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三等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西班牙文組 國際經濟組織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15 分
試述世界貿易組織(WTO)/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體制核心運作的非歧視性及透明性原則,並說明其主要意義及運作精神。(15 分)
其中,根據 WTO/GATT 運作原則,會員國應該將貿易限制措施轉為關稅形式並降低關稅稅率,試闡述此「關稅原則」(亦即,相對於非關稅障礙)的重要經濟意義。(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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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WTO/GATT 多邊貿易體制的三項基本運作理念:
- 非歧視性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
- 透明性原則:要求貿易規則公開、可預見、程序公平,並接受通知、審查與監督。
- 關稅原則:以關稅作為主要邊境保護工具,限制數量限制及其他非關稅障礙,並透過談判降低及約束關稅。
本題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WTO協定、GATT 1994及相關協定為準。
二、非歧視性原則
(一)最惠國待遇原則
最惠國待遇係指會員對來自任何一會員的產品所給予的貿易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不得低於其給予任何其他國家同類產品的待遇。
其主要法源為:
- GATT 1994第1條:貨品貿易之最惠國待遇。
- GATS第2條:服務貿易之最惠國待遇。
- TRIPS協定第4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最惠國待遇。
例如,甲國對乙國進口汽車降低關稅至5%,原則上即須將相同優惠提供給其他 WTO 會員的同類汽車,不得僅因國籍不同而差別待遇。
最惠國待遇所防止的是「會員與會員之間」的歧視,核心精神是:
- 防止雙邊政治關係左右貿易待遇;
- 避免會員逐一競爭優惠待遇;
- 將貿易優惠多邊化;
- 維持競爭條件的一致性。
但最惠國待遇並非絕對禁止一切差別待遇。主要例外包括:
- GATT第24條所允許的自由貿易區及關稅同盟;
- GATT第20條一般例外及第21條安全例外;
- 授權條款所容許對開發中國家的優惠待遇;
- 反傾銷稅、平衡稅等符合 WTO 規範的貿易救濟措施;
- 服務貿易或其他協定中明文允許的例外。
(二)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係指進口產品完成進口程序並進入國內市場後,會員不得對其課徵高於國內同類產品的內地稅,也不得施加較不利的法律、規章或要求。
主要法源為 GATT 1994第3條。
國民待遇所防止的是「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之間」的歧視。其適用重點如下:
-
適用於進口後的內國措施 關稅屬於邊境措施,通常不由國民待遇原則處理;進口產品通關後所受的內地稅、銷售規範、標示要求、產品規格等,才是國民待遇的主要範圍。
-
內地稅不得歧視進口產品 對進口產品課徵的內地稅,不得高於對同類國內產品所課徵的稅負。
-
內地規章不得給予進口產品較差待遇 例如銷售、運輸、分配、使用、標示及檢驗等規定,不得以形式中立為名,實質上使進口產品處於不利地位。
-
產品是否同類,須依個案判斷 常見考量包括產品物理特性、用途、消費者偏好、關稅分類及市場競爭關係。
國民待遇的運作精神,是確保關稅談判所取得的市場進入利益,不會在進口後被國內稅制或行政規範抵銷。
三、透明性原則
透明性是 WTO 法律體制能夠穩定運作的基礎,主要包括「規則公開」、「程序可預見」、「措施須通知」及「接受多邊監督」四個面向。
(一)法規與措施之公開
GATT 1994第10條要求會員迅速公布下列措施:
- 關稅及其他進口稅;
- 進出口限制;
- 海關分類及估價規則;
- 影響進出口的法律、規章、司法判決及行政裁決;
- 影響產品價格、銷售、分配或使用的相關規範。
未經正式公布的措施,原則上不得要求其他會員或貿易業者遵守。
(二)行政程序應公平且一致
會員執行貿易相關法規時,應以統一、公正及合理的方式辦理,避免:
- 同一規則因不同業者而有不同適用;
- 行政機關任意裁量;
- 規則公布前即溯及適用;
- 企業無法預測政府的執法結果。
透明性不只要求「公布規則」,也要求規則的執行程序具備正當性與一致性。
(三)通知與審查制度
WTO 各協定要求會員向 WTO 通知其法律、法規及政策措施,並透過貿易政策檢討機制、委員會審查及爭端解決制度接受多邊監督。
其功能在於:
- 使其他會員及貿易業者掌握政策變化;
- 及早發現可能違反協定的措施;
- 降低誤解與貿易摩擦;
- 促進會員遵守承諾。
(四)透明性與最惠國待遇的區別
兩者常被混淆:
- 最惠國待遇處理的是會員對不同外國會員間不得歧視。
- 國民待遇處理的是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間不得歧視。
- 透明性處理的是貿易規則是否公開、可預見、程序公平。
透明性本身未必直接要求所有會員採取完全相同的政策,而是要求政策符合公開、穩定及可預測的程序標準。
四、非歧視性與透明性的整體運作精神
WTO/GATT 的核心不是要求會員完全放棄貿易政策,而是建立一套「以規則取代任意性」的多邊制度。
其運作精神可歸納如下:
- 公平競爭:不得因產品來源或外國身分而任意給予差別待遇。
- 互惠談判:會員透過多邊談判交換市場開放利益。
- 可預見性:企業能夠依據已公布及已約束的規則作成投資、生產及貿易決策。
- 降低政治任意性:政府措施須受協定、通知及爭端解決制度拘束。
- 多邊化利益:一國對特定會員提供的貿易優惠,原則上須擴及其他會員。
- 保留必要政策空間:公共衛生、環境、國家安全及發展政策等,在符合協定條件下仍可構成例外。
五、關稅原則的意義
(一)關稅原則的內容
WTO/GATT 並非完全禁止貿易保護,而是要求會員:
- 以關稅作為主要邊境保護措施;
- 將關稅稅率列入減讓表並予以約束;
- 透過談判逐步降低關稅;
- 原則上取消數量限制等直接限制進口的措施。
主要法源包括:
- GATT第2條:關稅減讓與約束;
- GATT第11條:一般禁止數量限制;
- GATT第28條及相關談判規範:關稅減讓及調整程序。
第 二 題10 分
試述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共同市場(common market)與經濟聯盟(economic union)之差別?(10 分)
試述歐盟(European Union, EU)從歐洲經濟共同體(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成立迄今的重要擴張發展過程。(10 分)
哪些歐盟成員國只參與共同市場,但不在歐元區?(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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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歐洲經濟整合的四個層次,以及歐盟由六國共同體逐步擴大至現今 27 國的歷史發展。作答時應掌握兩條主線:
- 市場整合程度:由自由貿易區逐步發展至經濟聯盟。
- 歐盟擴張歷程:依加入年份、國家與重要制度發展排列。
須注意:歐盟單一市場與歐元區並非相同範圍。所有歐盟成員國均參與單一市場,但只有部分國家採用歐元。
一、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共同市場與經濟聯盟之差別
(一)自由貿易區 Free Trade Area, FTA
自由貿易區是指會員國間取消或大幅降低關稅及數量限制,使會員國商品可以自由流通。
其主要特徵如下:
- 會員國彼此取消關稅。
- 會員國通常仍保有各自對非會員國的關稅政策。
- 因各國對外關稅不同,必須設置「原產地規則」,防止非會員國商品先進入低關稅國家,再轉運至高關稅國家。
例如,甲國對外關稅為 5%,乙國對外關稅為 20%;若甲、乙形成自由貿易區,非會員國商品可能先進入甲國,再輸往乙國,因此需要原產地規則加以防堵。
