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保險從業人員專技普考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3 年・保險從業人員・專技普考・財產保險經紀人
試題代碼 113年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產險業發生「防疫保單之亂」之成因並檢討未來如何改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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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保險經營中的:

  1. 風險評估與保費釐定
  2. 逆選擇與道德危險
  3. 巨災風險、累積風險與相關性風險
  4. 保險商品設計、核保、理賠及再保險
  5. 保險業清償能力與主管機關監理
  6. 金融消費者保護及資訊揭露

「防疫保單之亂」係指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部分產險公司推出確診一次給付型防疫保單,因保費低廉、保障明確且容易投保,短期內大量銷售;疫情急速升溫後,確診人數大幅增加,理賠金額遠超原先估計,導致保險公司面臨鉅額理賠、資本適足性下降、理賠延遲及消費爭議等問題。

防疫保單多屬「定額給付型」保險。被保險人符合保單約定的確診、隔離等事故時,保險公司依約定金額給付,不以實際醫療費用為限。因此,其風險不完全是個別被保險人的醫療損失,而是受到疫情擴散速度及社會整體確診率影響的群體性累積風險。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監理規範為準;防疫保單事件後,保險商品審查、風險管理、資本適足性及消費者保護相關規範已有強化,現行法規應依最新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屬申論題,適合採取「成因分析—問題影響—改善措施」三段式架構:

防疫保單之亂=商品設計及定價失準+風險管理失靈+銷售及理賠作業失控+監理與市場環境因素防疫保單之亂 = 商品設計及定價失準 + 風險管理失靈 + 銷售及理賠作業失控 + 監理與市場環境因素

答題時不可只批評保險公司低估疫情,也要說明疫情風險如何透過核保、保費、再保險、準備金及資本管理傳導至保險公司的經營結果。

一、防疫保單之亂的成因

(一)疫情風險具有高度相關性,未充分評估累積風險

一般財產保險常假設被保險事故具有一定程度的獨立性。例如單一火災不會同時造成所有被保險標的損失。但傳染病具有高度擴散性,一個感染源可造成大量連鎖感染,使眾多保戶在同一期間同時提出理賠。

因此,疫情風險具有:

  • 高度相關性:保戶之間的損失彼此相關。
  • 累積風險:同一事故可能同時影響大量保戶。
  • 巨災風險:損失規模可能超出一般年度波動範圍。
  • 系統性風險:整體社會及經濟活動同時受到影響。

若仍以一般小額意外保險的個別事故模型估計,便會低估疫情快速擴散時的總理賠金額。

(二)保費釐定過度依賴正常時期資料

保險費率的基本結構為:

純保費=預期損失=事故發生頻率×平均損失金額純保費 = 預期損失 = 事故發生頻率 \times 平均損失金額

實際保費還須加計附加費用、佣金、風險負荷及利潤:

總保費=純保費+附加費用+風險負荷+預期利潤總保費 = 純保費 + 附加費用 + 風險負荷 + 預期利潤

防疫保單初期可能使用過去疫情資料、當時低確診率及短期觀察資料估算事故率,未充分納入病毒變異、疫苗保護力下降、政策轉變及確診人數快速增加等情況,導致:

  1. 預估事故發生率過低。
  2. 預估理賠期間過短。
  3. 未充分反映疫情高峰下的集中理賠。
  4. 保費與實際承擔的尾端風險不相稱。

這種費率失準,使保單在正常情況下看似有利潤,疫情爆發後卻迅速轉為鉅額虧損。

(三)逆選擇問題嚴重

逆選擇是指高風險者較積極投保,低風險者投保意願相對較低,使保險公司實際承保的風險高於原先預期。

防疫保單具有保費低、投保容易及給付明確等特性。疫情升溫後,認為自己較可能感染的人,投保意願特別強;已接觸確診者、處於高風險環境的人,也可能集中投保。

若投保程序缺乏:

  • 等待期間;
  • 投保前感染或接觸史的告知要求;
  • 保額及投保件數限制;
  • 投保資格及風險分級;

便容易形成高風險者集中投保的情形。

(四)道德危險及投保誘因未充分控制

道德危險是指保險契約成立後,被保險人的行為可能使保險事故發生機率增加,或使損失程度擴大。

防疫保單若採定額給付,且給付金額接近保費的數十倍甚至更高,當被保險人同時購買多張保單時,可能產生:

  1. 重複投保及超額投保。
  2. 利用保單條款漏洞提出理賠。
  3. 對隔離、檢疫或確診證明的認定產生爭議。
  4. 透過多家保險公司分散投保,擴大總保障金額。

雖然傳染病本身通常不是由被保險人故意造成,但保單設計若使理賠利益過高,仍會增加不當投保及理賠爭議的誘因。

(五)商品設計過於簡化,未充分反映疫情變化

部分防疫保單將保障內容設計為「確診即給付」或「隔離即給付」,投保人容易理解,銷售速度也快,但商品設計可能存在下列問題:

  • 確診、快篩陽性、核酸檢測陽性及居家隔離的定義不一致。
  • 保單條款未充分處理政策變動。
  • 未清楚規範重複理賠、同一事故多次給付及既往感染。
  • 給付條件過度依賴政府防疫措施。
  • 未設定合理的等待期間、承保期間及除外責任。

當政府防疫政策由嚴格管制轉為與病毒共存時,確診認定、隔離措施及就醫流程均可能改變,原本簡化的條款便容易產生解釋爭議。

(六)核保及銷售速度過快,未建立有效風險控管

防疫保單多透過網路、電話、銀行或通路大量銷售,為追求市場速度,部分商品採簡易核保,甚至接近無核保承保。

快速銷售雖可降低營運成本,卻可能造成:

  • 未充分確認投保人的健康及感染狀況。
  • 無法即時掌握個人及家庭的累積保額。
  • 多通路資料未整合。
  • 無法即時停止高風險地區或特定期間的承保。
  • 銷售人員未完整說明保障範圍及理賠限制。

核保是保險公司控制風險的第一道防線,核保過度寬鬆,會使後續理賠及資本壓力集中爆發。

(七)缺乏有效的再保險及巨災風險移轉安排

再保險可將保險公司承擔的部分風險移轉給再保險人。對於具有大量累積損失可能性的疫情風險,保險公司應評估:

  • 是否有適當的超額損失再保險。
  • 再保險契約是否涵蓋傳染病風險。
  • 再保險限額是否足夠。
  • 是否存在傳染病除外條款。
  • 再保險人本身的信用及履約能力。

若公司誤以為小額保單不需要巨災風險移轉,或再保險條件不足,疫情爆發時便必須自行承擔大部分理賠責任。

(八)壓力測試及資本管理不足

保險公司不能只依據最可能發生的情境進行經營,還應進行壓力測試,例如:

  • 確診率達一定比例。
  • 理賠期間延長。
  • 同一保戶重複投保多張保單。
  • 理賠申請集中於短期內大量發生。
  • 政府防疫政策突然改變。

若公司沒有把極端情境納入資本規劃,便可能出現流動性不足、理賠作業塞車及清償能力下降的問題。

(九)監理及市場競爭壓力

疫情初期市場高度競爭,保險公司可能為搶占市場、增加保費收入及提高品牌曝光而快速推出商品。若商品審查、風險揭露及市場監控未能及時跟上,便可能形成:

  • 多家公司同時推出類似商品。
  • 商品條款高度同質化。
  • 費率彼此競爭而偏低。
  • 業者未充分揭露極端損失風險。
  • 主管機關取得市場累積風險資訊的時間落後於實際銷售速度。

