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原住民特考五等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原住民特考・五等・庭務員
試題代碼 法院組織法大意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人,不具檢察事務官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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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4所定的檢察事務官任用資格。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的規定,須符合條文列舉的其中一項資格;其中與本題相關者包括:

  • 曾任警察官或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薦任職任用資格。
  • 具有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歷,曾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薦任職任用資格。
  • 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具薦任職任用資格。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的任職年資與資格,對照《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4的法定條件。調查人員與警察官的年資門檻都是三年以上;律師考試及格者則屬另一項任用資格;書記官選項須符合學歷、業務年資、成績及薦任資格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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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項非屬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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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 第 1 項所定司法事務官的職掌。司法事務官主要辦理程序較簡便、通常不涉及審判核心的事務;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也由其辦理,但拘提、管收事件除外。

依該項第 1 款,司法事務官辦理返還擔保金、調解程序、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裁定及確定訴訟費用額等事件。法條另規定,司法事務官得辦理拘提、管收以外的強制執行事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司法院於民國 112 年修正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事務範圍中的行政訴訟類規定,未改變本題所考的法院組織法民事職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列事項,再與法定職掌逐一比對。最直接的判斷關鍵是「拘提、管收」:法律將這兩類強制執行事項排除在司法事務官職掌之外;其餘選項列出的程序,均屬司法事務官辦理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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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律師開庭時,有言語不當之行為,審判長得以下列何手段維持法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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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維持法庭秩序的權限,以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言語行動不當的處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89 條規定,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第 92 條則針對律師言語行動不當,明定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代理或辯護。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是否特別指出行為人是「律師」,並描述其在開庭時「言語不當」。這正是《法院組織法》第 92 條的適用情形。再將法條列出的處置與選項比對:可警告,也可禁止律師在當日代理或辯護;本題選項中只有「警告」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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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甲為檢察總長,剩餘任期 2 年,因故無法視事,經總統重新提出乙為檢察總長,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請問乙之任期為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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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66條關於檢察總長任期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不得連任;若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總統應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後,新任檢察總長的任期重新計算四年。

解題方法

題幹說甲因故無法視事,總統重新提出乙,且乙已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這符合《法院組織法》第66條所定的重新提名任命情形,因此乙的任期自其任命起重新計算四年。甲原本剩餘的二年,不會成為乙的任期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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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甲為檢察官,下列何者非其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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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檢察官與法官的職權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規定,檢察官職權包括:

  • 實施犯罪之偵查。
  • 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及協助自訴。
  • 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 其他法令所定職務。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並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至於審判被告、認定有罪並科處刑罰,屬於法院的審判權限。

解題方法

先依職務階段區分:

  1. 偵查與追訴階段:檢察官開始偵查,並依偵查結果決定是否起訴。
  2. 審判階段:法院審理案件、判斷被告是否有罪及量刑。
  3. 裁判執行階段:檢察官依法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

因此,題目問「何者非檢察官工作內容」,應找出屬於法院審判權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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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甲為地方法院法官,因出車禍不得執行職務,下列何人得命候補法官暫代甲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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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82 條第 1 項的法官職務暫代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題幹所述車禍導致法官不能執行職務,屬於此規定所稱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的職務所在法院,再對照法條指定的命令者與暫代人選:

  • 甲是地方法院法官,適用第 82 條第 1 項。
  • 命令者是地方法院院長。
  • 暫代者是候補法官。

因此,符合題意的選項是地方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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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關於大法庭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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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所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時的合議人數。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6 規定,民事大法庭與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 11 人合議行之。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民事及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的法定合議人數,再核對兩者人數是否相同。法條明定兩者均為 11 人,因此只要選項把民事或刑事大法庭人數寫成其他數字,便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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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最高法院院長行政監督下列哪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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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10 條所定的各級法院行政監督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該法院」是指最高法院本身。

解題方法

辨認條文中的主詞與監督對象即可:最高法院院長的行政監督範圍是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則屬司法院院長監督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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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甲欲至民事執行處聲請民事強制執行,請問甲應到下列哪一法院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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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強制執行由哪一法院辦理」。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院組織法》第 10 條,地方法院設民事庭、刑事庭及其他專業法庭;民事執行事件由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辦理。題目未涉及該法條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中的關鍵詞「民事執行處」。民事強制執行聲請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而民事執行處設於地方法院,因此在所列機關中選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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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甲為庭務員,依職務分工,下列何者非其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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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庭務員的職務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庭務員主要負責法庭勤務及法庭庶務,例如開庭點呼、引導訴訟關係人入庭或退庭,以及審判進行中傳遞當庭書狀。題目要找的是不屬於這類法庭勤務的工作。

解題方法

先看工作發生的場景:開庭點呼、引導當事人入庭、庭上傳遞書狀,都直接支援法庭程序進行;裝封寄送訴訟文書則屬文書處理與送達相關事務,並非本題所問的庭務員法庭勤務。因此選出該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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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司法年度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何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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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第 77 條所定的「司法年度」。司法年度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此條後續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77 條確認司法年度的起迄日期:起日是 1 月 1 日,迄日是同年 12 月 31 日。因此選擇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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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關於檢察一體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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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檢察一體原則」及檢察官對檢察首長指揮監督命令的服從義務。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但仍受檢察體系內的指揮監督;依《法官法》第 92 條,檢察官對《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所定指揮監督長官的命令,除有違法情事外,應服從之。

另依《法院組織法》第 64 條,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事務,也得將該事務移轉由其他受其指揮監督的檢察官處理。

解題方法

抓住「除有違法情事外,應服從」這項規則,再比對選項是否把服從義務、違法例外或首長親自處理權說反。法條明定的是:命令合法時應服從;命令違法時,不在應服從範圍內。首長也有依法親自處理所指揮監督檢察官事務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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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有關審級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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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的審級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民事、刑事訴訟:普通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原則採「三級三審」,部分事件依法採「三級二審」。
  • 行政訴訟:112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堅實第一審新制,訴訟救濟仍採「三級二審」;新制取消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由高等行政法院的地方行政訴訟庭及高等行政訴訟庭分別審理。

解題方法

先分辨選項所列的訴訟類型,再配對各自的原則審級:

  1. 民事、刑事:三級三審為原則,三級二審為例外。
  2. 行政訴訟:三級二審。

因此,符合民事、刑事原則與例外配置的選項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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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甲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其得就其所取得之錄音為下列何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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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取得法庭錄音的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交付錄音的目的,是讓聲請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取得錄音本身不代表可以任意傳播或公開使用。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涉及「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單純由本人聆聽,屬於個人使用;把錄音傳給多人、放上社群網路或公開播放,則涉及散布或公開播送,受到禁止。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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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民國 112 年下列哪一法院或檢察署名稱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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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2 年法院與檢察署的正式名稱,尤其是檢察機關更名後,名稱中不再使用「法院」二字。法規名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民國 107 年修正相關規定後,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因此,到了民國 112 年,「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不是現行機關名稱。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是否仍是正式機關名稱。法院名稱與檢察署名稱要分開判斷:法院仍保有「法院」字樣;檢察署則依更名後的名稱,不再把「法院」放在機關名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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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關於法院公開裁判書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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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重點是法院公開裁判書時,自然人資料可以如何處理,以及檢察機關何時公開起訴書。

依民國 112 年的條文:

  1.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2. 公開裁判書時,除自然人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個人的資料。
  3.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符合第 83 條的文字與安排:法院須公開裁判書;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個人的資料得不公開;檢察機關則在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且準用前二項的公開與個資規定。將各選項與此三項規定逐一對照,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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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關於裁判評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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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02 條及第 105 條的合議庭評議規定。裁判由合議庭評議時,須依法律所定程序進行;評議結果原則上以「過半數」意見決定,並須將各法官意見記載於評議簿,於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以下相關規定與現行法相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考的評議制度,再逐項比對法條用語:

  • 《法院組織法》第 102 條: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
  • 同法第 105 條第 1 項: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 同法第 106 條: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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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不得用下列哪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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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的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法院組織法》第 91 條,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這些是維持法庭秩序的即時處置。當時條文並未授權審判長以此規定,當庭對妨害秩序者裁處罰金。

解題方法

先對照題目所列措施與第 91 條的明文權限:禁止進入、命令退出、必要時看管至閉庭時。三者都有法條依據。再看「當庭裁罰罰金」是否也在這組維持秩序措施之中;它並未列在條文內,因此是本題所問的「不得用」方法。

須注意,妨害法庭秩序可能另涉及刑事責任,但那不等同於審判長依維持秩序權限,當庭裁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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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甲因涉嫌詐欺罪被起訴在刑事庭,開庭後,想要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請問甲得於何時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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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關於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得自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 個月內,繳納費用並敘明理由,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甲是刑事案件的被告,屬於當事人;詐欺罪也不屬於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適用特別期限的案件。

解題方法

掌握期限的起點與終點即可:

  • 起點:開庭翌日,所以開庭當日尚不能依此規定聲請交付。
  • 終點:裁判確定後 6 個月內,期限不是裁判確定後才開始,而是自開庭翌日起即可聲請,並延續至裁判確定後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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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甲為記者,至法院旁聽開庭時,其不得於法庭內從事下列何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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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旁聽規則》第 7 條:旁聽人應保持肅靜;不得向法庭攝影、錄影或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並不得吸菸或飲食物品。題目所問「不得從事」的行為,是指即使在一般旁聽情境下,仍被禁止的行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法庭旁聽規則》第 7 條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7 條的禁止事項與例外。攝影、錄影、錄音經審判長許可即可為之;保持肅靜則是旁聽人應遵守的要求。進食不在許可例外之列,因此在法庭內吃便當違反旁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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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係由下列哪一機關或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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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85 條第 3 項對臨時開庭辦法的授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第 1 條也明定,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 85 條第 3 項訂定。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臨時開庭辦法由哪個機關定之」,直接對應《法院組織法》第 85 條第 3 項的授權規定。條文指定的機關是司法院,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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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高等法院管轄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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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等法院的案件管轄,以及選舉訴訟第一審的管轄法院。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院組織法》第4條,高等法院管轄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的民、刑事案件,以及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罪的刑事第一審案件。選舉訴訟則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第一審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在問刑事第一審、民事第一審,還是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再依法律規定判斷法院層級。內亂、外患罪的刑事第一審屬高等法院管轄;一般由地方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上訴後則由高等法院審理。直轄市長選舉無效訴訟的第一審,依選罷法由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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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甲為審判長,年資 20 年;乙為受命法官,年資 10 年;丙為陪席法官,年資 5 年;丁為書記官。於裁判評議時,應由何人先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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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04 條的合議庭評議意見陳述次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次序為「資淺者先;年資相同時,年少者先;最後由審判長陳述」。書記官不是參與評議的法官,不適用這項發言次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哪些人是參與裁判評議的法官,再依年資由淺至深排列。題目中乙是受命法官,年資 10 年;丙是陪席法官,年資 5 年;甲是審判長,年資 20 年。年資最淺的是丙,因此由丙先陳述意見。審判長即使年資最深,也依法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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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甲至法院之法庭旁聽,於下列哪一狀況應起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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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旁聽規則》的法庭禮儀。依該規則第 8 條,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法庭之人均應起立。旁聽民眾也屬於「在法庭之人」,因此同樣適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後續無影響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旁聽人在什麼情況下應起立」,直接對照《法庭旁聽規則》的明文規定。法定起立時機是審判長蒞庭或宣示判決;本題選項中只有「審判長蒞庭」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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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法官會議議決預定次年度事項,不包括下列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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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79條所定的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各級法院及分院應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的分配及代理次序;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合議審判時法官的配置。

條文規範的是司法事務與審判人力配置,未把法官個人的休假日期列為法官會議預定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官會議議決預定次年度事項」這個範圍,再逐項對照法院組織法第79條的內容: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以及合議審判時法官配置。符合這些法定事項的選項都不應選;不在列舉範圍內的個人休假日期,就是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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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關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審理程序、裁判方式及效力。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法院組織法》為準(現行規定亦同):

  1. 言詞辯論原則與宣示期限:《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8 第 1 項、第 2 項。
  2. 不同意見書之公開:《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8 第 3 項。
  3. 大法庭裁定之拘束力:《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10。

解題方法

大法庭制度的設立宗旨在於「統一終審法院之法律見解」。因為涉及重大法律爭議與法之續造,其審查程序具備以下關鍵特質:

  1. 公開言詞辯論:廣納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乃至專家學者之意見,故必須行言詞辯論。
  2. 法定宣示期間:辯論終結後,應於「30 日內」宣示裁定。
  3. 意見公開透明:打破評議秘密之絕對原則,允許不同意見書併同公布。
  4. 個案拘束力:對提交該法律爭議的「提案庭本案」產生實質拘束力。

解題時,直接比對法條明文之「程序要件(言詞辯論、30 日、一併公布)」與「效力(有拘束力)」,即可精準鎖定正解。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8 第 1 項規定:「大法庭行言詞辯論。」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進行言詞辯論,並得選任專家學者陳述意見,選項敘述為「不行言詞辯論」,與法條明文相反。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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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應由何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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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33 條第 2 項: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類別及其變更」的決定機關是司法院,無須會同行政院或考試院,也不是由最高法院決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的是「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適用類別的決定機關,直接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33 條第 2 項即可。條文明定由司法院決定,因此選項中只有(D)符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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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人員,僅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有設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對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人員的設置規定。解題時要比較各選項人員適用的機關範圍,特別留意條文是否將「最高檢察署」排除在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法院組織法》中關於書記官、通譯、錄事及法醫師的規定。法條明文規定「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置法醫師」,正好符合題目所問的機關範圍,因此答案是法醫師。

選項分析

  • (A) 書記官:錯誤。 檢察署設有書記官,不限於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最高檢察署也有書記官相關設置規定,因此不符合「僅」限於題幹所列機關。
  • **(B) 通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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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關於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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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59條之1所定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委員人數、選任委員任期、檢察長遴任與遷調事項,以及主任委員的指派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委員會置委員17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代表4人、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代表3人,以及全體檢察官選出的代表9人組成;選任委員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1次。法務部部長指派具司法官身分之次長擔任主任委員。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定人數與組成,並核對各選項所述職權及主任委員指派方式。委員總數可直接驗算:

4+3+9=164+3+9=16

再加上主任委員亦為委員會委員,合計17人。因此,將委員總數說成11人的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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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關於法庭旁聽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旁聽規則》關於法庭旁聽、旁聽證及旁聽人應遵守事項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相關規定後續未有影響答案的重要修正。

《法庭旁聽規則》規定,除依法禁止旁聽者外,均許旁聽;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必要時得斟酌旁聽席位多寡核發旁聽證。旁聽人出入法庭及在庭旁聽,仍應接受審判長及其他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為維持秩序所作的指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規則內容,特別留意「旁聽證」只關乎是否得進入指定法庭旁聽,並不使旁聽人免除遵守法庭秩序指示的義務。選項若主張領有旁聽證即可不受秩序指示或限制,即與規則相違。

選項分析

(A) 正確。 法庭應設旁聽席,得編訂席位號次;除依法禁止旁聽者外,均許旁聽。此為規則所定旁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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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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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關於庭務員、法警勤務,以及法庭出入口與在押被告通路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關鍵是逐字核對規則第五條及第八條,尤其要注意第八條列舉哪些人由後側門進出。

解題方法

本題不需推論法庭配置是否合理,直接比對各選項與《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的條文內容即可。第五條規定庭務員及法警受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且不另設席;法警於開庭時站立於審判活動區適當位置。第八條則規定法官、檢察官、參審員及書記官由後側門進出,並要求刑事在押被告的通路與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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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法庭之布置,何者非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或兩端設活動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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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3 條:除少年保護法庭、溝通式家事法庭外,法庭以欄杆區分審判活動區與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或兩端設活動門。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即有此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法庭不採欄杆區隔」,再對照第 3 條明列的例外。選項中只有少年保護庭屬於少年保護法庭,因此符合「非以欄杆區分」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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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受檢察官之指揮,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等事務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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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3,重點是辨認檢察機關中受檢察官指揮、協助偵查的職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1. 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 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3. 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所定職權。

題幹列出的搜索、扣押、勘驗、執行拘提及詢問對象,正是法條所列職務。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受檢察官之指揮」及「搜索、扣押、勘驗、拘提、詢問告訴人或被告等」。將這組工作內容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3,即可判斷是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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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關於檢察總長職權行使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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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檢察一體」原則,以及檢察總長與總統、法務部長、立法院間的權限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檢察總長得指揮監督各級檢察官;第 64 條並規定,檢察總長得親自處理所指揮監督檢察官的事務,或將事務移轉由其他受其指揮監督的檢察官處理。檢察官依《法官法》第 92 條,對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就個案所為的指揮監督,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另一方面,法務部長對檢察機關有行政監督權,但不得指揮具體個案;總統提名檢察總長,也不因此取得個案指令權。立法院對檢察總長的列席備詢亦有法律限制。

解題方法

先分辨「檢察總長對下級檢察官」與「檢察體系外部機關對檢察總長」兩種關係:

  1. 檢察總長依檢察一體原則,可以指揮監督下級檢察官,必要時親自處理或移轉個案。
  2. 總統、法務部長不能因此對檢察總長行使偵查個案的指令權。
  3. 立法院雖有監督職責,但檢察總長依法無須就偵查追訴中個案到院會或委員會報告、接受質詢。

依此即可判定,(A) 誤述檢察總長的權限,(B) 正確,(C)、(D) 均逾越法定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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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關於合議庭與其審判長之職權劃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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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合議庭與審判長的職權分工。合議審判時,法院的審判職權由合議庭行使;審判核心事項須由參與審判的法官共同評議、決定。審判長則主持訴訟程序,對屬於程序指揮的事項依法處理。

對合議庭作成的裁判聲明不服,救濟方式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對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程序處分,則依各訴訟法規定尋求救濟,不能混為一談。

本題涉及民事訴訟法關於受命法官調查證據的規定。行合議審判的民事事件,受命法官得在法律所列情形下調查證據,其中包括當事人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因此,證據調查並非一概只能由審判長親自進行。

解題方法

先區分「合議庭的審判核心職權」與「審判長的程序主持職權」,再檢查選項有無把職權說成由審判長一人決定,或將裁判救濟與程序處分救濟混淆。

判斷時可掌握兩個原則:

  1. 涉及裁判、審判核心事項的決定,原則上由合議庭共同作成。
  2. 審判長主持訴訟程序,但不因此取得取代合議庭決定審判核心事項的權限;證據調查也有依法交由受命法官進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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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關於庭長與審判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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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庭長」與「審判長」的職務性質及機關是否常設。兩者名稱相近,但職責不同:

  • 庭長負責監督各該庭的司法行政事務,屬常設的司法行政職務。
  • 審判長是在具體案件的審判程序中,負責統合、指揮審判的法官職務,隨個案審判而發生,並非常設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在考「常設」與「個案」的區別。凡是負責持續管理、監督某一庭行政事務的職務,具有常設性;審判長則是因特定案件進入審判而產生的職務,不會在沒有案件審判時仍以審判長身分存在。因此,主張審判長是常設機關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庭長監督各該庭事務,這裡指的是庭內司法行政事務,屬司法行政職務。庭長並不因擔任庭長,就可以在個案審判中取代合議庭依法行使審判權。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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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地方法院因傳譯需要,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應由何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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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第 4 項所定的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訂定權。依民國 112 年法規,地方法院因傳譯需要,得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語言的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訂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約聘辦法,應由何機關訂定」,辨別「逐案約聘」與「訂定約聘辦法」是不同層次的事務:地方法院依個案需要約聘通譯;全國適用的約聘辦法則由法律指定的司法院訂定。因此選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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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關於法庭制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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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96 條及《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重點是法庭制服的共同樣式,以及不同職別制服鑲邊的顏色。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服制規則第 3 條,各職別制服均為黑色,領、袖及對襟鑲邊,邊寬 12 公分;第 4 條則分別規定鑲邊顏色:

職別鑲邊顏色
法官藍色
檢察官紫色
公設辯護人綠色
律師白色
書記官黑色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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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其職等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38 條關於高等法院書記處的人員編制及職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明定:高等法院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職等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並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高等法院」書記官長,再直接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38 條所列職等範圍。下限是薦任第九職等,上限是簡任第十一職等,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這兩個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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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關於司法行政監督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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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10 條、第 111 條所定的司法行政監督層級。第 110 條規範各級法院的行政監督;第 111 條規範各級檢察署的行政監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要區分「司法行政監督」與檢察體系中的「指揮監督」:本題問的是各機關行政監督權由誰行使,應依第 110 條、第 111 條逐級比對。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成法院監督(A、B)與檢察署監督(C、D),再分別對照法條:

  • 法院監督依《法院組織法》第 110 條。
  • 檢察署監督依同法第 111 條。

其中,第 111 條明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監督「該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則監督該署、其檢察分署及所屬地方檢察署與其檢察分署。將選項所述監督範圍與條文比對,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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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關於檢察官行使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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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檢察官行使職權時的組織定位,以及檢察機關內部的指揮監督關係。解題應區分兩個層次:

  • 對外關係:檢察官依法執行偵查、起訴等職務,不受法院指揮監督;檢察官與法院是不同機關體系。
  • 內部關係:檢察機關採檢察一體原則,檢察官受檢察首長指揮監督,並應服從合法的職務命令。檢察首長依法得親自處理所指揮監督檢察官的事務,或將事務移轉給其他受其指揮監督的檢察官。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談的是「法院對檢察官的外部指揮」,還是「檢察機關內部的指揮監督」。法院不是檢察官的指揮監督機關;檢察官在機關內也不是完全獨立於檢察首長之外。最後再看選項 D 所述的法官職務保障原則,是否適用於檢察官的職務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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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甲欲辦理擔保提存事務,請問須至下列何法院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擔保提存」應向哪一法院的提存所辦理。依民國 112 年有效的《提存法》第 1 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有提存所,辦理提存事務;同法第 5 條規定,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的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辦理「擔保提存」的法院,再依《提存法》第 5 條確認管轄原則:找本案已繫屬或應繫屬的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選項中相應的法院層級為地方法院,因此選 (B)。

題目未提供本案繫屬的法院或執行法院所在地,無法判斷具體是哪一所地方法院;但就選項所列法院種類,答案仍可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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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關於法院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審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關於「刑事強制處分庭」的設置及法官迴避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的審核;承辦審核的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事務。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兩個重點即可:

  1. 刑事強制處分庭設於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
  2. 審核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的法官,不得再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

因此,選項若把設置層級寫成最高法院,或說承辦法官仍得審判同一案件,都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最高法院不設置刑事強制處分庭:正確。 《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規定由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未將最高法院列為設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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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司法行政監督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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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10 條至第 112 條的司法行政監督制度。依同法第 112 條,有監督權者對被監督人員,得就職務事項發命令使其注意;對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得加以警告。這些是司法行政監督的法定處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選項是否屬於《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明定的監督處分。法條列有「發命令使之注意」及「加以警告」;罰鍰、拘留、拘役則分別涉及其他法律上的處罰或刑罰,不是本條所列司法行政監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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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關於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第 2 條對「臨時開庭」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臨時開庭是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的辦公處所開庭,並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的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解題方法

直接把第 2 條的要件與各選項逐項比對,留意三個關鍵:地點限於管轄區域內;當地借用機關包括司法警察機關;臨時開庭所需人員得由當地借用機關有關人員兼辦。符合條文內容的選項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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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民事法庭之布置,學習律師席係設於法庭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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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所定的民事法庭席位配置。依該規則第 6 條,旁聽區置學習法官(檢察官)席、學習律師、記者席;民事法庭的席位位置則依同規則第 2 條及附圖一配置。

因此,學習律師席屬於旁聽區的席位,不是原告或被告一方的訴訟席,也不是法庭工作人員席。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學習律師」與「訴訟代理人」的不同:訴訟代理人是代表當事人參與訴訟,座位設於原告或被告一方;學習律師則是觀摩法庭活動,依規定安排在旁聽區。據此即可判斷席位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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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下列關於現行我國懲戒法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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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戒法院組織法》所定的懲戒法院組織及懲戒法庭審級、合議人數。公務員懲戒案件採司法審判制度,由懲戒法院以裁判處理;審理方式依第一審、第二審分別組成合議庭。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懲戒法院組織法》第 4 條規定,懲戒法庭第一審以法官三人合議,第二審以法官五人合議。

解題方法

本題可直接抓「第一審、第二審各由幾位法官審理」這個考點,再核對選項敘述:

  • 第一審:三人合議,由資深法官充任審判長;資歷相同時,由年長者充任。
  • 第二審:五人合議,由院長充任審判長;院長有事故時,由庭員中較資深者充任,資歷相同時由年長者充任。

選項把第一審說成一人獨任,與法條明定的三人合議不符,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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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書記官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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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對地方法院書記官職掌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法院組織法》第 24 條,書記官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公證事務則由法院公證處辦理。

解題方法

將選項逐一對照第 24 條所列職掌即可。凡屬「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訴訟輔導」者,都是書記官的職務;不在這份列舉中的「公證事務」,便是本題所問的非屬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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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關於各級法院審判案件之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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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所定各級法院的審判組織,重點是依法院層級、案件類型及審級判斷由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審理,以及合議庭的人數。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法院組織法》第 3 條,地方法院原則上由法官一人獨任審判;法律另定或案件依法由合議庭審理者,則由合議庭審理。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審理案件,原則上由法官三人合議庭行之。

解題方法

先抓各選項的關鍵字,再核對兩件事:一是該案件在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哪一審級;二是該審級的審判組織是獨任,還是幾人合議。選項中只要把「法院層級」或「合議人數」說錯,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地方法院民事簡易案件之上訴審級以法官 3 人合議行之:錯誤。 地方法院民事簡易事件的第一審,由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獨任審理;其上訴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依法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此處的關鍵是該上訴審級仍在地方法院,並非因為法院層級低就一律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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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我國懲戒法院現行審級制度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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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戒法院」的審級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我國公務員懲戒案件採一級二審制:案件由懲戒法院的第一審懲戒法庭審理,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者,得依法向懲戒法院第二審懲戒法庭提起上訴。

「一級」指案件由同一個法院體系審理;「二審」指設有第一審與第二審兩個審級。兩個審級都在懲戒法院內,並不因此成為「二級法院」。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懲戒法院現行審級制度」,直接辨認公務員懲戒案件的法定救濟架構即可:第一審判決可以上訴至第二審,因此是一級二審制。判斷時要區分「法院的級數」和「案件的審級數」,不能因有第一、第二審,就誤認為是二級二審。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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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