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原住民特考三等 環保技術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環保技術
試題代碼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第 一 題25 分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內容,說明相關書件應記載的重要內容、提送書件的相關規定,以及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的工作。

(一)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15 分)

(二) 變更內容對照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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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解題方法

本題考《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37條之1、第38條,重點是辨明「變更應採何種書件」及「書件由誰核准、轉送」。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已通過的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未經環評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判斷程序時,先依施行細則第38條確認是否須就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如無須重辦,原則上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符合施行細則第37條列舉情形者,得改提變更內容對照表。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本題所涉書件內容與送件架構,現行法規仍有相應規定;作答仍依109年規定表述。

(一)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15分)

1. 適用時機及提送規定

開發單位申請變更已通過的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內容或審查結論,經判斷無須依施行細則第38條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原則上應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提送程序為:開發單位提出報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環評主管機關核准。 因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環評主管機關均須核准,不能僅由開發單位自行變更,或僅送其中一個機關。

2. 報告應記載的重要內容

依施行細則第37條之1,報告應記載:

  1. 開發單位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2. 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簽名。
  3. 本次及歷次申請變更內容與原通過內容之比較。
  4. 開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的理由及內容。
  5. 具體說明變更內容不屬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各款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的情形。
  6. 開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後,對環境影響的差異分析。
  7. 環境保護對策,或綜合環境管理計畫的檢討及修正。
  8. 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事項。

其中第5、6點是分析核心:須說明變更不致觸發重新環評,並比較變更前後對環境的影響;不能只羅列變更項目。

3. 重新辦理環評的判斷

依施行細則第38條,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則上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 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達百分之十以上。
  • 土地使用變更涉及原規劃保護區、綠帶緩衝區,或其他易因人為開發造成環境嚴重變化或破壞的區域。
  • 降低環保設施的處理等級或效率。
  • 對影響範圍內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
  • 不利於環境品質維護。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情形。

第1、2款經環評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若符合應重辦情形,就不能以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取代重新環評。

(二) 變更內容對照表(10分)

1. 適用時機及提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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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根據環境影響評估相關程序,說明:

(一) 公民參與環境決策的重要性。(5 分)

(二) 環評程序中與公民參與有關的事項與內容。(10 分)

(三) 環境減輕對策應包括哪些重要考量事項。(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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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規基準

本題考查環境影響評估如何透過公民參與改善環境決策,以及減輕對策如何回應預測到的不利影響。作答時可依「參與的功能—環評程序中的參與機會—對策的設計與執行」三層鋪陳。

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主要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6 至 13 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現行法規其後已有修正;本題仍按命題當年的法規架構說明。

(一)公民參與環境決策的重要性(5 分)

公民參與是讓受開發影響者與社會各界,能在決策形成過程中取得資訊、提出意見,並使決策機關與開發單位回應意見的程序。其重要性包括:

  1. 補足在地資訊:居民熟悉地方的水文、交通、生活型態、傳統利用方式及季節性生態,可補充調查資料未能充分呈現的在地知識。
  2. 及早辨識影響與替代方案:民眾提出的問題可協助確認影響範圍、評估項目及調查方法,也有助於比較不同區位、規模、工法或不開發方案。
  3. 提升決策品質與正當性:透過資訊公開、意見表達及理由回應,使審查結論更周延,並增加決策的透明度與可受檢驗性。
  4. 保障環境權益與程序公平:讓可能承受污染、健康風險、生計損失或文化衝擊的居民有表達及受回應的機會,避免影響與利益分配失衡。
  5. 降低衝突、利於後續執行:及早溝通並將合理意見納入環境保護措施,可減少誤解與爭議,促進監督及改善措施落實。

(二)環評程序中與公民參與有關的事項與內容(10 分)

應依程序先後說明資訊公開、意見徵詢、範疇界定及審查參與,並指出意見須有處理與回應。

  1. 環評前期規劃及資訊公開 開發單位規劃環評時,應依相關作業準則辦理資訊公開及意見徵詢,使民眾、團體及機關得知開發內容並提出書面意見。這些意見可作為環境現況調查、影響項目選定及評估方法規劃的參考。

