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原住民特考三等 社會行政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 年)已於民國 113 年 5 月 15 日修正核定,請說明本計畫依據蔡前總統指示要加強的重點工作是什麼?目標為何?其中規劃重點中提及「發展原住民族因地制宜的社會福利服務模式」,其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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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社安網)第一期→第二期的政策脈絡**,以及原住民族社會福利在地化這條政策主軸,是社福政策申論題的典型「時事+政策文件」出題方式。作答時必須掌握三個層次的定義:

  1. 社安網計畫的性質:這不是「法律」,而是行政院核定的跨部會行政計畫,主政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並非社會救助法、兒少法等單行法規,考生不可誤答成某條法條。
  2. 政策緣起:社安網計畫肇因於近年重大社會治安與保護性事件(如捷運隨機殺人、無差別傷人、家內兒虐致死等案),暴露出台灣「跨系統資源分散、風險個案未能及時辨識與轉介」的問題,行政院乃於107年核定第一期計畫(107~109年),並於110年推動第二期計畫(110~114年),113年5月15日再依社會情勢變化辦理修正核定。
  3. 原住民族因地制宜服務模式:屬於第二期計畫中「布建整合服務體系、深化在地化服務」項下的具體規劃項目,呼應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在地理、文化、語言上的特殊性,是「差異化平等」精神在社福輸送體系上的落實。

解題方法(作答架構規劃)

這是三段式問句(重點工作→目標→原住民族服務模式),閱卷老師會依三個子題個別給分,作答時務必分點、分段、下小標,切勿混寫成一大段。建議架構:

  • 第一段:破題,說明社安網計畫的政策背景與第二期計畫修正的時空脈絡。
  • 第二段:條列蔡前總統指示加強的重點工作方向。
  • 第三段:條列第二期計畫(含113年修正)的核心目標。
  • 第四段:專段說明「原住民族因地制宜社會福利服務模式」的具體內容,這是題目特別點名要展開論述的重點,配分比重較高,務必寫得具體、有層次。
  • 結語:一句話總結三者的邏輯關係(重點工作→轉化為目標→再落實為具體措施如原民族服務模式)。

內容要點逐項說明

一、蔡前總統指示加強的重點工作

依社安網計畫推動脈絡,蔡前總統歷次於行政院會、治國周記中指示的重點工作方向,可歸納為以下幾項,答題時應逐項展開:

  1. 強化跨部會、跨網絡資源整合,補實服務缺口(「補破網」):要求社政、衛政(含心理衛生)、教育、勞政、警政、司法、民政等系統打破本位主義,建立資訊共享與個案轉介機制,避免高風險個案在系統間「掉落」。
  2. 落實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預防性服務:強調服務應提前介入到脆弱家庭尚未惡化為保護性個案之前,而非事後補救。
  3. 精進精神疾病與自殺防治的社區支持體系:因應近年多起與思覺失調症、精神障礙者相關的社會事件,指示強化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布建與強制社區治療銜接機制。
  4. 保障第一線社工人身安全與久任:要求提升社工人力配置、薪資與執業安全保障,降低流動率。
  5. 讓脆弱家庭與高風險個案「看得到、找得到、進得去」服務:這是蔡前總統多次公開強調的核心口號,要求社福服務要主動出擊、可近性要高,而非被動等案上門。

二、第二期計畫(110~114年,113年5月修正)目標

承上重點工作,轉化為計畫層次的具體目標,可歸納如下:

  1. 完善脆弱家庭辨識與預防性服務機制,擴大服務對象範圍,及早介入尚未進入保護性系統的高風險家庭。
  2. 強化跨網絡合作與資訊共享平台,落實社政、衛政、教育、警政、勞政等單位間的個案轉介與共同服務模式。
  3. 優化社會工作人力配置與久任措施,包含增補人力、提升安全防護與專業支持系統。
  4. 深化精神衛生與自殺防治體系,全國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強化高風險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區支持與強制社區治療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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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為促進原住民族健康,建構以原住民族為主體之健康政策,我國於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公布施行《原住民族健康法》。本法對於「文化安全」的定義為何?另對於大專校院、各類醫護或社會福利機構與照護人員有關「文化安全」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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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公布施行的《原住民族健康法》,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保障原住民族健康權之基本法,立法目的在於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4 條「政府應設置原住民族健康研究機構…保障原住民族健康及發展原住民族健康照護體系」之精神,並呼應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對原住民族健康自主權、文化權之保障。

本題考點有二:

  1. 「文化安全」的法定定義(本法第 3 條用詞定義)。
  2. 落實文化安全之具體規範對象與內容——即立法者如何透過「教育養成」「在職訓練」「服務提供」三層次,將文化安全內化為醫護、社工體系之制度性要求。

