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 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112 年・一般警察特考・四等・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
試題代碼 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立法院制衡總統權力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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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制衡總統權力的憲法界線。總統與立法院各有憲法職權,立法院得透過法律、緊急命令追認程序及總統彈劾程序制衡總統;但總統不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立法院不能要求總統赴立法院接受備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國情報告不等於質詢或要求總統答詢。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選項是否屬於憲法或法律所容許的立法院制衡機制?特別注意「國情報告」與「備詢」不同。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不能因此推論總統有接受立委質詢的義務。

選項分析

  • (A) 不追認總統所發布之緊急命令:正確,屬於制衡方式。 憲法第 43 條規定,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因此,立法院是否追認是對緊急命令的重要監督。

  • (B) 透過相關法律規範總統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之事項:正確,屬於制衡方式。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4 項將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的決定權賦予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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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關於實施國民教育之具體規定,何者未見諸憲法及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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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對國民教育的基本規定,以及《憲法增修條文》對教育經費的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應掌握《憲法》第 160 條、第 161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能在上述憲法條文找到依據。題目問「何者未見諸憲法及增修條文」,因此只要選項的內容與條文明定事項不符,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憲法》第 160 條規定,六歲至十二歲的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已逾學齡而未受基本教育的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由政府供給。選項將兩者概括為「一律免費」,並非憲法原文所定:免費基本教育的對象是六歲至十二歲學齡兒童;逾學齡者接受補習教育則免納學費,並有書籍由政府供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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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有關修憲程序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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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的修憲程序。依民國 112 年法規,憲法修正案須經立法院提出並通過,再公告半年,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立法院的門檻是:四分之一立法委員提議、四分之三立法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複決時,有效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才算通過。

解題方法

先把程序順序抓出來:立法院提議並表決 → 公告半年 → 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再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條文,特別注意「誰辦理複決」以及複決門檻的計算基準。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修憲案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增修條文並未賦予其他機關修憲案提議權,因此提議權專屬於立法院。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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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憲法及增修條文有關金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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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迄今未變更)。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三節「國民經濟」中關於金融管理之憲法規範,以及憲法法理概念「憲法委託」之意涵:

  1. 憲法第 149149 條:「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
  2. 憲法第 150150 條:「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調劑社會經濟。」
  3. 憲法委託之法理:指憲法本身僅確立基本方針或綱領,而明文委託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將該憲政方針具體化落實。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採「法條文字精確比對」與「公法學理概念檢驗」雙軌切入:

  1. 掌握條文關鍵詞:比對憲法國民經濟章節中關於金融機構之明文(第 149149 條與第 150150 條),辨識常見的條文目的偷換陷阱。
  2. 審查公法學理:憲法第 149149 條明定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由憲法直接課予立法者立法規範之義務,屬於標準的憲法委託。同時,平等原則講求「實質平等」,公私金融機構因本質不同,並非必須受完全相同之管理。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憲法第 77 條所保障之平等原則為「實質平等」,即「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容許本於事物本質差異而為合理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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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軍事審判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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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9 條的軍事審判保障,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第 624 號解釋對軍事審判制度的說明。

憲法第 9 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這項規定保障非現役軍人免受軍事審判;它並未規定現役軍人必須交由軍事機關審判。釋字第 436 號也指出,軍事審判不是軍事機關對現役軍人的專屬管轄權,而是立法者基於軍事需要所設的特別刑事訴訟程序。釋字第 624 號則說明,軍事檢察及審判機關行使的追訴、處罰權,屬國家刑罰權的一種,仍須符合憲法對司法權的要求。

解題方法

先抓住憲法第 9 條的規範方向:條文保障的是「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並非命令「現役軍人應受軍事審判」。因此,凡把現役軍人受軍事審判說成憲法明文要求的選項,便與條文意旨不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國 102 年修正後的軍事審判法第 1 條規定,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現役軍人案件則依犯罪類型及時期分由軍事或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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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學術自由之保障,應自大學組織與其他建制方面,加以確保,此屬學理上所稱之何種基本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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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基本權的功能分類。依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解釋,憲法第 11 條保障學術自由,為確保大學能自主從事研究與教學,保障應從大學的組織及其他建制方面加以確保。這種以維持特定制度的組織與運作為保障內容,稱為制度保障功能。

本題所涉法源為憲法第 11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自大學組織與其他建制方面,加以確保」。這不是在問個人如何透過程序行使權利,也不是請求國家提供給付或參與政治,而是要求國家維護大學這項制度,使學術自由得以實現。因此對應「制度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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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從憲法第 1313 條信仰宗教自由可導出「宗教中立」與「宗教平等」原則,關於其原則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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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3 條保障的宗教自由,以及由此導出的「宗教中立」與「宗教平等」原則。國家應對各宗教保持中立,不得偏袒或歧視特定宗教,也不得以公權力介入、判斷宗教教義的真偽與優劣。