  2. 第一階段環評:公開說明會及書面意見 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依《環評法》第 7 條、第 8 條及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公開說明會。說明會應使民眾了解開發計畫及其環境影響;相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說明內容有意見者,得依第 9 條於公開說明會後 15 日內以書面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若審查結論要求進入第二階段,應公開環境影響說明書,並提供民眾表達意見的機會。

  3. 第二階段環評:界定評估範疇 依《環評法》第 10 條,主管機關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專家學者及居民代表界定範疇。討論事項包括可行替代方案、應評估的環境項目,以及調查、預測、分析與評定的方法。範疇界定決定後續評估「評什麼、怎麼評」,因此應讓受影響者能在此階段提出在地議題。

  4. 評估書初稿:納入意見及說明處理情形 開發單位應參酌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意見,編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依《環評法》第 11 條,初稿應記載對有關機關及當地居民意見的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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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程序,經常會將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概念納入,並要求開發單位進行相關風險評估與管理的規劃。請說明:

(一) 風險評估的相關作業流程及其重要的管理內容。(10 分)

(二) 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程序的應用與關聯性。(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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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風險評估如何納入環境影響評估(環評),以及評估結果如何轉化為風險管理措施。環境風險評估是以系統化方法辨識危害、估算暴露與可能後果,供開發方案比較、減輕措施設計及後續管理使用;評估結果須說明假設、資料限制與不確定性。

健康風險評估的基本流程為四步驟:危害確認、劑量效應評估、暴露量評估、風險特徵描述。風險管理則依評估結果決定如何避免、降低、控制或監測風險,並透過溝通及追蹤檢視管理成效。

法規依據與數值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環評健康風險評估主要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及《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辦理。後續法規如有修正,實際案件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一)風險評估流程及重要管理內容(10 分)

1. 問題界定與範疇設定

先說明評估目的、開發行為及評估範圍,確認可能的危害因子、影響區域、受體與時間尺度。受體可包括居民、工作者、生態系及其他敏感環境;並建立污染源、傳輸途徑與受體間的概念關係,例如「排放源—大氣擴散—居民吸入」。

範疇設定要兼顧開發前現況、施工與營運階段,以及正常操作、異常事故等情境,避免只分析單一污染物或單一路徑。

2. 危害確認(Hazard Identification)

確認危害物質或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健康或環境影響。對化學物質而言,須辨認種類、釋放源、釋放途徑與釋放量,並整理毒性資料,例如致癌性、急慢性毒性、生殖或發育毒性。評估時應說明污染物篩選依據及資料來源。

3. 劑量效應評估(Dose-response Assessment)

整理污染物暴露劑量與不良效應間的關係,選用適當毒理參數。致癌物常用致癌斜率因子(SF);非致癌物常用參考劑量(RfD)或參考濃度(RfC)。參數的適用族群、暴露途徑及資料品質應一併交代。

4. 暴露量評估(Exposure Assessment)

估算污染物由排放源經環境介質傳輸至受體的暴露量。須考慮擴散或傳輸情形、暴露途徑、暴露頻率與期間、受體活動型態及可能暴露族群。健康暴露途徑常包括吸入、食入與皮膚吸收;必要時應合併不同介質、途徑及污染物的暴露。

5. 風險特徵描述(Risk Characterization)

整合危害、劑量效應及暴露評估結果,說明風險大小、主要來源、受影響族群與重要假設,並進行不確定性分析。

常見健康風險計算概念如下:

  • 致癌風險:以終生平均日暴露劑量乘以致癌斜率因子估算,即 致癌風險=LADD×SF\text{致癌風險}=\text{LADD}\times\text{SF}
  • 非致癌危害商數:以平均日暴露劑量除以參考劑量估算,即 HQ=ADDRfD\text{HQ}=\frac{\text{ADD}}{\text{RfD}}
  • 危害指標:同一受體相關暴露途徑或污染物的危害商數加總,即 HI=∑iHQi\text{HI}=\sum_i \text{HQ}_i

