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原住民特考四等 原住民族行政類科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之法源?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的法源」,也就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得以作為依據的規範或法律資料。法源可分為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包括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及依法納入國內法秩序的條約等,不成文法源則包括習慣法、法理等。
本題涉及自治法規、行政規則,以及法院判例的法源地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法制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法的法源。尤其要區分「法院判例」與「法院裁判見解」:判例制度廢除後,判決仍可能具有解釋法律的重要參考價值,但不再因「判例」身分而成為行政法法源。依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應選 (D)。
選項分析
- (A) 領海及鄰接區公約:錯誤。 公約屬條約類規範;依法締結並納入國內法秩序後,得成為行政法法源。因此本選項並非答案。
第 2 題2 分
關於誠信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誠信原則,以及《行政程序法》對此原則的明文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因此,誠信原則不只適用於民事法律關係,也適用於行政行為。
行政契約屬於行政機關與人民以合意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的方式,契約雙方履行義務時也應遵守誠信原則。
解題方法
先確認誠信原則是否已由《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再判斷其適用範圍是否僅限民事法。第 8 條明確要求行政行為遵守誠信原則,足以排除「只適用於民事法」及「須有各別行政法規另行規定」等說法;行政契約的履行也受此原則拘束。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保留」:行政機關作成行為時,是否須有法律依據,須看該行為是否對人民權利或自由造成限制。依法律保留原則,限制人民權利的行政行為,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作為依據;單純提供服務、辦理活動或內部經費運用,通常不因而要求法律特別授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法律保留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每個選項的性質:是行政機關提供公共服務或處理內部事務,還是對特定人民施加禁止、限制。若行為直接限制人民的活動自由,便須有法律依據;其餘選項若只是公共設施建設、活動舉辦或機關內部福利支出,原則上不屬於此種限制人民權利的情形。
選項分析
- (A) 舉辦園遊會:錯誤。 舉辦園遊會屬行政機關辦理活動或提供公共服務,題目未顯示對人民權利造成限制,通常不須以法律作為特別依據。
第 4 題2 分
關於依法行政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依法行政原則」中的法律優位、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以及行政規則的效力。依法行政通常分為:
- 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亦稱消極依法行政。
- 法律保留原則:特定事項,尤其涉及人民權利限制者,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作為依據,亦稱積極依法行政。
- 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須明確,使行政機關有可遵循的界限。
本題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選項描述的是哪一項依法行政要求,再檢查是否把原則名稱、規範位階或法律效力說錯。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必須符合授權明確性;行政規則原則上規範機關內部,不能單獨作為限制人民權利的依據。大學招生則須兼顧法律保留與大學自治,不能只因招生條件沒有逐項明定於法律,就一概認定違反法律保留。
選項分析
(A) 錯誤。「法律優於行政規則」涉及法律優位原則,要求行政規則不得牴觸法律,屬於消極依法行政。積極依法行政的核心是法律保留,要求行政機關對特定事項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作為行為依據。此選項將兩者顛倒。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私經濟行政?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經濟行政」與「公權力行政」的區分。私經濟行政是行政機關不以公權力主體的地位行事,而以私法上的財產權人、契約當事人或市場參與者身分,從事購買、出售、租賃、存款等活動;公權力行政則是行政機關以單方命令、強制或其他公權力方式達成行政目的。
本題涉及徵用制度,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行政機關在各選項中採取的行為方式:若是締約、採購或進入市場交易,原則上屬私經濟行政;若是以法定公權力直接取得或限制人民財產,則屬公權力行政。關鍵在於行為的法律性質與手段,不在於政策目的是否公益。
選項分析
(A) 退休公務人員與臺灣銀行締結優惠存款契約:屬私經濟行政。 優惠存款關係以存款契約成立,退休公務人員與銀行依契約安排存款及利息,屬私法上的契約關係。優惠措施的背景具有政策性,不改變締約行為的私法性質。
第 6 題2 分
關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法上不當得利作為行政法上債之關係的發生原因,以及其與民法不當得利規定的適用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核心是: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受有損害,且欠缺法律上原因,因而依公法法理發生返還問題。
公法上不當得利以衡平原則為基礎,目的在避免無法律原因的利益移轉。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可作為參考,但公法關係仍須依其性質與公法規範判斷,並非一概、完全適用民法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何者錯誤」,再檢視四項敘述是否符合公法上不當得利的基本定位。關鍵在於區分「參考或類推適用民法規定」與「完全適用民法規定」:前者可能適用,後者忽略公法關係的特殊性,屬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地方自治團體在自治條例中可以制定的行政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團體制定自治條例時,得設行政罰種類及額度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直轄市、縣(市)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義務,在自治條例中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的行政罰;但行政罰的種類及罰鍰額度受法律限制。
依同條第 3 項,自治條例可規定的行政罰包括:
- 罰鍰:最高新臺幣 10 萬元。
-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期限最長 1 年。
- 但不得規定處以刑罰,亦不得逾越法律所定的行政罰種類及額度。
解題方法
先區分選項屬於哪一類制裁,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 刑罰不屬自治條例得規定的行政罰。
- 吊銷駕照與吊扣執照不同;本條列舉的是「吊扣執照」,不是吊銷。
- 停止營業屬本條明定可規定的行政罰。
第 8 題2 分
