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移民特考三等 移民行政(選試印尼文)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108 年・移民特考・三等・移民行政(選試印尼文)
試題代碼 行政法

第 一 題25 分

甲因持續高燒,至某醫院就診並住院治療。住院期間使用含 α\alpha 成分之藥品治療,產生聽力喪失之藥物不良反應,經醫師診斷為雙側聽力喪失,爰依藥害救濟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藥害救濟。經審理後,主管機關認其情形屬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所定「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並參照自訂函令「不良反應發生率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一者,為該款規定所稱之常見」(下稱 A 函),予以否准。

試問:

(一) A 函之法律性質為何?(8 分)

(二) 甲不服否准決定,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於行政訴訟中:(17 分)

  1. 甲主張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無理由?

  2. 甲主張主管機關之認定違法,主管機關答辯其享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應如何判決?

【參考法條:藥害救濟法】

第 3 條第 4 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四、不良反應:指因使用藥物,對人體所產生之有害反應。

第 13 條第 9 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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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層次:A 函的行政法性質、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專業審議中的判斷餘地與行政法院審查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後續有修正;本題仍依當年條文及司法院釋字第 767 號解釋作答。

解題方法

先區分 A 函是在對外創設新的權利義務,還是解釋法律既有用語;再依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判準,檢視條文能否由文義、立法目的及體系關聯加以理解,並能否由司法審查確認。最後,判斷主管機關是否享有專業判斷餘地,並列出法院仍須審查的界線。

(一)A 函的法律性質

A 函以「不良反應發生率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一」界定第 13 條第 9 款所稱的「常見」,其功能是解釋法規中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供主管機關處理個案時遵循。

因此,A 函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稱的解釋性行政規則,是行政機關內部的法律解釋與統一適用基準。它本身不直接對人民發生外部法規範效力,也不能創設法律所無的排除救濟要件;法院仍須自行解釋、適用法律,並得審查 A 函是否牴觸法律或逾越解釋範圍。

本題 A 函將「常見」量化為發生率達百分之一,與主管機關參照國際歸類定義的作法相符,屬於對法條用語的具體化,並非自行增加新的排除事由。

(二)行政訴訟

1. 第 13 條第 9 款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甲主張無理由。

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法律規範的意義,依條文文義、立法目的及整體法秩序關聯觀察,不能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應能合理預見法律效果,且規範內容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法律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不當然違反明確性原則。

第 13 條第 9 款的「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確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但:

  1. 「常見」與「可預期」依一般生活及語言經驗尚可理解;「不良反應」則已由藥害救濟法第 3 條第 4 款定義為「因使用藥物,對人體所產生之有害反應」。
  2. 病人及家屬可合理透過醫師告知、藥袋標示或藥品仿單,預見不良反應的性質、發生機會及申請救濟的可能性。
  3. 主管機關參照國際歸類定義,以發生率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一作為「常見」的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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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A 為模擬槍愛好者,收藏各種具有價值之模擬槍(下稱系爭模擬槍)。

某同好者因心生嫉妒,向主管機關檢舉,謊稱系爭模擬槍皆在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之 1 第 1 項公告查禁之列。由於主管機關一時無法辨識 A 收藏之模擬槍是否確為公告查禁之物,遂依行政罰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以系爭模擬槍為得沒入之物為由,予以扣留。

試問:A 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請依行政罰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說明之。(25 分)

【參考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之 1】

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為模擬槍。模擬槍,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第 1 項)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第 4 項)

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第 10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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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罰法第 36 條的「扣留」及其特別救濟程序。扣留是為保全可能沒入之物或證據所採取的暫時措施,並非對物品作成沒入裁處。題目設定 A 是系爭模擬槍的收藏者,槍枝是否屬於公告查禁物尚待查明;即使主管機關得先行扣留,也不代表已能認定其符合沒入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36 條及第 41 條現行法已修正;本題所涉扣留與救濟規定在現行法中仍可見於相應條文。

解題方法

先依行政罰法第 36 條判斷扣留是否合法,再依第 41 條循特別程序救濟,最後確認能否單獨提起行政訴訟,以及訴訟類型。

依行政罰法第 36 條第 1 項,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予扣留。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之 1 第 10 項規定,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沒入;因此,若系爭模擬槍確屬公告查禁之物,即為得沒入之物,原則上得依行政罰法第 36 條扣留。