自由貿易區的整合程度較低,主要集中在商品貿易。
(二)關稅同盟 Customs Union
關稅同盟除取消會員國間的關稅外,還對非會員國採取共同對外關稅。
其條件為:
- 會員國間取消關稅及數量限制。
- 對非會員國採用共同對外關稅。
- 原則上由會員共同制定對外貿易政策。
關稅同盟可用下式表示:
相較於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不必大量依賴原產地規則,因為會員國對外關稅已趨於一致。
歐洲共同體後來逐步建立關稅同盟,並以此作為更高層次經濟整合的基礎。
(三)共同市場 Common Market
共同市場是在關稅同盟的基礎上,進一步使生產要素能在會員國間自由移動。
其內容包括:
- 商品自由流通。
- 服務自由流通。
- 人員自由流動。
- 資本自由流動。
因此:
共同市場的重點不只是消除邊境關稅,也要降低會員國間的非關稅障礙,例如技術規格不同、專業資格不互認、資本移動限制及人員工作限制等。
歐洲聯盟的「單一市場」即是共同市場高度發展的形式,核心是四大自由:
- 商品自由流動
- 人員自由流動
- 服務自由流動
- 資本自由流動
(四)經濟聯盟 Economic Union
經濟聯盟是在共同市場之上,進一步協調或統一會員國的經濟政策。
其內容可能包括:
- 共同市場及四大自由。
- 協調財政、產業、競爭、區域及社會政策。
- 協調總體經濟政策。
- 在更高程度下採用共同貨幣及共同貨幣政策。
可表示為:
若會員國進一步採用共同貨幣,並由共同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則可稱為經濟暨貨幣聯盟。歐元區即是歐盟內部經濟暨貨幣整合程度較高的區域,但歐盟本身不等於歐元區。
(五)四種制度之比較
| 類型 | 會員國間關稅 | 對非會員國關稅 | 生產要素流動 | 經濟政策協調 |
|---|---|---|---|---|
| 自由貿易區 | 取消 | 各國自行決定 | 通常無 | 無或極少 |
| 關稅同盟 | 取消 | 共同對外關稅 | 通常無 | 有限 |
| 共同市場 | 取消 | 共同對外關稅 | 商品、服務、人員、資本自由流動 | 部分協調 |
| 經濟聯盟 | 取消 | 共同對外關稅 | 四大自由 | 廣泛協調或統一 |
二、歐盟自歐洲經濟共同體成立迄今的重要擴張發展
(一)創設階段:1957年至1958年
1957 年,法國、德國、義大利、比利時、荷蘭及盧森堡六國簽署《羅馬條約》,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EEC)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羅馬條約》於 1958 年生效。六個創始會員國為:
- 比利時
- 法國
- 德國
- 義大利
- 盧森堡
- 荷蘭
EEC 的主要目標是建立共同市場、逐步消除會員國間的關稅與貿易障礙,並促進商品、人員、服務及資本流通。
(二)第一次擴大:1973年
1973 年,丹麥、愛爾蘭及英國加入歐洲共同體,會員國由 6 國增加至 9 國。
挪威亦曾參與加入談判,但因公民投票否決而未加入。
(三)南歐民主化後的擴大:1981年及1986年
1981 年,希臘加入,會員國增加至 10 國。
1986 年,葡萄牙及西班牙加入,會員國增加至 12 國。這兩次擴大具有政治意義,反映歐洲共同體以民主制度及法治作為重要會員資格條件,並協助南歐國家完成民主轉型及經濟整合。
同一時期,1986 年《單一歐洲法》通過,為完成歐洲內部市場提供法律基礎,並以 1992 年底完成內部市場為目標。
(四)單一市場與歐盟成立:1993年
第 三 題10 分
試述 OECD 成立的目的與動機,並列舉出 5 個會員國。(10 分)
試申論現今 OECD 有關國際稅務改革的兩大支柱的主要緣由及意旨,其中我國可能將會受到這兩大支柱何種影響?(10 分)
針對其中的第二支柱(QDMTT/IIR)相關立法的進度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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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為三部分:
- OECD 的成立背景、目的與會員國。
