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移民特考三等 移民行政類科(選試西班牙文)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114 年・移民特考・三等・移民行政類科(選試西班牙文)
試題代碼 行政法

第 一 題25 分

甲於民國(以下同)82 年 8 月 1 日至 94 年 7 月 31 日期間,受聘於 A 私立高級中學,於 94 年 8 月 1 日轉調至臺北市立 B 高級中學任教。B 依據 A 開具之證明書,採計甲私立學校年資 12 年,核定甲 94 年第 1 學期敘薪本俸薪額新臺幣(以下同)475 元。

嗣甲於 97 年 8 月 1 日介聘至國立 C 高級中學任教,並於 113 年申請退休。C 因辦理甲之退休案,經 A 函知甲於 82 年 8 月 1 日至 88 年 7 月 31 日為 A 之兼任教師,88 年 8 月 1 日至 94 年 7 月 31 日始擔任 A 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A 並副知 B。

B 得知後,改採計甲之私校年資為 6 年,並通知甲,其原敘薪通知註銷,並重新核定甲起敘學期本俸為 350 元,並令甲繳回溢領之薪資、相關獎金及補助共 50 萬元。甲不服,擬提起行政救濟。

問:甲如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法院應否受理?又如甲主張 B 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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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問題:第一,教師敘薪及追繳溢領款項的通知是否為行政處分,進而決定甲應選擇哪一種行政訴訟;第二,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何時發生、時效從何時起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於 102 年修正後,規定行政機關的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時,請求權當然消滅,行政機關為實現請求權所作成的行政處分則有中斷時效的效果。本題適用的規定於 114 年仍維持此一制度。

解題方法與理由

一、先判斷 B 的通知是不是行政處分,再選訴訟類型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依據是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

公立學校核定教師敘薪,會直接決定教師的薪級及薪額,屬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授益行政處分。B 將原採計年資由 12 年改為 6 年、註銷原敘薪通知並重新核定薪額,均涉及甲的公法上權利義務,屬行政處分。

B 命甲繳回溢領的薪資、獎金及補助,也不是單純催告。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返還範圍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甲如不服這些決定,原則上應先提起訴願,再提起撤銷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適用於公法上財產給付或其他給付請求;但若甲要排除的是既已作成、對其發生法律效果的敘薪改定或繳回命令,應循撤銷訴訟救濟,不能以一般給付訴訟取代。因此,甲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0 款,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二、時效從返還請求權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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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警員甲與乙於民國 112 年 9 月 30 日擔服巡邏勤務,於 1 時 47 分許於 A 直轄市 B 街口發現丙騎普通重型機車轉彎未打方向燈,即開啟警鳴器示意並廣播該車號喝令其停車受檢,惟丙並未停車受檢。

甲與乙尾隨該車後方至 A 直轄市 C 路,見丙將車輛熄火進入位於 A 直轄市 C 路之住宅內,甲命丙出來接受酒測,丙拒絕,甲遂與乙合力將丙自屋內拉出,擬進行酒測,惟丙拒絕,甲依法開立拒絕酒測舉發通知單並依規定扣車。

因該重型機車已上鎖,甲命丙回屋拿鑰匙,丙拒絕。後乙經丙同意後進屋拿鑰匙。

嗣後,丙對於交通部公路局 A 區監理所陳述不服,經該監理所函詢舉發機關,認為丙確實有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爰裁處丙新臺幣 18 萬元之罰鍰。丙對於該罰鍰處分不服,提起撤銷訴訟。

問: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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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察警察攔停、酒測及進入住宅的法律要件,以及違法調查對拒絕酒測裁罰的影響。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汽機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得受罰鍰等處罰。但前提是警察所為攔停、酒測要求有合法職權依據。
  •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6 條,警察因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有迫切危害,且非進入住宅不能救護時,始得進入住宅。
  • 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要求警察執行臨檢、盤查等職權,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不得不問時間、地點及對象而任意檢查或盤查。

解題方法

依序檢驗「攔停與酒測是否有法定事由」、「警察如何將丙帶出住宅是否合法」,再判斷丙是否負有接受酒測的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的裁罰能否成立。