行政處分之作成須由行政機關為之,是否屬於行政機關,下列標準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行政處分須由行政機關作成。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稱行政機關,是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權限的組織。判斷某組織是否為行政機關,重點在於它是否依法設置,以及是否具備獨立的組織、預算或職權等特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何者不屬於判斷行政機關的標準」。作答時應區分組織上的獨立性與職權行使方式:獨立預算、獨立編制及依法規設置,都是辨識組織是否具行政機關地位時會參考的組織法標準;「獨立行使職權」則不是行政機關的一般必要判準。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關於公營造物概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營造物」的意義與利用關係。公營造物是行政主體為達成特定公共目的,設置並管理、供公眾或特定人使用的組織體,通常由人員與物的設施結合而成。其利用須遵守相關使用規則;但利用關係的法律性質,須依造物的性質及利用方式判斷,並非一律屬於公法關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行政法通說為準;題目所涉為公營造物的學理概念,沒有單一法條可直接決定所有利用關係的性質。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公營造物的基本特徵:它是為特定公共目的而設,具有組織與設施,並依規則提供利用。接著檢查題目是否把某項特徵說得過於絕對。公營造物的使用通常受規則拘束,但利用關係可能依個案呈現公法或私法性質;凡稱「均為公法關係」的選項,即不符合通說。
選項分析
- (A) 公營造物為結合人與物之組織:正確。 公營造物不是單指一棟建築或一件設備,而是人員、物質設施及管理組織的結合,用以持續達成特定公共目的。
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未涉及行政機關管轄權之變更?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管轄權是否移轉。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行政法概念,管轄權變更是指原有權限改由其他機關或受託者行使;職務協助則是協助原管轄機關處理事務,管轄權仍由原機關掌握。
權限委任、權限委託及行政委託,雖然依法律關係及受權者身分而有差異,均涉及權限交由他機關或其他主體行使;職務協助則不發生管轄權移轉。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否改變「誰有權作成行政決定」:
- 權限交由其他機關或受託者行使:涉及管轄權變更。
- 他機關僅協助辦理,而由原管轄機關負責決定:不涉及管轄權變更。
因此,本題選擇不發生管轄權變更的「職務協助」。
選項分析
(A) 權限委任:錯誤。 權限委任是上級機關將部分權限交由下級機關行使,受委任機關在委任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限,涉及管轄權變更。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範行政機關權限委任及其公告。
第 11 題2 分
如法律規定企業應定期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員工職業病統計資料,卻未規定應向何地主管機關申報,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的土地管轄。行政機關的管轄權,原則上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法規未明定管轄機關時,依第 12 條所列的補充標準判斷。
其中,關於企業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的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所在地」定管轄權。本題所述的定期申報員工職業病統計資料,是企業經營相關的持續性申報事項,應適用此項標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本題問的是「未規定應向何地主管機關申報」時的土地管轄標準,而不是地方主管機關的層級或申報機關能否任意選擇。題幹明示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因此再依事件性質套用《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的補充標準:
- 申報義務與企業經營相關。
- 屬企業持續經營期間反覆履行的申報事項。
- 依「經營企業之處所所在地」決定管轄。
選項分析
- (A) 得向任一地方主管機關申報:錯誤。 管轄權不是由申報人任意選擇。法律未指定具體地點時,仍須依《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的補充標準確定管轄機關。
第 12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調處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5 條至第 88 條的調處程序:保障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進行調處;調處成立時作成調處書,並終結審理程序;調處不成立時,才回到復審或再申訴程序作成審議決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調處的兩種結果及其法律效果:
- 調處成立:作成調處書,並終結保障事件的審理程序。
- 調處不成立:逕依復審或再申訴程序作成審議決定。
因此,選項中把「調處成立」說成要作成復審或再申訴決定者,與法條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關於懲戒與懲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戒」與「懲處」的區別,以及同一原因事實能否重複處分。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由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審理;懲處則由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法規作成。兩者的作成機關、處分種類與救濟途徑均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懲戒與懲處原則上屬不同制度,並非一律互斥;但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不得重複施以懲戒及懲處。這是避免公務員就同一事實受到重複懲處的要求。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把兩種制度的權責機關、救濟程序或功過計算方式混為一談,再判斷同一原因事實能否同時受懲戒與懲處。尤其要留意題目問的是「相同之原因事實」,不能只因兩種制度可以併存,就推論同一事實可重複處分。
選項分析
(A) 錯誤。 敘述將兩者的作成機關顛倒。懲戒由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審理;懲處則由公務員服務機關依考績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第 14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之服從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的服從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公務員對長官在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有服從義務;認為命令違法,應向長官報告。長官認為命令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由長官負該命令所生責任。