- OECD/G20「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包容性架構所推動的國際稅務改革兩大支柱。
- 第二支柱之全球最低稅負制,尤其是 QDMTT 與 IIR 的我國立法進度。
涉及法規及政策進度部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政策狀態為準。
一、OECD 成立的目的與動機,並列舉五個會員國
(一)成立背景與動機
OECD 全名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其前身為歐洲經濟合作組織(OEEC)。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洲各國經濟受創,為執行美國「歐洲復興計畫」(Marshall Plan),歐洲國家成立 OEEC,以協調復興援助、促進歐洲經濟合作及貿易自由化。
隨著歐洲復興任務逐漸完成,國際經濟問題不再限於歐洲。爰於1961年由原 OEEC 擴大改組為 OECD,將合作範圍由歐洲擴及北美及其他先進經濟體,建立多邊經濟政策協調平台。
因此,OECD 成立的主要動機包括:
- 戰後經濟復興:協助歐洲恢復生產、就業及國際貿易。
- 促進國際經濟合作:透過會員國政策協調,處理共同經濟問題。
- 因應全球化及經濟相互依賴:使國家間能就貿易、投資、稅制、金融及產業政策進行合作。
- 避免保護主義及經濟衝突:推動開放、透明及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經濟秩序。
(二)OECD 成立目的
依 OECD 公約精神,其主要目的可歸納如下:
- 促進會員國永續經濟成長、就業及生活水準提升。
- 維持金融穩定,增進會員國及世界經濟的健全發展。
- 協助會員國及非會員國經濟發展。
- 推動世界貿易成長,並以多邊、非歧視原則為基礎。
- 提供政策研究、統計資料及比較分析,協助各國制定公共政策。
- 建立國際標準及最佳實務,例如國際稅務、公司治理、教育、環境及反貪腐規範。
OECD 並非單純的金融援助機構,而是以資料蒐集、政策比較、同儕審查及國際標準制定為主要功能的政府間組織。
(三)會員國舉例
截至民國115年,OECD 有38個會員國。任舉五國即可,例如:
- 美國
- 日本
- 英國
- 法國
- 德國
其他會員國尚包括加拿大、澳洲、韓國、紐西蘭、墨西哥、義大利、西班牙及瑞典等。
(四)解題技巧
本小題可用「背景—目的—會員」三段式作答:
- 背景:OEEC、Marshall Plan、戰後歐洲復興。
- 目的:經濟成長、就業、生活水準、金融穩定、貿易自由化。
- 會員:列出五國即可。
常見錯誤是將 OECD 誤寫成提供貸款的國際金融機構,或誤以為我國為 OECD 會員國。我國並非 OECD 會員國,但可參與部分 OECD 委員會、論壇及政策合作。
二、OECD 國際稅務改革兩大支柱之緣由、意旨及我國影響
(一)改革背景:數位化與 BEPS 問題
傳統國際租稅制度以「實體存在」及「來源地」為主要課稅連結。例如,外國企業通常須在一國設有分公司、工廠或固定營業場所,該國才有較充分的課稅權。
然而,數位經濟發展後,跨國企業可透過網路平台、品牌、專利、軟體及資料,在某一市場取得大量收入,卻未必在該市場設有實體營業場所,造成下列問題:
- 市場國與所得來源國的課稅權不相稱。
- 跨國企業利用低稅負地區安排所得,形成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
- 各國單獨課徵數位服務稅,造成重複課稅及國際貿易摩擦。
- 各國競相降低公司稅率或提供過度租稅優惠,形成不當租稅競爭。
因此,OECD/G20 BEPS 包容性架構提出兩大支柱,分別處理「課稅權如何重新分配」及「企業最低應負擔多少稅負」兩項問題。
(二)第一支柱:重新分配市場國課稅權
第一支柱(Pillar One)的核心是重新分配大型跨國企業的部分剩餘利潤,使市場所在地國即使沒有企業的實體營業場所,也能取得一定課稅權。
主要內容包括:
- Amount A:將符合門檻的大型、高獲利跨國企業部分剩餘利潤,依公式分配給市場所在地國。
- 市場國課稅權擴張:企業只要在一國有重要消費者、使用者或市場營收,該國即可能取得部分課稅權。
- 避免重複課稅:透過所得分配及消除重複課稅機制,避免同一筆利潤被多國重複課徵。
