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原住民特考四等 原住民族行政類科 原住民族政策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原住民特考・四等・原住民族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原住民族政策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何謂自由主義(liberalism)?請比較兩者面對國家中不同民族之差異,有何不同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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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家面對民族、文化差異時,應以何種原則安排平等與共同生活。重點在比較兩種觀點如何理解「平等」及「差異」。

**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主張國家承認社會內存在不同民族與文化,並尊重其延續文化、語言、生活方式及集體認同的權利。它認為只給每個人形式上相同的待遇,未必足以實現實質平等;國家有時須採取文化上的承認、制度調整或差異化保障,以免多數民族的制度與文化規範成為不易察覺的標準。

**自由主義(liberalism)**以個人自由、權利平等、法治及個人自主為核心。其典型立場是國家保障個人作為公民所享有的普遍權利,避免因民族或宗教身分而差別待遇,並維持國家對不同生活觀念的中立。自由主義重視個人選擇及退出群體規範的自由;但自由主義並非必然反對文化權利,部分自由主義理論也支持在保障個人自由的前提下,給予少數民族必要的集體權利或文化保障。

解題方法

可從三個層次比較:

  1. 平等的理解:自由主義典型上強調每個人享有相同的普遍權利;多元文化主義提醒,形式相同的待遇若忽略文化差異,仍可能使少數民族處於不利地位。
  2. 國家對差異的態度:自由主義傾向要求國家保持中立,不以特定民族文化作為公民共同生活的唯一標準;多元文化主義則主張國家應承認差異,並視情況調整制度。
  3. 權利的主要承擔者:自由主義主要以個人為權利主體;多元文化主義除保障個人權利外,也重視民族群體維繫文化與集體認同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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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公私協力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請討論其優點及可能存在的問題,也請分析若涉及跨文化議題時,公私協力模式有何需特別注意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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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公私協力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是政府與民間部門為處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或推動公共建設,透過契約、補助、委託、共同管理或協議等方式,結合彼此資源與專長的治理模式。民間部門可包括企業、非營利組織、社區團體及原住民族部落組織;合作形式也不只限於民間出資興建公共建設。

PPP 的核心在於公私部門共同投入、分工合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政府仍負有保障公共利益、設定政策目標、監督服務品質及確保權利的責任,不能僅以「交由民間辦理」取代公共責任。

本題沒有指定單一法條,應從行政學的協力治理概念作答。涉及原住民族政策時,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並可援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項、《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4 條、第 21 條等規定。前者涉及國家肯定多元文化、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文化,以及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地位與政治參與;後者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上的相關開發、資源利用與相關權利保障。

解題方法

題目分成三個層次作答:先界定 PPP,再分別說明優點與問題,最後將一般治理原則帶入跨文化情境,提出具體注意事項。作答時要掌握一項主軸:合作可以提升公共服務能力,但合作的正當性取決於權力是否平等、程序是否尊重權利,以及成果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與文化需求。

一、優點

  1. 整合資源與專長:政府可結合民間資金、技術、在地知識及服務經驗,補足自身人力或專業不足。
  2. 提升服務彈性與回應性:熟悉地方需求的社區或非營利組織,有助於依照服務對象的實際狀況調整服務方式。
  3. 擴大參與與共同治理:民間及服務使用者參與問題界定、方案設計和執行,能增加政策資訊來源與社會支持。
  4. 分擔風險並提高執行效率:透過明確分工、履約管理及績效檢核,可改善執行流程與服務品質;但節省成本或移轉風險須有實證,不能預設必然成立。
  5. 促進創新與持續合作:長期合作可累積經驗,發展更貼近地方問題的服務或管理方法。

二、可能存在的問題

  1. 公共責任模糊:政府可能以委託或外包為由弱化監督,使民眾難以確認責任歸屬。
  2. 目標與利益衝突:民間組織可能重視營運收益、組織存續或特定績效,與公平、可近性及公共利益發生衝突。
  3. 權力與資源不對等:政府握有法定權限及預算,民間或地方團體則可能缺乏談判能力;形式上的「合作」不一定代表實質共同決策。
  4. 契約及監督成本增加:合作需要協商、協調、資訊揭露與履約監督;契約設計不周或績效指標失準,會造成執行爭議,甚至鼓勵追求數字、忽略服務品質。
  5. 服務不均與組織能力落差:收益較低、地處偏遠或缺乏組織資源的地區,較不容易吸引民間投入;政府也不能因此放棄確保基本服務的責任。
  6. 延續性不足:計畫期程、補助或政府首長更替可能使合作中斷,影響服務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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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解釋我國法制中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的機制,並討論這套機制是否符合各原住民族的文化特性?也請分析這套機制有哪些可以改進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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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治理中的諮商同意權:國家或私人進行可能影響原住民族土地、資源及文化的行為前,必須讓受影響的原住民族或部落充分參與,並依法律程序取得同意或建立參與機制。答題時應同時處理三個層次:權利依據、現行程序、制度與部落文化的適配及改革方向。