同條並規定,公務員對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則以主管長官命令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是分清楚兩種情形:一是命令違法時的報告與書面署名程序,二是兩級長官命令衝突時的優先順序。逐一比對選項是否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即可;尤其要留意,書面署名下達是在公務員報告命令違法、長官認為命令未違法之後的程序,並非所有書面命令都必須無條件服從。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兩級長官同時下達命令時,法律已明定以上級長官的命令為準,無須請示共同上級確認。若是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下達命令,則以主管長官命令為準。
第 15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下稱本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1 條至第 23 條,重點是分辨派用人員、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的考成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法條明定:派用人員之考成「準用」本法;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及其他不適用本法考績人員之考成,「得由各機關參照」本法辦理;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考績則「另以法律定之」。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與法條用語即可。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在於公營事業人員並非依本法準用考績規定,而是另由法律規範;其餘三項均與法條文字相符。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公務員包括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以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公立學校校長與教師等;法律另對軍人及部分公營事業人員設有適用規定。
里長是地方自治團體的民選職務,並非依法任用、派用的有給專任公務員,原則上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身分,再判斷是否落入《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範圍。關鍵在於:不能只看職稱是否與公部門有關,而要看法律是否將該類人員納入;尤其民選里長、公營事業負責人、公立學校教師及現役軍人,各有不同的適用依據。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某鄉長以人頭司機詐領公款,供其兒女繳交汽車貸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84條與《公務員懲戒法》的適用關係。直轄市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時,準用政務人員的懲戒規定。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且有懲戒必要時,得受懲戒。依同法第9條,政務人員不適用的處分是休職、降級及記過;減俸則仍可適用。
解題方法
先判斷鄉長是否可能受懲戒,再依地方制度法確認鄉長準用哪一類人的懲戒規定,最後對照《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的處分種類限制。
鄉長以人頭司機詐領公款,並將款項用於子女的汽車貸款,涉及違法及失職,不能因利益歸於子女,就認為沒有違法或不受懲戒。但鄉長準用政務人員的懲戒規定,受處分種類有所限制,其中休職不適用。因此,符合官方答案的選項為 A。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物」的概念與法律特性。公物是供公目的使用,並受公法規範的物或財產;判斷重點在於其是否具有公物法上的公用目的及是否受公權力支配。公物不以實際上正在供公眾使用為必要,也不以民法上「物」的範圍為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物的認定主要依行政法學理及個別法規,並無一條概括規定完整列出所有公物要件。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對公物範圍的描述,特別留意「皆須」「限於」等絕對用語。公物的共同特徵是受公權力支配;至於是否已實際提供公用、是否屬民法上之物,則不能一概而論。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關於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差異,重點在於規範對象、訂定依據、訂定程序及對外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抽象規定。依同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所為的內部規範,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先抓兩者的核心區別:法規命令是對外規範人民,行政規則是行政體系內部規範。再依行政程序法檢視草案公告、授權、規範對象及立法院審查程序,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特殊、急需發布,或有其他法定情形外,原則上應將草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行政規則是內部規範,訂定時不須踐行第 154 條所定的草案公告程序。
第 20 題2 分
關於法規命令之合法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規命令的定義、法律授權,以及法規命令何時無效。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外部法律效果的抽象規定。第 158 條則列出法規命令無效的情形: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命令;欠缺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或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
法規命令訂定後,另有發布及送立法院備查等程序要求;但違反備查義務,不等同於第 158 條所列的無效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以《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檢驗各選項:是否屬於法規命令明定的無效事由。再區分「法規命令效力要件」與「訂定後的程序義務」:不能只因行政機關違反程序規定,就直接推論法規命令無效。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3 款,法規命令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無效。題目所述即符合明文規定。
第 21 題2 分
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以及時效完成後對請求權與義務人的法律效果。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有效的《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 人民對行政機關的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行政機關對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時效完成後,請求權即消滅;義務人不必另行主張抗辯,法院也應依職權注意。
《國家賠償法》第 8 條另規定,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解題方法