「文化安全」(cultural safety) 一詞源自 1980 年代紐西蘭毛利族護理學者 Irihapeti Ramsden 提出之護理教育理念,其核心特徵在於:

  • 與「文化知能/文化能力」(cultural competence)不同,文化安全不是由服務提供者單方面自我評定「我已具備文化知識」即可,而是由服務對象(原住民)主觀感受是否受到尊重、是否免於歧視與權力壓迫來判斷。
  • 強調服務提供者須進行自我反思與權力關係的檢視,避免因醫療體系、社福體系本身隱含之主流文化權力結構,對原住民造成傷害或不安全感。

解題方法

作答時應分兩大部分依序作答:

第一部分:文化安全之定義——完整寫出法定定義的構成要素,不可只寫「尊重原住民文化」這種空泛語句,須點出「權力不對等」「去除歧視」「符合文化需求」等關鍵詞,才能拿到定義題的完整分數。

第二部分:規範對象與內容——依「養成教育(大專校院)→ 在職訓練(專業人員)→ 服務提供(機構)」三層次分點鋪陳,展現法律如何從「源頭培育」到「終端服務」全面落實文化安全。


一、文化安全之定義(原住民族健康法第3條)

本法第 3 條於用詞定義中明定:

「文化安全:指基於尊重、理解與包容原住民族文化之基礎,於醫療照護、長期照顧或社會福利服務等過程中,服務提供者透過自我反思與檢視權力關係,避免因文化差異、歧視或權力不對等,對原住民族服務對象造成傷害或不安全感,並使其獲得符合其文化脈絡與需求之服務。」

作答時應拆解出以下四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

  1. 尊重理解基礎:以尊重、理解、包容原住民族文化為前提。
  2. 反思檢視權力關係:服務提供者須自我反思,檢視主流文化與原住民族文化間的權力不對等結構(此為文化安全與一般「文化敏感度」最大差異所在)。
  3. 免於傷害與不安全感:目的在避免服務對象因文化差異或歧視而受到(有形或無形之)傷害。
  4. 符合文化脈絡之服務:最終目標是使原住民族獲得符合其文化需求的服務,而非僅套用主流社會之單一服務模式。

二、大專校院、醫護與社福機構、照護人員之相關規定

本法在總則揭示文化安全定義後,於健康人力培育及文化安全專章中,透過三個層次落實:

(一)大專校院——養成教育階段

  • 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應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要求大專校院於醫事、社會工作等相關系所之課程規劃中,納入原住民族文化安全相關課程,作為必修或選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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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我國於民國 112 年 5 月 24 日公布施行《社會福利基本法》。本法所稱「社會福利」事項包括哪些內容?對於多元文化、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族群需要協助者與原住民族福利的相關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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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社會福利基本法》(民國112年5月24日總統令公布施行)之立法定位與核心條文,屬於「新法即考」的典型申論題。

考生須掌握兩個層次:

  1. 「基本法」的性質與功能:社會福利基本法與教育基本法、環境基本法、原住民族基本法一樣,屬於「政策綱領性」立法,其功能是:
  • 宣示國家對社會福利之基本原則與價值;
  • 作為未來各項社會福利個別法(如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等)之立法及修法上位指導;
  • 本身通常不直接創設具體給付請求權,而是揭示方向,拘束行政機關訂定政策與法規時應遵循之原則。
  1. 本法對「社會福利」之定義(範圍)與對「多元文化/弱勢族群/原住民族」之特別保障規定,此二者正是題目明文要求作答的兩大重點,屬於條文背誦+精神詮釋型的申論題,答題須「法條+說明」並陳,不能只抄條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本法屬新制定之法律,命題後至今尚無重大修正,惟仍提醒考生於應試前務必核對考選部或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公布條文文字,以官方公告為準。


解題方法

申論題作答應採「定義 → 立法目的 → 逐項展開 → 呼應題旨收尾」的四段式架構,具體操作如下:

第一步:破題──說明社會福利基本法之立法背景與性質 簡述本法於112年5月24日公布施行,係我國社會福利領域首部「基本法」,用以整合並指導既有分散於各單行法規(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之政策方向,並回應多元文化與族群正義之時代需求。

第二步:正面回答「社會福利」之定義與範圍 依本法用詞定義規定,說明社會福利所涵蓋之制度類型,逐一列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服務、就業安全、國民住宅、醫療保健等),並說明其保障之權益基礎(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健康權等基本人權)。

第三步:回答「多元文化、離島、偏遠地區、經濟/身心/文化/族群弱勢」之規定 此為本法回應「地區正義」與「族群正義」之核心條文,答題重點在於:

  • 政府提供社會福利服務時,應尊重多元文化差異;
  • 應考量離島、偏遠地區之地理特殊性,避免福利資源城鄉落差;
  • 對於經濟弱勢、身心障礙、文化不利、族群弱勢等「需要協助者」,應優先照顧並提供適切之福利措施。