  1. 攔停與酒測事由不足

警察最初發現丙轉彎未打方向燈,這是交通違規事實,但題目未提供丙有蛇行、車速異常、事故或其他足以合理懷疑酒後駕車的情形。僅憑未打方向燈,尚不足以證明警察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以酒測為目的攔停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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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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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要件及其法律效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機關據以作成處分;明知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依同法第 120 條,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時,受益人若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始得請求補償。

行政法規的廢止或變更,也可能影響人民因既有法規所形成的信賴;有保護必要時,仍受信賴保護原則拘束。以上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各選項是在說「信賴是否值得保護」,還是「信賴利益能否請求補償」。若受益人有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情形,信賴即不值得保護,不能以此請求信賴利益補償;反之,撤銷處分本身不當然代表人民一定可以請求補償,仍須符合信賴值得保護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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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如法律修改為「最近 3 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重大情事者,得申請減免開發基金」。甲於新法施行後 1 年提出申請,因新法施行前 1 年有重大違規事件,主管機關否准其申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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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不溯及既往,以及「真正溯及既往」與「法律構成要件事實回溯聯結」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在於:新法施行後,是否把施行前已完成的事實,當作法律效果發生的唯一依據。

  • 真正溯及既往:新法直接改變施行前已完成事實的法律效果,原則上受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限制。
  • 法律構成要件事實回溯聯結:新法施行後才發生法律效果,但把施行前的事實納入新法構成要件,作為判斷是否符合資格的條件。這不等於新法直接回頭改變舊事實當時的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先看新法規定的法律效果何時發生,再看主管機關採用的違規事實發生於何時。本題的新法規定「最近 3 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重大情事者,得申請減免開發基金」;甲在新法施行後 1 年提出申請,因此主管機關是在新法施行後,依申請時往前計算的 3 年期間審查資格。

甲的重大違規發生在新法施行前 1 年,落在這 3 年期間內,所以不符合「最近 3 年內無重大違規」的資格要件。否准申請的法律效果發生在新法施行後;新法只是將施行前的違規事實納入資格判斷,屬於法律構成要件事實回溯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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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關於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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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的界限、裁量基準,以及裁量處分能否附加附款。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機關行使裁量,仍須受法律及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拘束;違反法定裁量範圍,則可能構成裁量瑕疵。

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授權目的。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則明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因此「裁量處分不得附加附款」並非正確。

解題方法

先找出絕對化敘述,再以法條核對。裁量處分可以附加附款,故「不得附加」的說法錯誤。其餘選項再依裁量的一般界限、裁量基準與法定處罰範圍判斷。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之裁量,應遵守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正確。 裁量不等於恣意。機關行使裁量仍受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禁止不當聯結等一般法律原則拘束,也須符合授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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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某直轄市政府為管理街頭藝人,自行訂定該直轄市之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規定街頭藝人從事街頭表演前,須先申請許可。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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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以自治規範限制人民活動自由時,是否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以及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制定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所稱自治法規,包含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地方行政機關公布的自治條例,以及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的自治規則。自治規則的位階及制定程序不同於自治條例,不能單獨作為限制人民權利的依據。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指出,街頭表演涉及人民的表現自由與職業自由。地方政府要求街頭藝人表演前須取得許可,屬於對人民自由的限制,仍須符合憲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則;地方自治事項並不因此排除法律保留。

解題方法

先判斷許可規定的效果:街頭藝人未取得許可即不得表演,這不是單純行政管理細節,而是限制人民從事表演活動。接著判斷規範形式: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不能僅憑自身規定創設此類限制;限制須有法律或自治條例作為依據,自治規則至多在明確授權範圍內補充執行細節。因此,符合題意的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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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下列何機關之組織得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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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關於機關組織應以法律或命令定之的區分。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該法第 4 條,一級、二級、三級機關及獨立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另依同法第 2 條,警察機關組織另有法律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判斷警察機關選項時,也要留意其組織規範是否依警察機關相關法規另行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識各選項的機關層級與性質,再套用「一至三級機關、獨立機關以法律定之;其餘以命令定之」的規則。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屬警察機關,組織得以命令定之;其餘選項則分別屬法律組織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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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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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的管轄權,尤其是管轄權的法定原則,以及依事務、土地(地域)與層級劃分管轄的概念。依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管轄權的法定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3 條。特別注意:數機關都有管轄權時,法律設有「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的處理方式,並非由各機關共同管轄。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地域範圍劃分行政機關處理事務的權限,稱為土地管轄,也常稱地域管轄。例如地方行政機關通常在特定行政區域內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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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見解及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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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上不當得利的類型與成立要件,以及授益行政處分失效後的給付返還。