先依請求權人身分區分一般公法上請求權的時效:行政機關對人民為 5 年,人民對行政機關為 10 年。再辨認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若請求權消滅,義務人取得抗辯權的說法便不正確。最後將國家賠償請求權與一般時效規則分開,檢視其特別時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之分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依法律效果所作的分類,主要區分為下命處分、形成處分、確認處分,以及許可處分的性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本題的分類是行政法學理上的整理,關鍵在於分辨處分是否課予義務、創設或變動法律關係,或僅確認既存法律關係。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所描述的法律效果:
- 下命處分:課予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
- 形成處分:直接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
- 確認處分:確認法律關係或法律地位的存在、不存在或內容。
- 許可:解除法律上的禁止,使人民得從事原受限制的活動;不是因為有事前審查,就當然違憲。
再檢查選項是否把分類特徵說錯,或額外加上不正確的限制。
選項分析
(A) 錯誤。 形成處分是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具體法律關係,前半段大致正確;但其形成的法律關係並非僅限於公法上。選項將形成處分的效力範圍限縮為「僅能形成公法上法律關係」,說得過於絕對,因此錯誤。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合法授益處分得依職權廢止之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合法授益行政處分,在法定事由下,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廢止是使原本合法且已生效的處分向將來失效,與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 123 條列出的廢止事由包括:
- 法規准許廢止者。
-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的法定事由。關鍵在於附負擔處分的受益人是否履行負擔:未履行才是得廢止的事由;已履行則不符合該款。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轉換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的行政處分轉換。行政處分違法時,若原處分具備轉換要件,行政機關得將其轉換為另一個合法處分,使原處分的法律效果得以維持。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轉換須符合下列要件:
- 原處分違法,且沒有不得依職權撤銷的情形。
- 轉換後的處分,須與原處分具有相同的實質及程序要件。
- 原處分與轉換後處分的法律效果須相同,或轉換後對當事人較有利。
- 原處分及轉換後處分均須具備合法要件;並須符合第 116 條規定的其他限制,例如原處分屬裁量處分時,轉換後仍應為裁量處分。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所列限制,尤其留意「目的」、「法律效果」及「羈束或裁量」這幾項。
轉換不是讓機關任意改作另一種處分,而是在維持法定要件與當事人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將違法處分轉成合法處分。因此,若題目宣稱轉換前後目的可以不同,即與法條要求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外國人申請停留,主管機關為許可決定時,同時記載於停留期間內不得從事任何工作,此一記載之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所列行政處分附款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停止條件:將行政處分效力繫於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的發生;事實發生前,處分效力尚未發生。
- 解除條件:行政處分生效後,因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發生而失效。
- 廢止權之保留:機關保留日後廢止行政處分的權限。
- 負擔:機關在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上,附加相對人應為一定行為、不為一定行為或容忍一定事項的義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主管機關的決定是否授予申請人停留許可,再看「不得從事任何工作」是在設定許可的生效或失效條件,還是在要求相對人遵守一項義務。
本題停留許可已獲准,機關另要求外國人在停留期間不得工作。這項記載直接課予不工作義務,並未將許可效力繫於某個不確定事實的發生,也未表示機關保留日後廢止許可的權限,因此屬於負擔。
第 26 題2 分
環境部與某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就垃圾掩埋場之再利用計畫訂定行政契約,並有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約定。此二機關就該約定應分別經由何者認可始生效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2 項: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時,須依締約機關的性質取得認可,始生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締約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認可。
- 締約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認可。
- 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時,還須經委辦機關認可。
解題方法
先分別判斷締約機關屬中央或地方,再套用認可規則:
- 環境部是中央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2 項,應經其主管院認可,即行政院。
- 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是直轄市的地方行政機關。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認可,即直轄市市長。
因此,兩機關分別須經「行政院、直轄市市長」認可。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三章行政契約的成立方式、互負給付義務的限制,以及契約無效的效果。行政契約是行政機關為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與人民合意締結的契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締結;第 137 條規範互負給付義務的行政契約;第 143 條則規範行政契約一部無效時的效果。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法條,再特別檢查選項是否把「原則」與「例外」顛倒:
- 第 139 條:原則上書面締約。
- 第 137 條:人民給付須有特定用途,並符合該條所定的公益及給付關聯要求。
- 第 143 條:行政契約一部無效時,原則上全部無效;只有符合例外要件,其他部分才維持有效。
- 行政契約的適用範圍並非只限於代替裁量行政處分;依法得以契約設定公法上法律關係,並不以行政機關享有裁量權為必要。
選項分析
(A) 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締結: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行政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因此,「原則上應以書面」符合條文。
第 28 題2 分
甲向主管機關請求定期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函覆甲,表示將其意見存供參考。此一函覆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行為的法律性質,重點是區分「行政處分」與「行政事實行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行政事實行為則是行政機關所為、但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權利義務的行為。