第四步:回答「原住民族福利」之專門規定 此段須結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精神說明:

  • 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文化特性與主體性;
  • 訂定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政策時,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必要時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訂定;
  • 保障原住民族依其文化特性、自主意願參與福利服務規劃與提供之權利,體現「文化能力(cultural competence)」之福利服務理念。

第五步:結論 呼應本法立法意旨──即透過基本法位階,將「多元文化尊重」與「地區、族群實質平等」提升為國家社會福利政策之根本原則,並非僅止於口號式宣示,而是課予政府後續訂定各項社會福利子法及方案時之法定義務。


內容重點逐項解析(依法條精神整理)

(一)社會福利之定義與範圍

依社會福利基本法用詞定義規定,本法所稱「社會福利」,指國家為保障國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健康權,透過下列制度所提供之各項措施:

  1. 社會保險(如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勞工保險等經濟安全制度)
  2. 社會救助(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經濟弱勢者之救助)
  3. 社會福利服務(含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等各類對象之福利服務)
  4. 就業安全(含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失業給付等)
  5. 國民住宅(居住正義相關措施)
  6. 醫療保健(醫療照護與健康促進)

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國民之經濟安全、社會安全及身心健全發展,並提升整體生活品質,形成涵蓋「經濟安全+福利服務+健康照護」三大支柱之完整社會福利體系。

(二)多元文化、離島、偏遠地區、經濟/身心/文化/族群弱勢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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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我國老年人口將在民國 114 年占全體人口 20%,達到超高齡社會,請說明超高齡社會對政府財政、勞動力、經濟發展與失能照顧產生的影響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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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人口老化(population aging)對國家治理各面向的衝擊,屬於社會福利政策申論題中的「總體人口結構變遷」大題型,考生必須掌握以下基本定義與法源依據:

  1. 高齡化社會分級標準(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通用標準,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估亦採此標準):
  • 高齡化社會(Aging Society):65 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 7% 以上
  • 高齡社會(Aged Society):65 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 14% 以上
  • 超高齡社會(Super-aged Society):65 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 20% 以上

我國於民國 82 年(1993 年)進入高齡化社會、107 年(2018 年)進入高齡社會,並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將於 114 年(2025 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此即題幹背景數據之來源。

  1. 老年扶養比(老年人口依賴比):衡量勞動人口負擔老年人口的指標,公式為

老年扶養比=65歲以上人口數15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數×100%\text{老年扶養比} = \frac{65\text{歲以上人口數}}{15\text{至}64\text{歲工作年齡人口數}} \times 100\%

此比值越高,代表每一位工作年齡人口需負擔的老年人口越多,是連結「人口老化」與「財政、勞動力、經濟」三大衝擊的關鍵樞紐概念。

  1. 相關法規基礎(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老人福利法(界定 65 歲以上為老人,規範老人經濟安全、服務措施)
  • 長期照顧服務法(規範長照體系、人力、財源;現行法已有修正,惟本題解題仍以 113 年當時條文精神為準)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規範高齡者就業促進、禁止年齡歧視)
  • 國民年金法、勞工保險條例(老年經濟安全給付制度)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闡述題,非計算題亦非選擇題,答題策略採「四面向分點論述法」:

依題幹指示之四個面向(政府財政、勞動力、經濟發展、失能照顧)逐一展開,每一面向皆依「現象描述 → 因果機制 → 政策意涵」三段式論述,最後以總結收束,展現考生對政策連動性的掌握。此種寫法能同時滿足「涵蓋面完整」與「邏輯有層次」兩項評分要點。


內容論述

一、對政府財政的影響

  1. 社會保險與福利支出遽增:老年人口增加直接推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國民年金與勞保老年給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等法定支出,形成剛性財政負擔。
  2. 稅收基礎相對萎縮:工作年齡人口(15–64 歲)比例下降,所得稅、營業稅等主要稅基隨之縮減,形成「支出增、收入減」的雙重壓力。
  3. 年金財務缺口與世代負擔失衡:勞保、國民年金等隨收隨付(pay-as-you-go)制度下,扶養比上升將加速基金提前用罄之風險,引發世代正義爭議,促成年金改革壓力。
  4. 政策意涵:需透過稅制改革(如遺贈稅、菸捐挹注長照基金)、年金給付結構調整、延後法定退休年齡等手段,分散財政風險。

二、對勞動力的影響

  1. 勞動力數量減少:工作年齡人口萎縮,直接造成產業缺工,尤其技術密集與傳統勞力密集產業首當其衝。
  2. 扶養比上升,工作人口負擔加重:每位在職者需負擔更多退休人口之經濟與照顧責任,可能抑制生育與消費意願,形成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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