公法上不當得利不限於因行政機關給付而生的「給付型不當得利」,也包括國家利用人民的物或權利、使人民權益受損的「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一般成立要件為: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損害、兩者間有直接因果關係,且受利益欠缺法律上原因。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其內容為一次或連續金錢或可分物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時,受益人應返還所受領的給付。條文並未規定只要處分廢止,就一律返還。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分清授益處分廢止後的失效時間:

  • 《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原則上規定,合法行政處分廢止後,自廢止時或機關指定較後之日起失效。
  • 例外是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而遭廢止,處分得溯及既往失效。
  • 第 127 條的返還義務,須符合處分溯及既往失效等法定情形。

因此,選項若主張「不論是否溯及既往失效,都應返還」,便與第 127 條的要件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法上不當得利有給付型與非給付型等類型。非給付型中,典型例子是權利侵害型不當得利:國家行使公權力利用人民的物或權利,使人民受有損害並使國家取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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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義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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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公務人員」的範圍。依該法第 2 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是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的人員。

判斷關鍵在於:該職務是否列於機關組織法規,並具有官等、職等。僅在政府機關任職,或職稱看起來像研究、專業職務,並不足以認定為《公務人員任用法》上的公務人員。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所述職務:

  1. 有官等、職等者,原則上符合施行細則的定義。
  2. 機要人員雖得不受一般任用資格限制,仍可能是依官等、職等任用的公務人員。
  3. 以契約聘用的研究或專業人員,通常不屬於依官等、職等任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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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公務員與國家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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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建立的公務員與國家法律關係,以及公務員權利救濟的界線。公務員並非因具有公務員身分,就被排除在憲法基本權與法律保留原則之外;但公務機關內部的職務指揮與管理,也不代表每一項措施都會直接影響公務員的權利,因而都能提起司法救濟。

相關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司法院釋字第 243 號、第 298 號、第 323 號及第 491 號解釋為準。釋字第 491 號並指出,考績免職等重大身分變動,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行政法院審查考績判斷時,則應尊重行政機關的專業判斷,但仍須審查有無違法或裁量逾越、濫用。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公務員的權利是否受到實質影響」與「一般職務指揮、內部管理」。先檢視各選項是否承認法律保留與權利救濟,再辨別司法審查對考績判斷的尊重程度。將公務員關係說成與一般人民的權力關係「完全等同」,並主張任何職務指示都可救濟,便忽略了公務體系內部指揮與救濟範圍的界線。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務員法律關係仍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尤其涉及身分保障、權利義務及重大不利益處分時,更須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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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法規命令訂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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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以及法規命令何時完成發布。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抽象規定,見《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規定,法規命令的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只有在網路發布,沒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不符合該項發布方式,因此尚未生效。

解題方法

先區分法規命令訂定過程中的程序要求,與命令完成發布所需的法定方式。人民提議、草案預告及聽證屬於訂定程序問題;第157條第3項則直接規定發布方式。逐一核對選項,即可判斷只有 D 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法規命令未經預告程序即發布者,尚未生效: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原則上要求行政機關將法規命令草案公告,並給予人民表示意見的機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或情況急迫而有定期施行必要者,得不經預告。不能一概認定未經預告發布就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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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機關所訂定之行政命令,何者非屬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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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命令的分類,重點是區分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所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且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
  • 依同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對外法律效果的規定。

因此,判斷關鍵是看命令是否依法律授權訂定,並直接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命令的規範對象與效力:規範機關內部事務或公務員職務行為,通常屬行政規則;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者,則屬法規命令。題目問「非屬行政規則」者,也就是找出法規命令。