二、防疫保單之亂造成的問題

(一)保險公司承受巨額理賠損失

當實際確診率遠高於定價假設時,實際損失率會大幅上升:

損失率=理賠金額已賺保費損失率 = \frac{理賠金額}{已賺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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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保險契約的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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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契約所生權利之期間限制」,主要依《保險法》第 65 條判斷。

所謂保險契約的除斥期間,係指: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權利人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仍不行使,該權利即消滅。

其期間計算公式為:

起算日=權利人得為請求之日\text{起算日}=\text{權利人得為請求之日} 期間=2年\text{期間}=2\text{年}

因此,起算點不是一律從保險事故發生日起算,而是要看權利何時已經發生,且權利人何時可以向相對人提出請求。

例如,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保險人取得保險金請求權,原則上自其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之日起,二年內應行使權利;逾二年未行使者,該權利即歸於消滅。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定義題,可依下列三個要素作答:

  1. 適用對象:由保險契約所生的權利。
  2. 起算時點: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
  3. 期間效果:二年內不行使,權利消滅。

完整表述如下:

《保險法》第 65 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此二年期間通常即稱為保險契約權利的除斥期間,目的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保險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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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下列有關現行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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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38 條之 1及「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重點包括:

  1. 住宅地震保險由財產保險業承保後,將全部危險向地震保險基金再保險。
  2. 地震保險基金再依不同層級分散危險。
  3. 當同一次地震事故的保險損失超過危險承擔總限額時,須依規定比例削減賠款。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4 年法規已修正危險分散限額及臨時住宿費用規定,但不影響本題依民國 113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掌握民國 113 年住宅地震保險的數字:

  • 第一層:新臺幣 42 億元,由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承擔。
  • 第二層:新臺幣 958 億元,由地震保險基金承擔及分散。
  • 危險分散機制總限額:
42億元+958億元=1,000億元42億元+958億元=1,000億元
  • 全損時的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保險標的物最高新臺幣 20 萬元。

因此,凡選項出現「30 億元」、「670 億元」或「30 萬元」,均與民國 113 年規定不符。最後再判斷比例削減是否為制度內容,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國 113 年第一層危險承擔限額已由新臺幣 30 億元調高為 42 億元,由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承擔。

因此,選項所稱「第一層限額 30 億元」是舊制數字,不是命題當年的規定。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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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科技對保險業的發展影響甚鉅,下列哪些為科技對保險業經營的主要影響?

①壽險業可考慮透過健康量化數據,提供保費優惠進行損失預防健康管理

②壽險業可以透過自動核保作業手冊,使核保能一致性標準又快速的危險選擇下,進行效益分析

③隨著消費者使用網路之成長,線上交易隨之增加,使保險公司也必須使用網路銷售,而改變行銷通路結構

④保險業可採用科技分析協助風險測度、風險監控及打擊犯罪

⑤利用情境測試,建構適當之經濟資本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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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科技對保險業經營的整體影響,範圍涵蓋:

  1. 健康管理與精準定價:運用穿戴裝置、健康檢測及行為數據,進行風險評估、損失預防與保費差異化。
  2. 自動核保:利用資訊系統與核保規則,使危險選擇具一致性、標準化及即時性。
  3. 網路行銷與通路變革:消費者網路使用增加,促使保險公司發展網路投保、數位行銷及遠距服務。
  4. 風險管理與防制保險犯罪:透過大數據、人工智慧及科技分析,協助風險測度、監控與異常交易辨識。
  5. 情境分析與經濟資本管理:藉由情境測試及壓力測試,評估不同經濟環境下的資本需求,建構適當的經濟資本模型。

因此,本題採「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屬於科技對保險經營的影響」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壽險業可透過健康量化數據,例如運動量、心率、睡眠及健康檢測結果,分析被保險人的健康風險,並提供保費優惠或健康回饋。

這種做法不僅是事後理賠,也具有事前損失預防及健康管理功能,符合科技促進保險業精準定價與預防性保險服務的發展。

② 正確

自動核保係將核保規則、危險分類標準及承保條件建置於資訊系統中,使核保人員或系統能依一致的標準迅速進行危險選擇。

其主要效益包括:

  • 降低人工核保的差異;
  • 提高核保速度;
  • 協助分析核保品質及經營效益;
  • 提升核保流程的標準化與管理效率。

因此,②屬於科技對保險業核保作業的主要影響。

③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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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下列哪些項目的計算基礎?

①總保費

②保單紅利

③保單借款

④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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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人身保險契約累積形成的保單價值,主要反映保險人為履行未來給付責任所提存的金額。它通常作為下列項目的計算基礎:

  • 保單紅利
  • 保單借款
  • 解約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保險實務為準,保單價值準備金與保單借款、解約金及保單紅利具有密切關係。

解題方法

本題可直接判斷各項目是否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計算基礎:

  1. 保單紅利:依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相關利差、死差、費差等經營成果計算。
  2. 保單借款:通常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費、利息及其他應扣除金額後,決定可借款額度。
  3. 解約金:保險契約終止時,通常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及其他應扣除款項後計算。
  4. 總保費:是依預定死亡率、預定利率及預定費用等因素計算,不是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直接計算基礎。

因此,正確項目為②③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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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在人身保險經營原則中,要訂定大量且良質契約之外,更應將契約之危險儘量成為同質性,故必須採取之危險選擇原則,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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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人身保險經營中的「危險選擇原則」。

保險制度以大量具有相似危險特徵的契約為基礎,透過危險分類與選擇,使同一危險群體內的被保險人具有盡可能接近的危險程度。如此才能依據統計法則估計損失,合理計算保險費,並維持保險經營的穩定性。

題幹指出:

  • 訂定大量且良質的契約;
  • 將契約所承擔的危險儘量歸為同質性;
  • 因此所採取的危險選擇原則。

關鍵語句是「危險儘量成為同質性」,直接對應「危險同質性原則」。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若涉及法規判斷,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取題幹的定義性描述,再與選項逐一配對:

「將危險儘量成為同質性」 ⇒\Rightarrow 「危險同質性原則」

危險同質性是指保險人透過核保、分類及危險選擇,使同一危險群體中的個別危險具有相近性。危險越同質,統計結果越穩定,保險費率越能反映實際危險。

因此,本題答案為「危險同質性原則」。

選項分析

(A) 危險大量原則

錯誤。

危險大量原則強調保險人應承保足夠大量的同類危險,使個別損失的不確定性降低,並發揮大數法則的效果。

題幹雖然提到「大量且良質契約」,但真正詢問的是「將契約之危險儘量成為同質性」所對應的原則,因此不是危險大量原則。

(B) 危險同質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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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保險公司壓力測試中,資產面之主要風險因子包含下列哪些?

①利率

②匯率

③信用集中度

④保單脫退率

⑤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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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公司壓力測試」中,資產面主要風險因子的分類。

壓力測試是指設定利率、匯率、信用品質、資產價格等不利情境,評估其對保險公司資產價值、負債價值、資本適足性及清償能力的影響。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保險監理實務為準,資產面常見的主要風險因子包括:

  1. 利率風險:市場利率變動會影響債券價格、投資收益及資產負債評價。
  2. 匯率風險:外幣資產換算成本國貨幣時,匯率變動會造成資產價值增減。
  3. 信用集中度風險:資產過度集中於特定發行人、產業、地區或交易對手,會提高損失集中發生的可能性。
  4. 不動產風險:房地產價格下跌、租金收益減少或市場流動性不足,會降低不動產投資價值。

「保單脫退率」主要影響保險契約的存續、保費收入、責任準備金及現金流量,屬於保單行為或負債面風險因子,並非資產面主要風險因子。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判斷風險因子所屬面向」的方法:

  • 直接影響投資資產價格、收益、匯兌價值或信用損失者,屬於資產面。
  • 主要反映保戶解約、停效、減額繳清等保單行為者,屬於保單面或負債面。

逐項判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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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下列有關資本適足性監理行動之說明,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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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資本適足性」及主管機關依資本適足程度採取之監理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資本適足率主要以風險基礎資本制度(Risk-Based Capital, RBC)衡量:

RBC=自有資本風險資本×100%RBC=\frac{\text{自有資本}}{\text{風險資本}} \times 100\%

RBC 越高,表示保險公司因應承保、信用、市場及作業風險的能力越強。主管機關會依資本適足程度,採取不同強度的監理行動。

解題方法

本題不需計算,應採「監理程度與資本缺口是否相當」的方式判斷:

  1. 先確認 RBC 達 200% 是否屬資本適足。
  2. 再確認 RBC 未達標準時,主管機關可採取哪些改善或限制措施。
  3. 特別注意「資本不足」與「資本嚴重不足」所對應的監理措施不同;撤換負責人屬於較嚴重的處分,不是一般資本不足時的通常措施。

選項分析

(A) RBC≥200%RBC \geq 200\% 為資本適足——正確

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監理制度,保險公司資本適足率達 200% 以上,屬於資本適足。

因此:

RBC≥200%⇒資本適足RBC \geq 200\% \Rightarrow \text{資本適足}

本選項正確。

(B) 若保險公司資本不足時,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錯誤

「資本不足」時,主管機關原則上會要求保險公司提出資本適足性改善計畫,辦理增資、降低風險或採取其他改善措施,並得依情況限制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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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在生命表的種類中,根據人壽保險業過去死亡率的經驗,所編製的生命表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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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生命表是依不同群體的死亡率資料,整理各年齡人口之生存與死亡情形的統計表。題目關鍵在於「根據人壽保險業過去死亡率的經驗」編製,這是經驗生命表的定義。

經驗生命表以保險公司承保的被保險人、保單有效期間及死亡理賠等實際資料為基礎,統計各年齡層被保險人的死亡率,作為保險費率及責任準備金計算的重要依據。

解題方法

判斷生命表種類時,先辨認其資料來源:

  • 以全體國民死亡資料編製:國民表。
  • 以保險業承保及理賠經驗編製:經驗生命表。
  • 以年金保險或年金受領人的死亡經驗編製:年金生命表。
  • 作為保險精算及商品計算基礎的標準生命表:基礎生命表。

本題明確指出資料來源是「人壽保險業過去死亡率的經驗」,因此直接對應「經驗生命表」。

選項分析

(A) 國民表

錯誤。國民表,又稱國民生命表,是依全體國民或特定地區人口的死亡、存活等統計資料編製,反映一般人口的死亡情形,不是以保險業被保險人的實際死亡經驗為主要資料來源。

(B) 經驗生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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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再保險對原保險人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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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再保險是原保險人將其承保的部分危險及責任,轉嫁給再保險人承擔的保險安排。其主要功能在於協助原保險人控制危險集中、提高承保能力及改善經營穩定性。

再保險對原保險人的典型效用包括:

  1. 分散危險,降低單一事故對財務的衝擊。
  2. 擴大承保能量,使原保險人能承接較大或較高金額的危險。
  3. 取得再保險人的核保、費率及理賠等專業技術協助。
  4. 穩定經營成果,降低損失波動。

再保險本身須支付再保險費,並涉及佣金、管理及行政等成本,因此「節省營業費用」並非再保險對原保險人的一般效用。

解題方法

本題問「不是再保險對原保險人的效用」,應採逐項判斷方式,檢視各選項是否屬於再保險的標準功能。

判斷重點是:再保險主要是分散危險與增強承保能力,並可提供專業技術支援;它不是用來直接降低原保險人的營業費用。

選項分析

(A) 危險之分散

正確。原保險人將部分承保危險分給再保險人後,不必獨自承擔全部損失責任。例如發生重大災害時,損失可依再保險契約由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分擔,因此能降低危險集中程度。

(B) 擴大承保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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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保險公司將某些損失列為除外事項的原因包含下列哪些?

①控制保險人的理賠責任

②將特殊的風險事故排除

③某些風險透過其他保險來承保,為避免重複而除外

④排除被保險人可能的既往症

⑤風險事故屬於非意外的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契約中「除外事項」的功能與設計理由。除外事項是指保險契約明文約定,保險人對特定危險、事故原因、損失類型或被保險人狀態不負保險給付責任的範圍。

保險公司設計除外事項,主要基於下列考量:

  1. 限定承保範圍,控制保險人的理賠責任。
  2. 排除特殊性、重大性或難以估計的危險。
  3. 避免同一損失由不同保險重複承保或重複賠償。
  4. 排除訂約前已存在的疾病或損害,避免逆選擇與道德危險。
  5. 排除故意或非意外所造成的損失,維持保險事故的偶然性。

本題不是在考特定法條,而是在考保險制度與保險契約除外條款的基本原理。若涉及法規判斷,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 ①至⑤是否均屬保險公司設定除外事項的合理原因:

  • 若該事項有助於界定保險責任,即屬除外事項的功能。
  • 若該風險具有特殊性、不可預測性或不適合由一般保險承保,即可列為除外。
  • 若已有其他保險制度或保險契約承保,為避免重複保險與重複給付,也可設計除外條款。
  • 若損失在投保前已存在,或損失係由被保險人故意造成,均不符合保險事故的偶然性與善意性。

因此,五項敘述全部正確。

選項分析

① 控制保險人的理賠責任:正確

保險契約必須明確界定承保危險及不保危險。透過除外事項,保險公司可以將責任限制在約定的承保範圍內,避免對所有可能損失概括負責,這是除外條款最基本的功能之一。

② 將特殊的風險事故排除: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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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下列哪些情況下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①要保人對於應通知之事項怠於通知時

②惡意複保險時

③要保人違背特約條款時

④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時

⑤死亡保險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契約中「解除契約」、「契約無效」及「不負保險責任」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的典型事由包括:

  • 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
  • 要保人違反法定通知義務。
  • 要保人故意為惡意複保險。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契約中的特約條款。

但死亡保險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法律效果是契約無效,並非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敘述的法律效果:

  1. 是否屬於保險人得解除契約的事由。
  2. 若法律效果是「契約無效」、「終止契約」或「不負賠償責任」,則不能直接選入「得解除契約」。
  3. 最後將正確項目與選項組合比對。

選項分析

① 要保人對於應通知之事項怠於通知時:正確。

要保人對於法律或契約所要求通知保險人的事項,負有通知義務。若要保人怠於通知,保險人於符合法定要件時,得依保險法及契約約定解除契約。

② 惡意複保險時:正確。

依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的規定,要保人故意不通知其他保險契約的名稱及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即使保險事故已發生,仍得解除。此即惡意複保險的重要法律效果。

③ 要保人違背特約條款時: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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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危險事故發生後,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需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告知保險公司,請問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知悉危險事故發生後幾日內需通知保險公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法》關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之通知義務」。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保險法》第58條規定: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應於五日內通知保險人。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保險事故發生後,具通知義務之人於知悉事故發生起,原則上應在 5日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鎖定《保險法》第58條的法定期間:

通知期間=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5日內通知期間=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5日內

題目已明確指出通知對象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且問的是知悉危險事故後的通知期間,與法條規定完全相符。

因此:

5日\boxed{5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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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對於暫保單的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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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暫保單(binder/cover note)」的定義、功能及效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與保險實務教材為準,暫保單是保險人尚未簽發正式保險單前,為使保險保障先行成立,而簽發的臨時性文件。其主要功能包括:

  1. 證明保險契約已成立或保險責任已開始。
  2. 在正式保險單簽發前,暫時代替正式保險單。
  3. 於有效期間內,通常具有與正式保險單相同的保險效力。

暫保單的有效期間通常為 30日,不是60日。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基本定義+期間判斷」方式解題。B、C、D均符合暫保單的基本性質,A將通常有效期間誤植為60日,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暫保單有效期間通常為60日

錯誤。

暫保單為臨時性保險文件,其有效期間通常為 30日,目的在於讓保險人有時間完成核保、製發正式保險單等程序。故「通常為60日」不符合一般保險學教材及命題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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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有關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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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16條所定之人身保險保險利益。要保人對下列之人的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

  1. 本人或其家屬。
  2.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3. 債務人。
  4.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5. 有其他密切生活或工作關係之人。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重點在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具有法律上、經濟上或實質密切關係,不能僅憑一般親友、遠親或男女朋友身分推定。

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單選題,應逐一檢驗各選項是否符合《保險法》第16條的保險利益類型。

判斷重點如下:

  • 要保人保自己的生命,當然具有保險利益。
  • 扶養關係屬於生活費或教育費仰給關係,不以血緣或婚姻為必要。
  • 遠親僅有血緣關係,若無家屬、扶養、債權債務或其他密切關係,通常不具有保險利益。
  • 男女朋友尚未結婚,僅「論及婚嫁」仍不足以當然成立保險利益,必須有具體的密切生活關係或其他法律、經濟關係。

選項分析

(A) 正確

要保人以自己的生命作為保險標的時,屬於《保險法》第16條第1款的「本人」。

因此,某人為自己投保人壽保險,當然具有保險利益,無須另外證明扶養、債務或婚姻關係。

(B) 正確

《保險法》第16條第2款明定,對於「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具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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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有關主力近因原則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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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主力近因原則」(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依保險法第 29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保險人對於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因此,當損失由一個或數個原因造成時,必須判斷其中具有主導性、有效性及直接性的原因,是否屬於承保事故。

主力近因不是指時間上最近發生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最具支配力、最有效的原因。其基本原則為:

觀察近因,而非追究遠因。

多數原因造成損失時,須區分原因是「同時發生」或「連續發生」,並判斷損失是否可以分割。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概念判斷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1. 是否在說明保險人判斷理賠責任的原則。
  2. 是否正確掌握「近因」與「遠因」的區別。
  3. 多數原因同時或連續發生時,是否過度概括保險人的責任。
  4. 選項若使用「皆」、「一律」、「即為」等絕對用語,須特別注意是否忽略例外情形。

選項分析

(A) 正確

主力近因原則是用來判斷造成損失的原因,是否屬於保險契約承保的事故,進而決定保險人是否負理賠責任。

因此,選項所述「保險人判定造成損失的事故是否應為負理賠責任的承保事故」,符合主力近因原則的功能,敘述正確。

(B) 錯誤

多個原因同時造成損失時,不能僅因其中部分原因屬於保險事故,就直接認定保險人對可分割及不可分割的損失「皆需」負賠償責任。

若損失可以分割,通常應區分各原因所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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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有關代位求償原則之功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代位求償原則」的功能。代位求償是指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具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53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於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但代位請求的金額不得逾保險人已給付的賠償金額。

代位求償原則的主要功能包括:

  1. 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害獲得雙重填補,避免不當得利。
  2. 使真正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負擔賠償責任。
  3. 減少保險人的實際理賠負擔,有助於降低保險成本。
  4. 維持損害填補原則,避免保險變成獲利工具。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代位求償的功能,應檢查其是否與下列三種效果有關:

  • 被保險人不得雙重受償;
  • 肇事第三人仍須負責;
  • 保險人可以向應負責任的第三人追償。

「逆選擇」則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資訊不對稱所造成的問題,屬於保險制度的承保風險與投保行為問題,並非代位求償原則的直接功能。

選項分析

(A) 降低保險公司的成本:正確

保險人先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再向應負責任的第三人求償,可以回收部分或全部理賠支出,降低保險人的淨損失與理賠成本。因此,此項屬於代位求償的經濟功能。

此處的「成本」主要是指保險事故所造成的理賠負擔,並非泛指保險公司的行政或營業費用。

(B) 防止被保險人得到不當得利: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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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有關保險基本原則的論述中,人身保險適用的原則包含下列哪些?

①保險利益原則

②最大誠信原則

③損失分攤原則

④主力近因原則

⑤代位求償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所適用之保險基本原則」的差異。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保險學通說為準,人身保險通常適用:

  1. 保險利益原則
  2. 最大誠信原則
  3. 主力近因原則

至於損失分攤原則與代位求償原則,主要適用於具有損失填補性質的財產保險。

《保險法》第16條規定,對於本人、家屬或具有一定利害關係之人,得為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此即人身保險保險利益原則的法源基礎之一。

解題方法

判斷各原則是否適用於人身保險,可先區分:

  • 「一般保險共同原則」:保險利益、最大誠信、主力近因。
  • 「損失填補性保險的特殊原則」:損失分攤、代位求償。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保險金通常依契約約定給付,並非依實際損失金額計算。因此,人身保險不以損失填補為核心,也通常不適用損失分攤與代位求償原則。

各敘述分析

① 保險利益原則:正確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須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或經濟上的利害關係,避免保險契約成為賭博或引發道德危險。

在人身保險中,投保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認之利害關係者,均可能具有人身保險利益。因此,人身保險適用保險利益原則。

② 最大誠信原則:正確

保險契約具有射倖性,保險人與要保人掌握的資訊並不完全對等,因此雙方均負有重要事實之告知與誠實義務。

例如,要保人投保人壽保險或健康保險時,對於既往病史、疾病、就醫及住院情形,應依《保險法》第64條據實告知。若違反告知義務,可能產生保險人解除契約等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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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下列有關保險利益原則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利益原則」及其在人身保險、財產保險上的成立時點與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保險利益原則具有以下功能:

  1. 防止保險契約淪為射倖性賭博。
  2. 避免無關之人藉他人財產或生命獲取保險金。
  3. 降低道德危險,確保保險契約具有實際經濟或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依《保險法》關於保險利益之規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上須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人身保險則須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存在。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掌握兩個判斷重點:

  • 保險利益是否具有防賭博、降低道德危險的功能。
  •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分別於何時存在。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保險利益存在的時點:

類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
財產保險原則上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
人身保險原則上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存在

因此,人身保險並非要求保險事故發生時仍須存在保險利益。

選項分析

(A) 保險利益存在是為了避免賭博行為

正確。

若不要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任何人都可能替與自己無關的財產或他人生命投保,並期待事故發生後取得保險金,保險契約將失去填補損失的本質,而接近以事故發生與否決定輸贏的賭博。

因此,保險利益原則具有禁止賭博及降低道德危險的功能。

(B)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應存在於保險事故發生時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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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保險公司因內部作業流程、人員或系統不當或失誤,或因外部事件,所產生直接或間接損失之風險為下列何者風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的分類,關鍵在於辨認損失發生原因。

所謂作業風險(Operational Risk),是指因內部作業流程、人員或系統不當、疏失或失誤,以及因外部事件所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

常見來源包括:

  • 內部流程設計不當或執行錯誤
  • 員工舞弊、疏忽或操作失誤
  • 資訊系統故障、資料錯誤或網路攻擊
  • 天災、火災、停電等外部事件
  • 作業中斷、文件遺失或內部控制失靈

本題並非計算題,也沒有特定法條適用;解題重點是掌握各類風險的定義。涉及法規或監理定義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直接列出作業風險的典型定義:

「因內部作業流程、人員或系統不當或失誤,或因外部事件,所產生直接或間接損失之風險。」

解題時可採「損失原因辨識法」:

  1. 題幹是否涉及內部流程、人員或系統?
  2. 是否涉及操作錯誤、內控缺失或外部事件?
  3. 損失是否屬於作業執行過程所產生?

本題三項特徵均符合,因此答案為作業風險。

選項分析

(A)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交易相對人或債務人無法履行契約義務,致使保險公司產生損失的風險。

例如:

  • 再保險人無法支付分保攤回款
  • 債券發行人無法支付本金或利息
  • 保戶或其他交易對象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

題幹重點是內部流程、人員、系統錯誤及外部事件,並非交易相對人違約,因此錯誤。

(B) 作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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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風險管理實施的步驟如下,請依正確順序排列:

①風險之衡量

②風險管理策略之選擇

③風險之辨認或認知

④風險策略之執行與評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風險管理實施程序」的基本順序。風險管理必須先了解風險,再分析風險,接著決定處理方式,最後執行並檢討成效。

標準步驟為:

  1. 風險之辨認或認知:找出可能發生的風險及其原因。
  2. 風險之衡量:分析風險發生的頻率、損失幅度及可能造成的影響。
  3. 風險管理策略之選擇:依風險特性選擇避免、控制、自留、移轉等處理方式。
  4. 風險策略之執行與評估:落實所選策略,並定期檢討其效果及是否需要調整。

因此正確順序是:

③→①→②→④③ \rightarrow ① \rightarrow ② \rightarrow ④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先認識、再分析、後決策、最後執行」的程序判斷:

  • 未先辨認風險,就無從衡量風險。
  • 未完成風險衡量,就無法依風險程度選擇適當策略。
  • 策略選定後,才進入具體執行與成效評估階段。

故排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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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保險契約成立時,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之義務,否則將無法換取保險人於事故發生後賠償損失的承諾。此種性質稱之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保險契約依「當事人是否互負對價給付義務」所作的分類。

保險契約成立後:

  • 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 保險人負有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依契約給付保險金或賠償損失的義務。

一方的給付,是為了取得他方給付作為對價,具有財產上交換關係,因此保險契約屬於有償契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保險契約基本理論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題幹所描述的「交付保險費」與「事故發生後賠償損失」之間,是否具有對價關係: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承擔危險並於事故發生時給付\text{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longleftrightarrow \text{保險人承擔危險並於事故發生時給付}

要保人不是無償交付保險費,而是以保險費換取保險保障及保險人承擔危險的承諾。因此,這種契約性質是有償契約。

【答案】(A) 有償契約

選項分析

(A) 有償契約:正確

有償契約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具有財產價值的給付義務,一方的給付是取得他方給付的對價。

保險契約中,要保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則承擔危險,並在約定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或賠償損失,符合有償契約的要件。

(B) 附合契約:錯誤

附合契約是指契約條款通常由一方預先擬定,他方只能選擇接受或拒絕,無法逐條協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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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可保風險構成的要件包含下列哪些?

①大量的風險單位

②意外造成的損失

③可確定和衡量的損失

④可計算的損失機會

⑤經濟可行的保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可保風險(insurable risk)」的基本構成要件。保險制度必須將個別且不確定的危險,透過大量同質風險單位的集合,形成可預測、可計算、可分散的損失。因此,通常包括下列五項:

  1. 大量的風險單位。
  2. 損失須屬於意外、偶然發生。
  3. 損失結果可以確定並加以衡量。
  4. 損失發生的機會可以計算。
  5. 保費必須具有經濟可行性。

本題屬保險學原理題,沒有特定法條直接作答依據;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題目列出的五項是否符合可保風險要件:

  • 若該項是保險制度得以運作的必要條件,即列入正確要件。
  • 若該項與風險分散、損失估計、理賠認定或保費合理性有關,通常屬於可保風險的基本要求。
  • 五項全部成立時,即選擇包含①②③④⑤的選項。

各要件說明

①大量的風險單位:正確

保險人必須集合大量性質相近的風險單位,才能依據「大數法則」估計整體損失。

例如,單一住宅是否發生火災,個別預測相當困難;但若保險人承保大量類似住宅,便能根據過去統計資料估算某一期間內的火災件數與損失金額。

若只有極少數風險單位,個別損失對整體結果的影響過大,保險人難以準確估計損失,也不易訂定合理保費。

②意外造成的損失:正確

可保損失必須具有偶然性與不確定性,通常要求損失是意外、偶然發生,而非被保險人故意造成。

例如,因火災、車禍、颱風造成的財產損失,通常具有意外性;若被保險人故意縱火或故意毀損財物,則不屬於正常可保風險。

保險承保的是「不確定的危險」,不是被保險人可以操控的必然損失。

③可確定和衡量的損失:正確

損失必須能夠確定其發生事實、發生時間、損失原因及損失程度,並且可以用金額衡量,保險人才有辦法判斷是否理賠及計算理賠金額。

例如,房屋因火災受損,可以透過鑑定、修繕估價及相關資料,衡量實際損失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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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保險業資金可辦理國外投資,惟下列何者不計入該保險業國外投資限額之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國外投資限額」的計算範圍。依《保險法》第146條之4及相關規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其投資總額受法定比例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國外投資限額原則上為保險業資金的百分之四十五。

計算概念如下:

國外投資限額=保險業資金×45%\text{國外投資限額}=\text{保險業資金}\times 45\%

但特定投資雖具有外幣計價或涉外性質,若本質上屬於國內證券市場投資,依法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投資標的及交易市場所在地:

  • 投資於國外的存款、有價證券或保險相關事業,原則上屬於國外投資,應納入限額計算。
  • 投資標的雖以外幣計價,但若是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仍屬國內市場投資,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

因此,選項中唯一明確指出「國內證券市場」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外匯存款

外匯存款屬於以外幣持有的存款,具有外匯及國外資產配置性質,依法列入保險業國外投資限額計算。

因此本選項錯誤。

(B) 國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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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請問下列何者屬於短尾險種(short-tail lines)?

①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②汽車車體損失保險

③專業責任保險

④火災保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短尾險種」(short-tail lines)與「長尾險種」(long-tail lines)的區分。

保險事故發生後,從事故通知、損失查勘、責任認定,到理賠金額確定與給付所需的時間,稱為理賠尾期。若損失能在短時間內確認並結案,屬於短尾險種;若責任認定、損害程度或訴訟程序耗時較久,導致理賠金額長期無法確定,則屬於長尾險種。

短尾險種通常具有下列特徵:

  • 損失發生後容易查勘及估價。
  • 責任歸屬較容易判斷。
  • 理賠案件通常能在短期內結案。
  • 未報案損失準備金(IBNR)的不確定性相對較低。

長尾險種則常涉及人身傷害、法律責任、慢性疾病、專業疏失或長期訴訟,因此事故發生後多年仍可能持續理賠。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保險學上通行的險種分類與法規環境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險種的理賠是否容易在事故發生後短期內確定:

  1.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常涉及第三人受傷、失能、死亡及民事賠償責任,責任比例與賠償金額可能須經協商或訴訟確定,屬於長尾險種。
  2.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主要賠償被保險汽車本身的碰撞、傾覆或其他事故損失,通常可透過現場查勘及修理估價迅速確定,屬於短尾險種。
  3. 專業責任保險:涉及專業人員是否有疏失、因果關係及損害賠償範圍,常須經鑑定或訴訟,屬於長尾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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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根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保險業資金運用的限制,何者錯誤?

①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的 35%35\%

②國外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的 35%35\%

③購買公債、國庫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的 35%35\%

④購買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的 35%35\%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有關保險業資金運用的比例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各項限制如下:

  • 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的 35%35\%。
  • 國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的 45%45\%。
  • 購買公債、國庫券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的 35%35\%。
  • 購買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的 35%35\%。

因此,本題的判斷重點是比較各選項所列比例與《保險法》規定是否一致。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上限:

放款上限=35%\text{放款上限}=35\% 國外投資上限=45%\text{國外投資上限}=45\% 公債、國庫券上限=35%\text{公債、國庫券上限}=35\% 金融債券等金融商品上限=35%\text{金融債券等金融商品上限}=35\%

只有第②項將國外投資上限誤列為 35%35\%;依法應為 45%45\%。

選項分析

①「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的 35%35\%」

正確。依《保險法》規定,保險業辦理放款,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的 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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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A 公司將其位於桃園市及臺南市倉庫內的貨物,向 B 產險公司投保商業火災保險,其投保的保險金額為 500 萬元,且該保險採用消失式自負額 50 萬元(消失點金額 100 萬元)。不久後兩間倉庫均不幸發生火災,桃園市倉庫的損失 80 萬元,臺南市倉庫的損失 150 萬元,經過保險公證公司的理算,這兩次火災均屬於承保範圍,並且均為足額投保。請問 B 產險公司應該理賠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火災保險的「消失式自負額」及足額投保下的理賠計算。

1. 消失式自負額

消失式自負額係指:

  • 損失金額未達「消失點金額」時,適用原約定自負額。
  • 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消失點金額」時,自負額消失,由保險人依實際承保損失全額理賠。

本題約定:

  • 原自負額:5050 萬元
  • 消失點金額:100100 萬元

2. 足額投保

題目已明確說明兩處倉庫均為足額投保,因此不適用不足額保險的比例分攤公式。每一處倉庫的理賠金額,直接依其承保損失及自負額計算。

此外,桃園市與臺南市分別發生兩次火災,應分別判斷各次事故是否達到消失點。

解題方法

1. 桃園市倉庫

桃園市倉庫損失為 8080 萬元,低於消失點金額 100100 萬元,因此自負額不消失,仍適用原約定自負額 5050 萬元。

80−50=30 萬元80-50=30\text{ 萬元}

桃園市倉庫應理賠 3030 萬元。

2. 臺南市倉庫

臺南市倉庫損失為 150150 萬元,已達到並超過消失點金額 100100 萬元,因此自負額消失。

150−0=150 萬元150-0=150\text{ 萬元}

臺南市倉庫應理賠 150150 萬元。

3. 合計理賠金額

30+150=180 萬元30+150=180\text{ 萬元}

因此,B 產險公司應理賠 18018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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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在進行風險控制時,經常採取損失預防與損失抑制的方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風險控制」中損失預防與損失抑制的區別,判斷標準在於其主要降低的是:

  • 損失頻率(frequency):損失事故發生的次數或機率。
  • 損失幅度(severity):事故發生後,單一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程度或金額。

1. 損失預防

損失預防(loss prevention)是在事故發生前,採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主要目的為降低損失頻率。

例如:

  • 工廠定期檢查電線,避免電氣火災。
  • 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減少交通事故。
  • 裝設防滑設備,避免人員跌倒。

2. 損失抑制

損失抑制(loss reduction 或 loss suppression)是在事故已經發生,或事故無法完全避免時,採取措施減少損害程度,主要目的為降低損失幅度。

例如:

  • 裝設自動灑水設備,火災發生後控制火勢。
  • 建築物設置防火區劃,避免火勢擴大。
  • 車輛配置安全氣囊,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

因此,二者的區別可整理如下:

方法主要作用時點主要降低項目
損失預防事故發生前損失頻率
損失抑制事故發生時或發生後損失幅度

解題方法

本題可先抓住兩個關鍵字:

  1. 「預防」:重點在防止事故發生,因此降低事故發生的頻率。
  2. 「抑制」:重點在事故發生後控制損害,因此降低每次事故的損失幅度。

故判斷為:

損失預防→降低損失頻率\text{損失預防} \rightarrow \text{降低損失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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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依照保險法的規定,請問在下列何種情況要保人有通知的義務?

①複保險

②危險發生

③超額保險

④危險增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法》中,要保人於特定保險情況發生時,是否負有「通知保險人」的法定義務。相關規定包括:

  1. 複保險:要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及同一保險事故,向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將其他保險人及其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2. 危險發生:保險事故發生後,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於知悉後,應於法定期間內通知保險人。
  3. 危險增加: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標的之危險增加時,要保人有通知保險人的義務。
  4. 超額保險: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物價值,主要涉及保險契約效力及保險金額限制,並非當然構成要保人的法定通知義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四種情況是否屬於《保險法》明文規定的通知義務:

  • 複保險:有通知義務。
  • 危險發生:有通知義務。
  • 超額保險:本身沒有一般性的法定通知義務。
  • 危險增加:有通知義務。

因此,正確組合為:

①+②+④①+②+④

對應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①複保險:正確

依《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的規定,要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將其他保險人及其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其目的在於使各保險人知悉保險標的已有其他保險契約,避免被保險人因重複投保而獲得超過實際損害的填補,也便於各保險人依比例分擔保險責任。

因此,①屬於要保人的通知義務。

②危險發生:正確

保險事故發生後,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時,應於法定期間內通知保險人。此為保險事故發生後的事故通知義務。

通知的功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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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假設損失發生時,保險標的物的價值 1,000 萬元,實際損失 500 萬元,共保比例為 80%80\%,被保險人投保 600 萬元,請問保險人應理賠多少萬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足額保險」與「共保比例條款」的比例分攤原則。

共保比例為 80%80\%,表示被保險人至少應按照保險標的物價值的 80%80\% 投保,才能足額投保:

應投保金額=保險標的物價值×共保比例應投保金額=保險標的物價值\times 共保比例

本題未涉及自負額,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保單共保條款的通常計算方式為準。

解題方法

  1. 計算應投保金額:
1,000 萬元×80%=800 萬元1,000\text{ 萬元}\times 80\%=800\text{ 萬元}
  1. 比較實際投保金額與應投保金額:
實際投保金額應投保金額=600800=75%\frac{實際投保金額}{應投保金額} = \frac{600}{800} = 75\%

表示被保險人僅投保應投保金額的 75%75\%,因此發生損失時,保險人只負擔損失的 75%75\%。

  1. 計算保險理賠金額:
理賠金額=實際損失×實際投保金額應投保金額理賠金額 = 實際損失\times \frac{實際投保金額}{應投保金額} =500×600800=375 萬元=500\times\frac{600}{800} =375\text{ 萬元}

因此,保險人應理賠 375375 萬元。

選項分析

  • (A) 375:正確。 依共保比例分攤公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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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關於保險基本原則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基本原則在不同保險種類中的適用情形,主要包括:

  1. 保險利益原則
  2. 損害填補原則
  3. 保險代位原則
  4. 賠款分攤原則
  5. 主力近因原則

其中,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適用原則有所不同:

  • 人壽保險通常具有定額給付性質,不以填補實際損害為目的。
  • 火災保險、汽車保險均屬財產保險,原則上適用損害填補、保險代位及賠款分攤等原則。
  • 主力近因原則是判斷保險事故與損失間因果關係的重要原則,並非僅適用於財產保險。

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保險學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保險種類與原則配對」方式判斷:

  • 看到「人壽保險」:注意其定額給付性質,通常不適用損害填補、代位及賠款分攤。
  • 看到「火災保險」及「汽車保險」:均屬財產保險,通常適用保險利益、損害填補、代位及賠款分攤原則。
  • 看到「傷害保險」:仍須判斷事故是否為承保事故,以及事故與傷害間的主要因果關係,因此適用主力近因原則。

因此,只有「人壽保險不適用保險代位原則」的敘述正確。

選項分析

(A) 人壽保險不適用保險代位原則

正確。

保險代位原則是指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前提是被保險人受到可計算的實際損害,且該損害可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人壽保險的保險金通常依契約約定定額給付,人的生命或身體價值無法以金錢完整衡量,也沒有「保險人補償多少實際損害」的計算基礎。因此,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後,原則上不得代位向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第三人請求。

保險代位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並不適用於人壽保險。

(B) 火災保險不適用賠款分攤原則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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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假設陳小姐 40 歲投保 120 萬元車體損失險,該保單的附加保險費為 9,000 元,而預定附加費用率為 30%30\%,試問純保險費為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費的構成:

總保險費=純保險費+附加保險費\text{總保險費}=\text{純保險費}+\text{附加保險費}

其中,附加費用率通常以總保險費為計算基礎:

附加保險費=總保險費×預定附加費用率\text{附加保險費} =\text{總保險費}\times\text{預定附加費用率}

題目給定:

  • 附加保險費:9,0009,000 元
  • 預定附加費用率:30%30\%

解題方法

先利用附加費用率求出總保險費:

9,000=總保險費×30%9,000=\text{總保險費}\times 30\%

因此:

總保險費=9,0000.3=30,000 元\text{總保險費} =\frac{9,000}{0.3} =30,000\text{ 元}

再由總保險費扣除附加保險費,求出純保險費:

純保險費=30,000−9,000=21,000 元\text{純保險費} =30,000-9,000 =21,000\text{ 元}

因此正確答案為 21,00021,000 元。

選項分析

  • (A) 12,857 元:錯誤。 此數值是以 9,000÷70%9,000\div 70\% 計算而得,係將附加保險費誤當成扣除費用後的金額,並非本題的純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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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根據保險法,當保險業「資本顯著不足」時,下列何者不是主管機關可採取的監理措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149條有關保險業資本適足程度不足時,主管機關得採取之監理措施。

依資本不足程度,監理措施具有「分級加重」的特性:

  • 資本不足:以要求改善財務結構、增資及限制部分業務為主。
  • 資本顯著不足:除前述措施外,得進一步限制業務、組織及負責人權限。
  • 資本嚴重不足:情況最為嚴重,主管機關得採取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等強制性措施。

本題指定情形為「資本顯著不足」,因此應辨認各選項所屬的監理層級。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如有後續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民國113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區分:

  1. 資本顯著不足時可採取的改善及限制措施;
  2. 資本嚴重不足時才可採取的最嚴厲處分。

「接管、勒令停業清理、命令解散」涉及保險業經營權及法人存續的重大剝奪,屬於資本嚴重不足階段的強制措施。其餘涉及停售商品、限制分支機構及解除負責人職務,均屬資本顯著不足階段得採取的監理措施。

選項分析

(A) 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

錯誤。

此類措施屬於資本嚴重不足時,主管機關得採取的最嚴厲監理措施。

題目設定為「資本顯著不足」,尚未達到資本嚴重不足的程度,因此本選項所列措施不是該階段的監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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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責任保險之賠償範圍,主要是針對被保險人因疏忽或過失行為,致使第三人發生損害,其所應負之法律責任。請問第三人之損害可包含下列哪些項目?

①名譽傷害

②身體傷害

③財物毀損

④法律費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因故意以外的疏忽、過失或其他原因,依法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依契約負擔賠償責任。

依《保險法》責任保險相關規定,責任保險的保障內容通常包括:

  1.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2. 第三人因事故所受的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害。
  3. 被保險人因第三人請求或訴訟所支出的必要法律費用、訴訟費用等,但以保險契約約定及保險金額範圍為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一般責任保險實務、教材分類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項目是否屬於責任保險賠償範圍,應區分:

  • 是否屬於第三人因事故所受的直接損害;
  • 是否屬於被保險人為處理第三人請求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 是否為一般責任保險通常承保的損害類型。

身體傷害與財物毀損,屬責任保險最典型的承保損害。法律費用雖然不是第三人本身的損害,但通常可列為責任保險的相關給付範圍。名譽傷害則通常須有特別約定,並非一般責任保險的基本承保項目。

選項分析

① 名譽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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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若 A 與 B 兩個原因同時引發危險事故並造成損失,且兩個原因相互獨立亦無先後之分。請問 A 與 B 何為主力近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主力近因原則」(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主力近因是指造成損失時,具有實質作用、最有效且最直接的原因,不必然是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發生的原因。判斷重點在於該原因是否對損失的發生具有連續、直接且不可忽略的作用。

本題設定 A、B:

  • 同時引發危險事故;
  • A、B 相互獨立;
  • A、B 沒有先後順序;
  • A、B 共同造成損失。

因此,A 與 B 對損失均具有直接且實質的原因力,兩者均屬主力近因。

本題涉及保險事故與損失原因之判斷,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保險學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主力近因時,依下列方式分析:

  1. 確認各原因是否實際參與損失形成。
  2. 判斷各原因是否具有直接、有效的原因力。
  3. 確認原因間是否存在先後關係或其中一原因取代另一原因。
  4. 若兩原因同時、獨立地對損失發生產生實質作用,則兩者均為主力近因。

本題中,A、B 並非一前一後發生,也沒有某一原因中斷或排除另一原因的作用。二者同時且獨立造成損失,可表示為:

損失←A+B\text{損失} \leftarrow A+B

A 與 B 均具有不可忽略的原因力,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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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王先生的房屋有投保住宅火險,今房屋失火損失 200 萬元,請問王先生應盡哪些義務,才能向保險公司順利申請理賠?

①保留現場義務

②損失施救義務

③損失通知義務

④損失舉證義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順利請求保險金所負的協力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住宅火災保險實務為準,房屋發生火災後,被保險人通常應履行下列義務:

  1. 保留、保護事故現場,供保險公司查勘。
  2. 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3. 迅速通知保險公司發生保險事故。
  4. 提出事故原因、損失範圍及損失金額的相關證明。

這些義務的目的,在於讓保險公司確認事故是否屬於承保範圍,並查明損失程度及理賠金額。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火災事故發生後的理賠流程」判斷:

事故發生→防止損失擴大→通知保險公司→保留現場查勘→提出損失證明事故發生 \rightarrow 防止損失擴大 \rightarrow 通知保險公司 \rightarrow 保留現場查勘 \rightarrow 提出損失證明

四項義務分別對應到事故處理、查勘及理算程序,均屬被保險人應配合履行的義務。因此,①②③④全部正確。

選項分析

①保留現場義務:正確。

火災發生後,被保險人應儘量保留事故現場及受損狀況,避免任意清理、拆除或移動重要物品,使保險公司能夠查勘事故原因、起火位置及損害範圍。

但若為搶救人員、排除危險或防止損失擴大而有必要處置現場,並不違反此義務;重點在於應保存必要的證據及影像資料。

②損失施救義務:正確。

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採取合理且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例如滅火、搶救未受損財物、遮蔽破損處及防止雨水進一步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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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李先生購買一間公寓,並以該公寓向 A 銀行抵押借了房貸 800 萬元,A 銀行以李先生的公寓投保住宅火險,同時以 A 銀行自己為受益人。請問此保險契約之成立是依據哪一種保險利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財產保險利益」的種類,以及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保險法》第 14 條,若要保人對財產上的現有利益,因保險事故發生而受有損失,即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法》第 17 條並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時,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李先生將公寓設定抵押權給 A 銀行,A 銀行雖然不是公寓所有權人,但對該公寓享有抵押權。若公寓因火災滅失或受損,抵押物價值降低,A 銀行的債權將失去足夠擔保,因此 A 銀行的現存抵押權及債權會受到影響。

因此,A 銀行對該公寓具有「現有利益」所形成的保險利益。

解題方法

判斷財產保險利益,可依序確認三點: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或經濟上的利益。
  2. 該利益是否在投保時已經存在。
  3. 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會使其遭受財產上的損失。

本題中:

  • A 銀行對公寓享有抵押權。
  • 抵押權在房貸成立並完成設定後即已存在。
  • 公寓發生火災時,房屋價值降低,A 銀行的債權擔保減弱。

所以,A 銀行的利益不是單純期待未來取得某項利益,而是已經存在的抵押權及擔保利益,屬於現有利益。

選項分析

(A) 期待利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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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有關最大誠信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最大誠信原則」(utmost good faith)及要保人的「告知義務」。

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書面詢問的事項,應據實說明。依民國 113 年《保險法》第 64 條:

  • 要保人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
  • 該事項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
  •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即使危險事故已發生亦同。
  • 但要保人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另依《保險法》第 25 條,保險契約因《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情形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保險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有二:

  1. 告知義務的內容,是要保人對保險人詢問的危險事項據實說明。
  2. 違反告知義務而遭解除契約時,保險人是否必須返還保險費。

其中第 2 點是本題陷阱。契約被解除後,保險人原則上得不負賠償責任,但並非一律必須返還已收取的保險費。因此,將「必須退還保險費」作為必然法律效果的敘述,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且該事項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時,保險人得依《保險法》第 64 條解除契約;即使危險事故已經發生,仍得解除,並得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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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財產保險業為因應各該險別自留業務之損失率或賠款異常變動,而提存之準備金,稱之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財產保險業各類準備金的設置目的,關鍵在於辨識題幹所描述的「提存原因」。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財產保險業為因應各險別「自留業務」之損失率或賠款發生異常變動,而提存的準備金,稱為「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其中:

  • 「自留業務」是指保險公司自行承擔的業務,不包括已分出再保險的部分。
  • 「損失率或賠款異常變動」表示實際損失經驗出現異常波動,保險公司須預先累積特別準備,以吸收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失。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原因對應名稱」的方式判斷:

  1. 題幹指出提存目的在於因應損失率或賠款的異常變動。
  2. 題幹未提到尚未賠付的既有事故,也未提到保費不足或重大事故。
  3. 因此,應選擇專門處理「危險程度、損失率或賠款異常變動」的準備金。

故答案為「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選項分析

(A) 賠款準備金

錯誤。

賠款準備金是針對已發生保險事故所提存的準備金,用以因應尚未支付、尚未理算完畢,或尚未向保險公司報告的賠款。

其重點是「已發生事故但賠款尚未完全確定或支付」,並非因應各險別損失率或賠款的異常變動。

(B) 保費不足準備金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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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下列哪一個險種,目前在實務上並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損害填補原則」與各險種性質的區別。

損害填補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應以被保險人實際遭受的損害為限,不得使被保險人因事故而獲利。其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例如貨物保險、汽車保險及工程保險。

人身保險則多採約定給付方式,保險金額在契約中預先約定,事故發生時依約定金額給付,通常不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作為理賠上限。因此,醫療保險整體上不以損害填補原則作為基本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保險實務分類為準,我國《保險法》將保險區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健康保險屬於人身保險範疇。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先依險種性質分類:

  1. 貨物保險:財產保險。
  2. 汽車保險:財產保險。
  3. 工程保險:財產保險。
  4. 醫療保險: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的理賠目的在填補具體財產損害,適用損害填補原則;人身保險則是以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為保險標的,保險金通常依契約約定給付,不以實際損害額為唯一計算標準。

所以,四個選項中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者為醫療保險。

選項分析

(A) 貨物保險:錯誤

貨物保險承保貨物在運送或相關期間所發生的滅失、毀損等財產損害。保險人的理賠金額原則上以貨物實際損害及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不得因貨物受損而使被保險人獲得超過損害的利益,因此適用損害填補原則。

(B) 醫療保險: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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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請問車禍屬於下列何種危險?

①客觀危險

②特定危險

③動態危險

④純粹危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危險」的分類,須從三個角度判斷:

  1. 客觀危險與主觀危險
  • 客觀危險:可由外在事實、環境或事故發生情形加以觀察、衡量。
  • 主觀危險:與當事人的心理狀態、道德觀念、故意或不誠實態度有關。
  1. 特定危險與基本危險
  • 特定危險:事故發生時,主要影響特定個人或特定財產,例如車禍、火災、竊盜。
  • 基本危險:影響廣泛社會大眾,須由政府或社會整體共同承擔,例如戰爭、通貨膨脹、失業。
  1. 純粹危險與投機危險
  • 純粹危險:結果只有「損失」或「無損失」兩種,不會因危險發生而獲利,例如車禍、火災。
  • 投機危險:可能發生損失,也可能獲利,例如投資、經營事業。

另可依危險是否來自社會、經濟或技術環境的變動,區分為靜態危險與動態危險:

  • 靜態危險:即使社會環境大致不變,仍可能發生的危險,例如車禍、火災、竊盜。
  • 動態危險:因經濟、社會、政治或科技變化而產生的危險,例如通貨膨脹、消費習慣改變、科技進步造成的產業風險。

本題屬保險學分類題,無須引用特定法條;若涉及法規,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車禍」是由外在客觀事故所造成,通常涉及特定車輛、駕駛人或第三人之人身、財產損害。依不同分類標準判斷如下:

  • 車禍屬於可由事故發生與損害結果觀察的外在危險,為客觀危險。
  • 車禍通常只直接影響特定車輛、駕駛人、乘客或受害第三人,為特定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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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下列哪一種保險承保消極性保險利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積極性保險利益」與「消極性保險利益」的區分。

  • 積極性保險利益:被保險人對特定財產具有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收益權或其他經濟上利益,因保險標的物滅失、毀損而受到損害。例如住宅遭火災、汽車碰撞受損、貨物滅失。
  • 消極性保險利益:被保險人為避免因法律責任發生而負擔財產上的不利益,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其重點不是保護既有財產,而是避免負債增加或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因使用、管理汽車,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在於避免或填補其責任所造成的財產負擔,屬於消極性保險利益。

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先看保險承保的風險對象:

  1. 若保險直接保護被保險人原有的財產,屬於積極性保險利益。
  2. 若保險是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對第三人負法律責任而產生賠償義務,屬於消極性保險利益。

四個選項中,只有「汽車責任保險」承保第三人損害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其餘均是直接保障特定財產本身的滅失或毀損。

選項分析

(A) 汽車責任保險: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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