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原住民特考三等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從地方治理及公民參與角度,說明「部落聚會所」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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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治理與公民參與如何透過部落的公共空間落實。部落聚會所不只是舉行典禮或集會的建築物,更是部落成員共同討論公共事務、傳承文化、凝聚認同與形成集體行動的重要場所。
地方治理強調政府、地方社群及民間組織共同參與公共事務;公民參與則是民眾透過表達意見、討論、協商及共同決策,影響公共政策或地方事務。部落聚會所提供部落成員面對面交流與議事的空間,使原住民族社群得以在日常生活及公共決策中發揮主體性。
本題主要是概念申論,沒有特定計算公式。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不以特定法條為作答核心。
解題方法
可從「公共空間、參與治理、文化傳承、社群整合」四個面向作答,先說明聚會所的基本意義,再連結它如何促進地方治理與公民參與:
- **公共議事空間:**部落成員可在此交換資訊、討論共同關切的公共議題,提出需求並形成共識。
- **參與治理的管道:**聚會所讓部落居民能參與公共事務討論及集體行動,促進政府與部落間的溝通,也有助於政策回應地方需求。
第 二 題25 分
地方政府立法與行政機關間爭議的可能面向為何?有哪些爭議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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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內部的權力分立與機關互動: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或鄉鎮市民代表會)負責議決自治事項,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負責執行。兩者職權相互制衡,爭議常圍繞「誰有權決定、決定是否合法,以及如何處理機關間歧見」。
涉及法條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依據《地方制度法》有關議會或代表會議決、地方政府覆議及聲請解釋的規定。以下依一般地方制度說明;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層級的法定程序及期間,應依各該條文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可先按「爭議事項」整理可能面向,再依爭議發生階段,排列處理方式:先在地方自治團體內協調或依法覆議;涉及權限及法令解釋時,循法定途徑請求解釋;涉及違法議決或執行爭議時,則依法進入監督或司法程序。這種寫法能同時交代爭議類型與處理機制,避免只列名詞而沒有說明彼此關係。
地方政府立法與行政機關間爭議的可能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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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事項的權限爭議 議會或代表會與地方政府對某事項是否屬地方自治範圍、由哪一機關主管,或議會的議決是否逾越職權,可能有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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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內容的合法性爭議 行政機關認為自治條例、預算案或其他議決內容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時,可能拒絕接受,並依法提出覆議或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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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與行政執行的爭議 議會或代表會作成決議後,行政機關可能認為決議違法、窒礙難行,或欠缺執行條件;行政機關未依議決執行,也可能引發議會監督及政治責任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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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及財政事項的爭議 包括預算案的編列、審議、刪減與執行,以及追加預算、特別預算或預算科目調整等問題。行政機關負責提出並執行預算,議會或代表會則依法審議,兩者容易因政策優先順序及財政負擔產生歧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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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組織及監督事項的爭議 例如議會或代表會行使質詢、調查等監督職權的範圍,行政機關首長或人員的答詢義務,以及機關組織、人事權限的界線。