但「是否為公告查禁之物」仍是扣留合法性的前提。主管機關可為查明而先行扣留,仍須遵守比例原則及法定程序;若調查後確認不屬公告查禁之物,或已無留存必要,即應依行政罰法第 40 條發還。題目所述檢舉內容是同好者謊稱,不能單憑檢舉認定系爭模擬槍當然可沒入。

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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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行政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於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原則上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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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所定的法規變更時之新舊法適用。人民申請許可案件在行政機關處理程序終結前,如果據以准許申請的法規有所變更,原則上適用新法;但符合特定條件時,仍適用舊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程序終結前法規有變更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原則適用新法;新法有利於當事人者,適用新法;舊法有利於當事人,且新法未廢除或禁止所申請事項者,適用舊法。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案件是人民申請許可,且法規在「處理程序終結前」變更。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判斷順序如下:

  1. 原則適用新法。
  2. 新法有利於當事人,適用新法。
  3. 舊法較有利於當事人時,若新法沒有廢除或禁止該申請事項,適用舊法。

因此,不能簡化成一律適用新法或舊法,也不是任由當事人選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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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主管機關依法律享有裁處罰鍰之裁量權,卻未依個案情節之不同,一律對人民裁處法定最高額之罰鍰,屬於下列何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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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的瑕疵。主管機關依法律享有裁處罰鍰的裁量權,表示法律容許機關依個案情節,在法定範圍內決定罰鍰金額;機關仍須考量與裁量相關的個案因素,並遵守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行政法上常見的裁量瑕疵包括:

  • 裁量怠惰:機關未行使裁量,或未考量個案應考量的因素。
  • 裁量逾越:裁量結果超出法律授權的範圍。
  • 裁量濫用:雖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裁量,卻違反法律目的、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等。
  • 裁量縮減至零:個案情形使裁量權收縮至只剩一種合法處理結果。

本題依命題官方答案,將機關不問個案情節、一律裁處法定最高額的作法,定性為裁量怠惰。

解題方法

先確認法律授予機關的是「裁量權」,而非要求一律處以最高額。接著看機關是否依個案情節作成判斷:題幹指出機關未區分個案情節,對所有人一律裁處最高額,表示機關沒有實際運用法律交付的個案裁量,因此依本題官方答案,屬於裁量怠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題幹未指明特定罰鍰法條,故無須另行套用個別法律的金額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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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關於獨立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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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對「獨立機關」的定義及組織、人事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3 條第 2 款,獨立機關是指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的合議制機關。依同法第 21 條,獨立機關的組織以法律定之;其成員的任命,則依各該組織法律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先掌握獨立機關的三項辨識重點:合議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且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組織以法律定之。接著檢查人事任命:法律並未規定所有獨立機關成員一律由行政院院長任命,應依各機關的組織法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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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下列何者為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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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的管轄權爭議處理方式。數行政機關對同一事件均認為有管轄權,或均認為無管轄權時,屬於管轄權積極或消極爭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應先由各該機關協議決定;協議不成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同條另設人民申請指定管轄的途徑:人民就依法規申請的事件,如因機關管轄權爭議而影響申請處理,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這正是選項 C 所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判斷題目問的是人民可採取的救濟途徑,而非只問機關之間如何處理爭議。依《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人民得向各該機關的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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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行政機關依法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並以該團體名義為行政處分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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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將權限委託民間團體行使時,受託團體的法律地位,以及訴訟上的被告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並應公告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受委託者於委託範圍內行使公權力時,視為行政機關;委託機關與受委託者間的委託關係,得以行政契約設定。

訴訟上的被告則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25 條判斷: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以自己的名義作成行政處分者,原則上由該受託者作為訴訟被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權限委託」,而非單純委任內部機關辦理。題目明確指出民間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為行政處分」,因此應抓住兩個效果:

  1. 受託者在委託範圍內行使公權力時,視為行政機關。
  2. 受託者以自己名義作成處分,涉訟時由受託者作為被告。

因此,選項中把被告寫成委託機關者,與行政訴訟法第 25 條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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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概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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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務員」在不同法律中的範圍並不相同,不能把某一部法律的定義直接套用到其他法律。判斷時要分清楚各法的規範目的與身分門檻:

  • 國家賠償法採較廣義的功能性標準,重點在是否依法令從事公務。
  • 公務員懲戒法規範具有公務員身分者的懲戒責任。
  • 公務員服務法依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公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時,就該行政職務適用服務法。
  • 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稱公務人員,以依法任用的有給專任人員為核心。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服務法於 112 年修正,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依 108 年法規與當時解釋作答。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所問的法律,判斷「國立大學約聘僱人員、僱用保全、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法任用職員」是否符合該法的公務員範圍。

關鍵在於:釋字第 308 號並非認定公立學校教師一概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而是指出一般聘任教師原則上不屬該法所稱公務員;兼任學校行政職務的教師,就其兼任的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適用。

選項分析

(A) 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包括國立大學之約聘僱人員——正確

108 年國家賠償法第 2 條所稱公務員,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判斷重點在實際職務是否依法令執行公務,不以是否經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或是否具狹義公務人員身分為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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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公務員之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懲處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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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同一行為同時涉及機關內部的「懲處」與公務員懲戒機關的「懲戒」時,兩者的關係及後續效力。懲處是服務機關依公務員人事法規所為的行政處置;懲戒則由公務員懲戒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作成。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第 3 項,同一行為已受懲戒處分確定者,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因此,懲戒判決確定後,原懲處不再維持效力;這不是要求兩種處分擇一,也不是將懲戒與懲處併行保留。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處分,再看題目問的是哪一階段的法律效果:

  1. 懲處已作成,並不因此阻止主管機關將同一行為移送懲戒。
  2. 若公務員懲戒機關已作成懲戒處分,且判決確定,依上述規定,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題幹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選項中只有(C)正確描述了懲戒處分判決確定後,原懲處處分的效力。

選項分析

  • (A) 懲戒與懲處擇一重處罰:錯誤。 法律並未規定兩者必須在程序開始前擇一。機關得先行懲處並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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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關於行政命令之司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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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命令對法院的拘束力,以及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能否審查其合法性與合憲性。行政命令若違反法律或憲法,法院不因命令已發布,就必須在個案中適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憲法體制為準: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院審理案件時,得附帶審查行政命令是否違憲;若認命令牴觸憲法或法律,得於該案拒絕適用。此種審查是個案中的附帶審查,不等於法院直接將行政命令宣告失效。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把法院的權限或義務說得過於絕對:

  1. 法官是否能在個案中審查行政命令?
  2. 若命令有違法或違憲疑義,法官是否仍一律必須適用?
  3. 是否必須停止訴訟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4. 法官是否受司法行政機關命令拘束?

掌握「法院得附帶審查,違法或違憲的行政命令得拒絕適用」,即可判斷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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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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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保留原則」及其與地方自治的關係。依憲法第 23 條,限制人民基本權利,須有法律依據;但法律保留不代表一律只能由中央立法院制定的法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在自治權限內,得以自治條例規範自治事項,並於合理範圍內限制居民權利。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的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司法院釋字第 738 號解釋亦指出,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授權,得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基本權,與憲法第 23 條的法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法源後續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檢視各選項是否把法律保留說得過於絕對:

  1. 給付行政是否完全排除法律保留?
  2. 行政命令能否直接剝奪人身自由?
  3. 行政組織與程序是否都不受法律保留拘束?
  4. 地方自治事項能否由自治條例規範並限制居民基本權?

前三項均以「不適用」或「得依行政命令」作絕對判斷;第四項則符合地方自治與法律保留的規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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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不得轉換違法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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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轉換是指原行政處分違法,但其要件符合另一種行政處分,且轉換後能達成原處分目的時,行政機關得將其轉為該另一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符合下列條件時,得轉換為其他行政處分:

  1. 原行政處分具有轉換後處分的要件。
  2. 轉換後的法律效果與原處分的法律效果相同,或對當事人更有利。
  3. 轉換不違背原行政處分的本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原處分違法是因欠缺事務權限或土地管轄權;轉換為其他處分將使當事人承受不同的不利益;或轉換對第三人不利。另依同條第 2 項,裁量處分不得轉換。