解題方法
判斷函覆的性質,應看它實際產生的法律效果,而不是只看是否由機關以正式公文作成。題目中的主管機關僅表示將甲的意見「存供參考」,未准駁甲的請求,也未直接變動甲或其他人民的權利義務。因此,這封函覆沒有行政處分所要求的對外法律效果,屬行政事實行為。
定期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涉及後續都市計畫作業;甲提出意見後,機關將其存供參考,並不等於已對甲作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決定。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甲直轄市制定甲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下列何者非此自治條例得規定之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制定自治條例時,得設定哪些行政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直轄市自治條例可對違反自治義務者處以罰鍰,最高為新臺幣 10 萬元;第 3 項所稱「其他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
判斷關鍵在於處分的效果:
- 限制或禁止行為:例如停止營業,屬一定期間內限制行為。
-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例如勒令歇業,效果是終止營業資格,不在自治條例得規定的其他行政罰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分成「罰鍰」、「限期改善及按次處罰」、「限制或停止營業」、「剝奪營業資格」四類,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的授權範圍與罰鍰上限。
前三者分別落在法定罰鍰、改善要求及停止營業範圍;「勒令歇業」則會消滅營業資格,超出自治條例可設定的其他行政罰種類。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訴願法規定,有關訴願程序中支付金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程序中費用的負擔,以及訴願卷宗閱覽、複製的規定。依民國 114 年法規,訴願法第 49 條規定,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也可以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訴願法第 53 條則規定,鑑定所需費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述費用的性質:提起訴願是否收費、鑑定費由誰負擔、複製卷宗如何取得,以及聲請停止執行是否須提供擔保。逐一對照訴願法的明文規定,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提起訴願不必繳納訴願費用;訴願法也未規定訴願人須預繳寄送書類的郵資。選項後半句增列法無明文的郵資負擔要求,因此整體錯誤。
第 31 題2 分
行政機關為下列何項裁處前,原則上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43 條的聽證規定,以及《行政罰法》第 2 條所列「其他種類行政罰」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罰法》第 43 條,行政機關作成該條所定行政罰前,應依受處罰者的申請舉行聽證。其適用範圍包括:
- 限制或禁止行為的處分,例如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
-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的處分,例如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
因此,作答關鍵是辨認哪個選項屬於上述兩類行政罰。
解題方法
先逐項判斷選項是不是《行政罰法》第 2 條所列的「其他種類行政罰」,再確認是否屬於第 43 條要求依申請舉行聽證的範圍。
本題中,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會剝奪或消滅人民原有的資格或權利,屬於「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符合聽證規定,故選 D。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對於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行政機關得為如何之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34 條:行政機關面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人,得依情況採取即時處置,包括制止行為、製作書面紀錄、保全證據,以及確認身分。這些是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可採取的處置;必要時使用強制力,也須符合條文所列要件,且不得逾越目的所需的程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34 條在命題當年適用的內容,與以下解析所述相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這正是《行政罰法》第 34 條的適用對象;再逐一比對選項所述處置是否符合該條規定。尤其要分清楚:法律列出的是數種可採取的處置,而保全證據及確認身分時使用強制力,另有特定要件。
選項分析
(A) 得及時制止其違章行為:正確。 《行政罰法》第 34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即時制止其行為」。選項所稱「及時制止」與條文意旨相符。
第 33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不包括下列何種?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名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移送行政執行的執行名義包括:
- 依法令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經主管機關處分確定者。
- 依法令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經主管機關處分後,逾期不履行者。
- 其他法律規定得移送行政執行者。
判斷關鍵在於:該債務是否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且是否有法律規定或行政處分作為移送執行的依據。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債務來源。稅捐、罰鍰及怠金均是依法令所生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有相應的行政處分作為執行依據;行政契約相對人的債務不履行,則不會僅因契約具有公法性質,就當然成為行政執行法上的執行名義。
選項分析
(A) 課稅處分:錯誤選項。 課稅處分確定後,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稅款,該稅捐債務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因此課稅處分所生的稅捐債務屬執行名義範圍。
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之即時強制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所列的「即時強制方法」。即時強制是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在有即時處置必要時所採取的措施;其目的在迅速排除當前危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 36 條第 2 項列出三類方法:
- 對於人之管束。