爭議處理方式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跨域治理?如何用跨域治理角度去推動地方創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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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治理中的「跨域治理」,以及如何把跨域治理的觀點運用在地方創生。作答時須先界定跨域治理,再說明地方創生面對的問題為何需要跨域合作,最後提出可落實的推動機制。
跨域治理是指公共問題超出單一行政區、單一部門或單一組織的權責範圍時,由相關政府機關、不同層級政府、民間企業、非營利組織、社區與居民等多元行動者,透過協調、協商、資源整合及共同決策,合作處理公共事務並追求共同利益的治理方式。
其特徵包括:
- 跨越行政界線:問題與解方可能涉及多個鄉鎮市區、縣市,或中央與地方政府。
- 跨越部門界線:例如交通、產業、文化、觀光、農業、教育及社福等政策相互影響。
- 多元行動者共同參與:政府提供制度、資源及協調,民間組織、企業與居民共同規劃、執行。
- 以協力與共同利益為基礎:透過協商處理利益差異,形成共同目標、分工及責任。
- 重視持續性與問責:建立穩定的合作機制,並以成果指標檢視政策成效。
地方創生旨在因應人口減少、青年外流、地方產業衰退與城鄉發展失衡等問題。這些問題通常跨越行政區和政策部門,單一地方政府或單一計畫難以獨力解決,因此適合採跨域治理方式推動。命題年度地方創生政策已強調中央部會資源整合、地方政府參與及民間力量投入;地方創生2.0亦以區域合作、青年培力及永續經營為重要方向。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題,可依「定義—問題特性—治理設計—預期成效」四段作答:
- 先下定義:說明跨域治理涵蓋跨行政區、跨部門與多元行動者協力。
- 指出政策問題特性:說明地方創生牽涉人口、產業、文化、交通、公共服務等複合問題。
- 提出治理作法:從區域合作、共同決策、資源整合、在地參與、穩定財務及績效評估等面向提出措施。
- 說明政策效益:連結到地方資源活化、產業發展、青年留鄉與區域均衡。
如此作答可避免只列政策口號,並呈現跨域治理如何轉化為具體的政策機制。
以跨域治理推動地方創生
一、以地方需求為起點,建立區域共同願景
地方創生應先盤點人口結構、產業條件、自然與文化資源、交通可及性及公共服務需求,再由相鄰鄉鎮市區或具有共同生活圈、產業鏈的地區,共同研擬區域發展願景。規劃不應受行政區界線拘束,而應依實際的產業、交通、文化或生活網絡,界定合作範圍。
例如,山海相鄰地區可整合農漁業、文化旅遊、交通接駁及住宿服務,形成跨鄉鎮的旅遊與產業路線,避免各自推出相似產品而互相競爭。
二、建立跨層級、跨部門的協調平台
中央政府可負責政策統籌、法規與資源協調,地方政府負責在地需求整合與執行;並使產業、交通、文化、農業、教育及社會福利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透過定期會議、專案小組或區域平台,協調各部門計畫時程、補助資源及權責分工,避免各自補助、重複投資或計畫彼此衝突。
第 四 題25 分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
(一) 自律規則
(二) 議會經理制
(三) 代行處理
(四) 輔助性原則
(五) 參與式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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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作答方法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制度中的規範制定、地方政府組織型態、上級政府監督原則,以及民主參與預算。作答時宜分別說明各名詞的定義、制度作用與重要特徵;涉及《地方制度法》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一)自律規則
自律規則是地方立法機關為管理自身組織、會議運作及議事秩序所訂定的規範,例如議會的議事規則、紀律規範等。依《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上級政府備查。
自律規則的規範對象與作用,主要在地方立法機關內部,目的在維持議事秩序及保障議會自主;它不能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二)議會經理制
議會經理制(Council-Manager System)是地方政府的一種組織型態。民選議會負責制定政策、通過預算及監督行政,並任命具專業管理能力的市經理,負責政府日常行政與政策執行。
此制強調由民選議會決定政策方向,再由專業經理人管理行政運作。市經理通常對議會負責,議會得依制度規定任免之;市長的角色則可能偏向象徵性或議事領導。其優點是有助於行政專業化與提升效率,考量上則是行政首長由議會任命,民選政治責任的呈現方式與市長直接民選制不同。
(三)代行處理
代行處理是上級政府在法定條件下,介入處理地方政府依法應辦而未辦的事項。依《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且因此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並且該事項適於代行處理時,上級政府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辦理;逾期仍不作為,得代行處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
代行處理後,該事項於代行期間移轉至代行處理機關;所支出費用原則上由被代行處理機關負擔。此制度是地方自治監督的例外手段,須具備法定要件,不能僅因上級政府與地方政府對政策有不同看法,即任意代行處理。
(四)輔助性原則
輔助性原則(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是指公共事務原則上應由最接近人民、且有能力妥善處理的層級優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