宗教自由包括內在的信仰自由,以及外在的宗教行為自由。外在行為自由並非絕對不可限制;國家得以法律限制,但仍須符合憲法要求,例如限制須有正當目的,並符合比例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區分兩件事:國家不得介入宗教教義的評價,也不得偏袒特定宗教;但宗教行為自由並非不受任何法律限制。選項中若把「不得限制」說成毫無例外,即與宗教自由的保障方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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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人民團體法規定,特定職業團體之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依司法院釋字第 733733 號解釋,上述規定違反下列何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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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準。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憲法第 14 條結社自由之保障範圍(團體內部自主運作權),以及國家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必須遵守之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 司法院釋字第 733 號解釋意旨:憲法第 14 條保障人民之結社自由,包含團體之設立、內部組織、自主運作及對外活動之自主權。人民團體選任代表人(如理事長)之方式,攸關團體自主權之行使,受結社自由保障。國家若以法律強制規範其選任方式,必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憲法基本權利受侵害類型」與「憲法審查原則」雙軌切入:

  1. 鎖定受侵害之憲法基本權: 題目所引條文涉及「人民團體內部理事長選任方式」。團體內部章程與人事組織之決定權,屬於憲法第 14 條明定之「結社自由」(團體內部組織與自主運作權)。公法上的基本權侵害審查應直接援引憲法明文之基本權,而非民法層次的法理名詞(如私法自治)。
  2. 檢視違憲審查標準(憲法原則):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3 號解釋理由書,人民團體法第 17 條第 2 項前段強行規定職業團體理事長僅能由理事(或常務理事)「間接選舉」,完全未保留讓團體得依章程「直接選舉」或其他合理選任方式之自治空間,對內部自主運作構成「不必要之限制」,手段欠缺必要性,因而宣告其違反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3. 綜合歸納: 系爭規定宣告違憲之理由,正是牴觸了「結社自由」與「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 (A) 錯誤:
  • 「私法自治」為民事法領域之基本原則,在憲法層次通常對應契約自由或一般行為自由;釋字第 733 號解釋直接審查之標的為憲法第 14 條所明文保障之「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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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77 條平等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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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以及大法官對不同分類標準所採取的審查結果。平等權並非要求法律對所有人一律相同;立法者得依規範目的作合理分類,但差別待遇須有正當目的,且分類與目的之間須具合理關聯。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四個選項分別涉及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第 694 號、第 624 號及第 719 號解釋。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大法官解釋的結論即可:釋字第 618 號認為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滿 10 年始得擔任公務員,尚未違反平等原則;釋字第 694 號認定扶養親屬須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以上,才可列報免稅額的年齡限制違反平等原則;釋字第 624 號認定排除軍事審判冤獄受害人請求賠償,不符平等原則;釋字第 719 號則認為政府採購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的規定合憲。

因此,題目中把第 719 號解釋所認定為合憲的規定說成「違反平等」,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指出,公務員職務涉及國家公權力與忠誠義務,且考量兩岸分治及制度差異,該限制具有合理目的,對任用資格所作的區別尚未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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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係受下列何種憲法權利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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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受到哪一種憲法基本權保障。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財產權涵蓋財產的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能。

共有人依民法第823條,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分割使共有人得終止共有關係,並依分割結果取得單獨所有權或相應價額,屬於對共有財產行使處分權能,因此受憲法財產權保障。民法第823條另規定,因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不分割約定等情形時,請求分割可能受到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分割共有物」的法律效果:共有人透過分割,結束共有關係,重新確定各自取得的財產或價額。再判斷這項權能屬於哪一種基本權保障範圍。

分割請求直接涉及財產的歸屬與處分,核心是憲法第15條的財產權,不是締結契約、組織團體或一般生活行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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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A 直轄市自治條例規定,以藝文表演為職業之街頭藝人,須經該市主管機關核發表演許可證,始得在該市之公共空間從事藝文表演。有關上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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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806號解釋所涉及的職業自由、藝術表現自由與法律保留原則。

街頭藝人以藝文表演營生,選擇以此為職業受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障;藝文表演也屬藝術表現,受憲法第11條表現自由保障。因此,要求街頭藝人取得許可證才能在公共空間表演,仍然是對基本權的限制,不能只因限制發生在公共空間,就認為不涉及職業自由或表現自由。

