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原住民特考四等 原住民族行政類科 原住民族政策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5 年・原住民特考・四等・原住民族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原住民族政策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為什麼我國憲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賦予原住民族具有民族的地位和自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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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對原住民族採取「民族承認、集體權保障與民族自治」的憲法秩序,重點不是一般地方自治,而是國家基於原住民族的歷史、文化、集體身分與自決意願,保障其作為民族共同體的地位及自治權。

主要法源如下:

  1.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1.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對於原住民族就其土地及自然資源之權利,國家應予保障。

  1.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1.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5條

國家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自治權,並依原住民族之意願,保障其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

本題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法源—理由—權利內涵—界線」四層次作答:

  1. 先指出憲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明文依據。
  2. 再說明國家為何承認原住民族具有民族地位。
  3. 接著說明為何自治權是必要的制度安排。
  4. 最後界定自治權的性質,避免誤解為國家主權或分離獨立。

一、原住民族具有特殊的歷史與集體身分

原住民族是臺灣原有的民族,在國家形成及現代國家統治之前,即已在臺灣各地建立自己的部落、社會組織、語言、文化、傳統規範及土地利用方式。因此,原住民族並非單純具有共同利益的少數人口,而是具有共同歷史、文化、語言、身分認同及集體生活方式的民族共同體。

基於此一歷史事實,國家不能只以個人平等或一般少數群體政策對待原住民族,而應承認其作為民族的集體身分,並提供符合其文化與意願的特殊保障。

二、保障民族地位是實質平等與多元文化的要求

形式上的法律一律適用,未必能真正實現平等。原住民族長期受到殖民統治、土地流失、文化壓抑、語言流失、政治參與不足及社會經濟不利等影響,若僅採取一般人民相同的待遇,無法消除歷史形成的不平等。

因此,憲法增修條文以「肯定多元文化」及「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地位」為基本方向,要求國家採取積極措施,保障原住民族的:

  • 民族身分與集體尊嚴;
  • 語言、文化與傳統;
  • 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 教育、醫療、經濟與社會福利;
  • 政治代表及公共決策參與。

這種保障不是對原住民族的特別恩惠,而是為了修正歷史不正義、維持文化多樣性並落實實質平等。

三、保障自治權是尊重原住民族自決與主體性的要求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5條明定國家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自治權,核心在於「依原住民族意願」。其意義包括:

  1. 原住民族相關政策不能完全由國家單方面決定。
  2. 涉及原住民族身分、文化、土地、資源及社會發展的事項,應尊重其參與及決定權。
  3. 原住民族應具有處理自身族群事務、維護文化傳統及推動部落發展的制度空間。
  4. 國家統治應由「替原住民族決定」逐步轉向「與原住民族共同決定」。

自治權的制度目的,在於使原住民族從被治理、被代表的客體,轉變為能夠自我組織、自我決定並參與公共治理的權利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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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原住民族的身分認定、教育、語言、土地等如何受到國家統治政策的影響?(10 分)

原住民族又如何於 1980 年代開始回應並提出權利復振訴求?(10 分)

國家又如何因應之?(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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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戰後臺灣原住民族政策的「國家統治—族群回應—制度調整」歷程,重點不只是列舉法規,而是說明國家政策如何影響原住民族的:

  1. 身分認定:由國家分類、戶籍登記與法律要件界定族群身分。
  2. 教育與語言:以國語教育、同化政策為主,造成母語與文化傳承斷裂。
  3. 土地權利:以國家所有、行政劃設及經濟開發制度取代傳統領域與部落共同權利。
  4. 權利復振運動:1980年代起,原住民族以正名、還我土地、語言復振、自治及政治參與等方式提出訴求。
  5. 國家回應:透過憲法增修、專法、專責機關及教育文化政策,逐步由同化治理轉向承認多元與原住民族權利。

本題應以「政策內容—造成影響—原住民族回應—國家制度化回應」作答,才能兼顧歷史脈絡與現代法制。

解題方法

配分為 10+10+510+10+5,可分成三大段:

  • 第一段:戰後國家統治政策及其對身分、教育、語言、土地的影響。
  • 第二段:1980年代後原住民族運動及權利復振訴求。
  • 第三段:國家在憲法、法律、行政機關及公共政策上的因應。

每一個政策面向均應採「政策措施+實際影響」的寫法,避免只寫抽象的「受到壓迫」或「文化流失」。

一、戰後國家統治政策及其影響(10分)

(一)身分認定:由國家分類取代族群自主認同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家透過戶籍、行政分類及法律登記制度,將原住民族納入國家人口管理體系。早期官方使用「山地同胞」、「山胞」等稱呼,並以山地、平地等行政分類管理族群;此種分類主要依國家行政需要建立,未充分反映各族群的歷史、文化及自我認同。

此一政策造成三項影響:

  1. 原住民族身分由國家行政機關認定,族群自我認同及部落傳統的地位較低。
  2. 不同族群被概括為單一的「山胞」或「原住民」,部落與族群差異受到壓縮。
  3. 身分認定常與父系血統、戶籍登記及法定要件連結,形成婚姻、遷徙及戶籍登記上的限制。

因此,戰後身分政策具有國家化、行政化與同質化的特徵。其後原住民族提出「正名運動」,要求國家承認原住民族的主體地位與族群多樣性。

(二)教育政策:以國家同化及國語教育為主

戰後教育制度由國家統一規劃,學校教育以國語、國家認同及主流歷史文化為核心。原住民族兒童接受與漢人相同的課程與評量,但教材內容通常以漢人歷史、文化及社會經驗為中心,部落知識、傳統規範及族群歷史較少受到重視。

部分地區實施寄宿、集中或離家就學,使兒童較早脫離部落生活。學校要求學生使用國語,母語在校園中的使用受到限制,形成「升學與社會流動須以國語及主流文化為條件」的制度環境。

其影響包括:

  • 部落家庭與學校教育之間產生文化落差。
  • 原住民族兒童承受語言轉換及文化適應壓力。
  • 傳統知識、祭儀、族群歷史與生活技能難以透過學校制度傳承。
  • 教育制度強化以漢人社會為中心的價值與階序。

(三)語言政策:國語優先造成母語弱化

戰後國家推行國語政策,國語被定位為行政、教育、媒體及社會流動的主要語言。原住民族語言未被視為正式公共語言,學校及公共機關對族語的使用空間有限,部分地區甚至以禁止或懲罰方式限制學生使用母語。

此種語言政策使族語面臨:

  1. 使用領域由家庭、部落逐漸縮減。
  2. 年輕世代的族語能力下降。
  3. 傳統口述歷史、神話、祭儀知識及法律規範難以完整傳承。
  4. 族語被誤認為阻礙升學或就業的語言,產生語言污名化。

語言流失並非單純家庭選擇,而與教育、行政、媒體及就業制度長期偏重國語有關。

(四)土地政策:國家所有與經濟開發壓縮傳統領域

戰後國家延續並擴大以行政劃設、國家所有及經濟開發為核心的土地治理方式。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原本具有部落共同使用、祭儀、狩獵、採集及生活維繫等功能,但國家土地制度多以個人所有權、國有土地及行政登記為主要架構,未充分承認部落的集體權利。

土地受到影響的主要方式包括:

  • 山地保留地制度及土地登記政策。
  • 林業、礦業、水利、道路及大型公共建設開發。
  • 國家公園、保安林及其他自然資源管制。
  • 土地徵收、撥用及非部落主導的資源利用。
  • 傳統領域未被完整納入國家法律及地籍制度。

其結果是原住民族與土地的關係被由「族群生活與文化的共同基礎」,轉化為「國家管理的財產與資源」。即使土地政策具有保護或管理目的,若欠缺部落參與及權利承認,仍可能造成土地流失、經濟依賴與文化斷裂。