- 抑制單邊數位服務稅:透過多邊制度建立共同規範,降低各國各自課稅所造成的衝突。
- Amount B:針對基礎行銷及分銷活動,建立較簡化的常規報酬計算方式,以提高移轉訂價確定性。
我國受到的影響
-
我國作為市場所在地國,可能增加課稅權 若大型跨國企業在我國具有重要市場、消費者或使用者,即使未在我國設有相當實體營業場所,我國仍可能依第一支柱取得部分剩餘利潤的課稅權。
-
我國企業海外市場所得可能被重新分配 我國大型跨國企業若在外國市場取得高度營收及利潤,外國市場國可能依第一支柱取得部分課稅權,因而改變我國企業原有的所得分配及租稅負擔。
-
大型科技及製造企業受影響較大 具高度數位化、品牌價值、智慧財產權及全球市場布局的企業,較容易成為第一支柱的適用對象。
-
租稅協定及申報遵循成本增加 第一支柱涉及跨國利潤分配、消除重複課稅及爭議解決,企業須增加資料蒐集、申報及移轉訂價分析成本。
(三)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負制
第二支柱(Pillar Two)以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Global Anti-Base Erosion Rules, GloBE Rules)為核心,要求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在各租稅管轄區的實質有效稅率原則上達到15%。
主要適用於合併營收達750 million歐元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
第二支柱並非要求所有國家將法定公司稅率提高至15%,而是針對大型跨國企業在各國的「國別有效稅率」進行計算。其基本計算概念如下:
若國別有效稅率低於15%,則產生補充稅:
補充稅通常適用於扣除實質性基礎所得排除額後的超額利潤:
第 四 題10 分
試申論世界貿易組織(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中所針對服務業貿易的自由化、市場開放、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原則等重要規範為何?(10 分)
為了推動世界的服務業貿易,WTO 將服務業貿易分成哪四種樣態?(10 分)
試述常見的服務業貿易障礙有哪些?(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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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的四項核心制度:
- 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基本方向。
- 市場開放(Market Access)。
- 最惠國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MFN)。
- 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NT)。
- 服務貿易的四種供給模式及常見障礙。
GATS所稱「服務貿易」,是指透過下列四種模式提供服務,而不僅限於服務產品跨越國境。
依GATS第1條,服務貿易包括會員所採取、影響服務提供的各項措施;但政府行使職能所提供、且不以商業方式提供並不與其他服務供應者競爭的服務,不屬於GATS適用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規範原則—四種模式—貿易障礙」三段論述:
- 先說明GATS自由化的基本精神,以及MFN、國民待遇、市場開放三者的法律性質。
- 再依服務提供者、消費者及服務本身的移動方式,說明四種服務貿易模式。
- 最後從政府法規、資格限制、數量限制及跨境移動限制等面向,整理常見服務貿易障礙。
答題時應特別區分:
- 最惠國待遇是一般性、無條件適用的義務。
- 國民待遇不是全面自動適用,而須以會員的特定承諾為前提。
- 市場開放不是單純「允許外國服務進入」,而是禁止或限制GATS第16條所列六類措施,且僅在會員承諾開放的部門及模式中發生拘束力。
- GATS採「正面表列」方式處理市場開放與國民待遇承諾。