釋字第806號指出,地方自治事項若涉及居民自由權利的限制,應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的自治條例規定,或由自治條例明確授權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自治規則。題幹已明示許可要求規定在直轄市自治條例中,符合以自治條例作為規範依據的要求。

解題方法

先判斷許可制度是否限制基本權:須先取得許可才能在公共空間表演,會限制街頭藝人執行職業的地點,也限制其藝術表現,故屬基本權限制。

再判斷規範形式是否符合地方自治的法律保留要求。限制事項既由自治條例規定,地方行政機關也得在自治條例明確授權的範圍內,以自治規則將具體事項加以規範。因此,本題所述規定得授權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自治規則作具體規範,選項(D)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許可制度要求街頭藝人只能在獲准後於公共空間表演,固然涉及表演地點,但釋字第806號明確認為,街頭藝人以表演為職業,對公共空間使用的限制也會限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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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之權利受侵害時,享有依法向法院提起適時審判的請求權,包含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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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6 條保障的訴訟權。訴訟權使人民在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法向法院請求救濟與適時審判;其內涵包括聽審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公開審判請求權,以及程序上之平等權。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列出的聽審、公正程序與公開審判,都是訴訟程序中的保障,再從選項中找出同屬程序保障的權利。程序上之平等權要求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享有平等參與及陳述機會,與訴訟權的保障目的相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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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憲法上有關國民受教育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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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1 條及第 163 條的受教育權與教育政策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

  • 《憲法》第 21 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 《憲法》第 160 條第 1 項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 《憲法》第 163 條規定,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對於全國公私立教育文化機關為監督。

關鍵在於區分「基本教育」的憲法年齡範圍與「義務教育」的年齡範圍,不能把國民教育的年齡直接套用到基本教育的規定中。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與憲法條文,特別注意第 160 條明定的年齡是「六歲至十二歲」,不是六歲至十五歲。選項若將年齡範圍擴大,即與憲法原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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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關於憲法非明文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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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保障功能。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此條保障憲法未逐項列舉、但具有基本權性質的權利,例如隱私權、人格權及一般行為自由。

一般行為自由是人民依其意思從事各種行為的自由,屬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非明文權利。不過,受基本權保障不代表人民任何行為都不受限制;基本權仍可能依憲法第 23 條,在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等要求下受到限制。

解題方法

先掌握兩個判斷:

  1. 憲法第 22 條保障非明文權利,一般行為自由也在其中。
  2. 基本權保障不是毫無界限;憲法第 22 條本身有「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文字,憲法第 23 條也容許法律在符合條件時限制基本權。

因此,看到「任何行為皆受保障」這種毫無保留的絕對說法,就要檢查是否忽略了保障界限及限制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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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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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上人格權的內涵及其保障基礎。人格權是維護個人主體性、人格自由發展與人性尊嚴的重要基本權利,雖未明文列舉於憲法,仍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

人格權保障的具體內容會隨個人生活與人格發展而展開,例如身體權、隱私權、姓名權,以及知悉自己血統來源的權利。司法院釋字第 587 號解釋指出,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的權利,此權利與人格權及人格發展密切相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意旨為準;本題涉及的人格權與身世知悉權,沒有影響作答的重要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選項是否符合人格權的憲法定位與保障範圍。尤其注意「知悉自己身世」並非人格權保障之外的事項:了解血統來源,有助於個人建立自我認同及完整人格發展,因此受到人格權保障。

選項分析

(A) 人格權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要:正確。 人格權的保障目的,在維護個人作為權利主體的地位,並使其人格得以自由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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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甲私立醫院將前往看診之乙病人的病歷,提供給丙研究機構作為研究之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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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私人間基本權效力、資訊隱私權,以及病歷等敏感個人資料的保護。病歷屬於高度敏感的個人資料;個人對資料是否揭露、揭露範圍及後續如何使用,享有資訊自決上的自主控制權,受憲法第22條資訊隱私權保障。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闡明資訊隱私權的保障內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對病歷、醫療等資料設有較嚴格的蒐集、處理及利用限制;涉及統計或學術研究的例外,仍有公共利益、必要性及資料去識別化等條件。有研究或公共利益目的,不代表可以不受條件限制地提供病歷。

解題方法

先看提供病歷的雙方身分:甲是私立醫院,屬私人;乙是病人。基本權原則上是人民對抗國家的權利,但透過民法及個資法等私法規範,也可能在私人關係中發揮作用,稱為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

接著判斷病歷提供是否有充分法律依據。題目只說甲將乙的病歷交給丙研究機構作研究,沒有說乙同意,也沒有說資料已去識別化或符合個資法研究例外的其他條件。因此,不能只因研究目的涉及公共利益,就直接認定提供行為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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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明文列舉之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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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憲法明文列舉的基本權利,並與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解釋及憲法法庭所承認的權利區分。憲法第 11 條保障講學自由;第 12 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第 16 條明文保障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的權利。環境權則未見於憲法本文的基本權條文中。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逐項核對憲法本文的基本權條文:

  • 憲法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憲法第 12 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 憲法第 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因此,A、C、D 都是憲法明文列舉的基本權;環境權雖受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解釋所重視,但不是憲法本文明文列舉的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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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現行憲法所規定之總統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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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總統的憲法職權,以及行政院副院長的任命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憲法第 37 條,總統公布法律;第 40 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權。憲法第 39 條則規定,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

行政院副院長的產生方式不同:依憲法第 56 條,行政院副院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並非由總統提名。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與憲法規定的權限、任命程序。前三項都能在憲法中找到總統行使的權限;第四項將「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誤寫成「總統提名」,因此為題目所問的非總統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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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關於行政院院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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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行政院院長的任命職權、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與接受質詢的規範,以及立法院提出不信任案的限制。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56 條、第 67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的主體、程序與對象:

  • 閣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不是院長任命。
  • 行政院院長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權向院長質詢。
  • 行政院院長列席立法院各委員會的義務,限於特定情形,並非對所有應由立法院議決的議案都須接受質詢或備詢。
  • 不信任案未通過後,於同一會期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若通過,則另有重新提出的期間限制。

選項分析

(A) 錯誤。 《憲法》第 56 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選項寫成「經總統同意後,由行政院院長為之」,把任命權的行使者寫成行政院院長,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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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立法委員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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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所定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21 號解釋意旨。立法委員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制」:選民各投一票給區域候選人及政黨;區域立委與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立委的名額分別計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席次,依政黨選舉票得票比例分配,政黨須達選舉票總數百分之五以上才有分配資格。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是憲法明定的制度,再逐項核對「兩票的投票對象」、「不分區席次門檻」、「區域與政黨票席次如何計算」,以及原住民立委選舉區的劃分方式。前三項制度敘述均符合規定;關鍵在於原住民選區是按平地、山地原住民身分分別選出,並非依各地方行政區的原住民人口比例劃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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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監察院之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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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監察院相關組織法規,重點是分辨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與審計長的產生方式,以及國家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的兼任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監察院設監察委員 29 人,任期 6 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審計長則另有其任命程序,不是由監察院院長遴派。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中的「人數、任期、兼任關係、任命機關」:

  1. 監察委員是否為 29 人、任期是否為 6 年。
  2. 院長、副院長是否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3. 國家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是否由監察院院長兼任。
  4. 審計長究竟是由監察院院長遴派,還是依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程序任命。

前 3 項均符合規定;第 4 項把審計長的任命權誤寫成監察院院長遴派,因此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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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8080 條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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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80 條所稱的「法官」範圍,以及法官與檢察官的職務區別。依《憲法》第 80 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具有審判職權,而非職稱是否含有「官」字。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職務:大法官、懲戒法院法官及家事法院法官均行使審判職權,屬於憲法第 80 條所稱的法官;檢察官則負責偵查犯罪、提起公訴及實行公訴,並非審判者。因此,題目問「並非」法官,應選檢察官。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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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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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聲請人原因案件的救濟效力,關鍵在於區分「法令違憲並立即失效」與「法令違憲但定期失效」,以及釋字第 741 號對定期失效解釋之適用範圍所作的補充。

釋字第 177 號、第 185 號肯認,聲請人可就原因案件尋求個案救濟。釋字第 725 號進一步指出,大法官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令定期失效時,聲請人仍得就其原因案件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法院不得只以法令在失效期限屆滿前仍有效為由駁回。釋字第 741 號則說明,這項救濟不限於釋字第 725 號的聲請人,凡各該定期失效解釋的聲請人,均得就自己的原因案件請求救濟。

本題涉及的法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是否把「救濟權人」擴張到未聲請釋憲、只是曾因同一法令受不利確定裁判的人。釋字第 741 號保障的是各該解釋的聲請人,就自己的原因案件請求個案救濟;不是所有曾受同一法令不利裁判的人都能援用該解釋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

因此,判斷重點是:選項有無保留「聲請人」及「其原因案件」這兩項範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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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憲法訴訟法規定的聲請程序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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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所定的憲法法庭聲請案件類型,並測驗新制與舊制大法官解釋聲請程序的差異。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憲法審查案件依聲請主體及標的區分,例如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以及機關爭議等。舊制曾有「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的聲請類型;新制並未將它列為獨立的聲請程序類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用語是否屬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的案件類型,再找出沿用舊制聲請用語的選項。法令或裁判是否違憲,分別對應新制的法規範憲法審查與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也屬新制案件類型。只有「行使職權,適用憲法之疑義」是舊制用語,故選該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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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98498 號解釋,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均應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係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下列何者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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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所揭示的地方自治意義。地方自治包含住民自治與團體自治:住民自治強調自治區域內的人民透過選舉及其他民主方式,參與地方公共事務;團體自治則著重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律保障下享有一定的組織與自治權限。