選項分析

(A) 地方法院所訂定之內部事務分配規定:屬行政規則。 此規定在分配法院內部事務,規範對象是機關內部人員與組織運作,不直接對外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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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程序重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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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的「行政程序重開」。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若具備法定事由,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說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重開事由包括:

  1. 具有持續效力的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事後發生有利變更。
  2. 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且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的處分。
  3. 具有持續效力的行政處分,因其他相當於行政訴訟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處分的情形。

申請人原則上須自知道重開事由起 3 個月內申請;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5 年,不得申請重開。但有利於申請人的行政處分,不受 5 年期間限制。

解題方法

抓住兩組期間與法定事由即可判斷:

  • 申請期間:自知道重開事由起 3 個月內,不是自救濟期間經過起算。
  • 最長期間:原則為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5 年,不是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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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公共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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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用物」的概念。公物依用途通常分為:

  • 公共用物:行政主體直接提供公眾使用,例如道路、公園、廣場。
  • 公務用物:行政主體為執行公務所使用,例如機關辦公廳舍。

判斷重點在於:物是否由行政主體提供公眾直接使用,以及題目所述的使用方式是否屬於該物的公共用途。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公物法理說明。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各選項所述土地或建物的性質與用途。若是公有財產供機關辦公,屬公務用物;若是私有土地或公有土地出租作特定用途,則不因涉及公眾或公有身分,就當然成為公共用物。選項 B 所述攤位,是在市民廣場舉辦公共活動期間,經定時、定點許可使用廣場的一部分,仍以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為基礎,故依本題官方答案,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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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某建商欲取得獎勵樓地板面積之許可,遂向地方政府依土地使用分區自治條例申請設立公共開放空間,地方政府作成授益處分時,要求建商須簽署開放空間之切結書,依實務見解該切結書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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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附款的類型,以及實務上「準負擔」的認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時,得附加條件、期限、負擔、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或保留負擔等附款。

「負擔」是要求受益人為一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附款;「準負擔」則是以受益人另行作成承諾或簽署文件的形式,要求其履行與授益處分相關的義務,實質上具有負擔效果。

解題方法

先看地方政府作成的是獎勵樓地板面積的授益處分,再看切結書的功能:建商須承諾開放空間的相關義務,作為取得許可的要求。依題目所指實務見解,這類切結書雖採「簽署承諾」的形式,法律性質仍按其實質效果認定為行政處分的準負擔,而非行政契約或條件。

選項分析

(A) 行政契約之履行條款:錯誤。 題目描述的是地方政府作成授益行政處分,並要求建商簽署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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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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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的法律性質、契約類型及締約主體。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行政契約因此是行政機關以契約方式處理公法上法律關係的行政作用。行政契約的締結屬於公權力行政,但仍須受依法行政及相關公法原則拘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

解題方法

先掌握行政契約的核心定義:判斷重點在於契約所設定、變更或消滅的是不是公法上法律關係,而非契約是否具備雙務性,也不以人民必然是締約當事人為限。再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把行政契約錯誤限縮為特定契約類型、套用完整的私法契約自由,或限定締約雙方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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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某商家所販售之食品,公開警告指稱該食品含有有害人體健康之添加物,經查並無此事。下列何者非屬該商家所得提出之權利或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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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公開警告的法律性質,以及對「違法行政事實行為」可採取的救濟方式。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有意從事、直接造成事實上影響,但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機關公開指稱商家販售的食品含有有害添加物,依題意是以公開警告影響商家名譽及營業活動,並非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其權利義務的行政處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行政法理,對違法行政事實行為,人民可依個案請求停止侵害、除去違法結果,或請求損害賠償;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的一般給付訴訟,則可用來請求機關為一定給付或作成其他非行政處分的行為。撤銷訴訟的對象是行政處分,不能用來撤銷單純事實行為。