-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第 36 條第 2 項的三類法定方法。選項若不在這三類中,即非該條規定的即時強制方法。要特別注意:題目中的「進入」屬於法定方法,但「封閉、拆除」並未列在本項所列的即時強制方法中。
選項分析
- (A)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正確,屬即時強制方法。 這是《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2 款明文規定的方法。
第 35 題2 分
關於行政執行法上拘提及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中的拘提、管收,以及其救濟與釋放事由。拘提、管收會限制人身自由,須依法律規定並由法院裁定;管收目的在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並不免除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義務人符合該條要件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向法院聲請裁定拘提、管收;對法院裁定不服,得於 10 日內提起抗告,但抗告不停止執行。
- 同法第 22 條規定,義務人就義務履行已提供確實擔保者,行政執行分署應即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 同法第 18 條就擔保人的責任,規定得在特定情形下逕就其財產執行,並未規定行政執行機關得拘提、管收擔保人。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問的是行政執行法上的拘提、管收,再比對三類規定:拘提、管收是否違憲;擔保人是否得被拘提、管收;義務人提供確實擔保或提起抗告的法律效果。尤其要區分「行政執行法自己的規定」與「準用強制執行法」的範圍,不能只因強制執行法曾有擔保人故縱債務人逃亡的規定,就直接套用在行政執行程序。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關於陳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七章「陳情」的範圍、提出方式、處理方式及得不予處理的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當時與現行規定相同。
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第169條規定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第170條要求機關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第173條則列出得不予處理的陳情情形,包括「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解題方法
先對照第168條確認「行政違失之舉發」可以陳情,再依第169條、第170條判斷陳情方式與機關處理義務,最後以第173條檢視匿名陳情。選項 D 所述「得不予處理」與第173條第一款相符,關鍵在於法條用語是「得」,表示機關有裁量空間,並非一律不得處理。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有關資料,行政機關於例外情況下得拒絕閱覽,下列何者不屬得拒絕之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申請閱覽卷宗」及行政機關得拒絕的例外事由。依民國 114 年法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但符合條文列舉情形時,得拒絕全部或一部。
第 46 條第 2 項所列例外包括:行政決定前的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者;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者;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以及有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第 46 條第 2 項的法定例外比對,並留意機密資料的例外有「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這項條件。若選項描述的是「無保密必要」的部分,就不符合拒絕事由。
選項分析
- (A) 正確,為本題答案。 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只有在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時,才得拒絕閱覽。
第 38 題2 分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何者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的適用範圍。依同條第 1 項,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原則上應依《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辦理;但第 2 項明定,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及監察機關的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
嘉義縣政府屬地方行政機關;立法院與臺北市議會屬民意機關;臺灣高等法院屬司法機關。因此,本題應辨認機關類別,再依第 3 條第 2 項判斷是否排除。
解題方法
先看《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列出的三類排除機關: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選項中的立法院及地方議會屬民意機關,法院屬司法機關,行政行為均不適用該法的程序規定;嘉義縣政府則不在這些排除類別中,故原則上適用。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關於訴願法中訴願決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訴願決定的內容、決定期間、決定書送達期限及行政訴訟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當年規定與現行法一致。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訴願法》第 81 條、第 85 條、第 89 條、第 90 條的規定。特別注意第 85 條的延長上限是「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選項若改成三個月,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訴願法》第 81 條規定,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情節逕為變更,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選項所述「逕為變更」符合條文。
- **(B) 正確。
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於提起行政訴訟前應先經訴願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救濟是否須先經訴願,以及行政程序法對「聽證」與「陳述意見」的不同規定。
一般而言,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前須先經訴願程序;但行政程序法第109條有特別規定:不服依同法第108條作成的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這裡的「免除」是指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則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單純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並沒有免除訴願的效果。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訴訟或程序,再對照是否有法律明文免除訴願:
- 確認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通常不是以不服行政處分為前提的撤銷訴訟。