依命題當年《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總非致癌風險以危害指標表示,標準為不得高於 1;總致癌風險高於 10−610^{-6} 時,開發單位應提出最佳可行風險管理策略,並送環評審查。風險估算並應說明不確定性,避免把計算值誤當成沒有誤差的確定值。

6. 風險管理與追蹤

風險評估完成後,管理內容至少包括:

  1. 設定管理目標與判斷基準:依適用法規、健康或環境保護目標,以及評估結果決定管理優先次序。
  2. 提出並比較管理方案:包括源頭減量、製程或設施改善、污染控制、操作條件調整、隔離或緩衝措施,以及事故預防與應變安排。
  3. 選定措施並納入承諾:提出措施的執行時程、權責、所需資源及可查核指標;說明採用方案如何降低風險。
  4. 監測與成效檢討:規劃排放與環境品質監測,必要時納入受體或健康相關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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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相關規定,說明下列會議辦理的時機、目的、邀請對象及其相關規定。

(一) 公開說明會。(7 分)

(二) 範疇界定會議。(9 分)

(三) 公聽會。(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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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環評程序中,三種會議的召開時點、主責機關、參與對象及功能。作答時要特別區分:

  • 公開說明會:由開發單位舉行,向地方及相關機關說明開發計畫,並提供表達意見的機會。
  • 範疇界定會議:由主管機關召開,確認第二階段環評要評估哪些方案、項目及方法。
  • 公聽會: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廣泛蒐集對評估書初稿的意見,供後續環評委員會審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及相關作業要點後續曾有修正;本題所考三種會議的法定分工與主要程序,依下列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依程序先後整理,是本題最穩定的作答方式:

公開說明會⟶範疇界定會議⟶評估書初稿⟶現場勘察及公聽會\text{公開說明會} \longrightarrow \text{範疇界定會議} \longrightarrow \text{評估書初稿} \longrightarrow \text{現場勘察及公聽會}

公開說明會須依案件是否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分別判斷舉行時機;範疇界定會議與公聽會則應分清楚,前者在決定「評估範圍與方法」,後者在蒐集「對評估書初稿的意見」。

(一)公開說明會(7 分)

1. 辦理時機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第 3 項,主管機關審查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後,認定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說明會。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應在開發行為取得許可後、動工前辦理。

若審查結論認定開發行為有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之虞,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依同法第 8 條第 2 項,開發單位應於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2. 目的

落實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使地方居民及相關機關了解開發行為內容,並有機會表達意見。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的案件,相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如對開發單位說明有意見,得依同法第 9 條於公開說明會後 15 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3. 邀請對象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開發單位應通知:

  • 有關機關;
  • 開發行為所在地及毗鄰的鄉(鎮、市、區)公所;
  • 當地民意機關;
  • 當地村(里)長。

當地民意機關至少包括開發行為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開發單位並應於適當地點公告,讓民眾知悉。

4. 相關程序規定

開發單位應於會議 10 日前將時間、地點、方式、開發行為名稱及開發場所刊載於新聞紙並公布於指定網站;會議地點應在開發行為所在地的適當地點。會後 45 日內作成紀錄,函送受通知機關或人員,並於指定網站公布至少 30 日。

(二)範疇界定會議(9 分)

1. 辦理時機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0 條,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相關對象界定評估範疇。此會議是案件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後,開始準備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的重要程序。

2. 目的

界定第二階段環評應處理的內容,包含:

  1. 確認可行的替代方案;
  2. 確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項目,並決定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方法;
  3. 確認其他執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所需事項。

核心在於使後續調查與評估有明確範圍及方法,避免評估項目遺漏或與案件主要環境議題脫節。

3. 邀請對象

依同法第 10 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之 1,主管機關應邀集:

  •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
  • 團體;
  • 學者、專家;
  • 居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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