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原住民特考三等 觀光行政(選試觀光英語) 觀光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觀光行政(選試觀光英語)
試題代碼 觀光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民國112年6月7日政府公布「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作為交通部觀光局升格之法源。根據該組織法內容,請說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權限職掌。

(三)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四)「署」和「局」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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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規定的機關設立目的、法定職掌與組織設置,並延伸比較「署」與「局」的組織定位。作答時應以組織法條文為主,分清觀光署本身掌理的全國性政策與業務,以及依轄區業務需要設置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於112年6月7日公布,並自同年9月15日施行。

解題方法

依題目四個子題,分別對應組織法的第1條、第2條與第5條,再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機關名稱與層級規定說明「署」與「局」:

  1. 第1條說明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2. 第2條列出觀光署的法定職掌。
  3. 第5條規定可因轄區業務需要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處名稱及實際業務,再依其組織規定與轄區分工說明。
  4. 「署」與「局」都屬交通部所屬三級機關,差異主要在組織定位與職掌功能,不是機關層級高低。

(一)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第1條規定:「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

因此,觀光署的設立目的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其隸屬關係為隸屬交通部,屬中央行政機關體系中的交通部所屬機關。

(二)權限職掌

依《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第2條,觀光署掌理下列事項:

  1. 觀光政策與法規: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2. 觀光產業: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管理、督導、輔導及獎助。
  3. 觀光資源與行銷:全國與區域觀光資源之發展及整備;觀光行銷之整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4. 風景特定區與景點: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協助、督導直轄市、縣(市)級風景特定區及其他觀光景點之開發建設。
  5. 觀光人才:觀光人才養成發展之規劃、培訓及證照管理。
  6. 國際觀光品牌:國際與區域觀光品牌形象之規劃、推動、輔導、行銷及宣傳。
  7. 國際合作交流:國際觀光組織與國際觀光合作之交流、聯繫、協調及推動。
  8. 智慧觀光:智慧觀光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9. 其他觀光事項: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回答時宜呈現「政策規劃、產業管理輔導、資源開發、行銷推廣、人才培訓、國際合作、智慧觀光」等完整面向,不宜只寫傳統的觀光宣傳或景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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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為新增旅行業業務項目、調適現行法令與實務發展之落差,同時落實旅行業監督管理與促進旅遊安全,主管機關已於民國112年7月26日修正發布「旅行業管理規則」。請說明本次修正及增訂內容重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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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業管理規則》民國112年7月26日修正發布的部分條文,重點在於:擴增旅行業可辦理的旅遊保險相關業務、調整旅行業管理程序、補強對不當經營行為的監督,並提高旅客保障。作答宜依「業務範圍—業者管理—禁止行為—旅客保障」整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依修正條文分組說明

一、擴增旅行業業務項目——第3條

修正第3條,增列旅行業可與保險業合作推廣旅遊相關保險商品,並得在旅客購買旅遊商品或服務時,附隨代收保險費。此業務限透過旅行業所屬網路平臺或行動應用程式(APP)辦理。

綜合、甲種及乙種旅行業的業務項目均納入這項規定;其可銷售、代收的範圍是與旅遊相關的保險商品,且須附隨旅客購買旅遊商品或服務,並非一般保險業務的無限制經營。

二、調整業者管理程序——第18條之1、第21條、第43條

  1. 外國旅行業辦事處管理(第18條之1):增訂外國旅行業辦事處代表人變更、辦事處所在地變更及停止設置時的申請程序與應備文件,要求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補足辦事處變更及廢止的管理規範。

  2. 旅行業停業及變更為非旅行業(第21條):修正停業、復業相關程序,包括停業申報與繳回證照、停業期間及展延、期滿申報復業等規定;另增訂旅行業變更為非旅行業時,應於股東會決議或股東同意後一定期限內申請廢止旅行業執照及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並規範所需文件及保證金發還程序。逾期未辦,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相關證照。

  3. 專任送件人員管理(第43條):明定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的申請、換發或補發費用為每件新臺幣150元;旅行業委託其他旅行業代為送件時,應簽訂委託契約書。並明定相關事項委託辦理時,應公告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且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三、補強禁止行為規範——第49條、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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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為促使現行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選才、培才機制更符合市場導向,且能因應旅遊市場快速變遷趨勢滾動調整,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規定,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評量及訓練合格。

根據評量規劃方向與內容,請說明下列事項:

(一)評量類科。

(二)評量期程。

(三)報名資格。

(四)評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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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修正後,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由「考試」改為「評量」的規劃方向,以及評量制度的類科、期程、報名資格與測驗內容。答題應以交通部觀光局於民國112年7月公布的「113年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規劃 Q&A」為主,掌握當時所規劃的制度。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經修正後,自112年7月1日施行,改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辦理評量。此後評量制度已依規劃施行,細節以各年度公告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按「類科、期程、資格、內容」列出四個作答面向,直接依112年7月規劃 Q&A 的相同架構逐項整理即可。需特別注意,題目問的是當時公布的「規劃方向與內容」,不是後來各年度簡章的最新規定。

(一)評量類科

評量分為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兩類:

  1. 導遊人員:外語導遊、華語導遊。
  2. 領隊人員:外語領隊、華語領隊。

(二)評量期程

規劃每年辦理一次,期程如下:

  1. 前一年11月:公布報名簡章。
  2. 前一年12月:開放網路報名。
  3. 當年3月:辦理第一階段筆試,預計4月公布成績。
  4. 當年5月:辦理外語導遊人員第二試口試,預計6月公布成績。

(三)報名資格

規劃維持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即可報名,不限制科系。外國人士亦可報名;非持我國高中(職)以上學歷者,例如外國、大陸、港澳學歷,須先完成學歷驗證或認證。

(四)評量內容

評量分為第一試筆試及外語導遊第二試口試。

1. 第一試筆試

各科均採選擇題。專業科目每科50題、作答時間1小時;外國語科目80題、作答時間8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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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為鼓勵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打造友善、智慧服務空間及提升服務品質,提供國內外旅客優質住宿環境,民國112年7月17日修正發布「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宿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

根據該要點內容,請說明下列事項:

(一)「導入智慧化設備或管理系統」補助內容為何?

(二)增訂補助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取得環保標章相關費用分級比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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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112年7月17日修正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的「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宿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聚焦於第四點「導入智慧化設備或管理系統」及第六點「取得環保標章」的補助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按補助項目辨別申請對象與條件,再對照補助比例、金額上限及補助次數。智慧化設備與管理系統分為自助式入住櫃台、行銷整合系統、旅宿管理系統三類;環保標章則依標章等級分級補助。

(一)導入智慧化設備或管理系統

  1. 自助式入住櫃台: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首次購置符合觀光局公告功能的自助式入住櫃台,且使用的企業資源管理系統(ERP)或飯店管理系統(PMS)已串接相關營運數據並每月上傳至觀光局數位系統;客房數達20間以上者,得申請補助一台硬體設備。補助以支出費用的80%為限,最高新臺幣15萬元,不含硬體安裝及軟體費用,以補助一次為限。以床位計價經營的背包客棧,客房數與床位數比例達三倍以上,且床位數達60張以上者,也得依此規定申請。

  2. 行銷整合系統(Channel Management Systems):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首次以介接方式串接相關數據至觀光局數位系統,並持續達一年者,得申請補助系統導入費用,最高新臺幣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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