二、1980年代起的權利復振訴求(10分)

1980年代以後,受到民主化、社會運動及人權思想影響,原住民族逐漸由被動接受國家政策,轉為以集體行動主張民族權利,形成原住民族運動。

(一)正名與身分主體性

原住民族要求國家改變「山胞」等由國家單方面命名的稱呼,承認「原住民族」是具有歷史、文化、語言及集體身分的民族主體。

正名不只是名稱改變,其核心意義在於:

  • 否定外部統治者片面命名的權力。
  • 肯認各族群具有不同歷史與文化。
  • 要求國家以民族權利而非單純社會福利對待原住民族。
  • 建立原住民族參與公共政策及自我治理的基礎。

(二)還我土地與傳統領域

原住民族運動要求國家重新檢討土地及自然資源政策,承認傳統領域、部落共同使用及文化生存所需的土地權利。

土地訴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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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有原住民民眾於某社群媒體發文,認為現行原住民族升學保障政策的實施,反而成為原住民族子弟在校園內受歧視、被瞧不起的主要源頭,主張應該儘快廢除該政策。該貼文引發網友熱議,原住民族電視台為報導該議題,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採訪,想要瞭解該機關的看法。

若您正好是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副處長,會內於接到採訪申請後,指派您受訪,請問您會如何表達機關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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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單純要求表態「支持或反對升學加分」,而是考生以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副處長身分,對外說明原住民族升學保障政策的法理依據、政策目的及未來改革方向。

答題應掌握四項核心:

  1. 平等不等於形式上完全相同

憲法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但平等的實質意義並非所有人一律採取完全相同的待遇。若不同群體在歷史、文化、語言、教育資源及社會處境上存在客觀差異,國家得採取合理的差別待遇,以實現實質平等。

憲法增修條文並明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等事項予以保障發展。原住民族升學保障即屬國家為弭平歷史及結構性不平等所採取的積極措施。

  1. 升學保障屬積極平權措施

原住民族升學保障的目的,不是給予原住民族學生不當特權,而是考量原住民族長期受到教育資源不足、交通不便、家庭經濟弱勢、語言文化差異及偏鄉學校資源有限等因素,提供合理的升學機會。

其政策目的包括:

  • 促進原住民族受教育權及升學機會均等。
  • 培育原住民族人才。
  • 維護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民族認同。
  • 增進原住民族在公共事務及各專業領域的參與。
  • 落實實質平等,而非僅追求形式上的同一標準。
  1. 政策依據與法律保留

本題涉及的法源,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主要包括憲法第 7 條、憲法增修條文關於原住民族保障之規定、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並依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相關招生規定辦理。

升學保障的適用對象、升學方式、優待條件及相關程序,均須依法律及授權命令所定範圍辦理,不能任意擴張或任意剝奪。若相關法規後續有所修正,現行法已修正,但本題仍以民國 115 年命題時之法規為準。

  1. 政策效果與社會觀感必須區分

個別原住民族學生因升學保障而被同儕質疑,確實可能反映校園內對政策不了解、對原住民族的刻板印象,甚至是歧視與污名化問題。但這不代表升學保障本身就是歧視的主要來源。

必須區分:

  • 升學保障政策:國家為矯正結構性不平等所採取的制度。
  • 校園歧視現象:來自偏見、錯誤認知、標籤化或缺乏多元文化教育。

若部分學生因政策而受到異樣眼光,真正需要處理的是政策溝通、校園反歧視教育及制度執行方式,而不是直接將責任歸咎於受保障學生。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先同理、再說明、後改革」的機關回應架構:

  1. 先承認貼文所反映的真實感受。
  2. 再說明升學保障的法律依據及政策目的。
  3. 接著釐清升學保障不等於特權,也不等於降低教育品質。
  4. 最後提出改善政策負面效果的具體方向。
  5. 明確表達現階段不宜因個別負面經驗就貿然廢除整體政策,而應持續檢討、精進及評估。