- 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免除訴願。
- 僅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並無相同的免除規定;不服該行政處分,仍應循一般訴願程序。
因此,題目問「應先經訴願程序」者,選項 D 符合。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甲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與乙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共同作成罰鍰處分,相對人應如何提起訴願?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6 條的共同作成行政處分管轄規則: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的機關共同作成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兩個共同作成處分的機關分別是甲、乙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它們分屬不同直轄市政府,且都是各該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兩局的共同上級機關為環境部。因此,相對人應向環境部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先辨認處分是由幾個機關共同作成,再確認這些機關是否分屬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題幹明示甲、乙兩個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共同作成」罰鍰處分,屬於不同隸屬機關共為行政處分的情形。
接著找出兩機關的共同上級機關。各直轄市環境保護局的直接上級機關是各該直轄市政府;就本題所涉環保業務而言,兩局的共同上級機關為環境部。依《訴願法》第 6 條,應向共同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故選 (C)。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何時發生效力,關鍵是分辨處分的形式與通知方式。依民國 114 年法規,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規定:
- 書面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時起生效。
- 非書面行政處分自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使相對人知悉處分內容時起生效。
-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生效;公告另定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並採行政處分形式自由原則;但形式自由不代表尚未作成的處分可以先行生效。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題目所述的行為是否已經是「作成並對外表示的行政處分」,再依第 110 條確認生效時點。書面個別處分通常看送達;非書面處分看通知或知悉處分內容;一般處分則看公告等法定方式。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建築主管機關在核發建照前打電話告知「即將核發」,只是通知將來可能作成的處分,並非已作成、已表示其內容的建照處分。申請人知道機關將來打算核發,不能使尚未作成的建照提前生效。建照作成後,仍須依其處分形式及法定程序對外表示;
第 43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之管轄與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管轄分工:高等行政法院分設「地方行政訴訟庭」與「高等行政訴訟庭」,須先辨別案件適用何種程序,再依法律規定判斷由哪一庭管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規定,稅捐課徵事件所核課稅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法院。稅額超過 50 萬元、未逾 150 萬元者,則屬通常訴訟程序,但第一審仍由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超過 150 萬元的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才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作為第一審法院。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所述案件的類型與金額,再對照法定管轄門檻:
- 稅額 60 萬元超過簡易程序的 50 萬元門檻,但未超過通常訴訟程序由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的 150 萬元上限。
- 交通裁決、收容聲請各有其特別程序與管轄規定。
- 公務員免職爭議不屬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的金額型事件範圍。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外籍人士申請居留簽證遭駁回,若其本國籍配偶欲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之,應提起何種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訴訟類型,以及本國籍配偶對外籍配偶居留簽證遭駁回的行政處分,能否以自己的名義尋求救濟。
憲法法庭 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指出,外籍配偶的居留簽證申請遭駁回時,本國籍配偶若主張該否准處分侵害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的婚姻自由,得例外依法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其依據是《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認為違法行政處分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經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請求撤銷該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訴訟類型及上述判決意旨,解題所依據的規定無須另作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先看救濟標的:主管機關已作成「駁回外籍配偶居留簽證申請」的否准處分。再看配偶尋求的救濟:本國籍配偶以婚姻自由受影響為由,請求法院撤銷該否准處分。
這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條撤銷訴訟的基本架構:**已有行政處分,原告主張該處分違法並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請求法院撤銷處分。**因此選撤銷訴訟。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的「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行政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因其他事由消滅時,原則上不能再透過撤銷訴訟取得撤銷判決;但原告若仍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得提起確認該處分違法之訴訟。
因此,解題要看各選項中的處分是否已執行完畢、是否已消滅,以及原告是否仍能透過撤銷訴訟獲得救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何時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而非單純詢問處分是否合法。核心判斷是:
- 處分是否已執行完畢而無法回復原狀,或因其他事由消滅?
- 是否仍有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
符合這類情形時,確認違法訴訟可作為撤銷訴訟無法再達成救濟目的時的補充途徑。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違法發給社會救助金:錯誤。 此處描述的是機關違法作成並發給救助金,並未顯示相關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而無法回復原狀,或已因其他事由消滅。若受處分人要排除仍存在的處分效力,原則上應循撤銷訴訟等適當途徑處理;不能只因處分被稱為違法,就直接認為符合確認違法訴訟的要件。
第 46 題2 分
行政訴訟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言詞辯論期日,一造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能否只聽到場一造的辯論而作成判決。
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當事人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聲請,由到場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此種判決稱為「一造辯論判決」。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為準;相關規定自112年8月15日起施行,民國114年適用的規定與本題解答相符。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描述的是「一造不到場」,而非兩造均不到場;再確認題目問的是法院如何處理。行政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的一造辯論規定,因此到場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進行一造辯論並作成判決。
法院不是因一造缺席就直接判其敗訴,也不是裁定駁回訴訟或停止審判。判決內容仍須依案件事證及法律判斷;缺席本身不等於敗訴。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甲對於主管機關發布之都市計畫修正內容不服,主張其權利受不法侵害,甲應如何提出權利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修正違法時,人民應循何種行政救濟途徑」。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人民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且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以核定都市計畫的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這套制度承接司法院釋字第 742 號解釋的意旨,讓人民得直接請求法院審查都市計畫的合法性。提起此訴訟不必先經訴願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所爭執的對象:題目指的是主管機關發布的「都市計畫修正內容」,甲主張該內容違法並侵害其權利。這是針對都市計畫本身請求司法審查,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再排除一般救濟途徑:訴願及撤銷訴訟主要是對行政處分尋求救濟;本題所指為都市計畫修正內容,題目並未指出另有對甲作成的個別行政處分。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則是針對都市計畫本身的特別訴訟程序。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請求權時效、賠償方式、外國人請求資格,以及國家賠償訴訟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當時規定如下:
- 《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 第 7 條第 1 項:國家賠償以金錢為原則;第 2 項另規定,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是例外,須依請求權人請求且賠償義務機關認為適當。
- 第 15 條:外國人為被害人時,原則上須依條約、其本國法令或慣例,對中華民國人民給予同等權利,才適用本法。
- 第 12 條:國家賠償損害賠償之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
解題方法
先把四個選項分別對照上述法條:時效看第 8 條、賠償方式看第 7 條、外國人資格看第 15 條、訴訟程序看第 12 條。逐項核對法條的原則與例外,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就國家賠償之金額,賠償義務機關得於一定金額限度內逕行決定。該金額之限度,於中央機關由下列何者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1 項。賠償義務機關得在一定金額限度內,逕行決定賠償金額;其中,中央政府各機關的金額限度,由行政院依機關等級定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兩個關鍵詞:「中央機關」與「金額限度」。依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1 項,中央政府各機關的金額限度由行政院訂定,因此選項應選行政院。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依目前最高行政法院見解,關於國家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因合法公權力行為造成人民財產權「特別犧牲」時的損失補償,以及土地徵收的補償程序與救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指出,人民因公共利益承受超越一般社會責任的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合理補償。
- 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規定,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應於法定期限內發給;逾期未發給者,徵收失其效力。
-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權利關係人對補償價額有異議時,得提出異議及申請復議,並循行政救濟程序爭執。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大字第 1 號裁定也確認,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得循行政訴訟救濟。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陳述的法律效果是否正確,再留意選項有沒有把不同法律關係說成全然無關。A、B、C 分別對應特別犧牲補償、逾期未發補償的徵收效力,以及補償爭議的行政救濟;D 對協議價購的私法性質描述雖有實務依據,但「與補償無關」說得過於絕對,因而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國家適法行使公權力,不代表人民必須承受所有財產損失。若損失超過一般人民應負擔的社會義務,構成特別犧牲,國家即應給予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