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由當地人民依法選舉產生,正是住民自治的具體實踐。此制度也具有垂直分權的功能,使中央與地方分別行使權限,避免權力過度集中於中央。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句「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均應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這描述的是地方居民以選舉參與地方治理,核心為住民自治。

再看題目問這項制度具有何種「功能」: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力分配,屬於垂直分權;不是在談國家主權的歸屬,也不是社會階層或階級關係。因此選擇「垂直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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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以下有關成文法源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成文法源」及其效力位階、法律名稱、地方自治法規分類與條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成文法源是以文字形式制定或公布的法規範。判斷各選項時,應分別核對憲法位階、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法律名稱、地方制度法對自治法規的分類,以及條約的國內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關鍵在於精確辨認地方制度法使用的法定名稱。地方自治法規包含「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前者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後者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選項 C 將後者寫成「行政規則」,名稱不符法條,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憲法規定人民基本權利及國家組織,是國內法秩序中效力最高的成文法源。法律、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均不得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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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以下有關法律繼受及固有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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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固有法」與「繼受法」的區別,以及法律繼受的方式:

  • 固有法:依一國自身的社會狀態、風土民情及生活習慣形成的法律。
  • 繼受法:參考、移植或仿效外國法而形成的法律。
  • 立法繼受:立法機關明文參考外國法,制定本國法律。
  • 習慣法繼受:外國法的內容經由司法裁判等方式被接受、適用,逐漸成為本國法秩序的一部分。

本題屬法學概念題,沒有特定法條須適用。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中的兩組分類:第一組是法律來源(固有法、繼受法),第二組是法律繼受的方式(立法繼受、習慣法繼受)。再依我國民法的外國法源背景,以及日耳曼各國繼受羅馬法的歷史情形,逐項檢視。關鍵在於:我國民法主要受德國、瑞士等大陸法系影響;日耳曼各國對羅馬法的繼受則是立法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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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大法官解釋案件時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此種解釋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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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解釋方法」中的歷史解釋。解釋法律時,若參考制定或修正法律時的資料,例如制憲、修憲及立法過程中的文件、討論紀錄與理由,以探求規範形成時的意旨,即屬歷史解釋。

解題方法

題幹明示大法官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這些資料呈現憲法或法律制定、修正時的背景與目的,因此判斷依據是規範的形成歷程,應選歷史解釋。

選項分析

  • (A) 文義解釋:錯誤。 依法律文字的通常語義、文法及用語理解規範。本題著重的是制定與修正資料,並非文字本身。
  • **(B) 當然解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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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最高法院曾有判決認定,關於想像競合犯,部分犯罪事實是否構成自首,須參照法條編排因素來解釋。此係何種法律解釋方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解釋方法,重點在辨認判決採用何種資料或脈絡來理解法條。法律解釋常見方法包括:

  • 文義解釋:依法律文字的通常意義或專業用語理解。
  • 目的解釋:探求法律規範所欲實現的目的。
  • 歷史解釋:參考立法沿革、立法理由或制定背景。
  • 體系解釋:把條文放在法律整體架構中,參照相關條文的編排、位置及彼此關係來理解。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最高法院處理想像競合犯中「部分犯罪事實是否構成自首」的問題時,須參照法條編排因素解釋。判斷關鍵不是條文字面、立法背景或規範目的,而是利用條文在法典中的編排位置及其與其他規定的關係來理解法律,因此屬於體系解釋。

本題涉及法律解釋方法,沒有需要代入的特定法條;解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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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法規就違反構成要件者,課處 600600 元至 1,8001,800 元之罰鍰制裁。下列何項情形,構成「裁量逾越」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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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裁量的界限,以及「裁量逾越」與「裁量怠惰」的區別。法規授予行政機關裁量權時,機關必須在法定範圍內決定制裁額度;超出法定上下限,即屬裁量逾越。

題目所定罰鍰範圍為新臺幣 600600 元至 1,8001,800 元,裁量上限是 1,8001,800 元。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的罰鍰是否超出法定範圍。若金額高於 1,8001,800 元或低於 600600 元,便是裁量逾越。若金額仍在範圍內,則要看是否有其他裁量瑕疵;不能僅因機關採用固定金額,或對不同人作成不同處分,就直接認定為裁量逾越。

