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原住民特考三等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一般民政
試題代碼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 一 題25 分

請詳述我國地方制度法對於跨域治理的相關規定,並以跨域治理的實際案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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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政府處理行政區界線以外公共事務的跨域治理,重點是地方自治團體如何協商、合作,以及共同上級機關如何協調與協助。

跨域治理是指兩個以上地方自治團體,針對跨越行政區域、彼此影響或適合共同處理的公共事務,透過協商、組織、協議或行政契約整合權責與資源。其目的在處理單一地方政府難以獨力處理的問題,避免行政區界線造成服務中斷或資源運用低效。

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目前相關跨域合作規定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申論可依「事務跨域時如何辦理 → 地方如何建立合作 → 合作的程序與保障 → 實際案例」作答。法條以《地方制度法》第21條及第24條至第24條之3為主,並說明中央或共同上級機關的協調角色。

法律規定

一、跨區域自治事務的協商與協調:第21條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原則上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個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此條建立處理跨域事務的基本順序:地方先協商;協商或事務推動有必要時,共同上級機關再介入協調或指定辦理。

二、地方政府的合作方式:第24條之1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利用或增進居民福祉,得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

  •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 訂定協議;
  • 訂定行政契約;
  • 以其他方式合作。

合作事項並應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合作涉及地方議會或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時,應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同意;涉及管轄權限移轉或調整時,各地方政府應制定或修正自治法規。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跨區域建設計畫或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協助。

三、合辦事業:第24條

地方自治團體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事業,經相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或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立組織經營。此條適用於以共同組織經營特定事業的合作方式,與第24條之1較廣泛的區域合作機制相互補充。

四、行政契約的必要事項:第24條之2

地方自治團體依第24條之1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性質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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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詳述當代民主國家中,就國家事務與地方事務之劃分所應遵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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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國家事務與地方事務如何分配」,核心不是主張中央或地方一方全面優先,而是依事務性質、影響範圍與處理能力,安排適當的政府層級負責。當代民主國家多採中央與地方分權、合作的多層級治理,並以地方自治、民主參與、行政效能及全國公共利益為考量。

我國憲法上的基本原則為均權原則:中央與地方權限依事務性質劃分;未列舉事項,依憲法第111條,具有全國一致性質者屬中央,具有一省性質者屬省,具有一縣性質者屬縣。地方自治則受憲法保障,司法院釋字第498號指出,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地位,中央與地方在特定事務上得分權並相互合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18條至第20條分別列舉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自治事項;第21條規定跨越自治團體轄區或涉及上級政府權限的事項,應由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由上級政府辦理、協調辦理。相關規範於解題所涉原則並無重大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申論可先提出「均權分工、地方優先、中央負責全國性事務」的總論,再按下列原則說明。作答時應同時呈現地方自治的正當性與中央統合的必要性,並交代跨域事務的合作處理方式。

國家事務與地方事務劃分原則

一、依事務性質與影響範圍劃分

事務影響全國、涉及國家整體利益或須全國一致處理者,宜由中央負責,例如國防、外交、國籍及全國性制度規劃。事務主要影響特定地方,且須依地方環境、需求或居民偏好調整者,宜交由地方處理,例如地方道路、都市計畫及地方公共設施。此為我國憲法均權原則的基本思路。

二、補充性原則(地方優先原則)

公共事務原則上交由最接近居民、且有能力有效處理的最低層級政府負責;只有當較低層級無法充分處理,或事務影響超出其轄區時,才由較高層級介入、協助或統籌。這能保留地方因地制宜及居民參與的空間,也避免中央過度集中決策。

三、地方自治與民主參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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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以地方制度法的規定為依據,詳細說明我國地方政府體制中的覆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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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39條的地方政府覆議制度,以及預算案覆議的特別處理。覆議是地方行政機關對地方立法機關已作成的特定議決,認為窒礙難行時,依法定期限敘明理由,請原議決機關重新審議的制度。它讓行政機關有機會提出執行上的疑慮,也保留地方議會或代表會重新表決的權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民國114年《地方制度法》另有修正,但未改變本題所涉第39條、第40條及第43條的覆議規定。

解題方法

依序說明「誰可以提覆議、哪些議決可以提、如何提、議會如何處理、覆議後有何效果」,再補充預算案與議決違法時的例外。如此可以完整呈現覆議制度的程序與界線。

覆議的適用對象與事由

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1項至第3項,提起覆議的地方行政機關及其對應的地方立法機關如下:

  • 直轄市政府,對直轄市議會的議決案提覆議。
  • 縣(市)政府,對縣(市)議會的議決案提覆議。
  • 鄉(鎮、市)公所,對鄉(鎮、市)民代表會的議決案提覆議。

覆議並非適用於地方立法機關所有議決。第39條所列可提覆議的範圍,是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職權條文所定的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議決案。行政機關認為其中全部或部分議決窒礙難行時,可以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請求覆議。

另有不同處理方式:地方立法機關職權條文的第八款、第九款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行政機關應敘明理由函復原議會或代表會;此種函復與第39條的覆議程序不同。

提起覆議的期限與方式

行政機關應於議決案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覆議。覆議時須:

  1. 指明認為窒礙難行的議決內容;如僅部分窒礙難行,應限於該部分。
  2. 敘明理由。
  3. 送請作成原議決的地方議會或代表會覆議。

三十日期間自議決案送達地方行政機關起算,不是自議會表決日或公告日起算。

地方議會或代表會的處理期限與表決效果

地方議會或代表會收到覆議案後,應於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若處於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後三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結果分為兩種:

  • **未達維持原議決案的法定門檻:**原決議失效。
  • **有出席議員或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地方行政機關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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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詳細分析我國地方財政面臨的困境,並指出其改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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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的財政基礎,以及我國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垂直財政失衡、地方政府彼此之間的水平財政失衡。分析時可從「收入不足、支出沉重、分配失衡、財政紀律與治理」四個面向,說明困境及其對應的改善方向。

地方財政收入大致包括自有財源、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補助收入及公債等。地方政府的財政自主性,不只看總收入多寡,也要看地方能否在法定範圍內籌措收入、決定支出優先順序,並承擔相應責任。

相關法制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主要包括《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制度法》、《地方稅法通則》及《公共債務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5條之1規定地方政府應依預算籌編原則辦理;地方未依原則辦理或有依法得徵收財源而不徵收時,上級政府得酌減補助,對積極開闢財源且有績效者,則得酌增補助。現行法規後續已有修正,作答仍依民國113年命題時的法制與制度背景分析。

解題方法

建議先界定地方財政的核心問題,再依序從收入面、支出面、政府間分配及財政管理分析困境;改善之道則逐項對應。這種寫法能呈現問題與政策工具之間的因果關係,避免只羅列現象。

可用下列指標輔助說明:

自有財源占歲出比率=自有財源歲出×100%自有財源占歲出比率 = \frac{自有財源}{歲出} \times 100\%

此比率愈低,代表地方以自身財源支應支出的能力愈弱;但評估時仍須搭配補助收入、統籌分配稅款及法定支出等資料,不能單憑一項比率判斷財政健全與否。

地方財政面臨的困境

一、地方自有財源不足,財政自主性偏低

地方重要稅源與稅率、稅基等事項多受法律規範,地方自行開闢財源的空間有限;部分地方政府的稅課收入及規費收入不足以支應歲出,須仰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與補助款。補助款雖能挹注地方財政,卻可能使地方政策與預算安排受到中央補助條件影響,削弱地方自行決定施政優先順序的能力。

二、中央與地方間事權、財源配置不相稱

地方政府須負擔教育、社會福利、基礎建設及各項公共服務,但部分政策由中央決定、地方執行,或中央政策要求地方配合分擔經費。若事權下放而財源未同步移轉,地方就會承受額外財政負擔,形成「有責無財」或支出責任與收入來源不相配的情況。

三、各地財政能力差距大,水平分配失衡

各地方政府的產業結構、人口規模、土地條件及發展程度不同,稅基與收入能力也有差異。財政條件較佳的都會區較能籌措收入,偏遠或經濟較弱的縣市則較依賴中央移轉收入。若統籌分配稅款與補助制度未能妥善反映地方財政能力及基本服務需求,便難以縮小城鄉差距,也可能造成不同地區居民享有的公共服務水準不一。

四、支出結構僵化,新增支出與歲入成長不相稱

人事費、法定福利支出、債務利息及既有公共服務等支出具有延續性,短期不易調整。地方同時面臨人口老化、社會福利需求增加、公共設施維護及重大建設等支出壓力。若歲入成長不足以支應支出擴張,將壓縮其他施政項目與必要投資的空間。

五、債務負擔及財政紀律壓力

當經常性收入不足以支應經常性支出,地方政府可能透過舉債支應建設或填補財務缺口。適度舉債可用於具長期效益的建設,但若長期以舉債維持經常性支出,或未妥善評估償債能力,便會增加利息與還本負擔,排擠未來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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