解題方法

先區分「轉換的積極要件」與「不得轉換的限制」。選項 A 對應法律明定的禁止情形;B、C 是轉換須符合的條件;D 則涉及受益人信賴保護利益與公益的衡量,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並未將其列為不得轉換事由。

選項分析

(A) 該行政處分為裁量處分時: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第 2 項明定,裁量處分不得轉換。因此這是確實的禁止事由;題目問「何種情形不得轉換」,本項也是不得轉換的情形。然而依官方答案,本題指定選 D;A 與官方答案間存在爭議,見下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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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關於書面之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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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的法定例外。原則上,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但符合第 97 條列舉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有六款例外,包括:未限制人民權益、當事人已知悉或可知悉理由、特定大量或自動機器處分、經公告或刊登的特定一般處分、專業考試檢定鑑定程序,以及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的列舉事項。題目問「不包括」者,亦即找出不在法定例外中的敘述。選項 A、C、D 都對應條文明文;B 所述「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則不是第 97 條列舉的免記理由情形。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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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得撤銷之事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違法事由,以及違法處分的撤銷與程序瑕疵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列出部分程序或方式瑕疵得補正的情形;同法第 117 條則規定,違法行政處分在法定限制下,得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撤銷。

判斷關鍵是:選項所述情形是否使行政處分本身違法。未表明救濟方法雖是行政程序法要求的記載事項,但其效果主要是救濟期間的起算延後,並非行政處分因此違法而得撤銷。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法律效果:若該情形違反法定程序、平等原則或裁量規範,即屬處分違法,原則上可能成為撤銷事由;若法律另為違反效果的特別規定,則依該規定處理。再找出不會使處分本身因此違法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依法應聽證而未舉行聽證:錯誤。 法律要求舉行聽證而機關未舉行,屬程序違法。除非該程序瑕疵依法得補正,否則可能構成撤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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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更正之。下列何種情形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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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 項的行政處分更正: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的顯然錯誤時,處分機關得隨時更正。更正的對象是處分中可客觀辨認的表達或計算錯誤,且更正後不得改變機關原本的判斷或處分內容。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現行規定亦同。

解題方法

先判斷錯誤發生在哪裡:

  • 若機關已形成正確意思,只是在書寫、計算或謄錄時表達錯誤,屬可更正的顯然錯誤。
  • 若機關依申請人提供的錯誤資料作成處分,處分內容反映的正是機關當時採用的資料與判斷,就不是單純的誤寫或誤算,不能用更正程序替代實體變更。

選項分析

(A) 屬於可更正的錯誤。 相對人姓名「楊大剛」誤繕為「陽大剛」,是姓名文字的誤寫;若由處分內容及卷證可明確認定正確姓名,即可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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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和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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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的「和解契約」。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時,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因此,和解契約是行政機關與人民解決爭執的方式之一,性質上屬雙方合意的行政契約。

解題方法

抓住第 136 條的三個要件與效果:

  1. 先依職權調查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關係。
  2. 調查後仍不能確定。
  3. 為達成行政目的、解決爭執,得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

逐一比對選項,即可辨別正確敘述與條文要件相反之處。

選項分析

(A) 係行政機關與人民解決爭執方式之一: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明定,行政機關得與人民和解,以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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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關於行政程序法所定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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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指導」及其法律效果。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達成行政目的,以非強制方式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行政活動。依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至第 167 條,行政指導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但仍須遵守法定界限及程序要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行政程序法條文其後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分辨「行政指導不具強制力」與「行政指導不能產生任何法律關係」是不同概念。行政指導原則上不直接設定人民的權利義務,但其進行仍受法律原則及法定程序拘束,也可能因機關與相對人的互動而發生行政法上的法律關係。據此逐一檢視各選項,即可找出將行政指導法律效果說得過於絕對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行政指導不排除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正確。 行政指導雖以非強制方式進行,但若實質上涉及人民基本權利或對人民形成重大影響,行政機關仍須有法律依據,並遵守法律保留原則。不能僅以「行政指導」之名,規避依法行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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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行政罰法所規定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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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 條所稱的「裁罰性不利處分」。除罰鍰、沒入等行政罰外,其他種類行政罰還包括兩類處分:

  1. 限制或禁止行為,例如吊扣證照、停止營業。
  2.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例如撤銷或廢止許可、吊銷證照。

判斷關鍵在於處分的目的:若是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加以制裁,屬裁罰性不利處分;若是為了排除違法狀態、回復合法狀態,或因當事人已不符資格而維護公共安全,則通常屬管制或矯正措施,不是行政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相關的《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其後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看處分類型是否落在《行政罰法》第 2 條的列舉範圍,再判斷該處分是否以制裁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目的。處分形式雖然相同,仍須依個案目的區分是否具有裁罰性。

選項分析

(A) 對於酒駕之違規駕駛人施以吊扣駕照處分:正確。 吊扣駕照是限制駕駛行為的處分,屬《行政罰法》第 2 條明列的行政罰種類。此處是因駕駛人酒駕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施以制裁,具有裁罰性,故為裁罰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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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應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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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0 款:「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除依同法第 18 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同條第 3 項所稱合議制機關,是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的決策性機關;應公開的會議紀錄範圍,包括所審議議案的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判斷關鍵在於該機關是否符合此項定義,而非單看名稱中是否有「會議」或「審議會」。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上述規定為本題判斷依據;本題所涉規定後續無影響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所列機關是否屬於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具有決策性的合議制機關,再判斷其會議紀錄是否落入第 7 條第 1 項第 10 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委員會議負責審議政策、計畫及案件,符合合議制機關要件,因此其會議紀錄原則上應主動公開;個別涉及法定限制公開事由者,則依第 18 條處理。

選項分析

(A) 國家安全會議之會議紀錄:錯誤。 國家安全會議是總統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的諮詢機關,並非第 7 條第 3 項所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決策性合議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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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關於訴願決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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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關於訴願決定的類型與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訴願程序中,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人撤回訴願、訴願有理由時如何決定,以及訴願決定是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拘束,都是判斷重點。

依《訴願法》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法定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決定;其中包括「對於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依同法第 81 條,訴願有理由時,受理訴願機關得撤銷原行政處分的全部或一部,並得視情形逕為變更,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另依第 79 條第 2 項,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訴願決定不得為更不利益的變更。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與《訴願法》的規定:

  1. 原行政處分在訴願中已不存在,判斷是否仍應作成實體上的「無理由」決定。
  2. 訴願有理由時,確認受理機關是否只能撤銷,或也能逕為變更。
  3. 訴願人撤回後又對同一事件提起訴願,確認法定決定類型。
  4. 檢查訴願決定是否可以在訴願人不服的範圍內作成更不利變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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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關於行政事實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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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以實際行動直接形成事實狀態的行政作用,例如清運垃圾、道路維護或提供行政服務。它本身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與行政處分不同;但這不代表它不受法律拘束。行政機關實施事實行為仍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包括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

本題涉及的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描述的是行政事實行為的性質、國家賠償責任,還是行政救濟途徑。判斷關鍵在於:行政事實行為雖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仍可能侵害人民權利,因而受到法律規範,也可能引發賠償或訴訟救濟。

選項分析

(A) 正確。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違法侵害人民權利,符合國家賠償法所定要件者,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行政事實行為也可能構成此類侵害;但須具備法定要件,並非只要事實行為違法就當然成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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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受理訴願機關決定停止原行政處分執行之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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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93 條的訴願期間停止執行。訴願原則上不停止原行政處分的執行;受理訴願機關得依法律所列情形,決定停止執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93 條第 2 項規定,原行政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其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且停止執行對公益無重大影響時,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執行。第 3 項另規定,原行政處分的執行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亦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執行。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列出的因素是否屬於《訴願法》第 93 條規定的停止執行要件。法律規定的關鍵在於處分合法性、難以回復的損害與急迫性,以及停止執行對公益的影響;「訴願人須願供擔保」並非該條所定要件。

選項分析

(A)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是否顯有疑義:屬於考量因素。 依《訴願法》第 93 條第 2 項,原行政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是得停止執行的法定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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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公務人員認為長官所為口頭命令違法,經向長官報告並請求以書面署名為之,該長官拒絕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該命令之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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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關於公務人員對長官違法命令的報告義務,以及要求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的規定。解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公務人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有服從義務;若認為命令違法,應向長官報告。長官若認為命令並未違法,應以書面署名下達;公務人員得請求長官以書面署名,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解題方法

題幹已交代兩個關鍵事實:公務人員認為口頭命令違法,並已向長官報告、請求長官書面署名;長官拒絕。直接套用第 17 條「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的法律效果即可。題目問的是命令效力,答案對應「視為撤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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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甲以其所有土地經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影響其出租、出售,應予除去,依實務見解可尋求下列何種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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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機關在土地登記簿所為註記的法律性質,以及人民應選擇哪一種行政訴訟救濟。

依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3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是以事實行為表達法律見解。該註記雖會在事實上影響土地所有權的圓滿狀態,但法律並未規定註記本身發生特定法律效果,因此不是行政處分。

註記若侵害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除去侵害,也就是塗銷註記。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註記性質及救濟方式,無須以後續法條修正改變判斷。

解題方法

先判斷註記是不是行政處分。行政處分須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本題註記只是表達機關對土地使用管制的法律見解,依實務見解不直接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因此屬於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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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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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院審判權」的範圍:爭議是否屬公法上行政事件,須由行政法院審理;若爭議依當時法制歸入刑事裁判執行程序,則由普通法院刑事庭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撤銷假釋的救濟,依司法院釋字第 681 號解釋及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循刑事訴訟程序向普通法院聲明異議。其餘選項所涉事件,則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事件的性質與救濟途徑。關鍵是區分「撤銷假釋」與「申請假釋遭否准」:前者在民國 108 年仍按刑事裁判執行事件處理;後者是對行政機關否准申請的公法爭議,救濟途徑不同。

選項分析

  • (A) 撤銷假釋事件:正確答案。​民國 108 年,撤銷假釋被視為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受假釋人不服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向普通法院聲明異議,故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
  • (B) 申請假釋事件:錯誤。​受刑人申請假釋遭否准,涉及行政機關對申請所作的公法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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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事件,何者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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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院的審判權,以及特別法是否另設救濟程序。判斷時不能只看事件是否涉及公法或由行政機關處理,還要確認:

  1. 該決定是否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法事件;
  2. 法律是否另設專屬的訴訟或懲戒救濟程序。

依《行政訴訟法》第 2 條,公法上爭議原則上得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本題答案為 (A)。

解題方法

先辨別四個選項的救濟性質:候選人登記遭否准、選舉結果無效之訴、律師懲戒、公務員懲戒。前三者雖都與公法或公共職務有關,但其救濟途徑並不相同。

尤其要分清楚「候選人登記資格遭否准」與「選舉結果爭議」:前者是主管機關作成的否准決定,屬行政爭訟;後者則依選舉法規定,循特別的選舉訴訟程序處理。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主管機關認定候選人資格不符而駁回登記申請,是對人民參選權利作成的否准決定,屬行政處分。申請人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依個案情形,通常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命主管機關作成准予登記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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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下稱臺北國稅局)所屬公務員 A,將有關 B 之個人資料外洩,造成 B 名譽受有損害,B 至臺北國稅局理論時,因台階設計有所欠缺,致 B 跌倒,身體受有損傷;有關 B 欲請求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職務行為責任,以及第 3 條第 1 項的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另涉及機關賠償後對公務員或其他應負責任之人的求償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其有求償權。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亦應負賠償責任。前者以公務員的職務行為為核心,後者則著重公共設施是否具備通常安全性,並非以機關或管理人員有故意、過失為要件。

解題方法

先將兩項損害分開判斷:

  1. 名譽損害:源於公務員 A 外洩 B 的個人資料,檢視是否屬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權利,適用《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
  2. 身體損害:源於國稅局台階設計欠缺,檢視是否屬公共設施設置欠缺,適用同法第 3 條第 1 項。

接著區分對外賠償與內部求償:國家對受害人負賠償責任後,才依公務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或設施損害原因之責任人,判斷是否有求償權。據此可辨明 B 是否只能向承包商請求。

選項分析

(A) 正確。 A 是臺北國稅局所屬公務員,題意指其因職務接觸個人資料而將資料外洩,侵害 B 的權利並造成名譽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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