選項分析

  • (A) 行政機關課處違法行為人 3,0003,000 元之罰鍰:正確。 3,0003,000 元超過法定上限 1,8001,800 元,行政機關逾越法規授予的裁量範圍,構成裁量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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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關於法律明確性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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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明確性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 432 號解釋,法律使用的概念,即使是抽象用語,只要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可以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就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因此,法律明確性原則並不禁止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生活事實複雜多變,立法者得以適當的抽象概念訂定規範;是否符合明確性,應綜合法律文義、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判斷。審查要求也會依規範對象、規範內容及所限制法益的輕重而有所不同。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錯誤」,可先對照法律明確性的判斷標準,再檢查各選項是否把標準說得過度嚴格或有所遺漏。明確性原則要求的是法律規範達到可理解、可預見及可由司法審查確認的程度,並非要求法條必須把所有情況都用精確、具體的文字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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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有關中止未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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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7 條的中止未遂。行為人已著手實行犯罪後,若出於自己的意思中止行為,或已完成行為而防止結果發生,符合條件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未能防止結果發生者,須已盡力防止,才可能依準中止未遂規定減輕其刑。

判斷重點在於:行為人停止犯罪,是出於己意,還是因外在障礙而不得不停止;以及犯罪結果是否已發生。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兩件事:

  1. 停止原因:因害怕被發現、遇到警察等外在情勢而停手,屬障礙未遂;出於內心自願而停手,才符合中止未遂的己意要件。
  2. 防止結果:已著手但尚未完成犯罪行為而自行停止,可能成立中止未遂;已完成行為的,須防止結果發生。若結果仍發生,只有行為人已盡力防止結果,才成立準中止未遂。

選項分析

(A) 錯誤。 甲因停車場人車往來眾多而放棄偷車,是受外在環境影響而停止,並非出於己意。即使甲已著手偷車,也不成立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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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種出資類型,並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所允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356 條之 3 第 2 項,判斷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以哪些非現金出資抵充股款。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出的三種非現金出資類型,再與選項逐一比對。選項中的「信用」不在法定種類之內,因此就是本題所問「並非允許」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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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甲至 A 健身房健身,並簽約成為會員。若是甲與 A 健身房因會員權益發生爭執,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第 44 條所定的消費爭議處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消費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爭議,可以先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再向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現行法相關條文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列機關或團體是「申訴」對象,還是後續的「調解」機關,再比對法條規定的處理階段:

  • 《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第 1 項列出可直接申訴的對象。
  • 同條第 3 項及第 44 條規定,申訴未獲妥適處理後,才進入後續程序,包括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因此,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在於「直接申請調解」是否符合程序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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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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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2 條所列的勞工保險給付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勞工保險分為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普通事故保險有五種給付: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

解題方法

直接將選項與《勞工保險條例》第 2 條列出的五種普通事故給付逐一比對。出現在法定清單中的選項,屬普通事故保險給付;未列入者,即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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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有關勞動基準法延長工作之補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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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之 1(加班換補休之要件與法律效果)及其施行細則、罰則規定:

  1. 補休之成立要件:原則發給加班費,例外換補休。換補休須具備「勞工意願選擇」與「雇主同意」雙重合意(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之 1 第 1 項)。
  2. 補休時數之計算: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即 1:1 換算),不依加班費率加乘。
  3. 補休期限之決定方式:母法明定「由勞雇雙方協商」,雇主不得以工作規則單方片面限制(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之 2 第 2 項)。
  4. 期滿未休之法律效果與罰則:期限屆期未補休之時數應計發工資;未發給者依違反第 24 條論處,處新臺幣 22 萬元以上 100100 萬元以下罰鍰(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之 1 第 2 項、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

解題方法

從勞動基準法「原則給付加班費、例外協商補休」的法理切入:

  • 加班時給付加班費為法定義務(第 24 條),補休僅為法定例外,且需雇主同意。雇主有權不同意補休,故可事先明定一律發加班費。
  • 補休制度涉及勞工工資與休假權利,法定程序要求「勞雇雙方協商」之事項,雇主即無單方規定的裁量權限。

選項分析

  • (A) 補休時數之計算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敘述正確 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此處採 1:1 核給補休時數,而非按加班費率(如 1131\frac{1}{3} 或 1231\frac{2}{3})換算,選項符合法條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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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救濟及申訴程序,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命題當時法名)中,公務人員等人員的申訴救濟程序、性別歧視及職場性騷擾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雇主得否建立內部申訴制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112 年 8 月 16 日修法將法名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並修正部分規定;其中部分條文自民國 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以下依本題命題時的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種損害賠償規定:因雇主性別歧視受損,適用第 26 條;因職場性騷擾受損,適用第 27 條,並留意雇主的免責條件。再以第 2 條判斷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的申訴救濟程序是否一律依本法辦理。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命題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雖適用本法,但其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規定。選項稱其程序「同一般私立機構」適用本法相關規定,與法條明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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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有關國家對地方自治團體之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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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時,國家或上級政府可以如何監督。依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自治事項屬地方自治權限範圍,上級監督原則上限於適法性監督;地方自治團體仍保有依地方需要作成政策與執行選擇的自主空間。

監督權的行使也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保障地方自治、維護公益及比例原則的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自治事項」這個關鍵詞,分辨監督機關是檢查地方作為是否合法,還是可以要求地方按自己的政策偏好辦理。自治事項原則上只受適法性監督,不能把監督擴張成上級機關對地方的全面指揮。

再核對《地方制度法》對違法行為及違法不作為的處理:地方自治團體違法時,監督機關可依法採取監督措施;符合特定要件的違法不作為,也可能依法代行處理。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國家得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的適法性進行監督。這是自治事項監督的基本範圍;例如地方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時,得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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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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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其與信賴保護原則的關係。原則上,法規不得溯及適用於生效前已終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但若新法適用於生效前已開始、而在生效後仍持續的事實或法律關係,屬於「不真正溯及既往」,並非一律禁止。此時仍須衡量公共利益與人民的信賴利益。

釋憲實務亦指出,法律變動若使人民依舊法已取得的權益受到不利影響,立法者得視情形制定過渡條款或採取補救措施,以調和公益與信賴保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原則說成「一律」或「完全無須考量」。法律不溯及既往並非對所有涉及過去的情形一概禁止;判斷關鍵在於法律關係是否已終結,以及是否屬真正或不真正溯及既往。再檢查選項是否符合信賴保護原則:即使因公益需要變更法規,仍須衡量人民信賴利益,必要時透過過渡或補救措施減輕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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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之職位非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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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公職「有給職」與「無給職」的明文規定。判斷時要區分地方行政首長的職位,以及諮議員、村里長、區政諮詢委員等職務;職務名稱中有「長」或「委員」,不代表一律有給或無給,應以法條規定為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職位所適用的《地方制度法》條文:

  • 直轄市市長依法支給薪給。
  • 省諮議會諮議員、村(里)長及區政諮詢委員,法條均明定為無給職。

因此,找出唯一不是無給職的選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A) **臺南市市長:正確。**臺南市是直轄市,市長屬地方行政首長,依《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支給薪給,並非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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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撤銷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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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違法瑕疵,以及「撤銷」與救濟教示錯誤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程序法》,違法行政處分得依第 117 條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撤銷;但瑕疵若達第 111 條所定情形,可能構成無效,而非一般撤銷問題。

行政處分內容應明確,是《行政程序法》第 5 條的要求;作成不利處分前,原則上應依第 102 條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第 114 條則規定部分程序瑕疵可補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選項是否指出行政處分本身的實體或程序瑕疵,再區分「處分本身違法」與「救濟教示有錯誤」。前者可能成為撤銷事由;後者依第 98 條處理,重點在更正教示及保障當事人聲明不服的期間,並非行政處分本身的撤銷事由。

選項分析

  • **(A) 內容不明確:屬處分瑕疵。**行政處分內容應明確。內容不明確而違反第 5 條者,原則上屬違法瑕疵,得依第 117 條撤銷;若瑕疵重大且明顯,則另可能符合第 111 條的無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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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贈與人撤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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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贈與人撤銷權的限制與消滅,須區分「贈與契約的一般撤銷」與「法定事由的撤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一般撤銷:民法第 408 條規定,贈與物權利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但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在此限。
  • 受贈人忘恩行為:依民法第 416 條,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配偶有故意侵害行為,且依刑法有處罰明文,或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時,贈與人得撤銷贈與。贈與人表示宥恕,或自知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消滅。
  • 詐欺、脅迫等意思表示瑕疵:依民法第 92 條,因詐欺或脅迫所為的意思表示,得撤銷;這項撤銷權不以贈與物權利尚未移轉為限。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關鍵限制:第 408 條要看贈與是否屬履行道德上義務;第 416 條要看侵害是否出於故意,以及贈與人是否已表示宥恕;因詐欺而為贈與,則另依第 92 條判斷,不能因贈與物權利已移轉就直接排除撤銷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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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民法第 757757 條關於物權法定主義之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下列何者行為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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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757 條的物權法定主義:物權的種類及內容,原則上須由法律規定;法律未規定者,僅得依習慣創設。判斷選項時,應確認該行為所設定或移轉的物權,是否為法律承認的類型,以及是否符合該類物權的法定內容。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民法規定的物權類型及內容。若當事人自行創設法律未承認的物權,或改變法定物權的核心內容,即違反物權法定主義;若只是設定或移轉法律明文承認的物權,則不違反。

選項分析

  • (A) 設定不移轉占有之動產質權:違反。 民法上的動產質權以移轉占有為成立要件。依民法第 884 條,動產質權因供擔保的動產移轉占有於債權人而成立。因此,設定「不移轉占有」的動產質權,改變了法定動產質權的成立方式與內容,屬於創設法律未承認的物權型態,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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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刑法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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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的「刑」有哪些種類。依民國 112 年《中華民國刑法》第 32 條,刑分為主刑與從刑;第 33 條列出主刑種類,第 36 條規定從刑為褫奪公權。題目所稱「刑」包含主刑與從刑。

解題方法

先依刑法列舉的主刑、從刑判斷選項,再區分刑事制裁與行政處罰、民事責任。刑法上的主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從刑則為褫奪公權。因此,選項中屬於刑法所定刑罰者是「褫奪公權」。

選項分析

  • (A) 褫奪公權:正確。《刑法》第 36 條明定褫奪公權為從刑,內容包括褫奪擔任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的資格。
  • **(B) 罰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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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3 條所稱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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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規定的命令名稱。依該條,各機關發布的命令得依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與此相對,第 2 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判斷時要看法規名稱所屬類型;題目指定的是「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名稱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第 3 條列舉的法規名稱。名稱以「細則、規則、準則」結尾者,屬第 3 條所列命令名稱;「通則」則是第 2 條所列法律名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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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有關著作的平行輸入與權利耗盡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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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的「平行輸入」與「權利耗盡原則」(第一次銷售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 平行輸入: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1 項第 4 款原則上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視為侵害著作權;第 87 條之 1 則列有例外,包括個人非散布目的自用,以及著作物隨入境人員行李輸入等情形。
  • 散布權耗盡:依第 59 條之 1,在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移轉所有權散布該物,例如轉售。
  • 出租權耗盡:依第 60 條第 1 項,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原則上得出租該物;但錄音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是在談輸入行為,還是在談購入後的再利用:

  1. 國外購買並帶入我國,檢查是否符合第 87 條之 1 的平行輸入例外。
  2. 在我國境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後,轉售適用第 59 條之 1;出租則檢查第 60 條第 1 項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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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關於法庭之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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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第20條的「法庭之友」制度,以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所定聲請期間。法庭之友是由當事人以外、與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有關聯的人民、機關或團體,聲請法院許可後提出具參考價值的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憲法法庭審理參考。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兩項規定:

  1. 《憲法訴訟法》第20條:聲請人資格、聲請須敘明關聯性,以及經許可後提出意見或資料時的代理人要求。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5條:提出法庭之友許可聲請的期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當年規定的期限是公開聲請書後二個月內,並非公開聲請書、答辯書後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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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關於法定夫妻財產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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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法定夫妻財產制下,夫妻財產的歸屬、管理及債務清償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 《民法》第 1017 條: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者,推定為夫妻共有。
  • 《民法》第 1018 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 《民法》第 1023 條:夫或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關鍵在於區分兩種「不能證明」:無法證明財產是婚前或婚後財產,推定為婚後財產;無法證明財產屬於夫或妻其中一人,才推定為夫妻共有。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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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其履行義務之順序,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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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115 條的「扶養義務人履行義務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依序為: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直系血親尊親屬
  3. 家長
  4. 兄弟姊妹
  5. 家屬
  6. 子婦、女婿
  7. 夫妻之父母

同屬直系卑親屬或直系尊親屬者,以親等較近者優先;親等相同時,依各自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此題所涉順序於命題當年與現行法相同,沒有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直接依民法第 1115 條逐項比對順位即可。須注意這是「誰應先履行扶養義務」的順序,不是受扶養權利人的優先順序;家長排在兄弟姊妹之前,家屬及女婿則分別排在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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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成員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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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6、第 51 條之 7,重點是最高法院民事、刑事大法庭的組成、人數、庭員任期,以及審判長的產生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大法庭是最高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依當時《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6,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各由 11 名法官組成,包括審判長、提案庭指定庭員及票選庭員。審判長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票選庭員的任期為 2 年。

解題方法

掌握三個數字與組成方式即可判斷:

  • 合議人數:每一大法庭 11 人,不是 13 人。
  • 票選庭員:每一大法庭 9 人;另有審判長及提案庭指定庭員。
  • 任期:票選庭員任期 2 年,不是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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