一、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基本規範
(一)逐步自由化原則
GATS的目的在於建立服務貿易的多邊規則,透過透明化、逐步自由化及會員間談判,擴大服務貿易市場。
GATS第19條規定,會員應依各國發展程度,透過多邊談判逐步提高自由化程度。其基本精神包括:
- 減少或消除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
- 避免新設或增加新的服務貿易障礙。
- 尊重會員的國內政策目標及各國發展程度。
- 對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提供較大的彈性。
因此,GATS並非要求會員立即全面開放所有服務業,而是採取「逐步自由化、依承諾開放」的制度。
(二)透明化義務
GATS要求會員公開影響服務貿易的相關法令、規章及行政措施,並設置適當的詢問窗口,使其他會員及服務供應者可以取得必要資訊。
透明化的目的在於降低外國服務供應者面對的不確定性,避免市場進入因資訊不透明而受到不合理限制。
(三)國內規章
會員得為達成服務品質、消費者保護、金融穩定、公共衛生及專業資格管理等目的制定國內規章。
但是,這些規章不得以不必要或不合理的方式成為服務貿易障礙,並應依客觀、透明及公平的方式適用。專業資格、技術標準及執照要求,原則上仍須符合合理性及程序正義要求。
二、市場開放原則
(一)市場開放的意義
GATS第16條所稱市場開放,是指會員在其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及服務供給模式中,不得維持或採取特定類型的數量性或形式性限制。
市場開放並不等同於完全自由化。會員可自行決定:
- 開放哪些服務部門。
- 開放哪些服務供給模式。
- 是否附加限制。
- 是否保留特定部門的政策空間。
上述內容均記載於各會員的特定承諾表。
(二)市場開放的六類限制
在已作出承諾的部門及模式中,會員不得維持下列限制,除非該限制已明確列入其承諾表:
-
服務供應者數量限制 例如限制服務供應者的總數、採取獨占或專營制度,或以經濟需求測試限制供應者數量。
-
服務交易或資產總值限制 例如限制特定服務交易的總金額,或限制服務資產的總價值。
-
服務業務總量或服務產出總量限制 例如限制特定服務部門的營業總額,或設定服務產量上限。
-
僱用特定服務人員總數限制 例如限制服務部門可僱用的外國人數,或以經濟需求測試限制人員聘僱。
-
限制外國資本參與或要求特定法律形式 例如限制外國資本持股比例、設定外資上限,或要求外國服務供應者只能採合資企業形式進入市場。
-
要求以特定方式設立或接受特定形式的合作 例如要求外國企業須設立分公司、代表處、合資企業,或與本國企業合作後始得提供服務。
市場開放的判斷重點,是看措施本身是否落入第16條六類限制,而不是只看該措施是否具有保護本國產業的意圖。
三、最惠國待遇原則
(一)規範內容
GATS第2條規定,會員對任何其他會員的服務及服務供應者,應立即且無條件地給予不低於其給予任何其他國家同類服務及服務供應者的待遇。
簡言之,一會員給予某一會員的服務貿易優惠,原則上必須同樣給予所有其他WTO會員。
(二)最惠國待遇的特徵
最惠國待遇具有下列特點:
-
一般適用性 原則上適用於所有服務部門及所有四種服務供給模式。
-
無條件性 會員不得以對方提供相同優惠作為給予待遇的條件。
-
不以特定承諾為前提 最惠國待遇屬於一般性義務,即使會員未在特定部門作出市場開放承諾,仍應遵守MFN。
-
禁止歧視不同外國會員 會員不得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任意給予某一外國會員較優惠待遇,卻對其他會員給予較差待遇。
(三)最惠國待遇的例外
會員得依GATS所定程序,在特定範圍內提出最惠國待遇豁免。部分區域經濟整合安排,也可能依GATS第5條等規定成立,但必須符合相關條件。
因此,MFN雖為一般原則,並非完全沒有例外;但例外必須有法源依據,不能任意主張。
四、國民待遇原則
(一)規範內容
GATS第17條規定,在會員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中,對其他會員的服務及服務供應者,應給予不低於其給予本國同類服務及服務供應者的待遇。
其核心在於避免外國服務及外國服務供應者受到相對於本國業者的不利待遇。
(二)國民待遇與GATT的差異
GATS的國民待遇並非全面、當然適用,而是具有下列限制: