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原住民特考五等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職務不具有特任官身分?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法院組織法》及司法人事體系中,重要首長與幕僚長之官職等級(特任官身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如下:
- 最高法院院長:《法院組織法》第 49 條規定,最高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 司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組織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院務。
-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第 5 項規定,最高檢察署置檢察總長一人,「特任」,綜理全署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各級檢察機關。
- 法務部部長:隸屬於行政院,為掌理國家法務行政之政務首長。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司法機關/檢察機關法定特任官」與「行政部會政務首長」:
- 依《法院組織法》及《司法院組織法》之明文規定,審判體系頂端的「最高法院院長」、司法最高行政幕僚長「司法院秘書長」、以及檢察體系頂端的「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法條皆明定為「特任」。
- 選項中 (A)、(B)、(C) 均為司法與檢察組織法規明文保障並定有特任身分之職務;(D) 法務部部長屬行政院部會首長,在《法院組織法大意》命題範疇與官方標準中,被歸類為政務官而非司法法定特任官身分,故選 (D)。
選項分析
- (A) 最高法院院長(具有特任官身分,非選項目標) 依《法院組織法》第 49 條:「最高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其院長依法具有特任官身分。
第 2 題2 分
法庭公開,乃為審判案件之原則,但法院於審理下列何案件或事件時,依法不得公開?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測驗的核心在於「公開審判原則」之例外,特別是「法院裁量得不公開」與「法律明定應不公開(依法不得公開)」之區別:
- 法庭公開之原則與裁量例外(普通法):依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之(公開審判原則)。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此處為授權法院衡酌個案情況決定之「裁量不公開」。
- 法定不公開(特別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之」。此係基於保護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避免標籤化效應之特殊考量,立法者明文剝奪法院公開之裁量權,屬於法律強制規定之「法定不公開」。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依法不得公開(法定絕對不公開)」與「法院得決定不公開(司法裁量相對不公開)」:
- 題目開宗明義指出法庭公開為原則,接續詢問何者「依法不得公開」,意指法律直接強制排除公開審判原則之適用。
- 檢視各選項時,若僅屬於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但書所列得由法院自由斟酌裁量之事由(公秩、良俗),則非「依法不得公開」;唯有特別法明定「不公開之」的事件,才符合題意要求。
選項分析
- (A) 錯誤:妨害秩序案件屬於普通刑事訴訟案件,原則上應公開審判。縱使個案審理過程中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依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但書規定,亦僅屬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之裁量事由,並非「依法不得公開」。
第 3 題2 分
下列有關最高法院民、刑事大法庭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至第51條之9的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重點是當事人聲請提案的條件、大法庭組成、庭員任期,以及言詞辯論後的裁判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相關大法庭規定後續有修正,解題仍依113年法制。
解題方法
先用數字與職權辨認容易混淆的規定:
- 最高法院民事、刑事大法庭各由11名法官合議,包括審判長1人、提案庭指定庭員1人及票選庭員9人。
- 大法庭票選庭員任期為2年。
-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並於辯論終結之日起30日內宣示。
再逐項比對題目所述的聲請條件、組成人數與任期,即可判斷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時,應遵守法庭秩序,但下列何行為不在禁止範圍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及《法庭旁聽規則》第 7 條,判斷旁聽人哪些行為會妨害法庭秩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旁聽人應保持肅靜,不得大聲交談、鼓掌、喧嘩、攝影、錄音,也不得批評、嘲笑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或有其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庭旁聽規則》第 7 條明文禁止的行為,或會造成喧嘩、干擾審判。安靜地以紙筆記錄,並不等同於攝影、錄音;喝采、指摘、舉牌大聲抗議則會干擾法庭秩序,或涉及對訴訟關係人的批評。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審級法院未置試署法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各級法院的法官配置,關鍵是分辨哪些法院「置試署法官」,以及哪些法院只置法官。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法院組織法》第 34 條、第 50 條、第 66 條,高等法院及分院、地方法院及分院均置試署法官;最高法院則未置試署法官。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法官配置,另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列法院的法官配置規定。題目問「未置試署法官」,要找出沒有將試署法官列為配置人員的法院,而非判斷該法院的審級高低或管轄案件類型。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下列何事務非屬法院書記官之職掌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中司法人員之職掌劃分,特別是「法院書記官」與「執達員」之權責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法院書記官之職掌:依《法院組織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書記官辦理「紀錄、編案、統計、文書及其他事務」。
- 執達員之職掌:依《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執達員辦理「送達、執行及其他事務」。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文書製作」與「文書送達(寄送)」**之權責歸屬:
- 書記官為法官之核心輔助人員,掌理訴訟過程之「文字記錄」、「裁判與公文書之製作」及「卷宗保管給閱」。
- 文書製作完成後之後續「送達、寄送、執行」,依法屬於「執達員」之專屬法定職責。由此切入即可快速鎖定非屬書記官之職掌。
選項分析
-
(A) 法庭筆錄之紀錄:屬於書記官職掌。 依《法院組織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書記官掌理「紀錄」;另依《民事訴訟法》第 212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41 條規定,法庭開庭期日之筆錄,法定職責應由書記官製作紀錄,此為書記官最核心之職務。
-
(B) 裁判書正本之製作:屬於書記官職掌。 依《法院組織法》第 22 條第 3 項之「文書」事務,以及《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1 項、《刑事訴訟法》第 226 條第 1 項規定,裁判書
第 7 題2 分
下列有關庭務員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中庭務員的職等、設置及職務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12 條及第 53 條均規定,錄事與庭務員的職等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因此兩者職等相同。
解題方法
先比對法條所定的職等,再分辨庭務員與通譯、法警及執達員的工作性質:
- 庭務員負責法庭相關事務。
- 通譯協助語言傳譯。
- 法警負責值庭、警衛、解送人犯等事務。
- 執達員負責訴訟文書送達等執行事務。
職務與工作場所相近,不代表人員可以互調;法條如規定得由一人兼任,也不等於可以互調。
選項分析
(A) 其職等與錄事相同:正確。 依法院組織法第 12 條,地方法院錄事與庭務員均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第 53 條對最高法院的錄事與庭務員也定有相同職等範圍。因此兩者職等相同。
第 8 題2 分
下列有關法官會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79條、第81條的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與合議庭法官配置。法官會議在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的法官配置;預定後如有變更必要,則依第81條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文字:會議召開時間是「每年度終結前」,不是會計年度結束前;變更預定事項時,原則上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決定;而事務分配或代理次序有未符法律規定的情形,不當然使審判失效。
選項分析
- (A) 錯誤。《法院組織法》第79條規定「每年度終結前」舉行會議。司法年度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應在年度結束前辦理,並非「會計年度終結前,即6月30日前」。
第 9 題2 分
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員額在幾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59 條第 2 項,考點是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員額達到多少人,得分組辦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檢察官,監督該組事務。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條文中的門檻「六人以上」即可。「以上」包含本數,因此員額恰為六人時,也符合分組辦事的條件。選項中與法定門檻相同的是 6 人。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某地方法院院長甲對於該院內執行職務怠忽之法警乙,本於行政監督,可以直接為下列何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的司法行政監督權。法院院長對所屬人員具有行政監督權;被監督人員如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等情形,監督長官得予警告。題目所稱法警乙「執行職務怠忽」,屬於廢弛職務的情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處分權的來源:題目問的是院長「本於行政監督,可以直接為」何種處分,因此應找《法院組織法》所定的行政監督措施,而非泛論公務人員平時考核或懲戒處分。
依第 112 條,院長可對怠忽職務的所屬人員予以「警告」。若情節較重,或警告後仍不悛改,則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這與院長直接作成申誡、記過或罰款不同。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有關不服刑事簡易判決之審級救濟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簡易判決不服時的上訴法院與審判組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1 項,不服簡易判決,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依同條第 2 項,該合議庭由法官 3 人組成。
因此,簡易判決的救濟採「一級二審」:第一審由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上訴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並非上訴至高等法院。
解題方法
先抓兩個關鍵:上訴法院是哪一級、上訴審由幾位法官審理。
-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明定上訴至管轄第二審的地方法院合議庭,故排除高等法院的選項。
- 條文所稱「合議庭」由法官 3 人組成,故排除獨任審判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有關最高法院先前編列之民、刑事判例,其效力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重點是判斷最高法院在大法庭新制施行前選編的判例,是否仍有通案效力。
依該條規定,最高法院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7 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的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供查考,應停止適用;未停止適用的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的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換言之,有裁判全文者仍可作為裁判參考,但不再因「判例」身分而有較高或優先的效力。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是否仍有效」,還是「效力是否優先」。法律採兩段式處理:
- 無裁判全文可查考:停止適用。
- 有裁判全文、未停止適用:效力與一般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不具額外的通案優先效力。
因此,應選出同時符合「有裁判全文者仍有效」及「與一般裁判效力相同」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法院為使民眾及時明瞭裁判結果,應於明顯處所設置科技設備,提供查詢服務,但裁判宣示後輸入逾下列何期間者,得予刪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為方便民眾即時查詢裁判結果,應將判決主文輸入電腦供查詢,以及該筆資料得刪除的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適用的《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8 點,訴訟輔導科應在明顯處所設置科技設備提供查詢服務;判決主文宣示後應即輸入電腦,輸入逾 二個月者,得予刪除。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裁判宣示後輸入」及「得予刪除」,對應到《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8 點的期限規定。注意此處問的是資料輸入後可刪除的期間,不是裁判書公開、送達或保存期限。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下列有關檢察事務官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2、第66條之3所定檢察事務官的設置與職權,以及檢察事務官與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的權限分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協助處理偵查事務;但「協助偵查」不代表所有偵查權限都能行使。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檢察事務官得依檢察官指揮實施搜索、扣押、勘驗、執行拘提,並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及鑑定人;處理該條所列事務時,視為刑事訴訟法上的司法警察官。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檢察事務官的法定職權:
- 檢察事務官設置範圍是否限於地方檢察署及其分署。
- 是否有權自行命法警拘提被告。
- 詢問證人時是否有權命其具結。
- 司法警察官身分是否適用於協助偵查的所有情形,或限於法條列舉的事務。
其中,具結是法院或檢察官的權限;檢察事務官雖可詢問證人,仍不能因此命證人具結。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人不得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由,聲請受訴法院交付開庭錄音光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 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主體: 依《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及在庭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 實質要件之限制: 依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及在庭之人,以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並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限,始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 訴訟法上之當事人地位: 依《刑事訴訟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當事人,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公訴程序中,犯罪被害人向偵查機關提出之「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在於**「聲請權人的主體資格審查」: 題目雖提及「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由」,此僅為聲請交付錄音光碟的實質理由要件**;然而,享有該項聲請權的程序主體,法律明文限定為**「當事人」與「在庭之人」**兩類。因此,解題步驟如下:
- 檢視選項中四種身分,何者具備「當事人」或「在庭之人」資格。
- 只要不具備上述主體身分者,縱使其主觀上具有維護法律上利益之情由,亦不得向受訴法院聲請交付開庭錄音光碟。
選項分析
- (A) 檢察官(不得選): 在刑事公訴程序中,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為《刑事訴訟法》第 3 條明定之**「當事人」**。
第 16 題2 分
下列有關檢察長或法院院長之行政監督行為,何者違反法院組織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下司法行政監督權的界線:檢察官受「檢察一體」原則下的指揮監督;法官則有審判獨立,院長的行政監督不得介入個案審判。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規定檢察長得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第 64 條進一步規定,檢察長得親自處理所指揮監督檢察官的事務,也得將事務移轉給其他受其指揮監督的檢察官。相對地,第 112 條允許司法行政監督長官對被監督人員發命令使其注意,或對廢弛職務、侵越權限、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第 114 條則明定,行政監督不得影響審判權的行使。
解題方法
先區分行為對象是檢察官或法官,再看監督行為是否涉及個案實體處理:
- 對檢察官,檢察長可依指揮監督權命令續行偵查,也可依法移轉案件。
- 對法官,院長可就職務怠惰等情形為行政監督,但不得指示法官如何調查證據或如何審判。
因此,判斷關鍵在於:行政監督是在督促職務正常執行,還是直接指揮個案的審判內容。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下列有關法院院長、庭長與審判長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法院院長、庭長與審判長的職務性質,重點在於區分「司法行政監督職務」與「合議審判中的主持職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4 條規定,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審判長;沒有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由庭員中資深者充任,資歷相同時以年長者充任。獨任審判則由該法官行使審判長職權。
院長、庭長是法院組織中的職務;審判長則是審判程序中的角色,通常由庭長或依法遞補的庭員擔任。法院院長原則上由法官兼任,並負責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務。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敘述是否把職務性質混為一談。尤其要注意:「院長主要負責司法行政」不等於「院長不得參與審判」;若法律規定院長得兼任庭長,院長便可能依合議審判規則擔任審判長。據此判斷,錯誤選項是把院長排除於審判長之外的 (C)。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年終法官會議是由院長、庭長、法官於年度終結前,舉行會議,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學者稱此事務分配要點為下列何原則之展現?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79條所定的年終法官會議,以及法院預先安排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所展現的原則。依該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此種安排須依事先制定、一般且客觀的規則分配案件,使案件由何法官審理不因個案發生後才臨時指定或任意變更,目的在保障人民接受依法預定法官審判的權利,稱為法定法官原則。本題法條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年度終結前」及「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這些安排的重點,是在案件發生或分案前,先依一般規則確定法官與案件分配方式,避免個案發生後再為特定案件挑選審判者。因此,應選法定法官原則。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單位是地方法院獨有之編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的行政組織編制,重點是辨別哪些單位屬於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等法院共有,哪些是地方法院特有。法規依據為《法院組織法》及《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單位是否也設於其他審級法院。地方法院設有「登記處」,辦理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等登記事務;其他選項所列的書記、通譯及法警相關單位,則非地方法院獨有。因此,選出「登記處」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掌管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69 條第 3 項的檢察機關組織與職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得設所務科,掌理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的行政事務。
解題方法
題幹中的「掌管……行政事務」與《法院組織法》第 69 條第 3 項的規定相對應。抓住「所務科」隸屬於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即可判斷正確選項為 高等檢察署。
選項分析
- (A) 地方檢察署:錯誤。 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依法負有相關監督職責,但題目問的是《法院組織法》所定、掌理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行政事務的「所務科」隸屬何機關;
第 21 題2 分
下列關於檢察署公開起訴書及法院公開裁判書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及檢察機關公開起訴書的相關規定,重點在於兩種書類的公開時點,以及公開時可遮蔽哪些個人資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
- 公開裁判書時,除自然人姓名外,得不含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個人的資料。
-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述裁判書公開規定。
因此,自然人姓名原則上應公開;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地址等足資識別個人的資料,則得不公開或遮隱。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公開時點」還是「個人資料能否遮蔽」:
- 檢察署公開起訴書的時點,是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
- 法院公開裁判書時,自然人姓名原則上要公開;姓名以外的識別資料得不含於公開內容。
第 22 題2 分
審判長對於未經許可,自行在法庭錄音者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對法庭秩序及未經許可自行錄音的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在庭之人未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違反時,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明定的處置方式:審判長可以命違規者「消除錄音、錄影內容」。這項規定針對的是已錄製的內容,並未規定沒入、扣押器材,或命交出器材保管至閉庭。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關於法庭席位之布置,應本於下列何原則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84 條第 2 項所定的法庭席位布置原則。依該項規定,法院開庭時,法庭內實施訴訟程序的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原則為之。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法條明文規定的席位布置原則。抓住「法庭席位之布置」這個關鍵詞,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84 條第 2 項,即可判斷應選當事人平等原則。此規定著重於訴訟當事人在法庭空間安排上的平等地位。
選項分析
- **(A) 法院公開審判原則:錯誤。**公開審判涉及審判程序是否公開,與法庭席位布置所依據的原則不同。
- **(B) 法院安全原則:錯誤。
第 24 題2 分
由最高法院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其任期為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最高法院「大法庭」之組織架構與職權行使人員之任期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同):
- 法源依據:
- 《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6 第 2 項:「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均以最高法院院長為審判長;院長有事故時,由其指定之庭長擔任之。院長非各該大法庭之審判長時,由院長指定庭長一人擔任之。」
- 《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6 第 3 項:「前項由院長指定之審判長,其任期為二年。」
- 制度設計意旨: 大法庭制度係為統一法律見解而設。最高法院院長若因非該專業領域(例如院長為刑事專長,但召開民事大法庭),或因故不能擔任審判長時,得指定庭長一人擔任。為維持審判統一見解之安定性與連續性,法律特別明定指定審判長之法定任期。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題,切入點為《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6 關於大法庭審判長產生方式及任期的明文規定:
- 大法庭由法官 11 人組成,審判長原則上由最高法院院長兼任。
- 當院長非該大法庭之審判長(或有事故)時,由院長「指定庭長一人」擔任審判長。
- 依《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6 第 3 項規定,此一「由院長指定之審判長,其任期為二年」。考生僅需鎖定法條所定之年限「2 年」,即可直接選出正解。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檢察官之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檢察官與法院在刑事程序中的權限分工,以及「提起自訴」的主體。依民國 113 年《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檢察官職權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等。
要特別區分:檢察官在偵查中可以聲請法院羈押被告、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這不等於檢察官可以自行裁定羈押或核發搜索票。另一方面,檢察官依法可以核發拘票。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是「檢察官可自行行使的職權」,還是「須由法院作成決定、檢察官只能聲請」:
- 羈押被告與核發搜索票,涉及法院裁定或法官核發。
- 核發拘票,屬檢察官偵查犯罪時得行使的權限。
- 提起自訴,則是由符合條件的犯罪被害人等自訴人向法院提起。
依此即可選出檢察官得自行核發的處分。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 所定司法事務官的職掌。司法事務官主要辦理特定的非訟、程序及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也得承法官之命,協助整理案件卷證、分析爭點並製作報告書。
其中一項重要界線是:司法事務官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但拘提、管收不在其辦理範圍內。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列事項,再與司法事務官法定職掌核對。支付命令、確定訴訟費用額及承法官之命整理卷證,均屬其職掌;強制執行雖原則上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但拘提、管收是明確排除的事項。因此,選項中把拘提、管收列為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的 A,正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法院管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2 條所定法院職權範圍: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法律規定的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判斷關鍵是分清楚:某事項是由法院裁判,還是由法院以外的機關或仲裁庭作成判斷。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仲裁判斷由仲裁庭作成;法院依法仍可能受理與仲裁有關的執行或撤銷等事項,但不因此成為仲裁判斷的作成機關。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事項的性質:抵押物拍賣裁定、羈押裁定及確認親子關係訴訟,均由法院依法處理;商務仲裁判斷則由仲裁庭作成。因此,題目問「何者非屬法院管轄」,應選仲裁判斷。
選項分析
(A) 商務仲裁判斷:正確答案。 商務仲裁判斷是仲裁庭依仲裁程序作成,並非由法院審判或裁定。依《仲裁法》第 37 條,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在當事人間有同一效力;
第 28 題2 分
下列有關高等法院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34 條所定高等法院人員配置,以及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調至高等法院辦事的權限、工作內容與年資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關鍵是分清楚「誰有權調派」:因應高等法院業務需要,得調派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的是司法院,不是高等法院自行調派。
解題方法
先從選項中找出制度核心:高等法院得否自行調派地方法院候補法官。依當年《法院組織法》第 34 條,調派權屬於司法院;調至高等法院辦事的候補法官,承法官之命協助案件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資料蒐集及裁判書草擬,辦事期間並計入候補法官年資。因此,比對選項中的「調派機關」即可判斷錯誤項。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下列有關檢察署行政監督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111條的檢察署「行政監督」體系。依民國113年適用的規定:
- 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 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所屬檢察分署及所屬地方檢察署。
- 高等檢察分署檢察長監督該分署及轄區內地方檢察署。
- 花蓮、臺南、高雄等高等檢察分署,各有其轄區內的地方檢察署。
判斷時,應先確認地方檢察署所屬的高等檢察分署,再看分署檢察長是否具有行政監督權。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列的「高等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關係。臺南地檢署隸屬臺南檢察分署;澎湖地檢署隸屬高雄檢察分署;臺東地檢署隸屬花蓮檢察分署。福建連江地檢署的行政業務則由法務部直接監督。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下列有關法庭開庭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90條的法庭秩序與法庭錄音、錄影規定,並涉及《法庭旁聽規則》第7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法院組織法第90條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庭開庭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在庭之人未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違規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錄音、錄影內容。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法院依法進行的錄音、錄影」與「在庭之人自行錄音、錄影」:
- 開庭原則上應錄音;只有必要時,才得錄影。
- 在庭之人未經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違規效果是命其消除內容。
- 旁聽人也須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在庭飲食。
據此逐一檢視各選項,即可判斷題目將「消除錄音內容」誤寫成「沒收器材」,並將法庭應錄音誤作應錄影。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地方法院未設置下列何法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內部審判組織的法庭編制,重點是分辨地方法院依法設置或得設置的專業法庭,以及妨害國交案件的審級管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規定,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 同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的審核;司法院得依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該庭的法院。
- 妨害國交刑事第一審案件依法由高等法院管轄,並非地方法院設置「妨害國交法庭」來審理。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不是地方法院可能設置的法庭:少年法庭與勞工法庭屬專業法庭;強制處分庭則有《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 的明文依據。再辨認「妨害國交法庭」:妨害國交案件的第一審管轄在高等法院,因此地方法院未設此法庭。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下列有關審判長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4 條關於審判長人選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審判長。
- 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任;資歷相同時,以年長者充任。
- 獨任審判,由該法官行使審判長職權。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問的是「合議審判」還是「獨任審判」,再對照合議庭的遞補順序。庭長請假屬於庭長有事故,法律指定由庭員中資深者接任,並未規定由「受命法官」接任。因此,敘述與法條不符的選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下列有關法院審判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2、第 7 條之 3 所定的審判權規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審判權恆定:起訴時受訴法院有審判權,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或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
- 禁止重複起訴:訴訟已繫屬於法院,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不同審判權的法院更行起訴。
- 確定裁判的羈束力:法院認定自己有審判權並作成確定裁判後,其他法院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的羈束。
- 無審判權時的移送:法院認為自己無審判權,原則上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的法院;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解題方法
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上述規範。逐一比對《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2 的三項規則及第 7 條之 3 的移送原則,即可判斷正誤。關鍵在於確認確定裁判對其他法院的審判權認定是否有羈束力。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法院配置之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所定地方法院的人員配置,關鍵是分辨「法院」與「地方檢察署」的組織及人員。法官、法官助理及公設辯護人屬法院系統;檢察官則屬檢察署系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法院組織法》第 12 條,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該法另規定地方法院得置公設辯護人。檢察官則配置於地方檢察署,並非地方法院人員。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下列有關地方法院強制處分庭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 的刑事強制處分庭職掌、法官迴避,以及法院設庭的例外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辦理這些案件審核的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事務。司法院並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的法院。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與《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 的三項規範逐一對照:
- 強制處分庭審核的案件,須是偵查中強制處分或暫行安置的聲請案件。
- 審核法官不得再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事務。
- 司法院得因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法院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之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18條關於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的人員配置。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逐一對照法條列出的人員名稱。若選項不在法定名單中,即為題目所問「非屬」的人員。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提案予民、刑事大法庭裁判前,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受徵詢庭應於幾日內以回復書回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2 第 2 項所定的最高法院大法庭提案前徵詢程序。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在就法律見解歧異案件提案予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裁判前,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受徵詢庭應於 30 日內以回復書回復。逾期未回復,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中的「提案予民、刑事大法庭前」及「徵詢書、回復書」,即可定位到《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2 第 2 項。
第 38 題2 分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之庭員中,由刑事庭票選之法官有幾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6: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由 11 名法官合議,其中包括提案庭指定庭員 1 人及由刑事庭票選的法官 9 人。
依同法第 51 條之 7,票選庭員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本題問的是「由刑事庭票選之法官」人數,應辨別票選成員與大法庭全體人數。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大法庭庭員組成拆解:
題目問票選法官人數,因此答案是 9 人。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下列有關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判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8、第51條之9所定最高法院民事、刑事大法庭的審理方式、專家意見及裁定拘束力。大法庭負責裁判法律爭議,統一法律見解;提案庭仍須就提交的個案作成終局裁判。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三件事:大法庭是否應行言詞辯論、專家學者意見可以用何種方式陳述,以及大法庭裁定拘束哪些案件。題目常把「得」與「應」、書面與到庭陳述,以及「提案案件」與「所有案件」混在一起設陷阱。
選項分析
(A) 錯誤。《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8第1項規定,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選項說「得行」,把法定必須進行的程序說成可以選擇。
**(B) 錯誤。**刑事大法庭言詞辯論時,被告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行言詞辯論;
第 40 題2 分
下列有關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對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的規定,重點包括官等、任命程序與任期、至立法院列席備詢的範圍,以及卸任後回任法官或檢察官的資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第 66 條規定:檢察總長為特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不得連任;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任命時具法官、檢察官身分者,卸任時得回任法官、檢察官。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即可。題目特別容易混淆的是任期與連任限制:任期雖為四年,但法律明定「不得連任」,並非「得連任一次」。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之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3 的檢察事務官法定職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得處理:
- 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 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 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法定職權。
因此,判斷重點是:選項所列工作是否在法條明列的處理範圍內。
解題方法
將選項與法條逐一比對即可。執行拘提、實施勘驗,以及詢問鑑定人,都能在《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3 找到依據;「自訴人」則不在該條列舉的可詢問對象中。
選項分析
(A) 執行拘提:錯誤選項。 《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3 明定檢察事務官得執行拘提,屬其處理事務範圍。
第 42 題2 分
辦理民事、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下列何機關另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79條第2項,重點是辨別一般司法事務分配與特定案件法官年度分配辦法的訂定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的分配及代理次序;同條第2項則規定,辦理民事、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的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及「辦理民事、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兩個關鍵詞。這正是《法院組織法》第79條第2項所規範的情形,條文明定由司法院另定,因此選司法院。
第 43 題2 分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庭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何人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81 條,考點是:年度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配置,預定後若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其他事故而有變更必要,應由誰決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經預定後」且「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這正是《法院組織法》第 81 條所規定的變更情形,因此直接對照條文的決定權人與程序: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決定。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下列有關法官不能執行職務時,其職務暫代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82 條「法官不能執行職務時,其職務之暫代」,重點在辨別各審級法官的暫代人選,以及由哪一法院院長命令、調用或商調。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82 條第一項所定的資格是「候補法官」,不是「試署法官」。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的文字與第 82 條逐項比對,特別留意三個容易混淆之處:暫代者的法官資格、調用者所屬法院,以及最高法院法官暫代規定所用的「商調」方式。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命題當年《法院組織法》第 82 條第一項,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
第 45 題2 分
下列有關法庭公開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86條、第87條所定的「公開審判原則」及其例外。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依第86條,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原則上應公開法庭進行;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依第87條,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宣示不公開理由;即使不公開,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解題方法
先確認公開審判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再分別核對兩項規定:第86條判斷是否得不公開;第87條判斷不公開後的理由宣示與旁聽安排。選項若把「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說成一律不得旁聽,即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甲因竊盜案件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 年確定,則該案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多少時間,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9 條第 1 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 3 年 6 個月,始得除去;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的案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規定。
甲被判處有期徒刑 1 年,既非死刑也非無期徒刑,適用一般保存期限。刑期長短不會改變這題的保存年限。
解題方法
辨識題目問的是「錄音、錄影應保存多久」,不是當事人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的期間。直接依第 9 條的一般規定,從裁判確定日起算 3 年 6 個月,期滿始得除去。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甲至法庭旁聽,有妨害法庭秩序行為,審判長得為下列何種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91 條對妨害法庭秩序者的處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甲在法庭旁聽時有妨害法庭秩序行為,直接對照法條所列的審判長處分即可。判斷關鍵是「看管至閉庭時」;條文沒有「立正站好」、「拘留 1 日」或「看管至下班時」等處分。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下列有關裁判評議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核心為《法院組織法》第八章「裁判之評議」(第 101 條至第 107 條)之規範體系,包含:
- 評議之主席(《法院組織法》第 101 條)。
- 評議之主體與直接審理原則(《法院組織法》第 102 條)。
- 評議秘密之界限與絕對詞陷阱(《法院組織法》第 103 條、第 107 條)。
- 評議簿之法定記載義務(《法院組織法》第 106 條)。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文義對照法」與「絕對詞(例外規範)檢驗法」切入解題:
- 檢視合議審判之法定組織與程序:合議審判係由合法參與審判之法官全體組成,並由審判長主持評議,評議發言與表決結果均應詳細記載於評議簿,以明責任。
- 檢視評議不公開之本質:裁判之評議程序原則上雖不公開,但法律並非使用毫無例外的「均」字。評議簿記載之內容在判決確定後,依法定要件仍有例外提供調閱之可能;現代司法制度(如大法庭裁定、憲法法庭判決)亦有將評議之不同意見公開於裁判書之制度設計。因此,帶有絕對武斷字眼「均」之敘述,即為命題設定之錯誤點。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法院組織法》第 101 條明定:「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合議庭進行評議時,依法由審判長主持會議與議程,此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
-
(B) 錯誤(本題官方標準答案)。 依《法院組織法》第 103 條規定:「裁判之評議,不公開。」選項加上「均」不公開,屬於錯誤敘述。理由如下:
- 絕對詞陷阱與法定例外:評議程序本身雖不對外公開,但《法院組織法》第 107 條明定:「評議簿,於該案件裁判確定前,應嚴守秘密;裁判確定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閱覽。」此即顯示評議內容並非「絕對、永久、毫無例外(均)」不公開,在裁判確定後符合法律明文規定(例如偵查犯罪、法官評鑑或公務員懲戒事由)時,仍有例外准予調閱或公開之機制。
第 49 題2 分
甲犯殺人罪,經法院以法官 3 人合議審判,審判長認應判處無期徒刑,受命法官認應判有期徒刑 12 年,陪席法官認應判有期徒刑 15 年,則評議結果,甲應判處何種刑度?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05 條第 3 項:刑事案件中,法官對刑度有三種以上意見,且各說均未達過半數時,應將「最不利於被告」的意見,依序算入「次不利於被告」的意見,直到達過半數為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三位法官對刑度各持一說,沒有任何一說單獨過半,因此依上述規則累計。刑度越重,對被告越不利。
解題方法
先按對被告不利程度排列:
- 無期徒刑:1 票
- 有期徒刑 15 年:1 票
- 有期徒刑 12 年:1 票
三人合議的過半數須達 2 票。先計入最不利的無期徒刑,再計入次不利的有期徒刑 15 年,合計 2 票達過半數;以達過半數的刑度意見作為評議結果,即有期徒刑 15 年。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下列有關各級法院行政監督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10 條的各級法院司法行政監督權限。監督依法院層級及管轄關係分配;條文所稱監督,主要是對相關法院法官的司法行政監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 110 條規定: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並及於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及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中的「監督者」與「監督範圍」。關鍵在於最高法院院長的監督範圍僅限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所屬地方法院的監督權,則由高等法院院長及高等法院分院院長依各自管轄範圍行使。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