解題方法

先判斷公開警告是否為行政處分:題目只說機關公開警告食品含有害添加物,並未描述機關依法律對商家作成具有規制效果的處分。因此,應將其定位為行政事實行為。

再按行為性質配對救濟方式:針對行政事實行為,可考慮一般給付訴訟、結果除去請求權,以及符合要件時的損害賠償或補償請求;撤銷訴訟則因欠缺可撤銷的行政處分而不適用。

選項分析

(A)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正確,屬商家所得採取的救濟途徑。 若商家請求機關停止公開警告、移除相關資訊,或以其他方式消除持續中的事實影響,可依請求內容及公法上請求權基礎,考慮提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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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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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人民的同一行為,原則上不得就同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重複處罰。但判斷關鍵不只是外觀上有幾次動作,而是依行為性質、法規目的及司法實務,判斷法律上屬於一個行為或數個行為。

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時,原則上依規定從一重處罰;若法律上是數個行為,則可分別處罰。本題法規與實務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行為數:

  • 若實務認定是數個法律上的違規行為,分別處罰通常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 若實務認定是同一個接續行為,主管機關卻按每次刊播分別裁罰,便可能違反此原則。
  • 法律明文規定按期間加徵滯納金,或允許對持續存在的違規事實連續舉發,也須依其規範目的及相關實務判斷。

選項分析

(A) 填具一張進口報單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依各該稅法併合處罰:錯誤。

司法院釋字第754號解釋指出,進口人填報時須分別申報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實質上是三個申報行為,而非一個申報行為。因此,符合各該稅法處罰要件時併合處罰,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個案處罰仍須符合比例原則。

(B) 非藥商於一定期間多次刊播宣傳醫療效能,主管機關按刊播次數裁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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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屬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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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執行命令」的性質。行政機關為促使義務人履行公法上義務,可以發布執行命令;若命令進一步直接設定、變更或限制人民的權利義務,具有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所稱行政處分的要件,即屬具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

判斷時應看命令的規制內容與法律效果,而非只看名稱或它是否與行政執行有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選項所列措施的功能:是對既有違法或債務作成裁罰、確認或核課,還是為確保執行而直接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或其他權利。前者是本身的行政處分;後者若具有直接對外規制效果,則是具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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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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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資訊公開法》關於外國人申請政府資訊的資格、應主動公開資訊的範圍、提供資訊的方式,以及准駁期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提出申請;這是以互惠為條件的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先確認外國人是否受互惠條件限制,再比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的主動公開資訊清單、第 13 條的提供方式,以及第 12 條的准駁期限。

選項分析

  • (A) 正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2 項以互惠為條件:外國人本國法令若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外國人亦得依本法申請。選項所稱按平等互惠原則判斷,符合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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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甲向主管機關請求五項政府資訊,主管機關未在法定期間為准駁決定,甲循序提起訴願後,該機關於訴願審議期間向甲提供其中三項政府資訊,其餘兩項拒絕提供,訴願審議機關應如何處理甲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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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怠為處分訴願」及原機關在訴願程序中始作成處分時,訴願審議範圍如何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機關受理提供政府資訊的申請後,原則上應於 15 日內作成准駁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但延長期間不得逾 15 日。機關逾期未決定,人民得依訴願法第 2 條,對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

訴願審議期間,原機關若就申請作成決定,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訴願就已獲處理的部分應認為無理由而駁回;但若機關只處理部分申請,尚未處理的部分仍應續行審議。本題五項資訊中,三項已提供、兩項遭拒絕,應就拒絕提供的兩項繼續審議。

解題方法

將五項申請分別檢視,區分為「機關已處理」與「仍待訴願審議」:

  • 三項已提供:原機關已就這些資訊作成處理,怠為處分的狀態就此消失。
  • 兩項遭拒絕:機關已對申請作成拒絕決定,這部分應按拒絕處分的內容審查其合法性與妥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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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訴願法規定,關於提起訴願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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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關於訴願期間的計算、在途期間扣除,以及遲誤期間後的回復原狀與逾期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訴願法》第 14 條,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利害關係人自知悉行政處分時起算,但自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訴願。依第 15 條,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的事由遲誤期間者,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期間已逾 1 年者,不得申請。

期間計算與在途期間扣除分別規定於《訴願法》第 17 條及第 16 條,適用的是《民法》相關規定及《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不是《行政訴訟法》。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中的法源與期間數字:

  1. 期間計算與在途期間扣除,要確認《訴願法》指定適用的規範。
  2. 利害關係人未及時知悉處分的最長期間,應核對第 14 條的「3 年」。
  3. 不可歸責事由下遲誤期間的「1 年」限制,是不得申請回復原狀,不是不得提起訴願。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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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甲縣政府以都市計畫法所定「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為由,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經內政部核定後,由甲縣政府公告實施。人民若不服該變更,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何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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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變更的法律性質,以及「核定機關」與「公告實施機關」分別作成行為時,人民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者為被告。依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都市計畫的個別變更若直接限制特定人或可得確定範圍內人民的權利或利益,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受影響者得循行政救濟程序尋求救濟。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都市計畫法,題目所述為配合重大設施而變更主要計畫,須報內政部核定,再由甲縣政府公告實施。判斷被告的關鍵,是辨明內政部核定與縣政府公告在該法定程序中的法律性質。

解題方法

都市計畫法第 21 條規定,主要計畫經核定後,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實施。依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所示的判斷方式,主管機關對都市計畫作成核定,並由地方政府公告實施時,核定是計畫變更生效的必要程序,公告則使計畫對外發生效力。兩個機關各自作成的行為均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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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某工廠違法排放廢水,公益團體以書面通知促請環境主管機關依職權處理此等情事,而環境主管機關於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 60 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公益團體在此情形下依法得提起何種類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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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9 條的公益訴訟。人民就涉及公益的事項,認為行政機關怠於執行職務時,法律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允許人民為維護公益提起行政訴訟。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行政訴訟法》第 9 條,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事項,對行政機關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須有法律特別規定。環境法規另設有公益團體促請主管機關執行、主管機關逾期未依法執行時,得提起訴訟的制度。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法定程序線索:「公益團體以書面通知促請環境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且主管機關「自通知送達之日起 60 日內仍未依法執行」。這是環境法規所設的公益團體促請程序及等待期間,符合要件後提起的訴訟,屬於公益訴訟。

題目問的是「依法得提起何種類型行政訴訟」,應辨認其法定訴訟類型,而非單看主管機關沒有作為便直接選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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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徵收補償費發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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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補償費應及時、足額發給的要求,以及補償處分確定後發現補償不足時,機關應如何處理。相關法理主要見於司法院釋字第 425 號、第 516 號及第 652 號解釋;法條則包括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土地法第 233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4 項。

依土地法第 233 條,徵收補償費原則上應於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發給。釋字第 425 號指出,此期限應嚴格遵守;釋字第 516 號進一步說明,逾期未發給,徵收核准案原則上會失其效力。至於補償處分已確定、事後才發現原補償金額不足的特殊情形,釋字第 652 號要求機關於相當期限內依職權撤銷原補償處分,另作適法處分,並補發差額。

解題方法

先辨識選項分別在考哪個解釋:

  • 涉及「15 日是訓示期間,或逾期仍不影響徵收效力」者,對照釋字第 425 號及第 516 號。
  • 涉及「人民對補償有爭議、提起救濟」者,判斷爭議是否使機關得延後發給補償費。
  • 涉及「補償處分已確定,事後發現短少」者,直接對照釋字第 652 號的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土地法第 233 條所定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發給補償費,並非訓示規定。釋字第 425 號明確要求嚴格遵守法定期間;符合解釋所述例外情形者,始得依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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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種設施之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時,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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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應負賠償責任。

判斷重點是設施是否供公務或公眾使用,以及是否由政府設置或管理;「公有」不以設施必須由政府持有所有權為限。私人所有的設施若由政府機關管理並開放公眾使用,仍可能納入國家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選項中的設施是否屬公有公共設施。捷運手扶電梯、公有市場、市立大學開放校園,均屬政府提供或管理、供公眾使用的設施;私人所有但由政府管理並開放參觀的古蹟,也符合公有公共設施的判斷。因此,四者若確有管理欠缺且造成法定損害,原則上均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題目問「國家不負賠償責任」,應選沒有排除在第 3 條範圍之外者;本題各選項均屬可適用的設施類型,題目預設答案為 A,係以捷運手扶電梯故障屬運輸服務設施、非公共設施為由排除,然而此一區分並不符合國賠法第 3 條的通常解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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