這樣的答題方式,能同時展現法律觀點、政策分析能力及行政機關的溝通立場。

機關立場之具體表達

若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副處長受訪,可以如此表達:

首先,原住民族委員會尊重這位原住民族民眾的感受,也理解部分原住民族學生在校園中可能因升學保障而承受被貼標籤、被懷疑能力不足或被認為是「靠加分」進入學校的壓力。這些經驗不應被忽略,政府也不會以政策具有正當性為由,否定學生實際遭遇的歧視。

然而,必須說明,原住民族升學保障並不是為了給予原住民族學生不當特權,而是國家基於原住民族長期面臨的歷史及結構性不平等,所採取的積極平權措施。原住民族在教育資源、城鄉差距、家庭經濟、交通條件、語言文化及學校學習環境等方面,長期存在不利因素。若國家只採取表面上完全一致的競爭標準,反而可能忽略不同群體實際起點並不相同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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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以下三個關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定義,請比較其異同(15 分),並分別說明甲、乙、丙三說的可能政策意涵(10 分)。

甲說:「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指經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之原住民族傳統祭儀、祖靈聖地、部落及其獵區與墾耕或其他依原住民族文化、傳統習慣等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公有土地。」(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第 3 條)

乙說:「『傳統領域』概念源於原住民族運動,指原住民族世代生活、生存、祭儀、生產的土地與自然資源範圍。即指當今生活在臺灣的原住民族,於日本統治者、戰後中華民國法秩序到來前的生活空間。此外,相對於現代型國家所採取以個人所有權為中心的土地權利安排;由原住民族土地觀出發的傳統領域概念更強調部落對於土地的集體權利。」(《臺灣原住民族事典》)

丙說:「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traditional territory)又稱為祖靈地(ancestral land),是指原住民族先於墾殖者開墾之前所擁有、居住、或使用的土地及海域。」(施正鋒,〈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劃設〉(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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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要求判斷甲、乙、丙何者正確,而是比較三種「傳統領域」定義的層次差異,並進一步分析各自形成的政策方向。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甲出自《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第3條,屬於國家行政法規上的操作性定義;乙出自原住民族運動與原住民族研究,重點在集體權利;丙則是歷史、民族學及原住民族權利論述上的廣義定義,重點在先住性與祖先土地。

答題時應掌握四個比較面向:

  1. 定義來源:法律規範、運動論述、學術歷史論述。
  2. 空間範圍:公有土地、部落生活空間、土地及海域。
  3. 權利主體:國家行政劃設、部落集體權利、原住民族先住權。
  4. 政策目的:行政確定性、集體自治與資源治理、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

解題方法

採「共同核心—差異比較—政策意涵」三段式作答:

第一,先指出三說的共同點:都認為傳統領域不是單純的現代私人土地,而是與原住民族長期生活、文化、祭儀、生產、資源利用及集體認同密切相關的空間。

第二,分析三說的不同。比較時不可只逐句翻譯,應從「法源、範圍、權利性質、時間基準」四方面切入。

第三,分別說明政策意涵。政策意涵不是重述定義,而是說明採取該定義後,對土地劃設、權利保障、部落參與、資源管理及國家治理會產生何種效果。


一、三種定義的共同點

甲、乙、丙均具有下列共同內涵:

  1. 皆具有歷史性

傳統領域不是現代行政區域或地籍界線自然形成的範圍,而是原住民族長期生活、遷徙、祭儀、狩獵、耕作及利用自然資源所形成的空間。

  1. 皆具有文化性

傳統領域包含祖靈聖地、傳統祭儀場所、部落及獵區等文化空間。因此,土地價值不限於市場價格,也包含身分、記憶、信仰與文化傳承。

  1. 皆具有集體性

傳統領域的權利主體不是單一個人,而是部落或原住民族整體。其權利內容也不僅是現代民法上的所有權,還包括使用、管理、祭儀、資源利用及文化維繫等權能。

  1. 皆具有權利回復與治理意義

三說均可作為檢討國家土地政策、資源開發政策、保育政策及原住民族參與機制的理論基礎。


二、三種定義的差異

(一)甲說:法規上的行政操作定義

甲說規定:「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是依《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所定程序劃定,且屬於公有土地的範圍。其內容包括:

  • 原住民族傳統祭儀場所;
  • 祖靈聖地;
  • 部落;
  • 部落獵區;
  • 墾耕地;
  • 其他依原住民族文化、傳統習慣等特徵可確定範圍的公有土地。

甲說具有三項特色:

  1. 法規性最強

甲說是國家行政機關進行劃設、調查及認定時所使用的法律概念,具有明確程序及行政操作性。

  1. 範圍較為限縮

甲說明確限定為「公有土地」。因此,私人所有土地原則上不直接納入此一法規定義的傳統領域土地。這不代表私人土地在歷史或文化上絕對不可能屬於傳統領域,而是表示該辦法的行政劃設對象具有公有土地的範圍限制。

  1. 重視可界定性

甲說要求依文化、傳統習慣等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反映現代行政法要求土地界線具體、明確、可測量及可執行。

(二)乙說:原住民族運動與集體權利定義

乙說將傳統領域界定為原住民族世代生活、生存、祭儀、生產的土地與自然資源範圍,並強調其形成於現代國家法秩序建立以前。

乙說具有三項特色:

  1. 重視先於國家法秩序的生活事實

其判斷基礎不是國家何時登記土地,也不是現代地籍界線,而是原住民族在日本統治及戰後國家法秩序建立以前的實際生活與利用空間。

  1. 重視土地與自然資源的整體性

乙說不把土地限縮為地表範圍,也包含森林、河川、野生動物、礦產及其他自然資源所形成的生活系統。

  1. 強調部落集體權利

乙說有意區別於以個人所有權為核心的現代土地制度,主張部落對土地具有集體使用、管理、收益及決定的權利。

(三)丙說:以先住性及祖先土地為中心的廣義定義

丙說將傳統領域視為祖靈地,指原住民族在墾殖者開墾以前,已經擁有、居住或使用的土地及海域。

丙說具有三項特色:

  1. 最強調先住性

其核心是原住民族先於外來墾殖者存在及使用土地,因而具有先住民族的歷史正當性。

  1. 空間範圍最廣

丙說明確納入「土地及海域」,突破甲說以公有土地為中心的行政界線,也比乙說更明確揭示海洋、沿岸及海域資源的權利問題。

  1. 兼具所有、居住及使用概念

丙說使用「擁有、居住或使用」三種表述,表示即使未具現代民法上的所有權,只要具有長期居住或傳統使用事實,也可能成為傳統領域認定的重要基礎。


三、三說比較表

比較面向甲說乙說丙說
定義性質法規上的行政操作定義原住民族運動與集體權利論述歷史、民族學及先住權論述
時間基準依現行劃設程序認定現代國家法秩序建立以前外來墾殖者開墾以前
空間範圍以公有土地為限土地及自然資源生活空間土地及海域
判斷依據祭儀、祖靈、部落、獵區、墾耕及文化習慣世代生活、生存、祭儀、生產擁有、居住或使用的歷史事實
權利重點行政劃設與土地範圍確定部落集體權利與資源治理先住權、祖靈地及歷史正義
主要功能提供行政認定及政策執行標準支持集體自治及部落參與支持土地、海域及資源權利回復

四、甲說的政策意涵

1. 有利於行政劃設與法律明確性

甲說將傳統領域納入法定程序,要求透過調查、舉證、界定及公告等方式確認範圍,有利於:

  • 建立一致的行政認定標準;
  • 避免傳統領域範圍完全不確定;
  • 供土地管理、保育、國土規劃及公共建設使用;
  • 使部落與行政機關具有可依循的程序。

2. 具有公有土地政策導向

甲說以公有土地為核心,政策上較容易與國有土地、原住民保留地、國家公園、森林及水土保持等制度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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