
  3. 全面性國內業務(申請兼營國內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經紀業務):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新臺幣 11 億元。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對比選項所列之「兼營業務範圍」與「法定指撥金額」:

  1. 檢視題目要求的業務種類。
  2. 對照法定三大資金級距:5,0005,000 萬元(單類)、8,0008,000 萬元(股價類+利率類)、11 億元(國內全類)。
  3. 找出業務範圍與指撥金額完全相符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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