以下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當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以民國112年修正內容為適用基礎;民國114年曾預告修正該辦法及訂定部落會議規則草案,預告草案不等於已生效法規。

解題方法

採「權利依據 → 運作程序 → 文化檢視 → 改進建議」的順序作答。先說清楚諮商同意權保護什麼,再用程序說明權利如何行使,最後評估制度是否容納不同族群的治理方式,並提出能對應缺失的改善措施。

一、法源與權利內涵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同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同意;受限制所生損失,應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償。第4項則授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就土地劃設、諮商及取得同意或參與方式、損失補償等事項訂定辦法。

此權利的核心,是保障原住民族的集體決策與自我治理,使影響其土地、資源及文化的決定不由外部單方面作成。諮商應以自由、事先、充分知情為原則;「諮商」不是單向說明或事後告知,「同意」也不宜化約為只要形式上完成一次投票。

二、民國114年的主要程序

依當時《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1. 確認適用事項與關係部落: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等事項,依辦法及附件確認是否屬應諮商同意或參與的事項。關係部落原則上包括行為所在地或實施範圍所在部落,以及受衍生影響的部落。
  2. 提出計畫及利益安排:申請人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召集部落會議,提出計畫或措施,以及利益分享、共同參與或管理機制等資料。
  3. 充分傳遞資訊並蒐集意見:召開部落會議前,申請人須以公聽會、說明會或其他適當方式,說明計畫內容、利弊得失及相關機制,並彙整意見。
  4. 由部落會議議決:同意事項以原住民家戶代表為主要表決單位。依辦法第19條,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出席,且出席者過半數贊成,始為通過;原則上採不記名投票,並呈現贊成、反對兩方意見。關係部落可依第21條聯合召集會議。
  5. 留下紀錄並落實承諾:應製作會議紀錄、簽到簿並公告。共同參與或管理、利益分享機制,得透過行政處分附款或行政契約等方式落實。

三、是否符合各族文化特性

現行機制具有一定的文化回應性:以部落作為集體權利行使單位,第一次召集部落會議時,依序由傳統領袖、各家(氏)族代表、居民擔任發起人;部落亦可透過章程安排會議及納入傳統組織。這些規定提供傳統領袖、家族組織及部落自治參與制度運作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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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國際原住民族權利論述中,經常出現 FPIC 原則。何謂 FPIC 原則?並試舉一我國之原住民族政策為例,討論其是否符合 FPIC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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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原則,英文為 Free, 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簡稱 FPIC。此原則以原住民族的自決權及參與決策權為基礎,要求國家或計畫推動者,在採取可能影響原住民族權利的措施前,透過適當程序徵詢其意見並取得同意。

四個要素如下:

  • 自由(Free):不得以脅迫、操控、利誘或不當壓力左右決定;族人應能依其自身制度與代表方式表達意見。
  • 事先(Prior):諮商與同意應在計畫核准、執行或造成影響之前進行,並給予部落足夠時間討論。
  • 知情(Informed):應提供完整、正確且易於理解的資訊,包括計畫內容、可能影響、替代方案、風險及補救措施。
  • 同意(Consent):部落透過其自主決定程序形成同意或不同意。諮商應以取得同意為目的,不能只以通知或形式上的說明取代。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19條及第32條第2項,分別就可能影響原住民族的立法、行政措施,以及影響其土地、領域與資源的計畫,規定國家應以善意諮商合作,取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是我國相關制度的重要法源。該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等行為,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相關程序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辦理。

解題方法

採用「定義原則—指出我國制度—依四要素評析—提出改進方向」的寫法:

  1. 先把 FPIC 的四個要素說清楚,避免只寫英文全名。
  2. 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及其授權辦法作為我國政策實例。
  3. 逐項檢視制度是否保障自由、事先、知情與同意,並同時指出制度設計與實際執行的落差。
  4. 作成有條件的結論:我國制度已建立法定諮商同意程序,具備落實 FPIC 的架構;是否符合原則,仍須檢視個案程序是否實質而非形式。

我國政策實例與評析

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所建立的部落諮商同意制度為例。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涉及法定同意事項時,須由關係部落召開部落會議議決;辦法也規範會議通知、議決、紀錄及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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